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国家与文明
——韦伯农业社会学的问题视野及其当代价值

2021-12-05 21:02
关键词:韦伯社会学文明

刘 涛

(河南农业大学 文法学院,郑州 450046)

引言:作为农业问题专家的韦伯

1889年韦伯以“连带责任原则与源自于意大利城市家户共同体和商业合伙的普通合伙的独立基金的发展”为题完成了他的博士论文之后,在著名的古代所有权形式与农业结构专家奥古斯特迈岑(August Meitzen)指导下,完成了关于“罗马农业状况”的研究。对韦伯自己来说,这一研究让他开始踏上了农业研究之路。不过韦伯的学术转型得以完成,其标志是1892年受社会政策协会的邀请对德国东部农业状况的调查,正是这一调查“促使他从法学领域转向经济和社会史领域”[1]48。

韦伯受社会政策协会的邀请,对“德国农业工人状况调查问卷结果”进行整理研究,形成了长达800多页的调查报告。以德国农业工人状况调查资料为材料,韦伯连续发表了《德国易北河东岸农业工人的处境:经济发展趋势与政治后果》(1892)、《社会政策协会的农业工人情况考察》(1893)、《我们怎么进行踏实可信的农业工人情况调查》(1893)以及《易北河东岸地区农业工人状况的发展趋势》等研究文章与调查报告。随后的1896年,韦伯出版了《古典西方文明衰落的社会原因》,韦伯在文章中阐述了古典城市文明最后走向全盘农村化的过程,这在他看来实质上就是 “一个古典文明的内在解体”问题[2]33。而在1897年,韦伯继续发表了《古代诸文明的农业社会学》,并在1909年将其扩展为长篇著作。以易北河东岸德国农业问题为代表的诸多农业研究为韦伯“确立了农业问题专家的声誉”[3]。

根据施路赫特(Wolfgang Schluchter)对韦伯著述史的判断,1889年到1900年间韦伯对古代与现代农业发展问题的关注构成了其著述史的第一阶段[4]。针对这一阶段的韦伯思想,学术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考察:首先,霍尼希斯海姆(P.Honigsheim)对韦伯早期的农业问题研究与后续的社会学研究中涉及的农业讨论进行了一体化考察,试图确立韦伯“农村生活与农业历史学家”[5]形象;再者,本迪克斯(R.Bendix)与亨尼斯(W.Hennis)则希望将韦伯早期对农业问题的关注纳入其社会学的整体视域,前者强调,韦伯在农业研究中隐约出现的对“观念”自主性的判断已经预示了其毕生工作的一个主要内容与思想方向[6],而亨尼斯则看到,韦伯对“人格与生活秩序”[7]的考察已经在对农业劳工的调查中得以呈现;最后,克斯勒(Dirk Käsler)等人在叙写韦伯的著述与传记时也关注了早期韦伯对农业问题的思考[8-9][1]47-56。在韦伯研究中,针对他的宗教社会学、政治社会学思想以及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可谓是热闹纷呈,而围绕他早期农业研究的讨论则略显冷清与边缘,而且从总体上看,现有对他早期农业研究的探究也缺少对其明确问题意识的聚焦。基于此,本文将聚焦早期韦伯农业研究的核心主题与问题意识,指出韦伯农业研究向国家与文明议题的延展使其理论具有明显的农业社会学色彩。而与马克思主义传统以及恰亚诺夫传统这样的经典农业社会学理论相比,韦伯的农业社会学研究又突显出了不同的问题景观,因而对于拓展农业社会学的学科视域具有重要的思想价值。

一、农业问题与国家理性

19世纪威廉皇帝以来,德国进入了快速工业化与城市化时代,新兴资本主义经济开始取代传统封建经济成为德国的主导模式。在新兴资本主义的冲击下,德国的农业经济形态、农村社会结构乃至农民的心智结构都处在转型过程中,面临转型的阵痛。但富布卢克(Mary Fulbrook)指出,直到19世纪中期的“大多数德意志人还是继续在土地上劳作”[10],与英法等老牌资本主义工业国相比,19世纪的德国显然还是一个传统农业国。因而在转型过程中,如何认识与处理农业问题就成为关涉德国未来发展的争议话题。对当时的德国理论家来说,农业问题并不仅仅是经济产业问题,更表现为政治问题。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与德国修正主义社会主义代表人物伯恩斯坦(Eduard Bernstein),就将德国的农业问题置于社会主义的背景下予以认识。恩格斯相信农民与农业问题与社会主义革命并不矛盾,他希望将易北河以东的农业工人争取到社会民主主义革命中,从而使“普鲁士军队的‘劲旅’就会变成社会民主主义的劲旅”[11]376。而伯恩斯坦则相信社会民主党在议会政治中的结局将受德国农民选票的决定性影响,并主张将国家与自治体的民主变革作为“更有力的解放农业劳动者的原动力”[12]。韦伯早期对农业问题的考察延续了德国学术界的这一基本思路,也将农业问题视为关乎德国未来政治发展的重要问题,将农业与德国国家问题进行了一体考察。

