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实践分析与法律适用研究
——以2014—2020年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为研究对象

2021-12-04 00:59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法制与经济 2021年2期
关键词:禅城区量刑醉酒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随着醉驾行为纳入刑法规制,“酒后不开车”的观念及行为方式已深入民心。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虽然各地不断加大对醉酒驾驶行为的执法力度,但是以入罪遏制醉酒驾驶行为的立法意图并未真正实现,反而出现了“刑不压罪、压而反弹”的新情况。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数量近年来呈跳跃式上升趋势,成为基层人民检察院最主要的办案类型,削减了刑事处罚的防控和规制效果。与此同时,每年大量驾驶员因为醉酒驾驶行为而被贴上“罪犯”标签,在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受到影响。

2020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的《法治蓝皮书》全面分析了2019年的犯罪形势,指出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来看,以醉驾为主体的危险驾驶罪成为2019年上半年审理最多的刑事案件,首次超过侵财类犯罪的盗窃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危险驾驶犯罪为何持续高发,如何才能有效规制,需要寻找源头,有针对性地综合施策。本文拟对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下文简称“禅城区检察院”)办理危险驾驶罪的实践进行实证研究,通过数据统计、典型案例分析、经验总结等归纳办案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分析现行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禅城区检察院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现状

危险驾驶罪案件属于轻罪案件,如何提升办案效率是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禅城区检察院从“起诉”和“不起诉”两个方面不断健全和完善办案机制。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禅城区检察院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经历了“从少数到多数”“从全部起诉到轻微情节作精准不起诉”“从幅度量刑建议到全面推行确定刑期量刑建议”等阶段,逐渐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危险驾驶案件办理体系。

(一)危险驾驶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5月,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犯罪正式纳入刑法规制。入罪初期,危险驾驶犯罪发案数量和查处数量较少。2014年禅城区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①作者对禅城区检察院受理的案件进行统计,自危险驾驶犯罪入刑以来,该院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均为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案,下文不再赘述。150件150人,数量为全部受理案件总数的9.65%,涉案人数为全部受理案件涉案人数的6.16%,案件数量整体平稳。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和公安机关执法力度的加大,危险驾驶案件受理数基本呈逐年上升趋势。就禅城区检察院而言,有两次数量激增期:第一次是在2016年,全年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激增至701件701人,人数较2015年增幅高达208.81%,案件数量占比达到同期受理案件总数的35.48%;第二次是在2020年1至6月,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数达550件550人,超过侵财类犯罪案件总和,成为最主要的案件类型,占同期受理案件总数的52.99%、人数的40.09%,与2019年同期相比增幅达27.9%。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逐年高发表明,通过“醉驾入刑”的方式未能有效规制醉酒驾驶行为,“酒后不开车”的宣传口号虽然成为了大多数人的生活习惯,但对部分人来说仅停留在心理观念层面,并未上升为行为控制标准。禅城区检察院2014—2020年上半年危险驾驶案件受理情况统计见表1。

从犯罪嫌疑人的性别来看,3934名犯罪嫌疑人中,111名为女性,占2.82%;3823名为男性,占97.18%,男性比例高于女性。一方面,日常生活中男性喝酒和驾车的次数和频率较女性高;另一方面,危险驾驶犯罪具有侥幸性、冒险性特征,女性较少喝酒,行事相对谨慎,不容易出现醉酒驾驶行为。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性别比例分析详见图1。

图1 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性别比例分布

从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年龄来看,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2人(均为17周岁),占0.05%,均被作不起诉处理;18周岁至30周岁的有1051人,占26.72%;31周岁至40周岁的有1549人,占39.37%;41周岁至50周岁的有1085人,占27.58%;51周岁至60周岁的有223人,占5.67%;61周岁及以上的有24人(其中70周岁以上有1人),占0.61%。数据显示,青壮年醉酒驾驶的情况尤其突出,这与青壮年年龄段的性格冒险性特征较强、家庭和工作负担较重密切相关。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作案年龄分布详见图2。

图2 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作案年龄分布

从犯罪嫌疑人的学历情况来看,文化程度为文盲的有2人,占0.05%;小学文化252人,占6.41%;初中文化1615人,占41.05%;高中文化627人,占15.94%;职高或中专文化402人,占10.22%;专科及本科文化1026人,占26.08%,硕士及博士研究生文化10人,占0.25%。其中高中文化(含职高、中专)及以下学历的犯罪嫌疑人比例高达73.63%,说明文化程度的高低对醉酒驾驶行为社会危险性的认识程度有直接的影响。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学历分布详见图3。

图3 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学历分布情况

从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所在地来看,佛山本地户籍的有1708人,占43.42%;广东省非佛山户籍的有885人,占22.50%;其他省份户籍的有1321人,占33.58%;港澳台户籍的有18人,占0.46%;外国人2人,占0.05%。上述户籍分布情况与禅城区常住人口结构分布呈现相关性。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户籍分布详见图4。

图4 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户籍分布

(二)轻微醉驾案件精准不起诉工作开展情况

刑罚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方法[1],刑罚的程度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危险驾驶罪作为行为犯,引发抽象的公共现实危险,但其法定最高主刑仅为拘役,可见危险驾驶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对轻微的醉酒驾驶案件开展不起诉工作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具有现实的可行性。2017年6月起,禅城区检察院利用其作为广东试点开展精准不起诉探索这一工作契机,以危险驾驶罪案件为重点罪名之一推行精准不起诉工作,通过对危险驾驶犯罪的构罪标准实行量化处理,在审查起诉环节对符合条件的轻微醉驾案件犯罪嫌疑人作酌定不起诉处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危险驾驶案件适用酌定不起诉处理的基本情况

