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欣
(贵州大学经济学院 贵州贵阳 550025)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不断推进,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城乡之间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城镇化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村人才的流失和经济的衰弱。2020 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五章《强化农村补短板保障措施》中提到,要优先保障“三农”投入[1]。“三农”问题不解决,乡村振兴便无从谈起,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之一,农村金融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实现[2]。
早在2005 年,联合国就提出了普惠金融的概念,旨在为社会各阶层的人员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中国首次将普惠金融作为国家战略是在2016 年,国务院印发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3]。
随着中国普惠金融政策的实施,根据《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情况报告》中的数据:在三农领域金融支持的力度不断加大,截至2017 年末,银行业涉农贷款余额30.95 万亿元,较2013 年末增长48.2 %,占各项贷款余额的24.6 %;其中农户贷款余额8.11 万亿元,较2013 年末增长80%;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余额17.03 万亿元,较2013年末增长33.1 %。2017 年农业保险参保农户数量2.13 亿户次,承保农作物1.4 亿hm2,占农作物播种面积的84.1%,较2013 年上升39.7%;提供风险保障2.8 万亿元,较2013 年增长100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乡镇覆盖面积达到95.99 %[4]。根据《2018 年中国人民银行年报》,截至2018 年底,全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已脱贫人口贷款余额7 244 亿元,同比增长20.57 %;产业精准扶贫贷款余额10 115 亿元,同比增长12.75%。
在农村,农民长期打交道的金融机构主要为农村商业银行(由以前的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来,有的地区依然为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很多大型商业银行并没有将自己的营业网点下沉到乡镇,村民所能选择的金融机构不仅数量有限,金融服务也无法完全满足要求。
农村相较于城市来说,地处偏远,由于缺少对金融知识认知的途径,同时受到传统思想影响,不少农村居民认为自己并不需要太多金融知识,所以造成了村民对金融知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对于信用体系认知也出现一定偏差。由于历史原因,农村信用社在一段时间内出现了很多村民违约现象,造成了大量信用违规,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有部分村民认为,自己贷款一直没有催收,也没有主动还款意识,造成了大量逾期。村民甚至在逾期之后,也没有去偿还。
每年无论是省市还是县级人民银行都组织所管区域内的商业银行进行金融知识普及,通过线上线下各种渠道与途径宣传金融知识,但对于农村居民来说所能参与的其实并不多,一般金融组织进行宣传基本都是在县城内进行,并未真正下到乡镇进行切实宣传。
农业由于自身具有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大多数金融机构都不愿意将贷款资金投放至农业领域,尤其是在深度贫困地区更是如此。银行作为经营风险的主体,对于每一笔放出去的贷款,都要对风险进行评估,审慎受理。近年来,银行更倾向于将资金投放到居民住房按揭贷款之中,对于小微企业与三农方面,无论是在体量与比例上都远远不足。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于三农贷款的支持从未减少,但对于基础实力薄弱的三农,金融支持的力度仍然形势严峻。
对于如何将农村金融服务发展好、利用好,国家和地方政府都出台了不少的政策,甚至通过贴息的方式鼓励村民向金融机构进行借贷,从而帮助村民解决资金难的问题,但最后并没有取得让人满意的效果。有的村民在取得信贷资金后,并没有用到生产经营中,而是将钱又存入银行,获取银行利息;有的村民在取得资金后,用于自己的日常生活开支,到最后连本金都无法偿还;甚至出现村民不是资金的使用者,只是资金的借贷者,真正的使用人通过村民将资金借贷出来,然后付一定的手续费将资金转走,资金用途监管出现缺失。
对于“三农”的投入力度,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在预算内投资方面仍需要向农业农村倾斜,保障“三农”领域的财政投入力度不减。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不仅要求在一般债券支出中安排一定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和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同时,对于债券的发行以及使用也作出要求,做到“取之于农,用之于农”,不能出现挂羊头卖狗肉的事情。2020 年,贵州省独山县被爆出高达400亿元的地方债务,而独山县每年的财政收入才10 亿元。在进行债务发行的时候,独山县所用的名目都是用于基础设施、脱贫攻坚、民生工程等项目建设,但在实际用的时候由于当地领导错误的政绩观念,偏离了方向,致使债务资金没有真正的被用到应该使用的地方。陕西省镇安县是2019 年5 月摘掉贫困帽子的深度贫困县,2019 年的财政收入仅 1.78 亿元,2020 年 8 月被爆出投资7.1亿元用于修建中学。对于地方债务的发行和使用,应加强审核和全过程监督,有助于帮助遏制地方政府乱举债的行为,也有助于债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金融机构作为经营主体,很多时候是为了追求盈利。政府可以鼓励商业银行将信贷资金投放至“三农”领域,但不能进行强迫。对于如何将信贷资金引到“三农”领域,可以在财税、货币、监管等方面进行正向的激励。2020 年4 月7 日,国务院出台了税收支持政策[5],将部分已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到2023 年底。