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红辉
(滇西科技师范学院 管理与经济学院, 云南 临沧 677000)
滇桂黔石漠化片区(以下简称片区)是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困区之一,石漠化严重,经济发展滞后,石漠化问题已成为制约和束缚该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小康全不全面,生态环境质量是关键”,“让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人民生活的增长点、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点”.[1]有效治理石漠化,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是片区发展经济与改善民生的有效途径.
石漠化的形成部分归因于喀斯特岩溶地貌的自然特性,而其主要原因则是由于人为干扰所致,人类活动强化了石漠化形成过程[2],是典型的“公地悲剧”的结果.如今,片区的石漠化在政府部门主导下经过多年的治理,取得了局部成效[3],但是要完全恢复片区石漠化土地植被还是任重道远.从石漠化形成的历史过程分析,农户是石漠化问题的历史责任者,也理应成为石漠化治理的主要行动者.从石漠化治理实践来看,片区多采用政府主导农户参与的治理模式,而农户参与程度明显不足,导致石漠化治理效果不佳.因此,在石漠化治理过程中强化农户参与作用十分必要,并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4]探索当前石漠化治理模式下农户参与石漠化治理行为的作用机制、理清政府与农户间的利益关系、协调好农户在石漠化治理过程中的利益偏差、激励农户参与行为,实现石漠化的有效治理,是本文研究的指向.文章基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的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IAD框架)[5](39),将当前石漠化治理模式视为行动舞台,在此特定的石漠化治理行动情境中解释农户石漠化治理参与行为,为激励农户参与石漠化治理提供政策参考.
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包括三省区的91个县,国土面积为22.8万平方公里,岩溶面积占国土面积的48.7%,根据第三次全国石漠化监测结果,石漠化土地面积占岩溶土地面积的44.14%,中度以上石漠化面积占67.35%[6],区域土地贫瘠、生态脆弱,土地承载力极低.石漠化的形成主要是人为作用的结果,落后的农业耕作方式、过度樵采、滥垦、滥砍、滥伐对石漠化形成的贡献率超过60%[7].石漠化治理难度大,见效慢,需要各主体长期不懈地治理方可有所成效.但区域内农户对石漠化了解甚少、参与意识不强、参与行动不力、参与目标缺乏长期规划等,影响了政府石漠化治理成效.
滇桂黔石漠化片区的农户对石漠化概念不清、对石漠化生成原因不明、对石漠化危害认识不足等现象普遍存在.根据付同刚等人对广西河池地区的调查,了解石漠化的农户仅占15.5%,从未听说过石漠化的农户占68.2%,且在石漠化程度越重的地区,了解石漠化的农户越少.[4]根据笔者近三年对片区部分农户的问卷调查,了解石漠化的农户占40%左右,大部分农户表示不知“石漠化”为何物.对于石漠化形成的原因,部分农户能认识到毁林开荒会导致水土流失,但对于当地的地质特性及其石漠化形成的其他成因知之甚少.对石漠化缺乏了解阻碍了农户对石漠化产生原因的认知,而对石漠化产生原因认识不足则阻碍了农户石漠化治理行为,导致了部分农户不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仍在继续.
