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社会成本问题》新解:三个“一以贯之”

2021-12-04 00:48高建伟牛小凡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总产值科斯真实世界

高建伟,牛小凡

(1.天津商业大学经济学院,天津 300134;2.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天津 300071)

引 言

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1]是其一生治学的巅峰之作,但却遭到了普遍误解。此文横跨经济学和法学两个学科,并且在两个学科都成为迄今引用率最高的论文。然而,科斯却声称:“此文对法学家的影响巨大,这并非我意。就我而言,《社会成本问题》是一篇经济学论文,它的受众是经济学家。”[2]科斯的言外之意有两点:一是科斯认为此文对法律系统的分析是为了更好地理解经济系统的运行,在交易成本为正的真实世界中,法律的独特性质使其成为经济绩效的主要决定因素;二是作为经济学家,科斯似乎在抱怨此文对经济学的影响没有法学大:“总的来说,我的观点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可,我的大多数论证也没有得到理解。”[3]究其原因,科斯本人解释说:“我认为,托马斯·库恩已经告诉了我们这种缺乏理解的原因,那就是科学家在转换分析范式的时候往往会遇到困难。”[2]不过在笔者看来,科斯似乎是高估了人们接受范式转换的困难,而低估了人们读懂其论文本身的困难。

尽管科斯认为自己的观点“简单到几乎可以归类为不言自明的真理”[3],然而事实却表明,《社会成本问题》是一篇艰深的论文,完全读懂科斯的思想逻辑实属不易。张五常曾经提及,他是从1962 年开始细读此文的,一次又一次地读了三年,期间每读一次后静静地思索,思索后又再读[4]。论文的难度由此可见一斑。即便是具有英美文化背景的本土学者,要想读懂此文也绝非易事,他们的诠释也是言人人殊[5-7]。究其原因,笔者推测有两点。一是由于此文的跨学科研究,使得完全读懂此文不仅需要谙熟经济学的价格理论,而且需要通晓法学的侵权理论,这往往会使得不懂法学的经济学家和不懂经济学的法学家断章取义,或者明察秋毫却不见舆薪。二是正如张五常所说:“不少经济学者都知道,科斯曾不断地申诉过:读者不明白他的文章。……但为什么科斯认为别人看不懂他的文章?我觉得他并非过于敏感,而是他的思想深不可测,明朗的文章读来似浅实深,使很多不真正明白其意的人以为自己明白了。”[4]

多数经济学家把注意力集中到此文的前五章,并且聚焦于斯蒂格勒命名的“科斯定理”[8],而对后五章中科斯的精彩论证弃之如敝履。斯蒂格勒是科斯在芝加哥大学的故交,但他似乎终生对科斯思想的推介仅止步于科斯定理,而科斯本人却对科斯定理毫无兴趣,因为这个定理所表明的正是他所反对的交易成本为零的“黑板经济学”[9]。即便与科斯神交如张五常者,虽然如其所言对《社会成本问题》反复读了三年,但在其著作中却不难发现,他所推崇的其实是弗里德曼的实证经济学研究方法,而对科斯在论文最后所总结的“比较制度分析”从未提及。而且笔者还发现,张五常在其一篇介绍社会成本的长文中似乎误解了《社会成本问题》第二章中一句统领全文的话[10],笔者在本文后面的第三个“一以贯之”论述中将对此加以说明。这似乎表明,张五常也并未领悟《社会成本问题》的思想精髓。

