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三孩生育政策 推动构建包容性配套支持措施

2021-12-06 05:39宋健,胡湛,杨菊华
妇女研究论丛 2021年4期
关键词:生育政策家庭

第一阶段

宋健(《中国生育政策的性别意涵》,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标志着中国生育政策宽松化改革更进一步,也激起了关于女性生育压力加重的公众讨论。回顾中国生育政策的发展历程,无不与作为生育主体的女性的生育束缚与生育压力息息相关。探讨生育政策的性别意涵,有助于清醒认识和深刻理解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背景及预期效果。

20世纪50年代,国家并未制定明确的生育政策。如果按照当时育龄女性的年龄别生育率度过育龄期,每个妇女一生将平均生育5-6个孩子。1950-1954年每年出生人口数超过2000万。当时农业大生产的热潮和“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宣传及配套措施,使女性的劳动参与热情空前高涨,而落后的工业化水平下,避孕药具的生产和供给还极为有限。

非意愿生育的无奈和抚育太多孩子的拖累,使一些女性向时任全国妇联副主席的邓颖超吐露心声,邓颖超致信党中央提出节制生育的意见。这些女性心声与学界当时关于中国人口是否太多、人口增长是否太快的讨论相结合,促成1955年中共中央《关于节制人口问题的指示》:“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国家、家庭和新生一代的利益,我们党是赞成适当地节制生育的。”1956年周恩来总理在《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的报告》中提出:“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很好地教养后代,以利民族的健康和繁荣,我们赞成在生育方面加以适当的节制。”首次正式表达了中国政府在人口方面的政策性观点。

虽然1962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提出,“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逐渐走向有计划的状态,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既定的政策”,其理论依据是将计划生育与计划经济相结合,但在某种意义上,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生育政策从无到有的制定和形成是对多孩束缚下的女性的解放,伴随工业进步的国产避孕药具的大量生产则在技术上避免了非意愿生育的发生,女性生产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

20世纪七八十年代是中国生育政策不断调适、寻求合理目标定位的时期。在1973年全国计划工作会议上,人口增长目标被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人口指标与经济目标开始紧密结合。随后“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被写入1978年宪法。1973年提出的“晚、稀、少”政策目标在1978年明确为“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宣传口号和“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数量限定性目标,并进一步在1980年通过《公开信》的方式“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独生子女政策从此出台。虽然20世纪70年代中国生育水平已有了大幅下降,但只生一个孩子的要求与群众生育意愿之间仍存在较大距离,一孩政策引起了强烈反弹。为了适应当时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和对劳动力的要求,1984年国家对一孩政策进行微调,允许农村独女户在一定间隔后生育第二个孩子,即“一孩半”政策。

近40年的严格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分别带来了性别增益和受损。性别增益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女孩的健康水平和受教育机会得以大幅提升。在一孩政策限制下,大多数家庭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因此独生女与独生子一样,尽享家庭全部资源,避免了多子女家庭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对男孩和女孩的畸轻畸重现象,为女性成长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二是极大解放了女性的生产力。大多数女性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学习活动和社会生产,以及提高自身素质和生活品质。女性健康状况和受教育状况在过去几十年间持续提升,与男性的差距不断缩小,甚至在某些领域反超男性。

性别受损同样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助长了出生性别比失衡。“一孩半”生育政策针对农村独女户实施,本意是照顾农村劳动力需求,但无形中造成了“女孩不如男孩,否则国家何必要照顾”的刻板印象,并在重男轻女的观念和性别选择性胎儿鉴定及人工流产的技术措施下,助推了高孩次出生性别比的不断攀升,背后是女性生命权的被剥夺。二是千篇一律的节育手术对一些女性的健康造成了伤害。因为只能生一个,大多数女性在生完第一个孩子之后需要做节育手术。为了保证避孕效果和政策效果,“一孩上环、二孩结扎”成为较为普遍的节育手段,一些女性遭遇了不适应症带来的身体病痛、非意愿人工流产带来的身心伤害。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公布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某种程度上,这既是对独生子女是一代人政策的回应,也是对政策宽松化之后生育水平变化幅度的试探。2015年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满足了家庭生养两个孩子的意愿。政策实施后,从数据来看,出生婴儿中二孩占比和二孩总和生育率确实有明显提升,但一孩总和生育率的下降幅度更快,不仅没有出现生育堆积现象,甚至年出生人口数和生育水平仍在继续下降。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是国家基于“少子老龄化”人口形势所做出的重要决策,是在“全面二孩”政策基础上的进一步推进,家庭的生育数量空间更为宽松。然而,更为宽松的生育数量规定给作为生育主体的育龄女性带来了更大的压力,这些压力有可能转化为婚育阻力,值得特别关注。压力来源之一是就业市场更为严重的性别歧视。虽然性别歧视不会出现在明文规定中,但生育三个孩子的可能性及相应的时间与精力付出会成为女性求职时背负的无形包袱,使用人单位的性别取舍天平更为倾斜。生育休假的延长特别是针对母亲的产假延长措施将加重可能的倾斜。压力来源之二是家庭成员的催生。在女性家庭话语权偏弱甚至缺失的家庭中,妻子可能受到来自丈夫和长辈的多育催促,加之社区和社会舆论的影响,女性承受着非意愿生育多孩的压力。

事实上,工作—家庭冲突、“母职惩罚”等问题自“单独二孩”政策实施以来就一直被热议。三孩生育政策颁布后,网上出现很多调侃,大意是“二孩任务还没完成,怎么可能生三孩”。有人以三个孩子的出生和培养历程描绘一个女性的一生,认为接二连三的生育将断送女性的职业生涯。也有一些“段子”概括了现代社会女性面临的多重角色期待和困境。

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和现代化语境下个人主义的凸显,现代女性的婚育观念已从利他极大程度上转向了利己,婚育不仅是理性选择的结果,对一些年轻女性而言,更是人生中的备选项而非必选项。三孩生育政策下的压力预期和压力现实会进一步强化女性对婚育的畏惧和焦虑。

生育政策宽松化改革的目标是有效提振生育水平。与“单独二孩”和“全面二孩”政策实施时不同,中央明确提出“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将三孩生育政策与配套支持措施平行并置,显示了配套措施对生育政策的重要作用;并未特别提到“鼓励按政策生育”,说明三孩生育政策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表明的是国家提振生育水平的态度。因为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长期低迷的生育意愿和生育水平的回升即使有可能,也并非易事。中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常态,社会发展的众多短板亟需弥补。在严格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几十年间,众多家庭和个人做出了巨大牺牲,为经济高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当前以三孩生育为契机,应补足社会发展短板,完善人口服务体系,构建更牢固的社会保障体系,以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保障国家长治久安。解除女性束缚、减轻家庭压力、推动社会性别平等则是其中的应有之意。

当前生育率下降主要是由于一孩生育率的低迷,在保障已育女性的二孩和三孩生育意愿转化为“能生”和“敢生”行动的同时,保护和提升年轻育龄女性的婚育意愿是三孩生育政策能否取得预期效果的重点。为此,配套支持措施的制定和完善必须具有性别视角,要关注配套措施实施对两性造成的不同影响,特别是上述压力源可能造成的女性婚育阻力。

具体而言,在文化重塑方面,塑造社会性别平等的主流文化和“婚育友好型”的社会氛围是当务之急。要扭转生育是女性专责的观念,强调生育是家庭和社会的共责,不因生育政策的数量宽松化而强迫女性非意愿生育。同时加强对青年婚恋观和家庭观的教育引导,消除婚育焦虑和恐惧心理,强调婚育对人生的积极意义,倡导多元主体协力育儿。在措施制定方面,任何配套支持措施的完善,如生育休假制度以及就业、住房、税收等支持政策等,都需充分考虑男女双方工作和家庭地位与职责的现状,以不违背女性个人意愿、保护女性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做好论证、设计和社会性别后果评估,确保三孩生育政策的落地和顺利实施。

胡湛(《家庭建设与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复旦大学人口与发展政策研究中心教授)

随着中央提出“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近期有关解读三孩生育政策的相关议题引发多方瞩目,推动构建包容性配套支持措施以支撑政策落地的呼声亦随之高涨,但与此同时,在舆论环境中也充斥着不少杂音,亟需综合研判以凝聚共识和识别痛点,进一步夯实政策实施基础。

首先,放开三孩生育体现了政策适应性和稳定性的内在诉求,并为人口均衡发展预留了政策回旋空间。放开三孩生育近乎标志着基本放开生育。从现有生育意愿水平来看,愿意生育三个乃至更多孩子的年轻夫妇不多。不仅如此,生育意愿与实际生育行为之间还存有鸿沟,真实的生育决策源于家庭对其整体利益及发展预期的权衡,并与经济、照料、女性职业发展等诸多因素有关。因此,放开三孩生育从某种意义上讲具有较强烈的象征性,表明国家全面优化生育养育环境的决心和姿态。

媒体和网络上有一些文章将三孩生育政策误读为“催生”“逼生”,由此形成对计划生育政策以及“二孩”政策等的否定,并隐含对原有政策成绩的批判,亟需强化解读以破除乱象和引导社会共识。人口变迁有巨大惯性,这使得人口政策评估和调整的周期较长。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稳步宽松生育限制是落实国家战略和提高老百姓获得感的重要举措,放开三孩生育是基于上一轮政策效果评估后有序推进的进一步调整,这种“渐进主义”或“动态适应性”是保证政策安排的稳定性和“命中率”的必然要求。无视制度和政策演进所固有的“路径依赖”,将破坏相应行政资源配套模式,并直接动摇其执行的可行性。

目前,国务院已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并提请人大审议,“一票否决”、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制度安排有望取消。未来生育政策完善的主要诉求将定位于优化人口结构和聚焦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并致力于消除各类不平等现象。作为一个人口大国,中国在地区、性别、阶层、民族间仍存在人口发展不均衡现象。稳步推进生育政策的宽松化,而不是贸然全面放开,可为出现极端不均衡现象预留约束性政策工具,并为政策表达与政策执行之间的互动创造缓冲。

其次,应在强调“家庭友好”的基础上着力降低年轻一代的“婚姻—生育—养育”成本。不少关于中国生育问题的报道和文章常常混淆“生育数”和“生育率”的概念及其影响。中国目前的主要问题是生育数(出生人口数)的迅速下降,这主要源于中国育龄妇女的迅速减少。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较大规模的出生队列已接近黄金育龄期尾声,90年代出生人口的大幅下降将导致未来十多年生育旺盛期妇女数量的快速缩减,最终降幅将达到近40%。即便未来几年生育率水平有所提高,也只能在一定时期内有限地弱化每年出生人口数减少的速度和程度。

更为严重的是,三孩生育政策落地的真正痛点在于“能生≠想生/敢生”。中国社会竞争的加剧以及“婚姻—生育—养育”的经济成本和机会成本大幅攀升是育龄人群生育意愿低迷的主要症结,“不婚/晚婚”和“不育/晚育”现象的增多对育龄人群生育潜力的影响亦愈来愈大。而随着年轻一代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进一步改变,这一格局将越来越不可逆。从全球实践(如日本、韩国、欧洲等地)来看,以物质/经济补贴为主的鼓励生育措施对于提高生育意愿和实际生育水平的作用非常有限。当代被资本诉求和物质需求所裹挟的生育意愿很难在短期内松动,过度强调鼓励生育的经济支持还可能诱发对政府投入需求(即补贴竞争)的轮番增长,甚至在经济补贴弱化时出现所谓“惩罚效应”,对实际生育状况的改善效果有限。

从北欧等国家生育率回升的情况来看,以家庭为单位推行公共服务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是最有效的路径之一,也是北欧国家性别平等的重要制度环境。但也要注意到,这些措施可能对“想生而不敢生”的群体更有效,对于“根本不想生”的群体则无异于杯水车薪。在中国的现实条件和文化情境下,可能只有在重建家庭伦理、促进男女平等、提倡新婚育观念的基础上,通过构建有效的家庭政策、提供公共服务、增强家庭能力,有效消除育龄人群的生育顾虑并减轻其婚育压力,才能相对长效地挖掘生育潜力。对于部分农村地区,还亟需“移风易俗”,降低年轻人群及其家庭的婚姻负担(如破除“彩礼文化”),从源头上充实生育潜力。

再次,应“有计划的自主生育”和“有责任的家庭养育”并重,不能为“多生”而偏废“善养”。目前人们仍较多关注如何通过调整生育政策鼓励年轻育龄夫妇多生,但对如何提高已出生少年儿童的健康素质和人力资本的关注则相对较少。生育政策调整的目标之一本就是增加人力资本储备以保持国家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良好的家庭功能和有效的社会投资是形成和发展优质人力资本的首要条件,有必要特别关注生育政策及其相关的家庭政策、儿童政策、性别政策、教育政策、就业政策。在短期内为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儿童群体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已是当务之急,在一定程度上比花费大量资源提升东部发达地区的生育水平对未来中国人口和劳动力整体素质的收效更大。

尽管近年来政策层面已出台一些必要的措施,但中国目前几千多万留守儿童、残疾儿童、贫困儿童等群体的生存和发展状况仍不容乐观,如果不能尽快改变这一状况,将直接影响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的实现,也会成为中国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一个不利因素。儿童发展不仅依赖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家庭收入的快速增长,更需要系统性的公共干预以及更多的社会公平。对于西部地区的贫困儿童、残疾儿童、留守儿童,首要解决的应是其生存问题;对于东部地区儿童,考虑更多的则应是如何使其更好地全面发展;对于流动儿童,目前新生代农民工家庭出于对生活质量和下一代教育资源的考量而采取的“离城不回乡”或“回流不返乡”策略亦亟需关注,也需为有学龄子女的父母给予必要安排和补贴以减少留守儿童群体数量。不同地区与不同的儿童群体,需要有不同取向的政策主题与项目设置,从而适应儿童生存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从看重生育到关注养育,逐步完成从“多生”到“善养”的过渡,从而实现政府、社会和家庭对儿童发展的全程关怀和全面保障。

政府还应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讨论以提升其政策获得感,积极引导树立新的婚育观和养育观,并致力于构建理性的社会讨论氛围。将“把生育权利回归家庭和个体”作为生育政策的理论出发点和价值立场,避免纯粹的工具理性和干预主义,同时强调家庭在拥有自主生育权的同时必须承担对子女的养育责任,以“放松管制”和“提供服务”为主要落脚点,强调“家庭友好”和“婚姻—生育—养育友好”并将其纳入家庭政策及相关社会政策体系。

最后,要推动社会政策有效识别女性的社会角色和家庭角色。在生育政策宽松化的背景下,女性生育抚育责任加重,在家庭与事业间面临更艰难的抉择。针对孕期与哺乳期女性的弹性工作制与灵活就业选择、针对育龄女性重返职场的再就业培训、旨在强化父亲育儿责任的双亲产假等支持举措的需求较大。与此同时,雇主对女性求职者(尤其是未婚未育女性求职者)的隐性歧视依然存在;中老年女性的经济参与潜力尚未充分开发。尽管中国女性劳动参与率处于较高水平,但仍有较大挖掘空间,且相对于男性,女性从事低层次、低技能、劳动密集型行业的比例较高。以互联网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对低端就业的替代效应不可避免,这可能会对女性经济参与以及社会地位构成新的冲击,亟需政策性关注。

中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促进男女平权的法律和政策,为性别平等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性保障,主要体现在保护女性权益和促进女性就业等方面。但由于现有社会政策体系仍主要以独立个体而非“家庭整体”或“家庭中的人”为客体,致使许多政策难以为具有特定“社会角色”或“家庭角色”的女性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支持。例如,对于职业女性的保护,便未针对作为“母亲”的女性群体进行更精准的政策设计;不仅如此,0-6岁学龄前儿童的母亲和7-15岁孩子的母亲相比,其所需要的配套支持和保护政策亦必然存在较大区别。这势必对生育养育配套措施的“命中率”带来影响。从更宏观的角度来讲,在父权制为主的社会架构中,社会分配的不均等往往与性别议题相交织,相当多的公共政策还错把“性别平等”等同于“性别中立”,反而在某些领域加重了社会性别的不平等,我们的社会政策无疑需要更加关注社会性别的视角。

此外,我们还需要反思当前社会大众以及女性群体自身对女性“社会角色”和“家庭角色”的认知。在强调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中,政府、学界和媒体应建立更强的责任感和价值意识,在守住底线的同时有序引导公共精神和公共价值。例如,一些媒体报道和网络讨论中关于“不婚”和“不育”的宣扬。作为一种观点和个人选择,我们应予以充分的正视和应有的尊重,但是否要放任其成为一种“潮流”乃至“时尚”呢?又如,以前我们用“英雄母亲”来强调母职的神圣,尽管在实际中这些宣传路径对女性形成了若干“道德绑架”,应予以更新,但今天“母亲”的概念却更多与“责任”“压力”乃至“压迫”相关联,在“幼态化”的文化回春过程中,“母亲”还意味着“非少女”和“年龄偏大”,这无异走向了另一个极端。类似的问题在新时代的社会建设和性别发展研究中亟需重视。

