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镇官考论

2021-12-03 10:04殷荣辉
保定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设置

殷荣辉,张 倩

(河北大学 宋史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

由唐入宋,镇的性质发生了转变,北魏以来的军镇逐步转型为经济性质的镇市。关于宋代市镇的研究,自加藤繁发表《唐宋时代的草市及其发展》[1]一文开始,此后的草市镇研究大多都偏重经济方面。自20世纪80年代始,国内学者对草市镇的研究渐热,其中尤以傅宗文先生的《宋代草市镇研究》[2]为集大成者。此书分上、下两部分,上卷初步全面考察和分析了宋代的草市镇;下卷《宋代草市镇名录》则首次较为全面地整理出草市镇名单,这一基础性工作为后辈学者的研究奠定了基础。但是对于镇级官员的专门研究,前人涉及不多。其中有秦闻一的《宋代镇制考》[3]对宋代的镇级官员的种类、职能作了简要考述。王晓萌的《宋代福州镇官的设置及其职能流变》[4]一文,对于福州镇官的设置及其变化作了区域性考察。张倩的《宋代“镇”“市”结合的历史考察》[5]一文,对宋以前的镇将有所论述。但是关于宋代镇级官员的设置、职权流变、序位变化、官廨变动以及设置特点等问题尚未有人深入考察,本文拟对以上诸方面进行进一步探讨,从而揭示一些历史面相。

一、宋代普设镇官考述

宋代镇市经济繁荣,全国各区域不断涌现新的镇市,镇在宋代基层的地位不断凸显。熙宁四年(1071),神宗下诏,让太常丞、集贤校理赵彦若“管勾画天下州、府、军、监、县、镇地图”[6]9420。在中央政府的认知层面上,镇已经成了县下重要的基层区划,成为府州县之下的另一行政层级。故而政府在镇市之中设官管理成为必然。宋代镇级官员种类颇多,但是因镇市规模、位置等因素,在镇市之中设官也有差别。监镇与镇监当官是镇市之中普遍设置的官员,时间上贯穿两宋,空间上全国各地镇市皆设。

(一)监镇

1.监镇的设置及职能演变

北宋时期,随着基层秩序的整顿与经济的发展,对于由原军镇转型以及大量新出现的镇市,政府需要另外设官进行管理。宋代“民聚不成县而有税课者,则为镇,或以官监之”[7]153。北宋时期,为国家创造税收是镇市管理的重心。故而监镇官往往带财税衔,如“监进贤镇盐酒税”[8]2342与“和州东关镇监税”[8]5187。监镇们往往以收税为主要职能,监镇官的性质也类似于监当官。故而其职位多用来安置被贬官员,徽宗时李璆因奏对触怒皇帝,而被“责监英州清溪镇”[9]11654。监镇的俸禄也极其微薄,故而政和八年(1118)三月三日,有大臣上书“州军唯知州、通判所得供给往往优厚,其次兵职、监当官及倚郭知、佐等,谓之州官,亦预给散。其外县镇官等所得甚微,至有全不沾及者。欲望特诏有司,并须据等,内外均给”[6]4590。随着镇重要性的提高,监镇俸禄的微薄引起了中高层官员的注意,上书为其争取。北宋中后期,随着地方镇市经济繁荣,镇市之内定居之人逐渐增多,镇市事务愈加繁杂起来,监镇职权范围的界定问题也引起了执政者的思考。徽宗大观元年(1107)九月四日,京畿地区转运使宋乔年上奏:“乞应京畿下诸镇已有武臣处,只令专管酒税外,别差经任文官一员管勾镇事,仍兼酒税。其民旅稠穰、见无监官去处,亦乞依此差官。”[6]4372监镇官分设,以文官管理日常行政和农田事务,武官专职管理收税,这也是赵宋王朝以文驭武在基层设官的表现。

