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协商主持人制度角色三要素
——角色适配、背景应对与知识系统*

2021-12-03 09:40
关键词:场域参与者协商

谭 牧

(东华大学 人文学院,上海 201620)

协商主持人是协商民主场域中直接行使会议程序推进、议题整合与转换的角色,是协商场域的中枢,直接影响协商水平和决策效果。在过去几十年中,尽管协商民主的制度实验遍地开花,取得了重要成效,但是对协商主持人的专门阐述鲜见。固然,学术界普遍对协商主持人应有的中立、免于操纵、维系平衡的身份有一定共识,也要求有官方身份或较高阶段教育背景,但评估协商质量时,多数学者仍将协商民主理念的履践寄托在协商者身上,忽略了主持人的作用。只有在少数研究中,主持人自己对规则掌握度的抱怨,对调动协商积极性的技术供给之期盼,提醒学者们注意到这一不该遗漏的研究视角。

本文将从协商场景与压力角色的适配性、协商场域背景因素对主持人的影响以及应对和必要的专业知识系统这三个要素入手,考察协商主持人应具备的能力,为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提供可行建议。

一、我国协商主持人“权、责、能”构建现状

(一)协商主持人责任之一:“脚手架”建构者

研究者一般都认为,优秀的协商主持人对提升协商质量至关重要,他可以协助构建场域话语框架、激活参与者协商动能、启发群智。“正是技术娴熟的协商主持人提供了协商话语的‘脚手架’,引导协商者遵从特定规则和规范,推进整个协商进程。”[1]

然而这是什么样的“脚手架”呢?它是否在建立时丝毫没有障碍?参与者是否有足够能力爬上去?这既对主持人能力提出了很高要求,也事关参与者对规则的遵守与认同。协商规则的充分性、主持人及参与者对规则的实践效果环环相扣,事关协商的质量与公信力。

协商主持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主持人担负着“一专多能”的角色:“一专”和主持常规会议的基本能力有关,他需要将确认议事主题、平衡各方观点、主持辩论、做出决策、通过议决的规范环节贯彻到底,必要时还要多场次主持协商;“多能”则和协商经常遇到的矛盾冲突、僵局等局面的偶发性有关——处理协商困境,如“极化”产生时缓和隔阂、寻求共同立场,这就要求协商主持人对潜在的场域动向了如指掌,对理性协商的价值达成有更强的责任感。

这一任务复杂性还表现为其程序负载的协商民主理念。协商各环节本身不是简单旨在促进参与的程序设计,而是带有理想化的“价值负载”[2]23。需要将协商民主理论家所承诺的“理性辩论、平等身份、从公益出发”渗透在程序内。因此,协商主持人要比普通会议主持人承担更大的压力和责任,他既需要遵从“协商民主的理想”,又要平衡规则的天然半强制性。

(二)协商主持人责任之二:习得协商规则的引导者

什么是“协商民主的理想方式”?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理想,其区别于传统“参与民主”之处,便在于激发公众参与德性、充分供给信息、塑造形成公意之能力的场域效应。

遵循这种理想,组织者秉持“信息充分原则”将专门设计的专业参考材料交付参与者学习和消化,以了解政策方案的全景[3]196,然后主持人引导参与者秉持平等、理性辩论、从公共利益出发等理念进行协商,获得公共立场。在这一过程中,遵循科学的规则设计至关重要。就“平等参与”而言,要求协商各方在发言机会上遵循轮次安排的规则,免于身份、教育背景、性别差异的干扰,在协商中尽量规避利益集团、政府的影响;就“理性辩论”而言,参与者需要尽量寻找最好的辩论模式和话语,摒弃倾向于人身攻击的表达;就“从公益出发”而言,参与者需要将自己看作一个负责任的倡议者,规避完全从私利立场出发的角度(邻避性议题常见),而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审视何种方案对整个社会来说最好。

在这一系列理念的贯彻下,必要的程序规则,如:流程分布——发言轮次、分组方法、人员的选派,话语模式——遣词造句的方式、观点的措辞、理念诉求、利益和权利的表达、决议与集结意见、投票的模式选择等,都应当按照特定理念约束进行设计。