总而言之,考虑到中国的现实情境和特定的民族文化背景,我们可能更需要用家庭的视角来看待生育政策变迁及其配套支撑措施的推行,进而在重构家庭伦理的基础上强化家庭建设,推动建立一个对家庭全生命周期友好的社会。

与谈人:杨菊华(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实施全面三孩政策及其配套支持措施。这是完善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的又一重大举措。该政策再次引起整个社会的极大关注,各界人士关于未来中国生育政策何去何从,以及适龄人群对于三孩生育甚至二孩生育不敢想、想生而不敢生、敢生而难养等问题的讨论也再次成为社会热点话题。

直接或间接地关涉所有家户的生育思潮或生育政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经历了“过山车”式的律动变化。宋健教授从性别视角回顾了过去几十年生育政策的发展历程。她把这一历程分为三大阶段,讨论了每个阶段避孕节育支持或生育政策背后的性别逻辑,重点对过去的“一孩半”政策以及2013年后宽松性政策情境下婚育、晚婚晚育、不婚不育等现象背后所蕴含的母职惩罚进行了解读。她所强调的要破除生育是女性专职,要在社会上倡导生育是家庭、社会多个主体共同责任的理念,很有价值。

如何实现共育,如何解决共育背后的制度与文化观念等问题,是胡湛教授关注的议题。胡湛教授长期从事家庭政策领域的研究,他关于三孩生育政策如何落地等方面的分享和思考给人以全面且深刻的启发。胡湛教授的演讲内容十分丰富,概而言之或可归纳为以下几点:不应仅从生育率来看生育,应把生育放在整个家庭生命周期、个体的全生命周期中来考察;应将生育行为与婚育观念综合起来考虑,反思生育行为与观念的相互纠缠及其所受到的资本诉求、物质诉求等要素的裹挟;第二次人口转变(即家庭的变形)不仅反映在子女数量的减少上,更反映在其背后的婚育观念上;不应仅从技术的角度来看待婚姻、性、生育之间的断裂,而应从观念视角来看待它们之间的断裂;不应从性别中立的角度来看待两性关系,性别平等并不等于性别中立,而应从更为平等的角度来看待两性关系。他的这些观点涵盖了多方面的真知灼见,所讨论的性别观、婚恋观、生育观、代际观、老龄观等,都透视出家庭建设应该遵循的重要意涵。

回顾新中国生育政策的发展历程,强调从行为、观念、文化等角度来理解三孩生育新政,两位教授给予我们很多启发。人口变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生育率从过去的极高到今天的极低、人口年龄结构从年轻型到今天的老化型结构等均属客观人口现象,打破了社会资源的原有配置方式,引发了社会关系的重构和制度体系的重塑。人口变化带来的不仅仅是人口问题,还应被视作可能制约中国在大国竞争中保持人口总量和结构均衡优势地位的大问题。怎么理解三孩政策,如何通过增强生育政策的包容性来助推新政落地,是重要的学术和现实议题。

第一,应突破时间局限,用历史和前瞻的双重眼光来看三孩生育政策。三孩新政出台后,社会上一个普遍看法是,政府紧促性的政策调整,透视出“中国政府真的急了”:在不到十年的时间内,依次出台“单独二孩”“全面二孩”“全面三孩”政策,是中国政府对生育率长期过低的一种恐惧,即从过去对高生育率的恐惧转变为今天对极低生育率的恐惧。其实,任何政策都是在复杂的社会实践中根据现实情境不断调适和完善的,也是对社会思潮或社会需求的一种策略性回应。

因此,应把三孩生育新政放在历史长河中,从千年/纪元、百年/世纪、十年/纪等角度来进行考察。从纪元角度看,历史上一直有“人口论”和“人手论”之争。从世纪角度看,五四运动后,中国一直都有关于生育节育的主张,“人口论”更是改革开放以来主流的生育思潮。2021年距“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家庭计划倡导刚好过去了半个世纪,但生育口号发生了逆转,半百之年,从“三个多了”变为“三个正好”或“一个少了,两个也少,三个正好”。从纪的角度看,在最近短短8年间,中国实现了从严格的生育控制到全面三孩新政的转变,背后反映的同样是“人手论”与“人口论”之争,但其驱动逻辑已截然不同。

第二,应突破空间局限,把三孩生育政策及其配套支持措施置于全球视域下考量。欧洲(尤其是南欧、东欧和西欧)、日本、韩国、新加坡以及中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婚育观念与婚育行为都先于中国内地发生了巨大变化,更早地实现了第二次人口转变。与第一次人口转变不同,第二次人口转变是婚姻、家庭和生育全方位的转变,是从理念到行为的转变,是在理念驱动下的行为转变。转变约始于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的欧洲,继而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家蔓延。面对这一新的转变,新加坡、日本和韩国分别从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和21世纪后陆续推行了鼓励生育的政策。

把中国置于全球大视野中可知,当下中国生育政策的宽松,不是孤立、独立或独特的现象,而是国际生育思潮的一部分;生育配套支持措施的提出亦非中国首创,许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家早已施行了支持生育的政策或项目。实际上,无论是几十年前中国政府采取的生育控制项目及随之而来严格的生育政策,还是当下的三孩生育新政,都属于全球人口大思潮下的中国行动;不同的是,先发国家或地区多只是倡导家庭计划,而中国将之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故家庭计划的自主空间被大大压缩,个体的选择性也失去了意义。

第三,应突破对“生育”的狭隘认知,施以全局性、全程性的配套之策。“生育”不只是“生孩子”这个节点事件,也关涉婚嫁、孕育、生育、养育、教育的全过程;生育也不是家庭或母亲的专责,而是家庭、国家、社会的共责。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涉及17个政府部门或群团组织之间的协同配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从十九届四中全会开始政府一直强调,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2021年,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又将婚嫁考虑在内,这都意味着,对待“生育”问题,必须要有过程视角和全局眼光。

笔者2021年5-6月在中部地区开展的一项关于生育配套支持政策的调研中,访谈了一位35岁且已育有一儿的男性,他确有二孩生育意愿,但担心如果再生一个儿子,“两个儿子是养不起的”。从其汽车和手机品牌研判,他应该属于中产阶层,经济条件不会很差。“养不起”的主要原因在于,他不愿牺牲自己的生活质量:若再生一个儿子,谁来照看?而且,教育是一个巨大的“坑”,住房是一个更大的“坑”——在省城给每个儿子分别购买一套住房是刚性需求。不仅城里人,多数农村人今天也缺乏很强的三孩生育动力,“两个够了”是受访者的普遍表达。除生育观念的变化外,农村的养育成本也大大提高,以前那种“散养”模式已然成为过去。可见,不仅在城市,即便在农村地区,也需要有全程性、全局性的生育配套支持措施。

笔者在近期的多篇文章中,就全程性和全局性问题进行了探索性思考,提出应从时间、经济、服务、就业、家庭友好氛围营造等方面入手,降低婚嫁与生养成本的主张。然而,政策放宽是一回事,广大群众是否会“承政府之情、买政府之账”并生育三孩,则是另一回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家、儒家文化圈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与教训是,一些政策并未带来明显的生育效应,且政策效应具有滞后性。因此,对于如何在宽松生育政策情境下继续推动职场的性别平等,必须予以高度警觉;三孩新政及其配套支持措施能否落地、各自效用如何等,亦有待时间和实践的检验,也需要继续加强研究与研判。

第二阶段

蔡红霞(《心怀家庭儿童 投身社区公共托育——关于上海托育工作的情况交流》,上海市妇联家庭儿童部副部长)

为推动“全面两孩”政策在上海贯彻落实,2017-2021年上海市妇联会同上海市教委等部门,连续5年承接“新建社区幼儿托管点(托育点)”市政府实事项目。

加强调查研究,摸清家庭需求。2018年底,上海市妇联对5个区15个街镇开展0-3岁婴幼儿家庭开展入户调查,回收有效问卷9504份。分析结果显示:每年有入托“刚需”的孩子约占总量的三成;托育需求更集中于中心城区;托幼一体化模式最受老百姓青睐,是托育机构发展的主要方向;社区幼儿托管点等形式可作为托育一体化的补充;家庭普遍能接受的托育费用为每月3000元以下。

积极建言献策,争取政府实事。2016年底,上海市妇联在市政协大会上作了《关于推动社区幼儿托管服务的建议》专题发言,主动向市政府申请了2017年、2018年“新建20个社区幼儿托管点”(以下简称“幼托点”)市政府实事项目。2019-2021年,上海市教委、妇联联合申报了“新增50个托育点”市政府实事项目。截至2020年底,累计新增普惠性托育点154个,提供托额4722个。

努力探索尝试,推动政策出台。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在市、区级层面成立实事项目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协调推进实事项目。二是探索实践,制定完善各项标准。委托专业机构研制《上海市社区幼儿托管点建设导则(试用)》、社区幼托点《工作规程》《管理办法》和《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等,为2018年4月上海市政府出台《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1+2”文件奠定了基础。三是严格准入,明确运营组织资质。经初审、公示、专家评审等流程,推出合格主体推荐目录供各区备选,全市范围内对承运组织资质进行全面审核。2018年后,托育点须全部向民政或工商部门申请“托育”专营资质,并纳入联合监管机制。四是加强督导培训,提供专业支持。成立托育实事项目专家督导组,对全市各社区幼托点进行动态督查。出版社区托育课程方案《指导手册》《活动指引》《观察记录》,举办托育点上岗人员专题培训班,帮助托育点工作人员掌握科学技能。

妇联组织肩负着引领、联系、服务妇女群众的职责,在促进优化生育政策配套措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托育政策是重要的配套措施,为了推动“三孩政策”实施,上海针对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资源供给不足的现状和存在的不足,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托幼一体建设、推进托育机构稳步发展。上海市妇联将在以下三方面继续努力。

一是推动大力发展普惠性社区型托育机构。推动各级政府把发展普惠性社区型托育机构作为政府重要职责,建立政府资金投入机制,通过各项优惠措施鼓励社会各方开办托幼机构;推动企事业单位、园区、楼宇等积极兴办托育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提供质优价廉的托育服务;呼吁提高申办审批手续的便利性,健全托育机构开办过程中的全流程服务机制,提高申办审批的效率。

二是积极参与托育公共政策制定与落实。推动政府科学设定普惠性托育机构和其他类型托育机构发展目标和规模比例,确保收支平衡;参与制定新一轮“1+2”文件,推动政府完善各项支持性举措;研究以家庭为单位的支持政策,比如延长妇女产假、增加家庭养育假等,依据家庭经济状况、孩子数量等对家庭生育行为予以激励。

三是推动专业化托育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积极推动《上海市托育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实施。通过扩大高校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规模等途径,扩大师资队伍源头供给;探索设立科学合理的职称编制、进修培训、评优选优等职业发展和福利保障体系,减少托育从业人员流出;丰富科学育儿指导形式,利用新媒体等方式,提高科学育儿指导的覆盖率。

蒋永萍(《加快发展三岁以下婴幼儿托育公共服务》,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

落实三孩生育政策、适度提高生育水平无疑是国之大计。在当今情势下,实现这一目标,提振两代女性的生育意愿尤为重要。新一代的育龄女性早已不满足于只做母亲(哪怕是“英雄母亲”),她们不愿意放弃自我发展,希望兼顾工作与育儿。尽管承担隔代照料大任的祖母/外祖母们曾经一直是中国家庭育儿特别是养育三岁以下婴幼儿的主力,但对于今天的祖母/外祖母来说,退休后全力照料接连到来的孙辈,没有自我的生活也是难以接受的。祖母/外祖母对生育第二/第三个孙辈不置可否甚至不愿再照料的态度反过来又会影响育龄女性再生育的可能性。破解这一困局,发展家庭婴幼儿养育的社会替代品——公共托育服务是非常有效的政策工具。对更早进入低生育率、少子老龄化的欧洲国家的多项研究表明,相对于现金补贴,政府主导的托育公共服务更有利于推动性别平等、提升女性的生育意愿与行为。政府提供的托幼服务福利每提高一个单位,实际生育孩子的概率会增加27%[1]。2017年国务院妇儿工委组织的天津、四川、黑龙江、山东四省市调查显示,普惠托育服务的支持有可能将占42.1%的“不想生/再生”或是不确定生育的育龄女性的生育意愿转变为“愿意生/再生”[2]。

2015年“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重建并发展公共托育服务是党和政府回应群众需求、解决“不敢生”问题、实现“幼有所育”的重要举措。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卫健委出台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等配套文件,国家发改委组织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支持带动引导,增加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有效供给。截至2020年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托育的企业数量相当于过去十年的3倍多[3]。但与群众需求和更需要公共托育服务支持的二孩以上生育比重增长的趋势相比,发展还太过缓慢。从2016年就开始探索、走在全国前列的上海市民生实事项目——社区婴幼儿托管点建设,到2020年底增加托位不足5000个,仅占上海常住人口2019年16.9万(出生率7‰)出生儿童数的3%。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确立的民生目标,规划要求,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由2020年的1.8个增加至4.5个。若使用2020年8.50‰人口出生率简单换算,如果未来五年人口出生率保持不降并略有提高,每千人口4.5个托位数应可以满足2-3岁1岁年龄组孩子50%左右的入托率,满足1-3岁2岁年龄组孩子25%左右的入托率,相比2019年底5.5%的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率(全国人口与家庭动态监测数据显示),实现国家“十四五”规划目标十分艰巨且非常紧迫。

中共中央政治局做出的“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重大决策,既是改善中国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发展大计,也是重新审视发展完善女性友好型生育配套支持措施的良好契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不仅能让婴幼儿在托育机构中获得专业的照护,促进儿童早期发展;而且能够提供更多的婴幼儿照护选择,减轻家庭特别是家中两代女性的养育压力和负担,支持女性实现自我发展和工作家庭平衡,从而降低母职惩罚,提振女性生育意愿。支持女性发展,促进男女平等,帮助男女劳动者兼顾工作和育儿,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光荣传统和初心所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支持妇女走出家门、大规模从事社会生产劳动时如此;抗战时期,设在重庆的中共南方局、八路军办事处和新华日报社亦是如此。那些附设的托儿所虽条件简陋,却解决了投身革命的年轻父母特别是妈妈们的后顾之忧。就目前而言,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是减轻家庭和女性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最初始、最重要但发展较为薄弱的一环,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使之获得加快发展。为此从性别视角和问题导向出发,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要明确托育服务发展的理念,确立“家国共建”的家国观。将支持家庭、帮助有家庭责任的男女劳动者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完善家庭政策体系和家庭友好的社会生态环境。以这样的理念谋策施政,受传统文化和习俗影响承担家庭主要育儿责任的女性将会成为首要的受益者。要以促进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促进儿童早期发展、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为托育服务发展的宗旨和目标,强调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中政府的主导地位和监管责任。应正视3岁以下托育服务高成本、高风险、责任大、市场举办难以满足服务需求的特点,坚持3岁以下托育服务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和支持力度,继续开展普惠托育专项行动,指导和推动地方分解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托育服务建设目标,适时将托育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系列,并确保服务提供与享有的普惠性和政策资源的公平分享。

二是优化统筹托育服务政策和国家治理体系。首先,要从顶层设计层面统筹整合政府相关部门资源和能力。从托幼一体化发展的方向和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挖掘潜力角度,优先支持现有公立和民办幼儿园多办托班或小小班,同时加快托幼一体化的社区托幼服务中心建设。解决目前以支持新建托育机构为重点,发展速度慢、资金耗费大、托幼衔接不利、供给严重不足的突出问题。上海市托育三年行动计划“一半以上幼儿园开设托班”要求体现的政策设计的全局性与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态度特别值得推广。其次,要处理好政府主导与多元服务主体的关系。在通过公办、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保证普惠性托育服务提供的同时,支持引导中高端市场服务、用人单位托育设施和家庭托儿所等多层次多形式托育服务因地制宜地按需发展。

三是强化托育公共服务对妇女就业与发展的双向支持作用。要将支持帮助家长平衡工作与育儿责任作为托育服务机构的服务理念和工作导向,纳入全国婴幼儿托育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中,鼓励托育服务机构不仅以高质量的服务赢得家长的信任,也要在服务时间安排上与家长的工作时间协调配合,在服务价格上考虑年轻父母的工资水平与接受托育服务的边际成本。在研究访谈中,几位在托育服务领域创业的海归妈妈们以“12”作为机构的服务理念,“每年12个月,每天12小时提供服务”特别贴近工作母亲的需求。在研究中也看到,很多年轻妈妈在育儿过程中加深了对行业的认识并萌发了转行的意愿。因此,可有意识地将生育后女性作为托育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重要来源,为有意向转岗、转业的妈妈们提供业务技能培训和创业指导,使之能够在前景广阔的托育服务领域顺利实现再就业与创业。

