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导向下农村宅基地确权及流转制度改革研究

2021-12-07 10:57
农业与技术 2021年4期
关键词:宅基地土地农民

张 磊

(贵州师范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引言

通过阅读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文献可知,在苏联建设经验的影响下,我国经历了较长一段时间的计划经济建设,中国共产党是从农村作为起点,通过武装革命获取政权的,这亦是我国不同于苏联建设的一大特色,所以当时的中国共产党已经有了对于农村建设的重视。从党的文献与历史可以看到,中国农村宅基地从理论规划到实质建设,形成土地政策和制度,明显受到了计划经济的影响。在新中国的建设还完全依靠自我摸索的阶段时,农村居民对于居住权的获得是首要的刚性需求,拥有稳定的生活环境才能追求生活改善。同时,国家为了维护新中国刚迈入社会主义建设的稳定,从而制订了集体所有制度辐射下的农村宅基地规定,农村居民获得的是土地使用权,并且带有无偿反馈、无限期使用等福利性质,但同时也进行了一些制约,转租转卖是国家法律不允许的,私自倒卖国家土地是违法犯罪行为,这些制约条件限制了农民只能对拥有土地的改造权,并不能用其来牟取暴利,一直延续至今。但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道路告诉人们,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是历史的必然趋势,国际政治理论往往认为国家的工业化驱动了现代化的发展,而城市化就是表征。尤其是在中国城市体量不断发展、新城市居民日渐增多的背景下,可以明显看到,在东部的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大量的中年农村务工人员和拥有农村户口户籍的新生代农村青年正在大批量向城市迁移,城市的整体房价在不断抬升,其背后是生存压力的增大,许多一线城市甚至二线三线城市都出现了“一房难求”的困境,但是“空心化”的农村正在不断增加,新建农村住宅减少,危房改造工程被利用为窃取国家利益的一种手段,建设用地往往被遗弃、荒废,得不到利用。

从新中国建设发展至今的历史角度而言,要想实现现在农村宅基地的流转运行从颠簸踏上正轨,还存在不少现实问题。在国家建设根本上,农村土地仍是属于集体,这是无法改变的,集体所有制会是长期贯彻的具体制度,这也是中国国情的基本要求。由此,计划经济时代就已经出现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和政策到现在也未做出大的改变,从农村原住民的使用到流转都可以看出相当滞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限十分有限,农村住户也没有好好利用宅基地的相关意识,这种情形的出现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已不能完全匹配。但回归新时代的中国农村建设现实而言,新一代农村居民是有意愿获得农村宅基地或自建房的土地流转需求的。农村宅基地具有相当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如果进行合理规划,限制性利用,从而实现新型农村宅基地转型,是具备相当的社会主义建设意义的。从宪法及2018年修正补充、相关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的流转,以及相关产业的转让,目前在我国依旧是缺乏法律、法规的指导和支持的,政府也就难以扶持,村民自发形成的土地流转市场成了农村默认的渠道,而实际上这种流转方式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农民需要自己承担相应风险。

要实现农村的发展振兴,就必须回归农民、农村本身,而土地难题亟待解决,亦是走好新时代建设道路的重要一环,本文关注于学术视角下如何振兴,实践角度下如何优化,完善从确权落实步骤到流转合法的一整套土地增益工作。而为了进一步解决农村发展难题,提高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实现农村经济体的健康发展、质量发展,实现乡村和城市的共同发展,完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的工作要求和目标,中国共产党在十九大会议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从而继承后脱贫攻坚时代的重点工作方向,以加快我国农村在新时代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上的发展,加速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建设,把农民利益落到实处,增强农民的幸福感,脚踏实地,重点关注农村实际工作,逐步实现乡村振兴。通过使用CNKI可视化分析,以及对已有流转模式和大量参考文献的研究,笔者注意到关键问题在于我国的“确权登记”落实,也是我国农村工作的一大难点,确权关乎到每一个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不得不重视,所以该工作也是诸多地区用权流转实践中的重中之重,大部分流转的模式都需要明晰的产权支持。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导向下,基于确权登记的视角探讨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困境与突破,对于发展农村经济、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意义。