因此,参与者面对的程序规则压力具有“半强制”意味,他们被要求与日常语言习惯相隔离——不被鼓励随意评论,经常被提示反思自己的价值取向;其修辞与称呼可能被纠正,立场被要求调整至理性化、均衡化。协商民主寄托的公民规避“私欲篡夺公益”期望,类似卢梭对公民协同形成公意的艰难努力“在他们的行为中正义取代了本能”[4]32。可见,协商民主也“不是请客吃饭”。

然而,将这些规则和程序寄希望于参与者自觉约束、积极遵从并非易事,对协商参与者来说,大多数未专门学习协商规则,并不清楚如何按照规范表达、参与辩论、申诉程序异议、表达同意与非议。因此,在一些实践中,协商后的参与者质疑“表决程序”,对议事规则不满甚至懊恼(比如意识到发言缺乏反思),很多情况下都可以归结到这一环节的缺陷。足见这一“公民学习环节”关涉协商顺利推行及最大共识的取得。

基于以上考虑,协商主持人还要承担直接“引导和教化”的责任。提供协商规则的“脚手架”意味着:协商主持人需要教化参与者关键的协商能力、领会相关规范的价值、认同这些规范环节安排的合理性,才能水到渠成,使参与者认同决策的合法性——也只有在这个过程中,参与者才能切实学会做一个理性的协商公民。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搭好“脚手架”是不行的,还要辛苦地将他们带上去。

(三)协商主持人能力的缺失与错位

与协商主持人的重任相比,教化协商规则与参与者能力设计方面严重滞后。协商民主的理想与现实所差的远不只一个“协商规则的脚手架”。

尽管部分协商理念从西方引入,但是协商规则的“脚手架”远非现成,协商主持人功能被忽略[5],导致协商系统化推进受阻[6]85,主持人操纵对弱化规则的威胁也刚刚被注意到[7]。因此西方协商规则的技术操作固然有所成,却并未在当今协商民主理念的框架之内系统化。

与之相比,我国本土基层民主不具备这样的协商规则,所以引入这类规则也是协商理念引入后水到渠成。然而,我国的协商民主得益于一开始就很快进入“从上而下推行”的快车道,顶层设计很早就定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得益于群策群力、众志成城的建设动力,具备制度衔接优势和资源配置供给。所以,协商民主规则的“脚手架”先由主持人自身学会把握,然后再帮助参与者因地因时构建,是合乎国情、社情的必经之路。

在过去20年间,协商规则在我国的引入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最初引介者对协商民意等调查、分组、讨论宏观框架的引介,但是技术性规则的专研很少。第二,以2007年引入“罗伯特议事规则”作为程序化会议的参考资源,拉开了科学设计协商制度的序幕,推进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精细设计协商规则,并在一些社区实践中采用本土化版本[8]154。但这一进程缓慢、零散、不系统——不同类型规则间位阶关系阐述不完善(1)这些规则并不尽然是冲突的,其实这两套主线一直都是交融又彼此分离的关系。就一阶规则而言,协商民主和议事规则不完全是理念涵摄规则与纯粹议事工具之间的关系,其实二者有重叠之处,也有不完全通约的地方。在实践中,有些层次的规则具有排他性,选择了协商民主的序列,就很难再和罗伯特议事规则重合,前者也不是后者的子集。,应用不熟练,培训方式粗放;城乡之间、同一区域不同群体之间接受度有差异,成效评估也仍有待实验观察;使得我国协商主持人在规则的教化与引导方面存在设计的系统性、完善性严重滞后。

客观上说,当下不乏针对协商主持人和组织者的专题培训,但培训的视角失之褊狭。不少文献满足于笼统地说明“主持人需要专门培训”[9]“主持人有官方背景”,或一厢情愿地赋予主持人“中立、公正、无利益关联、减少介入” 等素养[10]24-27,只有少数研究者指出以“罗伯特规则”进行培训的助益和存在的问题。至于培训内容和方式,以及如何在协商场域中测定效果,则论者寥寥。在实践中基于传统“会议主持和协调”职能的做法仍是主流,然而这类主持人较多干涉甚至直接参与讨论,更有强势主持人借助程序瑕疵,纵容压服、忽略弱势方观点,损害群众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都同样削弱了协商效果[11]。