四是形成与男女平等价值观一致的舆论导向,帮助家长建立科学的育儿观念。托育服务的发展不仅取决于服务的供给,也受制于服务对象的需求。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当今家庭中存在较为严重的过度育儿倾向,不仅影响了儿童自立能力、学习能力的发展,也加大了专业机构儿童照料的困难与压力。实现托育服务的良性发展,必须重视家长科学育儿观念的培育与养成。消除“两年母乳喂养”“三年母亲养育”对妇女的道德与技术绑架,形成与男女平等价值观一致的家庭育儿分工,形成对机构养育的合理要求与期许,促进托育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是完善以支持有家庭责任劳动者为目标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育儿政策体系。受不同年龄儿童养育特点、养育需求多样化、家庭照料供给差异等因素影响,更多的1岁以内婴儿和部分1-3岁儿童仍要以家庭养育为主。从实际情况和儿童早期发展促进与性别平等的目标出发,还应积极探索并逐步形成与托育公共服务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母亲产假、父母育儿假、家庭育儿指导、祖辈照料支持(喘息服务、家庭照料补贴)、育儿补贴、税费减免、用人单位家庭友好的人力资源战略等政策支持体系。应将3岁以下儿童养育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在与家庭相关的所有政策的制定修订中,纳入支持家庭、促进性别平等的视角,使家庭政策成为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重要场域。

与谈人:马春华(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关于上海市妇联蔡部长的发言,我有如下看法。现在公共托育体系的构建,主要是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在尝试。这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公共托育体系的构建,需要地方政府财政上的大力支持。从全国范围来看,如果这些公共托育模式需要推广到二线、三线城市甚至农村地区,可行性有多大?这是在做个案研究时需要考量的。

上海模式选择的幼儿是2-3岁,为何选择这个年龄段的孩子?0-2岁的孩子有没有相关的托育服务提供?上海模式是通过购买服务来实现的,那么政府是如何实现购买服务的?是直接补贴托幼机构的运营、托幼机构的硬件,还是补贴托幼教师的工资,抑或是补贴使用这些托幼服务的家庭?政府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托幼机构,那么在选择托幼机构的时候最重要的条件是什么?如果签订合同,持续时间如何?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管?评估机构如何选择?上海模式解决了4722个托育的位置,那么2-3岁年龄段幼儿的总体数量是多少?解决的幼儿占幼儿总数的比例是多大?有轮候的幼儿吗?轮候的时间有多长?什么样的家庭能够使用这些托幼服务?对于父母的职业和家庭经济条件有什么影响?对于婴幼儿的安全,因为2-3岁的幼儿年龄相对更小,父母也更为关注这个问题。蔡部长说上海模式是对老师们进行道德教育。这是软约束,完全依赖教师的道德品质,那么有没有什么硬约束能够减少幼儿可能面临的风险?针对2-3岁幼儿的上海托育模式,着重点是放在教育还是在照顾上?托育机构的归属部门是教育部门还是其他什么部门?

蒋永萍老师提到特别好的一点是,公共托育体系的建构需要纳入性别视角。其实整体的家庭政策都需要纳入性别视角。也就是说,无论是建构公共托育体系还是整体的家庭政策,都应该建立在平等的性别秩序基础之上。在讨论公共托育政策时,不但应该考虑在家庭政策体系内部它与现金福利政策、假期政策等之间的协调,也要考虑它与家庭政策之外其他政策的关系,比如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政策等。现代女性面临的工作—家庭冲突,是总和生育率一直在低水平徘徊的最为重要的原因。在鼓励生育的时候,不能以牺牲女性的就业为代价。

作为研究者或政策制定者,需要考虑以下问题。首先,国家对于儿童托育体系建设的投入,是作为一种福利还是作为一种社会投资?所谓福利,是指希望通过这些投入,解决某些家庭缺乏照顾者的困境,或者解决一些贫困家庭由于贫困对孩子造成的不利影响。这种情况下,公立托育设施可能就会偏向于中低收入家庭。如果是作为一种社会投资,那么就是针对所有的儿童。儿童人力资本的积累,不仅对他们未来的发展有利,对于国家未来的竞争力也至关重要。不同的理念预设下,托育体系的建构就有着不同的模式,福利偏重照顾,而社会投资偏重于早期教育。其次,我们对于2-3岁的儿童是偏重于照顾还是教育,抑或是照顾和教育并重?如何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说,0-2岁的儿童偏于照顾,3-6岁偏重于早期教育,中国该如何取舍、如何平衡?最后,0-3岁的托育服务体系是公共服务还是基本公共服务?政府在其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是上海模式的角色还是有其他选择?上海模式是最为有效的模式吗?也就是说,上海模式能够覆盖最多有需求的儿童吗?能够保有最短的等候时间吗?托育服务能够保持高品质吗?能够保证儿童的生理心理健康吗?是可持续的吗?上海模式所需的政府大量资金投入,是很多城市特别是农村地区所无法承受的,政府作为监督者、政策制定者是否会更高效,使更多的孩子受益?如何引导更多政府之外的力量介入?这些问题可能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

第三阶段

钟晓慧(《从家庭整体视角来理解包容性生育政策》,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副研究员)

增强生育政策的包容性,可以从两个角度去理解。第一个角度是加大了家庭在生育问题上的自主选择空间。以往独生子女政策严格限制家庭的生育选择权,严厉惩罚超生。这是一种行政管控的政策。近几年,从“全面二孩”再到“全面三孩”,提供配套支持措施鼓励多生,属于放松管控、增加自主的政策。因此,包容性就是容纳家庭更多的生育选择。家庭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条件,生育一孩、二孩、三孩都是可以的。可以生三孩,不是要求必须生三孩。包容性生育政策就是强调自主选择,不再依赖强制。与此同时,国家对于人口发展仍然保留宏观调控和引导的权力,这是另一个层次的问题。

第二个角度是把生育与多种影响因素综合起来统筹考虑。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是女性职业发展与承担母职之间的关系。许多研究表明,在中国经济社会文化制度约束下,职业女性生育后遭遇的职业停滞和“工作—照顾”冲突,会降低其生育意愿[4][5][6]。反过来,如果要照顾儿童,女性需要暂时或长期地退出职场,或者进入不稳定的非正规就业市场[7]。这说明在个体和家庭的层面,生育(照顾)与工作之间存在紧张关系,不容易两全。另一个重要因素涉及隔代抚养与老人照顾的关系。从女性生命周期来看,假定一位女性在26岁生育第一个孩子(1)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孕龄妇女平均初孕年龄为26.8岁。,那么她将在50-55岁迎来孩子的婚嫁,并可能要帮忙照看孙辈。与此同时,她还需要照看自己的父母,他们处于70-80岁区间。简单来说,育龄女性会面对个人职业发展、照顾儿童(含孙辈)、照顾老人三方面的压力。因此,包容性的生育政策需要统筹考虑这些相互影响的因素和彼此之间的关系,从中发展出彼此协调的支持性配套措施,最终达到鼓励生育的政策目标。

下面从第二个角度具体讨论对包容性生育政策的理解。从家庭整体视角出发,第一个问题是,过去在一孩政策阶段,家庭用什么办法来保证母亲可以兼顾工作与照顾两方面的任务?第二个问题是,全面放开二孩、鼓励三孩政策出台后,家庭又会如何调适?基于自己做过的一些研究,我把祖辈角度纳入对这两个问题的思考。

从20世纪80年代初起,中国实施独生子女政策将近40年,中国家庭为了兼顾工作与照顾,在家庭成员内部建立起两种平衡方案。第一种是关于儿童照顾的平衡方案,即隔代抚养模式。年轻父母不放弃工作,以便维持个人职业发展和家庭收入。同时,借助祖辈的帮助来照顾孩子。年轻父母和祖辈彼此分工合作,共同承担对儿童的照料和教育。在农村家庭,年轻父母普遍外出打工,几乎完全由祖辈代替父母来照看孩子[8]。曾经数量庞大的农村留守儿童就属于这种情况。

根据中国老龄中心的调查数据,2014年全国0-2岁儿童主要由祖辈照顾的比例高达60%-70%;其中,30%的儿童完全由祖辈照顾。在3岁以后上幼儿园的儿童中,由祖辈直接抚养的比例达40%。从老年人这一端看,根据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数据,2008年有58%的老人曾经帮助照看成年子女的孩子。2014年,这个比例上升至66.47%。在参与照看孙辈的老人中,70%是女性[9]。

除了隔代抚养照顾儿童的平衡方案之外,家庭还发展出第二种平衡方案,即由低龄老人照顾自己80岁及以上的高龄父母。低龄老人,是指有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身体较为健康、处于60至70岁阶段的老人。在中国家庭中,高龄老人主要依靠子代提供日常照料。根据中国老年健康影响因素跟踪调查(CLHLS)数据,2008-2018年由子代提供照料的高龄老人平均占比约为70%。其中,由儿子提供日常照料的高龄老人占比最高,约为30%;其次是儿媳和女儿。2018年,两者照料的高龄老人占比均为15%左右。因此,老年女性也是高龄老人照料的重要提供者[10]。

随着长寿老人越来越多,家庭老龄化程度加剧,“低龄老人照料高龄老人”的模式会持续相当长时间。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2010年有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占全部家庭的21.9%。其中,有多个老年人的家庭户增长趋势明显快于有单个老年人的家庭户。同时,65岁以上的纯老户有近3000万户,约占家庭户总数的8.1%,占有老人家庭户总数的30.0%。其中,二代及以上纯老户不断增加。

从家庭内部来看,这两种平衡方案可以理解为家庭成员之间互相调剂照顾资源。第一种平衡是两代人之间的代际调剂,第二种平衡是三代人之间的代际调剂。在多子女家庭中,还涉及跨期调剂。从女性个体生命周期来看,育龄阶段的女性借助家中低龄老人的帮助,首先实现“工作与照顾儿童”的平衡。当其自身进入低龄老人阶段,还需要照料高龄父母,即之前的低龄老人,同时帮忙照料孙辈。这个过程,是家庭内部一个动态的代际平衡。

需要注意的是,城镇家庭在努力建立平衡时,还借助了一个重要的辅助力量,即市场中提供服务的保姆和护工群体。她们主要由进城务工的“40后”“50后”农村中年女性组成[11]。这些农村中年女性为满足城镇家庭的照顾尤其老人照顾需求发挥了重要的补充作用。但是,她们放弃了照顾自己家庭的责任,而到城镇家庭把照顾他人作为职业和收入来源。我们在讨论城镇家庭和女性面对的“工作—照顾”冲突时,往往容易忽略这个群体,她们自身同样处于很特殊的工作与照顾的两难处境。

一孩政策的实施阶段,同时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和快速城镇化的时期,还是女性整体受教育水平快速提高的时期。在此阶段,家庭内部的团结、协调与平衡,实际上创造了巨大的社会价值。其中,老年女性尽心尽责从事无报酬的家庭照顾劳动。家庭和两代女性的付出,使得中国在社会福利体系不充分的情况下,女性劳动参与率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同时老人和儿童也能够获得较好的照顾[12]。

但是,这种平衡状态是脆弱的。随着老龄化加剧和生育政策进一步放开,家庭照顾的需求加大,资源却相对不足,原来的平衡方案不容易维持。不少研究指出,维持隔代抚养模式能够促进育龄女性生育[13][14]。但是,某些城镇家庭里曾经帮助照料一孩的祖辈,不再能够或不再愿意帮助照料二孩了[15]。这与西班牙、意大利等南欧国家出现过的情况类似:由于托幼服务水平低,家庭普遍依赖隔代抚养,高强度的儿童照顾削弱了祖辈的意愿[16]。尽管有关中国祖辈持续带孙辈的意愿需要深入研究,但是对于育龄夫妇来说,继续生育二孩、三孩,将不再容易获得祖辈的帮助。这使得他们在职业发展与儿童照顾之间面临更多紧张和冲突。另外,进入低龄老人阶段的祖辈,要照顾更老的高龄父母,如果同时照看孙辈,会面临更多的两头权衡问题。倘若自己或配偶存在身体健康方面的原因需要互相照顾,再叠加居住安排等因素,协调与平衡的难度也会加大。

同时,城镇里保姆和护工资源同样会变得紧张。笔者对护工群体的调研发现,不少护工离职的主要原因是子女需要她们回家照看孙辈,否则她们打算“干到不能干为止”。保持这样一笔收入,是她们未来养老的重要保障。但是生育政策放开之后,如果需要她们提前返乡照料孙辈,她们就会失去经济收入。这表明,全社会的照顾需求都在加大,这与女性继续工作获得收入的愿望形成冲突。不同群体的表现方式有所差异。

与原来平衡的状态相比较,家庭难以协调失衡状态。这种失衡状态首先会影响到生育。“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出生人口并没有出现上升。2017年为1723万,同比下降63万;2018年为1523万,同比下降200万;2019年为1465万,同比下降57万;2020年为1200万,同比下降265万。与此同时,20世纪90年代以来,城镇已婚妇女的劳动参与率持续下降。儿童数量增加,家庭照顾资源萎缩,长远来看会进一步降低女性的劳动参与率[17]。

“全面三孩”的政策提供了新的政策平台,应当进一步完善支持型的家庭发展政策。从家庭整体出发,既包括包容性的生育政策,也包括家庭养老的支持政策。通过多种配套措施,帮助家庭成员在教育、工作、照顾、生活等方面达到新的平衡。从女性个体出发,尊重女性在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需求,支持其实现更好的个人发展。这将有利于提高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也有利于儿童成长和老人照顾。具体可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更多讨论。

第一,在政策议程中,国家应该将支持家庭发展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整体提高社会支出水平,更多投资于家庭建设,将有利于支撑女性的劳动参与率,提高生育意愿;同时,有利于动员可持续的家庭照顾资源,在儿童照顾和老人照顾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投资于家庭、帮助家庭实现“工作—照顾”平衡,是社会建设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第二,从家庭视角来完善政策设计,协调应对老龄化和少子化两类政策,避免政策目标相互冲突。比如,延长退休政策对祖辈参与隔代抚养可能有“挤出”效应,如何能够给予更多的空间,让个人和家庭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退休方案?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能更好地对实际提供两类照顾的家庭成员予以支持与承认?鼓励家政工和护工群体留在城市的措施,可能会汲取农村家庭照顾资源,如何鼓励用人单位创新管理方式,保障该群体的家庭权益?