对石漠化知识缺乏了解影响了农户参与石漠化治理的意识,此外,以下几个因素也弱化了农户的石漠化治理意识.首先,片区农户受教育程度低,限制了其获取信息的能力,对石漠化概念、成因、危害以及治理缺乏了解,严重影响了农户参与石漠化治理意愿,部分农户甚至无石漠化治理意识.其次,石漠化信息来源渠道不畅通限制了农户对石漠化相关信息的获取.农户的石漠化知识主要来源于电视与政府部门宣传,但少数地方政府缺乏整体观念,思路不清,重视不够,宣传与认识不到位[8],阻断了农户获取石漠化信息渠道,影响了农户的参与意识.三是农户自身能力限制.如今,国家极其重视片区石漠化综合治理与经济发展,并为此投入大量的专项治理资金,但由于片区地域偏僻,兼有农户自身文化素质与技能欠缺,对替代生计适应能力弱,政府治理积极性高但农户石漠化治理配合程度低,部分农户甚至违反法律法规、村规民约上山刨根砍柴、烧山种地,导致石漠化治理与破坏拉锯对峙.[9]
在现行石漠化治理模式下,政府采取政策规范与经济激励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农户治理行为.农户作为经济主体,有着经济人理性,即使是有限理行,也将影响农户的行为选择,经济利益是影响农户参与行为及衡量参与结果的关键因素.如今,发展产业是政府的主要经济激励措施,生态农业是石漠化区域广泛发展的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兼具的产业,但是农户对生态农业了解有限,一些农户即使具备生态农业知识,也多停留在对其经济价值的认识上.根据现有研究,尚有48.1% 的受访者表示不知道复合生态农业模式,更未能了解其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4]通常,在生态建设示范区或者石漠化综合治理示范区,由于政府大量的专项治理资金投入提高了农户经济收益,引发农户对石漠化问题的关注,激发了农户对石漠化治理的兴趣,参与治理程度自然提高.但片区普遍存在石漠化治理资金不足问题,区域内大部分地区为非示范区,农户参与治理行动不力现象较为普遍.
农户参与石漠化治理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行为目标的短期性明显,缺乏长期规划.传统上,农户种养殖业同时发展,在政府开展石漠化治理工程和实施退耕还林项目以后,作物种植面积下降,即使种植业不足以支撑养殖业时,农户仍然发展养殖业,并且在生态补偿的补偿标准下降和补偿年限到期时,为了弥补果树在产生经济效益前的收入,农户会开垦退耕还林的土地用于种植作物[10],农户行为的短期性降低了政府生态政策效果.在发展种植业的过程中,片区内部分少数民族遗留下来的刀耕火种的种植方式,以及很多农村至今还保留着积肥与铲火土的习惯,对喀斯特脆弱生态环境的破坏很大[11],甚至殃及政府实施人工造林工程种植的植被.另外,农户发展项目趋利性动机高,缺乏长远考虑,容易形成跟风发展,对市场调研不充分,项目创新性不高,一旦产品市场饱,不但经济利益遭致严重损失,而且也挫败了农户重新发展新项目的信心.
2.1.1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IAD框架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研究公共池塘资源在规制下如何发展,创建了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IAD框架),IAD框架是一般性的制度分析框架,在过去三十年间,被广泛应用于各种理论和实证研究,在公共池塘资源领域的研究中应用尤为广泛[12],对理解和解释公共池塘资源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IAD框架由外生变量、行动舞台、互动结果及评估标准组成,行动者根据所面临的激励互动,并产生互动结果,运用一定的标准可以对互动结果以及互动行为模式进行评估(见图1).IAD框架的核心是行动舞台,包括行动情境和行动者,行动者就是行动的参与人,行动情景指特定行动的场景.外生变量(自然世界的属性、社群性质与实际运行规则)影响着行动情境的内部结构.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自然世界的属性影响行动情境中的各种变量,行动的可能性、结果的可得性、行动知识以及行动与结果之间的关系都受制于自然世界及其变化情况.而规则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与谋求结果的方式,复杂的行动舞台正是由大量的具体规则建构而成.[5](42-45)
图1 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IAD框架)
2.1.2 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当前石漠化治理模式
在滇桂黔石漠化片区,由于集体土地使用的非排他性和竟用性特征,导致自然资源过度开发与使用,形成了石漠化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区域各级政府是石漠化治理的当然主体,在实践上也形成了政府主导农户参与的治理模式.将当前石漠化治理模式视为行动舞台,政府与农户是行动舞台中的行动者,各种石漠化治理场景则是行动情境,在外生变量的影响下,行动者在面对各种激励时进行行为选择,并产生行为结果.在IAD框架中,外生变量影响着行动者和行动情境,行动者在行动舞台中进行行为选择.政府是石漠化治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农户是参与主体,在行动者的互动下最终产生区域公共利益及农户个人利益的行为结果.基于IAD框架,对当前石漠化治理模式、政府与农户治理行为以及二者互动模式、潜在结果进行分析(见表1),探究农户参与行为,发现影响农户参与行为选择的关键因素,以提升片区石漠化治理成效,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实现“金山银山”与“绿水青山”同步发展.
