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湄执法合作背景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侦查困境及其对策

2021-12-06 14:20
法制与经济 2021年2期
关键词:跨境犯罪案件

龙 皓

2020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我国网民数量规模已达9.04亿,互联网普及率高达64.5%。庞大的网民数量也吸引了众多产业转型升级,逐步转移至网络消费市场,数字经济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的主要增长点。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互联网各类应用的用户规模更是呈现大幅增长,增长幅度均达到10%以上[1]。但是,互联网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网络犯罪风险也日益加大。数据表明(CNCERT)2019年底统计接收到的网络安全事件报告达107801件,相较于2018年底的106700件增长了1%[1],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网络犯罪呈现高发态势。网络赌博犯罪是网络犯罪中的多发类型案件,自2019年起,公安部共督办各地公安机关侦破网络赌博刑事案件7200余起,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5万名,查扣冻结涉赌资金逾180亿元[2]。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赵克志2019年7月在京召开专题会议强调要加强研究部署与整治跨境网络赌博犯罪活动工作,开展打击治理跨境网络赌博犯罪专项行动[3]。当前,网络赌博犯罪在公安机关的严打态势之下,发案数量得到一定控制,但跨境型网络赌博犯罪发案数量比重却日益上升,主要原因是为了逃避国内公安机关打击与法律制裁。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组织趋向于将总部往缅甸、泰国、越南、菲律宾等东南亚国家转移,其中又以澜湄流域国家居多。因此,归纳分析当前我国跨境网络赌博犯罪所呈现的新特征,以澜湄执法合作为背景,梳理跨境网络赌博犯罪侦查打击中存在的困境,完善现有澜湄执法合作机制中的不足,探讨跨境网络赌博犯罪长效治理机制。这不仅有助于打击跨境网络赌博犯罪,还对跨境网络同类其他犯罪治理、其他区域周边国家犯罪侦查合作机制构建,都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一、澜湄执法合作概述及现状

回顾澜湄区域合作发展进程,最早可追溯于上世纪90年代。在当时全球化趋势的推动下,澜湄区域国家秉持经济发展的目的开展相关合作,合作内容主要集中于经济领域。随着地区形势日趋复杂、区域犯罪风险不断加大,流域内各国开始签订有关打击跨国犯罪的条约,开展打击相关犯罪的合作。2011年“10·5湄公河惨案”发生后,安全问题成为澜湄区域稳定与发展的首要之务。不久之后中国、老挝、缅甸、泰国发表了联合声明,签署了执法合作文件,这标志着澜湄区域的执法合作进入了新阶段,开始逐步探索与建立区域联合执法安全与合作机制。2016年第17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发出建立澜湄合作机制的倡议,会后澜湄区域中、柬、老、缅、泰、越等6国共同发表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宣言。2017年12月28日“澜沧江—湄公河综合执法安全合作中心”正式成立并开始运行,这是澜湄区域从重大专案合作,到联合执法巡逻专项行动,再到联合执法机制与中心成立的重大飞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4]。

从澜湄区域执法合作内容上看,过去澜湄流域多发贩卖毒品、跨境人口贩运、走私枪支、绑架等恶性犯罪,因而以前的联合执法行动多是针对上述发于现实空间为主的犯罪。随着网络通讯技术高速发展,跨境网络犯罪不断增多,跨境赌博、诈骗等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在此背景下,澜湄执法合作的内容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犯罪的打击领域,开始在新领域尝试合作。现今澜湄流域已建立澜湄综合执法安全合作中心,为澜湄区域各国提供了稳定的协调合作平台,同时进一步提高了合作广度与深度,已不仅限于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还包括了情报信息共享、培训交流等全方位、多层次的互助协作。

澜湄流域执法合作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其成立时间较短,区域内安全形势复杂多变,各类犯罪手段不断更新,流域内执法合作与安全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二、跨境网络赌博特征分析