第三,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家庭的积极性。家庭本身有很多灵活的方式去寻求平衡,但是仅靠家庭能力,或者仅靠女性家庭成员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因此,应该考察怎样的配套政策措施有利于调动家庭主动团结、调动男性家庭成员的积极性。一方面,增加外部资源帮助家庭的能力建设和良性发展;另一方面,对家庭团结的强调,要避免演变为女性家庭成员的责任或者阻碍社会资源的提供。

沈洋(《“全面三孩”政策下妇女就业问题与相关政策分析》,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

笔者个人认为三孩生育政策对于缓解出生人口下降趋势效果不会很明显,但三孩生育政策会带来一些非预期效果,如妇女就业环境恶化。基于世界银行的数据,汇丰银行的人口报告指出,2017-2020年中国与亚洲其他主要国家相比,妇女就业率降幅最大,这可能和“全面二孩”政策实施有关,更多女性面临就业和家庭的冲突之后回归了家庭[18]。

现有促进妇女就业相关政策效果存疑,虽然201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协同其他几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其中提到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但歧视是普遍存在且隐形的,被歧视者很少会去举报。在李秉勤教授和笔者做的有关“非升即走”如何影响高校女教师生育情况的研究中,一位女博士生在接受访谈时提到她选择在读博士期间生育,是基于师兄师姐传授的经验,已婚未育女性在求职时会有劣势。之后她在上海某高校接受面试时果然被问及婚育问题,该高校只录取了她和唯一一位男生,淘汰了其余六位未育女博士。由此可见招聘环节的歧视在事业单位也存在[19]。

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单位以生育为由解聘女职工,但企事业单位可能会以完不成合同工作量为由解聘或转岗生育后的女职工。例如最近成为热点话题的“非升即走”制度,教师完不成工作量,高校很可能会依据合同予以解聘。综上所述,目前保障妇女就业权益的相关政策,可能无法有效阻止招聘环节和就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如果政策只关注妇女权益保障,可能会导致雇主感知到雇用女职工成本增加,反而增加招聘时对女性的歧视,因此政府需要对积极雇用女职工的企业予以减税等激励措施,并可以要求机关与事业单位在招聘时实施性别配额(gender quota)制度。

夫妻共休育儿假可能会对缓解招聘时的性别歧视有效,但政策制定环节需要反复斟酌。目前中国在政策层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的试点,但各地的政策试点还有改进的空间。例如,宁夏育有0-3岁子女的职工可享有10天育儿假,但政策没有考虑到儿童通常在3岁入园之后更容易生病,因此建议育儿假应至少延长到孩童6岁。湖北咸宁市政府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探索实行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育儿假,婴幼儿父母双方均可申请,假期最长可至婴幼儿年满1岁”[20]。该政策存在的问题包括:(1)“雇主责任制”会增加企业用工成本,企业缺乏“自主探索”动力;(2)实行父母双方主动申请的制度,不啻于把压力转嫁到员工身上,新手父母怕被雇主和同事认为不称职,不一定会申请,因此制度设计时应考虑自动赋予员工育儿假而非依赖个人申请;(3)如果缺乏育儿假性别配额,父亲可能会缺乏申请动力,继而可能对女性就业造成负面影响。

瑞典的育儿假政策实行了性别配额制度,伴侣双方各有240天育儿假,其中90天假期无法转移给伴侣,不用则作废,这在政策上鼓励父亲至少休假3个月,相当于育儿假总数的25%。瑞典的育儿假实施过程体现了政策、实践和观念的互相影响。父亲的带薪育儿假从2002年的60天增至2017年的90天,2002年瑞典父亲使用了12%的育儿假,到2018年这一比例上升至29%[21]。政策制定和实施也会影响观念:在瑞典,目前普遍认为休假是父母的权利而非义务,父亲和母亲都应该成为孩子的照护者。

虽然日本的育儿假时间比瑞典还要长,但缺乏性别配额。2018年,日本只有6.16%的职场父亲申请或使用过育儿假,而在职场母亲中这一比例是82.20%[22]。日本虽然给雇员提供慷慨的育儿假,但鼓励父亲养家的职场文化与社会规范阻碍了父亲育儿假的有效实施,而女性使用育儿假则会给其职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这样的性别规范和职场规则交织在一起会造成女性在职业和家庭生活中面临困境,继而影响生育率[23]。因此,仅靠政策不一定能提升生育率,应该同时改变职场文化,加强性别平等的观念。政策和观念的结合很可能帮助一个国家从低生育率接近更替生育率转型,这在瑞典就得到了体现。

已全面实施育儿假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对中国有启示作用。中国在制定育儿假政策时需要有性别平等视角,需要考虑政策实施后对整个家庭的影响。笔者建议育儿假政策设定性别配额,首先,政府以此传播性别平等的价值观,鼓励男性参与家务劳动和性别平等建设,这具有规范性意义;其次,设定性别配额可以确保男性休育儿假,以此减少女性在求职过程中的性别歧视,也减少因生育带来的母职惩罚。

“全面三孩”背景下生育配套政策中的就业相关政策主要针对育龄女职工和再就业妇女,政策意图兼顾女性就业与生育,但忽视了鼓励女性就业与鼓励生育的政策可能会互相冲突,从而减弱了政策效果。政策制定者在完善生育配套政策中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一是不在职妇女增多,这一群体没有在政策考虑范围之内。政府需要考虑这一部分因生育不得不离职的妇女的权益,比如为其提供低费率社会保险。

二是妇女对灵活就业的需求。基于我们对二胎妈妈的调研,经历过职业中断的女性,一方面因为职业中断在再就业过程中难以找到理想工作,另一方面为了照顾家庭,她们也不一定愿意从事“朝九晚五”的工作,越来越多已婚已育女性选择灵活就业,因此相关部门协助不在业妇女对接工作机会时需考虑她们的实际需求,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并加快制定针对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障。

三是就业强度问题。基于李秉勤教授和笔者对高校女教师群体的研究,工作压力是阻碍生育意愿最重要的因素[24]。生育意愿最低的是那些签了“非升即走”合同且未生育过的女性,这一点值得关注。女职工在“非升即走”这样高强度的工作压力下很可能会选择不生或者是少生。意大利学者研究发现,女性选择不生育的理由包括工作与家庭存在潜在冲突等[25]。如果女性预见她们未来家庭角色和个人追求产生冲突,就可能选择不进入亲密关系或者是选择不生/少生。为消除这一生育阻碍因素,政府可能需要规范就业强度,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生育友好型措施,例如敦促实行“非升即走”制度的高校为怀孕女教师自动延长一年考核期。

四是高就业率并不代表没有母职惩罚。就业率仅仅是衡量性别平等的指标之一。根据2016年全国范围数据,在已婚已育妇女中,育有两孩的城镇妇女就业率最高[26],上海户籍二胎妈妈中88.5%从事有偿工作[27]。笔者和蒋莱的调研发现,绝大多数被访者在生育二孩后仍然从事全职工作,这与她们的高学历、祖辈支持和家庭经济能力密不可分,但她们的职业发展轨迹呈现出多元性和复杂性。只有1/4的被访者在生育二孩后三年内经历升职或者收入增加,大多数都经历了职业瓶颈(升职无望)或者职业滑坡(收入和工作时间的双下降)。尽管已婚育女性就业率很高,但其就业轨迹呈现出复杂性。

五是工作/家庭平衡视角存在问题。工作与家庭的关系包括冲突、协调和权衡,平衡可能只是一个暂时的状态。促进工作家庭平衡的话语一方面反映了为人父母后疲于应付工作与家庭的现状,另一方面似乎把关注点局限于工作与家庭,而忽略了人的其他需求。一个身心健康的人除了工作和家庭外还需要休闲,生儿育女不应该成为剥夺其休闲时间的理由。我们在认识论和目标上需要从促进工作—家庭平衡转变为促进工作、家庭和休闲的公平。工作、家庭、休闲公平模式中的“公平”不仅包括这三者的权衡,其中也蕴含性别、代际与阶层的公平,研究意义更大,研究维度更丰富。

工作、家庭、休闲公平有利于增加人类福祉,也可能会增加生育意愿。欲达到这三者的公平,需要不同政策之间的配套与协调:持续建设普惠高质的托育机构;幼儿园、小学放学时间和父母下班时间对接,并设有双休日和寒暑假的托育点;基础教育均等化并使学生在高考制度之外有更多元的成长空间;对于高强度的工作加以限制;等等。

综上所述,性别是关系性的(relational),仅聚焦于保护妇女权益不等于具有性别平等视角,保护可能会带来歧视性后果。此外,政策制定时需要考虑不同政策的组合与协调,以及家庭权力关系、性别观念、职场文化的复杂互动。政策不能只停留在口号层面,只有切实改善育龄女性和男性的生活品质,生育率才会提升。

与谈人:吴帆(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系教授)

钟晓慧老师从支持祖辈照顾者的角度探讨包容性政策非常有现实意义。因为在中国,祖辈照料支持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尽管中国的家庭出现了许多新的特征,代际关系也发生了诸多变化,维系家庭代际关系的传统力量在变弱,家庭代际关系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出现了新型的代际关系。但是不少研究发现,紧密型关系仍是中国家庭代际的主导类型。中国家庭表现出强大的代际凝聚力,家庭成员之间的利他主义和紧密的情感联结为祖辈照料孙辈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固的文化基础。钟晓慧研究员从祖辈照料支持的视角分别探讨了一孩政策、二孩政策、三孩政策阶段的家庭平衡、失衡和再平衡,并基于祖辈支持讨论包容性生育政策,非常有启发。

对于祖辈照料及生育支持政策我有以下几点思考,供钟老师参考。第一,从长远来看,祖辈照料不会也不应该成为未来的一个发展方向。相对而言,祖辈照料是一种更为传统的家庭照料方式,这种照料方式已经无法与现代化进程中的家庭变迁及家庭发展相适应。一方面,为了更好地应对老龄化带来的挑战,中国逐步实施的延迟退休政策将不断提高退休年龄,增加政策覆盖的群体,家庭照料的时间资源和人力资源将变得更加短缺,祖辈照料人力资本充足的这一客观基础正在被削弱;另一方面,个体的现代化过程同样会反映在祖辈一代,祖辈与年轻人同样会追求个人的自我实现,在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等方面与以往的祖辈有明显差异,他们会投入更多时间提升晚年生活的品质,祖辈提供隔代照料的主观意愿也在被削弱。

第二,无论祖辈是否参与隔代照料,时间资源和人力资源的短缺都已经成为中国家庭面临的一个普遍事实。因此,探讨包容性生育政策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导向,不应该再以普遍可得的祖辈照料为前提进行制度设计,祖辈照料也已经逐渐成为家庭内部的短缺资源。所以,包容性生育政策一定要以发展普惠的、高质量的公共托育服务为核心内容,为家庭提供充分的替代性社会照料服务。而且,从国际经验来看,托幼服务是母亲和家庭使用最广泛的一项支持政策,而且相对于其他政策内容而言对生育率的提升也具有更明显的效果。

第三,虽然祖辈照料不应成为制定政策的前提,但是祖辈照料对家庭的贡献应被纳入政策,并以正式支持的形式得到社会承认。当祖辈照料孙辈成为一种家庭策略选择,隔代照料对于团结代际关系、加强家庭代际联系和情感联结、提升祖辈和孙辈的主观福利都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但与此同时,隔代照料也可能引发家庭矛盾,导致祖辈照料负担过重,影响祖辈的生理和心理健康。无论祖辈照料是家庭的被动选择还是主动选择,政策设计都必须为隔代照料者提供有力的支持,如以社区为主要平台为祖辈照料孙辈提供喘息服务,实施隔代照料者支持计划,为祖辈在照料技能、情感和社会参与等方面提供广泛的支持。

沈洋教授对女性就业问题及其政策回应的研究非常深入,也能看出沈教授在这个领域长期的研究积累。沈教授对女性就业及政策支持的一些思考非常有新意,我也非常认同,基于沈教授的发言,我总结并提出几个观点以供参考。

第一,政策所涉及的不同层次的主体是否具有性别平等观念都会影响政策效果。如沈教授所说,政策的顶层设计是性别平等导向的,但如果用人单位缺乏性别平等观念,政策也会失效。从这个角度出发,政策设计一定要避免“囚徒困境”,能够纳入对不同层次政策对象以及利益相关者利益需求的考虑,否则可能出现各个政策对象均从自己的个体理性出发、难以达成最终的集体理性的局面。比如,如果只针对企业制定促进女性就业的惩戒措施,政策效果就难以得到保障,政策设计应该从企业的立场出发,考虑如何支持和鼓励企业来进一步支持女性的育儿—职场平衡。

第二,沈洋教授提到政策、观念与实践是互为影响的,政策会推动观念的转变。从这个理念出发,任何一项政策都不能只关注政策的即时和当下效应,一项政策可能产生的长期效应以及政策对观念和文化塑造的长远影响是不容忽视的。例如,人口学家预测三孩生育政策放开后每年新增出生人口为30万,有人据此认为三孩生育政策对于改变老龄化或人口负增长趋势的意义不大。然而,即使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受益群体规模并不大,但对于有生育意愿的个人和家庭而言其意义重大,尤其是三孩生育政策及其配套支持措施对于一个生育友好的社会文化及观念的塑造非常重要。

第三,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政策内容,应根据中国的情境要求设计适应本土的政策安排,才可能产生良好的政策效果。国别经验进入中国政策实践,不仅应该经过严谨与科学的论证,并且要紧密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如沈教授提到,在实施育儿假时要求父母双方共休,并设定性别配比,这一举措的意义在于通过政策鼓励男女两性全面、平等地参与家庭生活,具有规范性意义。但是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时,一定要注意避免制定的育儿假形同虚设,既要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愿意执行育儿假,也要突破中国传统性别文化的限制,避免父亲在执行育儿假时并未真正履行父职。

第四,对于不同群体,政策设计应该有所不同。如沈教授提及不在职妇女群体、高校女教师等不同类型的女性,其就业困境的具体体现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上,如何体现和平衡不同类型女性就业需求的共性和差异性,需要经过严谨的研究论证和实证分析。我也特别期待沈教授更为深入、更为具体的分析。

总之,母职应该是快乐的,但现实情境下,履行母职给母亲和家庭带来了普遍的焦虑。这种焦虑来自社会的结构性压力,来自不充分的制度安排,来自家庭和个人对现实状况的真实感受,这是政策的设计者、制定者和研究者应该正视的问题。如何能让母亲和家庭在生育和养育孩子的过程中痛点更少、快乐更多,需要一个系统性的家庭政策支持,需要一个良好生育文化的构建,需要政府、用人单位、家庭和个人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家庭内部树立更为平等的性别观念,以及父亲与母亲更为平等地参与整个育儿过程。

第四阶段

吴帆(《母职困局的成因与破解:兼议三孩配套支持政策》,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系教授)

三孩生育政策公布以后,如何制定配套支持政策提高生育率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议题。然而,只有准确理解导致中国生育率下行的动力因素,由此制定的配套政策对生育的激励作用才有可能实现。明确配套支持政策的方向、重点及其可能的影响,不仅能为支持有生育意愿的个人和家庭提供一个明确的导向性政策框架,也能为构建一个生育友好型的社会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行动策略。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新闻发布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的总和生育率已降至1.3,这表明中国已经迈入极低生育率时代。总体上,中国生育率下行的驱动因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要因素是极低的生育意愿水平。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新闻发布会上官方给出的数据,中国目前的生育意愿水平只有1.8,从国际经验看,低于生育更替水平(TFR=2.1)的生育意愿属于极低生育意愿水平。第七轮世界价值观调查(2017-2020)对80个国家和地区29岁及以下年轻人的生育意愿(“你想要几个孩子?”)的调查数据显示,中国年轻人自愿不育的比例不高,一个孩子都不想要的比例为16.4%,远低于80个国家和地区29.7%的平均水平。但是,中国年轻人生育多孩的意愿并不强,仅有5.9%想要3个及以上的孩子(低于12.9%的平均水平),此外,中国年轻人想要1个和2个孩子的比例均为37.3%。中国人的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变化是嵌入整个社会宏大而深刻变革的背景中的,年轻人超低的生育意愿是在结构性因素和个体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其中,结构性因素集中表现于一个高度竞争和高生活成本的社会给生育率带来巨大的下行压力,生育和抚养孩子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都在不断攀升。而个体因素则体现为在现代化过程中,职业发展机会的不断增多,年轻人更加追求个人的自我实现。第二个因素是母职困局,主要表现为由社会结构性压力、性别文化定位和劳动力市场制度缺陷等原因导致的高育儿负荷和母职惩罚(motherhood penalty)。中国女性的劳动力参与率相对较高,劳动力市场中又缺乏生育友好型的文化环境和充分的制度支持,强化了职业女性母亲角色与职场角色之间的张力,进一步加深了母职困局。第三个因素是缺乏中间调节机制。中国还未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生育配套支持政策体系,而已有政策仍然比较强调母职,尤其是在“全面二孩”政策出台以后,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延长产假上,且覆盖范围有限,既缺乏不区分母职或父职的育儿假,也缺少对工作—家庭平衡的系统性支持,如公共托育服务、弹性工作制等制度上的具体安排。

一个好的生育配套支持政策应该兼具即时效应和长期效应。从长期看,配套支持能够有助于建立一个家庭友好型和生育友好型的社会氛围与性别文化,在一个相对长的时期内逐渐提升人们的生育意愿。从短期看,配套支持也应该产生一定的即时效应,可以及时弥补个人或家庭未被满足的生育需求,即意愿生育子女数和实际生育子女数之间的缺口(生育赤字)。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新闻发布会数据,我们可以简单估算出中国目前的生育缺口:平均生育意愿(1.8)减去总和生育率(1.3)等于0.5。从拉低中国生育率的主要因素来看,极低生育意愿水平的回升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因此如何破解母职困局就成为当前生育配套支持政策的重点。而且,除了基于分孩次的生育津贴或托育费用补贴等具体制度设计有所不同外,一孩、二孩和三孩的配套支持政策在本质上是一样的。换言之,三孩政策及其配套政策为完善中国的生育支持政策提供了一个重要时机,其意义不仅在于鼓励生育三孩,更在于普遍提高生育意愿和为承担抚幼责任的个人和家庭提供系统性的支持。

母职困局主要表征为高育儿负荷和母职惩罚。一方面,生育和抚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包括孕育、分娩、抚育、儿童教育等各环节,必须通过时间密集型、人力密集型和情感密集型的活动才能实现。这一过程给家庭尤其是母亲带来了较高的生活压力、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基于2014年中国家庭动态跟踪调查(CFPS)数据,虽然祖辈支持比较普遍,但58.9%的3岁以下儿童白天主要由母亲照料,晚上主要由母亲照料的比例更是高达74.1%[28]。另一方面,女性生育后暂时离开职场,返回职场后将精力分配在工作和家庭之间,以及基于子女做出的其他可能不利于职业发展的决定时都会造成人力资本损失,这就形成了持续的母职惩罚[29]。母职惩罚主要包括成为母亲后要面对的职业中断、职业发展劣势积累、职业发展机会减少、母职工资惩罚等。

