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离婚多年后经人介绍与周女士相识相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周女士就搬到我名下的一套房产中共同生活,互相帮助照顾共享晚年。不久前,我身体状况欠佳,到医院检查出癌症做了手术,医生告诉我两年内是不会有事的。我现在担心的是两年后万一自己病故,儿子在继承房产后可能会将周女士赶出来,致其流离失所。请问,有没有既不影响子女继承房产、又能保障周女士在此安度晚年的好办法?
读者:李化友
李化友读者:
安居才能乐业。为了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的规定。所谓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有利于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通过设立居住权可以实现“以房养老”。同样,想让再婚老伴在自己去世后能够继续居住在自己的房产内,想提前将房产过户到子女名下并能够继续居住该房产等,都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以解后顾之忧。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就居住权作了如下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上述的有关规定。
据此,你可以与再婚老伴周女士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在合同中写明以下条款,包括:双方的姓名、住所、房产位置;周女士对你的房产无偿地享有居住权直至其死亡,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由于设立居住权采用的是登记生效,因此,签订居住权合同或立遗嘱后,还应尽快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这样,你万一去世,你儿子继承该房产后,周女士对该房产仍然享有居住权,直至周女士去世,居住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