其中关于金融机构对农户提供信贷资金支持的优惠包括: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100万元及以下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向农户发放10 万元及以下贷款的利息收入、为种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小贷公司10 万元及以下农户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按90 %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其按年末贷款余额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农村地区银行金融机构而言,农信社的改革要坚持县域法人地位。就法人地位而言,完整的法人单位应该具有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及其他权益,但目前现状是,无论是县域内的农村商业银行(农信社)还是村镇银行,其独立法人权益却受到诸多影响。县域内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村镇银行,其领导多为上级行或者主发起行进行指派,在业务开办以及日常管理中收到上级行或者主发起行的限制,无法真正行驶其法人权利。要扩大支农支小额贷款的额度,降低商业银行资金使用成本,对于商业银行奖补措施进行优化,提高商业银行的积极性。对于资金外流严重的县域,应该加强考核引导,减少因资金外流产生的信用风险。
农业生产具有周期性的特点,此次一号文件提出对于满足银行机构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可以将其视为小微企业,在对其提供资金帮助的同时可以享受小微企业贷款税收减免政策,对于贷款的周期应该与其农业生产周期相匹配,合理的设置农业贷款资金使用限制,与其他贷款产品相区别。文件中还提到鼓励商业银行发行“三农”、小微企业等专项金融债券。相较于传统的农户向银行贷款,利用银行揽储的资金,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银行不在作为债务的主体,而是作为一个承销商的角色,债务的主体双方为债券的购买者和“三农”或者小微企业,银行所面对的信用风险大大的降低,同时债券的利率相较于银行贷款利率也较低,减少了“三农”以及小微企业的资金成本。
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资料,一直以来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资本,但这种资本在银行却无法获得相应的抵押认可,由于我国土地的所有制度以及银行对于可流动可变现资产的追求,土地经营权虽然在法律上可以作为抵押的资产,但实际生活中往往无法直接从银行获取贷款资金,多为补充的资产,包括农村的房子、大型农机和养殖经营场所。通过对信贷产品的完善,逐步将农用机械、土地经营权以及养殖经营场所做为可以直接抵押融资的资产,减少农民的资金成本。
随着科技的发展,农业种植不再仅仅依靠人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使得农用机械应用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农民购买农机时,或多或少的会有一定的经济压力,因此对于农机购买,国家一直都有相应补贴政策。2019 年国家农机补贴计划为180亿元,2020年国家对农机的补贴范围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扩大省级自主权利。截止于7月31日,中央财政对于农机补贴的资金就已经达114.8亿元。以湖南省为例,2020 年湖南7.5 kw 及以上碾米加工成套设备,中央补贴为7 200 元,而2019年的补贴标准为中央补贴6 000 元,补贴增幅为20 %[6]。农用机械的大范围使用,能够增加劳动生产效率,减少农民的生产时间,扩大种植面积,极大的增加农民收入。同时,通过高效的生产,能够释放一定的农村劳动力,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就农民而言,在完成自家田地里的劳作之后可以选择外出务工或者就近工作,通过发展其他产业的方式增加收入,改善生活条件。
为了加大对“三农”领域金融支持,减少银行金融机构风险,地方政府往往都会成立专门信用担保机构,通过信用担保方式将资金贷给有需要的农业公司或者农户。以湖南澧县为例,为帮助农户及小微企业经营主体解决贷款难问题,澧县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委托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经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后,由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政府负责一定时限内利息偿还(一般为三年),解决了农民资金困扰问题。在解决了真正需要资金人的实际需要的同时,也出现一些银行无法完全保证资金真正用于“三农”或者小微方面的问题,因此,亟需加强对于信用担保系统的管理和完善,将政策真正的落实到位。
自古以来,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就十分孱弱,洪涝和干旱都可能造成农业歉收。现代化农业的发展,相较于传统农业来说,产量不断增加;基因技术在种业上的应用,增强了作物对于病虫害抵抗,但对于自然风险的抵抗能力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农业保险作为为数不多能够帮助农民防范风险的手段,无论是政府还是农户,都应认识到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尤其是农户,对于农业保险的重视程度应该越来越高。以湖南为例,2006~2013 年,湖南省农业保险累计支付保险赔偿34.5 亿元,收益农户900 万户次。根据湖南省财政厅下达的通知显示,2020 年精准扶贫特色农业保险省级保费补贴资金为3 695 万元[7],而2019年为3 974 万元。但根据下达的通知显示,给予省财政补贴的县级单位仅仅为45 个,并没有的覆盖湖南境内的全部县市,在补贴机制上尚存在一定的问题。
在农业保险经营环境上,存在着政府、保险经营者和投保农户三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不明确的现象。在风险发生之后,权责无法进行明确的划分,形成了一种不健康状态。导致灾害发生之后,农民无法获得足够赔付,只能依靠政府向保险公司施加压力,同时通过媒体进行舆论的宣传,在很多时候会影响保险的可持续性发展,阻碍农业保险的正常经营。因此应该抓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落实,明确主题责任,督促保险机构及时足额理赔。优化“保险+期货[8]”试点模式,推进农产品期货期权品种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