目前,学界对于跨境网络赌博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从本质上而言,跨境网络赌博是以网络赌博为基础,在犯罪地域上呈现出跨境特征。因此,本文将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定义为:以境外作为赌博服务器架设地,以营利为目的,网络为主要途径,组织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帮助服务等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相较于传统赌博犯罪,当前我国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已呈现出如下新特征:

(一)宣传手段多样,赌博内容丰富

网络娱乐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网络游戏、直播、影视、交友等领域成为吸引网民的主要消费阵地,网络赌博犯罪团伙便渗透进入以上相关网络行业进行宣传推广,精心巧设赌局,招揽诱骗赌客。在广东深圳警方破获的一起网络赌博案中,犯罪团伙利用用户数量较多的一线网络直播平台进行赌博宣传引流工作,推销网络赌博游戏程序,引诱赌客参与[5]。网络空间宣传成本低、效率高、影响范围广,并且当前网络空间标准化建设尚在初始阶段,犯罪团伙利用网络管理制度漏洞和监管体系的不足,研发赌博软件和开设非法赌博网站。此外,网络赌博犯罪还常伴随着网络暴力、色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网络空间的安全、秩序,网民的信息安全和合法利益也都面临着严重威胁。参赌人员参与赌博的主要心理动因有两点:一是高额利益的驱动,二是寻求刺激的娱乐心态。犯罪组织便抓住了赌民的心理,提高押注赔率吸引赌民下注,同时又不断丰富与更新赌博的内容形式。从传统的六合彩、百家乐、赌球、赛马、大富豪等,到新兴的微信抢红包、网络电竞比赛等赌博,网络赌博的参与度与可玩性已大为增强,受众广泛,满足了各类赌客的需求。

(二)专业技术支持,赌资境外转移

首先,网络赌博需要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支持。于志刚教授认为网络赌博犯罪作为一种网络行为,难以离开互联网技术支持,网络通讯与电子金融两大技术已成为网络赌博犯罪的核心支持技术[6]。研发软件、开设网站已成为众多网络赌博团伙犯罪中的第一步,在其所研发的专门软件或平台之内,能够有效控制各项赌博中的具体内容,如棋牌类游戏中控制发牌,骰子类游戏中控制点数,以此达到控制赌局输赢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其次,专门赌博软件、网站等运行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流畅性与隐蔽性,其通讯传输数据不易被窃取、记录或追踪,能有效起到屏障保护作用,各类数据能够平稳传输,程序可以稳定运行。

最后,网络赌博组织在资金流转技术上也愈加专业,大量赌资向境外转移。当前,电子支付是网络赌博的主要结算手段,互联网中大量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微信等虚拟支付平台)成为交易渠道的首选。赌博组织通过招收国内下线代理,利用虚假身份开设银行卡与账户,以此完成线上的转账与交易,或经由地下钱庄进行洗钱,最终均将赌资向境外转移。同时,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监管体系与技术还较为滞后,不能实时监控资金交易与跨境资金流动出现异常的账户,难以有效阻止非法资金的境外转移。

(三)犯罪组织结构化,运营管理模式化

从犯罪组织结构层级来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组织已呈现出类似于传销犯罪的“金字塔式”层级结构,其在全国各地发展下线代理,采取分级代理形式组织招纳下线人员或参赌人员,并且按照招揽人数奖励相应的奖金数额。从组织分工来看,已形成系统性结构特征,犯罪集团在外部发展设置层级代理人,在内部设置客户服务、技术维护、预警监测、软件开发等多个专业部门,形成完整、系统的赌博犯罪链条,且已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跨境网络赌博犯罪集团运营管理流程趋于模式化,如下便为其典型犯罪流程:以境外作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架设地点,经非法渠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网络社交账号信息等,再通过社交等平台添加好友,打着兼职、销售等幌子推广网络赌博软件,采用诱骗设局等方式引诱赌客加大赌资,最后伺机关闭软件或平台进行利益收割[7]。模式化、组织化的犯罪给侦查机关的打击工作带来了更大挑战,社会经济秩序的管理与维护面临着严峻态势。

