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视域下的爱姑命运

2021-12-05 18:26丁小清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21年11期
关键词:大人民间法律

丁小清

(云南师范大学文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1925年11月, 鲁迅的小说《离婚》作为《彷徨》的最后一篇,发表在《语丝》周刊,因其意蕴含混,社会长期未能形成统一的主题声音,使之具有开阔的研究空间。笔者认为,在巧妙的构思布局和独特的叙述方式下,小说力图通过爱姑的命运,深度突出作品蕴含的悲剧因素,引起人们对广大农村妇女问题的深切关注。鲁迅先生以写民魂、开民智为己任,致力于中国国民性的改造问题,他的批判性绝不是纯理论的为批判而批判,而是基于对社会环境的深入思考、传统伦理中性别压迫的深刻理解,对现实人生的复杂体验。他表明性别压迫并不是以极度尖锐对立的方式出现,而是隐没在被整个社会(包括女性)所认同的传统习俗和道德规约中。当女性作为一种被男权规训的历史产物,便形成了男性统治女性的基本形态。这,显然是稳固男权中心统治,古往今来所运用的惯常策略。主人公爱姑,正是被潜在的传统伦理秩序所主导,重重压制,以至最后不能再泛起一丝反抗的涟漪,陷入命运的湖。

一、伦理之下的被动产物

宗法制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表征,以父权、族权为主要特征。父权集中体现为父权家长制,父祖是统治的首脑,经济权、婚姻权、继承权等一切生杀权利都掌握在他的手中,他的专断权利几乎达到顶峰。在鲁迅的短篇小说《离婚》中,庄木三作为父权家长制下的产物,一方面不忍女儿受到欺辱,另一方面也为显示自己的权威,虽心有烦躁怨气,却始终努力调解女儿爱姑不和谐的婚姻,未曾有一丝退怯和让步,坚定维护家族颜面和凸显自身地位,行使绝对的父权。但“每一个权力主义者都既是施虐者, 也是受虐者。哪一种倾向占上风,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环境因素。如果处于控制他人的地位, 他们就会很残忍;如果处于从属地位, 他们就有受虐倾向。但正由于自身的这种倾向, 即使自己是受虐的对象, 他们也会理解并从内心深处赞同优于他们的人所实行的暴行。”[1]庄木三在当地本也是小有名气,有声望之人,从上船时众人对其恭敬的态度就足以证明,沿海的人民也要给他几分薄面,身份地位确比亲家高,且是女儿受辱在先,以至敢实施“拆灶”的暴行,总摆出一副胜利者的惩罚姿态。通过之前的调解经验,他已认定慰老爷不值得一提,没有重大的影响。至于他的亲家应付起来也绰绰有余,不曾吃过大亏,但庄木三最后这次的调解之行并不十分顺利,言行举止和以往大不相同,只因这次调解对象多了一个远近闻名的七大人,心里便没了把握,还未下船,他也开始局促不安了。木三一系列的心理活动都为后文调解结果埋下了伏笔,预示着被动和失控。因为处于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绅-民关系格局,民在一定程度上自觉服从绅的管理。“绅士可以从一切社会关系:亲戚、同乡、同年等等,把压力透到上层,一直可以到皇帝本人。”[2]慰老爷和七大人虽同属绅士阶层,都可行使一定的绅权,但因七大人背后还有着一层与正统合法官员的特殊关系,更显权威性和震慑力。当来到慰老爷家里,他们阵仗之大,声势之大,完全出乎自己的意料,此情此景,民的优越感被打破,原有的不安在陌生的行为面前被无限放大了,只能选择低头沉默,听之任之。绅权以自下而上的形式隐性存在,影响和干预基层社会。庄木三明白在七大人面前,自己也是人微言轻亦无能为力扭转乾坤。现在银钱增加了,之前也惩治过他们,既然爱姑回去也得不到应有的待遇,不如就此作罢。木三权衡利弊,不愿再生事端,自动放弃为女做主的权利,屈服在以慰老爷为代表的绅权之下。正是基于父亲这样的复杂矛盾性,爱姑一步一步丧失自己主动反击的权利。所以,在彻底失去父亲这最为强大的、根本的支持力量时,她终于没有勇气再去对抗强硬的民间势力,只能选择无声的隐忍和无奈的妥协。

