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敏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 司法部司法鉴定重点实验室 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上海 200063
毒品滥用是全球关注的社会性问题,也是法医毒物学领域所面临的新挑战。毒品是国际禁毒公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统称,其管制的品种与范围根据不同时代和地区而定。通常认为,第一代毒品主要是指海洛因以及阿片类物质,第二代毒品则以甲基苯丙胺等为代表,而第三代毒品即新精神活性物质(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NPS)。联合国分别于1961 年和1971 年制定了《麻醉品单一公约》和《精神药物公约》,将第一代、第二代毒品列入国际管制。2013年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UNODC)将新精神活性物质定义[1]为:“未被联合国《麻醉品单一公约》和《精神药物公约》所管制,但具有滥用潜力并可以引起公共健康风险的精神活性物质”。我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则将新精神活性物质描述为:“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已成为继传统毒品、合成毒品后全球流行的第三代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具有与第一代、第二代毒品类似的神经作用机制,可产生兴奋、欣快、致幻等精神活性,极易过量使用造成死亡。
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化学结构角度看,其部分是通过对已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结构进行细微的化学修饰获得,部分则是全新设计和筛选而成,具有受管制毒品的效果而又规避了法律的管控。根据化学结构特征,UNODC 将新精神活性物质分为9 大类:①合成大麻素类;②合成卡西酮类;③苯乙胺类;④色胺类;⑤氨基茚满类;⑥哌嗪类;⑦氯胺酮及苯环利啶类;⑧植物类;⑨其他类,指无法归入上述各类物质但同样具有滥用潜力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根据药理作用,新精神活性物质可分为7 大类:①阿片类;②合成大麻素受体激动剂;③兴奋剂;④身心分离剂;⑤经典致幻剂;⑥镇静催眠剂;⑦药理效应未知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种类范围不断变化,部分种类因滥用危害严重而被列管为毒品。可见,新精神活性物质是由精神活性物质向毒品转变中的过渡形态。
为应对全球范围内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UNODC于2013 年6 月建立了新精神活性物质早期预警系统(Early Warning Advisory,EWA),其作为全球范围内新精神活性物质数据信息收集、共享平台,目的是通过更新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流行情况、鉴定方法、不良反应、毒性数据、治疗及各个国家的立法管控情况来帮助成员国的政策制定者、立法者、科研工作者及鉴定人员应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挑战。根据该系统发布的信息以及《2020 年世界毒品报告》,新精神活性物质具有以下流行新趋向、新特征。
(1)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数量持续增加。UNODC于2005 年至2020 年底,共接收126 个国家和地区报告新精神活性物质1 047 种,其中2010 年为206 种,2015年为644种,2019年为950种,2020年为1 047种。《2020 年世界毒品报告》指出,虽然UNODC 每年确认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种类和总数仍在增加,但随着国际社会管控力度的强化和公众对其危害性知悉度的普及,年度新增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数量趋于稳定,每年约500 种。其中2009 年至2014 年报告的200 种物质在之后的年度中没有再报告,可能已从市场上消失[2]。此外,新精神活性物质更新换代的技术空间也存在一定的极限,致整体的更新流行趋缓。然而千余种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所致的公共安全问题仍是法医毒物学面临的严峻挑战。
(2)兴奋剂、合成大麻素类和致幻剂为主要类型。联合国早期预警系统将2009 年至2020 年10 月各国向UNODC报告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按药理作用分类做趋势图(图1)[2],可见兴奋剂类、合成大麻素类和传统的致幻剂类的数量位列前三。兴奋剂类主要是以卡西酮类和苯乙胺类为代表,占比高达36%,成为主导新精神活性物质走向的最主要物质;合成大麻素类主要是合成大麻素受体激动剂,占31%;致幻剂类则是以色胺类为主,占15%。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阿片类药物的报告量和缉获量有增长趋势,在2014 年确定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种类总数中,阿片类仅占2%,但2018 年已上升至9%,其大多为芬太尼类衍生物[2]。全球缉获的各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数量同样反映了类似的趋势。
图1 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种类趋势(统计自2009—2020年各国向UNODC报告的数据)Fig.1 Trends in categories of NPS(data reported by countries to UNODC in 2009—2020)