2014年至2017年5月,禅城区检察院办理的1454件危险驾驶案件中,作酌定不起诉处理的仅23人,酌定不起诉率仅为1.58%。2017年6月,禅城区检察院试点探索精准不起诉工作后,作酌定不起诉处理的危险驾驶案件数量稳步上升。2017年6月至12月办理的385件危险驾驶案件中,作酌定不起诉处理的就有19人,酌定不起诉率上升至4.94%。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完善,酌定不起诉案件数量和占比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峰值出现在2020年1月至6月。其间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作酌定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占41.45%,被酌定不起诉处理的醉驾嫌疑人数量达228人,是2017年试点推行初期的12倍。历年危险驾驶案件适用不起诉处理情况详见表2。

表2 危险驾驶案件适用不起诉处理情况

2.危险驾驶案件适用酌定不起诉处理的主要做法

目前,禅城区检察院对作酌定不起诉处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形成了相对规范的工作机制。2017年6月试点以来作酌定不起诉处理的383名危险驾驶嫌疑人均顺利回归社会,无一出现再犯罪情况,有效避免了涉案人员入刑,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关系的修复。

(1)明确危险驾驶案件的酌定不起诉标准

禅城区检察院根据本院实际及上级院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相关规定,先后形成了《公诉、少检部门员额检察官关于危险驾驶罪座谈会会议纪要》《第一、二、三检察部关于危险驾驶案件会议纪要》等文件,让检察官在对轻微危险驾驶案件作酌定不起诉处理时有规范和标准可依,避免了办案的恣意性和不统一,减少了因自由裁量权过大带来的办案风险和危害。

一是明确酌定不起诉危险驾驶案件血液酒精含量。2017年6月,禅城区检察院在精准不起诉工作试点推行之初,在对往年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数量进行统计分析后,作出血液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以下的危险驾驶案件纳入酌定不起诉的审查范围,对符合设定条件,经社会调查、社会服务程序评估合格的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的办案机制。佛山于2018年4月出台《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联席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2019年11月出台《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全市范围内规范危险驾驶案件的办理标准,禅城区检察院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已有办案实践,将纳入不起诉审查范围的危险驾驶案件扩大至血液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以下、符合设定条件的案件。

二是区分酒精含量确定不起诉处理标准。血液酒精含量是反映危险驾驶行为社会危险性的重要标准,血液酒精含量高的犯罪嫌疑人,其社会危险性往往更高。鉴于此,禅城区检察院细化《指导意见》的规定,将血液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以下的危险驾驶案件区分三档处理:第一档对血液酒精含量为超过80mg/100ml、100mg/100ml以下(含100mg/100ml)的醉驾犯罪嫌疑人,均应作酌定不起诉;第二档对血液酒精含量为超过100mg/100ml、120mg/100ml以下(含120mg/100ml)的醉驾犯罪嫌疑人,如无相关的从重情节①佛山市《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的从重处罚情节包括: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醉酒驾驶运营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成、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等八种情形。及除外情节②佛山市《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的除外情节包括:组织追逐竞驶的;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麻醉药物后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上或者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发生交通事故后,有能力赔偿拒不赔偿的;具有严重违反机动车通行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不适宜作酌定不起诉的情形。,应当酌定不起诉;第三档对血液酒精含量为超过120mg/100ml、140mg/100ml以下(含140mg/100ml)的醉驾嫌疑人,在考察其近3年的交通违法记录、醉酒驾驶的实际距离、第三方机构评估的再犯罪风险系数、社会服务时长等条件后,符合规定的可以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三是对具备特殊事由、特殊身份的案件区别处理。一方面,对具有救人、紧急避险事由的案件,综合全案情况适当放宽不起诉条件。如陈某祝危险驾驶案中,陈某祝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2.1mg/100ml,但经审查,陈某祝饮酒后已由朋友送回家休息,因岳父突发心脏问题需要紧急抢救,因家距离医院不到2公里,驾驶距离较短,故选择醉酒驾驶送岳父到医院就医。案发后,陈某祝的悔罪态度较好,经查其近3年无交通违法记录,第三方机构测评其再犯罪风险系数为“较低度”,故检察官与相关证人核实案件事实后,对其作出酌定不起诉,但需完成50小时的交通志愿服务。另一方面,对驾校教练等特殊身份的人群,从严把握不起诉标准。如麦某杰危险驾驶案,麦某杰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1.16mg/100ml,其行车距离短,经查3年内的交通违章记录为5次,无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但麦某杰是驾校教练,对驾驶规则、道路安全应该有更高的认识,这种特殊身份应当对醉酒驾驶行为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故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对麦某杰作出起诉处理。

(2)规范酌定不起诉危险驾驶案件的审查步骤

为减少对轻微醉驾的危险驾驶案件适用酌定不起诉引发的争议,确保酌定不起诉的效果,禅城区检察院明确了审查的流程和步骤。

一是实行层级审批模式。加强案件的内部监督和把关,由检察官按照设定标准决定启动酌定不起诉程序,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出酌定不起诉意见,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由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决定。

二是规范酌定不起诉危险驾驶案件的文书说理。要求检察官除引用上级院的规范性文件外,应重点阐述犯罪嫌疑人积极悔罪的具体表现,包括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驾驶距离、认罪悔罪态度、从轻从宽处理情节等。

三是加强对不起诉处理的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的宣告及训诫。承办检察官主要从三方面进行释法:其一,向被不起诉人阐明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据,包括立案追诉标准、犯罪构成要件、法律适用依据、醉酒驾驶的社会危害性等;其二,阐明情节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和依据,包括认罪悔罪态度、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等;其三,向被不起诉人说明再次危险驾驶或有其他犯罪行为将从重处罚,以提高不起诉决定的公信力和威慑力。

