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文书表述律师身份实证研究
——以48 份裁判文书为样本

2021-12-06 14:09罗明柏
法制与经济 2021年7期
关键词:公职法律援助民事

罗明柏

裁判文书由标题、正文、落款组成,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正文中的理由和裁判主文。虽然其他部分内容的关注度不高,甚至被忽视,如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刑事案件中为辩护人,本文不一一注明)的身份,但是完整性、规范性是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司法实务中民事裁判文书表述律师身份不规范的现象比比皆是,亟待改善。

一、律师的沿革及分类

(一)律师及律师制度的沿革

中国古代司法权高度集中,从而采取纠问式的诉讼制度,刑讯拷打可适用于当事人和证人,对于当事人来说无诉讼权利可言,但也存在类似诉讼代理的现象。诉讼代理为维护贵族权利而设,不过始终没有形成现代意义的律师和律师制度。商朝《周礼疏》记载大夫以上的贵族涉诉可以委托他人参与诉讼[1]13。春秋时期元咺指控卫侯杀叔武案,士荣代表卫侯出庭。商朝时最有代表性的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莫过于号称“刀笔先生”的邓析。后来由于邓析的法律思想及诉讼行为危害到奴隶主的统治,奴隶主阶级以“巧辩而乱法”为由杀害邓析。元代,除重大案件和涉及告者(原告)本身利益外,亲属可以代表老弱病残的当事人参与诉讼[1]14。

古代识字的人少,大部分人不懂法律和打官司的流程,一旦遇到官司只能求助读书人,于是以代笔为业的人称为讼师。讼师具有律师的技能,类似于律师。有些讼师为了谋求利益,不遵守规则,这种讼师被称为“讼棍”[2]。唐、明代官方发现“讼棍”现象后,在《唐律》《明律》中制定规范讼师行为的规则。

清政府为了废除领事裁判权,于1906 年编撰《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时移植日本的律师制度。当时日本没有“律师”的称谓,替代的名词为“辩护士”。在阮性存①阮性存(1874—1928)。字荀伯,余姚人,法学家,阮毅成的父亲,生于1874 年,早年留日,创办浙江私立法政学堂。为杭州最早的知名律师。曾主持浙江省宪起草工作。先生的建议下才以“律师”载入《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律师法草案。1912 年9月,北洋政府制定《律师暂行章程》,标志我国律师制度的正式诞生。

1927 年7 月,南京国民政府制定《律师章程》,1941 年颁布《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6 年5 月,国务院授权司法部起草《律师暂行条例》。1957 年下半年至1976 年,由于政治原因律师队伍受到严重破坏,律师制度荡然无存。

1978 年恢复律师制度。1980 年8 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下文称1980 年《律师暂行条例》),以法的形式明确律师为法律工作者,其职责是维护国家、集体及公民的权益。199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下文称《律师法》),并已经历四次修正。

(二)我国律师的分类及其肇始

辛亥革命后,律师业蓬勃发展。有些律师通过媒体刊登广告,自称“大律师”或“优等大律师”,这是业内自主分类的现象[3]。

1980 年《律师暂行条例》第10 条规定,不脱离本职的律师为兼职律师①《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座谈会的报告》第一部分:“……现在全国已有专职律师二千五百多名……”。该条例没有表述专职律师,但是从语义学的角度来看,“兼职”的反义词为“专职”,兼职律师对应的自然是专职律师,而且在1980 年《司法部关于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座谈会的报告》中出现专职律师的说法②《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附件一第19 条:“法律援助中心设《法律援助律师登记名簿》。……”。

法律援助首次在1996 年《律师法》中亮相。同年在《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附件一中出现法律援助律师的称谓。

1996 年《律师法》第50 条规定,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为军队律师。

为了推进依法治国及依法行政、完善律师结构,同时也是加入世贸组织(WTO)后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客观需要,司法部于2001 年开始公职律师试点工作。2002 年10 月22 日,司法部颁布《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有四个方面:第一,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二,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第三,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第四,切实加强对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领导。

2018 年12 月,司法部颁布《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职律师从幕后到台前,确立了公职律师的身份。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律师业和企业界面临严峻的挑战,为了提高律师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完善律师制度和企业法律制度,司法部决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并于2002 年10 月12 日颁布《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出台该意见的目的是保证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该意见涉及四个部分:指导思想、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和主要职责、公司律师队伍的管理及加强对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领导,但未注明试点期限,只谈及试点工作的起点为2002 年年底前。

2018 年12 月,司法部颁布《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就此产生,且明确了公司律师的性质。

二、民事裁判文书表述律师身份的现状

笔者运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法院的民事裁判中律师身份表述为专职、兼职、援助、公职、公司及军队律师的文书,从中抽取四级法院近三年的文书各三份。

(一)检索“专职律师”

