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士 青
(华中科技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我国“十四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1]。美好生活是中国人民孜孜以求的生活理想,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以为人民谋幸福、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初心和使命,领导人民进行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伟大实践。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2]9,这一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决定了让人民生活更加美好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治国理政的政治使命,也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习近平2020年11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3]。在以人为中心、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从法政治向度对人民美好生活进行研究和探讨,不仅有助于厘清其政治法律意涵,而且有助于明确其实现的政治法律路径。
美好生活是人类生活的恒久课题,是中国人民的生活愿景。何为美好生活?从不同维度理解可以给出不同答案。在语义学维度,“‘美好生活’的原初含义就是令人愉悦、快乐的生活状态”,随着传统社会进入现代社会而在观念上发生了从重“德性”、强调“善”到“感性化、去道德化与私人化”的转型[4]。在伦理学维度,美好生活是以“和谐的生活”为内容的“‘善’的生活”[5]。在人的需要维度,美好生活是基于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为基础的具有“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双重特质”且以物质生活为“实体”、以精神生活为“灵魂”的生活[6]。在法政治学维度,人民美好生活具有政治和法律双重属性,具有深厚的法政治意涵,中国共产党将美好生活的主体定位于人民,并通过领导人民进行社会革命和建设、在新时代通过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给予法治保障。
主体问题是讨论美好生活首要的、基本的问题,涉及到美好生活“是某种抽象的精神实体,还是物质实体的人?是生物本质的人,还是社会本质的现实的人”[7]等方面。毫无疑问,美好生活的主体是物质实体的人而不是某种抽象的精神实体,是社会本质的现实的人而不是生物本质的人,人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根植于其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思维属性所决定的满足内在需要和实现价值超越的愿望。人的存在有个体和群体两种基本方式,个体和群体在法政治意义上可以具体化为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的公民和人民两种基本身份。公民意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具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单个自然人,这一身份更多地彰显自然人的法律属性;人民意指推动社会进步的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绝大多数单个人所构成的集合体,这一身份更多地彰显自然人的政治属性。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人民”一词很少出场,而在涉及法律的意志属性、本质归属和服务目标等具有政治因素时“人民”概念则被经常运用。然而,人民不是离开个体成员的概念空壳,而是由众多推动历史进步的个人所组成的集合体,因此,在法政治意义上,从人民到公民是从抽象到具体的落实,“在对法律进行政治考量的时候,公民作为人民的法律化和具体化,是不可回避的”[8],通过检视一个国家中的公民法律权利和法律地位,可以了解该国人民的政治地位和实际状况。
劳动是创造美好生活的根本之源,因而在应然上,推动社会进步的自始至终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人民是享受美好生活的主体。但是从现实看,人民能否成为享受美好生活的主体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在私有制和君主专制制度下,享受美好生活是少数人的特权,“被压迫阶级追求幸福的欲望”“被冷酷无情地‘依法’变成了统治阶级的这种欲望的牺牲品”[9]239;只有在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和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政权中,人民才成为享受美好生活的主体。中国共产党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在对人民概念的认知和理论构建中“赋予了‘人民’以主体的地位,并且在政治理论中主导了‘人民’的话语权”[10],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革命、社会建设和社会改革,使中国人民不仅在政治上站起来,而且在生活上逐渐富起来。如今,面对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受到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制约的客观情况,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十四五”规划,对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作出战略安排,为人民生活更加美好奠定坚实基础。
权利既是现代政治法律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也是现代政治法律生活中的一种常见现象。虽然人们对于权利的理解和界定见仁见智、观点纷呈,但大多承认权利具有利益和资格两方面内容,而且在认真对待权利方面基本上形成共识。权利的本质是利益,权利“总是一种利益或必须包含某种利益”;权利的要旨是资格,“一个人只有被赋予某种资格,具有权利主体的身份,才能够向别人提出作为与不作为的主张”[11]。权利与人民美好生活有着不解之缘,权利概念的提出、权利内容的发展、权利保障措施的完善是人民追求美好生活愿望的反映和投射。在应然上,人人都有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作为推动社会前进力量的人民群众更应该享有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在实然上,“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2]305,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像其他权利一样,受到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条件的影响。历史已然昭示人们,在私有制的经济基础和君主集权的政治制度下,追求美好生活只是少数人的特权;即便在社会主义社会,也有人因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而被限制甚至被剥夺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