(3)创新引入社会调查和社会服务程序

检察机关对情节轻微的危险驾驶案件作不起诉处理,可以使轻微醉驾嫌疑人不必经过法庭审理尽快回归社会,减少因曾经犯罪对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学习、生活所带来的影响。但危险驾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检察官在行使不起诉裁量权时必须充分考虑公共利益要求。之所以要对轻微醉驾危险驾驶案件作酌定不起诉处理,是因为在某些案件中,选择不起诉的处理方式可以取得比继续追诉犯罪相同甚至更好的社会效果[2]。因此,禅城区检察院通过严格的办案程序加强对作酌定不起诉处理的醉驾嫌疑人进行教育和惩戒,同时创新设置了社会调查和社会服务程序,力求进一步缓解由此可能带来的各方冲突。

一是设置社会调查程序。由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对犯罪嫌疑人的再犯罪可能性进行测评,对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社交范围、家庭环境、价值观念等开展调查,犯罪嫌疑人完成与专业心理咨询师面谈、房树人心理画投射测试、EPQ艾森克人格测试、症状自评量表SCL90、酒精关系依赖测试等内容,第三方机构据此评估其悔罪态度和人身危险性,最终形成《调查综合评估报告》。报告设置较低度、低度、中度、高度、较高度5个评价等级,经评估再犯罪可能性为较低度、低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二是引入社会服务程序。创设社会公益服务评价机制,对进入酌定不起诉测评程序的犯罪嫌疑人,告知其参与社会公共服务的要求和目的,一方面,可增强其社会责任感,使其深刻认识犯罪行为带来的危害,促进矫治转化,进一步降低再犯可能性;另一方面,可尽可能修补因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减少社会矛盾和争议。检察官建议醉驾犯罪嫌疑人参加交通疏导活动、文明交通劝导活动、拒绝酒驾宣传活动等志愿服务。嫌疑人通过亲身体验交通不文明行为带来的危害,亲自劝导交通不文明行为人,以提升交通安全意识并自觉杜绝交通违法行为。一些犯罪嫌疑人在参与志愿服务中提升了遵章守法的责任感,在完成规定的志愿服务时长后,继续自愿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奉献力量。

(三)危险驾驶罪起诉案件认罪认罚工作开展情况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决策。2018年10月26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设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之一,是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2018年11月以来,禅城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案件的程序简化、繁简分流上下功夫,结合本院办案实际,选定危险驾驶案件为试点罪名,全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

1.危险驾驶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至2020年6月,禅城区检察院共审结刑事犯罪案件4708人,其中审结危险驾驶案件1490人,占比为31.65%。在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共1067人,认罪认罚率为71.61%;同期审结的刑事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共2375人。认罪认罚的危险驾驶案件人数占同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刑事案件总人数的44.93%,危险驾驶案件的认罪认罚率明显高于全部刑事案件的认罪认罚率。历年数据详见表3。

表3 危险驾驶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数据表

上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中,提出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的人数共计727人,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人数的92.4%;被采纳幅度刑量刑建议41人,占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人数的91.11%;被采纳确定刑量刑建议686人,占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人数的92.57%。历年数据详见表5。

表5 认罪认罚危险驾驶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后法院采纳数据表

2018年11月至2020年6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提出上诉的6人,上诉率为0.85%,上诉后均维持原判;提出抗诉0人。详见表6。

表6 危险驾驶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后上诉和抗诉数据表

2018年11月至2020年6月,禅城区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诉的786名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中,提出量刑建议786人,其中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40人,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746人,占比分别为5.09%和94.91%。危险驾驶案件适用确定刑量刑建议占全部刑事案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人数的62.53%。历年数据详见表4。

表4 认罪认罚危险驾驶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数据表

2.危险驾驶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做法

上述数据表明,禅城区检察院的危险驾驶案件认罪认罚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认罪认罚率、确定刑量刑建议数量均较其他刑事案件数高,以危险驾驶罪为重点罪名推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做法定位准确、措施有效。

(1)建立危险驾驶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鉴于危险驾驶案件数量较多,呈现有增无减态势,导致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的现状,禅城区检察院设立了快速办理机制,明确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及时到案且认罪认罚的危险驾驶案件一律快办快结。一是要求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案件一般在受理审查起诉之日起7天内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起诉的,最迟不得超过15天办结。二是简化制作审查报告,设置表格式审查报告,以清单形式列举危险驾驶案件的证据类型,明确证明内容,检察官根据案情选择具体选项或填空,写清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后起诉,节省审查起诉办案时间。三是确保值班律师法律服务时间。值班律师一般每周固定两天到检察院坐班,根据受理案件数量适当调整坐班时间,及时为危险驾驶案件认罪认罚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2)明确危险驾驶案件量刑建议方案

危险驾驶案件因犯罪事实相对清晰、案件情节较为简单、证据种类相对固定,所以在量刑上相对较好把握。为便于检察官开展认罚工作,禅城区检察院在对近年危险驾驶案件判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法院召开座谈会议协商后,结合禅城区司法实际,拟定了危险驾驶案件的量刑方案。一是以血液酒精含量为标准划分量刑区间、确定量刑起点,对血液酒精含量在同一区间的案件,适用同一量刑起点。二是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佛山市《指导意见》明确的从重处罚情节确定基本刑,包括是适用实刑还是缓刑、拘役和考验期的期限等。三是根据是否具有刑事犯罪前科、是否曾因本案醉驾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有多个从重情节等反映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和犯罪社会危险性因素,适当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全面推行确定刑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赋予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全新的内容,以实现更多的价值。对犯罪嫌疑人而言,量刑建议是最能直观理解认罪认罚后实体后果的依据,量刑建议越精准,认罪认罚后的不确定性也就越低[3]。为落实最高检提出的量刑建议精准化要求,禅城区检察院抓好危险驾驶罪这一轻微罪名,全面适用确定刑量刑建议。一是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包括对涉及定罪部分的犯罪事实和在案证据,以及涉及量刑部分的拘役刑期、执行方式、罚金数额等意见。二是充分解释量刑建议内容和认罪认罚的后果,确保犯罪嫌疑人知悉提出量刑的依据和原因,完全知晓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且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三是发挥律师的答疑解惑作用,检察官与值班律师、辩护律师合力释法,利于被告人对量刑建议的认可与接受。四是重视听取审判机关意见,定期对未采纳的确定刑量刑建议进行分析,听取法官不采纳的理由,适时调整量刑标准。