南宋时期,随着南方地区经济的发展,大量新兴镇市崛起。镇市内部社会事务逐渐复杂,监镇的职权也相应地不断拓展。首先是司法权。绍兴十四年(1144)就有官员上奏,“诸路镇市本属县邑,在法止令监镇官领烟火公事,杖罪情重者即归于县。比年以来,擅置牢狱,械系编氓,事无巨细,遣吏追呼,文符交下,是一邑而有二令也”[6]9530,监镇的职能原来仅有税收和治安等日常事务,但是随着实际发展,逐步出现了监镇官统领镇级司法权的现象,引起了朝廷对于监镇与县令争权的担忧。故而部分官员上书,限制监镇的司法等权力,但是到了南宋中期,这类实际中存在的现象并没有因官员反对而消失,反而最终成为国家承认的制度。《吏部条法》中载:“监镇带烟火公事去处,得以受理民诉。”[10]1644但是国家也将监镇的司法权限制在处理“百杖”以下的罪责。其次是社会文化和社会救济方面。南宋时监镇官负责着一镇的慈善事业,“诸城、砦、镇、市户及千以上有知监者,依各县增置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道路遇寒僵仆之人及无衣丐者,许送近便居养院,给钱米救济”[9]4339,详细规定了监镇进行社会救济的内容。同时随着镇市经济的繁荣,镇市的文化教育也大为发展,南宋嘉定十一年(1218)澉浦镇建成镇学,“镇官徐之纪绘夫子像,就禅悦教院行舍菜礼。自后岁节冬至,于此序拜乡饮”[11]17。监镇的权力相应延伸到文化领域,负责一镇的官学教育。到了南宋后期,马端临记载“宋制,诸镇监官掌巡逻盗窃及火禁之事;兼征税、榷酤,则掌其出纳会计”[12]1913,大致反映了南宋后期监镇官的职权,监镇的职权已经由北宋时期的单纯收税拓展到了治安、行政、经济等领域。

2.监镇的选任及身份变化

监镇的选任和身份也随着监镇职权的拓展,出现了相应的变化。北宋时期,监镇一职多为贬官或武人所任,到了南宋中后期,出任者逐渐以进士为主。景定三年(1262)进士司马梦求,咸淳时出任“江陵沙市监镇”[9]13309,出任监镇者的身份与文化水平在提高。与此同时,对于重要的镇市多遣京朝官监之,青龙镇因处于江海交汇之地,位置重要。所以《吏部条法》中尚书左选载明“嘉定五年(1212)九月十五日奉圣旨青龙镇官,先注亲民资序人,次任京官”[10]6543。对于监镇的选拔标准也愈发严苛,吏部侍郎程大昌言“在法,小使臣授县令、县尉及监镇,元兼烟火公事,须经铨量乃注。而从来铨量止是审验癃老疾病,未必能通文义。乞自今铨量,并令当面读律,或择易晓一二句问之,须通方许拟差”,故而在淳熙五年(1178)十二月十六日,朝廷下诏“自今注县令、尉及监镇兼烟火公事,再令读律,长贰详加铨量”[6]4370。对于监镇这一职位提出了更高的行政素质要求。北宋时,监镇官廨多寄居在寺庙、民庐等居所,“新修先代帝王及五岳四渎祠庙,如有去县镇相近者,即仰移其县镇就庙为理所”[6]9420。南宋时期,一些发展较快的大型镇市,纷纷创建专门的镇廨,澉浦镇于绍定六年(1233)“罗叔韶始买丁桥东民地以创廨”[11]12。