协商主持人培训缺陷的弊端常因规则评价标准欠缺而被忽视,主持人能力不足更容易被协商参与者对规则的生疏或消极应对而掩盖。有学者将设计良好协商程序的“空转”归咎于政治文化、地方阻力,忽视了主持人协调新手对规则掌握的疏忽。也有一些学者指出,协商规则“对人们的日常语言是一种干扰”[12];而极少数主持人会和调研者谈及,其实“自身也不清楚怎样运用这些规则”的困窘。

二、因“人”制宜:协商场域与主持人风格的适配性

当下,国内研究者和制度设计者大多满足于“一刀切”地选取协商主持人,一般采用大学生、教师、社工。对主持人分类并不明确,对其能力要求和话语特性也缺乏关注。囿于传统的“协调者”“谈判中介”设计思路,匹配主持人类型与协商场域的思路也并不清晰。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西方学者已经开始关注协商场域中主持人的类型,比如,学者卡拉-迪拉德(Kara Dillard)从常用推进路径、话语模式、修辞策略等方面考虑,将主持人分为积极介入型、弱势型、温和型三类角色,各自特征如下[1]:

积极介入型主持人有以下特性:(1)主持人几乎是半个参与者。(2)在推进方式上,主持人最初就给予议题强框架或阐释,在协商各阶段经常重新阐释话题,澄清评论,鼓励参与者深入思考,常采用引导性提问。(3)用“程序提示”砍掉不必要的协商议题。(4)鼓励参与者思考价值冲突,不规避带有价值色彩的语汇。(5)经常协助修正发言者的语汇。这类主持人有积极引导意识,风格大胆主动,主持的效果更容易得到立场鲜明的决策框架,决策效率较高。遗憾的是,其话语策略会有一些负面效果。比如经常用到诱导性提问或不规避带有价值色彩的语汇,可能会让发言者尴尬或削弱其发言积极性。最重要的是,这类主持人有将大部分任务替参与者“包办”之虞。这类协商主持人可能适合亟待做出决策的场域,但可能压抑协商的充分性。

弱势型主持人有以下特性:(1)扮演一个程序性的推动角色。(2)一般不形塑议题,引导进程时大多念诵话题手册。(3)一般在提醒发言者论题时候采用进程提示。(4)经常由成员决定讨论的议题框架,并让其按自己喜欢的方式解释议题。(5)很少用讲故事或提问的方式来形塑议题。一个比较弱势的主持人这样描述自己的角色:“我希望每个人都参与讨论,而不是过分引导;我自己确认是没有太多兴趣去加入实质讨论的。”但是,弱势型主持人并不与“无能”画等号,他们引导的协商场域也有比较充分的讨论,也不同程度地维系着公正与中立;主持人也干预跑题,但是在排除或规避不相干讨论时一般采用转移话题的办法。一些研究者认为,这类主持人在决策的最终框架方面取得的共识是较弱的。

温和型主持人有以下特性:(1)常常直接复述议事规则手册。(2)尽可能不对议题给出新的阐释,而是让其随着参与者集体的理解推进。(3)进程提示一般用来鼓励人们平衡发言机会和时间。(4)较少采用讲故事的方式形塑议题,总结或转移话题旨在协商停滞时予以促进。迪拉德的分类是对政治传播学学者莱福(Ryfe)就主持人类型划分的改进,前者只界定了“积极和消极”两种。迪拉德增加的类型“温和型”处于积极型和消极型之间。区分二者的关键,似乎在于是否采用“引导性提问”[1],而不是主持的技巧、推动程序的方式。

