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四个渊源

2021-12-06 13:55钱弘道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2期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治法律

钱弘道

“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核心要义的第三个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理论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及其国家与法的基本原理,在总结升华中国法治实践经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汲取世界法治理论精髓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思想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中国法治目标、道路、方法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系统学理阐述。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四个渊源,深刻认识这四个渊源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 以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整个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强调坚持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否遵循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西方国家法治理论的鲜明区别。

(一) 马克思主义具有强大统摄力和顽强生命力

如果把思想比作“花”,把实践比作“火”,那么百年来的中国革命史就为我们呈现了人类历史上的一幅盛大奇观和壮丽篇章:马克思主义思想之“花”点燃的中国革命之“火”,让世界震撼;马克思主义思想之“花”点燃的中国改革之“火”,让世界惊叹。马克思主义从众多社会改造学说中脱颖而出,跋山涉水、漂洋过海来到中国,在中华大地上深深扎下根来,可谓具有巨大的历史穿透力、空间适应性和顽强的生命力,让无数以读书治学为业的人叹为观止。中国革命需要具有统摄力的思想来凝聚人心并指引方向,中国建设和改革同样需要具有统摄力的思想来凝聚人心并指引方向,马克思主义就具有这样的统摄力。《共产党宣言》被认为毫无疑问是十九世纪最具影响力的作品。很少有像马克思、恩格斯那样的思想家能对人类历史的进程发挥如此决定性的作用。“历史上从未出现过建立在笛卡尔思想之上的政府,用柏拉图思想武装起来的游击队,或者以黑格尔的理论为指导的工会组织。马克思彻底改变了我们对人类历史的理解,这是连马克思主义最激烈的批评者也无法否认的事实。”(1)[英]特里·伊格尔顿:《马克思为什么是对的》,李杨等译,新星出版社2011年版,第2-3页。

马克思主义对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指导不是机械的、教条的,而是实践的、创造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必须同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实践相结合才会有生命力。同样,在法治问题上,无论马克思主义如何精妙,都必须与中国的法治实践相结合才会有生命力。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在如何对待马克思主义这个重大问题上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态度:一种是教条主义,另一种是实事求是的实践主义。教条主义者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作为语录,当作《圣经》,生搬硬套地将它用到中国实践中,结果造成马克思主义“水土不服”,导致中国革命遭受了重大损失。教条主义者看起来无比革命,实际上极端保守。实践主义者的态度,是尊重客观实际,就是毛泽东说的“实事求是”“有的放矢”。1942年2月1日,毛泽东在中央党校开学典礼上发表题为《整顿党的作风》的演说,他强调:“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和中国革命实际,怎样互相联系呢?拿一句通俗的话来讲,就是‘有的放矢’。”(2)《整顿党的作风》,载《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19页。有的放矢,就是用马列主义这支“矢”,去射中国革命实践这个“的”。实践证明,失败的是教条主义,成功的是实事求是或者说是实践主义。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就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1938年10月12日至14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上作的题为《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中最先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命题。毛泽东说:“没有抽象的马克思主义,只有具体的马克思主义。所谓具体的马克思主义,就是通过民族形式的马克思主义,就是把马克思主义应用到中国具体环境的具体斗争中去,而不是抽象地应用它。成为伟大中华民族之一部分而与这个民族血肉相连的共产党员,离开中国特点来谈马克思主义,只是抽象的空洞的马克思主义。因此,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使之在其每一表现中带着中国的特性,即是说,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成为全党亟须解决的问题。”(3)毛泽东:《论新阶段》,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1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651页。实践证明,1945年党的七大正式确立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在与教条主义的斗争中获得了全面胜利,全党思想得到统一,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最终胜利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党的十七大报告六次提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去五年最大的成绩归根结底就是“开创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境界”;新时期最突出的标志是与时俱进,而体现在思想上就是“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最可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4)参见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求是》2007年第21期。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马克思主义能够在不同历史阶段成功实现中国化,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提供强大的凝聚力、指明正确的奋斗方向,说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仍然具有强大生命力,在社会思想领域依然占据主导地位,依然是指导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等一切工作的行动指南。

(二) 马克思主义是必须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

坚持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一项基本原则。1979年3月30日,邓小平代表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作了题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邓小平强调:第一,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第二,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第三,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第四,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5)参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载《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4-165页。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序言,使之成为党和国家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同时将“无产阶级专政”改为“人民民主专政”。201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32条进一步将宪法序言中的有关表述修改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了党和国家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宪法的前述修改表明,中国人民在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改革实践中再次形成共识:“在当代中国,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就是真正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6)《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学习出版社2018年版,第24页。因此,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题中之义。党和国家之所以反复强调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地位,还因为当下存在两种现象。

一种是反马克思主义。反马克思主义论调不时登场,对中国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基础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和影响。例如,西方反马克思主义者认为马克思和他的理论可以安息了:“马克思主义结束了。在那个工厂林立、到处充满饥饿暴动的世界里,那个以数量众多的工人阶级为标志的世界里……马克思主义还多少有些用处。但马克思主义在今天这个阶级分化日益淡化、社会流动性日益增强的后工业化西方社会里,绝对没有一点用武之地。如今,仍然坚持支持马克思主义的都是一些老顽固。”(7)前引①,伊格尔顿书,第5页。这种观点十分片面地将马克思对19世纪资本主义世界的具体分析论证以及早期共产主义运动的理论和实践认定为马克思主义的全部内容,将其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割裂开来,全然忽视了马克思主义新的发展。当代中国实践证明,马克思主义不但没有结束,反而发展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还有西方反马克思主义者认为:“马克思主义从理论上看也许还有些道理,不过一旦将其付诸实践,结果往往是无法想象的恐怖、独裁和暴政。”(8)前引①,伊格尔顿书,第21页。应当注意的是,马克思主义在百余年的国际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运动中,启迪并鼓舞了一代代无产者和被压迫人民反抗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和其他剥削阶级的反动统治。然而,如何在客观社会经济条件基础上建成社会主义国家,如何最终实现全人类的解放,却是个实践问题,在探索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曲折和反复,并且很可能会出现颠覆性的挫折和失败。恐怖、独裁和暴政不是实践马克思主义,而是背叛马克思主义。国内反马克思主义者常常把西方民主自由作为幌子,诋毁中国共产党,其目的是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进而推翻中国共产党。这些崇拜西方法治模式、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反马克思主义者一般都将西方宪政民主、多党制、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认定为民主法治的唯一模式。然而百余年来的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充分证明,适合于部分西方国家的西方民主法治模式,并不适合中国国情。适合中国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模式。

另一种现象是马克思主义被边缘化。目前政府机关和大学校园都存在着一定的马克思主义被边缘化现象。一些党员干部假托忙于日常工作,怠于理论学习,导致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淡漠,意志动摇,为各种腐朽思想和腐败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许多青年学生也只是在课堂上被动接受马克思主义教育,或者纯粹为应付考试机械地背诵理论常识。单调陈旧的马克思主义传统教育方法造成不少学生出现了“审美疲劳”,令其对理论学习失去兴趣,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魅力无法展现出来。在今天的互联网世界,各种移动终端已经成为快节奏社会里的主要阅读工具,海量的信息填满了人们碎片化的阅读时间,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尚没有适应这种新的阅读模式,从而被束之高阁。长此以往,马克思主义的舆论阵地会逐渐丢失,主导思想市场的将不再是马克思主义。如何通过更符合现代阅读习惯的手段高效传播马克思主义,改变马克思主义边缘化现象,这是大事。如果要让更多的人了解马克思主义,那么当前一些抽象艰涩的、政治宣讲意味过于浓厚的解读马克思主义的读本,恐怕无法使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魅力得到全面展示,理论工作者在研究理论问题的同时还必须熟悉新的传播方式。日本学者内田树和石川康宏写了一本书,名为《青年们,读马克思吧!》,是专门给日本青年写的。作者坦言:“我们希望通过这本书能让那些原本对马克思的‘马’字都不了解的人去真正了解马克思是多么了不起的一个人。”(9)[日]内田树、石川康宏:《青年们,读马克思吧!》,于永妍、王伟译,红旗出版社2013年版,前言。这本书通俗易懂,激起了日本许多青年的阅读兴趣。由此可见,只要传播方式适当,马克思主义非但不会被边缘化,反而会在青年一代中产生极大的感召力。

马克思主义必须与时俱进。是否能够继续坚持马克思主义,关系到中国民主的性质,关系到中国法治的方向,关系到中国的前途和命运。在互联网时代,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短兵相接,各种思想的博弈越来越激烈。马克思主义必须不断在中国改革实践中得到创新发展,才能不断赢得斗争的胜利。马克思、恩格斯生活在19世纪,他们在一些具体问题上的观点不可避免地存在时代局限性。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宣称,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人类社会所有问题,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所有论述都是绝对真理的观点本身就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属性。相反,他们的一些观点只是针对他们那个时代,只适合他们那个时代。当代马克思主义者必须具备与时俱进的品格,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基础上不断创新完善发展马克思主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不与时俱进,任何思想都必然失去竞争力,都必然不能适应发生巨变的时代。

(三) 以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基本理论为根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和国家与法的基本原理建立起来的。也就是说,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和国家与法的基本原理展开的思想系统。