从高级检索中进入,在案件类型栏输入民事案件,在法院层级栏输入最高人民法院,在律师栏输入专职律师,再次检索高级、中级法院,均检索不到裁判文书。检索基层法院,仅检索到四份裁判文书,分别为(2018)桂 1226 民初 771 号、(2018)闽0902 民 初 2669 号 、(2017)闽 0902 民 初 671 号 及(2017)闽0902 民初229 号民事判决书。

(二)检索“兼职律师”

裁判文书网中无法检索到对应的裁判文书。

(三)检索“法律援助律师”

在法院层级栏输入最高人民法院,在律师栏输入“法律援助律师”,从中抽取(2020)最高法民再75号、(2019)最高法民终458 号及(2018)最高法民申3888 号民事裁定书。从高级法院中抽取(2020)闽民申 1307 号民事裁定书、(2019)闽民终 1807 号民事判决书、(2018)闽民终1158 号民事判决书,从中级法院中抽取(2021)闽09 民终169 号民事判决书、(2020)闽 09 民终 1252 号民事裁定书、(2019)闽 09民终950 号民事判决书,从基层法院中抽取(2020)闽 0981 民初 4607 号、(2019)闽 0981 民初 6788 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闽0981 民初6569 号民事判决书。上述裁判文书律师身份表述不统一,其中(2019)最高法民终458 号民事裁定书和(2019)闽0981 民初6788 号民事判决书律师身份表述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2020)闽民申1307号民事裁定书律师身份表述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其他文书的律师身份一律表述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四)检索公职律师

在法院层级栏输入最高人民法院,在律师栏输入“公职律师”,从中抽取(2020)最高法民终476 号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申4838 号民事裁定书和(2016)最高法民申1231 号民事裁定书,从高级法院中抽取(2020)粤民申 11957 号、(2019)粤民申11262 号及(2018)粤民申10710 号民事裁定书,从中级法院中抽取(2021)粤12 民终745 号、(2020)粤09民终 3072 号及(2019)粤 02 民终 1633 号民事判决书,从基层法院中抽取(2021)粤0282 民初86 号、(2020)粤 1581 民初 983 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0224 民初8466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上述裁判文书只有(2020)最高法民终476 号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申4838 号民事裁定书将律师身份表述为“××公职律师”,其他的均表述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检索公司律师

在法院层级栏输入最高人民法院,在律师栏输入“公司律师”,从中抽取(2021)最高法民终353 号、(2020)最高法民申4274 号事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778 号民事判决书,从高级法院中抽取(2019)闽民终 803 号民事判决书,(2018)闽民申2965 号、(2015)闽民终字第 401 号民事裁定书,从中级法院中抽取(2020)闽09 民初397 号、(2019)闽05 民终 2162 及(2018)闽09 民初392 号民事判决书,从基层法院中抽取(2020)闽0123 民初1014 号民事判决书、(2019)闽 0802 民初 10001 号民事裁定书、(2018)闽0582 民初3853 号民事判决书。上述裁判文书除(2018)闽民申2965 号和(2019)闽0802 民初10001 号民事裁定书律师身份表述为“××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外,其余文书的律师身份一律表述为“××律师事务部律师”。

(六)检索军队律师

在法院层级栏输入最高人民法院,在律师栏输入“军队律师”,检索不到裁判文书。高级法院中只有(2019)鲁民再515 号民事判决书和(2018)鲁民申6452 号民事裁定书。从中级法院中抽取(2021)豫01 民终 6599 号、(2020)苏 09 民终 239 号及(2019)鲁06 民终769 号民事判决书。从基层法院中抽取(2021)豫 0191 民初 5136 号、(2020)浙 0326 民初4914 号及(2019)沪 0109 民初 16251 号民事判决书。上述裁判文书律师身份一律表述为“××军队律师”。

三、民事裁判文书表述律师身份不规范的原因

规范性是裁判文书的硬性要求。裁判文书有别于一般的文书,具有天然的权威性、严肃性,并且不受地域限制。克服不规范的唯一办法必须兼具能力和态度。能力是客观问题,态度是主观问题。在能力强的情况下,力求规范,不至于产生不规范的局面。反之,主、客观不统一,则不规范必然有之。当律师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裁判文书表述代理人身份不规范的原因何在,答案是明确的,即制度所致,属于客观原因,因为律师分类细化后最高人民法院未及时出台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文件。

法发〔2010〕4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明确规定裁判文书的规范性。2014 年修正该规定时强调裁判文书的质量。从要求规范到注重质量即从形式到实质,属于质的飞越。随即,各级法院陆续开展裁判文书自查工作,自查范围涉及形式和实质要件。

