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地区小水电开发中的伦理问题

2021-12-07 10:57龚建伟高俊
农业与技术 2021年4期
关键词:小水电水电工程水电站

龚建伟高俊

(1.苏州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9;2.上海电机学院商学院,上海 201306)

水电工程是水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指以河流等自然水资源为基础进行工程建设,充分利用水利能源进行发电的工程。这一工程本身必然伴随着对自然环境的改造与破坏,开发与利用过程中也会造成诸多社会影响,因而存在多层次的伦理问题。过去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大多是针对大型河流水电站开发等大型水电工程,但这种大型水电工程并不是水电工程的全部,农村小水电亦是水电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08年,农村小水电占中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38%,发电站总量有4万多座[1]。综合考虑农村地区情况和农村小水电工程自身的特殊性,对农村小水电所伴生的伦理问题进行解读是很有必要的。

1 农村小水电开发的特征与问题

顾名思义,既然是小水电,其装机量自然也不大,而数量必然会比大型水电工程多出几个数量级。小水电对建设的资金要求等均较低,适宜建设的地点也很多,故而在近数十年中大部分时候总发电量和装机量都在高速发展。进入21世纪以来,农村小水电开发建设中的一些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因此其在数量上的发展趋势逐渐趋于平缓,相比之前更加侧重于质的提升。

农村小水电建设的转型是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应然要求。在过去,农村小水电的建设往往存在建设和转型规划不够完善、地方扶植力度有所欠缺和发电设备老化等诸多问题,如基层县区没有相关流域水能资源的开发规划,或沿用多年前的粗略规划,导致水能开发不合理[2]。这些问题阻碍了农村小水电这一绿色能源的健康发展,以至于失去了“绿色能源”的本色。

农村小水电之所以会存在这些问题,和其“农村”与“小”这两个根本属性是分不开的。许多农村小水电建设之初的目的就是解决边远贫困地区居民用电问题,更多是“因地制宜”式的应急举措,因此在规划等方面的合理性有所欠缺。由于其建设目的一开始就是为了满足当地的经济生活需求,许多小水电常常会片面过分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这一过程中带来的管理不善等诸多负面因素[3],小水电开发导致的伦理问题也由此而生。

2 农村小水电开发的生态伦理问题

2.1 生态破坏问题

农村小水电本身毫无疑问属于绿色清洁能源,大力开发水电是保障我国能源供应及能否实现能源转型的有效手段。而农村水电凭其独特的特点及优势,将在未来的能源发展中扮演重要的角色[4]。因此,农村小水电理应在生态保护中发挥正面作用,而非成为生态的破坏者。然而在事实上,许多农村小水电不但不“绿色”,反倒日益凸显出其对河流生态的破坏作用。

水电工程的建设必然伴随着生态影响。常规的水电工程开发引起的生态问题在各方面都有体现。如,修建大坝影响河流水温等水文条件,导致河流物种多样性被破坏;开发的时候挖掘大量土方,使得周围环境产生严重水土流失等[5];一些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更是会对极广范围内的水质、气候等产生长期而综合性的影响[6]。然而,农村小水电与大型水电工程完全不同,农村小水电站依托建设的河流大多是小型河流,建设时施工导致的环境污染也远没有那么严重。总的来说,由于其规模小,所以单一的水电站建设导致的生态问题严重性和影响范围要小得多。

然而破坏程度的相对较小却伴随着一些负面的后果。大型水电工程由于规模大、投资多,建设前往往会进行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固然,环境影响评价不能避免环境遭受破坏,但至少出于“预防为主”的原则,能够对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影响做到较为全面地了解,环评报告亦可以为施工时的生态保护和未来的生态修复提供依据[7]。小水电则完全不然,很多农村小水电开发时根本不具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条件,似乎也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更不用提许多农村地区小水电在一开始就是私自建设的,更谈不上环境影响评价。