依据法治的原则和精神,任何人对利益的追求都受到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约,任何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都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必须将追求美好生活确认为人民的基本权利并将其法律化、制度化,惟其如此才能使个人对美好生活的追求统一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中,使个人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成为“个人‘成我至善之我’,享受个体生命上的幸福,因而达到人群完成人群可能的至善,达到最大多数人享受最大幸福的目的上的必须的条件”[1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之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广大人民制定出来的,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主体和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制度体现,反映了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共同意志,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民追求美好生活权利的庄严承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人民美好生活权利的保障书,首先,宪法确认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赋予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其次,宪法将人民权利具体化为公民基本权利,并设置基本义务防范公民权利滥用;再次,宪法规定采取多方式、多途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从而使人民美好生活所需要的各种条件得到充分保证。
“追求幸福的欲望只有极微小的一部分可以靠观念上的权利来满足,绝大部分却要靠物质的手段来实现”[9]239。恩格斯的这一论断既道出了物质富足对于人的幸福的不可或缺性,也折射出物质富足是人民美好生活之基本诉求的思想光芒。人民美好生活的首要含义是生活,而“为了能够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14]79。这样,通过改造自然的活动获得一定的物质资料是人类历史的第一个活动,也是贯穿全部人类历史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活动。尽管维持生命存在所需物质资料不多,正如古人所云“良田千顷,日餐不过一斛;华屋万间,夜卧不过五尺”,但人民美好生活意味着人民个体成员不仅能够“生活”,而且能够生活得“美好”。这样,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就不能仅仅停留于维持个体生命存在所需的层面上,而必须在满足生存需要之后有节余,能够满足实现发展权以及应对疾病、灾害、年老体弱等方面的物质所需。物质富足是人民美好生活的物质标志,是人民美好生活最直接、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幸福经济学显示,真正的贫困绝对不是幸福;现实生活表明,“贫贱夫妻百事哀”。惟有物质富足,人民个体成员才能从物质的羁绊中解放出来,突破“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14]47之动物本能的禁锢,不断丰富和发展自身。
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盼为奋斗目标的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高度重视满足人民的物质需要、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基于对“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5]372这一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领导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使人民物质生活不断改善,逐步摆脱物质贫困而进入小康。在新时代,顺应人民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的更高要求,中国共产党将“在质量效益明显提升的基础上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1]确立为“十四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随着我国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民生福祉将飞跃到一个新的水平,人民美好生活的物质基础将更加坚实。
作为一个法政治学概念,权利以自由与平等为价值精神、以资格与主张为外在表征、以需要和利益为本质特征。追求美好生活作为人民的基本权利,与所有其他权利一样具有自由平等的精神底蕴。一方面,人民个体成员具有人的类特性,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在于自由和平等。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人是一种“类存在物”“人把自身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14]45-46;作为一种类存在物,“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12]444。另一方面,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要求否定等级特权、剥削压迫、奴役欺凌,使得人民的个体成员充分享有自由,能够在平等基础上按照自己的意志去从事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所许可的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活动,并且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
历史表明,离开自由和平等,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就只能停留于应然而不能成为实然、不能从人民的应然权利转化为人民的实有权利。前资本主义时期实行专制制度、实行君主政体,“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专制君主总把人看得很下贱……君主政体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16]411,人民的生存尚且艰难,人民的美好生活则更无从谈起。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使人与人的关系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由此,过去处于等级关系中的人成为具有独立人格、居于平等地位的自由公民,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从过去少数人的政治特权转变为全体公民的法律平权。但是,正如马克思所言:“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17]324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追求美好生活的法律平权对于广大人民来说仅仅具有形式意义,仅仅停留在纸面上。实际上,“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12]356。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深受剥削和奴役的中国人民翻身得解放、当家做主人,“站起来了”的中国人民万众一心,“以勇敢而勤劳的姿态工作着,创造自己的文明和幸福,同时也促进世界的和平和自由”[18]。
当人们从应然的角度去思考、把握和评价法政治现象,就必然面临法政治现象的价值问题,这一问题关系到实现法政治现象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中国共产党立足于中国国情、顺应人民要求而确立的政治理想和政治目标,蕴含着深厚的法政治价值。习近平反复强调,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就是满足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带领中国人民创造美好生活。人民美好生活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价值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遵循。
中国共产党有别于其他一切政党的根本之处,在于其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这里的“公”是指公共利益,这里的“民”是指全体中国人民。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根本上说,就是党的一切工作都要从维护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理想出发。中国人民热爱生活,追求和向往自由、平等、富足的美好生活。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应有之义,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在政治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个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2]1
