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者视角下乡村文化产业主体关系研究
——以云南华宁县碗窑村陶产业为例

2021-12-08 03:33陈晓波
红河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权力利益主体

陈晓波

(云南大学民族与社会学院,昆明 650091)

一 问题的提出

乡村利益主体关系的研究得益于乡村文化产业的发展。早在20世纪初,晏阳初、梁漱溟、吴文藻、李景汉等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就在社会学研究的基础上对民俗文化、乡村建设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意识到传统手工艺对乡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费孝通在《乡土重建》中提出“乡土工业”[1]更加证明了乡土历代积累的文化资源在当代开发的必要性。在这一趋势下,乡村文化产业成为众多乡村转型发展的支柱,对此多数学者注意到了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但学者研究的侧重点有所差异。第一,关注乡土社会中文化制度对利益相关者诉求表达的影响(陈馥,2011)(刘润,2015)。第二,从资本与市场的角度分析乡村利益主体互动过程中的主要矛盾(夏燕靖,2006)(郑宇,2007)。第三,将外资进入乡村作为重点,分析外来企业与本地居民之间的利益矛盾(王立,2019)(张婷,2010)。因而各学者已经细化了对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研究,但也直接忽视了主体之间的行为关系对乡村文化产业产生的影响及如何调试乡村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

对利益主体的研究,20世纪90年代以后更多关注到了边缘群体与“非自愿利益相关者”,这些研究为乡村中弱势群体或被动参与的主体提供了新的支撑。云南华宁县碗窑村陶产业在多个利益主体作用下实现了市场经济的转型发展,重构了华宁县陶传统工艺品及文化符号,实现了与市场消费需求的结合,促进了经济效益的倍数增长,并在相关主体的支持下,在扩大产品生产基础上,致力于旅游产业开发,打造“华宁陶遗址公园”“陶文化展示中心”“特色民居”“陶传习馆”等以陶文化为主的特色旅游传统村落,促进碗窑村乡村旅游产业的发展。但因文化、权力、资源成为乡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主体作为自利性的“经济人”,在追逐自身利益过程中形成了主体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成了陶产业下一阶段发展目标的主要障碍,如何构建乡村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利益协调机制,实现各利益主体在产业发展中均衡受益成为碗窑村当下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出发,结合乡村传统社会关系,聚焦华宁县碗窑村陶产业利益主体发展现状,充分解析碗窑村当下陶产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分析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关系,进一步为调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提供对应的解决方案。

二 碗窑村陶产业发展中的利益主体

对利益主体关系的分析实质上是对多个主体利益分配的初步核定,进一步发现利益之间分配的不平衡。不同主体所在的位置不同而发挥的效用也有所差异,利益主体分类主要依托利益相关者理论,最具有代表性的是Mitchell(1997)从合法性、权利性、紧急性三个指标将利益相关者分为核心利益相关者、蛰伏利益相关者和边缘利益相关者[2]。考虑华宁县碗窑村权力、资源、地域等与华宁陶直接相关的主要因素,将政府、企业、居民纳入华宁县碗窑村陶产业涉及的核心利益主体,这些主体是陶产业的深度参与者,既是平衡市场的重要力量,也是直接获利且支配着陶产业发展的主体。虽然消费者、居委会、陶产业协会、引入的大师、校企合作的高校等也会对陶产业发展产生一定影响,但这些蛰伏与边缘主体都是在核心主体的实践延伸出来的。

碗窑村三个核心利益主体根据当下力量大小还可以分为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对其关系的分析主要从各利益主体的基本诉求中得出,碗窑村陶产业核心利益主体诉求,如图1所示:

图1 碗窑村陶产业主体利益诉求示意图

从陶产业主体利益诉求图1来看,不同群体或个人所处的地位是不一样的,说明利益相关者拥有的资源与资本存在差异。在碗窑村这一空间范围内,政府与企业因拥有权力与资本,相对村民是强势群体,村民只能被动接受相关行为决策。而在强势群体里面,企业较之政府来说又是弱势群体,无力反抗相关规章政策,并且三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各有侧重。基于此,拥有资源的村民、拥有权力的政府、拥有资本的企业三者之间呈现出不同的互动模式与冲突行为,影响了陶产业市场与碗窑村转型。但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动态发展的,在不同时期群体或个人都会失去或获得某些合法性权利,进而从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所以不同主体都在尽力维持或改变主体利益现状。

三 碗窑村陶产业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解析

“群体之间身份、地位的差异是乡土社会出现的历史性问题,它体现了资源主体集群与市场主体集群之间存在着从资源到资本、从利益到权力等结构上的巨大差异,也是资本和资源收益的失衡所带来的问题。”[3]任何企业组织或个人都不可能完全控制达成自身目标的所有资源,由此各利益主体之间存在合作可能,一方面为双方社会资本增加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打破了乡土社会的“文化权力关系网络”,引起了更多因利益、权力、资本产生的矛盾。

