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仕科
(广西融安县西山林场 广西柳州 545400)
环境是相对并相关于某项中心事物的周围事物,是指围绕着某一事物(称其为主体)并对该事物产生某些影响的所有外界事物(称其为客体)[1]。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环境因素构成自然生态系统,总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包括气候、水、地质、土壤和生物。我国环境容量超载与人们对环境需求(质和量)的进一步扩大相耦合,使环境问题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生活质量提升的主要制约因素。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退化,资源与环境再生产是根本出路。生态公益林在其中发挥极重要作用。就生态公益林的功能与作用及其建设作初步探讨。
生态公益林是一个整体,内有土地、气候、水、地质、生物及景观等多种资源,具有多种功能,如:涵养水源、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固碳释氧、国土保安、生物多样性等。据观测资料,林内枯落物比林外草地多11 倍,容水量比后者多13 倍,前者比后者减少地表径流40%。森林固碳释氧功能明显,1hm2阔叶林在生长季节平均每天消耗1t 二氧化碳并释放0.75t 氧气,约可满足900 人正常生活需要。另据南京植物研究所等单位在南京测定,氟化氢通过40m 宽林地后,平均浓度降低47.9%,通过同距离无林地,浓度反而略有升高。林地使降尘量减少23%~52%,粉尘量减少37%~60%[2]。生态公益林的生态保护与环境服务,是自然生态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不仅体现在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还应当包含环境容量的扩大、人均生态位的扩大和环境质量的提高和改善。满足当代人发展需求,还应当为后代人的发展创造必要条件和可能。有研究报告显示,中国消耗的资源已超过自身生物承载力的2.2 倍,生态赤字正在给中国带来一系列环境问题。碳足迹仍是中国生态足迹最大和增长最快的组成部分,占2010 年全国生态足迹总量51%。降低水足迹仍是保护水资源和自然环境重要内容[3]。林业的特殊性,为社会提供生态产品(或服务)不可替代性与生态产品(或服务)生产方式和途径的不可替代性,足以说明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且持续经营、提升质量,已是资源与环境再生产迫在眉睫的研究课题与战略任务。
从现状看,广西融安县土地、山林、水体、生物等资源数量正在减少,质量下降。由此引发环境污染和退化、自然灾害与生物多样性丧失等生态环境问题。
炼山全垦,油茶、果树垦复管理,有林地变无林地,随意烧荒、放牧和非林经营活动,植被减少,都导致地表土壤流失,地力降低。
2019 年调查显示,有林地减少、天然阔叶林减少更为显著。没有针阔混交林,灌木林增多,显示森林结构和质量退化,功能降低。
森林调查规划中,规划了水源涵养林面积,但是没有落实到山头、流域、地块。管理制度、机制与管护人员落实未到位。水源涵养林效能没有充分发挥,水、旱灾害时有发生。
由于管理不善,设施欠缺,果园排放废弃物、城乡排放废水、废渣、废气,有关单位和人员排放化学废弃物,主要河流不同程度污染,水质变差,不宜饮用。
县内岩溶峰丛、峰林洼地和谷地占全县面积3%。2009 年调查石漠化面积8443.16hm2,地表水稀少,地下水不稳定且难以利用。有些河流秋、冬季节变干河。该地区常有内涝、旱灾发生。
生态公益林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而划定的,以发挥生态和社会效益为主要经营目标的森林和宜林地。生态公益林提供的各类产品(或服务),其占有和消费难以排除他人,也无法分割出售和交换。生产者无法占有其利益,在市场没有价格信息。根据森林功能多样性、人类需求多样性,对森林的主导利用有明显差别。据此,我国将森林划分商品林、生态公益林两大类,是切合实际的。生态公益林产品(或服务)固有的价值从几个方面评价:
3.1.1 有产品(或服务)必然具有价值。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为,任何商品同时具备的条件:一是劳动产品,二是使用价值,三是用来交换。生态公益林无论天然林、次生林、人工林,都投入了经营管理活动,凝结大量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是一种劳动产品;具有商品两个基本属性,即使用价值和价值。其价值是在培育该林种过程中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其生产经营目的是提供生态服务,为社会服务而非自用。这种为社会服务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没有货币体现的价格信息。