(四)线上线下易转变,与其他犯罪交织

跨境网络赌博除采取线上赌博方式以外,还可发展到线下赌博,犯罪组织将赌博场所开设在境外,网络仅用于在境内宣传推广、招揽赌客,然后组织境内赌民集体去境外线下参赌。此类线上招赌、线下参赌的跨境赌博犯罪形式,常常伴随着其他刑事犯罪,如组织跨越国边境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等,严重损害公民利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与社会稳定。如在2016年山西警方侦破的一起特大跨境赌博犯罪案件中,共查获了400余名偷越国边境涉赌人员,除破获有关赌博的犯罪案件以外,还破获了多起其他犯罪。其中有89起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件、84起偷越国境案件、41起非法拘禁案件[8]。由此可见,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危害极大,侦查打击势在必行。

三、澜湄执法合作背景下跨境网络赌博的侦查打击困境

当前,网络赌博系列犯罪为了逃避国内侦查打击,跨境特性愈发凸显。我国公安机关虽成功侦破过系列跨境网络赌博案件,但在侦查打击关键环节上仍然存在桎梏。

(一)跨境执法合作层面困境

1.案件管辖之争议

跨境网络赌博有多种形式,不同形式会衍生出不同类型的管辖权争议。国际上所公认的涉及跨国犯罪的管辖权原则有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以及普遍管辖等四类,在具体案件中,各国可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主张不同的管辖权原则。2011年,澜湄流域发生的“10·5湄公河惨案”中,遇害者为我国公民,但其中又涉及多个不同国籍的犯罪嫌疑人,且案件发生地、行为地、结果地等情况均较复杂,因而引起多国对此案管辖权的争议。相较于过去单一空间的犯罪而言,互联网背景下的大要案更具复杂性。以跨境网络赌博犯罪为例,犯罪组织的主要成员、犯罪工具设备架设都在境外,境内只有少量发展的非核心的下线代理成员,赌博程序的具体运转都是依靠境外成员网络远程操作进行,赌资也是经地下钱庄等洗钱方式流向境外。在此情况之下,按照管辖权原则进行划分,必然会存在多国管辖权争议的问题。因此,针对跨境网络赌博这一类型的犯罪,在现有合作基础之上,除主张管辖权原则之外,还应进一步探索和建立网络时代背景下的涉及多重管辖争议案件的矛盾解决机制。

2.执法效率提升之阻碍

澜湄执法合作对于诸如毒品贩运、人口贩卖等传统犯罪打击已形成一套高效打击体系,但是对于涉网犯罪的联合打击处置经验稍显欠缺,打击效率较为低下,因而提高新型涉网类犯罪打击效率是下一步执法合作机制的重要目标。执法合作中执法水平与效率偏低是制约澜湄区域犯罪打击成效的重要因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一是部分国家部门对联合执法重视程度不够,预算经费投入不足。其执法机构装备、设施老化现象严重,且维护与更新成本过大,难以适应智能化、信息化犯罪打击形势。二是澜湄执法中心机构、部门设置待优化,部门职能划分模糊,职责分配不合理。如执法中心联合执法指挥部的主要功能集中在巡逻执法层面上,对于跨国犯罪侦查、证据移送等环节鲜有涉及。三是执法合作队伍素质整体水平偏低,缺少常规性专项训练,专业基础知识不牢,同时因语言、文化等差异,交流沟通上存在一定障碍,面对日渐复杂的执法环境与任务较显乏力。

3.犯罪信息共享之壁垒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犯罪情报信息共享在犯罪的侦查打击以及预防中能够发挥关键性作用。通过海量的线索收集、信息数据共享,依托大数据平台与云计算技术,能够更高效地完成线索信息收集提取、数据信息碰撞对比、获取关键性证据等重要环节任务。但从当前澜湄区域执法合作实际情形来看,由于国家政体、法律制度、技术设备、人员素质等相关因素影响,犯罪情报信息的交流合作程度仍处于较低水平,各国执法机构之间缺少全面、系统、高层次的犯罪信息交流共享合作,难以形成高效、便捷的情报共享机制。过去澜湄区域跨境毒品犯罪的侦查打击,多是通过各国禁毒部门进行专案的情报交流,然后协助案件侦查,联合执法办案,此类情报交流方式虽在打击犯罪方面仍能发挥出一定作用,但就侦查效益而言,办案效率不高,案件侦查进程较慢,并难以发挥出预警功能,对当前大数据背景下涉及海量数据资源的涉网犯罪更是难以取得应有的打击成效。