(一)因村落转型发展引起的政府与村民矛盾

“针对乡村转型发展,政府与村民之间应该形成一种‘利益共谋’。”[4]华宁县委县政府与碗窑村村民面对村落转型发展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政府主要诉求是在碗窑村制陶基础上实现具有规模的特色产业,带动村落的转型发展,实现“华宁国际陶艺村”,要求村民配合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修建统一的房屋样式。而村民最主要的诉求是保证资源让出基础上得到合理补偿。在这一过程中因两者的利益与诉求之间不匹配产生了矛盾关系。

1.因资金短缺影响土地使用权流转。碗窑村土地产权是村民集体所有,如何顺利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成为华宁县陶旅游项目建设中的关键内容。2016年碗窑村在玉溪市、华宁县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启动了“华宁县碗窑村历史文物遗存保护与开发项目”,对有较多古遗址的庵门前约1.33公顷亩土地划为核心区进行重点保护,规划建设“古窑遗址公园”,并由县文投公司进行土地收储与青苗补偿。但通过实地考察,从2016年8月到2019年2月,部分村民依旧在项目规划地上种植农作物,迫使项目无法进行,原因是政府并没有将补助完全兑现,第一批征地费基本全部兑现,但第二批与第三批大部分补贴没有落实到村民手中,部分村民依旧需要通过种植农作物获得生活补贴。不论是因为政策还是相关投资短缺,碗窑村这一行为直接影响了碗窑村村民对待项目建设的态度,一部分村民支持建设碗窑村国际陶艺村,另一部分村民反对项目的推进。

2.强制统一房屋建造样式。与土地使用权流转具有类似矛盾的是村民新建房屋都要按照政府统一规划的样式建造,其目的是通过房屋重建改善村内的危房,并利用统一房屋样式凸显碗窑村的陶历史,为碗窑村旅游产业的发展奠定基础。2013年刚刚推行这一项目时,根据住宅面积给予村民2~3万的补贴,一些村民因补贴乐意接受规划的建筑风格。但后期通过住房部审批的严格审核,不按规划样式不给村民房产证,导致村民不得不接受这一样式,补贴政策也因此停发。近几年修建房屋的村民因未得到补贴出现不平衡感,进而产生抵触情绪。

以上看似是资金问题,其实是华宁县政府在规划实施碗窑村相关规划时忽视了碗窑村村小组自治委员会在协调村民的重要作用,“乡村经济的变革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乡村自治管理系统的优化,其中重要一方面就是村民参与乡村自治的积极性。”[5]碗窑村内的文化资源属于村民所有,调动村民加入陶业相关的业务,或者将土地或者是房屋建筑作为资本参与文化旅游的开发,都需要当地村民自治小组进行调动与协调。“乡村自治过程是运动村治权力组织和动员资源的过程。”[6]乡土社会与城市文化网络最大的区别是历史发展中始终有村内乡贤解决村内各种问题,所以才有村民选取的村民自治组织。当要打破乡村长期形成的生活习惯与经济来源方式,更需要村小组作为一个“中介”去协调村民的利益诉求与政府对村民的要求。

(二)为实现各自权益形成的企业与村民矛盾

企业与村民是碗窑村界限较为明显的资源主体与市场主体,两类主体长期居住在同一村庄内,是这一空间内资源、资本的所有者与运作者。不论是本地企业还是外来企业,作为市场上的“经济人”主要目的就是获取经济效益,而村民面对企业的利益诉求是通过企业带动对村内剩余劳动力的吸纳,促进资源向资本的转化。两类主体在碗窑村形成的复杂关系影响着制度、结构、权力关系的建构,并因利益分割、资源分配等形成了空间上的差序格局,带来了诸多内部问题。

1.“做工”与“做农”两类群体的独立延续。碗窑村居民构成主要体现在“做工”(主要指制陶)与“做农”(主要指耕作)两大类主体,这两个群体互不干涉,制陶人不以耕作为生,以农为生的村民也不轻易加入陶瓷的制作,这种模式对其他居民产生了一定的思维壁垒,导致部分资源主体没有意识将所属资源转化成资本。在碗窑村陶产业发展不断扩大和经济效益增加时,一些居民因没有得到应有的效益产生不平衡感。除此,本地资本的不断积累及外来资本的增加,使陶产业的成本不断上升,产生了资金壁垒,使村民无法轻易加入陶瓷相关产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村民要么在村周围工作、要么“离土离乡”到外出打工,导致村内劳动力流失,而随着外来资本的不断加入消解了传统村落中的文化。