马克思主义哲学最核心的关键词是“实践”。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实践的唯物主义。离开实践的唯物主义,就不可能有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萨特曾说:“马克思主义是我们时代不可超越的哲学。”(10)萨特多次肯定马克思主义在当时社会具有广泛影响,并承认他的存在主义依附于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体系。参见[法]让-保罗·萨特:《辩证理性批判》,林骧华等译,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28页。马克思主义哲学之所以不可超越,就是因为建立在实践这个基石范畴之上。正是实践的唯物主义,使马克思主义哲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和广度。无论是康德的批判哲学、黑格尔的否定性辩证法,还是霍布斯的自然唯物主义、费尔巴哈的人本唯物主义,都未能反映出实践活动的重大意义,都没有把实践作为基石范畴。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和本质活动。马克思主义哲学“抓住了人的存在、人类世界的根本——实践,并从这一根本出发向人类世界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各种关系发散出去,从而本身成为一个整体社会的视界”。(11)杨耕:《为马克思辩护——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种新解读》,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8页。马克思深入全面探讨人类活动及其意义,表现了一种要把理论付诸行动的哲学态度,表现了一种要改造世界的精神。马克思说:“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12)《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页。进而提出一条重要原理:“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13)《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1页。因此,人的实践活动创造了社会,创造了社会的一切制度和理论。一切理论家的目标应该是改造世界。马克思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造世界。”(14)前引①,伊格尔顿书,第56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就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基础之上,并集中表现为中国共产党的“实事求是”精神。实事求是精神是实践精神的另一种表达。实事求是成为中国共产党的一贯要求。无论是2006年《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还是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抑或是《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其中的理念、原则,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法治环节的内容,都体现了实践或者实事求是精神,都体现了从中国实际出发的原则。这也正是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之所以能够产生的根本原因所在。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哲学基础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围绕实践这个基石范畴,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形成了重构法治理论的“三观”:实践观、系统观、实效观。这三者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理论系统。

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基本原理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理。新中国最早的法理学教材就叫作《国家与法的基本理论》,内容均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基本原理展开。改革开放至今40余年,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研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基本原理在理论结构中的地位没有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不断得到重新诠释,依旧被反反复复运用。例如,关于什么是法,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有句经典名言:“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15)《共产党宣言》,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这句话始终被奉为圭臬。在整个中国法学理论界,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始终占据最基础的位置。大多数中国学者在研究如何总结法治实践经验、传承传统优秀法律文化、借鉴国外法治思想时,都会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基本原理去分析研究。(16)参见吕世伦:《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三大任务——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切入》,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年第1期。不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怎么发展,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基本理论这个基础不会变。

二、 总结升华中国法治实践经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中国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中国共产党的法律活动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根据地法制实践阶段、共和国法制探索阶段、依法治国方略实施阶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阶段。这四个阶段包含了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都是我们总结中国法治经验时不可忽视或遗忘的重要部分。即便是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时期,也给中国法治道路的选择和经验总结提供了反面例证。2013年4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历史上的反腐倡廉进行第五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说:“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历史的教训更应引以为戒。”(17)《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学习读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年版,第165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就是从经验和教训、成功和失败的实践中提炼出来的。

(一) 根据地法制实践阶段

不了解根据地法制建设,就无法了解中国革命的初心,就无法了解中国共产党法律活动的第一步,就无法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制建设的基础。因为,中国社会主义革命是以土地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为前提的,具有极强的整体性,无法割断。中国革命道路是“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首先在农村建立根据地是中国革命的特点,也是中国革命取得胜利所依赖的正确革命路线。根据地法制建设是革命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1921年到1949年的28年,是中国共产党革命的28年,也是中国共产党局部探索法制建设的28年,根据地的大量法律法规就是明证。“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制建设,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型的法律体系。”(18)张希坡:《中国共产党与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载《人民论坛》2011年第26期。根据地的法制建设,主要体现在土地革命时期的中央苏区法制建设和全面抗战时期陕甘宁及其他抗日根据地法制建设两个阶段。

1. 中央苏区法制建设

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根据地人民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区是中央苏维埃区域的简称,即中央革命根据地,位于江西南部、福建西部,是毛泽东、朱德等领导开创的全国最大的革命根据地,是全国苏维埃运动的中心区域,也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党、政、军首脑机关所在地。1930年2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召集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的通告,首次提出建立全国苏维埃中央政权以统一领导全国各地苏维埃区域斗争的构想。1931年11月7日,也就是“十月革命”14周年纪念日,中国共产党为争取政治主动,统一领导全国各革命根据地和红军斗争,以江西瑞金为首都,宣布建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毛泽东担任主席。中国共产党以国家政权为依托,并通过法制建设得以更好地表达和实施自己的政治主张。直至1934年10月,中央苏区第五次反“围剿”失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被迫放弃中央苏区,随中央红军主力长征。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便着手进行根据地的法制建设。在短短两三年的时间内,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就有一百多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彻底摧毁国民党旧法体系,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根据革命的客观实际,制定了包括宪法大纲、政权组织法规、刑事法规、民事法规和程序法在内的一整套法律法规,颁布了一系列制裁与镇压反革命的法律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宣布:“在苏维埃领域内,帝国主义的海陆空军绝不容许驻扎,帝国主义的租界租借地无条件的收回,帝国主义手中的银行、海关、铁路、航业、矿山、工厂等一律收归国有。”(19)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1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8-11页。这就鲜明地反映了中国共产党所领导政权的阶级属性。临时中央政府还在苏区创立了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家政治保卫局、临时最高法庭和各级裁判机构等人民司法机关。这些法律活动对打击敌人、保卫苏维埃政权、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土地问题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法制建设的一个中心问题。各革命根据地先后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苏维埃土地法》《苏区中央局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等法律法规。这些土地立法不是凭空想出来的,而是经过广泛调研,根据当时革命实际需要制定的。例如,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的《苏维埃土地法》明确规定:“暴动推翻豪绅地主阶级政权后,须立即没收一切私人的或团体的田地,归苏维埃政府公有,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及其他需要的贫民使用。”(20)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4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0-14页。农民分到土地以后,热情高涨,积极支援革命,保卫苏维埃政权。正是这些符合当时革命实际需要的、正确的土地制度,为中国革命力量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坚实基础。

2. 抗日根据地法制建设

长征胜利结束,红军主力到达陕北后,延安成为领导中国革命的中心。从1937年至1947年,延安一直是中共中央所在地,是中国革命的指导中心和总后方。1936年12月12日“西安事变”后,面对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压力,国共第二次合作的条件初步形成。1937年“七七事变”后,抗战全面爆发。1937年9月6日,根据国共两党的合作协议,中华苏维埃民主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更名为“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政府”。1937年9月22日,苏维埃国家政权形式正式结束,完成了自己光荣的历史使命。延安这个革命圣地,见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抗日战争,开展整风运动和大生产运动,举行中共七大等一系列影响和改变中国历史进程的重大事件。这个阶段,陕甘宁边区以及其他根据地的法制实践活动蓬勃开展。

在数十年间,中国共产党领导进行了大量立法活动。“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厉行法治,各个革命根据地都进行了频繁的立法活动,制定和颁行了64个类别数量达千件以上的法律法规,涵括了宪法、刑法、民法、监狱制度等内容。”(21)周荃:《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依法治理的基本经验》,载《求知导刊》2015年第5期。这一时期的立法凸显了重视宪法立法和民主人权保护的特征。抗战初期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有《抗日救国十大纲领》《陕甘宁特区政府施政纲领》《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宣言》《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等,抗战中期有《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抗战后期有《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等。上述法律性文件规定了人民的人权、政权、地权及各项民主权利,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2)参见前引,周荃文。例如,《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规定:“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信仰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保障边区一切抗日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及依法之使用及收益自由权(包括土地、房屋、债权及一切资财)。”这样的规定已经体现了今天我们努力倡导的现代法治精神。著名的“黄克功事件”就是例证。1937年10月5日,红军团长黄克功因逼婚未遂在延河畔枪杀了陕北公学女学员刘茜。中共中央在毛泽东的主持下召开会议,经过慎重讨论,决定不得因战功而对其法外开恩。1937年10月12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判决黄克功死刑并立即执行。

严厉惩治腐败是这个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制活动的鲜明特征。厉行廉政、严惩贪污腐化是中国共产党施政的核心内容之一。陕甘宁边区政府对违纪贪污行为处分相当严厉。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38年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克扣或截留应行发给或缴纳的财物、勒索敲诈、收受贿赂等10种行为均为贪污,并规定对贪污满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23)参见前引,韩延龙、常兆儒编书,第59-60页。据统计,当时根据地干部队伍贪污腐化犯罪率达5%,而“肖玉璧案”就是抗战期间严惩贪污腐化的典型案件。肖玉璧身经百战、战功赫赫,身上留有90多处战斗伤痕,是红军中的英雄人物。他在担任陕甘宁边区清涧县张家畔税务分局局长期间,无视法规、滥用职权、贪污腐化,采用多收少报的方法欺瞒上级,后来竟把奇缺的粮油卖给国民党部队,引起极大民愤。1941年底,肖玉璧被执行枪决。1942年1月5日的《解放日报》就此发表评论:“在‘廉洁政治’的地面上,不容许有一个‘肖玉璧’式的莠草生长!有了,就拔掉它!”(24)《从肖玉璧之死说起》,载《解放日报》1942年1月5日。对腐败行为的严厉打击保证了抗日军民的团结,保证了抗日根据地的巩固和发展,保证了抗日战争的最终胜利。