表1 IAD框架下影响当前石漠化治理模式(行动舞台)的外生变量
在滇桂黔石漠化片区,政府运用政策手段对石漠化土地进行治理,这主要体现为行政手段.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是政策制定者与治理成本的主要支付者,农户是石漠化治理的参与者,农户根据政策类型,做出参与选择.
在IAD框架下,当前石漠化治理模式的行动舞台由行动者与行动情境构成,其中行动情境包括7个要素,参与者、位置、行动、控制、信息、支付与潜在结果.第一、参与者.行动情境中的局中人,政府与农户既是行动舞台中的行动者,也是行动情境中的参与者.第二,位置.政府与农户在行动情境中的地位不同,前者是石漠化治理的主导者,后者是参与者.第三,行动.政府规定石漠化治理的行动范围,农户在规定的行动边界中进行行为选择.第四、控制.政府对石漠化治理决策控制高,农户控制相对较低,对于不同的石漠化治理政策,农户可以一定程度上做出参与选择.第五、信息.政府石漠化治理信息是公共知识,生态环境是公共物品,政府有义务提供;而农户是否根据国家政策选择参与石漠化治理,这在政府与农户之间形成不对称信息,显然农户拥有完全信息,政府成为信息的弱势者.第六、支付.政府支付专项治理资金,目标是获取公共利益,包括经济、生态与社会利益;农户付出治理时间与部分物资成本等治理资源,目标是获取直接经济利益.第七、潜在结果.在外生变量的影响下,政府与农户的互动将产生潜在结果,政府是辖区利益的代表,将获得生态环境改善、区域经济发展与区域人口福利水平提高等公共利益,农户看重的则是短期经济利益.当前石漠化治理模式下行动者的行为要素与IAD框架情境要素的对应关系见表2.
表2 IAD框架情境要素与当前石漠化治理模式行动者的行为要素的对应关系
在石漠化综合治理过程中,各级政府制定一系列政策、采取一系列措施,期望地方公共利益提升,而农户石漠化参与行为选择注重经济结果.当前的石漠化治理模式对行动者具有三大作用机制,并在政府与农户间形成了三大利益关系(见图2).
图2 当前石漠化治理模式下行动者互动的作用机制
2.3.1 石漠化治理模式下的三大作用机制
在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生态治理与环境保护是各级政府的必然行为,农户治理行为是在政府政策作用下进行的行为选择,因此,当前石漠化治理模式下的三大作用机制主要是在政府政策约束与激励下对农户石漠化治理行为的作用机制.
(1)政府生态保护政策与农户治理行为的约束机制.政府实施退耕还林与封山育林等生态保护政策规定了农户参与治理行动的行为边界,也规定了农户参与石漠化治理的行为选择,对农户行为具有刚性约束.政府通过行政命令等强制性手段决定生态保护制度安排和利益分配格局,通过给予农户经济补偿等方式激励农户保护植被、恢复生态,从而将各级政府投入的专项治理资金转化为公共利益.农户依照政府政策规定参与治理,并接受政府监督及违反政策规定受到处罚.
(2)政府生态扶贫政策与农户治理行为的激励机制.滇桂黔石漠化片区为集中连片特困区,政府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政策具有双重目标,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共同推进.政府通过建设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发展生态产业等,提高农户经济利益,激励农户参与行为.农户通过参与石漠化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通过生态公益性岗位得到工资性收入、通过生态产业发展增加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通过生态保护补偿等政策增加转移性收入,实现生态建设与收入增长双赢.但政府生态扶贫政策对农户不具有强制性约束,须通过经济利益引导农户的行为选择,由于农户参与行为选择具有多元性,经济激励作用的大小最终影响农户参与石漠化治理付出时间的多少和参与程度.
