蓝定香 朱琦 王晋
摘 要: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平台型灵活就业作为重要的新就业形态之一,一方面大大促进了劳动就业,另一方面也存在较多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以外卖骑手为例,平台型灵活就业由于劳动关系模糊、参与主体权责不清、无集体协商机制等特点,导致外卖骑手地位太过弱势、名义工资高而实际工资低、对劳动者隐性控制严格、平台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明显等问题。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平台型灵活就业健康持续发展,政府应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强平台企业监管和劳动者权益保护;应探索建立平台型就业者的工会组织,为劳动者维权提供组织基础;平台企业应转变“用工”理念,改善就业者的安全和保障性待遇;劳动者自身应提升认识水平,增强维权意识。
关键词:平台型灵活就业;外卖骑手;名义工资;保障性待遇
基金项目: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课题“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研究”(21CX01)。
[中图分类号] F246 [文章编号] 1673-0186(2021)010-0060-010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j.cnki.css.2021.010.006
随着我国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提升,以互联网为媒介的平台经济迅猛发展,平台型灵活就业也成为重要的新就业形态之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的颁布进一步加快了平台经济及其就业形态的发展,对扩大就业、增加收入、稳定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传统的用工方式不同,平台经济的用工呈现出工作时间、地点、内容灵活化及其组织方式平台化等新特点,其劳动关系也发生着重大而复杂的变化,需要高度关注。本文以外卖骑手为例,研究平台型灵活就业的劳动关系之特点、问题,并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议。
一、平台型灵活就业的现状
《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显示,2020年我国共享经济服务提供者约为8 400万人,同比增加约7.7%;平台企业员工数631万人,同比增长约1.3%①。
(一)外卖派送服务催生出新职业——网约配送员
外卖派送服务属于典型的新就业形态,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基础搭建的外卖平台,通过外卖骑手提供线下的服务和商品[1]。这种灵活就业形式吸引了不少劳动者(骑手)参与。美团研究院数据显示,2017年骑手总数为220万人,2019年骑手总数增至399万人②。随着消费规模的扩大与升级,骑手配送服务类型逐渐增加,最初主要提供餐食与饮品的配送服务,如今还涉及配送药品、鲜花、生鲜等。外卖骑手为就业市场注入了新鲜血液,巨大的市场需求使得骑手群體的规模迅速增长,就业和增收效应显著。2020年上半年,美团平台上的新增骑手中,来自国家建档立卡贫困户近8万人。2020年2月,“外卖骑手”正式纳入了国家职业分类目录,催生出一种新的职业——“网约配送员”③。
(二)外卖骑手的三种类型
依从业状态看,外卖骑手可以分为三类:有正式工作兼职骑手的群体;同时做几份灵活工作的群体(骑手是工作之一);仅从事外卖骑手一职的群体。图1显示了三类骑手所占的比重。在全部骑手中有正式工作兼职做骑手的这部分群体占25.90%,同时从事几份灵活就业工作的群体占8.80%,而仅从事外卖骑手一职的群体足足占65.30%。
对有正式工作兼职骑手的群体、同时做几份灵活工作的群体来说,外卖骑手一职满足了他们多样化的就业需求,从事骑手这份工作对他们来说除了可以多获得一份收入,还可以多一份生活体验。与前两者不同的是专职骑手群体,外卖骑手一职不是他们工作的部分而是全部,也是收入来源的全部。
二、外卖骑手劳动关系的特点
外卖骑手是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的用工平台所衍生出的新型就业形式,区别于传统的就业方式,在劳动关系方面呈现出新特点。本文将其劳动关系与传统的劳动关系进行对比,发现其具有劳动关系模糊、参与主体权责不清及无集体协商机制等特点。
(一)劳动关系模糊