2.村民资源所有小于资本占有。村民拥有的资源包括陶土、矿物质、环境、土地、劳动力、房屋等,这些都是陶产业发展的核心资源,但除了世代以陶为生的本地企业实现了资源到资本的转化,大部分村民依旧处于陶产业开发的边缘。乡村文化产业重要的目的就是促进资源主体向市场主体转变,从而带来当地社会、文化、经济的变化。但随着新的资本不断进入碗窑村市场,整个市场利益分配主要集中在资本与权力集中的市场主体身上,而资源拥有者的村民永远处于利益分配的最低端。这就导致外来资本主体在社会变迁中重复构建碗窑村内的各种社会关系,成为碗窑村发展的核心运作者,导致本地村民在陶产业发展中逐渐从核心利益主体滑落到边缘利益主体。

“乡土社会从经济根源上是以土地为中心建构的,以土地资源利用和血缘家族的结合构成了乡村社会的均衡,进而也构建了跟土地直接相关的家族和村落文化。”[7]而以非农经济为要素来构筑自己的产业基础本身就对村民的思想产生了冲击,特别是当需要当地村民在土地方面做出让步时,村民就会把一部分原因归结为外来企业的进入,也会因经营者与村民之间差距悬殊产生矛盾。从企业不断增多、村民边缘参与的现状来看,碗窑村出现了“到底是谁的乡村”的问题。

(三)政府与企业:为振兴碗窑村陶产业产生的政府与企业矛盾

政府是权力的代表,企业是资本的来源,两者是乡村文化产业发展的导向与动力,其共同目标是打造华宁陶品牌,实现华宁陶的经济效益。但两者需求各有不同,政府对企业的诉求是遵守相关章程,提高华宁陶质量,繁荣华宁陶市场,而企业对政府的诉求是获得相关政策支持和维护陶市场秩序,两者呈现协商博弈的局面。“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博弈主要是利益到权力结构上的巨大差异,是资本和资源收益的失衡带来的问题。”[8]权力与资本结构不匹配主要因为政府权力范围较大,资本在运行过程中受政府相关条件的制约,进而企业收益受到影响。

1.多部门交叉管理下的失序。政府介入是推动村落发展的重要力量,在规划、实施都起着先导作用。但当某一乡村文化具有了资本运作的可能,政府在这一过程中或多或少地表现出“功利”色彩,致力于“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相关部门同时进入交叉管理。2018年前,碗窑村陶产业发展归华宁县文化产业办公室管理,包括对外宣传、展销、规划等,2018年文产办合并到旅游局以后,华宁陶总体规划由旅游局管理,2019年6月针对华宁陶又成立了华宁县陶瓷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协助旅游局管理华宁陶发展。除此,宣传部作为对外宣传的官方部门,又承担华宁县陶文化传播的责任。在具体活动上就会出现职能部门交叉管理或者部分区域无人管理,如不同部门同开一个上级传达会议,但具体活动中没有部门组织企业参与,这一现象直接影响了陶产品的市场销售,企业中也出现了面对政府牵头活动时不积极、不主动。

2.相关政策管理办法不符合市场发展趋势。依托华宁陶,相关部门致力于将碗窑村规划建设成国际陶艺村,这一目标需要大量外来企业资本的支撑。但在《华宁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非华宁陶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生产、加工的陶产品不得称为华宁陶,进一步解释是华宁陶必须使用华宁陶土、必须是华宁人制作、必须使用“地理标志产品”。这一规定不仅限制了外来企业资本的进入,还阻碍一些商家使用外地的材料与工匠,使部分企业陷入困境。此外,在参加各种展会时,相关部门不鼓励企业销售产品,这与华宁陶各企业的利益诉求不符,企业实际实践中只是在敷衍执行。

在当代社会,经济反过来支配人的行为,成为“经济支配社会”的外显特征,“人的经济活动受制于社会关系,经济制度依赖经济动机来驱动。”[9]企业与政府都注重经济利益的提升,企业考虑的是自身经济效益,而政府更注重碗窑村陶产业的整体发展。两者之间的关系更多依赖政府的行为态度,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者,需要在多主体联动的乡村建设场域中,基于不同立场而采取不同方法,在沟通、讨论、妥协、平衡中寻求产业发展的新出路。

四 乡村特色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主体关系重构

“乡村文化产业主体参与问题的提出同民族地区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连,中国乡村在空间上呈现杂糅传统与现代、城市与乡村、在地性与全球化,成为一处充满文化差异、冲突、断裂和多元性的场域。”[10]在这一场域中文化产业发展程度与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有很大的关系,不论是内部力量的推动还是外界力量的介入,都体现了不同主体对资本与权力争夺的结果。对主体关系的调节是对当下乡村文化空间力量平衡,实现多种力量对特色文化产业形成合力的重要手段,促进管理结构上相互制约、协调,内容上合理分配资本与资源主体之间的利益,实现适合乡村发展特色文化产业的框架结构。