二、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存在的问题

醉驾刑危险驾驶案件的法定刑仅为拘役,因其在刑罚上的“低配”,被界定为典型的“轻微罪”。作为轻微犯罪,其犯罪反应系统相对活跃,参与主体、裁量空间及程序问题的可选择性都更为丰富[4],因此,各地对危险驾驶罪的办理在作出了有益尝试的同时,所呈现出来的争议及矛盾也较多,办案中的疑难问题层出不穷。

(一)酌定不起诉:有限制的自由裁量权还是恣意设定的自由裁量标准

酌定不起诉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产物。与起诉法定主义有罪必罚的报应刑罚观不同,起诉便宜主义允许检察官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诉讼成本,有选择地对部分情节轻微的犯罪作不起诉处理。我国的不起诉制度起源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是指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免除刑罚”则是指《刑法》列举的自首、立功、犯罪中止、正当防卫、未成年人犯罪等关于免除刑罚的规定。对危险驾驶罪作酌定不起诉处理,主要是依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对危险驾驶罪作酌定不起诉处理作出了有益的尝试。有学者使用大数据检索工具对危险驾驶案件进行统计,共检索到全国31个省份在2012年至2019年中共有36392件作不起诉处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其中浙江、重庆、福建、广东等地的数量居于前列①数据统计包含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不包含港澳台。阳晓东.全国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获不起诉处理的数据分析[EB/OL].[2020-10-15].http:www.360doc.com/20/0324/11/69142156_901330567.shtml。。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各地对危险驾驶罪的包容度不同等因素,导致了实践操作的不统一,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争议最多的是各地对酌定不起诉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不统一。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属于抽象的危险犯,以血液酒精含量作为定罪的依据,即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就构成危险驾驶罪。部分省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关于危险驾驶罪刑事处罚的规定,对醉酒驾驶案件可以酌定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以及适用缓刑的情形以联席会议文件、内部规定等方式进行了明确,其中以浙江省的规定最为宽松,规定血液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相关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①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9〕151号)第五条。。就禅城区检察院而言,可以作酌定不起诉处理的醉驾血液酒精含量标准经历了三次变化,第一次是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作为广东推进精准不起诉工作的试点单位,对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的危险驾驶案件探索开展酌定不起诉工作;第二次是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根据《会议纪要》,将可以作酌定不起诉处理的危险驾驶案件酒精含量提升至120mg/100ml;第三次则是2020年1月至今,根据《指导意见》,将可以作酌定不起诉处理的危险驾驶案件酒精含量提升至140mg/100ml。这一做法虽然在一定的司法区域范围内统一了醉驾案件的酌定不起诉标准,但是与侵财犯罪、经济犯罪等由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或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幅度范围后,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等客观因素界定标准的做法不同,醉驾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可以作酌定不起诉处理血液酒精含量幅度,各地设定标准主要是依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因而自由裁量性更大,设定标准的合理性更容易受到质疑。

另一较大的争议点是对完成社会公益服务的醉驾犯罪嫌疑人作酌定不起诉处理。只要是犯罪行为,即使是轻微犯罪,也会导致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紊乱。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作酌定不起诉处理与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和任务明显相悖。近年来,随着谦抑性刑事司法理念的推广,有罪必诉的观念受到了冲击,一些地方参照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运用,在轻微醉驾案件中引入社会服务程序,将完成相应的志愿服务作为作酌定不起诉处理的条件之一。如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的1个月办案期限内完成40小时的志愿服务,发朋友圈点赞数50以上,并且由第三方考核得到90分以上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5]。同样引入志愿服务做法的还有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6-7]等。这一做法的初衷是通过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服务,对受损的社会关系进行补偿和修复,并让犯罪嫌疑人真心悔过,防止其再次犯罪,这样的价值远大于刑罚手段的惩罚。诚如,未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将危险驾驶犯罪引入社会服务程序仅是依据司法理念,对于社会服务的时长、形式、考核方式等均无法律的明确规定,实践操作的不统一又进一步加剧了争议。

产生类似争议的还有对犯罪嫌疑人再犯可能性进行评判的社会调查程序。禅城区检察院引入社会调查程序的初衷是参考第三方机构的意见,尽量客观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评价。实际操作中第三方机构虽然由专业的心理咨询师通过一系列的测试对犯罪嫌疑人的再犯可能性进行评价,但受个人主观意见的影响较大,犯罪嫌疑人对评价结果无复议或申诉的权利,因此将第三方机构的评价结果作为酌定不起诉的依据是否权威和客观受到质疑。

(二)认罪认罚从宽:微罪案件从宽处理与简案快办的矛盾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司法宽容的观念逐步深入到法治社会司法伦理的内涵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契合了当前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稳健运行的迫切需要,旨在建立和缓宽容、繁简分流的刑事司法制度,通过调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的积极性,使其获得司法上的宽大处理,既充分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也满足了刑事诉讼环节“简化简单多数,优化复杂多数”的程序分流要求。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和暴力犯罪案件全面下降的特点下,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且占总体刑事案件数量的比重越来越大[8]。危险驾驶案件属于典型的轻微罪,被各地检察机关作为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推进,对危险驾驶犯罪作酌定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呈现大幅上升趋势。

