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 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2020 年2 月5 日召开的中央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对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提出要求。“两高两部”随即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简称“两高两部”《意见》),在准确适用法律,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予以规定。中央和各部门关于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文件的相继出台,对依法治理涉疫情刑事犯罪,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提供了重要的遵循。
涉疫情犯罪共有的特征是“借力”新冠肺炎疫情,实施诈骗、制假售假、恶意传播病毒等犯罪行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体现在阻碍防疫工作、侵害他人健康、侵犯他人财产等方面,加之犯罪信息在自媒体时代的几何式传播,引发广大网民、群众的关注,关于“一律重判”“必须严惩”的舆论诉求充斥着互联网和日常生活。面对此类新问题、新情况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司法机关应当合法、理性地进行诉讼程序选择,坚持法律与情理的协调统一,坚守依法治疫、依法防疫的法治底线。
涉疫情犯罪行为的发生严重干扰了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事件的正常处置,为了尽快遏制疫情蔓延,取得恢复社会秩序的效益,应当严格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及条例等法律法规,打击该类犯罪行为。同时,为尽快促进复工复产,在刑事诉讼中还应处理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打击犯罪的关系,既遏制犯罪,又服务社会,在两类关系中取得社会治理的平衡,二者不可偏废,如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企业经营者,或者是对企业复工复产起着关键作用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犯罪情节又具有“衡量空间”的,可偏向采取“不捕、不诉、判缓刑”等有利于尽快恢复经济秩序的司法处理方式。
上述处理方式是根据有关犯罪的性质、情节,在权衡了经济社会发展因素后做出的综合选择,并不意味着可以为了追求社会效益,就忽视或降低公正裁判的标准。换言之,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大、情节恶劣的刑事犯罪,即使采取了较轻的处理方式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也不应该“降格处理”,仍然需要依法从严、从重予以裁判。
疫情期间,公众对疫情防控形势和涉疫情的案件动态保持了较高的关注度,如某医疗服务平台推出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实时动态”查询,在不到2 个月的时间内,达到了29 亿人次的浏览量,创造了单平台单事件的浏览记录;同时,妨害公务、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行为极易触动公众的“发国难财”“传播病毒”等敏感关注点,一些情绪激动的网民和媒体对个别案件提出了“判死刑”“判无期”“终身监禁”等诉求。
如何在社会广泛关注下保持“司法独立”的定力,是涉疫情刑事案件司法处置的重要课题。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独立开展惩处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活动,其独立性的基本特征不应被破坏或扭曲,无论在怎样的社会事件背景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都是应该恪守的基本原则,因此,在涉疫情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排除干扰,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各类犯罪行为,按照“两高两部”《意见》中依法处置、舆论引导、合理管控的原则,处理好社会广泛关注与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关系,做好舆论引导。
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宗旨和任务的高度凝练,正确地使用法律,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使有罪的人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是刑事诉讼法的第一大任务,在诉讼过程中,确保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保护无辜的人不受侵害,同样也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自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以来,这一理念已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也已成为深化刑事司法改革的中心任务之一;2018 年10月,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其中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辩护制度、速裁程序等规定都从不同角度呼应了这一理念。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然难以革除“纠问主义”的旧观念和控辩失衡对抗的旧思维,侦查权的行使与人权保障的失衡既是其中一例。[1]在涉疫情刑事案件诉讼中,既要“重典治乱”,及时铲除影响疫情事态控制的各类犯罪因素,确保社会秩序稳定,又要依法治理,理性地对待从严惩处犯罪和切实保障人权的关系。应当看到,唯有保持二者的平衡,方能在涉疫情刑事案件处置的法治大考中体现司法机关的法治能力,构建科学的应急事件法治体系。