北宋时,监镇官为中央机构直接任命,南宋时期为地方跨政区长官荐举产生,如“降光州裦信县为镇,令淮西宣抚司就选土豪可仗者补右职,充监镇官”[13]1519。两宋之间,监镇的选任权由中央转移到了地方,但是选任的标准,两宋时期相差无几,基本依照元丰改官之后的选拔标准。《永乐大典》里保存的《吏部条法》清晰地记载了当时吏部四选差注的情况,到了南宋咸淳时期,镇官选任基本按照此法,前后变化不大。吏部四选令对于监镇以及镇监当官的选拔有着详细的规定,对于监镇选阙的地域以及时间作了要求。选阙超过十天便作废,超过一个月没有人应选便进行破格选拔,有京朝官的优先选拔京朝官赴任。边远地区可以选择本地区官员就近任职,对于任职年龄也有详细规定,精力未衰者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岁,监当官年龄不得超六十岁[10]6542-6544。同时也规定了不得任用老病之人。此外尚书左选还补充申明了具体的任职地点、任职时间等,详细记录了当时各地监镇官的选阙情况:“选阙:安吉州嘉兴府乌青镇税兼烟火公事;临安府仁和县临平镇税兼烟火公事;安吉州梅溪镇税兼烟火公事;嘉兴府青龙镇税兼烟火公事;常州武进县奔牛镇税兼烟火公事;镇江府丹阳县延陵镇税兼烟火公事”[10]6543。

3.监镇的俸禄与职田

北宋中期之后,监镇的俸禄和职田也有相关的规定,监镇的俸给比令尉,其月俸大致在六贯到二十贯之间,但因地方财政困难,多数时候实际月俸都低于规定。其职田“令、丞、簿、尉,万户已上县令六顷,丞四顷;不满万户令五顷,丞三顷;不满五千户令四顷,丞二顷五十亩。簿、尉各减令之半,……巡辖马递铺、监堰并县镇寨监当,并比本县簿、尉”[6]4621,监镇的职田多在两到三顷之间。关于其职田租米,《重修琴川志》中记载了梅李镇监镇一百二十石八斗,许浦镇监镇一百二十石四升,最低的庆安镇监镇二十六石二斗九升。可见,监镇的职田租米差异也很大[14]1212。

从北宋初到南宋末,监镇一职经历了从监当税务官到亲民政务官的转变。其职权不断扩大,从经济方面延伸到司法、文化等诸方面。南宋时,监镇已成为基层镇市的常设的官员,其选拔标准与俸禄职田都逐渐完善。

(二)镇市监当官

1.镇市监当官的设置与类型

宋政府设镇的重要目的便是敛财收税,如“歙县西地名岩寺,县东地名新馆,两处商旅聚会。近岁本州差官往逐处拘收税钱,内岩寺去年收到六千三百余贯,新馆二千一百余贯。欲乞将岩寺、新馆以地升改为镇,拘收酒税课利”[6]9530。为了更好地敛财,便在镇市设立税场、酒坊、茶场等进行收税。宋代对茶盐酒实行着严格的专卖制度,对于酒而言,端拱二年(989)令“民买曲酿酒酤者,县镇十里如州城二十里之禁。天圣以后,北京售曲如三京法,官售酒、曲亦画疆界,戒相侵越,犯皆有法”[9]4516,对于犯法者处罚也极为严厉。故而在州县镇市之中多为政府设置酒坊收税课利,天圣元年(1023),就有“殿直、监兴平县酒税何承勋,监进贤镇盐酒税易著明”[8]2342,管理镇市酒坊课税,可见从宋初镇市便有专门监酒官。到了南宋中期青龙镇中“酒坊,亦宋建在青龙酒坊桥侧”,监酒税官亦是镇市常设的监当官。镇市是沟通乡村与城市的基层商业枢纽,产生大量商税,税场监税官也是镇市常设官之一,如“以莫蒙经量沙田、芦场失实,责监饶州景德镇税”[9]4190。同时还有各种专门的监当官:如监冶“复置相州安阳县铜冶村监官。先是,诏留邢州綦村、磁州固镇两冶,余创置冶并罢”[9]4530;监堰“巡辖马递铺、镇监堰并诸州镇寨监当,并比本县簿、尉”[8]5927;监矿“乞罢兴州青阳镇铜锡场监官,以减冗滥”[8]9496。其次在王安石变法时期,市易法等深入县镇,在镇市中“有市易司经税饶、润竹木过镇,更税之”[8]7737,大概在镇这一层级也设有专门的市易官。