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从宽处理,可以通过在审查起诉环节作酌定不起诉处理,以及起诉至法院后在审判环节建议判处缓刑这两种方式实现。相比较之下,合理地适用酌定不起诉更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和改造。即使被判处缓刑,犯罪嫌疑人也会留有犯罪记录,而酌定不起诉可以使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避免经法庭审判后获得有罪判决,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曾经犯罪对其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影响,从而实现“无痕”回归社会。

为了防止酌定不起诉权被检察机关滥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酌定不起诉设置了严格而繁琐的程序控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实践中,经检察长审批决定的案件,需要承办检察官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层级报主管副检察长审批、决定。此外,如上文所述,一些检察机关对可以作酌定不起诉处理的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设置了完成社会公益服务等特殊的环节,禅城区检察院还附加设置社会调查程序、交通违法记录考察等步骤。因酌定不起诉致使案件在检察机关审查环节终结的,法律还明确了公安机关向同级检察机关要求复议、向上级检察机关要求复核等程序。繁琐的酌定不起诉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追求的“简案快办”要求产生矛盾,难以体现认罪认罚程序优化法律资源配置的价值。而引发的直接后果,就是检察官缺乏对危险驾驶案件适用酌定不起诉处理的内驱力,在选择对危险驾驶案件是适用起诉还是适用酌定不起诉时,更倾向于优先选择起诉处理。

2020年5月,最高检印发了《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各地根据实际细化了检察官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质量、效率、效果的考核评价体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定刑量刑建议、案件-比等重点工作被细化出具体标准,放置在评价体系的重要位置。在检察官业绩考评标准的导向下,检察官花费较大精力完成对危险驾驶案件作酌定不起诉处理后,反而比快速地对案件作起诉处理获得的分值更少。在追求司法效率和考评分值的双重压力下,检察官对危险驾驶案件作酌定不起诉处理的意愿进一步降低。

(三)刑法制裁:学理的意见分歧与实践的量刑不统一

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乃至危险驾驶行为在刑法上是否应予制裁一直存在分歧,从未入刑时争论是否应一律入刑,到入刑后在量刑上是严厉制裁还是轻缓处理,学理上争议的声音一直未停歇。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危险驾驶犯罪的持续高发,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危险驾驶刑法规范却未体现出已实现“犯罪控制”的一种有秩序的状态[9]。危险驾驶案件在入刑后与入刑前相比,数量并未减少或者是呈现波动趋势,而是一直处于逐年递增甚至是快速递增的状态,发案频率仍然未达到顶点。

关于危险驾驶案件无节制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立法规定的刑罚幅度低,最高刑仅为拘役6个月,犯罪的违法成本过低导致刑罚的震慑力不足。二是法律实施过程的弱化。各地普遍对危险驾驶案件在量刑上从宽,判处适用缓刑的比率偏高,犯罪嫌疑人未经监禁刑的控制,对犯罪的社会危险性认识不足。三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酒后驾驶最重的处罚可达行政拘留15日,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等,但在刑法处理上,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一般不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仅被处以3—7日的刑事拘留,若被作酌定不起诉处理,甚至不需要缴纳罚金。“行重刑轻”“行刑倒挂”的处罚规定导致醉酒驾驶的侥幸心理进一步增长。在刑事立法已经明确的情况下,学界更多地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未能实现有效控制的原因归结为法律实施过程过于宽缓,由此产生了慎重适用缓刑、免刑、酌定不起诉的“严惩化”倾向,实践中也产生以判处实刑为主的严惩模式[4]。

实际上,纵然危险驾驶案件涉及的案件情节较为简单,证据种类相对固定,但量刑难以把握、量刑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仍然存在。从宏观层面看,即使同样持严惩处理或宽缓处理制裁理念的地区,对于严惩幅度和宽缓幅度的把握不同,在量刑上仍然会产生相应的差别。从微观层面看,同一司法辖区内,受法官个人因素等影响,量刑不均衡、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普遍存在。

首先,对于拘役实刑和拘役缓刑的理解不一。以司法解释规定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情形为例:有观点认为拘役缓刑未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进行羁押,其刑罚的严重程度低于拘役实刑,故对血液酒精含量为200mg/100ml以下的案件判处刑期较长的刑罚,但适用缓刑;另一观点则认为,缓刑只是执行方式,血液酒精含量高的危险驾驶案件判决的拘役刑期不应低于血液酒精含量低的案件,故对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的案件均判处拘役1个月,只是缓刑考验期根据酒精含量幅度逐级增加。

其次,对危险驾驶案件量刑产生影响的有社会危险性因素和人身危险性因素两大类。社会危险性因素包括血液酒精含量、驾驶车辆种类、行驶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人身危险性因素包括认罪态度、犯罪前科或重新犯罪情况、驾驶习惯等。一般而言,血液酒精含量是确定量刑起点和划分量刑区间的标准,其他因素则是调解基准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但上述其他因素中,同一因素对量刑产生的影响也不同。以佛山市禅城区为例,不同法官对犯罪嫌疑人有违法犯罪前科的危险驾驶案件判决往往不同。司法解释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是“曾因酒后驾驶受过刑事处罚”,故一般对有危险驾驶犯罪前科的案件判处实刑,但对有盗窃、诈骗等其他违法犯罪前科的犯罪嫌疑人,一种观点认为该前科并非危险驾驶罪前科,故仅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缓刑,但增加缓刑的考验期;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盗窃、诈骗等罪名相较于危险驾驶案件是重罪,因此应参照有危险驾驶前科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判处实刑的做法,对有其他罪名犯罪前科的嫌疑人也同样判处实刑。