19世纪中后期的德国东部农村在维持原有封建地产经济的同时,开始面临现代资本主义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双重冲击。在这一态势影响下,东部农村中的农业劳工形态与地产主形态也随之出现具有现代性性质的转变。

1.劳工形态的转变。韦伯仔细区分了东部农村社会存在的三种劳工形态:(1)传统小持有农。这种农民劳工可以在封建主的打谷与收获过程中获得一定的分成(十五分之一以及打谷容器),同时拥有一小块园地、牧场等。小持有农的收获分成本质上属于对主人依附的补偿,体现出他们作为地产产品分享伙伴的身份。那么小持有农在人身关系、政治地位以及法律关系上皆受封建地产主家长制的管理与支配。(2)实物津贴农。实物津贴农通常免费或者缴纳少许租金在农庄居住,不过他们有义务全年为封建地产主工作。作为报酬,实物津贴农将收到少量现金,并获得足以支付劳工及其家庭所需的“实物津贴”。(3)自由合同劳动者。自由合同劳动者全部或者大部分领取货币工资作为劳动报酬,他们与封建地产主之间不再是人身依附关系,而是转变为纯粹的劳动合同关系。而1849年开始,纯粹领取工资报酬的自由合同劳工成为德国农村社会增长最快的劳动力群体,逐步取代传统的劳工类型。韦伯清楚地看到,德国现代农业史在劳工形态方面就是劳工形态的转变史,实物津贴农的兴起以牺牲传统小持有农以及农场奴仆为代价,而完全自由合同劳动者的增长又使实物津贴农的重要性相对下降。

2.德国传统的容克封建地产主转型。德国易北河以东地区长期以来形成了典型的“农场领主制”,封建领主具有司法裁判权、教会保护权以及警察权等封建特权,而在1653年,大选帝侯腓特烈威廉进一步赐予容克地主完全支配农民的权利。在农场领主制下,易北河以东的封建庄园主就具有鲜明的土地贵族特征。但19世纪以来的诸多改革以及容克地主本身所面临的社会经济压力,都在促动容克地主向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农业企业家转变。1850年普鲁士政府颁布了《调整地主与农民关系法》,通过这一法律,易北河以东地区的容克地主“通过收取农奴的高额赎金和份地,农场经营规模比改革前扩大了很多,他们越来越多地使用机器生产和雇佣劳动,很快变成了资本主义农场主”[13]。而19世纪的容克地主更是面临着新兴市民阶级在商业经济与社会身份方面的双重挑战:一方面,新兴的市民阶层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以购买或租用的方式吞并了德国东部的土地;另一方面,德国东部原有的地产经济早已无法维持容克地主的生活水准与社会身份。新兴市民阶层带来的双重压力,迫使原来的大型土地贵族增加集约资本,并采取资本主义商业化的农场管理原则。这实质上就促使德国东部的容克地主阶层逐渐转变为根据商业原则操作的农业资本主义企业家。

3.农村劳工与土地封建主性质的转变带来农村社会关系形态的变革。纯粹的小持有农与封建领主之间实质上是典型的家长制关系,小持有农对封建领主的人身依附在他们之间既形成利益共同体关系,更具有伦理共同体属性。但随着农民与封建领主关系的现代转型,原有的利益共同体以及伦理共同体关系被彻底消解,转变为马克思意义的阶级斗争关系。不过韦伯没有像马克思与恩格斯一样,将注意力聚焦在阶级斗争问题本身。对韦伯而言,问题的关键是关注劳工关系的现代转型给德国东部农村人口迁移带来的影响,并将问题进一步聚焦在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的社会政策及其价值诉求上。

