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坞
住所分为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意定住所是由本人自由设定的住所,又称任意住所。法定住所则为法律直接规定的住所,如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的人,以其法定代理人的住所为住所;现役军人、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服刑的人的住所,也都有法定住所。
住所又分为原始住所和选定住所。前者指一人出生时的住所;后者是因特定的法律行为,由当事人选定的住所,仅对该行为发生住所的效力,所以又称为假住所。
居所是指暂时住居地,但暂住不是短时的意思,而是有预定期间,在特定事务终了后即离去之意。通常认为,一个人如果没有住所,或住所不明,或在外国有住所、在本国没有住所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就以其居所为住所解决各种法律关系。
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經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住所的确定,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有利于确定权利义务,解决纠纷。如婚姻登记、失踪、继承开始、债务履行地、票据权利的行使、审判管辖、书状送达、国籍的取得和恢复,以及国际私法上关于法律的适用等问题,都需要以住所为标准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