(二) 共和国法制探索阶段

共和国的法制探索从废除“伪宪法”和“伪法统”开始。1946年11月15日,国民党单方面召开并操纵所谓“制宪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了缺乏民意基础和法理正当性的“伪中华民国宪法”。中共中央立即声明不承认“伪宪法”,废除“伪宪法”和“伪法统”成为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在争夺中国法制道路领导权斗争中的首要目标。1947年9月到10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宣布“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沉重打击了“伪法统”所维护的国民党统治制度,争取了广大翻身农民积极参与到推翻蒋家王朝的斗争当中,为赢得解放战争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1949年1月14日,毛泽东发表《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关于时局的声明》,提出与国民党反动政府进行和平谈判的“八项条件”,其中第2条和第3条正是“废除伪宪法”和“废除伪法统”。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出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指示。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其中第17条明确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自此,共和国的法治实践正式转向探索建立人民自己的法律制度。1953年,中央在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同时,提出今后“要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的法制,来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应该加强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全体人民的守法教育,加强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25)《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载《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42-247页。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提出,“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基本上完成,国家的主要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26)《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9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350-351页。当时提出两句话的核心是“依法办事”,怎样才能依法办事,基本方针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27)董必武:《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9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270-271页。这两句话正是“旧十六字方针”的最初表达。

废除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反动法律法令后,中国共产党着手领导一系列立法工作,一些法律陆续出台。例如,为了解放广大妇女,彻底废除封建婚姻制度,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为了解放广大贫下中农,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土地改革法;为了巩固人民民主政权,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为了惩治贪污腐败,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为了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选举法。1954年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还制定了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地方人大和人民委员会、法院和检察院等国家机构的组织法。1954年宪法施行的头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80多个法律、法令,并抓紧了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起草工作,到1957年刑法初稿完成第二十二稿,发给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可以说,这几年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开展较好的时期。从一系列政策和立法工作来看,中国共产党在共和国初期对法制建设非常重视,进行了很好的探索和实践。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蓬勃开展的法制建设并没有能够很好地持续下去,中共八大提出的正确方针没能得到一贯坚持。

接踵而来的各种政治运动使共和国的法制探索中断,法制建设成果遭到严重破坏。鉴于当时国内外的严峻形势,中共中央领导人为稳固新生政权,在1957年下半年开展反右派斗争。然而,由于脱离了法制轨道,反右派斗争被严重扩大化。自此,中共中央领导人开始强调阶级斗争,并在国家建设过程中大搞群众运动。“大跃进”和“大炼钢铁”等运动造成了国民经济的极大混乱和损失,人民公社化运动改变了宪法规定的农村基层政权体制,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家的法制秩序越来越不正常,个人凌驾于组织和规则之上的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民主法制遭到严重破坏。1958年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能按期召开,立法工作基本停顿下来,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宪法被虚置,共和国法制建设陷入低谷。“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便停止活动。各级党政机关被摧毁,被所谓集党、政、军、审判、检察权于一身的“革命委员会”取代。1954年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体制发生了畸变,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失去了保障。“文化大革命”期间泛滥的极端“人治”现象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遭遇重大挫折。这一时期的历史经验为之后中国的法治道路提供了教训,为之后全党和全国人民清除“人治”思想、迅速凝聚法治共识提供了基础。

(三) 依法治国方略实施阶段

拨乱反正工作开始后,中国逐步恢复法制秩序,走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道路。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说:“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28)《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载《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中国重新走上法制道路的起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验、教训,拨乱反正,把工作重点从阶级斗争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29)《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载《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59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0)《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载《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页。新中国成立初期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八字方针扩充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同时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搬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议程上来”。为了加强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彭真同志为主任的法制委员会。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正式启动“文革”后民主法制的恢复重建工作。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宪法。一系列有关国家机构的法律、民法通则和一系列单行民事法律、刑法,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一批经济领域、公民权利保障领域、涉外领域、行政管理领域的重要法律相继出台,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社会主义法制保驾护航。改革开放后,如何在法制条件下正确处理市场与计划之间的关系成为决定改革成败的关键问题。1988年以后,在经济改革浪潮下出现了经济过热现象,价格双轨制、计划经济体制下僵化的流通体系等因素导致国民经济出现了暂时的混乱局面,中国走到了改革的十字路口。1992年,邓小平决定赴南方视察,到改革开放的最前沿阵地去。邓小平在视察途中发表的一系列论述,形成了著名的“南方谈话”,再次明确指出中国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方向不会改变。1992年1月28日,在珠海市粤海大厦考察时,邓小平说“谁反对改革开放,谁就去睡觉”,(31)田丰主编:《敢为人先:改革开放广东一千个率先》(政治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45页。为中国继续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奠定了思想基础。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目标:“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要求我们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32)《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2页。从此,中国立法工作进入以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为主要内容的新阶段。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新阶段的立法任务是“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立法的重点是“抓紧制定关于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律”。同时,“要适时修改和废止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法律和法规”。(33)《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0-31页。中国的法制工作与经济改革一道,进入发展快车道。

通过总结、吸取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中国共产党正式确定依法治国方略。1997年,江泽民同志在中共十五大所作的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过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改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改变代表了中国共产党法治理念的深层次转变,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体现了包括法学家在内的所有法律工作者在改革开放后的实践成果。李步云说:“从法制到法治,是20年改一字。个中艰辛,法学界深尝其味。”(34)李步云:《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载《法制日报》2007年9月15日。党的十五大报告概括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35)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 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97年9月12日),载《求是》1997年第18期。在立法方面,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36)前引,江泽民文。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入宪使1999年宪法修正案成为中国法治道路上的里程碑。此后,一系列重要法律先后出台:在市场主体方面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投标招标法、会计法、审计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在金融方面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等;在农业方面制定或修改了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乡镇企业法等;还有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振兴和发展基础产业等方面的法律。

2000年2月25日,江泽民同志在广东省考察工作时,从全面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和如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出发,首次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了比较全面的阐述。“三个代表”即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个代表”被视为中国共产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同时也指引了中国法治建设的目的和方向。2002年,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上所作的报告中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37)《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要求。此外,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个重要内容。

胡锦涛同志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期间,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深入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以及十七大报告、十八大报告等文章或讲话中,对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等作了深入阐述,对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新的回答。2007年,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所作的报告中指出:“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38)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2-13页。科学发展观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立场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法治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法治思想与科学发展观是一致的。根据科学发展观,中共中央提出“和谐社会思想”,认为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意味着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科学发展观包含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包括: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主导中国全社会思想和行为的价值体系,法治正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全面”和“加快”成了法治建设的发展基调。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把依法治国和民主政治紧密联系起来。(39)前引,胡锦涛书,第30-31页。张文显在评价党的十七大报告时说:“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所作的报告是一篇非常重要的政治报告,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纲领性文献。从法学和法治的角度,也可以说是一篇精辟的法治报告,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光辉文献。”(40)杨悦新:《一篇精辟的法治报告:张文显代表对十七大报告的法学解读》,载《法制日报》2007年10月17日。

2012年11月8日,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所作的报告,被认为是一篇贯穿法治精神的纲领性文件,法治成为报告中最抢眼的亮点。在报告中,“法治”出现18次,“依法”出现21次,同时还出现了新表述、新定位、新动向,释放了新的强烈信号。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4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7页。“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一新的提法,意味着执政者要时刻用法律标尺来考量自己的行为。报告还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这也是历次党代会报告中首次要求干部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执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提法首次将法治上升到了思维方式和方法论的高度,同时也指明了十八大以后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重点。

(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阶段

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开始实施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重大举措,全面依法治国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共同构成“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逐步形成。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逐渐发展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全面深化改革确定法治中国目标。2013年11月9日至12日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是新时代改革再出发的重要里程碑。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在改革理论和政策上取得一系列新的重大突破,是新时代改革再出发的顶层设计。全面深化改革成为“四个全面”的组成部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突出主题。该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4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1-32页。“法治中国”是习近平同志担任浙江省委书记时实施的“法治浙江”的升级版,与“平安中国”“美丽中国”等一起成为“中国梦”的组成部分。中国梦代表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价值认同和价值追求,对中国梦的共同追寻昭示了每一个中国人都能在实现中国梦的奋斗过程中实现自己的梦想。2013年10月23日,在同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习近平总书记说:“中国梦是一种形象的表达,是一个最大公约数,是一种为群众易于接受的表达。”(4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论述摘编》,中共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0页。法治中国,就是每个中国人的梦想。

中国共产党发布法治宣言书。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又一个里程碑。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以党的最高文件形式对全面依法治国进行顶层设计,也是世界政治的重大话题。这是共产党在国际共运史上第一次发布法治宣言。该决定是一篇共产党人的新宣言,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中国共产党向中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中国法治建设将要全面推进,加快步伐,不断开启迈向法治中国的新进程。该决定体现了习近平在浙江担任省委书记时主持制定的《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中的宝贵经验,对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实现总目标的基本原则作出了详尽阐述,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任务进行了全面部署。“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被确立为“新十六字方针”。该决定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之一。该决定规定的全部内容构成了一个区别于世界其他国家的法治实践和理论体系,是世界法治进程中的重大创新。