4.德国东部农村的人口迁移是农业主与农业劳工双方策略选择的合力。对农业主来说,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压力迫使他们秉持成本收益为基本原则来衡量劳动力的使用情况。韦伯注意到农业的集约化种植下,对季节性劳工的需求量快速增加,而相比较来说长期劳工的相对乃至绝对减少也随之出现;而对农业劳工本人而言,工资水平的经济因素与对自由向往的心理,是他们迁移的主要原因。其中,韦伯更为注重观念因素对劳工迁移的解释力。韦伯清楚看到,在工资水平并无实质差异的情况下,人口迁移依然发生。他相信,这一选择背后是对自由的诉求:“正是追求个人自由的冲动驱使工人离开家乡寻求就业。他们渴求从不自由当中解放出来而牺牲了业已习惯的生活条件。”[2]65

韦伯注意到德国东部地区人口迁移的主体与方向并没有出现进化论主张的“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现象。相反,韦伯自己看到德国东部农村地区“迁出具有高度文明水准地区的主要是德国零工,而在文明标准低劣的地区不断增多的主要是波兰农民”[14]6。韦伯相信德国东部农村中德国人与波兰人的此消彼长,主要在于波兰人在精神与物质方面较低的期望值,这帮助他们更好适应了山地等土壤贫瘠地区条件。对韦伯来说,这并不是一个纯粹的农业经济问题,它“突显了东部的民族矛盾”[2]75。显然,韦伯将农业问题转换到了政治层面,形成了一个何蓉所说的“农业-政治”问题的讨论路径[15]。具体而言,韦伯是将19世纪中后期的德国东部农业问题落实到了国家维度。

在1895年的弗莱堡就职演说中,韦伯就已明确指出作为一门分析性与说明性学科的国民经济学在经验层面是跨国界的,但韦伯更进一步指出这门分析性的经验科学无法从其自身设定出价值判断:“我们在我们学科论题中引入的那些理想并不是它特有的,也不是这门学科本身产生出来的。”[14]15-16韦伯的这一认识在方法论著述中以应然与实然的二元性得到更为哲学性的阐述。那么以农业问题为关注内容的社会政策及其学科应当秉持何种价值标准就成为韦伯最为关心的问题。施特劳斯洞察到,韦伯在哲学人生观层面相信“人生本质上就是一场无法逃避的冲突”[16]。因而韦伯和尼采一样坚决拒斥追求“和平与普遍的幸福”的幸福伦理学。在韦伯看来,幸福伦理学设定的未来世界只是一个不合情理的虚幻目标。韦伯自己相信,在尘世中摸爬滚打的人们只有在相互之间无情的“斗争”中才能创造出行动的自由。人生这种略带美学色彩的悲剧性命运,韦伯借但丁之言加以述说:“在人类历史陌生未来的入口处写着:放弃一切希望”。

韦伯在哲学人生观上对“斗争”的偏爱,被扩展到对国家问题的认识,他跟随兰克(Leopold von Ranke)的政治判断,认为国家间的斗争才是政治历史世界的核心问题。基于这一判断,韦伯明确国家在经济生活的殊死斗争中也永无和平可言。德国东部的农村社会,德国劳工与波兰工人之间的斗争已然彰显韦伯看到的残酷现实,其结局是具有较高文明度的德国工人在无声而冷酷的斗争中远赴德国西部。在这个严峻处境下,作为一个德国人的韦伯态度极其鲜明:“一个德意志国家的经济政策,只能是德国的政策;同样,一个德国经济学家使用的价值标准,也只能是德国的标准。”[14]13在这里,韦伯将“国家理性”视作德国农业问题解决方案的终极价值标准,而在韦伯看来,“国家理性”具体指的是德意志民族国家的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利益。对韦伯来说,国家利益而非道德实践才是国家政治的最高价值准则,因而韦伯虽然极为赞赏东部容克地主的政治本能,认为正是这种强大的政治本能为国家利益做出了重大贡献,推动着德意志帝国的国家统一,但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韦伯也批评19世纪末期的德国容克地主在税收政策与贸易政策上的主张是以国家权力的“公器”来谋求自身狭隘的阶级利益。同样基于对德意志国家利益的关怀,韦伯在东部农业问题上坚决主张关闭东部边界、由国家大规模收购德国东部地区的土地并在这一地区实行国家的内部“垦殖”,扶助德国东部的农业经济。韦伯相信,采取这样的政治措施必将带来积极效应,因为“数个德国农庄就可以将把周围的大片土地德国化”[17],而放任盲目的经济力量的作用则将导致德国东部的宝贵财富被瓜分与毁灭。采取如此激进的方案,韦伯的政治目的在于在残酷的国际竞争环境中维护德意志帝国的国家利益。韦伯的这一强硬措施显示出他始终主张政治问题相应于经济力量具有自主性,国家利益在农业问题的解决方案中才是最根本的考量要点[注]梅尼克在1915年左右对德国民族国家构建的分析中也涉及了德国东部农业问题,他一方面主张向德国东部进行农业移民,减少大地产的数量,同时也相信这一政治决策是满足民族独立的利益所需。虽无直接的文本依据说明韦伯在德国东部农业问题上的国家关怀对后来的梅尼克存在影响,但梅尼克对这个问题的判断显然与韦伯之间存在高度相似性。。