当然也有契合或部分契合科斯思想精髓的学者。正如威廉姆森评论道:“因为假想的经济组织与实际操作无关,而任何可行的组织都不可能完美,我们唯一的选择是在可行的组织形式中进行比较制度分析。”[11]不过,威廉姆森与科斯在比较制度分析方面还是有一点不同。威廉姆森比较的是不同制度交易成本的高低,而科斯比较的则是不同制度总产值的大小,这两种方法是否等价以及在什么条件下等价还值得商榷。对此,费尔德就指出:“产权界定的目标不应该单独是单位交易成本或总交易成本或净社会福利损失中的某一项指标最小。……产权界定的目标是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或社会福利损失最小化。”[12]这与科斯的观点基本一致。不过,费尔德认为科斯论证的终点是所谓的科斯第三定理:“当存在交易成本时,通过明确分配已界定权利所实现的福利改善可能优于通过交易实现的福利改善。”[12]这与科斯论文最后呼吁的经济研究“方法的改变”明显不一致。科斯的生前助手王宁在总结科斯的研究方法时认为,科斯所推崇的研究经济问题的方法是“个案研究方法”,遵循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13]。的确,科斯从有害影响的相互性出发,认为在交易成本为正的真实世界中,任何经济制度都存在具体缺陷,所以不能固定责任规则,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把科斯的方法论特征仅仅局限在“个案研究方法”上有失偏颇,毕竟科斯呼吁的“方法的改变”并非如此①。米德玛是科斯思想的忠实传播者,他认为《社会成本问题》的真正遗产有两个:科斯定理(交易成本为零)和比较制度分析(交易成本为正)。由于真实世界中的交易成本总是正的,因此相较于科斯定理而言,比较制度分析才是科斯呼吁的“方法的改变”,是《社会成本问题》留下的研究真实世界经济制度的真正遗产,是科斯经济学方法论的思想精髓[14]。

笔者认为,要想全面读懂此文并理解科斯的思想精髓,除了需要知悉经济学和法学的相关理论外,还需要从整体上把握此文的行文逻辑。此文存在三个相互关联的“一以贯之”:产值最大化标准、交易成本范式和比较制度分析。其中,产值最大化标准体现了科斯与庇古拥有相同的经济学基本价值观,交易成本范式让科斯经济学成为真实世界的经济学,而比较制度分析则是《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研究结论和科斯经济学方法论的思想精髓。三个“一以贯之”的关系如图1 所示:经济系统的不同制度安排可能产生不同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的高低影响经济系统的总产值大小,比较制度分析从总体上比较经济系统在不同制度安排下的总产值大小。笔者在此意图通过三个“一以贯之”来梳理《社会成本问题》的行文逻辑,并结合原文重点解释为什么比较制度分析才是此文的结论和科斯经济学方法论的思想精髓。

1 “一以贯之”之一:产值最大化标准

虽然《社会成本问题》是科斯对庇古关于外部性或有害影响②的分析方法和政策结论的批判,但是他们却拥有相同的经济学基本价值观,并且这个价值观“一以贯之”科斯论文的始终。

弗里德曼在其著名的《实证经济学方法论》一文中说:“人们对经济政策的不同意见主要源于人们对所采取的行动带来的经济影响的不同预测——原则上,这些不同的预测可以通过实证经济学的发展得以消除——而并非源于人们基本价值观上的根本性差异,这些根本性的价值观差异最终只能通过战斗来解决。”[15]幸运的是,科斯与庇古拥有相同的经济学基本价值观,他们的经济政策差异也仅仅通过逻辑辨析就可以得到解决。这个价值观就是“产值最大化标准”。在这一点上,科斯写到:“当人们面临行动选择的时候,经济政策的目的是确保他们的选择可以给整体经济系统带来最优结果。作为经济研究的第一步,我已经假定这等价于最大化总产值(就此来说,我也是庇古式的经济学家)。”[3]而庇古《福利经济学》一书的重要写作目的,就是探讨如何通过政府干预来纠正不利的市场“自然趋势”,从而实现经济系统的国民收入最大化,也即总产值最大化。因此,科斯与庇古关于解决有害影响或外部性的政策之争不在于目的,而在于手段。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经济系统的总产值最大化,只是分析问题的方法和提出的解决办法相异而已。

