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秀云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共健康严重损害……严重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1]30因其具有突发性及对公共健康的重大危害性两个突出的特征,使得专家和社会在短时间内正确认识并做出正确的应对策略并非易事。由于事件本身的不确定性及其所承载的巨大风险和可能连带的责任,使得应何时向社会报告事件发生的事实信息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中的第一道难关。何时是事件信息报告的最佳时机始终应当是负有信息报告责任的机构思考的核心问题,太早或太晚都可能导致不同程度和形式的社会不安与损失。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言,信息报告理想时机当然应该是负责事件信息报告的机构在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真实信息后在第一时间就向社会公众报告。目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法律规定中也包含了这样的理念。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暴发的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的做法对于事件的防控来说是最优的选择,这是人类通过多次历史经验教训后得到的知识。1918年大流感首先在美国军队中暴发,当时正值第一次世界大战,为保持士气、募集筹款,美国费城市政当局没有向市民告知传染病流行的信息,没有阻止游行活动,结果导致疫情在平民间的快速传播;1924年洛杉矶发生鼠疫,当地官员害怕报告疫情会对当地政治、经济产生不良影响,没有向公众报告疫情暴发真相,而纽约的媒体则认为报道鼠疫能增大发行量,对疫情进行了过度报道,引发了美国社会的恐慌情绪。不仅在给社会公众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中,一些发生于局地、影响范围有限的群体原因不明的疾病、有害物质泄露、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也同样存在信息报告时机错失导致伤害和损失的情形发生。但是,历史的教训并不总是能够促进人们建立正确的认知和信仰,即便有法律的规定也不能保证人们必然做出正确的抉择,所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时机问题的解决并不能完全依赖法律而自然地解决,在实践的层面它首先是一个复杂的社会、伦理问题,其与人性、责任、价值等问题密不可分。一个社会必须对此问题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和信念才可能不出错。
自19世纪后半叶以来,医学科学对传染病及其他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认识水平和能力在逐步提升,其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成为可能,使得信息报告时机成为一个问题。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网络与自媒体以及现代高超医学科学技术的存在,使得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及时问题的敏感性大大提升。故无论是学界还是管理者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信息报告时机的问题予以足够的研究和重视。
基于2003年SARS防控中的教训和经验,国务院颁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并在2011年进行了修订,明确定义何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规定“报告和信息发布”的具体细则,其中要求“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1]36。2005年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通过《国际公共卫生条例》第三版(以下简称《条例》),目的是“以针对公共卫生风险,同时又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干扰的适当方式,预防、抵御和控制疾病的国际传播,并提供公共卫生应对措施”[2]。《条例》第二编的主题是“信息和公共卫生应对”,其中第六条至第十二条详细说明了信息的监测、通报、磋商、核实和确定等重要环节的具体做法。该文件最初由WHO于1969年提出并在1995年为适应新变化进行了修订。目前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说,如今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及时报告是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国际共识的。国家、政府和地方机构在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暴发的确实信息时有责任或义务及时向公众报告信息,不得延迟或隐瞒信息。尽管有法律的明确要求,但作为有权力及时发布信息的相关机构,要准确判断信息报告的时机并及时报告信息并非易事,所以因报告不及时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带来不利影响,并造成社会和经济等方面极大损失的情况并不鲜见。