最后,各地实践在对危险驾驶一些具体情形的认定上存在较大争议,例如对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隔夜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否应纳入刑法规则,在高速公路入口被查处是否可以认定为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挪动车位、在小区道路内行驶等行为是否属于犯罪等问题引发较多讨论。

三、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治理完善建议

《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后盾和保证。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行政法规未能有效规制的情况下,醉驾入刑的立法原意是以最小的司法资源配置获取最大的社会治理效益,通过较低的刑罚成本对醉酒驾驶行为实施有效规制,减少醉驾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以此获取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但预防和遏制犯罪的初衷,在实践中却演变为案件量的高位徘徊、司法适用的争议不断以及各地略显无序的探索实践,立法的本意在实施过程中仅实现了大多数群众交通安全观念提升的“治标”效果,并未达到预防和减少案件数量的“治本”目的。实践表明,醉驾行为确实有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但需要转变治理理念,进一步加强各方协同,构建起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模式,以达到稳定案件数量、逐步降低案发频率的效果,从而实现对醉酒驾驶行为社会治理的最优化。

(一)以司法实践推动建立统一的适用标准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进行了细化规定,但并未能满足实践需要,因而倒逼各地以公检法联席会议纪要、地方性规定等司法指导性文件的形式对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细节进行规范。不可否认,在现行司法环境下,各地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指导性文件统一案件处理标准的做法有其合理性和可取性。一方面,可以进一步细化现行立法规定不明确的条款,增强法律的可适用性,减少争议;另一方面,由于各地对醉驾案件的量刑标准、争议认定等不统一,司法指导性文件出台可以有效避免司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降低司法人员办理错案的职业风险。但这一做法的弊端也显而易见,首先是导致区域性司法失衡加剧。即使是相邻且经济文化背景差异较小的省份甚至是市区,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处理也存在较大的差别,甚至产生了司法指导性文件越权解释法律的质疑[10]。在各地实践已提供充足样本的前提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司法适用规范已势在必行。

1.统一标准:分区间明确危险驾驶罪的血液酒精范围

《刑法》规定,以血液酒精含量作为判断是否属于醉酒驾驶行为的唯一依据,优点是在实践中易操作,缺点则是判断依据僵化,未考虑驾驶人的个体差异因素,未从实质上判断驾驶人是否因受到酒精影响而无法正常驾驶。最为理想的做法是在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之外,综合考虑驾驶人对酒精的耐受力、饮酒后的认知和辨别等意识能力以及酒精浓度等因素,对驾驶人实行个别化处理。但实际操作也难以做到客观中立,如美国,各州普遍的做法是对醉酒驾驶行为设置一系列的执法步骤,包括停车检查、现场清醒测试(包括水平性眼震测试、直行和转弯、单腿站立三套测试)、呼吸测试或血液测试、尿液检测以及拘留等,但现场清醒测试本身是否科学也饱受争议[11]。浙江、江苏、上海、湖南等地以司法指导性文件的做法确定了可以作酌定不起诉处理的血液酒精含量,范围自96mg/100ml①2013年12月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座谈会纪要》(苏高法〔2013〕328号)规定:在农村人员稀少、偏僻道路上醉酒驾驶摩托车,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未超过醉酒标准20%,且未发生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仅造成自伤后果或者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内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至170mg/100ml不等。犯罪嫌疑人被作酌定不起诉处理后,均不会产生刑事犯罪记录,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建议通过大量的数据分析和案例研判,综合司法实践效果进行评估,根据各地的地域发展水平、醉酒案件的发案量、对醉酒驾驶案件探索司法实践的推进程度等因素,以立法形式将危险驾驶案件的血液酒精含量区间范围划分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的适用标准,以此尽可能统一相邻司法辖区的适用酒精含量标准,将区域间的司法执法差异降低至合理范围内。

2.分级处理:进一步细化划分从重和从轻情节

除驾驶人的醉酒程度外,办理危险驾驶案件还应综合考虑驾驶的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实际造成损害等情况,根据醉驾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程度划分从重情节和从轻情节,对具备从重情节的从严打击,对具备从轻情节的可以从宽处理,从而实现对个体醉酒驾驶行为的区别化处理,真正做到宽严有度、宽严有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八类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重处罚情节,各地出台的司法规范性文件表明,对于某些从重情节还可以进一步细化,并明确在量刑上要从严处理,限制适用缓刑等处罚后果。具体而言,第一,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实或主要责任的,可以增加“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规定,以区分单方交通事故和双方交通事故的不同社会危害性,对于发生单方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致人轻微伤以下伤害后果的,若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建议适用缓刑,避免与交通肇事罪等其他交通类犯罪的处罚失衡;第二,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可以增加醉酒驾驶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中(重)型货车等机动车的情形,以区分醉酒驾驶特殊车辆与驾驶一般机动车可能造成的不同危害后果;第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可以明确为未取得或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以与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后驾驶等主观恶性较小、可行政处罚处理的情形相区分;第四,对具有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除已规定的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等情形外,可增加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等危害性较大、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情形;第五,对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可以进一步明确为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严重情节,以剔除部分情节轻微的不配合、不如实供述等影响公安机关执法的情形。反之,对于未有上述从重情节,仅是公安机关设卡检查时被查获,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且认罪悔罪,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醉酒驾驶摩托车或自首等情节的,可以判处缓刑或者作出免予刑事处罚、酌定不起诉等从宽处理决定。通过在处罚上加强对从轻情节的考量,引导驾驶人在醉驾行为开始时尽可能选择危害性较小的做法或发生社会危险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对社会秩序的影响。