产值最大化标准的完整表述应该是“经济系统的总产值最大化标准”,可以认为等价于“国民收入最大化标准”。不同于罗宾斯关于经济学研究对象的形式主义经济学本体观,科斯坚持实质主义经济学本体观,认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系统[9]。关于何为“经济系统”,科斯并没有明确界定。不过根据科斯的只言片语,我们可以认为经济系统是指组织经济资源进行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社会系统。市场(通过“看不见的手”)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系统就是市场经济系统,即市场经济;政府(通过“看得见的手”)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系统就是计划经济系统,即计划经济。与经济系统密切相关的另一个社会系统是“法律系统”,它是指通过国家强制力来界定和保护人权和财产权、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系统。从经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法律系统的运行会对经济系统的运行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法律(例如宪法、财产法、契约法和侵权法)界定了经济主体的基本经济行为,但也为它们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当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产生纠纷而无法自行解决的时候,法律会作为最后的手段介入其中而强力决断。法律系统的改变往往意味着经济主体的基本经济行为的改变,因此会对经济系统的总产值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过往历史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判断。

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说,《社会成本问题》是一篇探讨政府的经济角色或者政府应该如何采取合适的经济政策来解决经济问题的论文[16]。由于引入了拥有强制力的政府,所以产值最大化标准不再遵循帕累托效率标准,而是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强调对自由市场有效性的分析,而把企业当作黑箱,把制度当作既定,所以帕累托效率标准才大行其道。帕累托效率标准强调自由交换的共赢或帕累托改进,而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强调政策改变使受益者福利的增量要大于受损者福利的减量或卡尔多-希克斯改进,从而总福利是增加的。真实世界中,市场往往由于高昂的交易成本而存在失灵,有时需要政府依靠强制力来改变经济政策,从而重新界定产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这种依靠强制力的政策改变不可能是帕累托改进,而只能是卡尔多-希克斯改进。政府也可以通过行使征收权、管制权和征税权等内在权力来直接改变经济资源的配置,从而实现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周其仁的一个论述讲得有道理,国家“可是‘最后的、唯一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组织’!今天的产权经济学文献,讲起来汗牛充栋。不过读来读去,有意思的思想线索仅此一条而已”[17]。波斯纳对此也明确指出:“所以很清楚,经济学中具有可操作性的效率定义不是帕累托效率。当一位经济学家在谈论自由贸易、竞争、污染控制等其他政策或状态是有效率时,他十有八九是指卡尔多-希克斯效率。”[18]

科斯与庇古之所以拥有相同的经济学基本价值观,即“产值最大化标准”,是因为他们在资源配置中都坚持“效率优先”,都在一定条件下赞成“国家干预”或“政府管制”,从而最大化经济系统的总产值或国民收入。庇古告诉我们,其《福利经济学》第二部分的写作目的就是:“弄清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自利行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以最有利于扩大国民收入的方式配置这个国家的资源;并且弄清如果采取国家干预,会在多大程度上改善这种‘自然趋势’。”③[19]科斯也支持合理的政府管制,他说:“与通过市场或企业来解决问题相比,直接政府管制的结果未必更好。但同样没有理由说,这种政府管制不会带来经济效率的提高。例如常见的烟尘妨害问题,由于涉及人数众多,通过市场或企业来解决问题的成本可能会很高,因此由政府直接管制来解决问题尤为可能。”[1]“国家干预”或“政府管制”意味着财产权利具有“有限性”和“时空性”,即财产权利在不同的时间或不同的地点可能会受到不同的限制。对此,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最后一章中充满哲理地说,权利有限“不仅仅是政府管制的结果,在普通法下亦如此。事实上,在任何法律制度下都如此。对个人权利无限制的制度就是没有权利的制度”[1]。因此,尽管科斯在最后一章中引用富兰克·奈特的话说,“在选择解决经济问题的不同经济政策时,当然可以考虑得更全面一些,将经济政策给生活的各个方面带来的全部影响考虑进去”,但是至少就产值最大化标准而言,科斯是“庇古式的经济学家”[1]。