为了统一民事裁判文书格式,提高文书质量,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第3 条第2 项第4 目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写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法律服务所的名称。其身份信息表述为‘×× 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属于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写明法律援助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8 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属于规范性文件,因此各级法院必须遵照执行。此文件一经公布,各级法院裁判文书的格式开始统一,从前各地裁判文书格式不统一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11 条规定:“制作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文书样式》……等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但是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合理调整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的体例结构”,第19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作为裁判文书质量评查的重要内容,……”从指导意见的字里行间便知大部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苍白无力,甚至缺乏针对性,做不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难以让当事人信服,有损司法公正载体的形象和权威性,出台上述指导意见,旨在强化释法说理,允许体例结构可以合理调整,做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裁判文书是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让每一个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可见,行文必须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为依据。法院或任何法官只要想改变裁判文书的格式,哪怕法官具有超前的文书制作水平,也不能任意为之。显然民事裁判文书表述律师身份不规范的原因在于制度问题。

四、表述律师身份的建议

虽然社会在不断进步,然而现实中总是存在更新步伐缓慢的现象,比如文中所提及的表述律师身份问题。缓慢原因不一,有的是自身能力问题,有的却源于制度。能力是客观问题,力不从心,当然无法摆脱困境,而制度是主观问题,是可以改变的,如何改善,唯一的办法就是建立良好机制,促进健康发展。

(一)建立激励机制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制度相当于规矩。邓小平同志曾评价制度,他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反之,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制度是行为处事的准则,尤其激励制度能助法官施展才华。如果没有激励制度鼓励法官,法官的学习积极性难以得到有效调动。法官每天面对纷繁复杂的纠纷,在实务中遇到棘手的法律问题针对性学习,仅仅是完成份内事而已,如果建立激励机制,就能促进法官对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深入研究,储备知识。这样一来,法官不仅对程序抑或实体的法律应用有所建树,还能在将来的实务中更好地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定分止争。良好机制以助社会和谐,国家发展,促进相应领域的更新迭代。从网上查找到的法院举行的裁判文书评比活动来看,评比机制还有待改善,比如:北京高院、河南太康法院、江西瑞金法院及大城法院仅仅是为评比裁判文书而评比,没有给予优秀裁判文书制作者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陕西咸阳中院对先进个人给予奖励,河南新野法院奖励最是丰厚,对优秀文书计入制作者个人绩效考评成绩,而且实行裁判文书一月一评比。《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提及等级是国家对法官专业水平的确认,以德才表现、业务水平为依据,德才表现、业务水平突出的,可以提前晋升。可将常态化文书评比纳入激励制度,把文书评比作为一项重要的考评内容,比如连续几年进入名次的,在法官等级晋升时破格,行政职务提升时优先等待遇。

(二)表述建议

律师分为社会律师(包括专职、兼职)、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及军队律师,这是以法律服务为对象,横向划分的标准。市场需求的多元化促使律师的分化。律师分类的细化说明法治建设迈上了新台阶。1996 年《律师法》将律师定位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尽管2007 年《律师法》修正时,律师定义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但是在社会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还是属于社会律师,与其他律师有别。律师的类别区别仅从证件上就能轻易识别。社会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及军队律师持律师工作证。社会律师的执业证类别处注明专职律师或兼职律师,其他律师的执业证类别处注明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及军队律师。各类律师所服务的对象不同,社会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有偿服务,法律援助律师为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服务(补助由政府承担),公职律师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提供服务,公司律师为国有企业提供服务,军队律师为军队提供服务。各类律师在自己的岗位上履行其相应的职责,为促进社会和谐做出各自的贡献。一直以来,专职律师数量在律师队伍中居首,在诉讼案件中也属专职律师充当诉讼代理人最多。对于律师而言,法庭好比农民的田地,一年四季守着一亩三分地,不间断地活跃于法庭上维护法律公正实施。《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要求律师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身份表述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属于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写明法律援助情况。按该意见的要求除法律援助外,民事裁判文书表述律师身份一律为律师。援助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援助。第二种是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社会律师事务所提供援助。如果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援助的,裁判文书律师身份应表述为法律援助律师,社会律师事务所进行援助的,裁判文书律师身份应表述为指派援助律师。然而从目前律师身份表述的现状来看,有表述专职律师的,也有表述指派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及军队律师的,大部分裁判文书律师身份表述为律师。总之,律师身份表述不统一。从裁判文书网上仅检索到四份裁判文书表述律师身份为“×× 专职律师”,其中 2017、2018 年各两份。2017 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3063235 起,其中离婚纠纷受理1409563 起①参见2018 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2018 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14344820 起,其中离婚纠纷受理1377073起②参见2019 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扣除不宜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离婚诉讼及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案件外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4 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民事纠纷受理总数仍然很多,而四个案件的规范表述所占的比例微乎其微。更遗憾的是没有表述兼职身份的裁判文书,可是兼职律师大量存在。军队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则一致表述为军队律师,律师身份规范表述率达到百分之百。既然应需求将律师作出分类,相应的民事裁判文书也应当根据律师的类别表述律师身份,如:×× 专职律师,×× 兼职律师,×× 法律援助律师,×× 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 军队律师。按类别表述律师身份,能体现律师分类的意义和分类后的效果。精细化、科学化是当前各学科的前进与发展方向,民事裁判文书根据律师的类别进行科学表述其身份不仅意义重大,更是法律学科研究系统化、规范化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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