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的边界意识

2021-12-03 03:32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小学崔效锋
亚太教育 2021年10期
关键词:惩戒惩罚边界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小学 崔效锋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一经颁布,即刻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种声音此起彼伏,各种意见建议纷至沓来。毫无疑问,在夯实学生规则意识、规范学校教育秩序方面,教育惩戒起着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体现着国家意志,是教育法治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但是,作为一种教育方式,教育惩戒积极价值的发挥,还需要教育各方强化共同体理念,厘清边界,做到目标清晰,协同配合,不缺位、不越位,将这一重要改革举措落实到位,全力推动新时代教育的高质量发展。笔者认为,教育惩戒中的边界思维,主要是强化三个方面的认识。

一、教育惩戒是基于教育目的的一种理性教育行为

惩戒只是必要的补充性手段,不是目的,惩戒更不能削弱甚至替代常规的教育管理方式,否则,教育就是冰冷而没有温度的。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是学校推动教育惩戒的根本目标。为罚而罚,以罚代管,从本质上看,是因为淡化了目标意识,使得教育行为更加短视与急功近利,使得教育过度追求短平快。

这种现象,当然不是学校教育的专利,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中,也是屡见不鲜的。在家庭教育中,不少家长也会对孩子进行惩罚,甚至是体罚,尽管对此有各种各样的争论和声音,但毕竟是家务事,只要控制在一定程度内,还是被默认的。然而,家庭惩戒就效果而言,往往不如人意。为什么?规则不明,方式随意是其中一个原因,更重要的是家长往往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出手”的,“惩罚”成了非理性情绪的产物,而不再是教育孩子的必要手段。惩罚孩子,并不是为了帮助孩子认识与改正自己的错误,并不是让孩子承担犯错应有的后果,而是为了发泄自己瞬间的情绪。在不良情绪的控制下,出言不知道深浅、下手不知道轻重,发泄完了自己自责、孩子遭殃。因为惩罚没有目的性,惩罚本身就成了目的。孩子错了,按照规则约定,爱好剥夺也好,额外劳动也好,甚至戒尺打手也罢,罚之前告诉孩子错在哪里,罚之后不必继续不依不饶,让孩子体验犯错代价,这才是凸显教育性的惩罚。

至于以罚代管,也是备受诟病。这在交通违章管理方面曾经掀起过一番热论。但即便如今,以罚代管仍然大行其道。为什么?根本原因是这种方式成本最低、见效最快。交通执法中的以罚代管,并没有达到教育的目的,反而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你有你的张良计,我有我的过墙梯,各种电子狗与各种流动隐蔽监控轮番博弈,尊重规则、敬畏规则始终无法真正成为更多驾驶员心中不可逾越的红线。

彰显明确教育目的的教育惩戒,必须把教育放在首位,把教育贯彻到惩戒的过程与结果之中。何可为何不可为,要有明文规定,要让孩子应知尽知。惩戒还得符合孩子身心发展特点与规律,不能一条规定管六年,更不可无视孩子认知发展阶段以及行为习惯养成特点。惩戒还必须为孩子预留改正与进步的空间,时时处处体现出教育的等待与期许。《规则》也要求各地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制定符合校情学情的个性化细则等。所有这些做法与要求,都是为了避免教育惩戒本身成为目的。惩罚是简单粗暴直接的,但教育惩戒不能走这条路子。教育惩戒将教育性贯彻始终,才能最大限度消除其“伤心”之弊,弘扬其“育心”之利。

二、教育惩戒在方式方法上有着严格的相对性与有限性

边界清晰,学校和教师才不会动辄挥舞惩戒的大棒,坚守“教书育人”的主业。即使没有《规则》,有些惩戒方式教师也是经常使用的,比如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留堂或者承担班级公益性服务等。只不过之前是名不正言不顺,遇到特别挑剔特别较真的家长,等于自找麻烦,所以是否做、如何做还要区别对待。如今,即使有了《规则》,有些惩戒方式也不是可以一厢情愿强行通过并予以执行的,比如不能罚站超过正常限度、不能罚孩子站到课室外面、不能有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以及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言语惩罚等。