以上对主持人角色的划分能够为我国协商主持人的场域搭配提供启迪。除了完全的新手外,不少传统主持人深知自己在长期谈判、主持、协调中的积习与气质。初看上去,似乎温和型更符合我国通常对主持人角色的期待——“温和、中立、不偏不倚”“公正如法官”“道德操守严格自律”[10]24-27;但是,我国协商民主建设之初,就负载了解决社会冲突、化解社会转型期多元矛盾的期待。所以,比温和型稍积极一些的主持人更适合我国,但是其积极风格亦不应过分,因为积极介入型主持人善用的一些技巧在我国社会文化传统中适用性有限。比如,用程序性声明直接砍掉与议程偏离的话题,鼓励人们思考价值冲突,以启发协商参与者的充分反思等,即使并非矛盾激化场域也可能引起参与者的抵触,因其与我国以和谐为底蕴、不喜批判与冲突的政治文化传统相悖,从我国国情、社情角度来看并不能完全套用。比较理想的是以温和型主持人特性为主、积极型主持人特性为辅的风格更适合我国对协商主持人普遍理想型的角色设计。

基于这一参照系,协商民主想要环节完整、设计科学,势必要求因地制宜,充分利用人才、科学调配人才。应根据不同类型(目标、矛盾强度)的场域,匹配不同风格的主持人。在此基础上,可以参考我国学者提出的协商场域分类,按照“程序—结果”坐标系将我国现有协商民主制度实践分为决策型、解压型、告示型、谏言型四类[13]3-11,不同的类型对应不同的压力模式和目标需求,借此完成不同类型主持人匹配不同类型的场域。

比如,对于矛盾比较复杂、议题压力大的解压型协商场域,匹配接近谈判专家角色的强势主持人,避开选用温和型主持人;对于矛盾比较弱、更多以共识取得为目标的决策型、谏言型协商场域,可选用温和型主持人。后者尤其适于需要多次协商才能达到决策的协商场景,这类场景意味着有较长时间给公民以学习协商规则和熟悉议题、协同工作、适应博弈角色等。

然而,以上安排需要规避一个误区:协商场域与特定主持人适配性,不等于不坚守协商规则的底线。所有类型的主持人——无论是温和型还是积极型,无论场域中是否出现僵局或极化倾向,都应施行应有的底线规则:如按程序发言、平等分配角色、中立和公正地评判等。没有这些底线规则,甚至都不能支撑协商的基本理念。

三、识别背景音:协商场域背景因素如何纳入设计

协商主持人和外在的组织背景也构成了多维度互动关系,这类关系严重影响了协商参与者对协商规则的接受能力,间接影响到协商质量与决策公信力。这几个方面包括:地方长期社区文化、既有参与制度的复合作用、地方民众对协商规则的习得能力。

(一)地方长期社区文化

在一些城乡地区,权利意识并不普及,倾向于对某些性别、社会团体有偏见,或对地方官员、集团专家有身份偏见,是否有倾向于集体操纵的前科,影响着协商的充分性、公平性。比如,在一些村,大姓可能会威逼小姓,强迫其在协商场域接受多数压力下的协商决策。一些地区以集体施压于少数派解决拆迁“钉子户”问题。[14]164在某些基层地区,出现拒斥公民平等权利的现象,导致协商陷入僵局。比如广东外嫁女协商过程中,一方声称“照顾妇女权益是对别人不公正”而坚决不肯让步。这些情况如果放任发展,会导致协商的异化。

(二)既有参与制度的复合作用

在一些城乡地区,已有的参与民主制度奠定了组织惯性和心理习惯,尤其是传统的基层议事会制度,加之关键意见领袖的权威影响,形成了潜在的并不平衡的既有参与格局,对协商制度的启动和维系起到不确定影响。有时可依靠其作为扩充共识的基础,有时又会造成阻碍。尽管从逻辑上看,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发展有先后,制度上也并不冲突,但是在实践中,需要组织者与协商主持人谨慎地处理已有的参与理念、公民赋权、对意见领袖权威的服从关系。

在一些乡村,比较正面的既有制度构成了传统参与习俗,如乡绅议事堂,福建山头村的“篝火议事”、广东沙田瑶族村的“瑶老议事”美名远扬,因其扎根于我国乡土亲族文化土壤,对推进我国和谐政治文化功不可没。然而一些乡村家族由老年人权威主导,也有可能出现难以平衡的家族利益,使公平协商受阻,加之协商民主倾向于用“扁平”的议事结构代替“温和权威”的年长者意志,更有可能遭到抵触。