韦伯将国家理由作为农业问题终极价值的主张,彰显了韦伯农业研究的政治视野,揭示了“农业-国家”的问题脉络。在农业问题上韦伯表现出的国家主义并不意味着他是一个空洞的国家主义者,事实上韦伯反对将国家作为行动自在自为的目的。对韦伯来说,他真正在乎的是“构成了我们人性之伟大与高贵的那些素质”[14]12,并将这些始于德国人祖先的品质传给未来的子孙后代。因而在韦伯的“农业-国家”问题视域中,他的分析实质是希望通过国家的强势干预来改变农业人口的社会结构,进而维持并进一步提高德国文化的品质。那么从更广泛的视野上看,韦伯的这一意图显然已经触及到了文明问题,看到了农业问题背后关涉到的是更为根本性的文明发展问题。不过韦伯这里对文明问题的思考还只是隐藏于“农业-国家”问题的背后而显得隐而不彰,而事实上在这种略显间接的讨论之外韦伯还直接将农业问题置于文明问题的讨论中,并由此构成了韦伯农业研究的“农业-文明”视野。

二、农业与文明议题

“文明”并没有清晰的边界,其自身构成了独特的“事实系统”。文明的这一性质并不意味着文明无规律可循。王铭铭指出,文明现象背后存在着某种联系,“它们有其时间性,历史绵长;也有空间性,其分布超越政治地理空间,通常都相互联系地共同存在,而由于这些现象有深厚的杂糅性质,个别现象往往都会包含其他现象并表达其他现象的存在”[18]。虽然社会学在诞生之时就以民族国家为基本政治背景,设定了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单元,但社会学对民族国家的关注并不意味着对文明现象的漠视。作为西方文明之子的韦伯,对西方文明乃至文明本身的关切就构成其学术生涯的主要线索。

在韦伯对文明问题的关切中存在双重线索:一是关于文明的宗教社会学研究。在这一研究中,韦伯在比较历史学维度考察了基督新教、古犹太教、印度教、佛教、儒教与道教等具有世界主义面向的宗教文明,借此韦伯廓清了西方理性主义文明的根源与独特性;其次则是早期韦伯从农业视角出发对古代文明的探讨。相比从宗教社会学上对文明的比较历史探讨,韦伯从农业视角切入对文明问题的讨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熊春文在他对韦伯的研究中已经注意到,韦伯早期的农业研究已经关涉到了文明问题,认为韦伯“是带着对西方文明发展命运的深切关心来探讨农业问题的”[19]。不过韦伯如何通过农业来考察文明问题并没有得到充分地讨论,他对文明问题的切入也并没有仅仅局限于西方文明,而是建立了一个从农业出发讨论文明问题的一般分析框架。

在韦伯对古代诸文明的考察中(这里主要以韦伯对古希伯来文明的阐述为例来理解韦伯对农业与文明问题的相关论述,理解韦伯关注的焦点),他认为,古希伯来文明“是站在西方和近东的整个文化发展的枢纽点上”[20]16,而古犹太教又是西方禁欲宗教的主要起源之一,因而古希伯来文明在韦伯的社会理论研究中有着关键性意义。在整体上看,韦伯对古希伯来文明的处理极为谨慎,在有限的文献资料下试图勾勒出古希伯来文明从前君主时期到君主祭司时代的整体图景及其形态演变。