1 乡村振兴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概述

1.1 基本概念梳理

1.1.1 乡村振兴战略

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要求下最新的农村发展方向,以乡村为基础,着力提供:产业振兴,即提供乡村产业扶持,增大乡村产业经济体量;人才振兴,即回笼人才,提供合理岗位,增加福利待遇,吸引乡村人才留在当地;文化振兴,即回归乡村风俗文化,鼓励特色文化、优秀文化的发展;生态振兴,即牢记环境保护理念,坚持绿色发展才能持续稳定;组织振兴,即依赖组织科学管理,党和政府合力,科学谋划,统筹协治等方面,灵活运用,因地制宜。不同地区的农村所拥有的自然资源条件和人文风俗历史条件都不同,国家对于全面振兴进行方向上的整体把控,而基层单位抓好具体落实,为实现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总目标共同发力。大部分农民增收致富往往仅依赖于其所拥有的土地资源,而土地资源确权问题尚未完善解决,势必存在不稳定因素。现在对于农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是主要矛盾,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的提高也给农村居民带来了经济压力,发展乡村产业势在必行,农民需要更多增收驱动力。实现乡村振兴,必须针对土地制度进行优化改革,让农民手中的土地资源得到更好更优地利用,从而实现我国用权流转法规与保障的深化改革。我国当前的宅基地制度,造成资源的浪费,而且阻隔了农民增收的渠道,使得现有的资源无法变现,不利于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现。

2020年2月5日,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扎实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说明国家始终关注农村,农村问题的解决关乎着中国最广大基层群众的福祉,而农村的广大土地资源如何利用也是关键问题。具体的工作方向,以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为突破口,增加灵活调整度,探索“三权分置”的方式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进步,宅基地所附带的产权问题与改革是农民不能被剥夺的切身利益,国家反复提出,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是有助于解决农村痼疾的,而试点工作的推进就是试错的过程,积累不同地区的经验才能寻找共性,突破发展,始终为广大农村人民谋利益、求发展。要从乡村振兴的视角出发,融合国家战略与基层实践的有机衔接,发现现有的土地制度问题,针对性优化,从而完善我国用权流转法规与保障,实现实践意义上的互补,才能够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现,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是提高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点问题。

1.1.2 确权登记

从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得出,所谓确权登记,包含的是两个概念,其顺序是先确权,后登记。确权,即国土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它权利等权属的确认过程,其中包括申请、地籍调查、审核确认等环节。确权是后续认定工作的基础,对于农民是否实际拥有土地产权具有决定性作用,每一块土地的认定程序都要符合规范,是国土部门工作的一大中心。登记,即把权属调查所得到的准确信息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登记的过程包括受理、初审、复审、登簿、缮证、颁发等环节。登记步骤是对于确权后的法律文本呈现,不动产证书的获得标志着农民获得土地的稳定性,是正式的重要文本。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周期较长,所以每一轮土地确权都应当落到实处,不能忽视其重要性,农村户的迁入与迁出时有发生,所以土地的确权登记往往不能实时更新,所以确权登记这一步骤就更加需要重视和完善。

1.1.3 用权流转

用权的流转,从字面意义上可以看出,就是指使用权的变动和性质的变化。而现有的用权流转形式主要可以概括为2种类型,用权主体的变动,如农村户口迁入迁出所带来的流转;征收和划拨等消灭形式的变化,如村办企业的入驻,国家基建的征收等都需要消耗农村宅基地,当然这类消耗往往伴随一定数额的对于农户的经济补贴。上述的用权流转过程,是包括了不同的参与主体的,主要范围是2类,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这类组织往往是经营体,合办企业或工厂,是共同体;村集体和国家,村集体和国家对于土地流转的行动往往还具有一定强制性,也是主要的流动权益获得者。在流转过程中,涉及的主体较多,使得流转法律关系变得复杂。

从中国的广大农村人民生存经验可以看出,自发的土地流转也是重要渠道。农民一旦自发的买卖房屋,就会存在用权流转之实,这种买卖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是有限制的允许,农民原有的产权房在通过买卖转让后,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占用的用权也随之流转,但是宅基地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所有权并不发生变化。我国始终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会动摇,也是立国基石。

1.2 两项用权流转原则

1.2.1 耕地保护原则

我国人口众多,资源消耗量大,虽然拥有较大的耕地面积,但均地面积是不乐观的,所以国家重视粮食生产,粮食安全问题也仍然是必须要考虑的重大问题。为了保证粮食安全,就必须坚持耕地保护原则,耕地消耗的数量必须限制,也要控制耕地面积在安全线内。

我国用权流转法规与保障的改革,虽然不直接涉及我国的耕地资源,但必须在耕地保护原则的指导下进行改革,防止发生以下情况:过度保护耕地,也就是全面禁止用权流转,切断流转渠道,封锁流转可能,保护耕地资源是为了保护国民粮食安全,用权流转是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避免资源的闲置浪费,实现乡村振兴,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冲突;过度流转,强行占用耕地,无限制地扩张土地流转,盲目追求土地流转带来的经济效益,忽视农民农村农业的发展基础。我国流转法规与保障的改革,绝不能以危及粮食安全,侵占耕地资源为条件,粮食安全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是国家和人民生存发展的保障。