小水电会破坏生态,虽然没有那么显著的影响,但是小水电会给鱼类洄游造成阻碍,也可能造成河道淤积,且已经被研究所证实;更有甚者,个别河流由于未考虑生态用水,过度开发,出现局部断流和脱水,破坏河流生态,影响河流健康生命[8]。农村地区的小水电数目庞大,建设时也常常存在规划等方面的问题,因此难免出现一条短短的河流上建起大量小水电站的现象,甚至最短100m间隔就有2座小水电站;根据调查,一条50km长的河流上居然平均1km多就会有1座小水电站,其中有13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河流断流[9]。所谓“勿以恶小而为之”,如此多的小水电站建设,积累起来的生态破坏也就显而易见了。

2.2 生态意识与价值理性

生态危机何以出现,根本性的原因在于人类自身决意牺牲自然的主观意识。农村地区小水电开发之初便有极强的功利性导向,建设者认为应当利用河流资源为当地社会生活服务,即强调对工具理性的追求。农村小水电的建设往往是为了解决当地的“电荒”问题,而由主干电网引电的成本却又太过高昂,因此经济效益问题在农村小水电建设伊始便已经存在。大量建设小水电站可以显著提升河流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小水电建设完毕之后的利用过程中也自然不会注意生态流量问题,因为保障生态流量必然会和经济效益冲突。截至2019年年中,能够落实生态流量的农村小水电站占比仅仅40%[10],这是十分值得引人深思的。

农村小水电的建设意味着技术理性的扩张,技术理性过分的主导地位又自然会导致自然价值被贬低乃至被忽视,最终成为生态危机的伦理根源[11]。小水电站建设时的功利主义思维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利益的最大化是小水电建设和利用的主要准则,这种对利益的追求一定程度上的确无可厚非,在建设之初或许也确实存在必要,不过在今夕来看,这显然是十分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

价值理性的缺失不仅存在于建设者身上,在管理层面亦有体现。上文中提及的过于密集的小水电站相当多都是有正规的审批手续的,管理部门当然也知道小水电站建设可能导致的问题,但是出于当地的利益考虑,最终还是做出了认可的决定。无可否认,这中间确实是有利益权衡的,但是在经济高速发展、能源结构进一步转型的今日,利益权衡时的比重是否应当作出调整?答案应当是肯定的。

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必须彻底扭转小水电建设和利用的“效益至上”思维。从生态伦理学的观点来看,人凌驾于自然之上的地位指向了人与自然的对立,人类也因此不得不挥别了自己所生存了千百年的旧有环境[12]。因此,思维层面的转变成为了当务之急,自然的价值应当被重新估量;亦或者说,应当进行“认可的延伸”,人们的认可对象不能再局限于人类自己,而应当在“分配正义”中认可非人类物种享有分配正义的道义权利,这就意味着:承认非人类物种公平地享有所有生命形式赖以生存和繁荣的环境资源[13]。大自然不应当是人类独享的,过分追求经济效益的开发模式也是非必要的。显而易见,随着现代化的推进,绝大多数农村地区如今都远远没有缺电到如此地步,在生态与效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是完全可能的。对于确实有困难的地区,也可以对当地进行补贴,以确保水电利用时的生态流量能够得到保证。归根结底,必须拥有新时代应有的生态意识,找回对价值理性的关怀,将对大自然工具价值的探求摆放到合理位置。

2.3 必要性与代际正义

在上文中,可以看出另一个问题:许多农村地区小水电站真的是必要的吗。在建设之初,许多农村小水电站或许确实是必要的。然而在今天呢,农村的现代化进度可以用日新月异来形容,许多过去用电完全得不到保障的地方今天也接入了电网。这个问题当然早已被发现,近年来小水电站的数量始终保持在4万多座,主要原因就是对许多老旧小型水电站进行了清退工作。但是余下的小水电站也都是必要的吗,这个问题恐怕也有疑问。当然,小水电站本身作为可再生清洁能源,是有其存在意义的。而在农村地区自发自用,也确实可以节约当地的用电成本。不过倘如考虑到代际问题,更多的伦理问题也就随之产生了。

即使能够做到生态流量这些方面的对自然权利的让渡,小水电站也不可避免会对生态造成影响,这一影响绝不是完全可恢复的,对物种多样性的危害尤其如此。从罗尔斯的“现在时间入口”角度考虑,不同世代之间都应遵守作为公平的代际正义原则,即在一定程度上放弃对当下资源的“享有”而将其“储存”起来[14]。显而易见,对生物多样性的不可逆破坏是违反这一准则的:消失的物种在后代极有可能再也无法见到,而遭受毁灭性破坏的物种亦很难恢复如初。