韦伯指出,“十诫”的综合效应表明摩西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即在“保护绝大多数的自由民来抵抗财富与权力的社会分化所带来的结果”[21]136,因而在前君主制时期,古希伯来人的中心问题之一是如何处理权力与财富的社会分化以及这一分化带来的阶级冲突。韦伯相信在《出埃及记》中首先得到阐述的“安息年”问题背后,必然具有纯然的宗教动机而不能仅仅从社会政治的角度加以理解,但安息年允许无地穷人在安息年中从土地取得食物的做法,势必具有保护无地穷人的效果,使其在权力与财富的社会分化日益加剧的处境下能得到最低限度的保护。韦伯也更是判断,虽然《律法书》不能称其为古希伯来人用以反抗迦南地城市贵族的“大宪章”,但这一具有深厚宗教动机的文献也具有社会政治的实践效果,即旨在保护农民免于权势大家族的奴役化。古希伯来人对权势大家族的警惕与反抗及对农民的保护,在韦伯看来无不意味着前君主制时期的古希伯来文明在社会形态上呈现为一种自由农民共同体。韦伯指出,古希伯来的自由农民共同体,在经济层面坚持简单的农民自然经济,在政治上要求一种基于平等的古代自由,在居住形态上赞扬纯粹的农民聚居共同体,而在军事上则如底波拉之歌所显示的始终维持简单的步兵作战模式。自由农民共同体的记忆一直留存在古希伯来人的历史中,王国时代那些独立于王的先见始终将古以色列同盟的“美好古法”作为判断神殿兴建问题、王位继承问题以及王的个人的罪的问题的判准,他们依旧“倾慕古老的农民自由与土制神坛上古老朴素的祭仪”[22]。

根据韦伯的讲法,历史资料的丢失导致无从判断自由农民共同体到底存在了多长时间,但韦伯看到古希伯来人的自由农民共同体在对非利士人的独立战争中开始转变为城市君主制,王国的社会政治结构得到彻底改变并正式进入“王国时期”。因而韦伯注意到大卫与歌利亚的战争叙事虽然叙述了由耶和华带领的朴素农民与大卫一起对抗歌利亚的伟大事迹,但韦伯还是相信王室官僚与由君主带领的受训军人在大卫时代开始已经是不可避免。而与自由农民共同体相比,君主制下的古希伯文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在大卫时期,希伯来君主已经开始组织一个基于劳役的类似于古埃及的近东政府组织。这套组织体系从所罗门开始变得更为清晰:“强化的中心首都、王室府库、国家统一征役之外的国外雇佣兵以及材料源自劳役而监督者自外招募的公共工程修建。”[21]140在城市君主制下,官方徭役体制的推行使得官僚制成为最重要的政治治理模式,而对古希伯来文明来说,祭司神权体制的兴起更是将官僚化推向了极致;再者,前王制时期的以色列本质上是一个自由农民与牧羊人氏族,他们是被城市贵族课以纳税义务的对象,也因而始终与迦南城市联盟相对立。然而在大卫时期,古希伯来人就开始从农村走向城市。到所罗门王治下,他的“家产制政权将其中央集权扩及其统治下的所有群体,经常动员其人民修建要塞与宫殿,耕种王室领地并移居城市”[23]。显然从这一时期开始,城市开始成为希伯来文明的中心;最后,古希伯来人在军事上也从简单步兵向重装步兵与战车骑兵演进,从大卫王开始并在所罗门治下,“王的军事实力是由骏马与战车组织而成”[20]92。

在韦伯看来,在古希伯来的这个具有新形态的政治社会中,农业问题亦或准确说土地问题是新结构得以维系的关键。韦伯通过撒母耳看到,新的君主将会将希伯来人的土地收归己有,将其作为采邑赏赐给他的心腹以及骑兵战士,以换取他们对政治结构的支持。更为重要的是君主制时期战争形态的改变将土地问题带到了政治的中心。重装步兵与战车战术在战争中的地位逐渐上升,使得战争成本早已超出普通民众的承担能力。对此韦伯注意到,在后来的列王时代,“军队里就不再提到`农民',或者至少农民并不是战事的担纲者”[20]47-48,只有那些拥有土地的大家族能够为战争提供装备与兵员。因而随着战争形态改变而来的是,土地成为政治构建的关键因素。那些拥有土地的大地产主成为具有政治资格与积极政治权利的人,从而开始走上战争与政治的中心,而没有土地的人——债务奴隶或土地全失的无产阶级化了的以色列人以及改宗耶和华祭典仪式的寄居者,则被视为不享有积极政治地位的穷人。