父亲庄木三的沉默直接打击了毫无防备的爱姑,而代表民间势力的慰老爷、七大人则通过隐形的施压逼迫其就范,诱使接受不合理的调解结果。民间所谓的调解,实质是一种变相教育过程。在前几次的调解中,慰老爷也仅是一昧劝爱姑分开为好,全然罔顾其付出的辛劳和遭受的不公。此次调解,慰老爷并无大的改变,调解的言论只是“丈夫不对,公婆不喜欢”[3],表面上责怪丈夫的行为,但实际上并未真正强调丈夫应该为此付出代价。言语间只是轻描淡写的论调,明显站在夫家的角度劝说爱姑,并未显示调解的公平和公正。当面对爱姑的强硬,就实施语言暴力,用威逼和恐吓来达到最终的调解目的。如“爱姑,你要是不转头,没有什么便宜的”[4]“打官司打到府里,难道官府就不会问问七大人么?”[5]句句攻心,步步紧逼,瞬间让爱姑方寸大乱。吓得爱姑只能拼死泄愤,以求通过这种最原始也最无助的办法,来痛诉满心的委屈和无奈。而众人眼里德高望重、知书达理的七大人,更是冰冷刻薄,完全漠视爱姑的哭诉和悲苦,丝毫不顾其权益和情感,只会用强权的外衣遮盖质疑反对的声音,依旧遵循着落后蛮横的观念。没有同理心,更没有公正客观,认为在原来赔偿的基础上增加了十元钱就是仁至义尽,专横霸道的本质暴露无遗,且为表现自己的言之有据和英明决断,还要故意让洋学堂少爷为自己作证。洋学堂少爷为谄媚奉承七大人,竟也不分是非黑白,盲目服从,呈现出一副极度虚伪的面孔。这,似有一种不露声色的反讽意味,暗含着作者鄙夷嘲弄知识分子的自私狭隘,同时也表现着民间审判者的主观和不可靠性。

在伦理至上的文化语境里,勇敢泼辣的爱姑虽大胆挑战封建桎梏,但毕竟处于弱势的地位。所以不论是精神世界还是现实处境都备受打压,始终难以改变失败的局势。一个农村妇女的孤军奋战不过是困兽之斗,只能被主流权利边缘化。当不能抵抗外界的压力,开始踏上被动被迫之路,便注定逐步沦为民间调解下的牺牲品。爱姑前后的表现大相径庭,本来底气十足,在船上言之凿凿说服八三,气势汹汹要让夫家付出代价,不怕慰老爷更不因七大人出席而有所忌惮。而来到慰老爷家后,原有的底气一点一点被消解,不敢看船夫和长年,面对陌生的“水银浸”更是手足无措。但因积怨已久,心中不平,且不明白七大人的立场和专横。开始还是努力作出言语抗争,豪横直爽地诉说自己的愤懑,请七大人明鉴做主,给予合理的赔偿和公正的说法。当情感诉求没有得到回应,鼓起勇气再作一次抗争时,怪自己的父亲不懂人情世故,言语间还充斥着嘲讽。众人面前也叫“老畜生”[6]“小畜生”[7]并不忌口,不分场合的大讲脏话,尽显泼辣和跋扈。但只因看到七大人的威严,瞬间就被吓得住了口,出现了戏剧性的突转,愿听从吩咐,不敢再多言,彻底失去了挣扎的勇气。因为她不知道木棍似的男人会做出什么可怕的事,也不敢去想意料之外的后果。她隐约懂得了七大人作为民间调解者的森严和威力,自己原来没有话语权,一切反抗皆是徒劳,这无形的网终究难以挣脱。

二、爱姑悲途的法律探寻

通过前文分析表现,民间调解下爱姑命运的被动以及不公,我们基本可看出调解中的各方所持态度和所行方法。他们的行为表现无形中又和当时的法律形成一种潜在的对话关系。笔者立足文本主体,进一步从法律的角度剖析爱姑逐步沦为民间调解下的牺牲品的多重原因。毕竟“法律与文学”作为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新兴研究范式,兼备法理性和人文性,能丰富文章研究视域和开拓思维空间。