在一些基层议事会形成长效机制的城市社区,议事会已被看作有效的赋权手段。如果主持人贸然地强行执行协商规则,则可能造成疑惑和阻碍。[15]111-119尤其在协商结果会打破以前的利益分配局面的情况下,更易引起相对弱势方的不满。(2)社区议事会本来在社区成立之初就已经有多年实施,所以对居民来说,原有议事会机制是一个对新型社区协商模式的阻拦,大多数哪怕是懂得协商的积极分子也对此表示困惑,问到:“社区协商和议事会能有多大差异呢?”在这种情况下,协商民主被误认为是上级官员在完成任务和作秀,利用规则等知识权威压服弱势方,不利于协商的进一步推进。

研究中国本土协商资源的学者指出,在中国传统的“民情、民规、民俗”中,既有“相克的也有相融的民情资源”[16]20-26,有待守正创新。鉴于以上背景因素,协商主持人也应亲身“下沉”考察民情,提前安排应对策略。比如,针对某些地区文化开放不足的特点,可以提前和当地党委部门商讨方案获取支持,对当地乡民骨干进行说服、劝导。针对之前有参与制度基础的地区,可以提前发放材料,宣讲协商民主在我国的推行契机,说明与原有民主参与的区别和发展潜力,调动他们的参与积极性。

(三)地方民众对协商规则的习得能力

除了上述场域背景要素,协商规则学习能力也是一个长期被低估的问题。对于民众而言,协商规则的学习意味着重新学习一种“语言”,这种语言不仅和日常语言有别,在基本理念、程序规范上都给参与者造成了很大压力。一方面,表现在某些参与者努力将协商规则改造成自己本土的语言,比如一些乡民戏谑地将发言规则转译为“主持人最后发言,不要抱粗腿”,对主持人角色界定为“主持人不是领导”[17]102;另一方面,表现在规则的学习过程是被动的、僵化的,并不必然带有习惯塑造,如尊重和积极履践规则。因此在协商后,参与者可能放弃“半熟”的协商规则。在我国基层协商民主面对的群体多元、协商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下(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要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人口密集、人数较多的村(社区),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村(社区),留守人员较多或地广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以及民族地区的特点,设计协商方案,提高协商的针对性、有效性。民政部门要会同组织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推进乡镇、街道协商民主建设,提高乡镇、街道指导行政村、社区协商活动的能力和水平。”由此可见,我国基层协商建设特别需要注意地区差异、人口差异的特征,因地制宜提升协商水平。,参与者习得能力差异就特别需要设计具有针对性的方案。

协商民主是一套渗透了理性、公平、对公共利益考量的规则,从学习、采纳乃至在生活中形成替代性习惯,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多次参与协商才能逐渐形成。但是如果最初就不注意参与者的学习能力基础,就请主持人引领程序,或贸然将生疏的“书面语”留给民众,可能会引发抵触。这要求主持人在协同组织者之前,为协商规则的学习设计特定的教育与启发模式。

一是在组织者告知协商动议之前,先摸排情况,做一定程度的抽样调查,考察本地参与者对协商规则的熟悉情况。二是以本地学习能力为基础,设计学习资料和“试水”方式,通过示范性视频、情景剧等[22],让参与者身临其境,预先体会表达规范和论辩要求;讲解背景知识使其免于语言生疏、观念的隔阂而陷入被动状态。

协商主持人和外在组织背景之间的多维度互动关系,对协商场域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远非一两次协商主持进程就可获知,特别需要具有地方知识的专家进行协助,提前考察和设计应对方案。在切实认真看待和应对上述背景要素的基础上,协商主持人或许可以成为一个社区、乡村的地方文化专家,一个对自身主持压力应对幅度的明智衡量者,但是他可以高枕无忧了吗?绝非如此!他还远非一个协商规则的适应者,犹如一个装备齐全、饱读兵书、对战略地形勘探完毕的将军,尚不知道士兵如何响应军令!因此,他还需要在协商场域中注意可以主动改进的技术性因素——这时才谈得上“脚手架”的设计问题!以近年来引入我国基层协商的罗伯特议事规则为例,需要通过主持人自身学习并贯彻、吸纳到基层协商制度中活学活用,涉及相关专业知识的辅助。下文探讨为达到这一目标需要协商主持人完善的知识结构。