(3)法医毒物学鉴定领域呈现新动向。根据UNODC 新精神活性物质早期预警系统和国际法医毒物学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Toxi⁃cologists,TIAFT)联合发布的信息,法医毒物学鉴定领域近年来出现了新动态、新任务。如全球报告2018年涉新精神活性物质事件244例,其中死亡110例、临床101 例、毒驾28 例、其他5 例,主要涉及目标物为合成大麻素类3-甲基-2-[1-(4-氟苄基)吲唑-3-甲酰氨基]丁酸甲酯(AMB-FUBINACA,36 例)和3,3-二甲基-2-[1-(5-氟戊基)吲唑-3-甲酰氨基]丁酸甲酯(5FADB,32 例);2019 年涉新精神活性物质事件905 例,其中死亡319例、毒驾313例、临床85例、其他188例,主要涉及目标物为氟哌唑仑(flualprazolam,161 例)、依替唑仑(etizolam,134 例)和卡痛(kratom,123 例);2020 年涉新精神活性物质事件539 例,其中毒驾337 例、死亡157 例、临床33 例、药物辅助犯罪5 例、其他7 例,主要涉及目标物为氟哌唑仑(245 例)、依替唑仑(110 例)、卡痛(71 例)[3]。可见近两年氟哌唑仑、依替唑仑和卡痛已成为鉴定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该系统还报告了涉氟哌唑仑、依替唑仑和卡痛死亡案例的血液质量浓度,分别为100~500 ng/mL(n=5)、12.0~80.0 ng/mL(n=5)和113~4 280 ng/mL(n=5),以及毒驾案件的血液质量浓度,分别为5.50~26.0 ng/mL(n=4)、2.50~373 ng/mL(n=23)和10.7~333 ng/mL(n=24)等重要信息[3]。全球范围内苯二氮类新精神活性物质迅速增多,在越来越多的中毒、死亡案件中检测出苯二氮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包括其与阿片类物质联合滥用。截至2020年6月,已有49个国家和地区报道了34种苯二氮类新精神活性物质[3]。此外,苯二氮类在毒驾案件中占比突出,2019 年至2020 年4 月,在约83%的毒驾案件中检测出该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其中氟哌唑仑和氟溴唑仑占比较高,分别为51%和22%。
全球新精神活性物质快速发展蔓延也成为我国面临的突出问题。由于新精神活性物质具有种类繁多、更迭速度快、结构异化强、毒理信息未知等特点,对其进行研究评估、系统管控、精准鉴定面临极大挑战。
(1)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研究评估层面。开展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治理对策研究、毒性评估研究和鉴定技术研究是我国当前各相关领域面临的重要课题。据中国知网(CNKI)文献检索,我国学者在2013 年至2021 年3 月发表涉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学术论文共159 篇,其中涉及治理对策的研究论文有63 篇,涉及毒性评估和鉴定技术的研究论文有96 篇。在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治理和管控层面,陈荣飞等[4]分析了当前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的成因,主要为防控体系不完善、社会文化生活的影响、个体因素的影响和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特性使然,并提出要增进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立法,优化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列管程序,强化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建立新精神活性物质预警、评估和列管制度体系以及增设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国民教育等防控对策。姜宇等[5]论述了我国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模式的完善。胡雅岚[6]提出我国应建立反应迅速、信息双向联动的毒品预警体系,实现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提前监测、早期预警、及时列管。胡江等[7]分析了新精神活性物质蔓延态势下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困难,提出完善举证证明制度、采用概括性认识标准、完善客观证据的搜集,有效认定主观明知,打击毒品犯罪。在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毒性评估和鉴定技术研究层面,国家禁毒情报技术中心在各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质谱特征、快速定性分析、结构解析与表征和成瘾性评估方面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8-16]。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17]以及中国刑警学院[18]率先开展了毛发中色胺类致幻剂和合成大麻素的研究。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中国公安大学、上海刑事科学技术研究院等在生活污水中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检测、体内外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定性认定以及各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综合研究方面均取得成效[19-22]。