1.2.2 有偿流转原则

现在用权流转法规与保障的改革过程,是一个实验性过程,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是具有风险的。国家要始终坚持用权有偿流转原则,才能够鼓励农民愿意参与改革,减小阻力,也才能够保证农民在流转用权时获得定量的财产补偿。为了提高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实现农民增收的健康化,还要做到在调动农民流转积极性的同时,推动管理上的更新,利用科学手段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才能够帮助农民充分利用手中的宅基地资源,助力实现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推动乡村振兴融合发展的目标。

我国现有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以农村每户为单位,户主的承继关系也遵循宅基地的流动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户主有权在所属宅基地上进行处置,合法建造房屋,或者进行房屋改造,增加附属设施,都受到法律保护,而对这些土地及附属产权的认定和保护,则是现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法规保障基础。村民用权是原生村集体成员或迁入集体成员在落户时,通过申请或者直接分配可以得到村集体土地的使用资格,是合法权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土地的根本性质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仍归集体所有,成员对分配的宅基地仅享有使用权。

为了实现社会资源的开发利用,避免土地资源的闲置浪费,缩小农户发展经营成本,充分利用农村有限资源,我国用权流转法规与保障的改革应当坚持有偿流转原则。坚持该原则,能够激发农民流转动力,促使农民将闲置资源转换为财产性收益。

1.3 乡村振兴与用权流转的关系

1.3.1 用权流转法规与保障以乡村振兴为主线

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突出优势就在于能够调动各类发展要素为农村建设服务,不同地区实事求是谋发展,市场的介入是农村发展的新动力,更加要破除农村发展的限制条件,发挥市场在农村的冲击式作用,实现人口、要素、产业在城乡之间的优化配置,逐步缩小差距,减缓以往二元发展模式对农村的限制作用,为流转法规与保障的改革提供政策支持,破除改革阻力,增大发展阈值,推动我国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建设。

乡村振兴战略的发布,为完善现有的用权流转法规与保障改革提供了政策基准。该战略,突出了更长的土地承包期限,在一定程度上为用权的流转提供了政策的指引和法律的保障。十九大文件指出,乡村振兴战略是承接全面脱贫后的重点工作。要始终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且长久不变,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不仅关乎集体户的农业增产稳定,也关乎农民生产的根本动力,所以维稳是基础,有基础就能谋发展。第2轮土地承包是国家的前瞻性重点工作,农民拥有的承包土地到期后会再延续30a;决策不仅是为了稳定农民预期,表现出国家对农民的重视,也是贯彻实事求是,根据国情作改革的具体行动。中国共产党始终坚定不移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始终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为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增收提供政策支持。

1.3.2 完善用权流转法规与保障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

国家对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具体内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针对宅基地的取得和使用,探索实行有偿使用,这一举措旨在扩大流转收益,但需要明确有偿使用的限度,无限制地增加取得和使用面积也会形成垄断,从而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对农村原居民形成生存压力;探索流转式的自愿有偿复合退出机制,保障仍在村集体居住农民的经济利益,这一点主要针对于现在将户口迁出农村的新城市人口和部分无意从事农业经营生产的居民,鼓励其资源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环境,是为了释放更多人口红利,促进新时代农村发展;强化宅基地和农房的经济属性,推行土地流转改革目的仍是为了让农村居民生活富裕起来,让农村居民获得更多的生产生活资本,而强化宅基地和农房的经济属性有益于农村土地价值具象化,使得农村经济更有活力;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农村土地的经营与管理始终是国家三农工作的重点,实施专业化管理是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也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表现;强调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强化村集体的综合管理职能,集体所有制是我国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亦将一以贯之的国家制度,土地是国家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集体拥有产权是根本的稳定举措。

乡村振兴目标的实现,将要以宅基地制度改革为基础,进一步推进农村居民对于农村土地获得感知与国家政策下放的协调统一,增强农村居民维护宅基地权益的意识,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关键就在于其流转法规与保障的变革,流转法规与保障的不断优化是现在的重点工作。实现乡村振兴,要求必须提高农村土地的资源利用效率,不仅局限于农业生产,还要推广到经营管理的具体细节工作,科学化专业化是趋势,盘活土地资源对于广大农村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做好铺垫才能稳扎稳打,流转法规与保障的优化与改革主导了宅基地制度的发展路线,而宅基地制度的优化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一环。完善流转法规与保障,更有利于加快解决“三农”问题,可以充分利用农村的每一寸土地,做到科学利用,产出最大受益,也是配合破解长期以来的农村难题,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推动力。