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2014年10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讲话中首次提出“全面推进从严治党”。2014年12月13日至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提出:“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这是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四个全面”思想,而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则是将其提升到了一个全新的战略高度。“四个全面”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第一次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定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一步”;第一次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确定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一次将全面依法治国论述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姊妹篇”,将两者形容为“鸟之两翼、车之双轮”;第一次为全面从严治党标定路径,要求“增强从严治党的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实效性”,进一步将中国共产党锻造成为更加坚强的领导核心。“四个全面”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小康社会的根本途径。全面从严治党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必然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全面依法治国至关重要。全面从严治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最根本的保证。2016年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问题,制定了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和强化党内监督等方面将治党管党全面从严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掀起了力度、广度、深度空前的反腐败斗争。这场反腐败斗争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重拳“打虎”“拍蝇”“猎狐”,对全面依法治国产生了重大推动作用。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被确立为指导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系统回答“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重大时代课题时,提出了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2017年10月18日至24日,党的十九大召开。习近平总书记作了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概括并提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内容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概括的“八个明确”和“十四个坚持”。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一系列重大问题作了回答,例如,明确新时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是“五位一体”、战略布局是“四个全面”,并强调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等等。对这些重大问题的集中回答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提供了逻辑自洽的诠释依据。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并提出要“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2018年3月,中共中央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作为中共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研究全面依法治国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协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等。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并入司法部,从而使司法部的地位发生了重大改变。在2018年8月24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说:“党中央决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设立这样的机构,目的是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44)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载《求是》2019年第4期。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最基本特点。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成立是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举措。从中央顶层机构设置开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正在稳步、有序地全面铺开。

三、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5000年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民族。在古代世界四大文明中,中华文明是令世界惊叹的奇迹。中华文明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中华儿女的血脉里一直流淌着优良的法制文明基因。在世界五大法系——欧洲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中,虽然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但中华传统法制文明曾对世界法制文明作出杰出贡献。习近平总书记说:“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45)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法治道路》,载《求是》2015年第1期。从先商文明开始的4000年间,无论王朝如何更替,无论统治者如何排斥异己思想,无论思想流派如何歧异,历朝历代思想家总能兼容并蓄、融会贯通,使包括法律思想在内的中国思想成为推动中国历史前进的强大精神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基因的表达载体。

(一)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博大精深

法律文化的核心维度是制度和思想两个层面。从制度层面看,制度有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清晰,有因有革,内容丰富,特点鲜明。很多人认为中国古代法律“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但也有人反对这种观点,认为中国古代“民刑有分”“历代主要律典是刑法典”。(46)[英]亨利·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小引。在中国古代的多种法律形式中,除了律典作为刑事法律之外,历朝的民事、行政、经济、军事等法律包含在令、敕、条例、条格等形式的规则规范中,还有大量的单行法以及民间法律渊源。从思想层面看,儒、法、道、佛各家与法律相关的思想很丰富,各家思想互补,形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系统。

中国古代律典主要是刑法典。先秦文献中包含有夏之“禹刑”,商之“汤刑”的记载。春秋时期成文法陆续颁布,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邓析编订“竹刑”,晋国亦“铸刑鼎,着范宣子所为刑书”。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法典《法经》。秦国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秦律》。西汉萧何以《秦律》为基础,制成《九章律》,确立以律、令、科、比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47)参见邓建鹏、杨潇:《儒学视界与法制叙事的局限:〈汉书·刑法志〉再研究》,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9年第6期。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曹魏制定《魏律》,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等八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享有特权的“八议”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后世称“十恶”);北魏、南陈法律中规定官吏可以官抵罪的“官当”制度。隋朝制定《开皇律》;唐代制定《唐律》,编定《唐律疏议》。宋代以五代时后周的《显德刑统》为基础修改而成《宋刑统》。辽代参照唐律编定《新定条例》(又称《重熙条制》)。金代制定《皇统制》,后制定《续降制书》《大定重修条制》《泰和律》。元代颁布《至元新格》,制定《大元通制》。明、清法规以律为主,律外有诰、例、令、条例、则例、会典等。明代制定《大明律》《明大诰》。清代制定《大清律例》。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发展蔚为壮观。

中国具有行政立法的传统。《尚书·周官》记述了西周设官分职和用人之法。周礼亦称《周官》或《周官经》,是儒家经典之一,其目的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以周人的标准来规范各族和各代礼乐内容,加强周人血亲联系和维护宗法等级秩序。周礼的内容极为丰富,涉及周王室官制、战国时代各国制度以及儒家的政治理想,是一部通过官制来表达治国方案的著作,内容极为丰富。《周礼·天官·大宰》:“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一曰治典,以经邦国,以治官府,以纪万民;二曰教典,以安邦国,以教官府,以扰万民;三曰礼典,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四曰政典,以平邦国,以正百官,以均万民;五曰刑典,以诘邦国,以刑百官,以纠万民;六曰事典,以富邦国,以任百官,以生万民。”其中的治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即古代六方面的治国之法——六典,由六官各掌一典,负责制度的具体实施。《唐六典》全称《大唐六典》,是传世典籍中最为古老、最完整的具有封建时代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文献。六典之名出自周礼,后世的六部即受到了周礼思想的影响,按照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制,明确规定了国家各级行政机构的规范、官吏的编制、职责权限以及对官吏的选拔、考核、奖罚等行政管理制度。之后,元代有《元典章》,明代有《明会典》,清代有《清会典》。清代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会典”,意思是“典章会要”,内容以“职官”为纲,记录中央与地方官职制度沿革。中国古代“2000年间,历代统治者都把编制立法作为行政管理的手段力图实现‘职有常守,官有常员’的行政编制法律化的目的,这在世界历史上,的确是不经见的”。(48)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8-49页。

中国古代的家法族规是国家法的有力补充。在中国古代社会,民间规范是补充国家法的另一种“法律”,家法族规、各种民间性组织制定的规范、村规乡约以及各种风俗习惯等是民间规范的表现形式。“民间法具有多种多样的形态。它们可以是家族的,也可以是民族的;可能形诸文字,也可能口耳相传;它们或者是由人们有意识地制订,或者是自然生成,相沿成习;其规则或者清楚明白,或者含混多义;它们的实施可能由特定的人群负责,也可能依靠公众舆论和某种微妙的心理机制。”(49)梁治平:《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兼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多元格局》,载《中国文化》1997年第1期。例如,中国古代广义上的家族法,既见于国家法中,也见于民间家法族规中。在中央专制权力无法直接作用于基层的背景下,国家统治者以国家名义支持流行于社会上具有伦理法性质的“家法”“族规”“家训”等作为国家法的补充,尤其是封建社会后期,家法族规的作用十分突出,构成中国古代家族法别具一格的内容。(50)参见《论家族法》,载钱弘道:《中国法学何处去》,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6页。中国古代家族法是宗法制度的衍生物和缩影,宗法制度则起源于原始社会后期以血缘为纽带的父系家长制。这种体现宗法精神的法律文化,与希腊、罗马奴隶制法律文化衍生出的西方近代法律渊源具有显著区别。

民族的、宗教的、宗族的、行会的规则或规范等可以称为广义上的习惯法。与国家法相比,习惯法更贴近于基层普通百姓的实际社会生活,它是从社会生活的土壤中自然地生长出来的,是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习惯法客观上起着调节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法国学者勒内·达维德说:“研究按西方叫做私法的中国私法,必须把注意力放在中国的习惯上。”(51)参见[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489页。在基层社会,各种血缘的、地缘的和其他性质的团体,如家族、村社、行帮、宗教社团等社会组织和社会实体,发挥着中央专制权力难以发挥的作用。这些民间社群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对一般民众日常生活有很大影响。这些组织所推行的制度化的规则,由风俗习惯长期演变而来,在不同程度上扮演“法律”的角色。