从自由农民共同体到城市君主制,韦伯将这一过程视为典型的古代城市化进程,但韦伯事实上也勾勒出了这一过程中古希伯来文明的整体图景。韦伯对古希伯来文明的勾勒,其着力点亦或线索在于以农业为基础,聚焦古希伯来文明的社会结构、经济形态与政治形态及其历史演变。韦伯从农业角度对古希伯来文明的阐述,仅仅是他“古代诸文明的农业社会学”研究的一部分,在韦伯的整个研究中,他基于农业问题全面讨论了美索不达米亚、古埃及、古希伯来、古希腊、希腊化时期以及罗马共和国与帝国时期的文明体系及其变迁过程。

韦伯的分析之所以可能,关键在于他对“农业”意涵的特殊判断。在韦伯的讨论中,“农业”并非单指农业技术,也并非纯粹经济学意义的农业产业,而是对农民、土地和农村的综合表达。正是韦伯对“农业”意蕴的社会学转换,让他有可能将农业与社会结构、经济形态与政治形态等元素进行直接关联,并以此对文明体进行总体性理解。在韦伯那里,他以土地所有权为标准划分出了奴隶、农奴、自由农与地产主等不同阶级,而宗教祭司等身份群体也与土地所有权问题存在深切联系。因而韦伯实质是看到农业决定性地影响了社会结构的塑造。古希伯来文明从自由农民共同体转向城市君主制的过程背后,本就是土地所有权分化带来的社会结构分化。再者,韦伯在对古代文明的论述中,在经济形态上往往将自然经济与自由经济对比,以彰显文明体系的经济特征以及在经济形态层面的变迁。因而在理想类型层次上韦伯注意到古代美索不达米亚与古罗马共和国具有自由经济特征,而古埃及文明以及前君主制时期的古希伯来则具有鲜明的自然经济特点。最后,韦伯发现古代社会在“无财产便无权利”的原则下,土地问题及其产生的社会结构本质上带有政治意义,决定性地影响了政治形态的塑造。古希伯来文明的例子已表明只有具有土地的人才能具有积极政治权利并参与塑造政治形态,而韦伯更是在罗马共和国中看到,拥有土地的、具有积极政治权利的平民造就了罗马共和国的政治基础,在古埃及韦伯也注意到当时的赋役制国家实质上就是以土地赋役制度为中心才得以建立。就此而言,韦伯以农业为基础,围绕社会结构、经济形态以及政治形态形成了对文明问题进行总体性分析的一般框架。

梅尼克在对历史主义的思想史阐述中指出,历史主义的核心是用“个体化的观察来代替对历史人类力量的普遍化的观察”[24]。就此而言,对历史个体独特性的诉求就成为历史主义的核心原则之一。从整体上说,韦伯依然是德国历史主义传统的继承者,他对法则性知识的批判延续了赫尔德为代表的历史主义对启蒙理性的批判,由此来“捍卫历史个体的尊严”[25]。韦伯对德国历史主义传统的接续,使其对古代文明的农业研究的核心诉求也表现为理解古代诸文明的独特个性,而这一理解正是基于韦伯以农业为基础构建起的分析框架。换言之,韦伯是通过在文明分析中构建出的分析框架来厘定古代诸文明的独特个性:一方面,在韦伯看来正是在各自不同的农业基础上形成的社会结构、经济形态与政治形态等制度性要素塑造出了古代不同的文明体系,它们各自产生出独特的结构体系与运行逻辑,例如古埃及文明以国家赋役制为核心、古希腊文明则表现为贵族城邦以及公民城邦特点,而古罗马文明在共和国时期则具有明显的城市国家特点等;而另一方面,韦伯还通过这些制度要素间的相互参照与比较,进一步来突显各文明的个性与因果生成机制,因而韦伯相信古希腊文明没有像近东文明一样走向神权政治与神秘主义,与世俗贵族氏族以及公民城邦对祭司阶层的整体性支配有莫大关联;最后,这些具有总体性的文明体系的历时性变迁又将会以何种形态呈现,其命运又将如何,也既不是一个历史目的论问题,更不是历史神秘主义问题。毋宁说,文明的具体走向也将取决于特定历史条件下其制度元素的发展变化。由此在韦伯看来古埃及、古希伯来文明以及古希腊与古罗马文明那里看到的文明内部历史变迁实质上就是伴随着农业影响下的社会结构与政治形态等要素的转变而呈现的整体转型。