2 乡村振兴中用权流转之可行性分析

2.1 政策指引方面

政策层面上,国家始终将三农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先后颁布出台许多相关土地政策,从宏观政策上进行把控,从而保障宅基地的流转合法合规,维持流转秩序的稳定与发展。2019年9月,国家明确指出,要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地和闲置住宅等方式增加土地增益。探索多种渠道、通过多种方式鼓励部分已经未从事农业生产、迁出农村户口、无意继续在农村发展的农民以自愿、自发、有偿等形式退出村集体权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果能作为一种商品要素在市场上流动,可以吸引社会企业的开发与入驻,从而盘活无用土地,减小资源损耗。有利于最大程度提高现有的农村土地资源利用率,更有利于实现国家加强对农民的社会保障,从而使得农民的生活水平明显改善,与宅基地的流转互为补充,融合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2.2 制度保障方面

当前,我国己经建立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普及程度较好,广大农村居民已经形成了医保社保意识,合理利用医保能节省农村居民的大量就医成本;还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户与低保户正在日渐减少,可以看出,国家从未放弃底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使得人人都能拥有生存机会,让农民活得安心、活得满足。推行相关的农村保障制度,就会使得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地发展完善,从而大大改善农民对于土地利用的弱势地位。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在飞速发展,社会保障体系在健全完善,农村劳动人民生活在不断改善,用权不再成为农民的唯一依靠,农民即便转让原户宅基地,也不会影响现有的生产生活。农民对宅基地的依赖程度减轻,拥有更多的增产方式,就更能推动我国流转法规与保障的改革。

3 制度视域下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现况

3.1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前基础情况

2017年以来,全国已有多座城市开放办理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不动产权证,宅基地所在村获得了显著的所有权收益。宅基地转让的推行与优化,实现了两大转变,在农村土地资源利用上,充分实现利用的最大化,也扩充了农民所获得的隐形资源,如商业经营与管理能力等;在经济收益的获得上,为村集体带来了巨大的可见效益,通过科学管理、合理增收、配合政策等方式的改革,明显加强了村集体的管理能力和合作能力。用权流转的改革,还有利于村民自发改善村周边环境,因为违法乱建、乱占耕地、违法建造房屋势必侵占自身权属,所以村民会自发整改,合力创新,农村环境的优化也有利于农村居民的生活。改变农村社会旧风貌,同时能够保护我国的耕地安全,为农村产业的落地发展提供土地支持,储备建设用地资源。

3.2 存在的问题

3.2.1 缺少流转方式

用权合法流转在我国起步晚,所以方式仅限于村集体内部沟通转让,要求在村集体的公证认可下,同一集体的两户进行转让选择,而过程也较为繁琐,村民利益难以达成一致,这种流转方法要形成效力非常困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生产过程中往往会有合作盈利的驱动力,那么对于村管辖内的宅基地进行合理调配是可行的,但是向其他成员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宅基地的行为,是有制约条件的,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符合村委会利益,也需要征集村民意见获得支持;向相关部门进行登记,也就是需要程序正当,完成登记也证明获得了国家支持。农村居民才享有用权,城市居民因户口的限制,不能享有该权利,因而城市居民和其他组织成员都无法取得,现在农村居民都逐渐意识到,组织成员向村集体以外的人进行的转让行为是无效的,城市户籍人员无法获得农村权益,也不得侵占,所有侵占行为都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农民由于缺少更多的增收方式,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往往会选择一些危险方式,如在隐形市场流转用权,从而获得收益,但这种方式实质上是违法行为,从一开始就是农民独自承担交易风险,但村民一般不具备这种抗风险能力:由于这种流转是非法行为,所以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毁约,或者由于主观抗拒不履行流转合同义务、非法搁置等情形,暂时都还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农户的自发交易也并未修订统一的交易规则,通常都是两方协商自定交易价格,实际上这种定价方式很容易损害农户利益;自发交易行为由于是违法行为,所以无法办理变更登记、领取产权证书等合法转让手续,一旦发生产权纠纷,农民本就处于弱势地位,又缺乏法律支持,就更加难以得到维权和保障。

3.2.2 “空心农村”的矛盾化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表现出城市范围不断扩大,城市新市民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生活,原有的农村居民逐年减少,势必造成农村宅基地使用率的下降。农村居民不断减少导致了“空心村”现象,而两种现象融合互为表里,愈加恶化,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有3点:农村务工人员还在增加,在农村普遍认知内,进城务工要比在家从事农业生产更能改善生活;农村的新生幼儿需要谋求更好的求学环境,城市的教育往往倾斜了更多资源,伴随着求学的迁出现象时有发生;农村学子的流失,由于面临家庭压力,毕业后往往会选择留在城市。