2 “一以贯之”之二:交易成本范式

尽管庇古和科斯拥有相同的经济学基本价值观,甚至在一定条件下都赞成主流经济学自斯密以来持久批判的“国家干预”或“政府管制”,但是对于真实世界中的外部性或有害影响等经济问题,他们所运用的经济分析方法却不同,而这种不同根源于他们的理论假设和由此所运用的经济学原理的不同。庇古的分析方法是建立在市场无摩擦假设之上的边际分析,所运用的经济学原理是等边际原理;而科斯的分析方法是建立在市场有摩擦假设之上的总体分析,所运用的经济学原理是机会成本原理。无摩擦意味着市场交易成本为零,而有摩擦意味着市场交易成本为正。市场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是经济学家虚构或假设出来的理想世界,而市场交易成本为正的世界才是我们进行经济活动的真实世界。通过交易成本视角来分析和解决真实世界中的制度或政策等经济问题逐渐范式化,形成了交易成本范式[20]。交易成本范式使科斯经济学成为真实世界的经济学,并一以贯之《社会成本问题》一文。

科斯最早提出的“交易成本”是指“市场交易成本”或“使用价格系统的成本”,包括市场交易双方搜寻、谈判、签约、履约等所花费的成本[21]。而且依照科斯本人的观点,他年轻时所撰写的《企业的性质》一文的最重要贡献就是把交易成本引入经济分析[22]。虽然现在看来交易成本如同劳动分工一样成为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但自科斯提出后近三十年间几乎无人问津。把交易成本这一概念推广并应用于经济分析、从而为学术圈所熟知的依然是科斯本人。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第六章中重述了交易成本的基本思想,观点与早期一脉相承,都是指“市场交易成本”。威廉姆森和张五常继承了科斯交易成本的思想,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诠释。威廉姆森从契约的角度出发,认为交易成本可以分为“事前的”和“事后的”两类,前者指签订契约的成本,后者指契约签订后的履约成本[23]。而张五常则广义化了交易成本的内涵,认为交易成本实际上就是“制度成本”,是一切“鲁滨逊经济”(一个人的经济)中所不存在的成本[20],这个观点后来得到了科斯的赞同。可以说,正是因为存在交易成本,我们的真实世界才会存在各种各样的制度现象。埃里克和鲁道夫采纳了广义交易成本的思想,把交易成本类型概括为市场型、管理型和政治型三种;其中,市场型交易成本就是指科斯的“市场交易成本”,管理型交易成本是指企业内部发号施令的成本,政治型交易成本则包括建立、维持、改变或运行基本制度框架的成本[24]。这种观点很契合科斯的生产的制度结构思想,而他认为经济系统最主要的生产的制度结构就是市场、企业与政府,恰好对应市场型、管理型和政治型三种交易成本[22]。

至少从《企业的性质》(1937)开始,科斯的学术生涯就一以贯之交易成本范式,其巅峰之作《社会成本问题》(1960)当然也不会例外。有趣的是,参考凯恩斯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1936)书名,《社会成本问题》甚至可以叫做《理想世界、交易成本与真实世界通论》。因为,此文前五章的分析主要针对交易成本为零的理想世界,而后五章的分析主要针对交易成本为正的真实世界,一个“交易成本”概念将理想世界与真实世界统一在一起,就像凯恩斯以利息为桥梁,统一了实际经济和货币经济一样。被科斯斥责为“黑板经济学”的新古典经济学描述的是交易成本为零的理想世界,而科斯经济学则描述的是交易成本为正的真实世界。

交易成本为零的理想世界假设下,《社会成本问题》的第三、四章用一个科斯虚构的游走的牛损毁邻近土地上谷物的案例证明了科斯定理:“不过,如果假设价格系统的运行没有成本,那么最终的结果(即产值最大化)与法律立场无关。”。虽然第五章中的四个案列全部来源于真实世界,但这一章不是对交易成本为正的真实世界的分析,而是科斯用这些案例来说明交易成本为零的理想世界中科斯定理的普适性。科斯定理在文中的作用是批判庇古的分析方法和政策结论,仅此而已。当发生烟尘污染之类的外部性或有害影响问题时,根据庇古的分析方法得出的政策结论是“让工厂主赔偿那些烟尘受害者的损失”,因为庇古认为赔偿能够纠正外部性这种不利的市场“自然趋势”并实现产值最大化。而科斯定理却表明,在市场交易成本为零的前提下,赔偿与否的结果都是一样的产值最大化,这就否定了庇古的分析方法和一定要赔偿这种固定责任规则的政策结论。