三、韦伯农业社会学问题视野的当代价值

早期韦伯更多以农业专家的形象出现在19世纪末期的德国学术共同体中,所发表的关于农业问题的系列研究,主要从农业出发将问题扩展及国家与文明问题,就此而言,韦伯意义的农业就不再局限于生产技术与纯粹的产业经济层面,它被赋予了深厚的社会文化意义。现代农业社会学诞生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这一时期的农村社会学因忽视了农业问题而出现严重危机。在这个意义上,农业社会学实质是希望将农业问题重新纳入到问题中心,从而为传统的农村社会学寻找新的出路。熊春文指出:“农业社会学是研究农业的社会方面的一门科学,主要包括对农业的社会本质与特性农业的社会起源、基础、过程以及农业作为一种生产生活方式反过来对人类社会施加可能影响的研究”[19]。因而韦伯对农业的社会文化意义进行追索的研究就与经典马克思主义传统以及恰亚诺夫传统一起成为作为一门建制学科的农业社会学的重要理论渊源。而与马克思主义传统以及恰亚诺夫思想比较,韦伯对“农业-国家”以及“农业-文明”问题的阐述更是凸显了不一样的农业社会学问题景观。

马克思主义的农业社会学思想以政治经济学为基础,在政治经济学基础上考察小农的阶级属性以及小农在资本主义经济体制中的未来命运。在马克思看来,小农就像袋子中的马铃薯,他们彼此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社会整合。因而马克思指出小农“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共同关系,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形成政治组织,就这一点而言,他们又不是一个阶级”[26]。小农的分散与碎片化状态使得马克思相信,弱势的小农以及家庭农场在资本的作用下迟早会被资本主义所消解,而农民则将被转变为资本主义的后备劳动力。马克思的这一判断在恩格斯对法德农民问题的讨论中得到最为直接的阐述,他指出资本主义生产借助货币经济与大工业消除了小农户的经济基础,未来的小农将“同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任何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他们是未来的无产者”[11]359。而列宁事实上直接承继了马克思与恩格斯的判断,对资本主义时代的家庭农场以及小农本身的命运持消极态度,认为他们终将消失在历史的舞台。同样归属马克思主义传统的考茨基则弱化了马克思本人以及列宁的判断,他指出了农业受制于资本的障碍,指出农业的特殊性将阻碍农业的资本主义化进程。马克思、列宁与考茨基的分别分歧后来进一步呈现在纽比(H.Newby)、弗里德兰(W.Friendland)与狄金森(J.Dickinson)等人的差异中。但是从理论框架上看,从马克思与考茨基以来的矛盾实质仅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范围内的理论分歧,他们依然共享着政治经济学的基本框架,认为资本及其再生产与阶级关系才是理解农业及其相关问题的关键。与马克思主义传统不同,恰亚诺夫另辟蹊径开辟了一条不同于马克思主义脉络的农业社会学路径。恰亚诺夫看到“农民经济活动的动机不同于企业主”[27],因而家庭农场的实践逻辑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农场。对家庭农场来说,组织生产的家庭始终希望使其需求得到最大化满足,因而劳动与消费间的均衡是家庭农场规模的决定性因素。如果消费超过了主观感受的劳动辛苦程度,那么“即使会付出降低劳动效率和亏损的代价,继续投入劳动也是有利的,这是家庭农场比资本主义农场更具优势并有长久生命力的原因所在”[19]。而劳动与消费的均衡程度显然将受家庭人口结构的影响,尤其是家庭内部劳动力与纯粹消费者比重的影响。对那些年轻夫妇来说经济条件最为优越,因而其所在的家庭农场也最为稳固,相反只存在风烛残年老人的家庭条件则最差。在恰亚诺夫那里,劳动-消费的均衡理论以及家庭生命周期理论显然就构成了他的农业社会学的关键架构。在这一理论架构中,是家庭人口结构而非经济或者阶级分化才是影响家庭农场命运的关键因素的主张。正是这一理论主张构成了他与经典马克思主义传统的关键分歧,也正是这一分歧也导致了他与经典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时代小农家庭农场命运的不同判断:对恰亚诺夫来说,即使在资本主义体系中,小农的存在也有其长期合理性。潘璐指出,恰亚诺夫的“现实关怀并未停留在小规模的小农户生产本身,他关注的是如何在保全小农户主体性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的大生产”[28],而在横向一体化的规模生产与纵向一体化的合作社之间,恰亚诺夫将其选择最终落实在了纵向一体化的合作社规模生产中,使农户能够获得生产与销售间的全过程收益。