四、协商规则的辅助项:完善主持人所需专业知识系统

(一)协商规则引入对主持人的挑战

上述协商主持人对场域背景了解与应对的充分性,和协商规则的嵌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紧缺共同构成“协商规则本土化”问题的一体两面。

至今为止,协商主持人的培训并没有普遍规定哪些专业知识为必要的。但是当下这种缺陷亟待纠正。一些协商主持人在总结规则学习困难时也承认自身能力缺失。[14]126在主持人协商规则所需专业知识基础缺位的情况下,即使排除社会文化背景造成的协商障碍,也会出现用非协商方式解决问题的现象。正如萨托利曾经提到的“认知能力、控制能力造成的民主知识的危机”[18]135,无论是对参与者还是协商主持人而言,知识的匮乏都值得警醒。与前述普通参与者的规则习得压力不同,此处所指的压力由主持人自己来承担,基于构建“权责相符”的协商组织专家目标,补充所需要的知识系统才可能完成。

21世纪以来,为了加强驾驭规则的能力,我国研究者引入并实验了罗伯特议事规则,颇有成效。这一规则起初是英美国家为推进程序规范化而设计的,有“元规则”和“派生规则”之分,理论架构精致完备。其中包含委员会的选任、主持人和其他会议官员的遴选、会议程序和论辩程序等,也包含设计者对会议组织者、主持者的告诫与经验之谈,是“在协商中贯彻权利”的规则,作为特别面向会议组织者与主持人应用的参考手册足资借鉴。

但是,这一引入进程也产生了一个问题:罔顾主持人的知识系统结构引入一套规则,可能使既有协商规则的应用有叠床架屋之虞,使协商议程更趋近于政治理论家迈克尔-奥克肖特所说的“遵循手册的政治”[19]8。因为无论是协商程序规则还是罗伯特议事规则,均源自“程序民主”(procedural democracy)的规范理念,与协商场域的协商理念秉持的“自发性”具有天然张力。

“多重程序与自发性”间的张力在协商实践中表现多样,难以预测,因为参与者对协商规则的学习效果不仅受个人驾驭程度、议题关切程度的影响,也受场域内修辞模式、观点表述、规则服从难度的交错影响,必然是不均衡的。所以,每引入一项规则,微观协商场域内部短时间内形成的调控规则都需要随之调整以达成均衡。既然如此,如何才能一方面推进规范性建设,另一方面又能激活协商积极性的源头活水呢?

基于此,协商主持人特别要对“多重规则”并行的适用度进行调试,在技术上、价值上都要遵守“公正、平等、无操纵地影响协商场域”的协商民主理想,这就对协商主持人的规则适用能力、决疑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这意味着,主持人应该也可能成为议事规则的专家,这正是我国建设协商民主的任务所需要的。

因此,对于协商主持人来说,需要掌握的知识基础并不仅是程序性的协商规则,无论何种复杂程度的议事规则,当其作为议事基本程序要得到顺利推行,都需要主持人具备对协调协商场域内个体关联、集体行为趋向的敏锐把控,危急时刻具有判断力、调控力。如果说整个协商场域是一艘船,那么协商主持人则必具掌舵能力、必要的处罚船员能力,成为改变各船员职能的“立法者”。与前述“因地、因人制宜”的建议不同,这些规则的应用基础要求主持人具备社会心理学和组织行为学的知识,并结合实践经验推行议程,然后才涉及协商民主理念的渗透,达到“三位一体”能力的融合,才谈得上真正成为协商规则的贯彻者,以及公正而又具有亲和力的引导教化者,才能最终达到协商主持人“权、责、能”相匹配。

(二)完善协商主持人的知识系统

对协商主持人来说,以下几方面知识类型是必须的,是为其赋能的根本。

第一,对社会心理学的熟悉能够在最初基础的意义上,让主持人理解协商场域中个体社会认知对协商角色的影响、社会背景对态度转变和维系的影响等。同时,使其把握调控场域内各参与者心理偏见的出现,对扭转偏好这一协商理念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正如偏见在社会心理学中是研究对象之一,“极化”和“僵局”的出现时机和预警方式无不如此[20]38,都是社会心理学的经典课题,也有可行的应对策略。