职业女性生育后的1-3年是兼顾工作与子女照料的高负荷期。在中国,针对3岁以下的公共托育服务普遍缺乏,0-3岁儿童的照料责任主要由家庭中的母亲承担,会造成女性职业发展的中断。具体来看,有3岁以下子女的女性的就业率从1990年的89.2%大幅下滑到2005年的56.6%[30]。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18-64岁已生育女性中,有20.2%的人因为生育或照顾孩子有过半年以上的职业中断经历[31]。生育也会造成女性职业发展的劣势累积,包括职业中断导致的工作经验损失和人力资本贬值[32],而工资惩罚是母职惩罚中最为突出的问题。虽然基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数据或样本,学者对母职工资惩罚估算的结果差别较大,但许多实证研究表明,在欧洲、美国、澳大利亚、印度、中国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母职工资惩罚,即母亲的工资率明显低于其他职业女性。一方面,母职工资惩罚不仅普遍存在,而且生育孩子的数量越多,母职工资惩罚就越严重[33],如有研究显示生育一孩、二孩和超过两个孩子的工资惩罚分别为3%、9%和12%[34]。中国也存在同样的情况,有研究发现,每生育一个子女会造成女性工资率下降约7%,且这一负面影响随着生育子女数量的增多而变大[35]。另一方面,母职工资惩罚具有很强的稳定性。研究表明,生育对母亲的收入始终表现为一种惩罚效应,这种惩罚效应的强度随时间的变化保持稳定[36],而且惩罚效应在不断增大[37]。针对中国的一项研究也显示,每多生一个子女会导致工资率的下降幅度从1989年的8.79%增至2015年的12.77%[38]。

造成母职困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女性劳动参与是形成母职困局最为主要的原因。中国的特殊性是在现行的收入分配制度下和生活成本压力下,女性必须参与劳动力市场才能维持家庭生活所需。其次,女性面临收入竞争、职位竞争、职称竞争等激烈的社会竞争,导致女性在生育上要面对更强的时间约束和精力约束。中国传统的性别分工与家庭角色定位仍具有强大的粘性,女性被视为抚育未成年子女的主要责任人。再次,性别歧视导致生育和养育孩子的机会成本进一步提高,母亲面临着更多的工资惩罚。其中,地位特征理论(status characteristics theory)提供了一个解释框架,即人们倾向于认为理想母亲和理想工作者之间是必然冲突的。一个好的母亲则意味着更低的工作能力、更差的工作承诺和工作热情。最后,中间调节机制失灵。女性劳动参与、社会竞争与母职之间的矛盾或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中间调节机制缓解,这些机制包括工作—家庭平衡等家庭政策、弹性劳动时间、育儿服务供给,等等。但中国的现实情况是仍缺乏有力的家庭政策和公共托育服务的有效供给,中间调节机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因此,母职困境是导致中国极低生育意愿和极低生育率的主要原因。

中国目前仍是一个普婚普育的社会,自愿不生育的比例并不高。但对于正处于社会、经济和文化迅速变化之中的中国而言,结构性因素对于生育意愿和生育率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发达的低生育率国家,因此,三孩生育政策及其配套支持是提升生育率的重要机会窗口。但需要注意的是,影响生育的个体因素在中国正变得越来越明显,在结构性因素和个人生育需求较低的双重压力下,人们的生育意愿及其实现程度会面临更强的约束。而且这种社会文化变迁最终会反映在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上,一旦文化变迁的机制被启动,难以有效避免低生育率陷阱。因此,我们要及时把握生育支持政策的机会窗口,尽快制定和落实有针对性的配套支持政策,为有生育意愿的个人或家庭提供有力支持。

基于欧洲国家家庭政策与生育率间关系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39],只有综合性、系统性的家庭政策统一、协调、共同发挥作用,才能使生育率维持在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同时,促进女性发展和社会性别平等取向的家庭政策更有利于鼓励生育。通过性别平等导向的政策设计,不仅能降低女性生育的机会成本,缓解女性职业发展的负面影响,同时也能更好地促进生育过程中的性别平等,鼓励丈夫积极承担照料子女和家务的责任。缺乏兼顾有偿工作和照顾责任的制度性支持给女性带来的职业发展风险,可能会导致一些有生育意愿的女性和家庭主动放弃生育二孩或三孩。而单一强化“母职”的政策支持会加重母职困局,相比之下,产假时间较长的母亲受到的工资惩罚更为持久[33],因此,对于处在就业状态的育儿者,获取兼顾有偿工作和照顾责任的支持是一项关键性的支持,而且相对于产假,北欧国家的母亲更愿意使用托育服务,以确保常态的劳动力参与。

具体而言,在中国构建生育配套支持政策与塑造积极的生育文化,首先,应全面实施有工作保障的育儿假。可以借鉴部分国家的经验,规定期限适当的育儿假,由社会保险或公共基金为男女提供资金,并为父亲提供具体的规定,激励并落实父亲的育儿责任。其次,应该提供可负担得起的、优质的公共育儿服务,形成能有效补充和替代家庭抚幼责任的照料资源。在“十四五”期间,落实针对3岁以下的普惠型公共托育服务,多措并举加强对托育机构的支持和管理,在扩大托育服务覆盖范围的同时,确保服务的质量。再次,鼓励企业实施弹性工作制和灵活的工作安排,有效支持女性的育儿—职场平衡。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一味地制定针对企业的惩戒措施,而是需要从企业的诉求出发,通过支持企业来实现女性的工作—家庭平衡。最后,解决劳动力市场中反性别歧视的制度及其执行层面的差距。防止和消除基于生育和家庭责任的歧视,构建有利于家庭的工作场所文化。

马春华(《完善中国亲职假政策:支持生育的有效政策工具》,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中国现在处于低生育水平且徘徊不前,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同[40]。从1992年开始,中国的总和生育率降到更替水平2.1以下,至今已近30年。2021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的总和生育率为1.3,依然处于低位。女性的生育意愿和中国的整体生育水平密切相关,而影响女性生育意愿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儿童养育成本[39]。

儿童养育成本不仅包括直接的经济成本,还包括间接的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等[41]。在儿童养育成本集体分担成为共识的情况下[42],国家应采用不同的政策工具分担不同的儿童养育成本,对家庭提供支持和帮助。亲职假政策就是国家给家庭提供支持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可分担家庭儿童养育的时间成本[43]。

亲职假就是和父母身份相关的假期,是只有生育抚育未成年人同时又工作的父母才能够享受的法定假期权益。各个国家出台的亲职假政策,不仅能有效分担家庭儿童养育的时间成本,而且可以保护婴儿和母亲的健康,保障生育前后母亲的工作权利和家庭的经济安全。亲职假主要包括产假(母职假)、陪产假(父职假)、育儿假(父母假)和儿童照顾假(照顾生病的儿童)。

国际劳工组织从1919年成立之初,就开始陆续签署了一系列与生育保护有关的生育保护公约(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1919年的第3号公约、1952年的《生育保护公约(修订版)》、2000年的183号公约以及补充条款《生育保护建议书》(191号)。此外,在其他一系列公约中也涉及相关的规定,比如1979年的《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5年的《关于男性和女性机会平等待遇均等决议》、2012年的《关于国家社会保护底线的建议书》,等等。

亲职假政策的核心要素包括政策覆盖的人群、假期的长度、假期津贴、假期津贴的筹资来源、假期使用模式和假期权利归属。与亲职假相关的国际公约对这些核心要素作了具体规定。根据对中国现有亲职假政策影响最大的183号公约和191号建议书:亲职假政策适用于所有就业女性,产假最短不能少于14周(183号公约)或18周(191号建议书),产后强制性休假不能少于6周,生育津贴不低于女性原收入的2/3,筹资模式须为强制性社会保险或公共基金,雇主个人不承担提供货币津贴的直接责任。

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公约给出了亲职假政策的框架,各成员国可以根据本国法律和惯例,或者通过集体协商制定本国的政策。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在过去20年中,无论是假期长度、津贴额度、筹资方式还是灵活使用方面,各国亲职假政策都有明显改善。全球34%(57个)的国家完全符合183号公约的要求。2013年,52.97%(98个)的国家产假超过14周,47.88%(79个)的国家有父职假,39.05%(66个)的国家有育儿假。就生育津贴筹资方式而言,58%是社会保险,25%是雇主责任,16%是混合筹资。大多数国家都对在公私部门就业的女性提供了生育保护,但是全球有8.3亿女性工人仍然没有得到足够的保护[44]。

中国现有的亲职假政策、针对女性的产假(母职假)政策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工作场所“生育保护”的逻辑一脉相承,也是女工劳动保护政策的一部分;针对男性的陪产假(父职假)则被视为控制生育的奖励政策。在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之后,各地为了鼓励二胎生育,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亲职假政策,产假在全国法定假期之外至少延长一个月,陪产假也延长至7-30天,有些省份还出台了类似的育儿假政策。中国的亲职假政策已经转向支持和鼓励生育。

中国和生育相关的全国性法定假期只有产假。2012年,中国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83号公约,修订了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产假时长增加至98天(14周)。产假津贴采用的是混合模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津贴标准前者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后者为女职工产前工资。这个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中国没有全国性的法定陪产假。各个省级层面制定的陪产假,也从控制生育的奖励政策转变为鼓励生育的激励政策,但是,从“陪产假”或者“护理假”的名称可以看出,这个假期的脉络是一成不变的:用于鼓励丈夫照顾产后的妻子,而不是像国际劳工组织或者其他国家那样为了推动父亲参与育儿。享受陪产假权益的男性的资格条件,就是配偶按照条例生育,而津贴都是100%的原工资。没有特别明确具体的筹资途径,但从“工资待遇不变”的条文来看,应属于雇主责任。

中国没有全国性的法定育儿假。2010年之后有些省份修订《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时,设定了类似育儿假的假期,但并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哺乳问题,而是为了帮助女性摆脱无法兼顾工作和育儿的困境。这些假期都需要自己申请、单位批准,假期时长和假期津贴各个省份不同;且津贴筹资模式没有具体说明,但是“单位同意”、以原工资为基础,暗示津贴属于雇主责任。这都会导致这些假期使用率偏低。中国还有孩子1周岁之前每天1小时哺乳假的全国性规定,还有少数省份制定了保胎假和照顾病弱儿童的儿童照顾假。

正如前面所提及的,亲职假的长短是假期政策的核心要素之一,而亲职假的津贴高低和津贴筹资方法是假期政策的另外两个要素。中国的全国法定产假,津贴的工资替代率是用人单位平均工资100%,而产假津贴的筹资方式是生育保险和雇主责任并行。而且,生育保险筹资模式中,无论男女用人单位都要缴费,这些对于减少女性在劳动力市场遭遇歧视尤为重要[45]。在201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生育保险成为五大保险之一,保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但是,生育保险一直是五大险种中缴费率最低的,即使2017年和医保并轨后这种状况也没有改变,2019年生育保险的投保人数刚过城镇就业人数的一半(50.93%)[46][47]。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的亲职假政策,在政策的种类、具体政策覆盖的人群、假期的长度、假期津贴、假期津贴的筹资来源、假期使用模式等方面,都有需要商榷和改善之处。虽然如何制定更为有效的政策,或者政策出台之后如何鼓励工作的父母使用这些政策很重要,但是,首先亲职假的种类应该齐备。出台全国性的陪产假(父职假)和育儿假(父母假),不仅会影响产假(母职假)的使用,而且表明国家和社会希望工作的父母如何在工作和家庭责任之间分配时间[48]。国家是重塑女性的劳动力市场参与和家庭行为重要因素之一[49]。

在整体建构层面,亲职假政策是家庭政策的政策工具之一。一方面,不同的政策工具在实现政策目标时,对于特定的生活领域可能会有着不同的影响。因此在设计和评估具体的政策工具时,不仅要考察其持续性和有效性,还要考察其对于性别平等、儿童福祉和社会平等的影响。比如,亲职假政策是否确保儿童能够获得足够的照顾和资源;亲职假政策可能有利于那些有资格享受假期的工作父母的工作家庭平衡,但是因为其覆盖面有限,对于社会平等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亲职假政策不是孤立的,无论是家庭政策体系内部的政策工具之间,还是它和其他社会政策、经济政策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它们的政策目标之间可能存在的潜在冲突,都是在设计亲职假政策时需要进行整体考量和评估的[43]。

完善中国的亲职假政策体系,应该建立在性别平等的意识之上。任何福利体制都是建立在特定的性别秩序基础上的。欧洲和日本的传统福利体制,就是建立在“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分工和性别秩序的基础之上。当性别秩序发生变化而福利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就会导致福利制度的崩塌或者失灵[50]。因此,为了保证福利制度的有效性,中国在建立福利制度包括亲职假政策体系时,必须考虑女性的利益,特别是在越来越多的女性把家庭作为个人自我实现手段而不是目标的时候[51]。建立在性别平等意识上的亲职假政策体系,首先应该考虑假期政策是否会对女性的劳动力市场参与产生不利的影响。虽然亲职假可能促进女性重返劳动力市场,但是亲职假的长度决定着重返劳动力市场的可能性,两者的关系是曲线的[52]。超长的假期不鼓励女性重新回到劳动力市场从事全职工作,因为假期过长会导致她们的技能和人力资本萎缩[53]。如果母亲职业中断超过12个月,那么重新回到工作岗位的母亲收入会明显低于没有中断就业的女性[54]。其次,应该放弃原有的亲职假政策只针对母亲、强化传统性别分工的逻辑,更多地考虑完善陪产假(父职假)或者育儿假(含父亲固定配额)制度,来鼓励父亲积极参与育儿,以提高女性的生育意愿。

完善中国的假期政策体系,应该关注假期政策和其他政策之间的协调。亲职假政策是整体的家庭支持政策或者生育支持政策的一部分,如何能够与家庭政策内部其他相关政策彼此衔接?比如,前面讨论的亲职假长度的影响取决于儿童托育设施的可获得性。这两种政策工具的集合可能会形成不同的家庭政策支持模式,对女性劳动力市场参与率产生不同的影响。如果国家为了支持家庭发挥照顾功能而提供悠长的假期,但是没有提供充足的儿童托育设施,母亲的就业和收入就会受到严重影响。而如果女性有可以把照顾责任转移到家庭之外的机构中的选择,假期的影响就不会非常明显,不平等程度就不会很严重[55]。

家庭政策是社会政策的组成部分,那么,其如何能够与教育政策、就业政策之间相衔接?除了社会政策外,亲职假政策如何能够与经济政策相衔接?因为亲职假政策能否发挥作用,重要的是工作的父母是否使用这些假期权益,而这又取决于雇主是否同意甚至鼓励员工使用这些假期政策,工作场所是否形成对于家庭和生育友好的企业文化和氛围。要实现这个目标,可能反过来又需要国家通过税收等经济政策鼓励雇主。这些都需要国家在完善亲职假政策体系时通盘考虑。

在具体政策层面,跨国实证经验研究表明,有五种亲职假模式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慷慨的假期,即假期较长或者假期津贴的工资替代率较高;(2)父母都有无法转让的假期额度,强调的是“父亲配额”的存在,这样才能够推动更多男性参与育儿;(3)普惠的亲职假制度,这样才能够尽可能地扩大覆盖面,惠及更多的人;(4)津贴的筹资结构,通过基于团结和风险共担原则的集体筹资(社会保险、非缴费或者税收筹资),避免女性在劳动力市场遭受歧视;(5)时间的灵活性,只有灵活使用假期,才能有效地帮助工作的父母尤其是女性实现工作—家庭平衡[56][57]。中国的假期政策可从以下五个方面完善。

一是扩大法定产假的覆盖面,使更多就业女性能够享受亲职假权益。国际劳工组织1975年通过了《女工机会和待遇平等宣言》,强调生育是一种社会功能,生育保护是基本的劳动权利,因此所有女工都有权享受1952年修订的103号《生育保护公约》规定的充分生育保护。在任何条件下从事任何形式工作的妇女,她们及其孩子的健康都应该受到社会的保护,经济和职业安全不会因为生育而受到威胁,也不会因此承受各种形式的歧视。

现在中国的产假规定,虽然已经成为鼓励生育的一种政策工具,但还主要属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一部分,这就表明广大农村女性劳动者是不包括在内的。2012年的规定把适用的女职工范围扩大到个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但是大部分非正规就业的女性不包括在内,或者说许多“从事非典型形式的隶属工作的妇女”没有被包括在内。国际劳工组织估算中国产假的法定覆盖面是10%-32%[44]。而根据相关数据估算,2012年中国法定产假城镇覆盖面不超过50%,乡村覆盖面不超过20%。这不仅低于大部分发达国家(66%以上),也低于很多发展中国家[58]。

有些省级区域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女职工生育保护的范围,比如上海把农村劳动妇女纳入其中。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至少还有一半的就业女性没有得到生育保护。政府应该考虑扩大法定产假的覆盖面,把占女性就业人口一半以上的非正规就业女性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女性纳入保护之中。比较而言,这些女性群体本来也是就业女性中最为脆弱的群体,需要国家和社会提供更多的保护。这也符合《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要求,建立健全针对所有女性的生育保障制度。