中国古代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正统。春秋战国是一个伟大的思想竞争时代。几乎所有中国自生的哲学思想和文化创造都能在这个时代找到思想源头。儒家、道家、法家、墨家是最主要的四大思想流派。儒家学派对中国人的影响,至为深远,儒家五经——《易》《春秋》《诗》《书》《礼》支配了中华学人思想近2000年之久。《礼》分为《礼记》《仪礼》《周官》等部分。《礼》所包含的儒家中心思想和具体方案体现了通过恢复礼教重整社会秩序的目标纲领。在收集整理这些历史典章基础上系统阐述了儒家核心思想的孔子,被尊为“万世师表”,其言论集《论语》也被列为经典。老子将“道”作为理解宇宙自然法则的核心概念,形成独特的宇宙观、社会政治思想、人生处事和修养原则,其所作的《道德经》被尊奉为道家学派的经典。《道德经》被认为是中国古代最具哲学思想的著作。例如,在黑格尔的心目中,在中国古代只有一位哲学家,那就是老子。黑格尔写道:“中国哲学另有一个特异的学派,以思辨作为它的特性,这派主要的概念是‘道’,这就是理性,这派哲学与哲学密切联系的生活方式的发挥者是老子。”(52)[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中国哲学》(第1卷),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125页。并且认为,老子的“道”乃是“一切事物存在的理性基础”。墨翟的中心思想是博爱、和平、反浪费、反享受、反侵略,充分代表了当时平民阶层的利益诉求。记载墨翟言行的《墨子》是墨家学派经典。法家主张“缘法而治”“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李悝、管仲、慎道、吴起、公孙鞅、申不害、韩非、李斯都是法家代表人物,领导了当时各国富国强兵的改革运动。儒、道、法、墨的学说体现了不同的政治和法律思想。儒家学说的基石范畴是“仁”。“仁”的内容是“爱人”,“忠”和“恕”就是完成“仁”的手段,“孝”是一切行为和规范的基本要求和逻辑起点。(53)参见柏杨:《中国人史纲》(上),山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36页。这些主张对于稳定大一统国家的社会关系,奠定中央集权的伦理基础具有重要意义。法家思想表现为一种统御术。法家认为,君主应当通过削弱旧贵族特权而建立绝对权威,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和维护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从而提高国力。道家主张清静,不要作为,任凭事物自然发展,主张无为而治,从而在根本上消除国家动荡的隐患。墨家抨击儒家以礼乐规制的社会尊卑秩序和各诸侯国的暴政,主张“兼爱”,认为只要大家“兼相爱、交相利”,社会上就没有强凌弱、贵傲贱、智诈愚和各国之间互相攻伐的现象了。在法律思想的影响力方面,儒家和法家在当时的统治阶层当中影响最广,两派互相争论,互不相让。

在孔子思想体系中,“礼”和“仁”是分不开的。《论语·八佾》载:“人而不仁,如礼何?”孔子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德治,打破了“礼不下庶人”的限制。“礼”起源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教仪式,进入阶级社会后被统治阶级改造成体现等级秩序的行为规范,其主要功能是“别贵贱、序尊卑”。西周初,实行礼制,“礼”成为维持社会稳定和推动国家运转的基本规则,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礼记·曲礼上》载:“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这表现的就是礼在儒家社会秩序中无所不在的重要地位。儒法合流之后,礼与法的关系逐渐被建构成“本”与“用”的关系,《唐律疏议·名例》即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礼有治国、理家、律己的功能,礼刑结合、儒法会通,成为关乎中国古代社会能否长治久安、决定王朝治理成败的关键。

战国、秦朝时期,迎合了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结构变化的法家思想在政治上可谓“独步天下”,法家理论得以全面实践。道家思想在战国末期发展出“黄老之学”,为西汉初年恢复经济、稳定统治的实际需求提供了“无为而治”的方针政策。从出土文献资料看,在汉初标榜黄老“无为”政治的同时,制度层面则体现了对秦代法制的继承。汉武帝执政,着力加强中央集权后,“黄老之学”被渐渐废弃,代之以“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专门研究《春秋》的董仲舒攻击其他学派是左道旁门、邪说妖言,建议非“五经”之内的著作、非孔子传授的书籍应一律禁绝,不准流传。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儒家学说遂成为皇权钦定、中国唯一的正统思想,学术自由、百家争鸣的时代成为历史。魏晋之后,儒学衰落,佛道兴起,继承了黄老思想的玄学在魏晋200多年的门阀政治背景下风行起来,侵蚀了两汉儒家经学的正统地位。至隋唐两宋,儒释道三教鼎立的局面达到高潮,三教理念的交流空前频繁。三教在唐宋时频频进行廷争,通过彼此之间的陈述与辩论,产生了更多共同使用的词汇、概念和思维表达方式,客观上使三教在内质上加深了彼此的了解与认同。儒释道三教走向合一道路。例如,从唐代开始风行的禅宗就是一个典型的儒、释、道三教结合的佛教派别。经历了思想交融时期的儒家思想在宋朝时期重新占据庙堂的崇高地位,程颐、程颢、朱熹等推动了理学的诞生,儒家发展进入新阶段。理学又称道学,是以研究儒家经典的义理为宗旨的学说,即所谓义理之学。朱熹建立了庞大的理学体系,其思想被尊奉为官学,在宋、明、清占据主导地位,其本人更被尊为“朱子”,与孔子并称圣人。陆九渊与王阳明等逐步建立心学,“知行合一”等思想的提出完成了明代儒学由理学向心学的转向。纵观中国历史,各派学说中的法律思想,都对中华传统法律思想的形成提供了思想渊源。虽然儒家一直以来被推崇为正统意识形态,但在具体治国理政上,统治者一贯以维护中央集权体制为根本出发点,兼采儒家“王道”和法家“霸道”,施行“王霸道杂之”的统治术。汉、唐、明、清等朝建立功业的帝王都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兼擅儒法两家理念精华。

近代以来,学界一般给儒家贴上“人治”与“德治”的标签,给法家贴上“法治”的标签。人治和法治并不是中国法律史上固有的概念,而是随着近代“西学东渐”之风,由中国学者从西方引进的。最先将人治和法治用到先秦儒法两家头上去的,大概要推梁启超。他在1922年出版的《先秦政治思想史》一书中,称儒家为“人治主义”“德治主义”“礼治主义”,称法家为“物治主义”“法治主义”“术治主义”“势治主义”。(54)“人治法治对立论”几乎成为研究先秦儒法两家法律观的一条准则,改革开放以后的反思性讨论,参见俞荣根:《“儒家人治法家法治对立论”质疑——兼论先秦法律思想研究中的一个方法问题》,载《现代法学》1984年第4期。这种标签至今仍在学界占据主导地位,学界认为“人治”“德治”与“法治”是儒家和法家争论的焦点。这种认识将西方文明中由Ius、Lex引出的法概念严格转译为“法”或“律”,将现代法治文明学说对应于中国传统的“法家”思想,从名词概念出发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作为“法治”“德治”二分法的法治对立面。这客观上导致了人们对中国法治资源的忽视。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礼”“乐”“教化”等理念都蕴含了法治理念中不可或缺的各种元素。我们要在对其进行充分全面的考察后才能从整体上准确把握中华传统法律文化。(55)参见谢晖:《法律工具主义评析》,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1期。中华传统社会中诸如维护中央政府行政统一、系统防范和打击地方贵族分裂势力、严格惩治官僚腐败、在宗教宽容态度下防止宗教势力过度介入中央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制度保证了中国封建集权社会的相对稳定,为中华文明的延续和繁荣创造了条件,在今天也有警示借鉴作用。

(二) 对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转换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存在明显的法律工具主义倾向,这与现代法治主义是对立的。法律是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结合体。所谓法律工具主义,顾名思义,就是把法律的本质和功能单纯地界定为统治者的统治工具。法律工具主义反映的是一种关于法律本质和功能的法学世界观和认识论,(56)参见南杰·隆英强:《中国气派之本土法学发展的道路选择——从法律史学与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思路切入》,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9年第6期。与法律至上主义和权威主义相区别。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倾向于片面强调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史记·酷吏列传》即谓:“法令者,治之具也。”法家的法律工具主义最为典型,儒家也将刑罚看作维持专制君主的工具。《贞观政要·论公平第十六》即记载了魏徵的形象的比喻:“仁义,理之本也;刑罚,理之末也。为理之有刑罚,犹执御之有鞭策也,人皆从化,而刑罚无所施。”魏徵说国家好像是一匹奔马,骑在马上的骑手就是皇帝,皇帝手中拿的鞭子就是法律,把刑罚的工具性更加形象化。但我们今天解读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时,不能绝对化、机械化。应当看到的是,这一比喻反映了一些中国古代思想家确实具有某种朴素的全面法治理念。魏徵虽然把法律看作皇帝手中的鞭子,但同时强调了“仁义”和“教化”的作用。“仁义”理念是统摄治理工作的法律思想基础,“教化”理念描述了规范性向内生守法性的转化过程,这些概念比刑罚等正式法律制度更为有效,更为深刻。

长期以来,法律工具主义倾向在中国占据主导地位。法律被认为是实现阶级意志和阶级统治的工具,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进行阶级斗争的“刀把子”。一些经典理论将法律概念表述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调节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手段。”把法律认定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揭示了阶级社会中法律的本质属性,无疑是正确而深刻的。然而,一味强调法律的统治工具属性,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与阶级关系的片面理解。根据法治建设的时代要求,法学界已经开始对相关理论作出补充,试图对法律作出贴近时代的解释。如张文显说:“理性是法治精神的核心要素,法律就是定分止争的实践理性。”(57)张文显:《法治的文化内涵——法治中国的文化建构》,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4期。但一些普法宣传,甚至法律考试辅导书和中小学课本的法律常识中,还能看到法律是工具的说法。我们在干部学习、学校教育中应当在正确讲述经典马克思主义作家关于法与阶级关系论述的基础上,强调法律的价值属性和理性特征。法律是什么?我们可以这样界定“法律”:法律是以公平正义为目标,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这个定义突出法律的价值理性,突出法治目标追求,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