总体上说,恰亚诺夫的农业社会学坚持以小农户家庭为本位,采取劳动-消费的均衡理论以及家庭生命周期理论为基本视角来理解农业问题[注]恰亚诺夫的农业社会学在对农户家庭与农民纵向一体化的合作社的聚焦,使其理论具有显著的微观理论特点,因而他的农业社会学一定程度上忽略或者至少是弱化了宏观社会政治条件的影响。秦晖就曾指出恰亚诺夫理论的致命缺陷在于他对“超经济因素”的忽略。。而在马克思主义传统那里,他们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唯物主义解释,导致他们将商品生产与资本视为农业社会学解释的终极原因,因而马克思主义的农业社会学传统是以政治经济学为基础来理解农业问题。但在韦伯的农业社会学中看到,他对农业问题的研究既不是以家庭及其经济条件为中心也不同于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传统,而是以国家为中心来审视农业问题。质言之,恰亚诺夫的农业社会学正如秦晖等所指出的本就缺乏对宏观要素的关注,而马克思主义传统虽然也关注到了国家的作用,但他们更多时候是将国家力量化解到了经济意义的阶级问题来审视其作用。而在韦伯那里,作为大地主代表的俾斯麦与其后继者卡普里维在波兰政策上的殊异使他明确相信经济意义的阶级立场并非最重要的影响因素,相反韦伯相信在农业问题上国家利益具有相对自主性。因而韦伯的农业社会学就一方面将国家这个宏观因素纳入到了研究范畴,同时更将其视为对农业问题而言具有自主性利益的结构性力量;再者,虽然经典马克思主义与恰亚诺夫传统对小农户命运存在不同判断,前者以现代资本主义为解释变量得出了消极结果,而后者则以家庭为变量得出较为积极的判断,但两个传统依然共享了同样的问题意识,即致力于理解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农业问题,或者说两个传统的核心问题统一于资本主义背景下的小农命运问题。在资本主义研究中声名显赫的韦伯当然也注意到了现代资本主义的强大影响,看到了现代资本主义对农村小自耕农以及农村土地贵族的巨大瓦解作用,而他始终关注的德国易北河东岸的农业问题实质上也是一个农业资本主义化问题。在这个意义上看,韦伯与马克思一样都观察到了农业生产愈加卷入资本主义生产体系的这一具有普遍历史意义的过程。但正如韦伯在1906年关于欧洲与美国农业资本主义化问题的演讲中提醒到的,“在古老文明国家的特殊条件下,资本主义所造成的分歧,是以文化冲突的形式出现的”[2]128,在这个冲突的过程中新兴资本主义力量始终也面临着官僚与教会等传统势力的反抗。就此而言,韦伯对农业领域资本主义问题的思考本质上就是在关注西方古老文明在现代资本主义冲击下出现的冲突与转变。因而正如在对古代诸文明的农业社会学研究中看到的,韦伯农业社会学的主旨强调的就是通过农业去关照文明及其变迁问题,而非如马克思主义农业社会学与恰亚诺夫传统的农业社会学那样更多将注意力聚焦在资本主义及其对农业未来发展的影响问题。

就此而言,与马克思主义农业社会学以及恰亚诺夫农业社会学研究相比,韦伯的农业社会学研究无疑就突显出了不同的问题视域,而这样的问题视域也就为长期以来以马克思主义传统与恰亚诺夫传统为主流的农业社会学学科视野的拓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即一方面应当在农业研究中“找回国家”,同时也要将农业的社会学研究延展到文明问题:就前者而言在于讨论农业问题背后的国家权力结构与利益导向,而后者则需要聚焦农业对社会结构、经济形态、政治结构乃至文明精神本身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并在纳入历史维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农业之于文明体系构建与变迁的整体性理解。韦伯在“农业-国家”视野中最后对人的品质问题的关怀以及他在“农业-文明”问题中对文明的直接讨论,无不表明他对农业问题的思考背后其实渗透着浓厚的人文主义关怀,这种精神或许才是当代农业社会学学术思想传承的更为实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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