二是延长法定产假的时间,或者出台法定育儿假。依据183号公约制定的2012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把法定产假时间延长到98天(14周),符合国际劳工组织191号建议书的最低要求。虽然前面已经提及,过长的假期会对女性的收入和职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59],但是一定时间的产假,能够给母亲提供以较小代价陪伴和照顾孩子的机会[60],能够延长母亲因为重新开始工作而终止的母乳喂养[61]。而且中国现在还没有法定育儿假,孩子周岁前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对于工作场所与家庭居住地距离较远的母亲来说没有太大作用。

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之后,各省为了鼓励生育二孩,重新修订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生育假或者奖励假的名义增加了法定产假的时间,最短的1个月,最长的8.5个月。虽然各省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女性的就业结构也不同,但是在新生儿诞生之后,各地女性面临的工作和家庭之间的冲突却是类似的。为了避免地域性歧视,国家应该考虑延长全国性的法定产假,至少不少于现在各省中最少的18周,这也符合国际劳工组织191号建议书的要求。如果要制定育儿假,那么可能要更为仔细地考量多长时间是最合适的,既不会对育儿造成不良影响,也不会对女性未来工作收入有较大的负面作用。

三是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确保产假津贴工资替代率为100%。中国的生育保险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现在,参保人数保持持续增长态势,2020年的参保人数是1998年的8.48倍,但与就业人数相比,2020年只占全部就业人数的31.37%,只占城镇就业人数的50.93%[46][47]。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相比,2020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只有前者的51.61%,只有后者的68.33%[62]。2017年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并轨,并没有大幅提高生育保险参保率。

因此,国家一方面应该设法增加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保证已经享有假期权益的工作女性能够参加生育保险,以便在产假期间获得足额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另一方面应该和产假一样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把原来没有被纳入范围的非正规就业和农业劳动就业者包括在内。通过这些方式,让尽可能多的工作女性能够得到生育保护,这才有可能提高她们的生育意愿。

中国现行的产假津贴是“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发放,这可能会导致少数高收入女性产假津贴低于其原来工资。因此有些省份的《生育保险规定》要求“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这个条款应该成为全国生育保险规定的基本要求,这样就能够保证产假津贴的工资替代率至少为100%。这可能会增加雇主责任,但是高收入员工对于雇主来说一般也具有更高价值,而这些女性本来就倾向于少生甚至不生的。假期津贴如果不足以保障母婴产假期间的生活,这部分女性可能会考虑放弃生育。

四是出台全国法定陪产假,或者在育儿假中规定父亲配额。中国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定陪产假(父职假),各省为了鼓励生育各自制定的陪产假,更多是为了护理生育的妻子。2010年,独生子女的父亲平均享受的陪产假只有2.58天,比例只有29.93%[63]。为了引导更多的父亲分担家庭育儿责任和家务劳动,国家可以考虑出台全国统一的法定陪产假,具体的时间长短可以参考现在各省平均时长(2-3周),具体假期津贴和筹资方式可以进一步讨论,但出台法定陪产假,至少可以表明国家对于男性分担育儿和家务时间成本的态度和期望,这也将有助于提升女性的生育意愿,促进家庭中性别平等目标的实现以及女性工作—家庭的平衡。

现在国际上有把各种亲职假融为一体的趋势,都只使用一个名称“育儿假”(父母假)[64]。因此,如果国家有可能出台全国法定的育儿假,那么就不用同时出台陪产假,但是在育儿假中要规定强制性的父亲配额。同时,可以借鉴瑞典的经验,奖励父亲和母亲共同使用育儿假,或者像日本一样,给予更多的可以灵活使用的假期,鼓励父亲积极参与育儿。

五是提高亲职假使用的灵活性,推行灵活工作制度。研究表明,能够为女性提供灵活使用的亲职假,是支持生育最为有效的政策[65]。而亲职假灵活使用的方式包括:(1)可以选择部分时间或者全部时间休假;(2)可以选择连续使用假期,或者把假期分割成为几段;(3)可以选择“时间长津贴低”或者“时间短津贴高”的模式;(4)可以把假期权利转让给那些不是父母的照顾者;(5)在孩子达到一定年龄之前,父母可以使用全部或者部分假期;(6)生育多胎或者在特定情况下提供额外的假期;(7)父母同时使用全部或者部分假期[64]。

中国目前的法定产假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主要表现为难产和多胞胎情形都有更长的假期。而产假结束之后婴儿周岁之前的每天一小时哺乳假,有的省份给出了灵活使用方式:可以把哺乳假累积起来折算成完整的假期,工资替代率还是100%。总体上中国现有的亲职假灵活性还是极为有限的。无论是现有的产假,还是未来可能出台的陪产假和育儿假,都需要考虑如何灵活使用,因为儿童养育的时间成本并不仅限于0-6岁,孩子在不同的重要发展阶段可能都需要父母投入更多的时间。

假期的灵活使用可以与雇主提供的灵活工作制度相结合,后者是实现工作和家庭生活平衡的基本要素。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亲职假使用效果,有利于工作的父母更好地兼顾工作和家庭责任。国家应该考虑结合经济政策,鼓励企业实施灵活工作制度。或者像有些国家实施的“有权利要求”的政策,雇员可以要求灵活工作制度或者减少工作时间,而国家不会强迫雇主提供灵活工作制度或减少工作时间。相反,他们要求雇主考虑并接受雇员的要求,除非这些灵活工作会对公司企业的运营造成不利影响[66]。

与谈人:钟晓慧(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副研究员)

感谢马老师和吴老师的精彩发言,两位老师在家庭政策领域深耕多年,我听了她们的发言收获很多。接下来谈几点我的学习体会。

第一,两位老师的发言都表明,中国面临的低生育率、低生育意愿、出生人口下降方面的挑战,并不是中国独有的问题。两位老师都把它放在国际比较的视野里去探讨各国的差异与应对措施。拓展国际比较研究,对我们思考提高生育政策包容性,完善家庭政策很有意义。

第二,两位老师的发言深化了目前关于家庭政策和生育政策配套措施的研究。譬如,影响生育有许多因素,吴帆老师讨论中间的调剂机制,帮助我们厘清不同因素之间的作用和关系。又如,亲职假是提高生育的一个主要政策工具。马春华老师比较了各国的亲职假,这涉及评估不同政策工具的效果。两位老师的发言非常深入和具体地讨论了配套措施的设计,而不是原则性的完善,对我有很大的启发。

第三,从两位老师的发言中,我体会到鼓励生育的配套措施是一个政策群。它包含了很多政策,而非单一的政策。这些政策目标涉及保障儿童福利、促进性别平等、调整人口结构,等等。在一个复杂的政策群里,政策之间会不会出现冲突呢?比如,在一些国家,提供儿童津贴,有可能降低职场妈妈外出工作的意愿,这和提升劳动参与率、增加劳动供给的目标相抵触,长远来看也不利于女性发展。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协调政策群内部以及这些政策与其他类别政策的关系。此外,中国的地区差异很大,其中包括财政能力的差异。这也会使得同样一个政策出现不平衡的发展。政策目标群体内部如儿童、妇女的福利和权益保障,可能也会相应地出现差异。这种地区差异需要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之间做协调。

以上三点是我对两位老师发言的整体学习体会。下面我谈几点疑惑,向两位老师讨教,也跟大家一起讨论。

第一,我自己是从老年人照料的相关政策切入家庭政策的,当我关注鼓励生育相关政策时,会看到两者的政策进展不一样。关于老年人照料的政策推动相对比较快,但是关于儿童福利和妇女保护的政策推动相对较慢。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差异?从社会共识来看,这些议题都与家庭相关,我们全社会已经基本形成一个共识:家庭面对的问题不是个人和家庭的私事,而是公共议题。但是,具体哪个方面的议题更紧迫、更重要,这也许需要进一步探讨,才能共同推动政策议程。从决策者自身来看,不同的决策者会有对儿童福利、女性权益和老人照料各自轻重缓急的考虑。如何形成一种持久的表达机制,促使儿童和妇女等议题进入决策者的视野?换言之,政策的动力机制在哪里?这是我自己感到困惑的一点。

第二,当我们考虑鼓励生育的具体措施和效果时,是不是还要考虑政策后果?比如,北欧国家为女性提供更多灵活的工作岗位,以便女性兼顾工作和照顾孩子。但是,这使得很多女性进入非正规的劳动力市场,从事兼职、短期的工作,长期来看,女性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会受到影响。所以我想不仅要考虑政策效果,还要看政策可能会产生的后果,避免重蹈其他国家的覆辙。

第三,目前我们讨论鼓励生育的家庭政策,主要基于“时间、服务和金钱”三维度的政策分析框架。这个分析框架来自于西方社会的政策和家庭实践。中国有自身的文化和制度条件,家庭特征也不相同,西方社会的政策框架是否能够完全适用于中国的情况?会不会有与其他国家不一样的维度和调整?这也是我在思考的一个问题。

第五阶段

佟新(《女性是否要生育?——女性生育意愿与母女经验》,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在“三孩政策”的各种讨论中,多种主要的观点都是围绕如何让大家有意愿生育二孩和三孩展开,我想讨论的是什么因素影响女性不生育或少生育,因为没有一孩就不会有二孩、三孩。

对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深入研究发现,在二孩生育政策下,生育率略有提高,但远不如预期,一孩总和生育率的降低是全面性的,在城镇与农村、流动与非流动等各类别妇女中普遍存在。20年来,中国低生育的事实主要应归因于妇女未婚比例的不断提高和一孩生育水平的不断走低,即年轻一代的女性不结婚、晚结婚或不想生孩子的比例越来越高。因此,提高妇女总和生育率的关键首先是提高一孩生育率。

需要深入研究当下的育龄女性如何看待自我、生育与家庭。我在学校对学生做了一些访谈,多数学生表示会结婚,但希望晚婚;也有些学生明确表示不想生孩子。虽然这只是生育意愿,但我依然对其原因感兴趣。深度访谈发现,女性的生育观念深受其母亲养育经验的影响。这些学生有两种自我与生育的观念。一种观念是,不想像母亲一样为了孩子放弃自我。她们非常感激妈妈为自己成长做出的奉献和牺牲,她们认为妈妈应该有更好的事业和人生,不想过妈妈那样为了孩子奉献和焦虑的人生。另一种观念是,忙于工作的妈妈并没有影响孩子的自我成长,她们的孩子甚至更具有独立性,所以这些学生并不惧怕生育。

由此看来,通过公共政策助力女性扮演既有自己事业的职业女性又能成为母亲的双重角色是最好的政策取向。政策目标是应该让女性敢于生第一个孩子,对生育一个孩子实行奖育金制度,建立起有关住房、教育和支持女性事业发展的全方位公共政策。

在住房政策方面,国家应对已婚青年提供低价或低租金住房,降低婚姻和生育成本。在教育政策方面,逐步增加教育投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一是对第一胎为0-3岁婴幼儿的家庭提供国家抚育补贴和减税。二是使每个幼儿都能够进入普惠的公立幼儿园,可以给幼儿园老师提供公务员待遇和正式编制。三是普及公立高中教育(包括职业教育)。四是发展多元高等教育,比如允许少数私立大学的存在和发展。此外,还应出台性别/生育友好型的组织政策,如实行强制父亲休产假制度,加大对父亲参与育儿的倡导和支持力度;提倡国家发放第一胎生育补贴;鼓励企业建立生育友好型组织政策,提升女性事业发展的机会。

黄桂霞(《国家、社会、家庭:合力保障女性生育权和劳动就业权》,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配套政策中提出,“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降低家庭教育开支”;“要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可以看出,政策的落地既有保障家庭生育的配套措施,也要保障女性的劳动就业权。

物质生产与人类自身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两者共同作用,不可分割。女性想要获得平等发展,就需要参与社会公共生产,而生殖又是人类繁衍、种族延续的根本,是女性不能放弃的再生产责任。女性作为物质生产和人口再生产的承担者,由于时间和精力的有限性,在劳动和生育方面存在冲突是必然的。但是不能将冲突变为女性的个人问题,而需要政府、社会、市场与家庭共同为女性和家庭提供保障和支持。

一是将人口再生产作为衡量女性家庭和社会地位的标准之一。首先认同女性在人口再生产中发挥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价值。“生儿育女的妇女对国家做出的贡献决不小于用自己的生命抗击侵略成性的敌人来保卫家园的男子。”妇女作为母亲,不仅承担着生育子女的主要责任,在子女养育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女工和农妇是我们青年——我们国家的未来——的母亲和教养者”。女性通过家庭劳动的方式来参与经济活动是几千年来妇女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方式,但是将社会劳动参与作为衡量社会地位与家庭地位的标准后,女性家庭劳动的社会贡献被低估,社会价值难以获得认同。需要将人口再生产纳入衡量指标,如此,女性无论是走出家庭参与公共劳动还是留在家庭为人口再生产贡献力量,都能获得基本的保障。

二是完善生育保障。提高生育保险参保率,让更多的女性享受到较高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制定面向所有女性的生育保障,包括免费生育和普遍的基本生育津贴,为因生育而中断职业的女性自动提供公共养老金待遇,比如生育一个孩子有三年(至少一年)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期。针对不同女性群体制定不同的生育津贴政策:在业女性按原来的政策;因生育中断劳动的女性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在业时的标准发放;不在业女性可以参照当地平均工资标准且由财政出资,津贴发放时间为国家法定产假天数。设立女性生育后回归基金,由再就业资金支持。

三是平衡企业与职工权益。建议在个税扣除上设计两性差异的税收优惠;对于聘用一定比例女性的企业,可以减半征收生育保险缴费,降低企业招用女性的用工成本。企业也应体现其社会责任,积极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落实男性带薪陪护假、育儿假等,倡导、推动弹性工作制,包括弹性工作方式、弹性工作时间制度,这也可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与谈人:蒋永萍(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

关注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对女性发展的影响这个议题特别重要。佟新老师的发言内容特别有意思,她提了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点:未婚未育或者是未婚不育、少育女性群体为什么不愿意生孩子?这些群体首先可能是目前处于已婚或即将进入婚姻的育龄女性,也有可能是现在大学校园里的女学生,这部分人的生育意愿还是特别值得关注的。如果一部分准生育女性未来一孩也不生,不管是“全面二孩”政策还是三孩生育政策都难以顺利落实。

我以我母系家族4代人的生育史举例,同样反映了这样一个棘手的问题:第1代母亲生了13个孩子(只存活4个),第2代的3个母亲每人生五六个孩子(都活了下来),第3代赶上计划生育,每人生1个孩子,第4代16个人目前才生了10个孩子,这些人最小的都已30岁,根据她/他们的生育意愿和可能,未来能够保证平均生1个孩子其实都比较难。所以,现在很重要的可能是首先提升一孩的生育意愿,确保一孩、稳定二孩,使生育达到更替水平。

对三孩生育政策我也这样理解,它其实不一定真的能让大多数人生三孩,新的生育政策最重要的是释放一个信号,就是要重视生育对生育主体特别是对女性的影响,完善生育配套措施,确保或促进生育意愿有所提升。我们必须要研究现在这些未婚不育、少育女性为什么不愿意生育,甚至不愿意结婚。佟新老师谈到的大学中这部分女生不愿生育,很重要的原因是她们不想去重复上一代母亲为孩子而活的生活,她们希望过自己的生活。这不一定是特例。我所接触的年轻一点的“95后”或“00后”,持这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最近几天因为准备这个会,我也有意在不同场合询问一些年轻人,包括一些服务行业的女孩,他们可能没有那么高的文化程度,但也是首先希望能够过好自己的生活,然后再考虑能不能给自己孩子好的生活。因为缺少对自己未来生活把控的预期,很多人对生育、对结婚缺少积极的态度,所以探究如何提振年轻人的生育意愿十分重要。佟新老师从住房、教育、家庭、生育友好的组织策略角度提出如何改善,这些措施都特别重要。实际很大程度上可能要有基本公共服务,让人们的生活获得基本的保障。人们对自己基本生活没有后顾之忧,对自己生活与未来是能够看得见、可把控的,她们才能放松地考虑结婚、生孩子。要看到“不生育”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生活非常负责任的态度,需要政府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的角度去考虑怎样改善。从国际上看,俄罗斯的体制改革力度非常大,但是有很多东西始终没有触动,比如说住房、教育和医疗,而这可能是生活最基本的保障。未来政府应该回应人们的基本需求,重新设计公民的基本保障制度。

黄桂霞老师比较全面地讨论了三孩政策对于女性就业权益的影响。从她的发言中可以看到生育三孩有可能带来女性就业权益的损耗,也有可能加重女性的照料负担,进一步加重女性家庭与工作的冲突,并形成更大的压力。另外,也有可能增加女性职业中断风险,使女性的职业生涯、职业发展处于下滑态势甚至戛然而止。不管她们原来有什么样的职业规划,都可能因为更难平衡的多孩生育,而与她们原来设计的自我发展路径背道而驰。