交易成本为正的真实世界假设下,在《社会成本问题》的后五章中,科斯对如何解决外部性或有害影响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六章分析在交易成本为正和权利既定的真实世界中,如何选择制度(市场、厂商、政府、无为)来解决权利转移或资源配置问题,从而实现产值最大化。第七章分析在交易成本为正的真实世界中,法律如何通过界定权利来解决有害影响(妨害)问题。科斯认为,英美普通法法院对妨害案件作出权利界定的判决,其实就是对经济问题作出判决,是对资源如何配置作出判决,而法院通常意识到了这点。另外,权利界定也是制定法的结果,经济学家认为政府应当采取正确行为的那种情况,实际上常常是政府行为的结果。第七章可以概括为一句话:真实世界中,产权界定是重要的。第八章中,科斯梳理并用自己的方法批判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对有害影响问题的研究。科斯认为,庇古并没有清楚了解他所研究的真实世界问题的性质,他错误地选用了经济分析方法,他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并不一定能够实现产值最大化。第九章中,科斯解释对于真实世界中的有害影响问题,为什么庇古所用的分析方法和得出的政策结论都不正确。第十章是全文结论,指出要得出解决真实世界中有害影响问题的正确结论,必须摒弃庇古传统,改变分析方法。

3 “一以贯之”之三:比较制度分析

庇古把交易成本为零的理想世界的经济学原理用在了分析交易成本为正的真实世界中的问题上,就如同物理学中将真空中的自由落体公式用来分析羽毛在空气中下落一样,得出的结论当然有问题。庇古的分析方法是建立在等边际原理之上的边际分析,而边际分析本身没有问题,但庇古把它用错了地方。外部性或有害影响涉及的是比较“对损害负责”与“对损害无责”这种总体制度的比较选择问题,而非边际比较选择问题。交易成本为正的真实世界中,任何制度都不完美,都存在具体缺陷,而评价制度变迁效果应该运用总体分析而非边际分析。比较制度分析是《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结论和科斯经济方法论的思想精髓,并一以贯之科斯论文的始终。

在分析科斯的思想逻辑之前,有必要简单梳理一下庇古关于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思想逻辑。前面已经指出,庇古的分析方法是建立在等边际原理之上的边际分析。等边际原理描述的是具有多种用途的资源的最优配置问题,其内容是:如果一种资源具有多种用途,那么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这种资源产值最大化的最优配置条件是所有用途上的边际产值相等。比如某种资源在A 用途上的边际产值大于B 用途,那么由于边际生产力递减规律,所以减少资源在B 用途上的配置,增加在A 用途上的配置,就一定会提高经济系统的总产值。只要资源在不同用途上的边际产值不等,那么就存在重新配置资源并提高总产值的可能性。如果资源在所有用途上的边际产值都相等,那么就达到产值最大化的均衡。这就是庇古在其《福利经济学》第二编“国民所得的数量和资源在不同用途间的分配”中分析外部性问题的逻辑基础:“让我们假设,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源正在被使用,在不同行业和地方之间不存在移动费用,而且只有一种资源安排能使各处的社会边际产品的价值相等。”[25]为了便于分析,庇古定义了“边际私人净产值和边际社会净产值”这组对称概念,科斯在其论文中把它们简称为“私人产值和社会产值”。当出现外部性或有害影响的时候,边际私人净产值和边际社会净产值会发生背离,不满足等边际原理的要求;而庇古认为,如果政府责令污染企业赔偿相应损失数额,则会消除这种背离,满足等边际原理要求。庇古因此得出结论:政府一定要强制污染企业赔偿损失才能够修正不利的市场“自然趋势”,从而实现产值最大化的最优资源配置。庇古的思想逻辑看似无懈可击,并且通过后世学院派经济学家们的口耳相传,形成“庇古传统”。