(3)治理机会成本与农户治理行为的推拉力机制.农户参与石漠化治理需要投入成本,包括投入时间成本及物质资源.资源的多用途性使其具有机会成本,机会成本对农户石漠化治理行为选择具有关键性影响.资源的机会成本与农户参与石漠化治理预期收入之间的比较起着推拉作用,治理的预期收益高于机会成本时,农户选择参与治理,反之则可能不参与,甚至远离土地寻找其他发展机会.
2.3.2 当前石漠化治理模式下行动者的利益关系
在IAD框架下,政府与农户各自所处的位置、采取的行动、掌握的信息、对决策的控制及所获得潜在结果等使二者在当前石漠化治理模式下形成三组利益关系.
(1)利益分配关系.政府和农户作为行动者,二者所处的位置与采取的行动形成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分配关系.政府作为石漠化治理的主导者,具有制定政策、承担治理资金投入的责任,农户作为参与主体,在生态保护政策的约束下负有参与义务,在政府生态扶贫政策下,根据预期支付做出参与选择.政府和农户的位置以及行动形成了两者的利益分配格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配置关系,公共利益是区域不特定多数人共享的利益,包括生态利益、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政府是辖区人民公共利益的当然代表,而农户追求个人利益,且通常只关注经济利益.在当前的石漠化治理模式下,政府规定了行动边界,农户在行动边界内活动,这也意味着政府规定了公共利益的获取与受益范围,也规定了农户个人获益的范围与利益来源.
(2)利益实现关系.行动者对信息掌握程度形成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实现关系.行动者的信息影响利益的获取与补偿,完全信息使资源获得最优配置,行动主体能实现相关利益,而不完全信息影响行动者决策,阻碍利益的实现.在石漠化治理过程中,政府石漠化治理信息是行动者的共同知识,而农户是否参与石漠化治理存在信息不对称,农户是信息优势方.信息不对称将影响政府支付的匹配性,即政府支付了专项治理资金能否产生预期的公共利益,并进一步影响作为参与方的农户的利益实现.
(3)利益保障关系.行动者对决策的控制与互动产生的潜在结果形成利益保障关系.行动者对决策的控制影响潜在结果,控制者通常有保障自身利益的主动权.石漠化治理过程中,政府对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其行为的潜在结果表现为生态环境的改善与助推区域脱贫,政府对政策的绝对控制与对投入治理资金的掌握是实现区域公共利益的保障.农户对自身参与行为具有相对优势,根据经济利益选择参与与否,这一优势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从长远来看,政府的决策控制权既保障公共利益实现又对农户个人利益的实现起促进作用,生态改善、区域经济发展与个人收入增加保障了农户个人利益实现.但在短期内,由于政府生态保护政策的控制,限制了农户自然资源获取范围,影响了个人短期利益增加.
在当前石漠化治理模式下,政府与农户的根本利益方向是一致的,但由于二者对利益的关注点不同,会出现农户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偏差.在IAD框架内,统筹考虑行动者在各行动情境要素之间的差异,探索农户个人利益偏离公共利益的来源与实质.
在政府主导农户参与的石漠化治理模式中,政府的任务是创设行动边界,使农户在行动边界内活动,但行动边界界定不当会导致对农户的非良性生态行为约束不力或者对良性生态行为激励不足.在IAD框架下,政府与农户都是行动者,但二者位置是不对称的,政府是石漠化治理的主导者,又是农户参与石漠化治理行为的监督者与激励者,若政府对农户行为选择方向不明了,就难以成为一个完美的监督者与激励者.
首先,政府与农户位置不对称产生利益偏差.政府作为石漠化治理的主导者,无论在政策制定与实施、资金投入中都占有绝对主导地位,农户在生态保护政策中处于遵守者与执行者位置,在生态扶贫政策中处于参与者位置,二者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激励与被激励关系.由于地位不对称,农户对自身在石漠化治理中的主体作用认识不清,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难免偏离政府所设定的政策目标,由此产生的利益目标差异导致农户难以按照政策目标行动,出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背离.