(二)侦查技术层面困境

1.电子证据获取、固定难

近年来,我国对于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的取证以及审查要求通过文件规定的形式予以进一步细化完善,公安机关也对电子取证技术进行了规范与提高,但在跨境网络赌博案的取证方面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其一,跨境网络赌博犯罪产生电子数据量较大,信息内容庞杂,整理分析难度高。网络赌博形式多样,产生数据类型也纷繁复杂,图片、文字、视频等各类信息汇集,其中也掺杂大量于案件侦查无用的干扰信息,从中甄别提取案件关键信息便为侦查机关第一道难题。其二,电子数据极易灭失,固定完整的原始证据链条较困难。网络赌博犯罪组织通常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且拥有专业的网络技术服务团队,其发现被侦查机关侦查追踪之后,通过关闭网站服务器,或采取删除、转移、篡改等方式隐匿销毁关键性证据,致使已获线索证据链条中断,侦查工作停滞。其三,涉网犯罪侦查技术投入不足,专业网络犯罪侦查人才短缺。涉网案件侦查技术手段较为单一,部分地区公安机关侦查设备陈旧,侦查意识较为滞后,缺乏办理网络犯罪的经验,且尚未成立专业的网络技侦队伍,要达到法律所规定电子取证质量与证据固定要求难度较大。

2.线索收集、侦查进展推进难

第一,案件线索来源单一。网络赌博犯罪本身具有隐蔽性特点,侦查机关在日常工作中难以察觉。这类案件线索获取来源多是受害人主动报案后,侦查机关才开始介入,但此时犯罪组织多已关闭网站平台,销毁相关数据痕迹,难以循迹追踪。

第二,涉及人数众多,资金流追踪难度大。在江苏常州警方侦破的一起跨境网络赌博案件中,参与赌博人数达到95万余人,涉案金额超过3.6亿元,赌博网站中仅赌博代理账号就有1.5万余个[9]。庞大的用户数量就会产生庞大的数据信息,面对赌博案件中海量的数据信息、复杂的资金流向,试图从中人工梳理出证据线索已难以符合实际工作要求,且信息处理速度慢、易出错。目前,大数据智能信息处理技术已引入侦查工作中,但部分技术运用与功能尚处于初级阶段,在实际侦查工作中仍略显不足。

第三,犯罪组织运转严密,具有反侦查意识。赌博组织的核心团体成员多在境外,境内多为发展的下线代理,国内代理对于上层人员真实信息和身份不了解,同时同级代理之间联系也少,以致从其处所可获取的线索关联性、有效性不强,难以形成完整的线索链条。犯罪组织为躲避侦查追踪,会定期通过转换平台、开发新游戏软件、虚开多级账户等方式,达到反侦查的目的。在吉林市警方侦破的一起案件中,赌博集团将网络服务器和总部均设立于境外,在国内各地发展了21名代理人员。为防止出现参赌人员在同一平台中输钱过多而被侦查机关追踪的问题,犯罪集团会以2个月为限,定期重新制作并更换新游戏,同时,集团内部还设有预警机制,通过更换虚拟身份、关闭平台、转移窝点等方式防止被侦查机关发现[10]。

3.赌资追踪、跨境追赃难

在境内的资金流动主要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或网上银行等途径进行赌资的交易支付,具有账户数量庞大、分散等特征,账户真假难以辨别,同时合法款项也掺杂其中,侦查机关难以有效追踪赌资流向以及分辨资金性质。赌资流向境外主要通过第四方支付通道转移,转移手段专业且隐蔽,国家金融监管体系难以发挥作用,处于资金可追踪范围的灰色区域。此外,侦查机关经侦部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信息壁垒,机构内部的各项流程规定繁琐且手续办理耗时长,易贻误最佳侦查切入时机。