为了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之初就确立了以“革命军队必须与无产阶级一起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直到阶级斗争结束,即直到消灭社会的阶级区分;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19]为内容的纲领,带领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建立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制度,使几千年饱受压迫和剥削的人民翻身得解放,为实现民族的独立和振兴、国家的稳定和繁荣、人民的解放和幸福奠定了制度基础。正是为了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中国共产党将人民美好生活作为执政的根本依据,“各项工作”“以是否有助于人民的富裕幸福”“作为衡量做得对或不对的标准”[15]23,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通过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所有制形式。正是为了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统筹“五位一体”“四个全面”协调发展,坚持“五大发展理念”和共同富裕发展方向,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人民主体地位在生态学意义上意味着“人是自然的立法者”[20],人来源于自然又高于自然,能够通过认识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将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实现自然的人化;在法政治学意义上意味着人民从“那些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14]10中解放出来,掌握国家政权,成为国家主人。人民主体地位是人民能够自主、自觉、自为地创造美好生活的根本条件,人民只有在与自然的关系中居于主体地位,才能“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界之间的物质变换”“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21]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打造美好生活所需要的生态环境;人民只有在与国家的关系中居于主体地位,才能通过构建和不断完善反映人民意志、满足人民需要、保障人民权利、实现人民利益的各项制度,推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为人民幸福生活创造经济、政治和社会条件。
在我国,人民主体地位是通过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得到确立和保证的,从作为临时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和形式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以及经济文化事业进行管理。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36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治国理政的行动指南,契合了人民主体地位的内在要求,是人民主体地位的集中反映。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尊重人民的创造精神,通过法律设定权利义务机制,激发全体人民的积极性、能动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人民在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中创造美好生活;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实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始终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维护人民根本利益”[1],将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与共享发展统一起来,保障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国家权力是一种有组织的、系统的支配力,具有相互矛盾的属性和功能。正是这双重属性和功能,决定了赋予国家机关一定权力同时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对于实现人民美好生活是极为重要的。一方面,国家权力具有组织性、系统性和“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保障与增进人权实现”的“积极的正面的‘善性’”[22],因此,要实现人民美好生活,就要保障和运行国家权力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否则,社会就会陷入混乱,人民美好生活就会失去社会基础。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具有膨胀性、扩张性,在运行中可能出现腐败、专横和滥用,存在着破坏社会秩序、损害人民利益的可能性,“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23]已经被历史和现实所证明。如果缺乏制约和监督,权力就有可能被滥用,“权力最大的人就要不顾普通公民的欲望,而利用手中的权力来发展他们的欲望”[24]。要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保障权为民用。
当代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中国共产党执政权和国家机关职能权所构成的国家权力是一种源于人民的公共政治权力。权力来源的人民性、权力属性的公共性决定了“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25],绝不允许公器私用。我国加强对国家权力制度建设,扎紧关住权力的制度篱笆,在表层上是为了规范国家权力运行、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在深层上则是为了保障人民权利、满足人民需要、实现人民美好生活。“只有准确把握美好生活的人民主体向度和价值旨归,从人民性出发来确立权力运行的合法性依据,才能找到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权力观的初心与使命。”[26]在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利益关系复杂,矛盾纠纷频现,社会问题交织,“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生态环保任重道远,民生保障存在短板,社会治理还有弱项”[1]。我国发展面临的复杂环境要求健全和完善国家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保障国家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用,发挥权力“善性”,遏制权力“恶性”,使国家机关切实承担起解决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平的责任,从而使人民美好生活因国家权力的关照而得到切实保障。
美好生活是人类的共同追求和向往,人类为了过上美好生活而建立国家、成立政府。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城邦的长成出于人类‘生活’的发展,而其实际的存在却是为了‘优良的生活’。”[27]然而,国家成立并不意味着人民美好生活的开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不仅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而且受到与政治制度密切联系的治国方略的影响。与专制政治如影随形的人治方略“具有兽性,并且和人性是不相容的”[16]414,天下之事无大小都由君主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必然剥夺人民权利,使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中。与民主政治相贯通的法治方略富含人文精神,以自由、平等、人权、公正等为价值精神,创设和维护使得每个人保持人格尊严、享受美好生活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诸方面条件,使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在良法善治中得到实现。