2.镇市监当官的调整

宋政府在镇市设置大量的监当官,既解决了底层官员的待阙问题,又为政府提供了大量税收。但是镇市监当官设置泛滥,导致“镇市税场,或监官独员,或止差暂权去处,抑勒额外过数掊往取,以至客人偷经私捷小路,却致暗失课入;或将所收之数衷私隐没,别历侵盗”[6]6366,监税官侵害百姓,扰乱地方经济秩序,朝廷也曾“前后约束”但“终未尽革”[6]6366,最终的苦果却是底层百姓承担。后来在政府权衡之下,一方面将镇市税场买扑“舒州乞罢许公、双港、石溪三镇监税官,将逐务召人买扑”[6]9530。找人买扑,既能获取一部分财政收入,又不用支付监税官俸禄职田,减少了行政成本,将政府的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因税场过密,大量裁撤一些镇市税场,如“鄱阳县管下石头镇,自城下至本镇八十里,自本县至乐平县四十里,相去一百二十里之间三税,委是频并,收税亏欠。乞将石头镇税务废并,豁税额”[6]6370,税场过密导致税场收不抵支。故而政府在行政成本和财政收益之间不断权衡,不断调整,以期作出最利于政府自身的设官决策。

二、宋代特设镇官考述

两宋时期,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与安全形势并不完全一致,镇市的发展在各地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故而在普遍设置监镇和镇市监当官外,国家根据实际情况,还在一些镇里设置镇将、巡检、都监、监押、市舶官。但是这些官员,或时间上仅存在某一段时期,最后湮没无闻,或不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设置,仅存在于某一定地区,故而为特设镇官。

(一)镇将

1.镇将的历史追溯及权力变化

镇将自北魏正式设置,唐代镇将一职继续发展,唐高祖曾为金门镇将,唐代前中期镇将,“列为四品,制敕每五百人为上镇,三百人为中,不及三百人为下,置将副掌捍御”[15]2579。安史之乱后,地方藩镇继续与中央争夺基层控制权,往往在州县之地设置镇将或镇遏使与地方官府分庭抗礼,以至于“县官虽掌民事,束手委听而已,人至以长官为戏”[15]2579。五代以来,国家纷乱,一方面,地方土豪被任命为镇将,“将军姓屠氏,讳瓌智,字宝光。……子三:长龙骧,授澉川镇遏使”[16]5528,继续干扰地方秩序。另一方面,国家已经逐渐对镇将问题进行治理,后梁开平四年(910)四月敕令“天下诸州镇使,官秩无高卑,在县令之下”[17]313,但这一诏令并未涉及镇将的军权和财权,而且在五代纷乱的时代之下,这纸诏令恐难以实行,然而这体现了国家对镇将权力遏制的趋势与态度。

宋太祖深知藩镇割据的危害,开始加强中央集权,削弱地方财权军权,“于是节度使之权归于州,镇将之权归于县”[8]4748,努力将镇将权力收拢到县级政府之下,使之成为县令统领的基层官员。但是宋初仍“有乡将、都将、镇将辈互扰闾里”[9]9297,所以在宋初整顿地方势力,重建地方秩序的过程中,镇将成为重点整顿的对象。建隆三年(962)太祖下诏“每县复置县尉一员,在主簿之下,俸禄与主簿同。凡盗贼、斗讼,先委镇将者,诏县令及尉复领其事”[8]76,恢复了县尉一职,同时剥夺了镇将缉捕盗贼与处理斗讼的权力,将其给予县尉。同年又下诏“五代以来,节度使补署亲随为镇将,与县令抗礼,凡公事专达于州,县吏失职。自是还统于县,镇将所主,不及乡村,但郭内而已”[8]76,进一步限制了镇将权力的空间范围,将镇将权力影响的范围控制在镇市的领域内,去除了其在乡村的影响力。但是诏令的执行往往是一个缓慢的过程,随着宋朝统一战争的进行,中央也不断扩大此诏令实行的空间范围,乾德四年(968)“告谕蜀邑令尉,禁耆长、节级不得因征科及巡警烦扰里民,规求财物;其镇将亦不得以巡察盐曲为名,辄扰民户”[8]180。对刚收复不久的四川地区的镇将,限制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害民户。