在跨境追赃方面,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法律上的冲突。一是赌博行为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法律上规定为合法行为,如2019年5月缅甸总统签署的新《赌博法》中便规定外国人在缅甸境内投资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是合法的[11]。因而在赌博违法性认知不同的情况之下开展刑事司法协作难度是较大的。二是各国对于证据标准要求存在差异,如果要请求对赃款实施查询、冻结等措施,需向请求国证明其与犯罪所得的相关性[12]。而在实践过程中往往出现证据要求不符而难以证明相关性,导致资金难以被追回的局面。我国追逃追赃配套法律机制不完善、经验不足,且相关刑事协助条约签订较少,以致当前跨境追赃工作多为成本高而收益低的局面。以过去腐败案件中的追赃为例,多数被请求国在资产返还上缺少积极性而消极应对,西方国家多倡导在此类案件中引入资产分享制度,即请求方将所追回财物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被请求协助方,以此促进其协助积极性,但我国在涉及资产分享问题上多秉持回避的态度,所以追赃仍是我国警务合作中面临的一个较大难题。

四、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侦查建议

(一)多途径解决管辖权争议

首先,对于跨境犯罪引发的管辖权争议问题,流域内各国应秉持平等互惠的原则,积极通过对话沟通,协商解决矛盾冲突。在不违反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之上,扩大刑事司法合作范围,同时完善补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的内容,对易发生争议的地方进行协商探讨,尝试通过确立管辖权顺位优先的办法化解矛盾。其次,澜湄综合执法合作中心应发挥协调沟通的功能,成立专门的争议案件协商部门,各国派遣常驻警务代表,对澜湄区域内有争议的案件,针对性地开展双边、多边会议,协商管辖权问题以及刑事司法协助事宜。最后,在处理涉及国家之间法律方面冲突时,如部分国家地区的外国人赌博合法性问题,应积极通过外交途径尝试解决,或是寻求在国际公约有关犯罪打击的内容机制框架下协商处理之策。

(二)加强情报信息共享建设

澜湄区域各国应加强跨境网络案件情报信息共享建设,加大资金投入、科技研发力度,积极创建犯罪情报信息共享平台。当前,为应对复杂的犯罪形势,提高犯罪应对与打击能力,澜湄执法合作中心已经研发建设了LMIN信息系统以及其他相关子系统,如其中作用于打击人口贩卖的子系统,能够及时有效传送案件相关信息、发布网上追逃通告等,在部分跨境案件打击中已初见成效[13]。不过澜湄信息系统建设仍处在初级阶段,在现有基础之上,应继续完善信息共享系统,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对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打击来说,应建立专门的网络赌博案件信息子系统,形成以情报信息主导侦查的模式。

在情报信息分享内容上,应包括三类主要信息:一是日常线索型信息,二是已发案件基本信息,三是已发案件最新相关信息。日常线索型信息包括群众线索举报、跨境异常资金流动等各类数据信息,执法中心人员可经由大数据平台、运用云计算技术对以上信息碰撞对比,从而发现潜在的犯罪案件,达到及时预警、主动侦查的目的。已发案件基本信息是指已经立案的犯罪案件,包括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以及案件的主要侦办机关等,一方面能够给涉案国家发出预警,另一方面又能方便执法部门之间的联络,开展联合侦查工作。已发案件最新信息包括案件最新侦查进展情况、已获证据以及案件中人财物等实时最新流转情况等。利用上述宏观与微观信息数据,通过信息系统的大数据对比、云计算技术分析,以情报数据指导侦查方向,促进澜湄流域犯罪侦查由传统侦查向信息化、科技化侦查转变。