涉疫情犯罪行为本身所具有的新型、突发等特点,为司法机关在事实认定、罪名确定、证据获取、移送审查等诸多方面带来困惑。相较于传统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难以在涉疫情案件诉讼程序中较快地甄别相似、相近的犯罪情节,“纸面上的法”在落实到“行动中的法”的过程中遇到了障碍。作为刑事诉讼开端这一特殊角色的侦查行为,容易在罪名、罪数、犯罪情节的认定中产生混淆,进而确定错误的侦查方向,此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执行者和诉讼监督者,有必要及时介入侦查活动,将诉讼活动“质检员”这一角色前移,发挥监督职能,引导侦查活动在正确的轨道上行驶,进而减少案件的反复流转和资源内耗,提升案件流转过程的衔接效率。据最高检统计,2020 年1 至3 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了82.8%的涉疫情刑事案件侦查活动,较总体案件比例高出了79.6 个百分点,该类案件起诉率达96.6%,较刑案总体比例高出7.9 个百分点。[2]可以看出,在涉疫情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率远超出其他刑事案件,审结起诉率的大幅提升也显现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工作效果,充分说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所发挥的法律监督作用明显。
检察机关自2018 年以来开始推行“捕诉一体”的办案工作机制,即一起案件在批捕、公诉等环节中均由较为固定的检察官负责,客观上形成了“谁批捕、谁起诉”的工作模式。这一做法抓牢了司法责任制这个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在涉疫情刑事案件诉讼中,检察机关结合犯罪行为新特点,及时引导侦查取证,防止捕诉脱节,提升诉讼效率,这也是“捕诉一体”的应有之义和业务延伸。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引导侦查方向和规范侦查程序。涉疫情刑事犯罪大多具有突发性、新型性、广泛影响性、即时社会危害性、诉至刑罚的迫切性等特点,尽管“两高两部”《意见》已对部分犯罪行为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面对千变万化的刑事司法实践,侦查机关一家仍较难把握其要义,对有关刑事犯罪的罪名、情节等关键要素,仍难以准确定罪和收集证据,如在检察机关未介入侦查时,侦查机关难以对“故意传播病毒”这一行为进行准确定性,较难界定“危害公共安全”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的界限和定义,侦查方向往往就会出错,加之侦查人员对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忧虑,工作容易陷入僵局。检察机关的及时介入,协助把握了侦查的方向,规范了侦查工作的程序,使复杂、新型的案件得以“提前甄别”,也使侦查人员吃下了“定心丸”。
二是提高诉讼效率。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使“捕诉一体”的案件认知工作提前开展,甚至“超前”实施,检察机关的责任办案组和检察官在侦查阶段已经对犯罪的性质、情节、定罪量刑等问题有了初步的考量,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审查起诉环节就可以迅速开展工作,缩短了犯罪行为和判处刑罚的时间间隔,达到从严从快惩处犯罪,提高诉讼效率和进行法律警示教育的多重效果。
三是节约司法资源。涉疫情刑事犯罪行为发生后,短时即可显现较大的社会危害,逼迫司法机关予以快速处置,这给本已紧张的司法资源力量带来压力,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发挥着“过滤器”与“传送带”的重要作用,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参与侦查活动、提供侦查建议等形式提前介入侦查,积极发挥引导侦查的主导作用,可以推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项工作的高效开展,确保正确定性案件、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尽快移送审查起诉,减少诉讼沟通的环节和“内耗”,节约司法资源,为深入开展依法防控疫情工作腾出资源空间。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工作机制是为了从快、从严惩处涉疫情犯罪行为,尽早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这体现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的秩序维护功能,涉疫情刑事犯罪行为即时显现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坚定了司法机关从快、从严、从重处罚处置该类犯罪行为的大方向。需要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参与下的侦查活动,既是刑事诉讼的开端,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犯罪行为的“最终走向”,检察机关在介入活动中应正确理解“从快”“从严”“从重”这三项刑事政策指向①“两高两部”意见中规定了“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这些规定基本确定了疫情期间依法“从快”“从严”“从重”的刑事政策指向。2020 年3 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在接受检察日报记者采访时,通过案例解读的方式详细阐述了“依法从快从严”的刑事政策指向,并就“从宽”“从重”“宽严相济”和“刑事司法制度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参见陈章:《以程序法治保障实体正义,依法从快从严办理涉疫刑事案件》,载《检察日报》2020 年3 月13 日第一版。的要义,确保依法、精准介入和处置,促进侦查过程的“精细化”。[3]
