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鹏超
(河北大学 宋史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0)
王瑞来先生的大作《宋史宰辅表考证》,内容详实,考据严谨,给宋史学习者和研究者带来很大方便。但笔者在拜读该书时发现该书有三处考据还有可商榷之处,相关考证如下:
《宋史·宰辅表》载,绍兴十四年(1144)“二月,楼炤自资政殿学士、知建康府除签书枢密院事,寻兼权参知政事”[1]5560。《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以下简称《要录》)卷一五一的相关记载与《宋史宰辅表》有所不同:绍兴十四年,二月“己酉,资政殿学士、新知绍兴府楼炤过阙,入见,即日除签书枢密院事、兼权参知政事”[2]2849。王瑞来先生据《要录》“新知绍兴府”的记载认为“表记楼炤除授前之差遣‘知健康府’,显系旧任,其现任当如《系年要录》所记‘新知绍兴府’”[3]63。这一考证和事实存在出入。
据《宋会要辑稿》礼三七、仪制六、食货六四等卷记载,绍兴十二年十月和十一月,楼炤先后三次以知绍兴府的身份上奏言事[4]1568,2414,7772,故楼炤于绍兴十四年二月时应不是“新知绍兴府”。据《要录》卷一四六记载,绍兴十二年(1142),九月乙未, “端明殿学士楼炤升资政殿学士、知绍兴府,将遣使北也”[2]2765。又卷一五一记载:绍兴十四年,二月癸未(初二日),“少傅、镇潼军节度使、江南东路安抚制置大使、判建康府、兼行宫留守、信安郡王孟忠厚与资政殿学士、知绍兴府楼炤两易”[2]2847。又据《宋朝事实》卷十《宰执拜罢》记载,楼炤于“绍兴十四年二月,自资政殿学士、知绍兴府移知建康府,过阙,以本官签书兼权参知政事”[5]131。则楼炤于绍兴十二年九月除知绍兴府,于绍兴十四年二月癸未(初二日)与孟忠厚两易差遣,为知健康府,于二月己酉(廿八日)自绍兴赴健康途中过阙入见,因此除签书枢密院事。
由此可知,《要录》卷一五一绍兴十四年二月己酉日纪事为误。《宋史·宰辅表》中楼炤“知健康府”的记载不须改动。
《宋史·宰辅表》载,绍兴二十一年(1151)“十一月,巫伋自签书枢密院事兼权参知政事”[1]5562。巫伋兼权参知政事的时间,《宋宰辅编年录》的记载与《宋史·宰辅表》同,《宋史·高宗本纪》和《要录》则均系于绍兴二十年(1150)三月庚子,且《要录》卷一六一详载其始末云:绍兴二十年三月“癸未,端明殿学士、签书枢密院余尧弼参知政事,给侍中、兼侍讲、权直学士院巫伋为端明殿学士、签书枢密院事。……丙戌,参知政事余尧弼为贺大金登位使,……庚子,余尧弼辞行。诏巫伋兼权参知政事”[2]3043-3045。王瑞来先生据此认为“《系年要录》于巫伋兼权始末所记颇详,当是。表记在绍兴二十一年误”[3]65。这一论断也同事实有所出入。
根据前文所引《要录》记载,二十年三月庚子巫伋兼权参知政事乃是由于参知政事余尧弼出使而无法正常履职,因此,在余尧弼归朝而正常履职之后,巫伋理当不再需要兼权对方的职务。据《要录》卷一六一绍兴二十年冬十月庚午纪事载:“参知政事余尧弼、签书枢密院事巫伋请自今朝参退,依典故权赴太师秦桧府第聚议,从之。”[2]3059则此时余尧弼已经还朝,巫伋应已不兼权参政之职。