在平台用工模式下,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与传统的劳动关系相比(如图2、图3),参与主体发生了变化——从过去的两方(企业、劳动者)变为三方(平台、承包组织、劳动者),且三方中并不存在直接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模糊不清。
传统用工模式下通常会设定固定的工作时间、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固定的工作内容,传统劳动关系中一般具有人格、组织与经济从属性的特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场所工作,遵守全日制工时制度,付酬方式相对固定[2]。然而,作为典型平台型灵活就业形式的外卖骑手拥有一定对工作时间的安排及工作地点的选择等方面的自主权[3],劳动关系中的人格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并不明显。在经济从属性方面,骑手的收入取决于配送订单的数量,在这个过程中平台主要参与整合数据提供订单信息,基于算法制定各单配送金额,对骑手的报酬没有作明确规定,有一定模糊性[4]。该种“灵活的就业方式弱化了劳动法规所依托的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因此而出现的新情况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5],无法进行准确的劳动关系判定。
(二)参与主体权责不清
平台型灵活就业形式的外卖骑手之劳动关系主要涉及了三个主体:平台、承包组织(即劳务派遣机构,下同)、劳动者,形成“平台+组织+个人”的用工模式[6]。三个主体间存在不同的协议,平台与劳动者签订服务协议,平台承担着为消费者、商户、配送公司(即承包组织)与劳动者提供互通信息服务的角色①。平台与承包组织间存在合作关系,将部分业务授权给承包组织,再由承包组织与劳动者签订协议。协议指出,承包组织承担着制定配送计划、配送服务规范等,督促劳动者完成配送活动的责任,以及处理在配送期间发生的所有问题②。单从三方签订的协议内容来看,平台属于提供信息共享服务的第三方,真正存在用工关系的是协议描述的承包组织与劳动者双方。看似是承包组织管理着劳动者服务过程,但实际上“订单分配、时间计算、路线预估和送单检测等与劳动管理密切相关的事项仍由平台企业掌握的隐藏算法确定”[7]。平台企业与承包组织间签订的协议内容我们无从得知,但基于三方已知协议以及实际用工情况看,实际涉及用工管理的平台企业将名义“管理权”让渡给了并未参与实际用工过程的承包组织,平台企业与承包组织的名义分工与实际用工中各自需承担的权责并不对等。例如,对于外卖骑手这种新型劳动关系而言,工资保障尤其是社保等保险费缴纳,并不是协议签订的必须项,平台与承包组织究竟谁该承担此责任并不清楚。此外,平台型用工模式的违约责任承担主体也不清晰——由于参与主体间不清晰的三角关系且权责划分不清,也导致各自的责任边界模糊,将可能产生的工伤、违约等责任义务实际上转嫁给了外卖骑手本人。
(三)无集体协商机制
集体协商不仅可以保护个别劳动者权益不受用人单位侵害,且还是一个包含双方组织力量制定规则的过程,集体合同的形成使得缔约劳资双方都将受到合同条款约束[8]。“劳动立法、集体协议、司法裁决共同确定了‘标准劳动关系,促使劳动关系稳定化。”[5]本来,工会代表着劳动者一方,当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时,工会发挥着平衡劳资双方地位的作用,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9]。但是,与传统劳动关系相比,平台型灵活就业者包括外卖骑手尚无工会、行业协会这样的集体劳动组织。平台企业对劳动者提出服务条款时通常抱以“要么全盘接受,要么退出”的态度,劳动者对于条款的内容毫无质疑、修改的余地,面对不平等的议价环境、“发言权”也无法发挥作用时,“退出”成了具备可行性的唯一选择[10]。而在“互联网+”用工模式下组建集体组织存在一定的难度。首先,“互联网+”的用工方式是否能延续传统用工方式下的工会组织?能否发挥其作用?这些问题值得探讨。其次,平台型灵活就业类型多样,仅外卖骑手一职就存在众包、转送、优选等类型,不同类型劳动者的诉求不尽相同,诉求差异化也导致工会的组建以及集体协商机制等作用发挥面临很大的挑战[11]。
三、外卖骑手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外卖骑手属于一种新型的灵活就业方式,劳动者在工作中获得了更多的自主权,用工方在面对经济变化时,能够灵活地调整其用工策略,并且,整个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也因此而提高。但是,由于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信息资源不对称等因素,导致出现外卖骑手地位低下、被算法压榨、缺乏安全保障、职业前景不明等问题,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一)骑手地位太过弱势