一是准确把握“依法从快”的原则。迟来的裁判结果可能达不到及时震慑涉疫情犯罪、减少社会危害的效果,此时,迟来的正义可能会变成“非正义”,为此,检察机关应尽早通过工作,促成认罪认罚、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结果,依法省略案件环节,提高诉讼流畅度,可以达到尽快恢复社会秩序的效果,但“从快”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绳和前提,不能一味地追求“从快”,而减少诉讼基本程序、克减嫌疑人权利保障或者降低裁判标准。
二是准确把握“从严”和“从重”的原则。检察机关在介入侦查的工作中,应严格按照“两高两部”《意见》的有关要求和典型指导案例的法理精神开展工作,从法社会治理的维度讲,坚持了“打得准”,才能实现“打得狠”,才能更好地在法治轨道上震慑犯罪行为。因此,对所有案件从严从重“一刀切”,或者模糊违法和犯罪行为的界限,降低犯罪行为的起诉标准,在从严从重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的法治过程中都是不可取的。
三是准确把握“依法从宽”的原则。对所有案件一律从严处罚,既违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违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换言之,在从严惩治涉疫情犯罪行为的背景下,依法从宽亦符合法治原则,在一些案件中,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事后态度、社会影响等多重因素,检察机关及时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进而转入认罪认罚从宽的处置程序,不仅能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还可以减少适用人身、财产强制性措施,降低人员流动频率和相关人员被感染的风险,这是“检察机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营造良好复工复产法治环境”重要职能的体现。[3]
在我国刑事诉讼结构中,公诉方、被告方(辩护人)、审判方是支撑刑事诉讼活动的三大支柱,其中任何一个支柱的扭曲、破损、短缺,都会造成“刑诉大厦”的裂痕、歪斜甚至倾覆。涉疫情案件中,刑事诉讼过程容易因“快侦、快诉、快判”的工作节奏影响而“赶工期”,在保障被追诉人辩护权利等方面“偷工减料”,为此,司法机关在涉疫情案件诉讼中应当恪守人权保障理念,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实体和程序权利。
一是要充分保障嫌疑人的自我申辩权。既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犯罪行为、时间、过程、侵害对象等犯罪客观方面的供述,也要了解掌握其关于犯罪动机、目的、态度等主观方面供述,全面分析其对于犯罪行为和刑事处罚的辩解,不能以防疫工作的特殊性为由剥夺、克减被追诉人自我申辩的权利。
二是要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近年来在司法体制中逐渐完善的“律师参与会见”“值班律师全覆盖”①根据2020 年8 月“两高三部”印发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值班律师是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等单位派驻工作,参与法律咨询、法律帮助、程序建议、强制措施申请等活动的律师,这有利于缓解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辩严重失衡的现状。相较于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权利和工作范围等方面都受到较多的限制,因采取“值班”形式参与案件,该项制度也多有法律咨询粗浅化、法律帮助形式化、责任制度缺失、律师职责与收益悖离等弊病,参见汪海燕:《三重悖离: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困境》,载《法学杂志》2019 年第12 期,第12 页。等律师参与案件诉讼的有关制度,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辩不平衡的现状。律师具有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技能在法律解读、法律答疑、特殊问题咨询、强制措施变更申请等方面为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的帮助与辩护是刑事诉讼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涉疫情刑事案件这类具有“急于追诉”特征的案件中,律师的参与有助于及时弥补案件瑕疵,帮助司法机关采取纠偏措施,提升案件办理质量,要在特殊时期办理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2018 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新增了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条文,其对于司法资源配置、保障人权、化解纠纷富有积极意义,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19 年10 月,“两高三部”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剥夺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4],上述规定未限制认罪认罚原则适用的范围,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普适性相呼应。