《规则》明确列出了一些相对性与限制性要求,就是以保护和发展未成年孩子为根本,最大限度发挥教育的正向激励作用,预防惩戒过度,超越边界。反过来,这也是对学校、对教师的最好保护。正如交通违法造成了“猫鼠游戏”一样,惩罚对消除孩子不当行为的效用是有限的,只会让孩子在避免惩罚上习得更多技巧。在大庭广众之下惩罚孩子,会不可避免地伤害孩子的自尊心,一定程度上孤立孩子,为其自信心培养与建立带来诸多的挑战等。所以,尽可能地将惩戒内容与方式限制、锁定在相对温和的范围内,是避免教育制造“失败儿童”与“挫折儿童”的必然要求。事实上,对某些行为习惯不良的问题孩子而言,惩罚只能带来更多的惩罚,于孩子心理成长与行为矫正作用极其有限。孩子最终会离开学校,但仍然要生活在这个社会中;学校与教师的麻烦是没了,但国家与社会的麻烦就来了。

《规则》出台,不少教师认为教育行为的掣肘少了、权力大了、权威感强了,这是大错特错的。教育惩戒,因为其相对性与限制性的边界,对教师的专业性与教育智慧提出了更大的考验,对学校的管理水平与育人标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清醒认识到这一点,才能以《规则》的实施为契机,推动学校管理体系与教育质量的高水平发展。

三、教育惩戒在规则运行上有着明确的非僭越性

在《规则》指导下,校纪班规一旦制定并通过,教育惩戒实施的主体就是教师和学校。学生和家长可以有异议、可以申辩和申诉,然而不能僭越权限,不能妄加干涉,更不能无理取闹。教育各方在“游戏规则”的框架内,有自己明确的职责,企图越过边界,到另一领域充当权威,展示“言语霸权”或者“权力霸权”,必然造成错位与混乱。

教育惩戒的效果,与家长理解、支持与配合的程度密切关联。说白了,只有家校均以孩子长远发展为本,以规则行为养成以及规则意识内化为要,教育惩戒才能真正发挥预期价值。笔者就曾经有过这样的经历。一学生午休,连续三次出现影响干扰他人的严重行为,教师批评教育无果,让家长带孩子回家反省两周。这本来是一种惩戒教育,旨在让孩子知道规则无处不在,违规必然承担相应责任。但家长不答应,且理由多多,比如自己接送孩子太不方便了,比如都是一些小问题多教育一下就行了等。找校领导求情无果,最后直接动用个人关系找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学校施加压力。一个本来可以通过尊重学校规则教育引领孩子的契机,一个尽管自己要付出一些麻烦能深度影响孩子的契机,遇到如此“自私”和“越界”的家长,也是徒唤奈何。《规则》试行后,肯定有更严厉的教育惩戒措施出台,比如暂停或限制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比如停课或停学一周并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等,如果没有严格的“边界”意识或者“越界”处罚干预措施,学校必然会被教育惩戒搞得焦头烂额,惶恐不安。

《规则》对各方权益有了明确的界定,比如什么行为教师可以视情况直接惩戒,什么情况由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又是什么情况需要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给予训诫,哪些行为属于教师制止和批评教育范畴等,这是在划清教育惩戒实施者之间的边界。再者,在告知家长的顺序上,也有着相对分明的层次化要求,比如有些是实施惩戒措施后,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有些则需要在实施惩戒后即刻告知家长;还有的,则是在实施惩戒前必须知会家长等。明确惩戒实施的主体以及与家长沟通的先后顺序,就是在规则运行上确认各方责任与义务,厘清边界,防止越权。教师权限范围内的可为,超越则禁止,防止了不受监督的教育惩戒行为出现,规避了教育惩戒的滥用,从而保障教育惩戒为教育服务之根本目标。

总之,教育惩戒是有边界的。边界意识,让我们恪守教育惩戒的初心与目的;边界视角,让我们清醒教育惩戒的相对性与限制性;边界思维,让我们彼此尊重教育惩戒的原则与权限。中小学教育既是义务教育,又是基础教育。顾明远先生曾经提及基础教育的三个“基础性”作用:为孩子身心发展奠定基础,为孩子终身学习奠定基础,为孩子进入社会奠定基础。三个基础性教育目标的达成,都离不开规则意识与法治精神的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社会层面的要求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法治是基础,在此前提下,才有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平等与公正。

法治精神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教育惩戒因为牵涉面广、参与者众,成了传递与陶冶法治精神的重要平台。清醒认知与尊重教育惩戒的边界,方可让教育惩戒带动教育法治行稳致远,从而捍卫教育立德树人的主旋律,并最终惠及亿万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

猜你喜欢
惩戒惩罚边界
忘却歌
拓展阅读的边界
教育惩戒艺术仍值得继续探索
神的惩罚
也谈“教育惩戒权”
Jokes笑话
教育有时需要一定的惩戒手段
论中立的帮助行为之可罚边界
惩罚
真正的惩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