目前,外卖市场中规模较大的平台企业不多,现有平台企业所占市场份额大,市场控制力强,劳动者个人的力量太过弱小,加之平台企业与劳动者在市场地位、经济实力等方面的差别又决定了双方拥有的信息资源是不对称的[12],导致骑手在与平台企业的“合作关系”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很难与平台企业抗衡。“6月19日凌晨,外卖骑手杨某通过美团众包App抢单加派单,在四个小时里抢到了253单,且所有订单到手后均在原地直接点击了取货和送达,随后在没有提现的情况下,直接注销了美团App账号。根据杨某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动态显示,此举是对美团霸王条款的报复。”①至今,听闻的有关骑手的极端事件其实并不少,如骑手讨要工资无果而选择自焚、外卖骑手情绪失控杀人等。笔者未深入了解这些事件的原貌,也很难对涉事主体的对错做出评价。但是,笔者对杨某的极端报复行为颇有感触,透过“杨某事件”,看到的是这个群体的无奈与妥协。在“杨某事件”发生以前,是否有像杨某一样的骑手,厌恶这些“霸王条款”,也试图想要“报复”,但碍于生计无奈选择一次次地妥协。也许这样的“发声”方式能让杨某心中的愤懑得到缓解,但这种极端的做法不仅扰乱了平台经营秩序,也不能真正解决问题。该群体需要的是一个可以进行公平、公正、公开沟通的平台,一个可以表达自己诉求的渠道,一个可以参与决策的机会。此外,对“杨某事件”颇有感触的一个原因,源于笔者之一(朱琦)亲历成为骑手的整个过程。骑手一职的准入门槛很低,在成为一名众包骑手之前,需要用手机进行实名认证,然后在手机上签订协议,协议并不会以全文的形式出现,签订提示栏中只有协议名称与同意签署的按钮,可能有不少骑手从来没有看过这些协议的内容,只是达成了形式上的同意。开启骑手体验之后,才发现最初签订的协议并不是全部,此后再次打开众包平台,发现会有其他的规则需要签署,没有“拒绝”的选项,点击“同意”便可进入抢单页面,否则只能停留在签署页面,平台给骑手的选择明显是“要么同意,要么退出”的“捆绑式同意”。不同规则逐步出现,仿佛是在一步步试探骑手的承受底线,平台通过这样的方式好像也遴选出了“适合人选”,骑手也在这个过程中慢慢被“驯化”。
(二)名义工资高而实际工资低
《2018外卖骑手群体洞察报告》数据显示,大约有65%左右的外卖骑手月工资收入在4 000~8 000元这个区间。《2020年上半年骑手就业报告》显示,有五成的骑手每月收入在4 000~8 000元之间,有7.7%的骑手月收入超过一万元。冯向楠、詹婧在北京市对外卖骑手群体进行调研发现,大部分骑手的收入集中在5 000~8 000元,“月入过万”的不足10%[13]。笔者之一(朱琦)在体验骑手一职的过程中随机访问过5位外卖骑手,其中有3位表示月收入在6 000左右。从已有的骑手报告、相关研究以及实际调研来看,骑手一职的收入名义上是比较可观的。外卖骑手的薪资构成基本为“底薪+单量计价+奖惩”,不同类型(专送、众包、乐跑等)的骑手,薪资构成上虽有较小的差异,但无论是哪一种骑手,提升收入的核心始终是要提升自己的有效跑单量①。完成配送、提高单量的成本是有效的劳动时间投入。这次随机访问的5位骑手,日工作时间均在8小时及以上,可观的收入背后是普遍的超时劳动[13]。闫冬发现,外卖骑手月工资虽远高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水平,但平均小时工资往往勉强维持在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线上[1] 。我们将受访骑手的小时工资进行了粗略计算,日均收入200元左右,工作时长9~10小时,小时工资略高于成都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8.7元/小时)②。若扣除本该缴纳而大多未缴纳的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其实际收入是较低的。
(三)对骑手隐性控制严格
从表面上看,骑手是否接单、接多少单、工作时间长与短是由其自身決定的,但实际上平台是通过“信息引导”“工资算法”“绩效挂钩”等管理制度来严格控制骑手的。首先,平台根据订单信息,系统规划路线,计算配送时间,骑手需按照指定路线,在规定时间内将物品送至目的地。若逾时送达,将面临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超时时长而定。其次,超时还可能收到消费者的差评或投诉,在骑手管理细则《不满意违规扣罚规则》中规定,骑手因送达超时,被顾客评价为不满意或投诉的骑手,以自然周7天为周期,出现次数决定扣款金额③。订单本身的配送收入就不高,再加之罚款,骑手所获也所剩无几。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与时间赛跑成了“没有选择的选择”。与时间赛跑也引发了不少安全隐患,“2018年,成都交警7个月间查处骑手违法近万次,事故196件,伤亡155人次,平均每天就有1个骑手因违法伤亡”④。当然,除逾时罚款,有的订单对提前送达会有一定的奖励。为获取奖励,赚取更多的收入,骑手会接更多的订单(也存在系统派单无法拒绝的情况⑤),向时间发起挑战,与时间赛跑证明自己的“实力”。笔者之一(朱琦)在约2个小时里共派送过5单,为保证配送质量,在完成一单后才会接下一单,配送的过程中始终秉持安全第一,不闯红灯、不逆行,理性地去体验整个过程。但由于路线不熟悉,虽有导航但还是出现了走错路的情况。配送到家又使配送过程增加了一定难度,有的小区位置隐蔽,不易发现,而有的小区较大,准确找到单元楼并不容易。虽然在配送前已做好心理准备,但在真实配送过程中,走错路、找不到单元楼、截止时间将近等情形交织,还是会让人感到紧张。当晚,笔者之一(朱琦)共获30元,每小时平均15元,按照此接单频率以及送单速度,想要月入4 000元以上是比较困难的。实际情况告诉我们,不按平台“制度”办事、不与时间赛跑,是很难获得“高收入”的。