(一)优化乡村自治管理系统

“在中国传统社会,城市和乡村的物质文化基础差异很小,国家不直接管理农村,而农村的社会秩序主要靠地方士绅或宗族关系来维系的。”[11]虽然大多乡村文化产业的规划实施都由县级及以上的政府权力部门执行,但实际上村庄以地方精英为代表的基层管理系统在乡村的权力本质上没有发生变化。

作为上传下达的“中介”,乡村自治管理系统在乡村振兴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调动村民方面,构建精准扶贫的联动机制、呼吁村民参与经济市场、参与村内监督管理服务系统;在服务企业方面,引导企业融入乡村文化、督促企业维护市场秩序、协调企业与村民的互动关系。同时,在了解企业与村民的需求基础上,与相关部门沟通以满足各方的需求。根据乡村文化产业的发展情况,在村民自治管理基础上吸纳新型主体参与到乡村自治管理系统中,这些新型主体可以是引进的企业家,不仅可以以专业知识分析文化市场发展情况,指导、监督市场的发展走向与企业行为;还会因新型主体本身处于资本市场圈内,能够通过个人影响力带来更多资本群体,缓解政府资金短缺带来的“官民”矛盾。

“乡村基层的权力运作往往缺乏常态性、制度化的监督考核机制。”[12]导致乡村基层社会中出现了一定权力监督真空现象,无监督的乡村社会容易使乡村干部任意使用自己的权力,并且影响建立乡村强有力的扶贫纠错机制。优化乡村自治管理监督机制与社会协同治理机制是平衡乡村文化产业主体之间利益的有效方法,也是纠错权力运行、制约乡村干部行为随意性的重要手段,促进权力运作公开化与透明化,实现信息数据的共享,为村民更好地加入乡村自治管理系统奠定基础。

(二)协调权力与资源互动关系

权力是影响他人或群体行为的重要能力。在乡村社会中,乡村自治利用公共权力推动社会资源转化与利益矛盾调节,而资源是主体获取权力的重要基础,从权力与资源的角度协调乡村社会主体之间的矛盾,是平衡资源主体、资本主体、权力主体之间利益的新方法,因为各种组织都要依托环境获取需求的资源,形成了“资源是行使权力的基础”[13]。

在实现乡村现代化过程中,乡村特色文化产业市场中的“配置资源”(社会中的生产和消费的经济资源)和“权力资源”(行政权力制度和社会控制的资源)同时得到高度增长的过程[14]。乡村财政、物质及信息的获取都与本地资源的聚集有密切联系,资源越集中的地方权力就越大。所以协调权力与资源的互动关系为群体在相对静态的乡村文化中提高了合理交际的可能性,夷平“中心与边缘”主体之间不平等的话语权力,村民作为资源的拥有者也能参与到核心圈层的利益分配;外来企业通过资本融入村民文化,有效化解“乡村到底是谁的乡村”问题。政府作为市场的调控者为各利益主体之间提供某种可行的互动交流制度出台,以规范利益主体利用资源的方式。

乡村作为依赖资源维系自身发展的自治组织,对于长期发展形成具有地域性的“乡土工业”,在乡村振兴视域下具备了资本运作的可能,资源开发程度直接影响了村内的经济发展,将权力与资本互动作为调节利益主体关系的方式,能够调动原来参与“乡村工业”的利益主体参与到当下产业的发展,遵循产业发展的自身内生逻辑,形成一种集体行动中的自治权威,共享发展成果。

(三)构建主体之间利益协调机制

乡土社会在引入经济市场后就会成为合作与冲突、吸引和排斥的矛盾统一体,社会交往的复杂性必然导致合作与冲突同时存在,任何有经济的地方都会导致主体之间的博弈,因利益产生的冲突在当下乡村产业发展中成为普遍现象,其基本利益冲突就是缺乏资源分配不均衡,构建主体之间利益协调机制能够实现各主体之间利益共享、合作共赢,将利益主体合理分布在产业链条上的各个环节,产业利润能够在产业链的各环节上具有合理分配利润的空间。

“主体的盛行与现代性是相连的”[15],主体利益之间的关系矛盾也是由现代市场经济带来的,对构建乡村特色文化产业主体的利益协调机制,要结合当下乡村主体发展轨迹,着重完善利益诉求、约束、调节、社会流动等机制。一是建立健全通畅的反馈渠道,将最底层群众的利益诉求得以充分表达;二是对各主体经济的获取要具备法律与村规民约两重约束;三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与社会利益调节中的作用,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四是增强社会成员之间的流动性。一般来说,在固定的场域中社会流动性越高的社会弹性就越高,社会群体性的冲突就越低,也有利于打破不同阶层之间的鸿沟。完善这四个方面不仅能够实现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调节,更能基于协作乡村社会生产权力、权力生产制度、激励集体交换的方式实现利益主体之间的资源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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