《离婚》创作的时间为1925年,即北洋政府时期,是传统社会过渡、转变到现代社会的一个特殊时期,同时也是近现代法制转型的承上启下时期,中国社会由“礼法”型社会逐渐向“法理”型社会转变。回眸历史,当时沿用的法律为《大清现行刑律》,其作为中国封建君主制下最后一部传统的刑法典,融入新式的法学方法,适应解决社会纷争的需要,在民国初期民事司法实践中重现生命力,而后占据重要地位。细看其离婚条例,也显示出尊重人权、保障女性权利的特征,但受历史局限,总体建构的理念渗透了传统的价值标准,始终残留一定的封建性和落后性。回顾文中掌握着道德伦理规范的解释权,扮演着民间审判权威角色的七大人所持的理念“公婆说‘走!’就得走”[8]。不论是北京外洋,都一样的道理,确与现实情况相违背,且比当时不完善的法律条文还落后。《现行律》明文规定,离婚主要存在下述四种方式:七出、和离、义绝和呈诉离婚。七出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义绝,即亲属之间相互伤害和侵犯,违背家族宗法中的礼与法时夫妻会被强制义绝,由官府方面强制判决离婚。七出几乎已是严苛甚至无情无理,但要离婚还是要符合其中条件,义绝也需官府出面才可判决,并不像七大人所说“公婆可自行决定儿媳的去留”。《现行律》保留的两愿离婚制,夫妻生活不和谐的婚姻双方合意即可离婚,呈诉离婚方面,《现行律》规定男方呈请离婚的主要事由如下:妻背叛夫君在逃;妻犯奸;妻殴打夫者;女方妄冒而婚。女方的主要事由如下:男方妄冒而婚;典雇妻妾;妄纵妻妾与他人通奸者;夫在外逃亡三年以上;夫殴打妻至折伤伤害以上。由此可见,《现行律》一定程度上虽赋予女性离婚的权利,然而法律明显给予男性更大的宽容度与专擅权,显见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痕迹。夫权至上的制度体系与伦理秩序,还以法律的形式被保护和稳固,体现出夫妻双方法律地位的不平等。而根据法律条文,文中所述爱姑的言行也达不到被夫呈请离婚条件,最后虽演变成为和离,但只是表层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深层正是七大人的专横言行让爱姑前后的态度产生转变,主观操控调解进程。调解结果还表明礼法下的调解者观念并不与时俱进,狭隘偏执且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而这种落后且权威的观念影响乃至决定爱姑的命运。作为主审者既不能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彰显传统知识分子风范,也不能客观公正的对待受害者以示调解公平。这,暴露出民间调解的主观随意性弊端。主审者尚且如此,自不必说作为陪审团的慰老爷一直偏向夫家的调解方式,洋学堂少爷虽受过西式教育,思维方式和认知水平具有一定的进步性,竟同样露出盲目附和的丑陋嘴脸。正是调解组织的粗鄙和专横,从根本上诱使爱姑放弃捍卫自身尊严和保障自身权益。

民间调解具有随意性的特点,没有固定严格的程序与形式。它的空间选择也与传统公堂、现代法庭的肃穆剧场模式有明显不同,一般是参与型广场模式,地点较为灵活多变。这种模式往往无形中夹杂人为因素,影响调解的气场氛围。文中调解地点选择在慰老爷家,零视角的全知叙述表明,客厅里有许多与调解无关的东西,还有许多客人在场,可暗中形成舆论的压力,这些都充分说明调解地点的开放式广场特征。正是由于这种空间的特殊性,调解过程中的关键旁证“尖下巴少爷”才能随意谄媚附和,而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同时,文中七大人大张旗鼓的谈“屁塞”,吩咐拿鼻烟的行为从性质上看与本案无关,不被法律程序和仪式所允许,但因民间调解地点的特殊性,这种看似无心实则有意的行为被民间广泛接受,且发挥着特殊的效用,只见客厅变得立刻安静,爱姑不敢再辩驳,莫名呈现出一种庄严神圣的氛围,无形中加快了离婚事件的调解进程,改变了原有的僵持局势。民间调解往往通过这种非法律程序和仪式的手段,发挥着法律程序和仪式应有的震慑效果。这,也充分表明空间的粗放性与内容的随意性,往往使得调解过程与结果,特别容易受到外界环境诸多因素的影响,即使这些因素是偶然的、不相关的。爱姑正是处于这样的调解环境,以致心理层面蒙上了灰色的阴影,不敢再据理力争,走向悲剧的结局。