为了实现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治国方略。党的十五大在总结和借鉴古今中外治国方略的思想和实践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开启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进程。依法治国非一日之功,法治中国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法治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制约着社会经济和生态发展的协调性,也影响人民的“自由、平等获得、权利实现及保障”,导致“公平正义的需求也不能够充分地实现”[28]。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容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拓展,在新时代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和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的要求而定位于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旨是“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3],从而既蕴含着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法政治理念,也成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法政治保障。以法治方式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等方面健康发展,顺应了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的法治诉求,使人民对更加美好的生活充满期待。
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广泛性决定了实现人民美好生活追求之路径的多样性,而人的社会本质和政治属性以及我国国家政权的人民性等因素决定了法政治路径的必然性、重要性。中国人民勤劳勇敢,对美好生活孜孜以求,但只有从半殖民地半封建中走出来而成为国家主人之后,中国人民才开始真正享受美好生活。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来,随着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深入贯彻以及各项惠民政策的逐步落实,人民的生活越来越美好,人民的幸福感不断增强。然而,人的需要具有发展性,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永远在路上。厘清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法政治路径,有助于推进政治建设和法治发展,为新时代人民生活更加美好夯实法政治基础。
个人的美好生活或许通过个人奋斗就可以获得,因而对于个人而言,“需要在创造美好生活的过程中不断提高美好生活所需要的综合素质,增强感受美好生活的能力,从而使自己成为美好生活的创造者和享受者”[29]。但是,要让每一个人民成员在通向更加美好生活的道路上不掉队,要实现整体人民的更加美好生活,就必须加强党的领导这一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为奋斗目标以及“以人民为主体”“为中心”的治国理念,决定了党的领导为实现人民美好生活所必需。过去,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地、协调地、一体化地推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不仅改变了国家落后面貌,而且改变了人民贫困生活。如今,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受到“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的国际形势和“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的国内状况等方面的制约[1],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将党的领导贯彻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营造良好的国际国内环境。
“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是理论要求也是实践启示,是历史经验也是未来遵循”[30],通过党的全面领导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要求重视三个方面。一是强化党员干部的人民观。人民是党治国理政的最大底气,人民观是党治国理政的根本遵循,必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执政道德教育,使党员干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政治理念,坚持权为民所用,把服务人民作为贯穿权力运行的出发点、落脚点;坚持情为民所系,“将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解民生之忧;坚持利为民所谋,“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努力工作”[2]139。二是优化党政关系。党政关系实质上是党的执政权和国家机关职能权的关系,科学的党政关系既不是党政合一,也不是党政分离,而是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新时代优化党政关系,要根据“贯彻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要求”[1],加强党对国家与社会重大事务的科学设计和统筹谋划;将党的领导贯彻到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从而使各国家机关既切实履职又协调行动,凝聚起强大的合力;要以推进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深化国家机构改革,建设职权明确、权责统一的国家治理体系,为国家机关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其法定职能的履行中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坚持反腐败不动摇。进一步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1],保证领导干部权不擅用、利不私谋,保障权力运行以人民福祉为转移。
人性问题是法政治理论和法政治实践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人性的认识不仅关系到法政治理论的基本走向,而且对法政治制度的设计有着重要影响。探讨人民美好生活的法政治路径,要以马克思主义人性理论为指导考察人民美好生活的人性根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将人性与人的需要联系在一起,马克思所言“由于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以及他们求得满足的方式,把他们联系起来”[31]为人们所熟知。满足人民需要是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必要条件,离开满足人民需要谈人民美好生活,犹如海客谈瀛洲,虚无缥缈,不可探寻。以马克思主义人性论为指引,中国共产党以满足人民需要为基本原则,听取人民的意见,集中人民的智慧,不断把造福人民的事业推向前进。顺应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遭受列强欺凌、饱经磨难的中国人民改变被压迫、被奴役命运的需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浴血奋战,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政权。顺应中国人民过上小康生活的需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行改革开放,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实力飞跃性提升,使中国人民的美好生活获得坚实的物质支撑。