科斯首先指出外部性或有害影响问题具有相互性,然后运用比较制度分析证明,无论是在交易成本为零的理想世界还是在交易成本为正的真实世界,庇古一定要让污染企业赔偿才能实现产值最大化的命题都不成立。对此,张五常似乎也误解了科斯的思想逻辑。科斯论文第二章最后一句话统领全文:“不言而喻,我们必须对这个问题进行总体分析和边际分析。”张五常对此的理解是:“根据科斯的观点,有害影响问题具有相互性,因此基于效率标准,解决问题的办法不是仅仅简单地限制加害方,而是也可以限制受害方,从而在总体上和边际上,使一方所得都不低于另一方所失。”[10]张五常对“总体上和边际上”的理解似乎有误,这使得他论文的后续分析存在问题。实际上,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根据科斯论文的第三章和第四章,科斯运用边际分析的目的在于论证无论赔偿与否,在牛肉市场完全竞争条件下,养牛者养牛的边际成本都不会变化,从而他的牛群规模都不会变化,从而资源配置不会发生变化[26]。而总体分析的目的在于比较养牛者赔偿与否两种制度安排下的总产值大小。根据边际分析和总体分析,所以得出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正时,根据科斯论文的第八章,科斯运用边际分析的目的在于指出真实世界中的制度必然存在具体缺陷,这些缺陷在边际上表现为经济系统的边际损失大于边际所得,这与张五常的理解恰好相反;而总体分析的目的在于比较不同制度安排总产值的大小,从而便于进行制度选择。交易成本为正的真实世界中,对制度总体分析的重要性要高于边际分析。由于所有制度都存在具体缺陷,所以重要的是比较不同制度安排的总产值大小,从而选择一个总产值最大或机会成本最小的制度安排,这就是由机会成本原理决定的比较制度分析,也是交易成本经济学的逻辑根基。正如威廉姆森所说:“虽然交易成本经济学有时也使用边际分析方法,但其研究的主要内容,还是对各种制度进行逐个比较,并做出评价。”[23]科斯在其论文最后一章“方法的改变”中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点就是由机会成本原理决定的“比较制度分析”:“比较不同经济政策下带来的总产值”。因此,科斯的“总体分析”就意味着“比较制度分析”。庇古命题认为,一定要让污染企业赔偿受害者损失才能实现经济系统的产值最大化。科斯对此的批判是:当交易成本为零时,赔偿与否都能够实现经济系统的产值最大化(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正时,赔偿不一定能够实现经济系统的产值最大化。科斯定理成立的重要前提是交易成本为零,对其阐释已经多如牛毛,本文不再赘述。而当交易成本为正时,现有文献却鲜见阐释科斯批判庇古的思想逻辑。庇古在其《福利经济学》中用火车引擎损毁沿线土地谷物的例子来说明一定要赔偿才能够实现产值最大化,而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中就用这个例子来批判庇古命题。本文通过改造这个例子来更清晰地阐明科斯的思想逻辑。

如图2 所示,铁路沿线有两块谷地,租值高的肥沃谷地A 和租值低的贫瘠谷地B;火车Ⅰ是首先开行的第一列火车,火车Ⅱ是其次开行的第二列火车;火车通过时引擎喷出的火星会损毁谷地旁边的部分谷物,产生有害影响或外部性。如表1 所示,假设产品市场(谷物和运输服务)和要素市场(劳动和资本)完全竞争;假设没有外部性或不存在铁路产业的情况下,谷地A 和谷地B 的租值分别为160和10;假设铁路公司不赔偿的情况下,开行火车Ⅰ时运输服务的净值为100,开行火车Ⅱ的净值为50;假设开行火车Ⅰ时损毁谷地A 和谷地B 的谷物价值各为60,开行火车Ⅱ时亦如此④。