西方学者中也不乏法律工具论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与美国法学中的“实用工具主义”(Pragmatic Instrumentalism)不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是专制政治的产物,或者说就是专制主义的组成部分。美国实用工具主义是资本主义时期形成的实用主义哲学、社会学、法理学和现实主义法学中某些理念的汇聚,是相对于分析实证主义、自然法学和历史法学而言的一种法学思潮。在20世纪中期,这个法学思潮是法律界最具影响力的理论,主要原则和理念的影响至今犹存。萨默斯(Robert S.Summers)首次将这种思潮概括为实用工具主义法学,并且认为实用工具主义法学能够与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历史法学并驾齐驱。(58)参见[美]罗伯特·S.萨默斯:《美国实用工具主义法学》,柯华庆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代译序。萨默斯说:“法律规则和其他形式的法律本质上是被人们设计出来的经世致用的工具,既非官方运用权力依据自然法制定出的一般规范,也非带有历史特征的社会现象。”(59)前引,萨默斯书,第2页。关于法律是工具,庞德也说:“法律是工具,而不是目的。”(60)关于庞德“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观点,参见R. Pound. My Philosophy of Law, in C. Morris(ed.), The Great Legal Philosophers-Selected Readings in Jurisprudenc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71, p.532.中西方把法律看作工具的思想区别在于,西方一般是在资产阶级民主法治框架下把法律看作工具,中国古代则是在专制框架下把法律看作一种统治工具。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要批判的是服务于专制政治的法律工具主义,而不是一般作为法治系统工程意义上的法律工具主义。当然,两者很容易混淆。法律工具主义在中国具有独特的语境,不能生搬硬套美国的法律工具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主张的是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三者有机统一基础上的“法律至上主义”,而不是法律工具主义。

以民为本,重视以德治国。“民本”一词最早见于《尚书·五子之歌》中的“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之语。民本,意思是民众是国家和君主统治的基础,只有重民、爱民、养民、教民,统治才能稳固,国运才能昌盛长久。民本思想发端于商周时期神权衰落之际,在春秋战国“百家争鸣”时期成为儒家“仁政”学说的核心内容,并最终成为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本思想对皇权专制形成了强大的制约力量。中国古代重视德治,有道德教化的传统。孔子在《论语·为政》中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孔子的为政以德,要求统治者要具备道德,自身首先做到身体力行、以身作则,否则老百姓就不会服从统治。这就是孔子在《论语·子路》中说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德治的出发点和归宿都在于重民、惠民、教民、以民为本。因此,统治者以身作则的目的是要实现以德化民的目标,即用德的标准进行教化,化个人的不良心性,唤起人们内在的、正直的、善良的天性,使之自觉改恶迁善,这也就是《孟子·尽心上》所谓“民日迁善而不知为之”。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和实践塑造了中国独特的政治法律文化。(61)参见武树臣:《“德治”“法治”与当代法律文化建设》,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年第4期。张晋藩说:“从历史上看,德之功在于化,然而只凭德还不足以禁人为非、惩治犯罪,不能有效地驱动国家机器的运转,实现国家对内对外职能,而必须与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相结合。正因为如此,德法互补、共同为治才成为古代政治家、思想家的治国方略,形成了数千年特有的治国理政传统。”(62)张晋藩:《中华法文化的传统与史鉴价值》,载《求是》2019年第7期。道德和法律的结合在中国古代社会的表现形式就是礼法结合——以礼制为代表的行为规范以及以刑罚为代表的法律惩戒相结合。礼法结合的统治模式从战国时期逐渐兴盛延续至清末,虽几经反复和发展,但基本结构没有变化。以汉武帝刘彻为起点,自西汉至清朝的2000多年间,不管是圣君贤臣还是昏君庸臣,不管是汉民族统治者还是逐渐汉化的少数民族政权,都无一例外地选择了礼法结合模式。礼法结合综治思想所体现的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主要特征,影响深远。(63)参见俞荣根:《礼法之治:传统良法善治方略钩沉》,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年第5期。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看,德治和法治不是对立的;相反,两者组成了一个互补的系统。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道德是法律得以实施的根本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是对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换和传承。(64)参见姚建宗、金星:《“法治”与“德治”在当代中国的定位与归位》,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年第3期。

四、 汲取世界法治理论精髓

西方法治思想起源于古希腊。在发达的奴隶制经济和文化基础上,罗马法学家发展了古希腊法治思想。进入中世纪封建社会后,在宗教的帷幕下发展的教父哲学和经院哲学思辨为西方法治思想注入了新的思想内涵,法律的神圣性、权威性在理论层面愈发巩固的同时,也随着宗教势力的传播根植于人们心中。欧洲的近代三大思想解放运动——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与启蒙运动使人们的思想逐步从封建社会的心灵枷锁中得到解放,法治精神随平等、自由等进步理念一道得以进一步弘扬。从格劳秀斯、伏尔泰到卢梭和康德逐步形成并发展的人权和人民主权思想,从博丹、洛克到孟德斯鸠和杰斐逊逐步确立并完善的三权分立思想,促使西方法治思想体系最终完整地确立起来,(65)参见钱鸿猷:《西方法治精神和中国法治之路》,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6期。从而构成了以民主、人权、平等三方面为内核的西方法治思想传统。

(一) 法治的基础是民主

在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传统中,从亚里士多德到近现代,法治观始终与对抗专制、主张民主并提。法律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始终是西方思想家讨论法治问题时的焦点。美国法学家埃尔曼在《比较法律文化》中说:“从古代起,西方人便激烈而无休止地讨论着法律与权力的关系,这种争论奠定了法治观念的基础。”(66)[美]H.M.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92页。法律与权力的关系问题,即法律的统治(Rule of Law)还是人的统治(Rule of Man)问题,实质是政体选择问题。专制与民主的区别就在于权力归属。

讨论西方法治思想源头,无法绕过两个人物:一是柏拉图,二是亚里士多德。古希腊的城邦体制为全人类的政治文明建设提供了试验场。伯罗奔尼撒战争后希腊的古典时代进入尾声,奴隶制城邦的古典民主模式面临全面危机,雅典社会陷入动荡。这种背景为希腊哲学家对古典政治模式进行深入探讨创造了条件。在此过程中,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两人的哲学、政治学思辨体现了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由于目睹了因战后异变而全面暴露的古典民主制弊端,柏拉图对古典民主制丧失信心,转而将政治热情投入幻想“哲学王”统治;亚里士多德在对希腊世界各种政体进行深入分析后,则选择了推崇法治,认为法律可以免除一切个人情欲的影响,是神祇和理智的体现,人类可以借由法律的统治达至良好的治理效果。苏格拉底之死,向柏拉图展现了一幅活生生的民主施暴画面,使他瞥到了潜藏在当时回光返照的古典民主制背后的集体暴力,无制约的古典民主所遮蔽的集体暴力在柏拉图的心中种下了一颗毒牙——当时已然风雨飘摇的古典民主制成为他心目中“最坏”的一种政体。因此,柏拉图主张富有智慧的哲学家掌握政权:“当初我对于政治,雄心勃勃,但一再考虑,看到政局混乱,我彷徨四顾,莫知所措。我反复思之,唯有大声疾呼,推崇真正的哲学家,使哲学家获得政权,成为政治家,或者政治家奇迹般地成为哲学家,否则人类灾祸总是无法避免的。”(67)[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译者引言。柏拉图困心衡虑设计的“理想国”图景成为西方乌托邦之滥觞。柏拉图乌托邦思想一直影响了后世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和康帕内拉的《太阳城》的构想。后来,柏拉图远赴西西里岛的锡拉库扎,希望通过教导当地的幼年君主而将自己的“哲学王”统治理想付诸实践,却最终失败,成为一场“悲壮的徒劳”。在其晚年所著的《法律篇》中,柏拉图构建了马格尼西亚这一法律拥有至高权威的“法律理想国”,向法治转向,却仍旧对“人治”念念不忘,认为“不据法律的”国家是最为完美的统治形式,“法治”国家只是次优选择。

如果说柏拉图的主张充斥着“理想主义”,那么亚里士多德则更多地体现了“现实主义”。亚里士多德更加富有实践主义精神。受其老师柏拉图影响,亚里士多德注重通过教育贯彻自己的政治主张,其学生亚历山大大帝、托勒密一世以及卡山德等君主分别在之后的希腊化时代里将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几乎传遍了当时的整个西方世界。在扬弃柏拉图“哲学王”统治模式的前提下,亚里士多德延续了柏拉图开拓的理念世界概念以及《法律篇》中的法治思想传统。

在自己搭建的形而上学哲学体系下,亚里士多德将法律同超然的理性、至善等概念结合起来,使法律从理论上具有了跳脱具体条文的价值维度,正式开启了西方的自然法思想传统。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可以概括为两点:良法之治,法律至上。亚里士多德认为要实行法治,良好的法律是前提;而要有良好的法律,就必须有良好的政体。最良好的政体是克服了单一政体弊端的,以中产阶级作为稳定器的混合型共和政体。(68)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01页。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法治一词具有三项要素:第一,它是为了公众的利益或普遍的利益而实行的统治,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的利益或个人的利益的宗派统治或专横统治;第二,它是守法的统治,即统治的实施须根据普遍的法规,而不是根据专断的命令;第三,法治意味着要通过人民的习惯性守法来维护法律的权威,而不能仅仅靠武力来维持专制统治。(69)参见[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盛葵阳、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27页。概言之,这三要素的含义是:法治是指立法者应当遵循理性的引导,从而获得公民的普遍同意,在法律规制引导的治理过程中达成善治目的,摒弃并抑制个人或少数人的恣意专制统治。古典时代末期的雅典以及希腊化时代初期各城邦国家的各色政治制度为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提供了丰富的研究和批判对象,其流传下来的学术著作为后世,尤其是近现代西方政治、法学学说的复兴提供了宝贵经验和精神指引,也对近现代西方法治思想提供了最早的实践样本。

