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记者 戴小巍
一位承办检察官想到在之前参加的民事检察业务培训中老师曾反复说到的一句话:“‘看似合理’后面都有着‘不合理’。”经过对案卷进行进一步审查,检察官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进一步核实,虚假借款的真面目得以揭示
摆脱300万元欠账的黄某终于松了口气。因一张2015年签名的空白借款合同,黄某被合伙人坑了一把,还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虚假诉讼被揭穿,事实真相得以还原,黄某于近日被移出“失信黑名单”。近年来,湖北省检察机关已办理多起案件,为企业诚信发展护航。
“证据显示这笔134万余元的款项用作归还欠款本息,但是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借款时间和来源。”2019年9月,湖北省仙桃市检察院在办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职务侵占案中,发现其中可能存在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的情形,遂将线索移送该院民事检察部门。
承办检察官调取了当地法院2015年审理的以某公司为被告的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卷宗材料。经调查发现,两起案件存在多处异常。
“原、被告本身是叔侄关系,2015年10月中旬立案,不到一个月就在没有提供任何转账凭证的情况下,经法院调解快速结案,且在民事调解书生效第二天,原告胡某就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过程异常顺利。”承办检察官从庭审无对抗、诉讼双方关系特殊、大额借贷无转账凭证、调解结案并快速执结等虚假诉讼的典型特征出发,对案件进行了进一步审查。他们以法院划拨某公司执行款为起点追踪资金流向,查清了涉案款项从某公司到原告胡某再到被告杜某的整个过程。
在铁证面前,杜某承认其为了逃避债务,转移公司资金,于2015年9月以公司的名义向侄媳胡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本金105万元,约定月息2%,倒签借款日期至2014年9月30日,并授意胡某“帮助”其打假官司。
由此,仙桃市检察院向当地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该民事调解案再审。2020年6月,法院再审撤销了该案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并依据生效判决执行回转。与此同时,以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治是经济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湖北省人大代表陈新云表示,“虚假诉讼这颗‘毒瘤’不仅损害企业之间的信用关系,还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作为法律的监督者和维护者,检察机关持续加大虚假诉讼监督力度,为企业发展增强了信心。”
“50万元究竟还没还?”令文迪和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均为化名)没想到的是,时隔3年,他们之间的一笔欠款仍被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检察院“挖”了出来。
2017年7月,文迪以2009年至2014 年某房地产公司共欠其本息5000余万元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某房地产公司在2017年11月前向文迪付清相应本息的协议。
2017年10月,文迪在收到法院送达的第一个民事调解书后,又以漏算某房地产公司欠其本金50万元为由,向当地法院再次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再次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第二个民事调解书,确认某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1月前向文迪偿还本金50万元及利息。
2018年,某房地产公司申请破产被受理后,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在清查中认为,上述第二个民事调解书存在虚假诉讼、重复申报的嫌疑,遂向襄州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重复起诉能否认定为虚假诉讼?”这是承办检察官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的第一反应,“在本案中,单就后诉的50万元借款纠纷而言,诉讼主体、法律关系、证据的真实性等都没有问题,表面上看不具备典型虚假诉讼的任何特征。”
在第一次诉讼中,法院已在原、被告双方对发生在2014年5月之前的借贷往来进行结算的基础上,作出了生效的调解书。
为进一步查明第二次诉讼中的50万元是否属“遗漏”,在上级检察院的指导下,承办检察官对两次诉讼相关案卷、相关银行流水、公司账册等进行了对比审查,并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最终确认该笔50万元欠款在当日进账,当日即转回给文迪,且房地产公司的记账凭证上注明了“冲账不计息”。
随即,襄州区检察院向当地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指出第二个民事调解书对重复起诉的已清偿债权予以确认,涉嫌虚假诉讼,建议法院依法再审。2020年,襄州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裁定撤销第二次民事调解书,准许原审原告文迪撤回起诉。
“你们看这枚印章的字体是不是有点奇怪?”在对王一(化名)等36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进行审查时,潜江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发现,在书证中,一张盖有湖北某置业公司(下称“置业公司”)公章的收款凭证与其他证据中的印章形式不符。
从一枚印章着手,检察官们对近半米高的案卷又展开了一次“思维导图”式的排查:收款凭证提及的1770万元借自何处、用往何处、何时归还、利息多少……
然后,检察官将这一系列线索加以串联,还原出一个最接近真相的事实。
2015年,杨某通过潜江某实业公司(下称“实业公司”)先后向置业公司转账1770万元,用于竞买某村一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8年,由王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君一公司(化名)将置业公司起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盖有置业公司印章的收款凭证,以及一份主要内容为“置业公司承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自愿以土地使用权抵偿给君一公司”的承诺书作为主要证据。
同年,郑某作为置业公司代理人参加诉讼,当庭与君一公司达成协议,承诺于2018年8月10日前偿还借款,若不能偿还则用土地使用权抵偿。
2018年8月14日,君一公司通过向法院申请执行,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
“杨某为何向置业公司转账?郑某参加的诉讼为何没有明显对抗?”一位承办检察官想到在之前参加的民事检察业务培训中老师曾反复说到的一句话:“‘看似合理’后面都有着‘不合理’。”
经过对案卷进行进一步审查,检察官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进一步核实,虚假借款的真面目得以揭示:王一因名下实业公司没有土地开发资质,遂指使杨某向置业公司转账,通过置业公司的名义购买土地。后王一为规避“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应当进行投资开发”的强制性规定并逃避缴纳相应税款,又指使实业公司员工杨某、郑某通过虚假的置业公司公章伪造主要证据、冒充被告方代理人等方式,以“合法”的诉讼途径获得某土地的使用权。
“奇怪”印章的谜底揭晓后,潜江市检察院向当地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对案件裁定再审。该院还将参与造假的律师周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并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