2.镇将的选任及身份地位变化

镇将的选任,也出现了相应变化。唐五代以来,往往是地方藩镇任用私人为镇将,宋建立后,功臣藩将们依然任用亲信随从为镇将,故而太宗于太平兴国二年(977)下诏“又申禁藩镇补亲吏为镇将”[8]393,将镇将的任命权收归政府手中,进一步限制地方势力成为镇将,福州官员上奏“长乐县民王粲、莫征,擒获强盗十二人。旧制,当补镇将”[8]11412,但是朝廷却以赐爵和货币赏赐代替了赏赐镇将职位,唯恐地方势力成为镇将,搅扰一方。经过了太祖太宗两朝一系列的整顿,大体上解决了镇将与县令分庭抗礼的问题,将其权力限制在镇市范围之内。但是中央诏令在执行的过程中往往与地方利益相冲突,太祖太宗朝限制镇将职权与选任的诏令在下达地方的过程中,依然有部分地区的镇将不遵诏令,为祸一方。于是真宗于景德二年(1005)又下诏令:“令益、梓、利、夔诸州营内镇将,不得捕乡村盗贼、受词讼。”[8]1358再次重申镇将不得干预乡村捕盗和司法的诏令。大中祥符三年(1010)继续下诏“诸厢镇无得擅置刑禁”[8]1824,不断重申禁止镇将干预地方司法的行为。北宋中期以后,随着中央重建地方统治秩序的的完成,中央再也没有下达过类似诏令,基本解决了镇将干扰地方司法与治安的问题。

北宋时期,随着镇将权力的萎缩,镇将的地位也出现了一定变化。李重贵作为开国功臣王审琦的妻族,身份特殊,重贵姿态雄伟,善骑射故“补合流镇将,镇有群盗,以其尚少,谋夜入劫钞。重贵知之,即筑栅课民习射,盗闻之溃去。太宗在藩邸,知其勇干,召隶帐下”[9]9487。由此可见,镇将是亲信们进入官场重要的起身之官,也是他们重要的历练机会,重贵更是因此成为太宗的从龙之臣,其官职在宋初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故而宋初对于镇将的设置很谨慎,尤其在边境地区“令泾、原、邠、庆州不得补蕃人为沿边镇将”[8]90,防止边境叛乱。随着国家对于镇将权力的限制,此官职逐渐成为带有赏赐性质的职位,真宗咸平三年(1000),“幽州衙校马琼照、朔州衙校韩贡举族来归,并补外州镇将,赐衣服、绵帛”[8]1026;咸平四年(1001),“契丹閤门使寇卿子用和、继忠来降,以用和为三班奉职,继忠补外州镇将”[8]1101;咸平五年(1002),“契丹于越部下大林寨使王昭敏等归附,赐衣服钱帛,补昭敏镇将,于许州给田归之”[8]1145,将镇将这一无实权的荣誉性职位赏赐给归正人员。

北宋中期后,随着镇市内部行政管理格局的确立,镇将变得更无关紧要,到了北宋后期少有记载,但在王安石变法期间,朝廷下诏:“诸城外草市及镇市内保甲,毋得附入乡村都保,如共不及一都保者,止令厢虞候、镇将兼管。”[8]6177负责镇市之内保甲训练,保留着一部分军事职能。随着保甲法的废罢,镇市之内军事治安职能转移到巡检身上。到了南宋时期,仅有地方志的追溯中偶见镇将的记载,这也大约昭示了镇将这一官职逐步消失在了历史的长河中。