其次,政府与农户行动差异产生利益偏差.政府作为行动边界界定者,若行动边界界定不当,会导致政府的公共利益诉求模糊和农户行为选择不确定,影响利益配置与实现.行动边界不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动边界不合理.行动边界过大,政府资金难以支撑当前治理,行动边界过小,受益者范围过窄,二者都会对总体公共利益的实现产生影响.二是行动边界界定不清,导致农户作为参与主体的行为选择具有不确定,不遵守生态保护政策、破坏生态行为时有发生,个人利益将损害公共利益.
信息的充分性影响行动者的利益获取与补偿,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容易出现支付不匹配,且可能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作为石漠化治理的行动者,政府与农户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政府治理石漠化的行为是完全信息,而农户是否参与则是不完全信息,农户是信息优势方.
首先,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非治理成本提高产生的利益偏差.由于对农户是否参与治理的信息不对称,政府不能确定农户参与选择的方向,从而增加政府的监督与激励成本,有限的治理资金浪费在非治理项目上,使政府投入与收益之间不匹配,损害了公共利益.
其次,因信息不对称产生道德风险形成的利益偏差.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出现农户不遵守生态保护政策与损害政府公共利益目标的行为,或者部分农户享受生态扶贫政策的好处却不付出或者不付出足够的努力,在行动上表现为“等、靠、要”,影响政府生态扶贫效果,延缓政策目标实现.
最后,信息不对称产生逆向选择形成的利益偏差.参与石漠化治理的机会成本高的农户一般会选择转移就业,机会成本低的农户则别无选择只能留在土地上.通常,机会成本低的农户在受教育程度、技能与年龄等方面存在相对劣势,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政府难以对农户进行区分,导致农户参与石漠化治理的整体效率不高,影响石漠化治理进程,难以保障预期的公共利益.
行动者对决策的控制影响互动的潜在结果,导致在利益保障存在差异,从而在农户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偏差.
首先,行动者对政策的控制不对称产生利益偏差.政府对政策制定与实施具有控制优势,影响二者利益实现.政府的生态保护政策对农户参与行为具有刚性约束,农户短期内获取资源的范围减少,虽然保证了长期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但在短期农户个人经济利益可能下降.而农户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反规定或过度使用公共资源的机会主义行为将损害公共利益,对公共利益的实现形成障碍.在生态扶贫政策下,农户基于个人理性进行参与选择,一定程度上保障个人利益,但是农户个人利益与政府公共利益目标未必一致,二者出现偏差发生利益冲突.
其次,行动者对治理行为的控制不对称产生的利益偏差.政府是公共物品的供给主体,决定了其对石漠化治理的必要性、必然性与必须性.农户对自身治理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选择权,根据经济利益选择参与行为,在石漠化治理预期收益低的情况下,农户选择不参与治理,导致对承包经营地粗放式经营,出现与公共利益相背离的行为.
利益冲突影响农户石漠化治理参与行为,农户参与程度不足影响石漠化治理效果,因此,须构建利益协调机制,理顺利益关系,纠正利益偏差.在IAD框架中,如何有效设计机制以调和行动者利益关系是激励农户参与行为的关键.在当前石漠化治理模式下,利益协调机制表现为影响农户治理行为的外生性政策、制度、规则、方法或者程序等.具体说来,要从思想激励、利益关切、制度认同等规则与方法入手,保障农户利益,激励农户参与行为,使农户个人利益目标与政府的公共利益目标一致,提高石漠化治理效果.
从IAD框架中行动者的位置关系考察,二者的位置不对称使农户难以认同自身在石漠化治理关系中的主体地位,从而忽视自身作用.因此,须转变农户观念,理清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使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达到一致.显然,这并非易事,需要构建思想激励机制予以协调.具体做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构建自上而下的宣传机制,地方政府从多方面宣传石漠化危害、石漠化治理与农户利益关系、农户在石漠化治理中的主体作用等,使农户认识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相互关联与依存关系;二是构建长效教育机制,在基础教育中融入地方自然环境与经济社会课程,从孩子开始培育“公共善”,树立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相一致的观念;三是构建榜样示范机制,在农户中展示与宣传石漠化治理示范区的成果及石漠化治理的个人致富榜样,让农户深切感知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紧密联系.以上三个方面是长远教育与短期教育相结合,有利于形成思想激励,强化农户石漠化治理意愿,转换“要我治理”和“我要治理”的位置关系.