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以更加宽阔的眼界审视马克思主义在当代发展的现实基础和实践需要”[32]34,顺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盼,致力于实现科学发展、高质量发展,在更好地满足人民需要中提升人民美好生活的水平。习近平指出:“以前我们要解决‘有没有’的问题,现在则要解决‘好不好’的问题。我们要着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多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2]133一是践行创新发展理念,不断推进理论、制度、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创新,通过创新激发社会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人民美好生活奠定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基础;二是践行协调发展理念,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先富帮助后富,国内环境和国际环境相统筹,“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1];三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在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思维定式和行为习惯,实现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相协调,建设美丽中国,为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良好自然环境条件。
人民美好生活与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息息相关,人民只有在共享发展成果的基础上才产生共同的获得感、满足感、满意感。实现人民美好生活必须在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人民共享,是将马克思主义关于“废除私有制”“由社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来共同地和有计划地利用生产力……通过产业教育、变换工种、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14]243的思想运用于实现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实践所得出的必然结论。中国共产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指南,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共建共享。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来,一大批惠民举措使得人民的获得感显著增强,但目前人民的高品质生活依然受到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的制约。为了使全体人民过上美好生活,就要以实现人民共享为基本目标,一方面推动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2]18-19。
将人民共享发展成果作为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目标导向,有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首先,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打破束缚经济社会发展的桎梏、消除阻滞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将“蛋糕”做大做强,为实现人民共享提供坚实物质基础。其次,以公平正义为指南推进共建共享。美好生活是一点一点创造出来的,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共享以共建为前提和始基,共建以共享为目的和结果。在改革发展中,所有的努力都应该得到尊重、所有的贡献都应该得到回报,这是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现实映射。习近平指出:“国家建设是全体人民共同的事业,国家发展过程也是全体人民共享成果的过程……要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制度,排除阻碍劳动者参与发展、分享发展成果的障碍,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32]再次,对弱势群体权利给予特殊保障。鉴于人民个体成员在智力、体力、文化程度、工作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有些人因智力弱、体力差、文化素质低、工作能力不强等原因而成为弱势群体,因此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照顾应成为人民共享的基本要求和应有之义。
恩格斯曾言:“追求幸福的欲望是人生来就有的”,人皆有追求美好生活的欲望,但要满足这种欲望,“就必须能够正确地估量……行为的后果”,同时“还必须承认他人有相应的欲望的平等权利”;如果一个人仅仅追求自己欲望的满足,则“决不会对己对人都有利”。[9]238人民美好生活的整体性、全局性要求发挥法治的功能,通过权利义务机制的设置与运行,防范个体成员为追求自己的美好生活而侵害他人利益及公共利益,保障人民整体的美好生活通过人民个体成员平等地追求各自的美好生活所形成的合力而得以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显著特征在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更能促使和保证知识、科学、思想、财富等理性要素进入政治、经济与文化生活领域”[33]。实现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就要以“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2]28为价值牵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用法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
通过全面依法治国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目标,要坚持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立法为民原则,将人权作为贯穿法律制度的价值红线,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律权利使之获得国家强制力保障,通过法律的制定、修改、废除和解释,将人民对美好生活日益广泛的需要转化为更加完善的法律权利体系和法律义务体系,并将其在人民个体成员中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34]。二是坚持执法为民原则,优化政府的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推进依法行政,实行文明执法,加大关系人民美好生活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加强对行政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防止行政权专断任性或从公器异化为私器,防止各级各类政府机关非依法律规定、非经法定程序作出减损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保障行政权围绕“实现人民美好生活”这一根本目的而规范运行。三是坚持司法为民原则,顺应新时代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对司法的多元需求,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司法管理体制,完善司法权运行机制,构建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司法服务体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现司法公正,通过公正司法进行权利救济、解决利益纠纷、维护人民权益、保障人民美好生活。此外,法治的威力和根基在于人民的真诚信仰和内心拥护,为此,一方面“紧紧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另一方面加强全民法治教育,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培养全民法治理念,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