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黑恶势力犯罪中“软暴力”的认定与惩治

2021-12-06 08:52
法制与经济 2021年8期
关键词:暴力司法犯罪

芦 丹

虽然经过了多次专项整治,但黑恶势力短期内依然存在,并在新时期呈现出逐步趋于隐蔽的特点,从以往的杀人、抢劫、强奸、伤害等硬暴力形式向滋扰、恐吓、威胁及“协商谈判”等“软暴力”方式转变。“软暴力”是肉体暴力以外的一种暴力手段,其有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由最初言语恐吓类的“小打小闹”、隐蔽式的纠缠、为满足私欲的个体行动到“牛皮癣”式的逼迫贴近、公开恫吓、为牟利而团伙作案,犯罪形式日趋多样,严重危害了群众的人身安全与民主权利,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在此背景下,如何精准认定“软暴力”犯罪并予以严厉惩治,无论是在刑法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中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黑恶势力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统称,从发展轨迹来看,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软暴力”是肉体暴力之外的一种暴力手段,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9条的规定,“软暴力”是暴力、威胁手段以外,能够使公民产生恐惧、恐慌继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影响正常生活生产的犯罪手段。总体而言,“软暴力”是黑恶势力犯罪中一种较新的暴力形式,多以语言暴力、精神暴力、力量展示等形式呈现,通过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继而影响其正常的生活与生产[1]。

“软暴力”是当前社会黑恶势力组织实施犯罪的基本手段之一,近年来我国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形式主要呈现如下基本特征:

其一,“软暴力”犯罪案件数量剧增,地域分布差异显著。据统计,2016—2019年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涉“软暴力”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共966件,其中2016年4件,2017年9件,2018年增加至127件,2019年高达795件。从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案件地域分布来看,西部地区最少、中部居中、东部最多,已审结案件数量由西向东呈逐步递增的趋势。

其二,“软暴力”犯罪方式多元。涉“软暴力”黑恶势力犯罪行为方式涵盖了滋扰、聚众造势、威胁、辱骂、纠缠、哄闹等多种手段,且多数案件的犯罪手段为多种手法的复合性、交叉性使用,进一步强化了对被害人的心理强制,也使黑恶势力组织所触犯的罪名复杂化。

其三,“软暴力”隐蔽性较强。通常而言,实施“软暴力”的黑恶势力组织不会直接对被害人采取显性暴力行为,而是以威胁、纠缠、“谈判协商”等隐蔽手法,或以黑恶势力组织在当地长期形成的威慑力来谋取不法利益,这使得“软暴力”犯罪所造成的精神伤害很难衡量与判定,也在无形中加大了司法认定与惩治的难度。

其四,“软暴力”侵害领域逐步扩大。近年来,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侵害领域逐步由传统的高利贷、赌博、色情等领域向房地产、交通、旅游、租赁等新兴领域蔓延,甚至出现了不少网络信息领域的“软暴力”案件,进一步加剧了对社会的危害[2]。

二、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认定

《意见》出台后,虽对“软暴力”犯罪进行了概念界定与规制,但司法认定依然存在一定难度。一方面,《意见》相关条文可操作性不强,对“软暴力”认定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导致“软暴力”认定标准模糊、司法裁量尺度不一。另一方面,“软暴力”与恶势力、威胁、暴力等的界限区分不甚明晰,“软暴力”证据收集难度大、危害后果量化难、裁判文书对“软暴力”表述存在较大分歧、司法认定中宽严相济政策与证据裁判原则存在一定张力等问题,导致黑恶势力犯罪中“软暴力”认定困难重重。为了准确认定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在评价方式上需满足行为与主体两大构成要件。

(一)行为要件

“软暴力”犯罪认定要求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相对非暴力性,且属于不法性质的恶害,如陷害、诬告或仅存在对物暴力、财产破坏或侵占财物等。从行为表现来看,在认定非法侵入住宅、驱赶从业人员等“软暴力”犯罪时,由于该情形下人员众多、气氛紧张,极易发生肢体冲突,此时要判断是否存在暴力行为,需要依循常理或社会认知。若行为人所实施行为存在暴力恶害或较高可能性的暴力恶害行为,则应判定为暴力性恶害。“软暴力”向被害人施行的精神强制是以暴力为基础的,为了精准区分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与借助“软暴力”行为实施的普通犯罪,司法认定时要结合暴力特征与黑恶势力组织认定标准进行全面考量,确保认定适当。此外,在认定“软暴力”犯罪是否达到心理强制程度时,要严格依据《意见》第3条规定的情形,即暴力的现实可能性并非当时、当场的暴力,否则要根据其危害程度将行为认定为暴力犯罪。如认定携带凶器实施的“软暴力”犯罪,要求行为人并未向被害人展示凶器,且在主观上排斥凶器使用,若行为人有意展示凶器或未有意展示但被被害人察觉,则不宜认定为携带凶器类型的“软暴力”行为,而要以暴力犯罪定罪处罚[3]。

