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孝斌 黄贤雷 孙祥仓
(1,山东省牡丹区畜牧水产服务中心 274009;2,山东省菏泽市动物卫生技术中心 274000)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作为《动物防疫法》 的部门配套法规于2002 年颁布,并分别于2010 年和2019 年进行修改。其颁布实施在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控制,促进动物检疫检验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动物卫生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不便于操作的情况,急需尽快做出修改。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应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自2012 年开始,全国对官方兽医进行资格验证,原来从事动物检疫监督执法的动物检疫员或监督员绝大部分都要进行确认。由于现行规定对确认的审查标准和程序不统一,条件宽松,造成目前各地虽然官方兽医确认的人员数量多,但能真正上岗操作且从事动物检疫监督的人员却很少,有相当一部分根本就不直接从事此项工作。据统计,目前在一线履职的官方兽医仅占60.1%,远远不能满足越来越大的检疫工作量。再者,由于2005 年兽医体制改革不到位及近两年来机构改革的多样性、复杂性和各地的不统一性,致使有的地方把职能和人员划归到农业综合执法或城市综合执法中,使得官方兽医队伍不稳定、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削弱,人员没有方向感[1]。
虽然《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对非乳用、种用动物及伴侣动物的产地检疫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供体动物尚缺乏健康标准,产地检疫实际是无规可依,不好操作,存在较大的渎职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七章要求,跨省引进种用动物、乳用动物及其胚胎、精液、种蛋时,需向输入地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当前,养殖场和养殖企业在申请办理中存在4 个主要问题:一是养殖企业(场)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递交申报审批材料路途较远,耗时耗力耗财,不符合便民原则;二是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输出地动物疫情状况不了解,仅靠一些纸质材料来进行行政审批有较大风险;三是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规定,养殖企业(场)在申报行政审批时对应递交的有关申报材料未做明确规定,以至各省具体要求标准不同,致使输出地养殖场户无所适从。四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还需要进行相关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但检测成本较高,手续很烦琐。现实中,由于监管执法力度不大,一些养殖场户普遍存在假借商品动物名义调运种用乳用动物的现象,这样极易造成动物疫病流行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件。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要求,畜禽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在当地进行分销,对当地换证工作进行相关规定,但由于缺乏对动物分销换证工作的操作标准。在现实工作中由于产地官方兽医只负责在原产地当时的检疫结果是否健康无疫,但随着动物产品在运输、销售环节的时移性和复杂性,当地官方兽医在分销换证时存在沿途被感染等许多无法掌控的因素,使得动物产品分销换证存在大量隐患。动物产品分销中由于要满足储藏单位出入账记录齐全,而出入账的建立和监管不属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所以官方兽医在实际工作中并不能很好地执行,所以分销换证带来的责任风险很大。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规定,对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必须加施检疫标志,并且检疫标志完整是分销该批产品合格的条件之一。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检疫标志用量巨大,给驻场官方兽医工作增加了非常大的压力。以山东某市2019 年为例,全市56 家屠宰企业全年共使用检疫标志1.7 亿枚,由于政府资源配备严重不足,每个企业平均驻场官方兽医只有两名,所以由驻场官方兽医亲自粘贴是不可能完成的工作,造成由于资源配置不对等,官方兽医被迫把检疫标识交给屠宰加工企业流水线上的工人进行粘贴。这样一来,驻场官方兽医就涉嫌违反了动物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加大了失职渎职风险。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四十二条,对被查获的非法动物产品的补检要求条件,货主在5d 内需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证明。根据《动物防疫法》 规定,发生动物疫情的如果需要封锁,依法发布封锁令是当地人民政府,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仅是当地人民政府设立的一个部门,所以“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 应改由输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来出具比较合适。由于非法物标获地一般不在产品输出地,有的没有产品产地标识,违法相对人不能证明准确产地,所以能获得非封锁区证明的可能性很小。另外,在货主获取非封锁区证明材料期间,非法物需要采取证据登记保全,保管费用负担没有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中规定,执行起来难度较大,分歧较多。
近几年,我们各级政府把动物疫病控制机构、规模饲养标准化厂区建设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等工作作为重点,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基础设施建设及队伍建设投入很少,检疫工具设备简陋,由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装备差,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手段和执法能力亟待提升,导致许多动物卫生违法行为不能及时进行查处,极易造成动物疫病扩散和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另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和农业农村部文件规定,要求各地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标准化建设,但由于各级政府财政投入少,并且缺乏工作经费支持,各地全部达到建设标准困难程度较大。
(1)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加大对基层检疫机构编制投入力度。由农业农村部从顶层协调编制配置和财政部门落实基层执法机构工作经费,制定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保障基层尤其是乡镇派出机构的人员编制和经费。
(2)尽快出台官方兽医管理办法。加大行业系统培训力度,统一并规范官方兽医上岗条件和技术水平要求,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的统筹管理和使用制度制定,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
(3)制定种用动物检疫标准。自《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发布以来,种用动物检疫标准一直迟迟没有制定,致使官方兽医在检疫工作中无标准可依,检疫随意性较大,建议尽快制定发布。
(4)修订检疫换证规定。建议修订为由经销者出具检疫信息追溯票据或电子追溯码;对动物产品储藏后再进行销售的不予更换检疫证明,应重新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5)动物屠宰检疫合格后,在加施检疫标志工作修改为官方兽医监督指定的兽医专业人员或屠宰企业进行加施,减轻驻场官方兽医工作强度。
(6)国家对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纳入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整体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财政投入,改善工作条件,补充完善开展工作需要的检疫设备和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