第二,组织行为学尤其是小团体决策理论、群体分裂线的知识,能够让主持人科学理解协商各节点可能出现的现象(如危机、僵局),预防误判,比如误判转移议题压力的时机,或认为无协调可能而采用强力压服。比如在组织行为学理论中,群体思维缓解有“结构化”技术(4)一些实证研究认为,使得群体思维发生问题的因素可以分为三类:领导风格、惯有的群体、群体的行为模式。因此,利用这些因素可以很清晰地预期群体过程中的信息处理失误以及决策的不利结果。如果群体希望通过自身的结构化来避免决策失误,最好是拥有公正的领导和合理的方法程序,同时避免群体过分自信、封闭思维和从众压力。参见:毕鹏程等.群体决策过程中的群体思维研究[J].管理科学学报.2002(02).,可专门指定一参与者扮演吹毛求疵者角色,促使双方适当隔离自身的私意,反思自己的立场并进行批判思考[21]236。

以协商场域出现的不当授权与不当分组的问题为例。不当授权指在主持人不得不分组讨论或者分为多个场次讨论时,引发局部协商场域失衡、操纵与私下施压等问题。实践中,一些主持人曾将过滤意见的权力下放到各小组主持人,在未确认小组工作人员立场中立性的情况下,一些重要的议题和参与者要求被过滤掉,引发主持人权威流失。而一个对管理学中管理幅度有充分理解的主持人会谨慎选择分组主持人。还有的情况下,分组或分阶段可能造成群体分裂线的固化,组织行为学群体分裂线理论也可辅助进行预警。

掌握这类知识有益于协商主持人正确判断即时动态,预估可获致的协商决策潜能。尽管这方面的社会科学知识并非尽善尽美,比如,对“群体极化”的研究本身就尚未形成定论,但是现有的处理方案可以确认易出现“极化”的人警戒线,从而可以通过分组讨论的方法,将大规模协商团体分为人数在“危险线”以下的小组来进行意见整合,或通过其他办法进行调整。而未经此类知识培训的主持人可能只会按照传统办法,通过引入外部领导的力量来压服、限制极化的可能性,或者干脆搁置、转移话题。

只有奠基于真正的系统知识基础之上,主持人对场域的理解和判断才是切中实际的,而不是教条地遵循规则,这样协商议事规则才有用武之地。否则协商民主即便具有理性和规范性,也只是束缚手脚的条文而已。在知识完备性基础上,才能谈及主持人应该贯彻的协商规则,协商参与者才能学会、尊重、积极履行协商规则,并内化为习惯与能力,实现协商的可持续性。换言之,跨越协商规则本土化的门槛,必须化规则为训导,化训导为积极履践,倚重主持人自身能力的完善。完善的标准应瞄准塑造协商专家才能保障“规则脚手架”安稳无虞。

在过去几年间,中央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指针[22],有学者专门就智库配合协商主持人的需求、培训考核标准、分门别类选用人才、建设相关制度保障等建言献策[10]24-27。在这一契机下,协商主持人相应的人才配给、培训资源和培训模式的保障都将成为重要议题,在摒除简单化看待协商主持人的知识、角色、协商场域关联的基础上,从培养协商专家目标着手,才能逐步落实协商主持人的建设,提升我国协商民主的质量和公信力。

五、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从协商场域与主持人风格的适配性、协商背景要素对主持人的影响方法和必要的专业知识系统三方面为协商主持人能力构建提供建议。以上各类建议无论是从主观角度提升主持人的素养,还是在客观意义上把握协商场域背景基础,都需要技术实践层面依赖协商主持人与协商民主组织者的协作推进,完善相关制度的培训保障。从专家视角为协商主持人的能力构建夯实制度角色基础,才能真正做到鼓励人民“说真话,真协商”,切实提质增效。从这一抓手推进中国特色协商民主,从人民协商切身获得感这一旨归着手,才能在全社会培育对协商的认同,绘制最大同心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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