农村小水电在生态后果上还有另一个问题。大型水电站周围的生态调查与监测工作通常做得较好,而农村小水电由于地理位置偏僻且数量极多,因此生态调查工作总是不那么细致,再加上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疏忽,其可能导致的生态后果很多时候是难以观察并且立刻反馈的。这也为农村小水电站敲响了警钟,尤其是现存未经仔细生态评估的农村小水电站。这些小水电站是否必要,当地是否仍然需要这些水电站,亦或者应当进行改造或者直接清退,当下,对农村小水电站的整治工作正在不断推行,这一问题可期得到良好解决。

3 农村小水电开发的社会正义问题

农村小水电站服务于周边农村社会,因此其规划、建设、改造与清退都必然伴随着社会正义问题。与农村小水电伴生的问题反映在多个维度,在这里主要讨论知情与利益2个方面。

3.1 知情

受限于农村地区的认知水平,许多人既不知小水电站可能对自己的后代和环境造成何等影响,也不知小水电建设是如何具体运作的。许多小水电站是利用集体资金修建的,然而在资金利用过程中广大农村群众却并未能够知晓具体的运用方式,这显然是有失公正的。不仅如此,由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欠缺和群众知识有待提升,许多人并不清楚小水电站的建设可能导致河流断流等对农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的后果,更不知道导致的生态问题可能对后代有何种影响。这种小水电建设过程中的知情权匮乏与社会正义原则南辕北辙,更使得其建设本身缺乏正当性。当然,随着小水电整改工作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知道了小水电站的具体影响和运作,这是值得赞许的。

3.2 利益

农村地区小水电站建设的效益至上原则更多指的是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但是这种追求事实上与整体和长远利益冲突。总的来说,人们必须明白保护比一味追求发展更重要,这是长远角度来看应有的结论[15]。

4 农村小水电建设中伦理问题的反思

事实上,一个问题已经显而易见——考察农村小水电所伴生的伦理问题,水电建设仅仅是问题产生的一个方面,“农村”这个背景亦是原因。如,观察水电建设所导致的生态伦理问题的时候,人们自然会意识到一个重要的症结,那就是这些小水电站自身在农村地区建设的目的和农村地区的社会环境使得其导致的生态问题远不如大型水电工程那么令人瞩目,这和农村自身的农业属性是有关联的。农业活动本身便是利用自然来满足人类社会的需要[16],而在这种价值思想的熏陶之下,自然的工具价值必然会占据主导地位,价值理性的抛却也成为了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而小水电站建设所引发的生态后果又远不如大型水电工程那么“立竿见影”,甚至可能是多年逐步建起多个小水电站这样潜移默化、水滴石穿式的结果。这恰恰体现出农村小水电建设背后的“平庸之恶”:没有任何人有破坏生态的恶意,小水电站的建设本身似乎也是对农村社会有利的事情。然而正是在这种“无人有意作恶”的环境之下,无数的小水电站拔地而起,不止一条河流因此断流。“平庸之恶”的产生正是由于“不能思想”[17],只有思想,对小水电建设的伦理问题进行全面而深入地思考,方能破除这种潜移默化的恶。思想要求人们审视一切已有的教条,最终得出自己的意见,“为恶”也就可以就此避免[18]。也就是说,农业活动所蕴含的价值思想自然是应当被怀疑的,更应当是从事小水电建设时所反思的,这是破除农村小水电建设伦理困境的根本出路。

5 结语

农村小水电作为一种清洁能源,继续发展当然有其必要性。但是清洁能源和可能导致问题从来都不矛盾,人们必须认清其可能导致的伦理问题,也应当借此进一步推动农村小水电稳步有序发展。人们有义务对即将到来的存在负责[19],无论是从生态伦理还是社会伦理角度考虑,都应当注重农村小水电可能给未来和下一代带来的风险。如今,农村地区的小水电全面改造清理工作进展十分顺利,相信未来更加绿色而且高效的农村小水电能够更好地为现代化农村的生活和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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