(二)主体要件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有组织性毋庸置疑,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软暴力”行为为有组织实施犯罪,而恶势力组织因组成成员复杂、不固定等特点,在现行法律法规认定上仍存在一定困难,这导致恶势力“软暴力”犯罪与涉“软暴力”普通犯罪的区分存在困难,针对此,需要从类型化特征、社会考量两方面,对恶势力“软暴力”犯罪进行认定。一方面,恶势力组织虽组织性薄弱,但仍存在组织头目及较为固定的成员,组织表现上常以统一服装、类型化纹身及特殊标识为特征,以固定微信群、QQ群或组织内部沟通手段为主要联络方式,这是涉“软暴力”行为的普通犯罪所不具备的。从行为特点来看,恶势力组织也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化、公开化、惯常暴力等本质特征,但数量或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弱。从危害性来看,恶势力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较大,通常只要求形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即可判定,无需考量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利用超越法律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等行为。另一方面,从社会考量来看,不同地区、行业领域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差异较大,如熟人社会思想深重的农村地区黑恶势力组织内部呈现出典型的宗族化思想,犯罪目的及方式手段也有别于城市黑恶势力组织的公司化、规章化管理等特点,因此,司法认定时需结合当地社会因素进行精准判定[4]。

三、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惩治

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不仅存在认定难题,而且由于思想认知不同、法律规定模糊、司法取证困难、处罚标准缺失等原因,导致各地扫黑除恶力度不均衡、惩治轻重不一,为打击相关犯罪造成了极大困扰。为有效遏制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可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以加大惩治力度。

(一)立法与司法结合

要有力打击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就要注重立法与司法的有机结合。从立法层面看,要在充分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及地区立法技术的基础上,加快出台有组织犯罪法,既要对有组织犯罪进行实体法方面的规定,又要规定行政违法方面的相关内容。可以行政命令形式要求黑恶势力“软暴力”行为人终止相关行为,若继续违反行政命令,才处以刑罚处罚,以此解决行为标准不明确、司法认定困难等问题。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有机结合使“软暴力”犯罪处罚方式更趋灵活,满足了刑法谦抑性要求,相应的还要对刑罚设置进行调整,充分考虑黑恶势力组织的有组织性特征,从犯罪的组织性、普遍性、为行为人和组织带来的收益、社会危害等各方面进行考量,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从司法层面看,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加快出台司法解释,对黑恶势力“软暴力”行为作进一步细化,统一“软暴力”犯罪的司法认定标准,以提高司法可操作性,达到同案同判的目的。另一方面,不断拓宽“软暴力”犯罪的取证思路,在传统认定组织特征的基础上将视角回归行为本身相关证据的收集,既要做好侦查初期的言词证据固定工作,明确组织性与行为特征,把握案件基本事实,又要及早固定电子证据,避免黑恶组织对关键证据的删除毁坏,还要针对心理强制的认定,加强被害人心理损害等相关证据的收集,制作询问笔录,为“软暴力”犯罪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5]。

(二)宣传与打击结合

除了立法与司法结合,还要加强宣传与打击的有机结合。一方面,要加大对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危害性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软暴力”犯罪的法律认识,鼓励群众搜集“软暴力”犯罪证据并积极检举揭发黑恶势力犯罪线索,要完善举报机制,畅通举报渠道,拓宽线索来源,同时要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与切身利益。另一方面,要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形成针对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行为的打击合力,坚持“打早打小”,确保“打准打实”。具体而言,要求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统一思想,在“软暴力”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等方面达成共识,做到对黑恶势力团伙的及早打击、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严格区分违法与犯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的差别,准确定罪量刑,实现打准打实。在对黑恶势力组织定罪量刑时,要结合“软暴力”手段及方式对被害人心理造成的伤害及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特别严重的列为从重或加重情节,以达到震慑黑恶势力的效果。

(三)实践与理论结合

为了提高对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除了加强立法与司法、宣传与打击等实践探索以外,还需要加强理论研究,全面明确“软暴力”犯罪的行为特征、表现形态、社会危害等,提高全社会对该犯罪行为特征及危害的认知,为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现象、完善犯罪治理体系提供理论支持。一方面,虽然“软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但语言的暴力程度、特定人数如何作用于被害人心理,如何形成非法控制、软硬暴力间的互为作用等行为特征及机理仍有待研究,如何区分“软暴力”与“以暴力相威胁”、“软暴力”在黑恶势力犯罪中呈现的不同层次、各层次的定性处理等,需要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传播学等多学科的介入,为有效治理“软暴力”犯罪提供多视角、多层面的理论支持。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黑恶势力逐步向网络空间延伸,“软暴力”犯罪形式日趋多元化、复杂化,为了有效惩治相关犯罪,要注重从被害预防与“软暴力”行为的具体实施者两方面入手,深入研究规制“软暴力”犯罪的法律规范,特别是罪刑规范,以有效减少“软暴力”犯罪行为的实施者、追随者与效仿者[6]。

四、结语

随着国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持续深入,黑恶势力组织逐步将组织犯罪目标转向经济活动方面,犯罪模式也向隐蔽性更强、收益率更高的“软暴力”犯罪层面转变。由于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具有相对非暴力性、有组织性、非终局性等特征,而相关立法规定又相对模糊,导致依《刑法》进行规制面临着是否会突破罪刑法定、是否满足罪责刑相适应等一系列困境。因此,需要从行为要件、主体要件、社会考量等多方面出发,准确判断并认定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并通过立法与司法结合、宣传与打击结合、理论研究与实践结合等多个方面,严厉惩治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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