3.紧抓重点:明确争议行为的认定及处置方案

立法具有滞后性,随着新矛盾的不断出现,原有立法规定已不足以解决司法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节。因此,为统一争议点和量刑标准,减少同案不同处理的现象,建议发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定期筛选一批危险驾驶的典型案例公布下发,以便各地公检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犯罪事实参照适用。现阶段,建议对以下常见争议行为的定性及处理进行明确:一是对于在小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驾驶车辆进出或挪车的行为,因驾驶的地点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定的道路,不应纳入刑事规制;二是对于在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公共停车场等场所挪动车位的行为,因醉酒驾驶人的主观恶性较小,驾驶的距离较短,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三是对于驾驶超标电动车(技术鉴定为摩托车)的行为,因驾驶人在主观上认为驾驶的是非机动车,难以认定其犯罪的主观故意,可作绝对不起诉处理;四是对于在高速公路入口路段被查获的,因驾驶人明显有驶入高速公路的意愿且驾驶的道路限制其只能驶入高速公路,一般应予以起诉,但可与已经驶入高速的情形进一步区分,在量刑上可建议适用缓刑。

(二)更好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效价值

危险驾驶案件证据种类相对固定、案件情节相对简单的特性,契合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倡导“简案快办”的要求,实践证明,在危险驾驶案件中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可行且有效的。现阶段,需要进一步优化危险驾驶案件的认罪认罚工作模式,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进一步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效和价值,提升诉讼效率和办理效果。

1.建立规范化证据收集制度

证据规范化是促进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简案快审的有效方式,建立规范的证据收集制度具有可行性。就一般设卡查获的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而言,需要收集和固定的证据种类主要有:证实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同车人的证人证言、酒精呼气测试检验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或笔录、执法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现场查获的执法记录视频等;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包括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车辆的类别、前科材料、证明行车轨迹的材料等。对于上述证据,因形式相对固定,可以采取表格式审查的方式,预先制作证据表格,由公安机关根据表格内容收集好证据,并确保证据收集及时、不遗漏。其中,酒精含量检测过程所形成的酒精呼气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记录等认定危险驾驶犯罪的关键证据,不仅对证据的时效性要求较高,而且规范性较强,建议明确酒精呼气仪、血样提取消毒剂、储存容器等仪器的标准,规范提取、流转、鉴定等证据采集的程序,第一时间有效收集指控犯罪的证据,防止因证据获取、保存不当等因素影响证据效力。

2.构建标准的量刑评判机制

统一的量刑评判标准可以有效避免刑罚畸轻畸重或偏轻偏重,是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准适用的重要保障。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与法官的量刑裁判权都属于自由裁量权,量刑建议的精准与否,裁判的刑罚是否统一是案件处理是否公平的重要体现。为提升量刑的精准性,降低量刑成本,建议依托人工智能建立量刑研判系统,对同一司法辖区内的危险驾驶案件判刑情况进行大数据统计分析,细化影响危险驾驶案件量刑的血液酒精含量、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醉酒驾驶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构建起以血液酒精含量确定量刑起点、以常见犯罪情节调节量刑基准刑、以特殊情节①常见犯罪情节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特殊犯罪情节指《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未予规定,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节,如有非危险驾驶的犯罪前科的可适当调节量刑。调节量刑基准刑的量刑模式,规范量刑的流程和步骤,通过在同一司法辖区内构建统一的量刑标准,尽可能克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确保同一时期同一地区的量刑均衡。

3.强化检察机关的主导功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使得检察机关在认罪案件中的主导作用明显加强。危险驾驶罪案件的认罪认罚适用率高,且认罪起诉案件和认罪不起诉案件均比例相当,检察官对诉讼程序的推进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在认罪起诉案件中,检察官除承担传统的证据审查、起诉犯罪职能外,还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案件事实情节等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另一方面,在认罪不起诉案件中,检察官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危险驾驶案件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直接终结诉讼程序。但检察机关对危险驾驶案件一般采取快速化办理机制,从受理至作出处理所经历的办案时间较短,致使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后果、社会危害程度等缺乏深刻的认知。为确保认罪认罚的案件效果,一是要发挥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作用,在讯问环节要问清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的缘由、对醉酒驾驶行为的认识、醉酒驾驶后是否有采取补救措施等,全面考察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认罪悔罪态度。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环节,则由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确认犯罪嫌疑人对起诉的罪名、事实均无异议,真诚认罪悔罪后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二是建立不起诉训诫制度和公开宣告制度,对作出酌定不起诉处理的危险驾驶案件,由检察官宣读训诫书,训诫词要重点释明触犯的法律,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原因。再次犯罪的后果等,并通过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书等形式增强司法制裁的仪式感。

4.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配套保障机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准适用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保障。其一是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是认罪认罚制度的特色之一。危险驾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较少聘请辩护律师,主要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值班律师的介入,在实体的定罪量刑上给予犯罪嫌疑人专业的法律意见,是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危险驾驶案件不偏离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现阶段的值班律师制度尚不完善,建议建立值班律师薪酬补贴制度,规范值班律师在场见证制度,加强值班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等权利,通过值班律师的有效介入、参与见证等,增强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选择、量刑协商效果,减少认罪认罚的反悔率和上诉率。其二是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一方面要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内部监督流程,以规范的办案程序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危险驾驶案件的侦查监督和审判活动监督,提升诉讼监督水平,对侦查、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加强对自愿性和合法性的审查,最大限度地消除公众对危险驾驶案件从宽处理的疑虑。

(三)构建多维度的社会综合治理体系

对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无论是“一诉了之”还是“不诉了之”都会削弱立法对犯罪控制的效果,单纯依靠刑罚的震慑难以解决醉驾问题。要提升对醉驾行为的威慑和惩戒的法律效果,就必须要从源头上进行防控,完善多维度、深层次的综合治理体系。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规范性评价和合理性处置,涉及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一系列实体和程序问题,涉及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等多个方面。只有充分兼顾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和社会秩序维护,才能提升预防和教育的社会效应,遏制危险驾驶案件的高发态势。