我们在很早以前就关注到市场经济以后某些行业出现了明显的职业性别隔离。比如说理发行业,原来女理发师特别多,但是,现在稍微大一点的时尚理发店几乎没有女理发师。这种现象的出现其实就是一种性别的职业隔离。这种就业性别歧视,既有可能来自用户和同行,也有可能是女性自我选择的结果。女性从业者在访谈中表示,因为将来要面临生育,她们生育之前的就业年限并没有那么长,生育后又要更多地承担养育责任,所以出来打工选择职业时就没有更长久的规划,而理发师比理发助理需要更长时间的培训与积累,女孩们还没走到职业的中高层就因生育而中断职业生涯。从中可以发现,正是市场选择与个人选择的双重作用,导致理发行业从业者的重新洗牌和职业性别隔离。职业性别隔离的形成也明确反映出生育对于女性职业发展的影响。

关于未来的政策设计,黄老师谈到了两种生产理论。从两种生产理论出发来进行政策设计,我们就要把人类的自身再生产纳入社会必要劳动并给予价值承认。重新思考社会对两种生产方式的不同认识以及不同的价值回报,重新设计生育社会保障制度。

其实在刚刚实行改革开放时,妇女研究界和妇联组织就注意到了生育对于女性就业和发展的影响,并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研究以解决这个问题,那时已经出现的就业市场性别歧视,与女性主要承担生育责任有很大关系,后来才有了均衡企业负担、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险改革,某种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生育负担,职业女性的生育权益得到了保障。

过了三四十年,我们重新放开生育政策,多孩生育在某种程度上会加大生育对女性特别是女性职业发展的影响,今天我们对生育劳动的认识和解决应跳出原来的一些设计理念,基于马克思主义的两种生产理论,对所有女性的生育劳动价值给予社会认可与回报。当初的生育保险改革只解决了城镇单位女性生育价值补偿的社会统筹,现在制度设计中对于体制内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职工与个体劳动、灵活就业或者私营企业劳动者剩余劳动价值的认可是不一样的。所谓生育津贴也只发放给单位就业甚至更多是正规单位就业的生育女性。而个体劳动的、灵活劳动特别是农村劳动的女性的生育价值是没有任何社会补偿的,更多还被看作个人和家庭的私事。要消解生育对女性的负面影响、保障妇女发展权益、提振女性生育意愿,恐怕也要改变社会对生育劳动价值的认识,使女性不因为生育而影响个人的职业发展和生活质量。

组织的家庭、生育友好策略应该作为未来包容性生育配套措施关注的重点。一方面,政府要从制度设计上更好地处理企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能让因女性承担生育劳动增加的劳动成本,最后都由雇用女性的企业自行消化。国家要通过税收减免等政策,或者是给予一定补贴等措施支持企业;同时还要向用人单位宣传,推进友好型人力资源战略可以提高女性的劳动积极性,企业也能提高生产效率。用人单位要认可并践行“女性友好、生育友好是双赢策略”这一在国内外实践中被反复证实的理念,不把其当成纯粹额外的付出。之前在性别平等国际排名靠前的加拿大考察时,发现政府把家庭、女性友好作为双赢战略推进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政府要有意识地推动更多企事业单位加入对女性友好的组织中来。

第六阶段

郑新蓉(《为了一代儿童茁壮成长——关于生育政策的几条建议》,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育基本理论研究院教授)

三孩人口新政具有重大的社会与经济意义,如何将其转化为全社会成员的自觉意识和生育行为确实需要在各行业、各年龄层进行深入调查。就教育领域而言,全国现有专任教师1732万人,各级学校女教师均超过50%,学前教育女教师占比为97.97%。近十年来,由于代际更迭,教师队伍年轻化,育龄阶段女性比例大幅度上升。二孩政策出台时,就已经有很多学校因女教师生育而带来教师严重短缺,甚至不得不实行生育“排队”。近十年来,由于各种原因中国中小学教师和托幼机构教师缺口很大,一方面难以应对二孩、三孩生育带来的入学(园)高峰;另一方面,女教师特别是中小学和托幼女教师也是生育主力军,学校人手少、请产假难将加大女教师工作、生育和家务三重负担。中国乡村教师队伍女教师逐年增多,年轻人占比很大。2006年以来,仅特岗教师就招聘上百万人。特别是中西部边远山区和民族地区,工作和生活条件艰苦,夫妻分居、亲子分离的现象很普遍,艰苦地区孕育和生育的风险相对较高。

中小学教师是各级地方财政供养的最大职业群体,此外,公办校的临时聘用教师和民办(园)校的教师数量也很大。因此,女教师的生育和养育配套政策覆盖面非常广,且教师身份多样,生育配套政策的细化分类是非常必要的。

近期课题组在全国十余个省市县发放问卷,对近2000名教师的初步调查显示,已经育有两孩的教师占42.22%,而有三孩生育意愿的仅占5.67%;影响生育意愿的前三位的因素分别是收入、教育和住房。调查还显示,50%以上的教师家庭年收入为5-10万元。在与生育相关的价值观念中,63%的教师认同“生育是人生的必选项”,63%的教师认同“生育,不仅是家庭事务,也是一项社会事业”,65%的教师认为“很多年轻人思想上不成熟,还没有做好为人父母的心理准备”。可以说普通中小学教师群体对生育政策在观念层面是接纳和理解的,但在生育行为的选择上却显得消极与谨慎。

在现实层面,基础教育阶段教师基本为坐班制,其居家、工作、子女就学和照顾父母老人等空间布局分散,耗费时间过长。事业单位如同企业一样,基本剥离了非生产的生活服务职能。教育产业化和市场化也推高了儿童养育和教育成本。当被问及哪些因素改善可以提升生育意愿时,排名前三位的回答分别是“幼儿照顾方便”“工资待遇保障”以及“子女教育保障”。此外,近期的调查还显示,公办学校临时聘用教师比重很大,且以年轻女性为主。有些地区,临时聘用教师占到1/3,她们的职业身份、工资和待遇保障都不稳定,在生育方面更是顾虑重重。

总的看来,中小学教师群体在生育价值观方面认识比较积极,但是现实环境的多种困难让他们顾虑重重,如果能够出台一系列包容、灵活、有效的政策措施,有望通过积极的生育政策激发社会活力,从而走出低生育陷阱,进一步改善中国养育和教育的生态。

由上可见,教师群体的生育配套政策事关重大,不仅涉及上千万教师工作和生育的基本保障问题,更是事关全国每一个生育家庭和妇女的“后顾之忧”,因此,必须回到基本点——良好社会和人性架构来讨论生育,回到教育及人类合作的立场来讨论包容性政策出台的初衷和价值。我提四个方面的原则。

一是坚持教育和养育的基础性、社会性和公共性。生育是人的再生产,社会就如何抚育新生代、要培养成为什么样的人必须有价值观的反省。这些年消费主义、功利主义和个体主义思潮影响波及家庭、学校及个人,养育和教育的私人性和私利性明显上升,加剧了教育的竞争和成本推高;儿童成长的社会空间逼仄,丢掉了共和国前三十年社会养育和集体养育为本的许多好做法。要破解教育和养育中的迷思,回归集体、社会、家庭协助的节约、共育模式。厘清“亲子陪伴”“母子依恋”“安全感”等密集话语带来的普遍的母亲焦虑,代之以在家庭和社会中广泛建立成年人和儿童间随时可及、亲密友善、可信赖、相对稳定的养育和教育关系;破解“一切以儿童为中心”的话语误读,培养身心健康、茁壮成长的一代社会新人;摒弃用产品性价值和标准培养和评价儿童的做法,重申教育的全面性、长效性,同时认识到某些教育效果难以测量的特点,回归教育的公共性和社会性。

二是高度重视妇女的生育劳动价值,强调人口再生产和社会物质生产同等重要。生育、养育与社会物质、精神生产同等重要,在特殊时代,人的再生产甚至更为重要。在物质条件丰裕的社会,体力劳动强度减轻,生育劳动的艰辛程度凸显,从人类生育劳动的视角,关心和保障妇女身体和心理方面的健康和安全,切实帮助适龄妇女。

三是集体合作与互助。全社会都要关心和支持“一代人”的成长,即培养健康成长的一代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无论是社区、单位还是家庭、个人,都要有机形成生育、养育、教育全社会合作支持的育人“全链条”,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社会要担负起青少年成长成才的责任”。

四是因地制宜、方便就近。应本着节约、有效、方便的原则解决教师的后顾之忧,在工作和家庭要素(时间、空间、经济成本等)中寻找解决途径。

很多国家都看到了女教师教育和生育的双重职责,并相继出台了政策。日本通过良好的产假制度,让优秀女性留在教师队伍。女教师在孩子3岁前都可以休产假。孩子0-6个月时,育儿假的补贴每月大约为15万日元;孩子6个月到1岁时,补贴每月大约为8万日元。第二年没有补贴,但保障其职位。加拿大的低收入家庭以个人年薪35000加元为基准线,低于此收入的孕妇可获得各种福利补贴,政府会发放牛奶、鸡蛋、果汁等票证,住院生产免费。孩子上公办幼儿园,家庭只需每天自付5加元。同时,注重保障妇女的产假和就业。孕期如果继续在岗,就领全额工资,不在岗可领70%的工资。休一年产假,领全额工资。加拿大规定,不得歧视/解雇孕期员工,员工产后可以回来工作,且岗位和收入不能低于产假之前。此外,幼儿园有专门的婴儿班,满月孩子可入托,以保障女性重返职场。

借鉴国外相关做法和经验,在宏观政策层面,国内相关配套政策首先应转变不切实际的养育和教育观念,破除教育和养育的私人性和私利性,倡导以社会养育和集体养育为本。组织学者宣传健康和实用的生育和养育的公共知识,破解妇女生育和养育相关迷思、迷信,减少育儿活动的无效和浪费,形成互助、节约、规模的育儿社会效益,促进新生代茁壮成长。其次,大幅度提高教师队伍的工资,实行教师工资等于或高于公务员的标准。最后,大量招收、储备托幼以及中小学教师。一方面,提前预测梳理基础人口数据、入园入学数据,做好规划,在此基础上灵活调配,并依据人口峰值提前整合各学段教师资源。另一方面,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以各种方式补充教师队伍,以确保托幼及基础教育阶段教师教育、生育两不误。

在具体政策层面,一是对工作与生活的时间和空间进行调整,以达到方便就近的效果。鼓励单位建立托儿所,解决3岁前孩子照看的问题,鼓励有条件和需求的企事业单位举办子弟学校,方便家长上下班接送;为教师子女就学提供一定的方便,例如,照顾教师子女本校入学,或专门建立教职工子女学校;在县(市)、镇建设“教师新村”,减轻教师的住房压力,同时吸引(储蓄)更多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二是为女教师提供每胎一年左右的生育假期,保留公职可以延至两年。三是切实减轻公办学校临时聘用女教师和民办学校女教师的生育和工作负担,参照公办教师标准,落实各项生育保障政策和措施。四是在边远和艰苦的农村(牧区)学校内部(或周边)建立面积较大、设施比较完备的教师公寓,供女教师在任期间免费使用,以便兼顾工作、育儿和养老。另外,可探索设立边远艰苦地区女教师生育保险。夫妻都为乡村教师的,可疏通现行政策格局,解决教师夫妻跨地区调动,以方便教师的工作和生活。

与谈人:王俊(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

郑新蓉老师从基础教育阶段女教师这个特殊群体介入生育政策并进行了深刻的分析,这个视角非常有意义。目前女教师已占据了教师群体的“大半壁江山”,特别是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学段的女教师更是具有数量上的绝对优势。她们面临的特殊困境与生育焦虑应该受到社会的关注和关怀。

郑老师在研究中提出了几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和原则,并以日本、加拿大等国的生育保障政策为案例提出了参考的新思路。她提到了一个工作与生活空间调整的问题,特别具体,也非常契合母亲的实际生活经验。在倡导三孩生育背景下,如何建构一个育人“全链条”的政策支持系统,特别是制定针对女教师的一些专门性政策,非常值得探讨和期待。

教育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议题,很难单独抽离出来讨论。感谢会议主办方把我们这个专题放在相对后面的位置,前面的发言人已做了非常好的学术铺垫。教育作为重要的民生问题,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高度相关,其受到的质疑和批评也特别多。教育中“内卷化”“鸡娃”现象泛滥,教育培训机构的乱象丛生等都是新时期社会关注的热点。但教育也是一个“软柿子”,出了任何与教育相关的问题,最后“板子”大都会落在“教育”上。事实上,教育问题以及很多来自于教育的焦虑,其根源都不是教育系统自身,更多教育议题是镶嵌在社会大系统中的结构性问题。如果简单地就教育论教育,很容易“打错板子”“开错药方”。大家认为三孩生育政策是中国目前合适的人口策略,但也觉得落地很难。我从教育的角度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中国已经建成世界上最庞大的教育体系。从教育资源的极度匮乏到民众普遍享有受教育机会,教育对国家经济文明建设、社会发展、人力资本积累、国际竞争力的提升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为什么这些年来对教育的诟病却与日俱增?国家层面提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各级政府和教育机构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人民”似乎并不太满意,教育焦虑也愈演愈烈,从教育视角关照三孩生育政策:养育和教育的观念、方式到底出了什么问题?教育的沉重和焦虑为什么让家庭、女性不敢生育?三孩生育政策的教育痛点到底在哪里?

最现实的考量可以从两个方面看。一方面,生育、养育、教育的时间、精力成本太大,而且这种精力成本很大程度上都指向女性,女性担负了人口再生产最主要的职责,家庭教育参与主体的女性化造成对“女性压迫”的问题应该受到特别关注。在生存压力、职业压力的多重挤压下,女性特别是职业女性是否愿意以及是否有精力、有能力像养育独生子女一样来养育二孩、三孩?即便生育一孩都成问题,“生育意愿”也一直是都市女性讨论的热点话题。

另一方面,也是最现实的原因,那就是经济成本确实是难以承受之重,特别是高昂的教育经费让很多家庭背负着巨大的财务压力。财务压力与教育焦虑双重叠加,让生育在家庭决策中变得特别慎重。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中国经济生活大调查》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2020年花钱排行榜上位列第一位的是教育培训,占比达32.44%。而从连续数据来看,最近六年中国百姓的教育培训消费意愿一直呈明显上升趋势。《2017中国家庭教育消费白皮书》的数据显示,在有7-18岁孩子的家庭中,教育支出占整个家庭全年支出的20.8%,81.2%的孩子上过补习班。除了教育支出,育儿消费也在家庭支出中占比很大。2019年的育儿消费数据调查显示:4%的家庭在孩子身上的花销占家庭年收入的一半以上;20%的家庭在孩子身上的花销占家庭年收入的30%-50%;大部分家庭在孩子身上的花销占家庭年收入的10%-30%。一线城市家庭花在孩子身上的钱,平均一年在4.4万元左右,二线城市家庭在3.6万元左右,三线城市家庭则在2.94万元左右。而在这消费数据中,教育方面的消费占育儿消费的70%。

为什么中国家长更愿意为教育花钱?“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的理念在中国深入人心。有数据显示,中国63%的家长曾经或现在正在给孩子进行私人补习,排在世界首位。前不久教育部刚刚成立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专门规范教育培训,也是看到了教育培训对中国社会、中国家庭的重要影响。当然,校外培训市场的问题非常复杂,与社会评价系统以及整个教育体系都有关系,不能单纯指望一个机构解决问题,我们需要从源头上去缓解社会普遍的教育焦虑,从根本上减少家庭对教育培训的需求。

教育作为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很难独善其身,社会系统外部的诸多病症通过教育系统不断传递给相关的人,教育实际上已承受了其不能承受之重。社会观念、社会的评价机制、劳动力市场、收入分配的差距等都是引起教育焦虑的重要原因。应该在“人民”需求、“人民”满意的源头上寻找原因及寻求解决方案,而不是简单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因此,对社会普遍呈现的教育焦虑,不应该只是急功近利地想着治标,而是需要沉静下来,多一些理性的声音,乃至形而上的思考和讨论。任何一个多元的社会,对教育有各种不满意都属正常,但我们确实需要跳出在教育焦虑陷阱中越陷越深的困境,如何让社会容纳人们的多元偏好,让多种价值都受到尊重,而不是用唯一的“精英主义”尺子去丈量所有的教育。

教育自身虽然消除不了教育焦虑,是不是说明教育就无所作为了呢?也不是。应使教育政策、教育改革与实践在目标定位上更清楚,尽可能关照到不同“人民”群体的多样化诉求,切忌采取一刀切的精英主义教育策略。只有使不同的利益群体都能在教育系统中找到适合自己的教育,才能有效缓解教育的焦虑。

针对三孩生育政策,不同学段的具体教育政策设计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思考。一是在学前教育阶段,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特别是发展托幼一体化模式的探索。二是在基础教育阶段,持续推进教育资源均衡发展与教育公平,降低家庭教育开支;推动小学生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改进校内教学质量,改革教育评价制度,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三是在高等教育阶段,更新教育观念,引导教育合理分流,推动高等教育多元化发展。