对抗暴政和法治的目标都是善治。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体系中,善或自然法是至高无上的,是比具体的城邦民主或贵族政体、法治和自由理念等更具统摄性的概念。善是正义、美德、自由等一切美好追求的源泉,是所有价值的总汇。现代治理理论依然将法治的目标设定为“良法善治”,在扬弃形而上学进路的基础上仍然保留了自然法传统的价值维度,体现了一种理想主义。这种理想主义与老子的“上善若水”和柏拉图的“至善”理念、希腊各城邦政体所追求的治理目标相通。法治以及现代法治规制下的民主政治就是具体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善治。如果把善治放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那么善治就是以人类的福祉为目标、以法治等为具体方式的治理过程和状态。古希腊时代奴隶制社会中诞生的法治思想虽囿于当时的社会生产水平和城邦体制具有天生的局限性,却为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乃至全人类的法治文明奠定了基础。

近现代西方法治传统中有一个核心观点,那就是:法律是国王,法律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西方世界近代化的主基调是破除教会和封建贵族特权,在建立民族国家过程中巩固君主和中央权威,从而为资本主义发展扫清障碍。在这个过程中,传袭自古典时代自然法思想的自由、平等等概念又为限制君主权力、建立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提供了思想指引。主张法治的西方思想家们确信法律能提供可靠的手段保障每个公民免受任何人专横意志的摆布,确信法律是侵害者和被侵害者之间的一道屏障,法律能够保障个人不受执掌政治权力之人的歧视和迫害,从而将人从封建关系中解放出来,在主权者的直接保护下投入资本主义生产。在近代西方思想家看来,人治观和法治观的对立,实质上是封建专制观与近代民主观的对立;只有尊崇法律至上,限制统治者权力,才能达到法治状态,从而克服君主专制和多数人暴政的威胁。洛克的分权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以及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都是西方近代法治思想的经典理论,也是近代民主思想的西方表达。卢梭说:“实行法治的国家必须是也只能是民主共和国,只有在民主共和国里,法律才是社会公意的体现,具有至上的权威,才能使统治者变成法律的臣仆,依法行使来源于人民——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称之为共和国;因为唯有在这里才是公共利益在统治着,公共事物才是作数的。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制的。”(70)[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51页。在卢梭这里,法治的第一要求是推翻君主专制,在政治上建立民主共和政体,将民主共和政体的一系列原则写入宪法,将民主制度法律化。主张法治的西方思想家无一例外地抨击专制,认为法是一种理性表达,而君主一人的任意意志之治必然会屈服于荒谬绝伦的私欲,没有人性,没有理性,只有暴力和恐惧。孟德斯鸠说:“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7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58页。在专制政体下,人的主体地位被剥夺,近代化的法治精神无从生长,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无法建立起来。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君主政体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72)《摘自“德法年鉴”的书信》,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11页。

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西方思想家以破除封建特权、保障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出发点,以自然法思想为旗帜,提出了一整套具体的民主和法治实践方案以及相应的理论论述。其中,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对于之后的无产阶级革命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理论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一个原则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其思想源头可以追溯到宣扬自由、平等、民主等理念的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近代西方思想家所提出的民主法治社会图景虽对建立和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存在重大的局限性。当前,一些西方势力利用近代以来形成的民主法治思想传统和西方国家的实践,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无非是出于三种原因:或者别有用心,或者看不到中国的法治成绩,或者不懂得中国实际。应当看到的是,近代西方思想家的理论根植于当时深刻的社会发展变化和社会经济政治实践当中,不是单纯的理念产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正是在中国实践的基础上,对民主和法治等概念作出了最新的、最符合实际的中国诠释。

(二) 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权

西方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指向人权。从根本上讲,任何法律都以权利为前提,只有以相应的权利为依据的法律才是正义的。法治的一切目的都是为了保护个人和平、安全地享受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人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里出现了“基本权利”和“人权”两个概念。在国外或国际法律文件中,人权和基本权利一般是可以作为同义词交互使用的。如美国《权利法案》中使用的是“rights”(权利)和“inherent rights”(天赋权利)。在讨论相关问题时,人权,有时因具体适用环境而具有了特殊的政治意义,而大多情况下则指向基本权利——把人权定义为个人生来就应当拥有的基本权利,即人的生存、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最基本的权利。因此,人权被认为具有更广的包容性和更一般的普遍性,在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之间可以通用。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即公民权,是国家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应当或必须具备的,与资格、能力相联系的权利,可以被理解为人权在宪法意义上的具体化,一般为法学常用。(73)相关讨论,参见张龑:《论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载《法学家》2010年第6期。通过法律厘定和保护基本权利的方式实现人权保护是近代以来法治的根本目的。

古希腊哲学家并没有直接讨论权利问题,而是专注于什么是正当或什么是正义等议题,但通过正义实现方式和国家治理方式等问题的讨论,他们的思想已经指向了通往正义的法治道路。早期的柏拉图把正义的实现寄托于统治者个人身上,而不是通过法律实现正义。但是,现实使柏拉图不得不放弃这种思想,寻求法律来实现正义。柏拉图说:“我们应该有办法仿效‘黄金时代’的生活,如同传说的那样,在公共和私人生活中——在我们的国家和城邦的安排中——我们应该服从那引起具有永久性质的东西,它就是理性的命令,我们称之为法律。”(74)[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8页。在此基础上,亚里士多德进一步认定法律是人类智慧的体现,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以其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人们服从法律就是在服从正义,立法的根本目的是要促进正义的实现。自此,法律中必然包含的应然性维度大体成型,以权利搭建的法律帝国在孕育之中。

罗马法中是否明确存在权利概念是有争议的。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罗马法中已存在权利概念,学界也普遍使用“权利”来解释罗马法中的各种制度。在相关的罗马法教材和论文著作中,学者一般也都认同这个观点。但是,学界内对此存在不同声音。(75)参见方新军:《盖尤斯无体物概念的建构与分解》,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关于罗马法中是否存在权利概念所进行的论争,主要是围绕罗马法中表达权利意向的Ius词根展开的。反对者认为,Ius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权利”,现代的权利概念出现在中古时代的14世纪。然而,即便是反对者也并不否定罗马法中存在权利观念和意识:“当我们证实了罗马法中并不存在权利概念时,我们却不能想当然地将罗马人当时可能存在的权利观念和权利意识也一同否定了。因为或许就是罗马人思维中的那么一点点权利观念和权利意识的火星,经由基督教作为火种保存和蓄养起来,才在中世纪末期生成了权利概念的火炬,借着文艺复兴运动刮起的个人主义之东风,点燃了近现代民法中权利思想的熊熊圣火,并最终伴随着民法典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而燎遍全球。”(76)宋旭明:《罗马法中的“权利”抑或“应得”——拉丁语词Ius之含义与汉译问题的文本、逻辑及语言学分析》,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年第2期。当古罗马高度成熟的奴隶制法律制度实践被之后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重新激活之后,近代化的权利概念自然必将成为法律的核心概念。

西欧封建社会时期,在各封建领主之间,封建领主与自由工商业者之间,封建贵族与平民之间,世俗权力与宗教势力之间,各教派势力之间,多种政治力量不断斗争与妥协。为维护社会的相对稳定,准确厘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成为各方的共同诉求。因此,在中世纪纷繁复杂的礼节和形式掩映下,恪守权利义务关系成为确保封建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在这种背景下,朴素的权利义务意识也滋养出一种以权利话语体系表达的政治思维方式和政治态度,即斗争得来的利益必须要通过法律确认为权利。以限制王权、确立小领主权利为核心目标的《英国大宪章》正是这一阶段的产物。中世纪开创的权利斗争传统被继承下来,构成了西方政治文化传统的一部分,民族国家独立、宗教自决等斗争果实体现在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这一国际法律文件当中,奠定了近代化的国际关系基础。之后,当新兴资产阶级革命者举起人权旗帜时,他们俨然已经成为这种中世纪权利斗争思维方式的主人。在言说其基本诉求时,他们已经能够熟练地运用当时各阶层所习惯了的权利话语体系,然而权利内容却变成了革命性的基本人权,不再是狭隘的等级或地方性权益。古希腊的哲学思辨、罗马法的法律逻辑、中世纪的权力斗争思维,在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的作用下碰撞在一起,产生了近代的权利概念和人权思想。

从近代开始,权利思想更加成熟。在为资本主义社会革命和社会改良进行理论准备的过程中,自然法学派、利益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以及其他学派对权利问题进行了长期、深入的讨论,在权利问题领域提出了各种思想和理论。其中,自然法学派最具代表性,其秉持的自然权利论或天赋人权论最具魅力。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伏尔泰、狄德罗、卢梭都成为借天赋人权思想为改良和革命呐喊的杰出代表。他们往往首先按照自己的想象构建某种国家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认为此时人是自由和平等的,生命、自由、追求幸福与财产是人的固有品质,也是人固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受到自然法(人类理性)的指导与规定。一切政府都有专权、腐化的倾向,都可能侵犯、吞食人权,最好的政府也只不过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祸害;国家之所以必要,仅在于社会必须有执行公意的机关,以保障公民享受人权,制止和制裁违反公共规则、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自此,“君权神授”被替换为“天赋人权”,阻碍资产阶级改良和革命的精神枷锁被彻底打破。