(二)镇巡检

1.巡检的设置及其分类

宋代,巡检为军职名,宋政府在一些镇市之中也常设置巡检一职。北宋开宝八年(975),“庐州无为镇巡检杜光俊,言败宣州兵三百余人于江南岸”[8]342,可见宋初各镇巡检带有一定的军事作战职能。经历宋初两朝的统一战争之后,一般而言,仅有边界地区的镇寨巡检依然带有军事防御职能。如哲宗元符二年(1099),西北地区环庆路经略司言“定边城蕃部巡检赵世良,怀安镇巡检掘孃,擒到逃叛蕃部布雅并妻屈麻孃”[8]12210,后来朝廷下诏,赵世良特转一官,掘孃减三年磨勘,并赐钱帛。从政府的赏赐态度,可知擒捕逃人,保证边境安全是沿边镇寨巡检的主要职能。南宋嘉定九年(1216)三月淮西安抚使上奏,希望在金牛镇“差巡检一员,置在彼处,兼烟火、酒务,使之巡视城壁,关防盗贼,庶几其职稍专”[6]4397,保城戍边依旧是沿边镇寨巡检的主要职能。

内地镇市的巡检职能就与边界镇寨巡检颇为不同,内地镇级巡检职能更为多样化。如捕捉盗贼,仁宗皇祐三年(1051)“置渠州邻水县荣支镇、广安军渠江县望溪镇捉贼巡检各一员”[8]4085,负责镇市的捉贼防盗;如弹压地方奸豪,熙宁八年(1075)真定安抚司上奏,乞求设置嘉祐镇巡检,因“沈括言缘边禁地内居民渐多,无繇讥察奸伪”[8]6427。对镇市内部的地方势力进行弹压,以维持正常的社会运转。沿海地区与内地又稍有不同,绍圣二年(1095),“诏添置巡检一员,驻剳刘崎镇,巡捕长乐、连江、闲县私盐贼盗”[18]581,负责追捕周边的私盐盗贼,维护政府的食盐专卖。对于货物走私、私贩茶叶也兼管,同年福州水口镇巡检“衔带水口镇巡捕私茶”[18]796。巡检的职能因所处的区位,侧重点有所不同,或重边防、或重捉贼弹压、或重维持经济秩序,但是总体来说都是维护当地的治安秩序,以维持基层社会的正常运转。

2.巡检的选任标准及领兵人数

巡检的选任大约也有一定的标准。“一员武臣改差战崎镇寨巡检,令吏部依条格使阙”[6]9673,依照吏部四选标准。镇市巡检多为大小使臣出任,仁宗景祐三年(1036)“置代州五台山勾当寺务司及真容院兼兴善镇烟火巡检事,京朝官、使臣各一员”[8]2776,以使臣出任巡检。在事务繁重地区多以大使臣出任,神宗熙宁八年(1075),真定府路安抚司言:“禁山地若逐去居人,愈难防守,乞置北寨主簿及嘉祐镇巡检,差大使臣。”[8]6427以大使臣出任嘉祐镇巡检,维持当地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巡检能够领导的军士大约在百人上下,视当地情况而定,福州战崎镇巡检“欲于城下都巡检寨分拨土军五十人,移屯战崎”[6]9673,下辖士兵五十余人。另外,《夷坚志》中记载“台州宁海县东,涉海有岛,曰‘三山镇’。镇屯巡检兵百人”[19]318-319,在海岛要地驻巡检兵百人。巡检的官廨在宋初废置不常,到了北宋中期以后,一些大镇逐渐有了固定的廨舍,青龙镇“管界水陆巡检司。在青龙镇中”[20]5、澉浦镇“巡检廨。在安德桥侧”[11]12。

镇市的巡检以治安为主要职能,替代了宋初的镇将,主要以大小使臣充任,同时在一些大型镇市驻扎巡检司,动辄驻兵百人以上。这维持了地方的治安秩序,体现了国家对新出现的基层区划进行武力控制的态势。