(三)提高电子证据取证能力

提升跨境网络赌博案件的电子取证能力,应从国内与国际两个层面进行完善。国内层面,首先,应完善电子证据法律法规,规范取证程序。鉴于电子证据易灭失、易篡改、难固定的特点,且当前实际电子取证技术又存在局限,因而建议在不违背证据真实性、完整性的基本原则之下,适当降低电子取证形式上的要求。其次,应提升电子取证技术水平,切实做到科技强警。跨境网络赌博案件中因涉及人数多、数据量较大,因而电子取证技术要求较高,对这类案件应先进行电子证据分析,对其所产生的电子证据进行筛选、整合以及信息碰撞,从中找出关键证据信息,然后利用电子取证数据搜索、解密、恢复、动态解决等主要手段,将关键性证据提取及固定[14]。

国际层面,以澜湄执法合作中心为纽带,开展网络电子取证技术交流,建议流域内各国共同建设培养一支由多国警员组成的专业的跨境电子取证队伍。当前,澜湄区域各国已经开展了一系列的警务合作和交流,不仅在警务技术交流方面,还有人才学习与培养,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合作程度还可进一步加深。流域内仍然缺少警务语言与专业电子取证人才,可以此为方向,组建专业的教学团队,采用以教为学、以案代训等多种教学模式,全面提升各项素质能力水平,以适应网络犯罪案件多发形势的需要。

(四)严密查控异常资金流转

首先,我国应规范网络运营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管理与运转。跨境网络赌博的主要犯罪空间是网络,因而应加强对网络空间各类网站、平台运营的监督力度,提高网络准入标准,明确网络主体责任义务,落实追责制度,从源头上防控网络赌博犯罪行为。

其次,公安机关应加强与网络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行业主体的联系,畅通与银行金融机构间信息交流渠道。网络经营企业、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加强企业内部监管,严格规范运作流程,监管与分析研判异常资金支付,并定期将可疑账户与信息上报公安机关核查。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简化相关报批流程,及时协助公安机关追踪可疑资金流向,核查账户人员身份信息,查封、冻结赌资的流转,严控非法资金流向境外的通道。

最后,我国应加强反洗钱体系制度构建,将洗钱犯罪作为经济犯罪宏观治理打击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洗钱是跨境经济类犯罪转移大数额非法资金的主要手段,具有极强的隐蔽性,通过洗钱方式转移出境的钱财难以追踪流向,难以确定资金的非法性质,因此必须从各个层面严厉打击洗钱犯罪,构建完善的符合当前犯罪形势的反洗钱制度。

(五)创新完善跨境追赃机制

追赃不仅是跨境赌博案件的难题,也是其他跨境侵财类犯罪所共同面临的困境。过去有多起案件都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引渡回国,但赃款却未被追回的情况,公民的财产损失难以得到弥补。国际上解决跨境追赃工作的方式除了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还广泛运用了资产分享制度,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近年来,我国在追赃资产分享制度中也进行了一定的尝试,如:我国与加拿大曾签订过跨境追赃资产的分享返还协定;2018年我国在立法中也规定过追缴资产分享的内容,但非法资产的认定、分享比例、协商范围等具体内容规定模糊,缺少实质性的原则和操作性程序[15]。因此,我国应在法律中正式确立资产分享制度,并完善与细化资产分享的相关内容。此外,建议可在资产分享制度中进一步确立受害人最低保障比例原则。最低保障比例是指确定一个受害人利益保障的最低比例,在此基础之上,在可追回资产中进行余下资产分配的磋商,以此达到即使是在资产分享之后,也能够挽回被害人一定损失的目的。依托澜湄执法合作中心,各国执法机构高层可对流域内跨境网络赌博等经济类犯罪追赃问题,针对性地进行研究探讨,制定出一套符合流域内犯罪形势的区域性追赃规则,建立澜湄地区跨境追赃工作的长效机制,应对复杂多变的形势。

五、结语

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形势严峻,在澜湄执法合作背景下,以澜湄执法中心平台为依托,探讨打击治理模式对策,不仅有助于解决当前跨境网络赌博犯罪中的侦查困境,同时也为侦查打击其他跨境涉网类犯罪提供了治理范本与参考模式,对流域内犯罪打击和区域性安全治理均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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