近代思想家们关于权利的观点不仅影响了他们那个时代的权利斗争,而且影响了后世为权利而斗争的长期实践。例如,洛克从人性的底线和经验出发,论证了“生命、财产、自由”三项权利是人的最基本需要,提出人的三项基本权利不能让渡给政府;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公共福祉。所谓公共福祉则正是要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政府更不得以任何名义侵犯。洛克在“论财产”时说,谁侵犯了私有财产,等于谁侵犯了生命和自由。那被侵犯者将与之处于战争状态,并有权将其杀死。(77)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14页。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和《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发展了洛克的思想,成为权利思想最有力的传播者,对法国大革命以及整个欧陆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难以估量的影响。(78)相关讨论,参见钱弘道:《为卢梭申辩——卢梭政治法律思想评判》,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他说:“所有权不过是一种协议和人为的制度,因此人人都能够随意处分他所有的东西。但是,人类主要的天然禀赋,生命和自由,则不能与此相提并论,这些天赋人人可以享受,至于是否自己有权抛弃,这至少是值得怀疑的。一个人抛弃了自由,便贬低了自己的存在,抛弃了生命,便完全消灭了自己的存在。因为任何物质财富都不能抵偿这两种东西,所以无论以任何代价抛弃生命和自由,都是既违反自然同时也违反理性的。”(79)[法]让·雅克·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36-137页。托马斯·潘恩是美国革命的推动者和法国大革命的辩护者,他通俗易懂且广为流传的激进小册子《常识》直接点燃了北美殖民地民众的独立和民主共和意识。他的名著《人的权利》以权利问题为主轴,深刻阐明了两次革命的内在联系,被誉为“改变世界的十大著作”之一,与《资本论》齐名。在这些理论准备后,杰斐逊在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中义正词严地铭刻上了“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的权利”:“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建立新的政府。”(80)Thomas Jefferson et al. In Congress, July 4, 1776. The Unanimous Declaration of the Thirteen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权利意识正式从学理思想提升为政治宣言。1789年《人权宣言》(即《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是开启整个法国大革命时代的纲领性文件,宣示了人权、法治、自由、分权、平等和保护私有财产等基本原则。200多年来,人权宣言的精神、原则已融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西方法治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为马克思国家政治理论的形成提供了思想基础。

19世纪的西方思想家继承了17世纪、18世纪的人权理论,并在大革命时代后的具体制度设计上作出了新的诠释。德国著名法学家、社会法学派开创者之一鲁道夫·冯·耶林以及英国宪法问题专家艾尔伯特·维纳·戴雪都是杰出代表。1872年春天,耶林在维也纳发表演说,并在此基础上出版了影响深远的《为权利而斗争》一书。该书出版后,立即被译成英、法、意、俄、日、匈牙利、希腊、荷兰、罗马尼亚、丹麦、捷克、波兰、西班牙、葡萄牙、瑞典等文,迄今已有50多个译本。耶林说:“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81)[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16页。从此,激进的政治宣言彻底蜕变为具体的法律权利主张。戴雪以1885年出版的《英宪精义》一书名扬天下,他在书中讲到:在他那个时代的英国,法治这一词有三个意思,也就是任何人不应因作了法律未禁止的行为而受罚;任何人的法律权利或义务几乎不可变地由普通法院审决;任何人的个人权利不是联合王国宪法赋予的,而是来自宪法赖以建立的依据。这首先意味着自由权是受固定的法律制度制约的,这就排斥了政府的任意干涉。(82)参见[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31-245页。对于戴雪来说,法治是法律主治,法律主治的精义在于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法律主治是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证。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构成了戴雪法治观的价值基础。戴雪的法律主张生动地诠释了维多利亚时期英国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全面鼎盛状态下资本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在权利和自由受到全面保护的前提下,英国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达到顶峰。

在20、21世纪,经过长期的理论准备和艰难的实践探索,权利思想最终成为国际共识,无论是否得到本国法律形式上的认可,专制、恣意以及人权侵害行为都被认定为国际公害,从而推动各国走上更宽广的合作道路。例如,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召开的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这是人权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国家和人民的共同成就,第一次规定了基本人权应得到普遍保护。《世界人权宣言》已被翻译成近500种语言,成为全世界的基本共识。2018年12月10日,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在北京举行。习近平在贺信中强调:“《世界人权宣言》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文献,对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中国人民愿同各国人民一道,秉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创世界美好未来。”党的十八大报告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确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之一。(83)参见杨春福:《新时代中国特色人权保障的行动纲领》,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年第6期。党的十九大报告专门提到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充分保证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84)参见刘红臻:《新时代中国人民发展权的政治宣言》,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年第6期。在这些整体目标引领下的具体实践使人权保障成为惠及14亿中国人的基本保障。中国已经并且正在为世界人权事业作出重大贡献。(85)参见郭栋:《从权利本位到法理中心:中国法理学的变革之路(1978—2018)》,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9年第5期。

(三) 法治的核心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原则是权利(和契约)精神推导下必然得出的结论。平等原则如此重要,以致成为西方法治精神的一个根本原则。(86)参见钱弘道:《法治精神形成六论》,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年第1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人人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就已成为法治的一个核心原则。打破封建等级桎梏,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愿望,促使近代西方思想家围绕平等问题展开了一系列讨论。例如,伏尔泰说:“平等是最自然的东西……依据自然赋予的权利,人性相同,一切享有各种天然能力的人,显然都是平等的。即使是中国的皇帝、印度的大莫卧儿、土耳其的帕迪夏,也不能对下等人说‘我禁止你消化,禁止你上厕所,禁止你思想’。”(87)[法]伏尔泰:《哲学辞典》,王燕生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88页。传统平等思想的集大成者卢梭提出了两种不同意义上的平等: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他提出:“要想使国家稳固,就应该使两个极端的等级相互接近:既不许有豪富,也不许有赤贫,这两个天然分不开的等级,对于公共幸福同样是致命的。”(88)[法]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0页。在这些理论先声的指导下,平等原则很快被落实到了当时的政治文件当中。例如,美国《独立宣言》郑重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89)前引, Thomas Jefferson et al.文。法国《人权宣言》规定:“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90)戴学正等编:《中外宪法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0页。近现代的一系列实践表明,平等原则所激发起来的民众热情为推翻封建专制和殖民主义统治、反对种族主义赢得了广泛的群众基础。近代西方思想家论述民主、人权、法治,必论及平等,必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客观上,在实行民主法治的国家所尊奉的各项法治原则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核心原则。

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受制于政治、经济、社会方面的平等状况。资本主义私有制所保护的生产资料占有不平等决定了人们在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中事实上的不平等,从而导致了资本特权的存在,这种特权进一步侵蚀了法律上的平等。由此,法律上的“特权”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卢梭认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在于私有制。马克思和恩格斯更进一步科学地证明了私有制维护了形式平等掩盖下的剥削关系,指出只有消灭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不平等问题。不解决人类的不平等难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难以完全实现。进入20世纪,一些学者面对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的经济和政治上的不平等,开始从不同角度寻找解决不平等难题的途径,并对平等观加以修正。例如,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创立了福利主义的经济学说,他以缓和资本主义社会严重的社会不平等以及调和垄断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矛盾为出发点,主张增进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社会福利。庇古的福利主义经济理论实际上是在国民财富的分配结果上进行一定程度的再分配,推行有限的平均化措施。凯恩斯主义的社会平等观与庇古的福利主义也有异曲同工之妙。凯恩斯认为,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可以体现一种新的意义的社会平等。(91)参见[英]约翰·梅纳德·凯恩斯:《自由放任主义的终结》,载《通往繁荣之路》,李井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7-73页。再如,1972年,罗尔斯出版了著名的《正义论》,阐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功利主义之后最为系统的公平正义观。他一方面认为应当切实落实机会均等,从而达成实质平等;另一方面又要求对于结果的不平等或事实上的不平等加以限制和补偿。现代西方学者对传统平等观的修正反映了资本主义自我完善过程中的一些修补和改良需求,但其平等观核心理念始终未变。作为核心原则,平等观是法治的传统要求,更是法治的现代要求。如何在法律框架下真正实现人人平等是个大难题。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才能找到实现平等的法治途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人类法治思想的结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的原则。中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西方的形式平等根本不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整体支持下的全方位平等保证。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习近平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92)《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7-38页。“权大还是法大”的疑问反映了一段时期以来法治遭到忽视,各种特权滋生后群众中出现的一些疑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首先必须消灭特权。在理念层面上,法治是一种理性的观念,是一种信念、理想、信仰。法治王国需要一套良好的法律制度。这套良好的法律制度是我们的政治生活、市场交易、日常生活等一切活动的规则,生活在法治王国里的所有人都必须严格服从。如果存在超越法律的特权,那就不是法治;如果不能令每个公民自由地提出批评和建议,那同样不是法治。正如英国思想家边沁在《政府片论》中对法治所作的概括那样:“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法治之所以被现代国家选择为治理方式,正是因为人们相信这种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权力,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个人权利受到各种侵犯,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作为社会秩序基础的正义,从而最终实现人人平等这一全人类的美好夙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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