从 IAD框架中的支付考察,由于个体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量来进行治理行为选择,形成个人支付.因此,对个人理性的限制是提高农户参与行为的解决之道,但是从最根本的视角,持续的公共利益增进是促进个人利益扩展的有效手段.“个人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并非无限膨胀,而是存在“倒U型模型”[13],当个人利益上升到一定程度以后,个人并非按照纯理性行动,也会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机制构建须融入经济激励因素,形成利益关切,但须遵循这样的逻辑:政府提供公共利益为农户个人利益增进创造条件,当个人利益上升到一定程度以后,将会产生利他的非理性行为.基于这一逻辑,在当前石漠化治理模式下,农户作为行动者更愿意接受政府的石漠化治理与生态扶贫政策安排.具体做法为:一是提高生态补偿水平,增加农户的转移性收入;二是政府对市场进行深入考察,发展市场前景好的农业产业,增加农户农业产业收入;三是发展山地经济,缩小农户石漠化治理收益与机会成本的差异.应当承认,在石漠化发育强度大的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对农户的经济激励越大,农户参与石漠化治理的合作意愿越强烈.
对于农户参与石漠化治理行为的选择,需要构建制度予以约束与引导,“制度在一个社会中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建立一个人们互动的稳定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14]对于政府构建的石漠化治理制度与政策,在农户中产生认同与不认同两种结果,表现为对制度的回避或者遵从.基于个人理性,农户对制度的回避导致表面执行背后不遵守,或者消极应对.“若无最低限度的公民认同,公民社会的机构或制度就不可能运作.”[15]因此,政府制定石漠化治理政策或制度时,首先考虑农户对制度认同度,否则会导致潜在结果难以保证,甚至制度失败.具体方法为:第一,将农户个人利益置于重要位置,在实现公共利益同时一定要保证农户个人利益实现;第二,按年龄与劳动技能对农户进行区分,对农户中的相对弱势者进行培训或者在就业中予以照顾;第三,鼓励外出务工农户对责任地进行流转,让承包者在土地经营过程中对石漠化土地进行治理.不可否认,农户制度认同度是提高治理成效的重点之一.
农户的积极参与是保证治理效果的前提.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农户参与石漠化治理不足,治理效果无法达到理想高度.文章引入IAD框架,分析了当前石漠化治理模式下的各主体的利益关系.通常,农户关注自身利益实现与发展,一旦个人利益得不到实现与保障,将引发利益摩擦,这对石漠化防治不利,并影响区域生态安全.因此,须从政府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及利益冲突入手,构建利益协调机制化解利益矛盾,引导农户行为选择.政府主导农户参与的石漠化治理模式主要基于行政手段的作用,在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市场型治理手段运用并不普遍且只起辅助作用.“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市场手段在其他环境问题的治理上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对于片区石漠化治理,是否能采取“谁治理、谁受益”的市场化措施激励农户治理的积极性,需要继续研究.农户石漠化治理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与区域自然、社会经济属性高度相关,特别与区域市场发育程度密切联系,区域环境越好,农户获益越多,激励作用也越大.事实上,片区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经济发展滞后、县域经济薄弱、基础设施落后、社会事业发展滞后、自我发展能力不足,区域市场发育程度有待提高,特别是片区边缘闭塞的农村地区更是如此.因此,片区石漠化治理还需以政府主导的行政手段为主,在当前,单纯的市场手段难以对农户产生足够激励.并且,只要商品货币关系存在,经济人理性就不会消失,仍需政策规范与引导农户参与行为.在此过程中,各级政府需要关注农户切身利益,化解利益冲突,理顺利益关系,使农户个人利益与政府的政策利益目标一致,形成利益共同体.待片区自然、经济与社会环境改善以后,可以加大引入市场激励机制力度,使石漠化治理逐渐从行政手段为主转向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相结合,最终形成市场手段为主的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