(三)镇都监与镇监押

1.镇都监与监押的设置

宋代的都监与监押为军职,多在路级单位设置,但在镇有时也设“镇都监、巡检、砦主、监押”[9]4133等军职。宋初战乱时期,内地某些军镇设置了都监和监押,如淳化四年(993)王宾“出知扬州兼淮南发运使,徙为通许镇都监”[9]9410。国家承平之后,设置镇都监多在西北地区,庆州地区“淮安镇都监、西头供奉官、閤门祗候刘政,北路巡检使、左侍禁、閤门祗候郝仁禹,并为内殿崇班”[8]2965-2966。其主要负责镇寨范围内的军事职务,“贼时盛兵寇保安及镇戎军,福等自庆州东路华池、凤川镇声言巡边,召都巡检任政、华池寨主胡永锡、凤川监押刘世卿、淮安镇都监刘政、监押张立同议入界,以牵制贼兵”[8]3044。遇到贼兵来犯则联合周围镇寨都监巡检等一同抗敌,保卫边境。镇级监押跟镇级都监类似,也是掌本部辖区的屯驻、兵甲、训练等。宋代在边境地区常设一些镇监押,如在陕西夕阳镇“龟年适在秦州夕阳镇为监押,昌衡乃指名抽差部押粮草,欲缘军事”[8]10249。在西南少数民族杂处之处也常设此官,“邕州迁隆镇监押邓甫称疾擅离官守,乞遇赦降不原”[8]6963,以控遏西南边地。

2.镇都监与监押的选任标准

镇都监与监押都设在沿边镇寨,关系到边境安危,故而有严格的选拔标准,庆历元年(1041)下诏:“秦州管界诸县令佐并镇寨主、都监、监押、巡检等,委陕西都转运司体量,年老昏昧懦弱不得力者,于辖下选公干得力使臣对换讫奏;如别无可差,即具以闻,当议选人对替。”[8]3116禁止老迈昏聩之人充任,以保证任职之人的素质。对于其职田也有相关规定“县、镇、寨都监,寨主,巡捉私茶盐,驻泊捉贼,在城监当,余州判官、州学教授,并谓承务郎以上者,军、监都监,三顷五十亩”[12]1980。镇都监与镇监押为军事类镇寨官,一般而言都设置在沿边镇寨地区,负责边境地区的安危,内地不常设。

(四)镇市舶官

宋代海外贸易发达,从宋初开始就在沿海各地设置市舶司,掌海外商船来中国贸易的管理、抽解和购买海舶入境的香药等货物,并发给公据。宋代崛起了一批沿海港口型巨镇,政府为了收税方便,往往将一州或一县的市舶司(务)设置于镇市之中。密州板桥镇北宋时期由于是北方主要的出海口,板桥镇的贸易经济极为发达,故而知州上奏:“板桥濒海,东则二广、福建、淮、浙,西则京东、河北、河东三路,商贾所聚,海舶之利颛于富家大姓。宜即本州置市舶司,板桥镇置抽解务。”[9]4560设置专官进行收税管理。秀州青龙镇同样为东南沿海巨镇,故而朝廷“将秀州华亭县市舶务移就通惠镇”[21]326,设官进行管理,最大化便利贸易的同时,增加政府税收。

三、宋代镇官的设置特点

(一)兼职发达

两宋时期,镇官兼职的类型多种多样。首先是以它官兼镇官,如以场务官兼镇官“泰州西溪、海安两镇,昨来各系买盐场,监官兼本镇烟火公事”[6]9528,以盐场官来兼镇官。还有以巡检等武官来兼镇官,“海口镇始以钟门巡检兼监。其后或复用县官,或别差官,然税额如故”[18]281。这类兼职都是镇市处于起步阶段或者衰落之后,镇市不太重要之时。其次是以镇监当官兼烟火公事,“安吉州嘉兴府乌青镇税兼姻火公事”[10]6543,这类兼职体现了镇市在发展之中,为国家提供税收是其主要职能。再者是以监镇来兼其他职务,如兼仓,“海口仓以监镇兼管”[18]278;兼酒,“用兴县营池镇兼烟火公事兼酒务”[10]6544;兼武官,“置监阖安镇税、兼沿海地方巡检一员”等,这些为常见的兼职。根据理宗绍定四年(1231)公布的监镇选阙,还有一些特殊兼职如兼矾(昆山镇)、兼纲运(山口镇)、兼堤坝(水阳镇)[10]6541。宋代镇市官兼职极为发达,涉及到经济、军事、治安等诸方面。随着镇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镇市的基层事务类型和数量都在增多,需要对应的管理人员进行处理。但是基层设官过多则会造成国家财政负担过重,不设官则会导致管理混乱、行政效率低下,进而影响到国家对于基层的管控。故而宋朝在行政成本和行政效率之间不断权衡,设置了大量兼职官员来缓和这对矛盾。