据Web of Science 核心合集Science Citation Index Expanded(SCIE)数据库文献检索,我国学者(不含港、澳、台地区)在2014 年至2021 年3 月发表涉新精神活性物质鉴定的论文共27 篇。其中国家禁毒情报技术中心的研究成果占44%,其利用各种技术平台对合成大麻素类、卡西酮类、苯乙胺类、芬太尼类衍生物等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结构认定和分析,并提出了新精神活性物质定性分析的新策略[23-28]。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研究成果占15%,主要为运用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ultra-high performance liquid chromatographytandem mass spectrometry,UPLC-MS/MS)技术平台分析毛发中色胺类、合成大麻素类、芬太尼类新精神活性物质[29-31]。此外,北京大学、浙江大学、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军事科学研究院、福建警察学院等科研院所均有涉及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新技术研发成果。这些理论研究、管理研究和科技研究成果为我国应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挑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控实施层面。为应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发展形势,我国颁布了系列的法律和规范,出台《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从2015 年至今已新增列管新精神活性物质170 种。在立法上引入“类物质”概念,采用骨架管制方式对芬太尼进行整类列管,并于2021年7月对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进行整类列管,在立法管制模式上超越了国际社会的步伐。然而在管控实施层面,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一是亟须利用大数据建立国家层面的、多部门参与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监测、鉴定、评估和列管体系,以实现相关方的信息共享并形成监管合力。二是针对新精神活性物质成瘾性与毒害性的本质特性,布局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监测预警体系和建设精神依赖性评价平台,利用国家毒品实验室、高校和研究机构的技术优势,提供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毒理学数据、合成路径和前体物质、体内代谢途径和标志物、标准物质和分析方法,为监管提供基础信息[32]。三是强化对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信息的收集,将新精神活性物质纳入“毒检”的范畴,适度扩展与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的特殊行业的入职体检、毒检范围,强化区域污水的随机监测和信息挖掘,做到早发现、早评估、早管制。
(3)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鉴定实践层面。当前国际上出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种类已达千余种,由新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各类涉(摄)毒鉴定、药物辅助犯罪、毒驾鉴定、中毒死亡等案(事)件时有发生,如何为执法部门提供准确、可靠的鉴定结果和相关信息,是法医毒物鉴定实践中面临的重大挑战。新精神活性物质鉴定属于完全未知目标物鉴定,即结构未知、名称未知、性质未知、体内代谢和分布未知,且可能没有任何文献数据信息,如何探寻和鉴别?其鉴定难点主要在于以下4 个方面:(1)新精神活性物质品种多、变异快,根据“标签名称”无法确定其所含活性成分,且相同“标签名称”的检材所含成分和含量可能千差万别,现行方法远跟不上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更新速度。(2)缺乏未知物分析的技术平台,气相色谱-串联质谱和液相色谱-串联质谱筛选技术本质上属于设定范围内的目标物筛选,故目标物一旦超越人们的认知范围,极易造成漏检或无法提供可靠的涉(摄)毒证据。(3)体内新精神活性物质鉴定的复杂性。体液、组织、毛发等生物样品基质复杂,新精神活性物质可在体内代谢转化,其原形在体内浓度低甚至无法检出。(4)大多数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毒性作用机制、体内生物转化和生物标志物尚不清楚,相关中毒数据极为有限,难以评价中毒死亡原因或者行为能力影响程度。故目前在鉴定实践中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发现、识别、确认、评价方面存在技术手段不足、认定能力不强、支撑数据缺乏等突出问题,难以应对疑难、复杂案件,难以满足诉讼对证据的要求。因此,构建以高分辨质谱为主要技术平台的未知物鉴定技术体系,探寻具有科学属性、丰富信息和高证据价值的生物基质,提升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发现、识别和确认能力,研究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毒性作用机制,阐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构效关系和体内生物标志物,积累摄毒案例数据信息,提升对新精神活性物质毒性评价的能力,是法医毒物学领域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也是时代赋予法医毒物学工作者的责任和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