(四)平台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明显
由于外卖骑手一职准入门槛低、“灵活性”大、包容性强等特点,对迫于生计和有增加收入需求的劳动者尤其是年轻人来说,是一个相对不错的就业选择。这就导致该劳动力市场总体上呈现供过于求的局面,加之“去组织化”特点、劳动者认识肤浅且维权意识薄弱以及平台企业的强势地位,就给平台企业通过采取“巧妙算法”“激励设计”而变相增加平台抽成、压低劳动者报酬等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良好“机会”。此外,在平台型灵活就业新型三方用工机制下,无与之对应的用工法律法规,政府监督管理难度较大,用工方易在既定合同下,违背合同,钻制度、政策及合同的空子[14]。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议
“算法之困”與“无社保之忧”等问题让外卖骑手无异于在缺乏安全保障的道路上集体“裸奔”。平台企业急需规范,外卖骑手权益保障亟待加强。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平台型灵活就业健康持续发展,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政府应加强平台企业监管和劳动者权益保护
政府应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并监督落实,加强对于外卖平台企业的用工监管。首先,应重点监督平台企业落实《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政策文件,“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其次,应深入研究和完善维护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群体社会保障等长期利益的制度。2021年5月,《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颁布,规定:取消灵活就业人员户籍参保门槛,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成都市也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相关研究机构应总结广东省、成都市等地的实践经验及问题,进一步完善新就业形态群体的社会保障等相关制度。再次,应加强对美团等寡头型平台企业的用工监管,落实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引导平台企业的“薪资算法”“激励机制”等管理制度更加合理化、科学化,促进外卖骑手的社会保障等长期受益制度机制逐步建立,促进工作时长正常化、适度超时劳动有“奖励”而过度超时劳动有“处罚”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改变骑手名义工资高而实际工资低、隐性控制过严等现状;设立专门的外卖骑手服务热线尤其是“投诉热线”及其检查监督机构,切实查处相关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将被劳动者投诉案件数量进行行业内排名,对于排名靠前的平台企业在相关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公开通报,通过引导劳动者流向来倒逼平台企业合理、科学用工并保障劳动者权益。最后,应进一步鼓励新设外卖平台企业,营造平台企业更加科学的竞争环境,为其合理用工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二)探索建立平台型灵活就业者的工会组织