3.1.2 生产者付出巨大投入。生态公益林被赋予非商业取向,被禁止或严格限制在其经营过程和地块追求商业利益为目标的经济活动。而生态公益林建设是依据国家规划而进行的社会分工经营,非经营者自由选择。但是生产经营者投入巨大,却无正常资金收入渠道。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为社会所占有和消费,投资者无收入,谁愿意承担?市场经济体制,凡属商品、有偿服务,都应按同类价格支付报酬,生态公益林按同类价格补偿生产者的投入和损失,是合理的。
3.1.3 国家法令、政策已有明确规定。新修订的《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规定: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有关受益部门、单位,应当提取或安排绿化资金,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
按照科学、合理原则,确定补偿标准和资金渠道。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立补偿机制。向受益地区、单位和个人开征补偿费,形成自我补偿、社会补偿、国家补偿网络体系。
3.2.1 自我补偿。包含生产者自我补偿和林业内部补偿。生产者在不影响主导经营目标前提下开展的经营活动增加收益作为自我补偿的资金来源。
3.2.2 社会补偿。向受益地区、部门、单位补偿。对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由主管部门从经营收入中提取资金补偿,从事商业活动的部门、个人则交纳补偿费。
3.2.3 国家补偿。由各级政府财政负担其主要部分。如果低息贷款,办法是“本届政府贷款,下届政府还款”。
收缴纳的补偿费均纳入县级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专户储存。林业部门提出年度使用计划,财政部门核实拨付。
构成要素包括:林地、基础设施、经营管理、灾害损失及非商业性经营获益损失。补偿标准参照下列公式计算:G=∑F1(1+L)(1+P)/(1-S)。
公式中:G 为某种类型生态公益林平均每年的效益补偿标准;∑F1为单位面积公益林从造林到计算年度的基础性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费用;L 为林地费用占各项投入费用的百分比;P 为盈利率,即非商业性经营获益损失率,采用费用利润率;S 为灾害损失率;N为年数[4]。
森林分类实质是划分不同功能区。生态公益林第一层次分解为环境保护生态林和社会服务生态林两大类,其中环境保护生态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石漠化治理修复林、环境保护林、护崖林、护路林、防火林带、城镇绿化林,社会服务生态林包括森林公园、试验示范林、母树林(种子园)、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分类经营是提高各类森林主导生态功能的异质性。分解、分类是分工,各类森林紧密联系,彼此协作。在分解经营基础上,再集成到整体,“实现1+1>2 的飞跃,而非1+1=2 的拼盘”。
4.2.1 扩张生态公益林整体数量。新西兰国有林地720万hm2,却以14%林地承担94%的商品材。100 万hm2天然林参与商品材生产,只提供6%的商品材。重要的是提升商品林经营质量。融安县现有生态公益林约占林地总面积40%,应提高到林地总面积50%~60%,才能适应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需求。
4.2.2 两大类生态公益林经营目标。环境保护生态林,突出森林在保护水、气候、土壤、生物等环境要素不致退化和污染的控制作用,保障国土安全和人的生产、生活环境改善和提高。同时为野生动物栖息、迁徙、生物多样性创造良好条件,社会服务生态林与城内绿地相结合,构成林地生态网络,为城乡居民休闲娱乐提供天蓝地绿、水清、景观丰富的场所。生态公益林类型多样,功能各异,经营措施因地制宜,“独家定制”。
4.2.3 突出主导功能,结合经营创收。在环境保护生态林地,选择土质较好的小块林地营造小规模商品林,但不影响主导功能为前提,承担全县商品材20%~25%生产任务。生态公益林管护过程,抚育间伐、更新改造、林下间种、套种和养殖以及生态旅游、康养休闲,多种经营活动作为自我补偿渠道。
4.2.4 生态保护优先。生态公益林经营,坚持生态优先和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封、管、造结合,乔、灌、草结合。以天然林为核心,推行多种形式、多个树种、多个层面的混交林。因为混交林仅次于天然林,对环境保护、生态产品的产出,以及生物多样性最具食物链的丰富度和自然资源的丰富度。以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涵养区和连片的天然林为依托,逐步、有序向四周扩展和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