其实,在涉疫情刑事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与依法从严惩处涉疫情犯罪并不矛盾,二者都遵循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简化程序、减少流程和环节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及时受到法律的裁判,相比较通过漫长的诉讼程序对该类案件审判能及时惩处犯罪[5],减少该类犯罪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影响和对司法资源的消耗,更具有惩处和教育意义,也能带来更好的司法和社会效益;另一方面,通过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被追诉人自愿认罪、悔罪,司法人员可据此“扩大”对该类犯罪行为的刑事强制措施“裁量空间”,以减少不必要的强制措施,如通过采取相对较轻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减少羁押,避免对复工复产的阻抑,也可以减少在监舍羁押期间交叉感染的风险。
在全面依法防疫的法治背景下,通过缩短案件诉讼的时延,快速对该类犯罪行为作出司法裁判,可减少司法办案中的交叉感染风险,实现司法办案与疫情防控工作“两不误”。同时,较短时间内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对广大群众也是一种良好的法治宣传教育,有利于形成依法防控、严格司法的社会氛围,因此,在涉疫情刑事案件的各个诉讼阶段,司法机关都应该积极促成“快审”程序,达到“速判”的效果。申言之,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应当积极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充分沟通,及时掌握案情,了解嫌疑人真实的认罪态度,进而促成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结果,为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铺平道路;在审判阶段,严格参照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程序要求,在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减少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证人作证等环节,以提升司法效率。
从刑事发案规律的角度看,涉疫情刑事案件多表现出“基层院审理”“小案”“初犯”“认罪认罚”等特点,具备适用“快审”程序的现实条件。根据最高检的统计结果,2020 年1 月至3 月初,各级司法机关采用速裁和简易程序“快审”的涉疫情刑事案件分别达51.66%、40.53%。[6]需要注意的是,程序简化并非代表可以降低刑事证明的标准,依法防疫仍是最基本的处置原则,精准审理仍然是最基本的审判标准,易言之,既要考量行为社会危害性评价的一般标准,又要关注疫情防控时期的特殊危害性及其恶劣情节,不能一简了事。[7]
在线诉讼是一种新的诉讼模式,也是近年来“智慧司法”的建设成果,疫情防控“司法战”为检验其应用效果提供了良机,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各地或创新做法,或依此制定相应工作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为疫情期间的在线诉讼活动提供了工作遵循①《通知》中对规范在线身份认证、在线案件流转、在线庭审、在线裁判、电子送达等在线诉讼工作提出明确规则,各地根据《通知》要求,纷纷推陈出新,推动了在线诉讼业务的蓬勃发展,如天津高院出台《天津法院在线诉讼规程(试行)》;重庆高院出台《关于规范在线庭审活动的工作规则(试行)》;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自主研发“支云”在线诉讼系统,打破了庭审直播、文书诉法、音视频证据展示等不同工作单元之间的壁垒。上述内容分别参见祖先海,张荷:《天津高院让在线诉讼有“规”可循》,载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2020 年4 月18 日发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在线庭审活动的工作规则(试行)》,载重庆法院网http://cqfy.chinacourt.gov.cn,2020 年3 月18 日发布;曹忠明:《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的基层实践及启示》,载《人民法院报》2020 年3 月26 日第8 版。,各地司法机关借助微博、微信、头条号、直播平台等网络媒体,及时公开涉疫情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营造了依法控疫的社会氛围。例如,江苏省南通市法院自主创新“支云”在线庭审系统,公开开庭审理全国首例涉疫情诈骗案,千万网友在线观看;[8]吉林省长春市法院,首次利用融媒体直播的形式,公开审理口罩诈骗案,50 多万人次通过电台和移动网收听收看,法治教育效果明显。②载于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02/id/4812200.shtml,2020 年2 月24 日发布。在线诉讼直播犹如“法治公开课”,促进了在线诉讼与法治宣传的良性互动,提升了诉讼活动的社会效果。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是全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系统工程,依法防控与司法应对已成为该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疫情防控的特殊社会背景下,既要秉持应急法治原则,完善中国特色的应急法律制度,发挥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调整和保障功能,又要坚持良法善治原则,严格司法、公正裁判,坚持法律与情理相协调,通过树立动态平衡的诉讼观,创新司法运行机制,健全刑事诉讼环节,在将纸面上的法落实到符合中国特色和社会治理背景的行动过程中,提升涉疫情刑事案件的司法能力,构建疫情时期的法治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