总结平台经济较发达的浙江等省实践的经验,探索建立平台型灵活就业者的工会组织。2021年8月,浙江省总工会召开专题视频会议,提出要全力推进基层工会组建特别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工作,突出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浙江省总工会要求: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集中行动,通过“单独建”“联合建”“依托建”等多种方式,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组织到工会中来。全国总工会及相关研究机构应加强对浙江等地的实践研究,为探索建立平台型灵活就业者的工会组织提供理论支撑和政策咨询,为平台型灵活就业者维权提供组织基础。近期,可以根据平台经济的新型用工模式,探索组建线上工会,通过工会组织向灵活从业者宣传劳动用工法律知识及相关政策,帮助他们认识确立新型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并努力探索实践。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工会应在第一时间提供法律援助,将劳动者的损失降低到最小[15]。
(三)平台企业应转变“用工”理念
平台企业应转变“用工”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改善就业者的保障性待遇。首先,平台企业应树立尊重劳动者的用工理念。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应该受到公平的待遇,应当得到作为人应享有的基本尊重[16]。为此,平台企业应改变逾时罚款、取消接单罚款等一系列不人性化的管理制度,而以外卖配送员的实际工作情况为基础,制定有效的管理机制。例如,遇突发意外事件影响订单派送的情况,确认配送员无责时应为配送员追加配送时长。反之,若一味地、过度地强调平台企业利益而忽略劳动者的感受,就会给劳动者增加过大的压力,降低工作效率,不利于劳动者队伍的稳定和发展,最终损害外卖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平台企业应主动支持建立外卖骑手人群的社会保障制度。灵活用工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与市场转型下的主要就业形式,应改变社会保障制度仅针对传统正规就业人群的固有观念。平台企业应根据外卖骑手人群的工作特点,优化薪资结构和激励机制,改变外卖骑手名义工资高、但若扣缴社会保险费却是低收入群体而“不愿”“无力”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窘境,要主动支持该人群参与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其未来的长期权益,进而以公平的待遇水平来保障平台类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和稳定发展。再次,平台企业应当注重劳动者的生理健康与心理健康。通过“薪资算法”“巧妙激励”来过度刺激劳动者“多劳多得”是不可取的、不可持续的。应采用“算法取中”等方式,合理确定订单数量、在线率、准时率等考核指标,适当放宽送达时限;关注配送员每日的接单量以及工作时长,设置合理的接单上限量,提醒劳动者已工作时长,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如停止派单,以避免外卖骑手过度超时劳动,维护外卖骑手的身心健康。
(四)平台企业的就业者自身应该提高认识
平台企业的就业者尤其是外卖骑手大多是年轻人、生活压力大的群体,他们看问题往往比较片面,大多只注重眼前的“到手收入”,而忽略了劳动安全保障、养老保险以及劳动时长、劳动强度等其他相关待遇。因此,平台企业的就业者自身应加强文化知识尤其是《劳动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了解劳动者应有的正常待遇和福利保障,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到手收入”与总收入、名义工资与实际工资、眼前收入与长期收益的关系,正确分析自己的实际收入水平和工作环境、发展空间等“隐性”待遇,正确计算并积极缴纳未来受益的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树立维权意识,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例如,外卖骑手应受到应有的尊重,应有权就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有权参与有关自身福祉的企业及社会各层面的重要决策等。
总之,应在探索构建平台型灵活就业者尤其是外卖骑手这种新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高度重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尤其是长期性权益,促进平台型灵活就业健康持续发展,努力实现高质量就业和平台经济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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