爱姑的调解悲剧不仅因为空间和内容的开放随意,而且和农村根深蒂固的法律心态有着密切的关系。中国传统社会以“礼”“法”两种规范来调节社会秩序,礼法制度贯穿于中国传统社会,影响着民众的观念与意识,规范着社会成员的生活行为。文中表明爱姑和夫家已三年打闹不停,多次说和,婚姻纠纷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却始终没有走向官府与法庭,仍然寻求本地有知识、有名望的绅士调解。这,折射出中国乡土轻诉讼、重调解的法律文化。回溯历史,中国人自古不好诉讼,这与西方有着很大的不同。这种厌讼心理也导致了调解这种解纷形式的出现和发展。因为诉讼可以避免,但是纠纷是无法避免的。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内蕴和现实的迫切需要,催生了民间调解这种形式,这种解纷机制被中国社会特别是农村所广泛接受,从古代沿用至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文中爱姑面对慰大人的几次不公调解,虽然坚决反对但从未真正试图通过其他的渠道解决,并不是不知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正如她自己所说“打官司也不要紧”。[9]因为此时的中国正处在乡土社会的深刻蜕变中,现代的司法已经开始推行,但旧有的诉讼观念仍顽固地生长在广袤的乡间土地上。同时古老的乡土中国一直维持的差序格局,并不根本承认适用于一切人的统一规则,但现行法却是推崇个人平等主义,和固有的伦理观念差别很大,让普通人民很难理解以至会产生法律上的误读,且司法程序繁复隔膜到让乡土人民不知道如何解释和利用,法律知识难以推广普及。爱姑作为乡土文化熏染下的典型人物,生活经验和知识水平有限,从心底就认为这所谓的法律只是一种概念式的存在,从不真正把维权的希望寄托于法律。爱姑如此,颇有权势的父亲历经世事,眼界开阔,经验丰富,面对女儿受苦,说和厌烦,敢通过“拆灶”这样粗暴挑衅的手段诅咒亲家,却从不会甚至从不敢真正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现实问题。这,正是说明以爱姑和其父亲为代表的广大农村人民,因长期处于封闭滞后的农村环境,深受传统伦理观念桎梏,一种固有的“耻讼”心态在暗中作祟,长期对法律认识不清,以致宁愿隐忍不争,接受不公,走民间路线去解决人生问题,也不愿诉诸法庭的惯性思维。

乡土人民的“耻讼”心态,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滋生蔓延,在礼治秩序中隐蔽的发挥作用。追溯爱姑的悲剧命运,不止是维权人的法律意识问题,还和法律机关有着密切的关系。文中“打官司打到府里,难道官府就不会问问七大人”[10]令人吊诡,官府作为独立的审判机关,有着相对稳定严密的法律条文,审理案件只需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则可,何必再去听取他人意见,但慰大人的言语没有遭到任何质疑与反驳,反而起到威慑效果。其他人作为看客,本着利己的原则,不便也不敢发出一丝怀疑的声音,但父亲的沉默,实则表现出他对知识分子的盲目服从,根本表露的是法律意识的淡薄,如果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便知道这言论的滑稽可笑。同时慰大人的言论,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当时的审判机构并不能完全独立于情理之外,严格按照法律审理案件,具有私己性和乡土性。

三、余论

通过分析伦理强权下的爱姑命运,我们看到民间调解的固有弊端。爱姑在以七大人为代表的绅士势力震慑下,逐步沦为民间调解的牺牲品,其中反映出民间调解的普适性和随意性,集中表现在人为主观因素对调解进程和调解结果的重大影响。倘若爱姑处于现代法治社会,自身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现代法律亦有完备的法定程序,规范的法律条文,人为影响较小,面对调解的不公,还可诉诸法庭,或可拥有另一种结果。爱姑的命运,正呼唤着时代的进步,法律的完善,民众的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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