1.建立配套的行政处罚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行为仅规定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并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处罚措施,对饮酒后驾驶行为则规定了暂扣驾驶证、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建议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在行政处罚上增加罚款、拘留等刑罚规定,加大对醉酒驾驶人的行政处罚力度,实现刑事惩罚和行政处罚各司其职、轻重有度。针对危险驾驶罪案件在刑事上仅会被处以拘役刑、缓刑案件较多,刑罚惩戒力不足的问题,要加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分措施的衔接,一旦确认驾驶人的呼气测试结果或血液检验结果达到醉驾标准后,立即对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尤其是对于作酌定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因在刑事上已“免罚”,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酌定不起诉处理后,对未采取相应行政处罚措施的,可发出法律意见书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合并行政处罚与刑事处分的司法文书类型、流程环节等,对于已被采取行政拘留措施的醉驾嫌疑人,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确认达到醉驾标准后,立即转为刑事拘留措施,并在被法院判处拘役刑后对拘留的期限进行折抵;对被罚款的,可以在判处罚金刑时予以考量,适当扣减。

2.建立精准的社区矫正模式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危险驾驶罪被判处缓刑的人数增多,这部分罪犯进入社区矫正环节后,因法律素养参差不齐、刑期普遍较短、矫正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等原因,矫正的效果被大打折扣。社区矫正制度是以惩罚为基础,以矫正为主的刑罚制度,应从修复被破坏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建立起针对危险驾驶罪犯的精准化社区矫正模式,根据危险驾驶罪社矫人员特点进行特殊性教育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其重新犯罪和交通违法的因素,提升社区矫正的社会效果,促进行为人更好地回归社会。一是参考现阶段各地探索的志愿服务模式,对被判处缓刑的危险驾驶罪犯开展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创新交通法规教育、交通事故案例教育、交通秩序维护公益活动等服务机制,加强线上线下供需对接和效果反馈。二是建立危险驾驶罪犯积分制矫正制度,根据判处缓刑的期限设定社区矫正教育时长、社区矫正内容和考核项目,对危险驾驶罪犯的日常表现、参与程度和矫正效果进行明确和量化,加强对个体矫正对象的谈话教育和评价,促进其从自我约束向自发矫正转变。三是建立“区块链+社区矫正”管理机制,依托社区矫正远程督察系统、指纹联动视频识别智能管理系统以及手机、手环监控等形式进行轨迹跟踪和行为监控,强化对危险驾驶罪社矫人员的监管,并通过“社矫链”平台对相关信息进行实时共享,以精细化管理提升社区矫正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3.建立全方位的社会综合治理体系

坚持“源头预防+社会管控”结合,促进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从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转变,实现“预防犯罪+防止再犯”双重目标,全面降低醉酒驾驶行为的发生概率。一是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树立预防性执法理念,配合在重点节假日、重点场所设卡查处的事后执法模式,加强对酒吧、KTV、饭店等醉驾易发场所的事前常态化警示宣传,形成事后查处和事前提醒并重的执法模式。建立交通安全信用制度,完善驾驶人的信用信息管理,将酒后驾驶行为纳入个人交通安全失信记录,除由交警部门适当公开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外,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提供查询共享服务,提高醉酒驾驶人的违法成本。二是加强对醉酒驾驶行为的宣传教育和警示预防。转变现阶段以宣传醉驾集中整治活动、醉驾个案定罪量刑情况、醉驾案件办理创新模式等理性宣传为主的模式,逐渐将宣传重点扩大至醉驾行为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及危害后果等感性内容。通过理性宣传和感性宣传的结合,激发群众内心对拒绝酒驾的情感认同,切实提高拒绝酒驾的行动自觉。建立立体化的宣传模式,通过到酒驾设卡查处点和高发点开展日常宣传,对出租车、危化物品运输车辆驾驶人等特殊群体开展专项宣传,到客运运输企业等重点单位开展送法宣传等方式,提升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优化社会管理服务。完善驾驶资格的系统化管理,对曾有酒后驾驶行为的驾驶员设置从业禁止;规范代驾行业的经营管理秩序,强化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职责,科学设置高峰期的代驾人员调配,满足饮酒驾驶人的代驾需求;发挥行业协会管理优势,由行业协会统筹餐饮娱乐机构加大对禁止酒驾的广告宣传,履行对饮酒驾驶人的提醒和呼叫代驾等义务。

四、结语

醉驾入刑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和法治意义,通过将尚未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有力推动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通行问题向法治化轨道的发展。当我们对醉驾入刑的法律规范和入刑后的效果进行审视和反思时,展现出来的法律规定和现实需求之间的差异,也是一般正义和个案正义之间的冲突。危险驾驶罪本是一个典型的轻罪,但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多,耗费的司法资源不断增大,轻罪案件法律适用的完善和制度的改革,是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关系,是法治逐渐完善的过程。醉驾入刑的立法初衷,是通过刑事性的惩罚措施来强化公众的规则意识,遏制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而非用严厉的刑罚来处理轻罪,更非让法律畏惧替代法律信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扩大对醉驾案件酌定不起诉和缓刑的适用、适当降低量刑等做法,体现的正是对醉驾入刑的反思和修正。而由此引发的对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不同声音和高度关注,恰恰反映了公众对法治建设的完善和期待。作为法律工作者,在醉驾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基本态势下,如何合理地惩处醉驾行为人,确保法律公平公正实施,培养和支撑其公众内心的法律信仰,仍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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