还有一类极为特殊的兼职,便是以县官兼镇官。首先是以县尉兼管镇市,“枫桥镇,浙东一路冲要之地。乾道间尝升为义安县,至淳熙初复罢为镇,止有镇、税官各一员,无事力可以弹压,奸民无忌惮。乞增置县尉一员,以武举初任人注授”[6]4367。其次是县主簿兼镇税,“海口镇乃福清主簿兼监,西自渔溪,东及海口,皆入县额”。这类兼职看似是兼职,实际是侵权。镇市作为一种新型的似城聚落,国家在镇市设官管理,且镇级官员直属于县级政府,县官管理的人员和事务都大为增加,县官行政的幅度不断提升。但是县级官员对于大型市镇已经不满足于间接控制,往往委派下属去镇里监管办公,进行直接干预。这样多半会架空镇市内部本来的职能分工,造成地方行政混乱。但是随着镇市的发展,县级政府想要掌控越来越多的权力,故而这类现象不断增多。

(二)弹性设置

宋代镇官的设置虽有一定标准,但是往往会根据本地的特点与需要进行职官设置。对于西北边地往往设置镇都监、镇监押管理镇寨。对于内地“京东、河北盗贼不禁,至白昼杀人于市,攻略镇邑,执缚官吏”[8]6864,则设置巡检等追捕盗贼,维护治安。由于“湖州安吉县梅溪镇监官不管辖监中烟火,居民略无畏惮”[6]4372,则令本镇监官兼烟火公事,治理镇市秩序。有的镇市设置多个镇官分职管理,在当时的秀州青龙镇有监镇、水陆巡检、监酒、监税等镇官;有的镇就仅仅设置监镇一员管理,如在广南东路置香山镇,仅“差监官一员主烟火盗贼”[6]4372。宋廷对于镇市管理始终进行着动态调整,通过兼职、专设等手段,因时因地因事设官管理,体现了宋代基层治理富有灵活弹性的特点,最大化地利用了现有的行政资源,避免了政府财政负担的增加。

四、结语

宋代镇市经济不断发展,国家出于税收和基层治理需要,在镇市设官分职。镇的主要管理人员出现了变化,由北宋初时的镇将变为了南宋时的监镇、巡检等官员。镇市内部也出现了相应的职能分工,监镇负责总责,巡检负责治安,同时又有大量专门的监酒、监盐等负责税收。在一些边境地区设置的镇都监、镇监押负责边境安全。南宋时期,除了丁忧、病逝等原因中途离职外,镇官基本上都是三年一任,与中高层官员的任职年限毫无二致,在官方文书与地方志的书写中,镇官与县级官员也被同等看,列于县镇官条。在传统的帝制官僚体系中,他们是新出现的基层治理人员,也是政府控制镇市这一新型聚落的“统治触手”。到了南宋时期,镇市内部基本形成了以监镇为主、文武分职的行政团队。

对于唐宋时期的镇市研究,自加藤繁以来,一直专注于镇市本身的经济发展以及镇市与区域市场网络的关系。对于镇市的各种特性总结也大多从商业视角出发,似乎镇市是脱离政府统治的工商业自治地。在传统的国家治理模式之下,仅有城市和乡村两种模式,镇市自出现后,就表现出与乡村聚落的显著不同,但它也非自上而下设置的统治据点型城市,镇市的出现打破了原来仅有乡村与城市两种聚落的模式。国家对于镇市的治理也必然要有一个认识的过程,逐步完善对这一新型聚落的治理模式。宋代对镇市探索治理过程中,形成了类似于城市聚落的直接控制,而非像乡村聚落治理,依靠非官方人员进行间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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