第七阶段

杨华(《“天价彩礼”与农民三孩生育意愿问题》,武汉大学社会学院研究员)

“天价彩礼”背后反映的是婚姻成本及婚后的生活成本问题。年轻农民的三孩生育意愿与他们婚后在哪里生活、生活成本高低有直接关系。

据实地调研,农村生育观念虽然在改变,已经从重视生育数量到强调生育质量,农民越来越重视子女教育,但与城市年轻居民相比,年轻农民的生育意愿普遍较强。这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传宗接代、多子多福、人多力量大等农村传统生育观念还有一定影响;二是农村是熟人社会,在生育上容易跟风和比较;三是有父母帮忙照看孩子,年轻农民敢生多孩。隔代抚育在农村是常态,年轻人生育子女后外出务工经商,孩子留给祖辈照看。当前农村中年人一般是四五十岁,属于壮年劳动力,完成了人生任务,有时间、有精力照看孙辈。

以上基本是年轻农民愿不愿、敢不敢生的问题,接下来最核心的就是他们能不能生多孩的问题。年轻农民需要考虑能不能承担生育成本、养育成本、教育成本以及子女的婚配成本。以下是2020年底回老家听我母亲讲的一个故事。

老家村落旁边在修高速公路,有个小包工头是我们村的,他带着一帮来自全国各地的农民工干活。有一天深夜,小包工头听到有人在宿舍外哭泣,发现是一名河南籍中年男子在哭。原来该男子有三个儿子,都到了适婚年龄,只有大儿子结婚了。仅大儿子结婚就出了30万元彩礼,按照这个价格,即便彩礼不涨、不买房子,无论他怎么努力,后半辈子也赚不到二儿子、三儿子结婚需要的60万元。他为此整夜整夜地睡不着,想着后面两个儿子可能要打光棍,就觉得愧疚,不由地大哭起来。

类似的案例我们十几年前调研时也遇到过。2007年在河南周口、驻马店调研时,当地农民说,“生三个儿子哭一场”。意思是生第一个儿子很高兴,第二个儿子也还高兴,生到第三个还是儿子就要哭一场了。那时农村婚姻成本已开始上涨,要给每个儿子都建好房子、娶上媳妇已经很难,现在生两个儿子也要哭一场了。农村以“天价彩礼”为代表的婚姻成本不断攀升,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农民生育多孩的意愿。

农村“天价彩礼”的出现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农村适婚性别比高。当前农村适婚性别比普遍高于110,在中西部的山区,适婚性别比更高。这样一个超常规性别比使得女性在农村婚姻市场上占绝对优势,男性无话语权,形成了对男性的婚姻挤压。彩礼本是六礼之一,是婚姻仪式过程的一个环节,而在超常规适婚性别比下,成了女性在婚姻市场上要价的一种形式。适婚性别比越高,女方要价就越高。“天价彩礼”所代表的农村高婚姻成本出现在2010年前后,此后一路飙升,因为“90后”在这个时间点进入婚恋状态。农村“90后”不仅出生性别比普遍高于“80后”,而且比“80后”少了300万人,这就使得“90后”出生女性人口要远少于“80后”。加之,2010年后农村婚姻流动加速,“90后”女性加快向东部地区和本地城镇流动,留在农村结婚的“90后”女性减少。这些因素抬高了2010年以后的农村适婚性别比,加剧了农村婚姻市场竞争,进一步推高了婚姻成本。二是年轻农民城镇化加速。最近十年是年轻农民进城的高峰期。第一代农民工外出务工是为了将城市工业化剩余带进农村、在农村完成家庭再生产,而新一代农民工外出务工则是为了城镇化。那么,这一代农民工怎样才能进城?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途径是通过婚姻进城,即年轻女性向男方家庭索要高额婚姻成本,包括天价彩礼,推动小家庭进城,实现家庭成员在城市发展。年轻农民要在城镇生活,要买房子,要立足,就必然会抬高生活成本。而进城及城镇生活的高额成本反过来会影响年轻农民是否“敢生”。

年轻农民进城有两种类型:夫妻合力型城镇化和代际合力型城镇化。夫妻合力型城镇化是指年轻夫妇在婚后通过两个人努力进行的城镇化。结婚之后年轻夫妻双方到城里打工,把孩子留在农村由祖辈看护,通过年轻夫妻俩的务工收入积累,三四年、五六年甚或十几年可以在县城买一套房子,实现居住城镇化。这种城镇化形式中,女方在婚前一般不向男方索要彩礼及其他高额婚姻要价,从而使得男方的婚姻支付较低。其实质是父代对子代的婚姻责任较低,对子代通过婚姻进城的支持力度较小,子代进城需要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因而,这种城镇化的速度较慢,也不会出现所谓的“天价彩礼”现象。由于婚后这些年轻夫妻依然过着“半工半耕”的生活,生活负担较小、压力小,小孩主要由父母带,他们的生育意愿相对较高。对于父母来说,他们的子女生育的孩子越多,他们越高兴,越乐意带,他们鼓励子代多生育。这种类型的城镇化主要出现在南方农村,包括广东、广西、福建、海南、湘南、鄂东南及江西等地。这些地区传统宗族观念较强,在三孩生育政策出台之前就有较多的“80后”“90后”家庭生育三孩。在这些农村地区,一个妇女若生育两个儿子、一个女儿会被认为“命好”,非常有地位和面子。

代际合力型城镇化是指通过代际共同创造婚配条件而推动子代家庭进城的城镇化类型。该类型城镇化的前提是父代对子代的婚姻责任较强,父母会在儿子出生后就开始为其结婚做准备。女方在婚姻中会有较高的要价,包括彩礼、房子、车子、“三金”等。如果在县市有房子,彩礼会相对较低,否则彩礼就较高。高额彩礼可用来支付在县市购房的首付,也有女方的要价既包括县市房产,又包括高额彩礼。这类婚姻中,女方的要价所获一般由女儿支配,实质是男方家庭财产的提前转移,构成小家庭进城及婚后城镇生活的支撑条件。通过婚姻要价进城,推动了农村年轻夫妻的快速城镇化。代际合力型城镇化容易带来“天价彩礼”及其他高额婚姻成本。在北方农村地区,如河南、河北、山东、山西、甘肃、皖北等地农村,彩礼已高达二三十万元,如果加上县市房产首付,则需要花费五六十万元。通过婚姻要价虽然提速了城镇化,但同时也增加了农村年轻夫妻的家庭生活成本和压力,这会使得他们即便有生育的意愿,也不敢轻易多生。这些农村地区的年轻夫妻一般只生育两个小孩,最佳搭配是一儿一女,而不再生育三孩。

为什么年轻农民要城镇化,特别是近十年来城镇化意愿特别高?年轻农民城镇化的目的无外乎是享受现代化生活方式、优质公共服务,最重要的是为子女提供优质教育。“80后”“90后”父母较他们的父母更重视子女教育,而最近20多年城乡教育差距凸显,农村基础教育颓势未有逆转,平添了他们对子女教育的焦虑,使他们有加快城镇化的压力。

年轻农民要进城并在城镇为子女提供优质教育,就必须充分调动和合理配置家庭劳动力资源,必须将中老年人纳入子代家庭分工。最合理的家庭分工是,年轻夫妇外出务工,中老年人在家务农、照看孙辈,或者在城镇照看孙辈。这种分工使得家庭有两个壮劳动力获取务工收入。而不太合理的分工是年轻妇女在城镇带小孩,年轻男子外出务工,中老年人在家务农,这种分工束缚了年轻妇女的劳动力,使家庭只有一个壮劳动力获取务工收入,极大地降低了家庭收入水平。

那么,在城镇化背景下,既要让孙辈享受城镇优质教育,又不能降低家庭收入水平,进而让中国最有生育意愿的年轻农民“敢生”,配套支持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推动以中心乡镇为基础的城镇化。当前农民城镇化的主要目的地是县城,县级政府也通过加大县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吸引农民进城。但是县城的房价、生活成本较高,又远离村庄,需要家中一个壮劳动力退出劳动力市场专门照顾就学的孩子,这使得年轻农民不敢生育三孩。一个折中的办法是推动农民在中心乡镇城镇化。中心乡镇的房价和生活成本相对较低,离村庄较近,中老年人可进城照顾孙辈,还不荒废土地,年轻夫妻则能从容外出务工,实现家庭劳动力的合理配置。

其次,推动乡镇寄宿制“中心校”建设。中心乡镇最重要的公共服务是提供优质教育。发展乡镇“中心校”的好处,一是可以集中优质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二是优化班级教学生态,一个班级可以达到30-50人的基本教学规模,这一点在村一级教学点难以达成;三是寄宿制学校可以解放农村壮劳动力,让他们安心外出务工,周末祖辈可以接孙辈回家。乡镇中心校建设好了,提供了与县城差不多的优质教育,年轻农民就不必选择县城进行城镇化。

最后,取消中考阶段的普职比。农村“80后”“90后”对子女教育诉求普遍提高,在现有1∶1普职比限制下,学生考不上高中就意味着只有就读职高、中职、中专一条路,这使得教育竞争从高考提前到小升初考试,即考不上好的初中就考不上好的高中,也就与普通高校无缘。那么,许多年轻农民为了让他们的子女能够接受好的初高中教育,着力将子女送到县城好的小学、初中就读,从而极大地增加了教育成本,反过来降低了他们的生育意愿。鉴于年轻农民对子女的教育需求,应取消中考普职比,逐步实行12年制义务教育,将一部分中专改为高中,一部分中专升格为高职高专,在高考后再进行普职分流。这样可以减轻年轻农民的教育压力,他们也就愿生、敢生、能生。

与谈人:靳小怡(西安交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教授)

杨华老师对农村天价彩礼问题的分析非常有真知灼见:首先从一个案例引发对问题的思考,细致梳理了“天价彩礼”发生的逻辑和影响因素,分析了农村“天价彩礼”产生重要时代背景——城镇化的影响,继而分析了城镇化背景下“天价彩礼”对农村人口生育意愿的影响,最后提出农村三孩生育支持配套政策的建议。杨老师的很多发现与观点与我的研究不谋而合。1980年以后出生性别比长期偏高导致了婚姻市场可婚配女性资源失衡,这是“天价彩礼”产生的根源;“天价彩礼”在2010年以后更为严重,目前主要体现在“90后”群体身上,而随着2000年以后出生的人口逐渐进入婚姻市场,可以预测男性的婚姻挤压会越来越严重。治理“天价彩礼”,刻不容缓。

杨老师还关注到城镇化对婚姻成本的重要影响,发现南方农村的“夫妻合力型”城镇化有利于降低彩礼水平,并加强当地农村人口的生育意愿。我的相关研究则发现中西部的城镇化主要是“代际合力型”,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的生活成本较高,为实现城镇化不得不寻求父辈的支持,较高的父亲职业阶层是支付高额彩礼的重要保障,有助于子代顺利成婚。南方农村彩礼降低的典型案例,是否可供北方农村去借鉴,值得进一步探讨。

最后,杨老师在配套措施方面讲到了中心乡镇的作用,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思路。由于中心县城的生活成本特别是房价较高,新婚夫妇在中心县城安家落户,房价就是最大的“拦路虎”,如果可以在乡镇实现城镇化,房价及其他一系列生活成本都可以降低很多,由此降低婚姻成本。

在我所做的相关研究中,我们认为尽管出生性别比偏高是“天价彩礼”产生的根源,但目前人口性别结构失衡的人口态势是难以在短期内改变的,因为女性人口短缺已成为社会现实,即使引进“国外新娘”,也难以弥补3000-5000万的缺口。目前对婚姻成本的影响最直接和最显著的因素,是快速城镇化和大规模城乡人口的流动与迁移。受“男高女低”的婚配模式影响,女性由西向东、由农村向城市进行婚姻梯度迁移,导致天价彩礼主要集中在中西部落后的农村地区。与彩礼一样,婚房也是婚姻成本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要治理“天价彩礼”的问题,也要关注到婚房的问题。根据西安交通大学2018年对中西部11省份为主的全国百村调查,男方的婚姻总成本(包括彩礼、婚房、婚礼和谢媒费用)在东、中、西部分别是8.69万元、9.06万元和7.30万元,与人均收入的地区差异相匹配。其中,彩礼金额及其在结婚总费用中的占比分别为:东部2.27万元(26.19%),中部2.72万元(30.02%),西部2.80万元(38.36%)。也就是说,天价彩礼问题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农村。对男性婚姻总成本的分析发现,其突出特征是“西部重彩礼,东部重婚房”,这和东部房地产价格近年来攀升较快有关。在城镇化背景下,农村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农民经济收入增加、支付能力提升,对城市生活方式的向往和定居城市的意愿等持续助推彩礼花费,其中父辈的经济支持也起到了重要作用,父亲职业阶层较高者的婚姻支付能力更高。婚前流动的农村男性支付能力更强,更可能与外省市个人家庭资源更好的女性婚配,其彩礼明显高于婚前无流动者;婚娶城镇女性的男性农民工具有较高的人力资本和收入,为弥补其户籍劣势,其彩礼明显高于户籍内通婚者。

“天价彩礼”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天价彩礼”是婚姻被高度“物化”的结果,刺激了买卖婚姻等不良陋俗的回潮,也进一步诱发拐卖妇女的案件发生。在买卖婚姻的同时,骗婚案件也时有发生。根据西安交通大学2010年对28个省市自治区的百村调查发现:近40%的农村都有骗婚现象,男方家庭在支付了“天价彩礼”之后新娘失踪,这对于好不容易成婚的男性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承受了非常大的经济损失;同时,那些遭受成婚困难的男性在婚后倾向于对妻子使用肢体暴力和冷暴力。因此,天价彩礼同时会影响婚姻质量与婚姻稳定,并进一步抑制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

我们的研究中发现了一些抑制“天价彩礼”的因素,例如高教育水平对“天价彩礼”存在显著的替代效应,丈夫受教育程度高于妻子时彩礼显著降低,体现了女方对男方致富能力的信任,这种替代效应在西部最为显著;经自由恋爱而成婚的彩礼花费明显低于经他人介绍成婚的男性,基于感情的婚姻彩礼更低。

针对以上“天价彩礼”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治理。第一,加强教育、就业、医疗、社保等优质资源在城乡间的合理配置,促进中西部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城镇化,避免跨省迁移和大城市的高昂生活成本,缓解过高的彩礼费用和父辈经济负担。第二,提升教育水平将有效缓解“天价彩礼”,加强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培训,积极推进中西部农村居民的教育投入,充分释放人才红利。与解决相对贫困的政策相结合,切实提高中西部农村人口的教育水平,提升致富能力,强化“不等不靠”的自强意识。第三,大力推进婚俗改革实验区试点,创建新婚俗。在中西部农村设立婚俗改革试验区,在西部偏远落后农村地区加大对试验区的设置数量和行政投入,宣传倡导新型婚恋观,依法严厉惩治“天价彩礼”等婚嫁陋习,对树立新婚俗的正面典型进行物质奖励和表彰宣传,对采取婚事简办的青年男女给予县城落户、就业培训、小额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等。第四,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作用,宣传倡导引领婚俗新风气的乡规民约,引导适婚青年确立“为爱而婚”、自立奋斗的婚恋观。建议通过建立农村社区红白喜事管委会等自治组织,强化婚丧嫁娶习俗监管;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传统习俗更新乡规民约,细化对彩礼的规定,如根据当地人均收入设置彩礼最高限额和占家庭年收入的最高比例,实现新婚俗的合理干预和监管。第五,建立政府主导、社区与家庭参与的婚介机构。建议动员发挥各级政府和社区力量,通过劳动力流出地和流入地人才市场信息联动,打通城乡婚介市场资源,发挥正规婚介服务的主导作用,为适龄男女特别是西部农村男性提供更多的择偶机会,遏制非法婚介的违规行为,减少“买婚”“骗婚”现象的发生。第六,建立婚房购置、租赁专项福利补贴政策,减轻新婚夫妻住房经济负担。房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未婚人口比例,调整房屋租赁买卖政策,对男女双方均为“初婚”、名下均无房产、持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一定年限且已领取结婚证的新婚夫妻,予以一定的房屋租赁、购置补贴,遏制“不买房不结婚”的不合理要求。第七,在性别结构失衡的人口环境难以快速转变条件下,加强欠发达地区农村大龄未婚男性的生存发展权益保障。逐渐改变普婚制文化,营造更宽松的社会环境,减轻对被迫未婚的大龄男性的社会排斥;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与支持力度,满足欠发达农村地区大龄未婚男性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养老需求;继续推进出生性别比偏高及其性别失衡问题的综合治理,在未来彻底解决因“男多女少”导致的婚姻市场供需失衡,从根源上消灭“天价彩礼”的滋生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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