表1 谷地、火车与损毁谷物相关数据

庇古命题的错误性可以得到如下证明。如果铁路公司不对损毁的谷物赔偿,那么它将开行两列火车,于是谷地A 的净得要从租值160 中减去损毁谷物120,等于40;而谷地B 将会被弃耕,因为继续耕作的话,损毁谷物120 超过租值10,所以再耕作无利可图。我们先进行边际分析。火车Ⅰ的边际产值是100,造成的谷地A 边际损毁60,造成谷地B 弃耕损失10,所以对于经济系统而言,开行火车Ⅰ的边际产值100 大于边际损失70,总产值提高30。然而,火车Ⅱ的边际产值是50,造成谷地A边际损毁60,所以对于经济系统而言,开行火车Ⅱ的边际产值50 小于边际损失60,总产值降低10。由此,为了阻止铁路公司开行火车Ⅱ以提高经济系统的总产值,庇古的政策命题是:铁路公司要对损毁的谷物赔偿。但是,这个命题是错误的。假如铁路公司对损毁的谷物赔偿,谷地B 将不会被弃耕,因为铁路公司的赔偿会使谷地B 上的净得不变,即租值10。但如果铁路公司赔偿损毁谷物,如果开行两列火车,每列火车要赔偿的谷物损毁都是120,都大于各自的服务净值,所以铁路公司不会再开行任何火车,从而中止铁路运输服务。铁路公司中止运输服务是否有利于这个社会?我们再进行总体分析(比较制度分析),比较铁路公司不赔偿和铁路公司赔偿两种制度安排的总产值。铁路公司不赔偿时,总产值=火车Ⅰ净值100+火车Ⅱ净值50+谷地A 租值160-谷地A 损毁谷物120=190。铁路公司赔偿时,总产值= 谷地A 租值160 + 谷地B 租值10=170。可见,铁路公司不赔偿损毁谷物时的总产值更高,这就直接证伪了庇古命题。当然,如果改变一下数字,就可能会出现铁路公司赔偿损毁谷物的总产值大于不赔偿损毁谷物的总产值。比如,如果谷地B 的租值是40,其他数字不变,则不赔偿谷物损毁的总产值是190,而赔偿谷物损毁的总产值是200。因此,是否应该赔偿,取决于具体情况;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应该固定责任规则。这就是王宁教授认为科斯遵循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推崇“个案研究方法”的缘由[9]。

然而,庇古究竟错在什么地方?科斯认为:“原因在于庇古似乎并未注意到,他的分析是在处理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分析本身是正确的,但庇古得出的具体政策结论却非常不合理。待解决的问题并非是否要增开一班列车的问题、或者是否要提高列车运行速度的问题、或者是否要安装防烟设备的问题;而是要选择哪一种制度的问题:是选择铁路公司必须赔偿因其引发火灾而受损害的那些人的制度,还是选择铁路公司不必赔偿他们的制度。”[1]如表2 所示,可以有四种制度安排,每种制度安排都有一个总产值。科斯认为,赔偿与否是在制度1 与制度2 之间进行比较选择的问题,而不是在边际上选择是否开行第二列火车的问题。虽然在铁路公司不赔偿损毁谷物的制度1 中,对于整个经济系统而言,开行火车Ⅱ的边际损失60 大于边际所得50,但其总产值190 大于铁路公司赔偿损毁谷物的制度2 的总产值170。由此,根据对制度1 和制度2的比较分析,所以选择总产值较高的制度1,即铁路公司不赔偿损毁谷物。

表2 比较制度分析

那么问题又来了,从表2 所列的四种制度安排来看,制度3 的总产值才是最大,是最完美的制度安排,为什么真实世界中很难选择这种制度安排?⑤因为在真实世界中,制度的制定和运行都需要成本(广义交易成本),不可能穷尽一切情况。如果把制度看作契约的话,那么这个契约是不完备的。科斯指出:“某些活动不能成为契约主题的原因和一些契约通常是不合意的原因完全一样——即让事情变得正确所要付出的代价太大了。实际上,两种情况的确完全一样,因为契约不完全令人满意的原因在于它们不可能涵盖一切活动。”[1]所以,真实世界中的任何制度都存在一些具体缺陷,这些缺陷在边际上表现为边际所失大于边际所得。我们往往面临的政策决策不是边际决策,而是总体决策。因此,需要特别警惕的是,不能仅仅因为某个制度的一些具体缺陷就否定整个制度。就像科斯在文末所说:“基于私人产值与社会产值之间背离的分析将注意力集中于制度中的具体缺陷,并且往往会形成‘任何消除缺陷的纠正措施都必定可取’的观念。这会让人难以关注经济中其他和纠正措施必然相连的改变,而这些改变或许比制度中原有的缺陷产生更大的损害。”