据《宋会要辑稿》职官七八记载,绍兴“二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左中大夫、参知政事余尧弼罢为资政殿学士,提举在外宫观”[4]5215。此次罢职在《要录》[2]3084《宋史·高宗本纪》[1]574《宋宰辅编年录》[6]1094《宋史全文》[7]1756中均有记载。又据《宋史·宰辅表》《宋史宰辅表考证》《宋宰辅编年录校补》,自绍兴二十年三月癸未①余尧弼、巫伋同除执政至余尧弼罢参政前,宋廷执政官只有此二人,此后于二十二年四月丙子巫伋罢签书后,朝廷才于是月辛巳除授章复为新执政。[1]5543-5563;[3]47-56,147-161;[6]881-1096由此可知,余尧弼罢职后,参知政事一职出现空缺,且在任执政只有巫伋一人。根据此前参政余尧弼出使,巫伋以签书兼权参政,以及二十一年巫伋使金,余尧弼以参知政事兼签书的记载[1]572来看,两府执政有因对方阙职而互相兼权的惯例,故此时巫伋以签书枢密院事兼权参知政事顺理成章。
又据《宋朝事实》卷十《宰执拜罢》记载,“巫伋绍兴二十年三月,自朝奉郎、给事中除端明殿学士、本官签书兼权参知政事。二十一年四月,使大金,为祈请使。是岁还,仍兼权参知政事”[5]132。可知巫伋曾于二十年、二十一年先后两次兼权参知政事。考《要录》卷一六二,巫伋于二十一年二月壬戌“充大金祈请使”,癸亥,辞行,九月“自金国使还”[2]3066,3081,则十一月巫伋已归朝在职。
综上所述,《宋史·宰辅表》所记绍兴二十一年“十一月,巫伋自签书枢密院事兼权参知政事”当无误,而缺失绍兴二十年三月庚子的这次因参知政事余尧弼出使而由巫伋兼权参知政事的记载。
《宋史宰辅表考证·补遗篇》云:
(二十六)建炎四年庚戌(1130)“执政罢免”栏:
正月戊辰,滕康自资政殿学士、权知三省枢密院事,落职提举亳州明道宫。
刘珏自端明殿学士、同权知三省枢密院事,落职提举江州太平观。
按,滕康、刘珏二人罢政,表失载。《编年录》亦失载。《宋史》卷二六《高宗纪》、 《系年要录》卷三一均载之。《系年要录》云:“戊辰,资政殿学士、权知三省枢密院事 滕康、端明殿学士、同权知三省枢密院事刘珏并落职。康提举亳州明道宫,珏提举江州太 平观。以监察御史张延寿言其罪也。”滕康、刘珏二人罢政时间,史籍记载颇有异同。李 心传于此条下施注云:“《日历》:康、珏之罢在二月乙亥。熊克《小历》:在三月丙寅。 皆并卢益、李回除命书之。今按,楼钥《宰辅题名》,则康、珏之罢在正月戊辰,益、回 之除在二月乙亥。故各附本日。”按,《宋史·高宗纪》正记在“正月戊辰”,今从之。[3]155-156
此处王瑞来先生根据《要录》记载,认为刘珏罢政前所系职名为“端明殿学士”。然则《宋会要辑稿》职官七六有关绍兴二年追复刘珏旧官的记载却云:“[闰]四月二十六日,诏刘珏特追复朝散大夫,与两资恩泽。以珏昨任资政学士、权同知三省、枢密院,从卫昭慈圣献皇后到洪州,虏人侵犯,与滕康措置失当,落职宫观,其弟畺有请于朝,故有是命。”[4]5132按,宋无“资政学士”,故《宋会要辑稿》所云刘珏罢政前职名,应为“资政殿学士”。又刘珏父刘定国之《神道碑》云:“资政殿学士、权同知三省枢密院事刘公自赣上走使数千里,状其先宫师之行。”[8]829则刘珏在江西任职期间,确实已升为资政殿学士。又綦崇礼《北海集》中收有滕康、刘珏罢政之制词,其制词标题即为“资政殿学士、朝请大夫、权知三省枢密院事滕康可落职提举亳州明道宫,资政殿学士、朝散大夫、权同知三省枢密院事刘珏可落职提举江州太平观制”[9]552。综上所述,《要录》卷三一所载刘珏罢政前之职名为误,当以《会要》为是,应改为“资政殿学士”。
[注 释]
①《宋史·宰辅表》将巫伋和余尧弼除受执政的时间系于二月癸未,《要录》《宋史·高宗本纪》则系于三月癸未,据王瑞来先生考订,二月无癸未日,当以《要录》及《高宗本纪》为是。详见王瑞来撰,《 宋史宰辅表考证》,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