为了切实保障农民最基本的房屋居住权,充分利用村集体土地,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集体组织经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该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当中,适用难度大、可操作性低,基本上处于无处可用的状态。

4 乡村振兴视角下用权流转制度如何完善

4.1 从源头出发,健全法律规范

解决宅基地问题,要全面综合考量,但是追根溯源,关键还在立法改革,要逐步转变立法理念,从原有的禁止用权流入市场转变为现在的有序流入市场。要始终坚持保障农民最基础的居住权,尊重农民选择,充分收集意见,确认每位村民的合法权益并加以保护,才能做到农民主体化。由于农民手中资源并不富裕,所以国家应当保护其在流转交易的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因为经验的缺失会使得农民更容易受到利益损害,所以国家和集体应当更加侧重保护层面,及时发现并阻断农民的经济利益受损,不能给不法商人可乘之机,稳步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在谋求农村经济增长的同时,仍要加快现有农村保障体系的完善,尽管已经有一定发展,但还要逐步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

完善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的权能,才能保证农民自身的重视,推动国家允许宅基地有序流转的补充。最大程度发挥资源优势,打好资源信息战才是增收的科学化手段,实现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要求下,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国家土地资源总量是有限的,而城市的开发就需要更多的预留地,农村宅基地面积控制就显得更加缺乏支撑,所以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就更需要权衡农村利益,不能因为城市开发就牺牲广大农村,要保障村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发现土地政策矛盾就要及时整改,应当赋予村集体的用权处分权能,允许用权的有序流转,充分利用更少的资源获取更大的利益。

4.2 从程序出发,规整流转

国家可以通过实际调查,将已经明确为危房、长期荒废的农村住房进行强制改造或拆除,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将新土地还由村集体处理,对于原户主进行考察,进行适当的经济补贴。从而实现合理科学的村集体土地回收,增强利用灵活度,也能够使得各村民拥有保障,得以安心。有时会出现村人口数量较大,而分户过多就需要更多宅基地,但本村无足够面积可分的情况,那么国家应当允许村集体向外灵活购买,扩大村土地的行为,村民的住房需求是民生也是民本,是需要国家支持的。国家和政府还应当增强财政补贴的专项运用,村集体可以申请此类资金用于购买扩大土地,使得村集体拥有更多权益;村委会也可以组织村民公筹,从而扩充集体资产,满足村集体购买所需。

4.3 村委会的职能提升

村委会作为最接近农村人民的最基层组织,对于宅基地的管理是具有天然优势的,村民委员会具有国家赋予的特殊法人身份,承担着对村民负责、为村民服务的职能。其设立的天然优势主要包括2个方面,人员构成,村委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人员互相熟悉,减少了人际相处环节需要耗费的时间;对于本村土地和各户住宅的实际了解,村委会可以很容易收集信息,也能实施完成更新工作。对于村集体的未开发土地或闲置活用地,是可以通过村民决议来进行经济开发的,如建厂、建果园林场等经济用地,也可以出租,或者鼓励村民联合承包开发,从而扩大土地增益。同时,加大宣传,鼓励村民积极登记不动产,增强村民维权意识,因为对于已经确定产权的房屋,可流转可买卖,便于推广能动性流转,减小农村发展阻力,也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问责,减少村民纠纷,稳定村民心态。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国家推行管理土地的强有力方式,既对村民负责,也对国家负责,有秩序才能稳发展。

5 结论

综合分析来看,本文主要关注对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以及流转法规与保障改革的整体思路,《乡村振兴战略意见》的出台应当是现在土地政策学术研究的纲领性文件,乡村振兴要求对于农村的社会科学研究应当立足于我国农村实际和社会建设发展的自然规律,才能推进真正意义上的振兴。

以乡村振兴为大背景,在农村发展视角下,对我国用权流转法规与保障进行研究,既能为我国流转法规与保障的研究做出补充,也是在时代视角下对农村问题的思考,通过法律分析和国家土地政策的结合,推动学理性建设上对于城乡融合理论的贡献,城乡一体是将来的大趋势,做该研究也能促进乡村振兴理论和建设的发展。在乡村振兴的视角下,本文有针对性地分析了已经发现的一些制度不完善问题,试图进行学理性阐释和分析,但目前我国相关流转法规与保障存在的问题仍具有一定历史遗留性和现实复杂性,本文受篇幅所限亦不能穷尽。望本文之研究对于我国农村宅基地确权及使用权流转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有抛砖引玉之用,推进我国用权流转法规与保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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