科斯运用比较制度分析证伪了庇古命题,其论文最后一章提出的第一条“方法的改变”就是比较制度分析。因此,比较制度分析是《社会成本问题》的结论和科斯经济学方法论的思想精髓。

4 结 论

距离《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发表已经过去了一个甲子,但这篇博大精深的论文所引起的争论却并未尘埃落定。斯蒂格勒虽然根据科斯的思想命名了“科斯定理”,但《价格理论》一书却表明,他似乎更是庇古的拥趸[8]。斯蒂格勒在书中采用了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社会成本背离的边际分析方法来分析外部性,而稍加分析就可以知道,这等价于庇古的边际私人净产值与边际社会净产值背离的边际分析方法。并且,斯蒂格勒的方法至今仍流行于众多经济学教科书中,相当于庇古传统仍然在外部性的分析中占据主导地位。科斯早在1991 年就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他也被公认为是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经济学、交易成本经济学、法和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分析等侧重点不同但又有所重叠的诸学科的开山鼻祖,但他比较制度分析的思想精髓却还难以为主流经济学所接受,这确实是一件很无奈的事情。或许,大家很难接受科斯分析方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和科斯思想的误解,而产生这种误解的一个重要原因又似乎是这篇论文太过难懂,以致正确领悟科斯的思想逻辑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

《社会成本问题》的行文存在三个“一以贯之”,弄清它们应该对理解这篇经典文献和科斯思想有一定的帮助。“产值最大化”让科斯和庇古拥有相同的经济学价值观,“交易成本范式”让科斯经济学成为真实世界的经济学,而“比较制度分析”是《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结论和科斯经济学方法论的思想精髓。无论是交易成本为零的理想世界还是交易成本为正的真实世界,对制度进行比较分析都可以证伪庇古命题。按照科斯的真实意图,科斯定理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的唯一作用就是证伪庇古命题,仅此而已。

科斯的比较制度分析方法为我们在真实世界中进行制度选择或制度变迁提供了洞见。由于交易成本存在的原因,任何制度都不完美,我们不能只盯着制度中的具体缺陷,“必须牢记,现存制度的改变在改进一些个人决策的同时也会恶化其他人的决策。……在设计和选择制度安排时,我们应该考虑总的效果”[1]。

注 释:

① 《社会成本问题》的第一个脚注表明,此文“关注一个经济分析的方法问题”,而与之相呼应的此文最后一章的标题是“方法的改变”。因此,完全可以把《社会成本问题》看作一篇探讨如何研究真实世界经济制度的方法论文献。

② 科斯文中用“有害影响”(harmful effect)一词来代替大家广为所知的“外部性”(externality)一词,原因何在?科斯解释道:“‘外部性’这一概念在福利经济学中居于中心地位,不过带来的结果却完全不幸。这个术语暗示,当出现‘外部性’时,政府应该采取措施消除它们。为了避免大家认为我赞同这种观点,我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并没有使用‘外部性’这个术语,而是用了‘有害影响’一词。”[3]

③ 庇古之所以有这样的想法,可能源于英国的普通法传统,而从法理上讲,有判例组成的普通法源于自然法(natural law)或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所以“现有的法律制度”是“自然趋势”。与普通法相对应的是制定法,而政府干预体现制定法的行使。

④ 谷地的租值等于产出谷物的价值减去投入到谷地的其他竞争性要素的价值。科斯在其论文中用“net gain”和“net return”来表示租值,可以理解为级差地租或李嘉图地租。与谷地的租值类似,火车运输服务的净值等于运输服务的价值减去提供运输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竞争性要素的价值。

⑤ 制度3 中,火车Ⅱ由于赔偿而停开,铁路公司只开行火车Ⅰ,而谷地B 被弃耕,所以总产值=火车Ⅰ净值100+谷地A 租值160-谷地A 损毁谷物60=200。制度4 中,开行火车Ⅰ时赔偿总额120 大于服务净值100,所以不会开行火车Ⅰ,当然也不会开行火车Ⅱ,铁路公司中止运输服务,所以总产值=制度2 总产值=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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