有人认为在信息流动缓慢的传统社会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不能被公众了解的可能性较大。但随着事件的发展及其后果的显现,仍会推动其自我暴露而最终被公众所知晓,即俗言“纸里包不住火”,这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其终究是不可能被隐瞒的。况且在互联网和自媒体如此发达的当今社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发生,就可能立即在网络上被传播,因为事件的当事人就可以马上变成事件信息的发布者,公众也就可以知悉。但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言,互联网的存在使信息流动加速,但并不必然保证人们能够获得真正有助于做出正确判断的事实,谣言也同样借助互联网得已更快速地传播。2018年3月发表于《科学》杂志的一项研究的结论是,推特上的谣言在传播速度、级联深度、规模和最大广度等各个方面都比真消息传播得更强[3]。简言之,在社交媒体上谣言比真实信息传播得更快、更广、更深,因此也更容易对真实信息形成遮盖。另外,由于个人或自媒体获取到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是间接的、碎片化的事实,其传播的后果也可能并不比谣言的危害少。因此,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报告必须由可以进行专业判断的权威机构来完成,特别是在对事件的定性、信息发布的方式等细节方面的考虑都必须有专业人士的判断和参与,公民个人和非专业机构或权威组织传播的信息既缺乏准确判断,也无权威和效力。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必须由公权力机构去完成,因为它不仅意味着对一个事件的定性,也包括了一系列紧急公共卫生权力的使用问题。法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机构有责任及时向公众报告相关信息,这不仅是社会对它的期许,也是一种法定要求,是其法律和道德责任,二者必须同时发挥作用才能够使得这一职责得以履行,如果只有法律的要求,却没有机构中成员的自主道德责任,防控也可能是效力不高的。所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时机问题的重视,即是对机构责任的承担。正如美国投资家查理·芒格所推崇的海军制度:“不管你的船是因为什么原因搁浅的,反正你的生涯结束了。没有人对你的错误(原因)感兴趣。那就是海军的规则——从方方面面来说,这对所有人都好。”[4]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中,事件信息报告时机的恰当把握对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和取得良好的积极效果是不言而喻的,但事实上可能人们对其所具有的伦理价值的认识还不足够。
1948年,著名数学家、信息论创始人克劳德·香农提出“信息是用来消除随机不确定性的东西”的观点,人类进入信息时代,其在人们决策和行为判断中的价值与作用被不断提升。如今大数据研究使得信息与确定性之间的相关性方面,以及足够的信息可以使人们做出正确的决策、正确的行动方面似乎变得更加确定无疑。《剑桥词典》对“信息”一词的解释是“关于一种状况、人、事件等的事实”。事实是信息的核心,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暴发时,最常见情形就是谣言的流布,进而是恐慌、逃离、抢购等扰乱人们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的群体性行为的发生,一方面可能直接加剧对公共健康的威胁,另一方面也给社会中不良行为提供了机会。美国作家霍华德·菲利普斯·洛夫克拉夫特曾经说过:“人类最古老、最强烈的情感是恐惧,最古老、最强烈的恐惧是对未知的恐惧。”而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甚至消除恐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其“突发”性导致人们对其产生迷茫和恐惧,而相关权威部门的信息如实发布则会消除,至少部分消除人们的不安和恐惧,而且也会给公众采取正确的选择和行动提供可能的空间。媒体曾报道在新冠疫情暴发初期,武汉华南海鲜市场某商户在坊间听说有传染病后,即提前停止营业,让儿子顶着同学异样的眼光坚持戴口罩上学,在公共场合做好防护,武汉封城前返回老家且回乡后主动取消亲友聚会和自觉在家隔离,最终全家无人感染;就读武汉的某天津学子,寒假返家全程防护,到家后自觉隔离,出现症状后联系社区住院治疗,出院后在自家车库隔离,未将病毒传染给任何人;武汉某大学教授,妻子是医生,全家四口被确诊,除妻子入院治疗外,其他三人冷静居家隔离治疗,按照医嘱吃药“自救”,在采取严格地消毒、按时吃药、补充营养、充足休息等措施后,一家人在一个多月后痊愈。上述三个案例中当事人所受教育和人生经历有很大差异,但他们都基于对传染病的传染性这一事实信息的确信不疑,采用了一系列正确应对措施,避免伤害或将伤害降到了最小。其根本是源自于对传染病信息的理解和确信,而这足以让他们理智地行动。
人们在既往对典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防控的过程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和教训以及最佳策略就是“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这“三早”也基本适用于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和应对,其从伦理层面来讲是对“事件”本身的责任意识,坦承事件的发生和存在并勇敢地去应对它。“早发现”既包括对事件发生的快速识别和定性,也是指将事件信息及时向全社会报告。来自权威部门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事实上是对事件本身作为一个客观事实的公开承认,其对公众既起到提醒的作用,也发挥着凝聚社会各方力量的功能。如果没有及时、准确、透明的信息,包括决策者在内的几乎所有人——公共卫生专业人士、政府管理部门人员和社会公众等可能都将处于茫然的、无所适从的状态。而一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被相关权威机构发布,几乎所有人都能够从绝对的茫然和无知中走出来,明确了共同的“敌人”,尽管可能还不能确切地知道如何应对它,但管理机构或政府部门公信力却可以迅速提升,公众对其应对事件的政策也会予以积极响应,一致的行动才会消除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带来的危险或伤害。无论是2003年SARS的处置过程还是本次新冠疫情的防控,在权威部门正式报告事件信息后,社会力量很快地汇聚到对防控政策的配合和支持中,疫情也快速得到控制就是最好的例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但不同群体、机构和组织承担的任务、履行的职责并不相同,协调不同部门之间的关系需要一个高效、负责的管理机构。而这个机构的出现必然是随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公开认可、信息发布后才可能真正地出现、发挥作用和履行职责,唯有其正式存在才有可能接受社会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判和监督,才能真正地促使其不断改进防控中的不足,完善应对策略,以更好的方式和更强的责任心承担其应负的义务。自觉地承担自己的道德责任对少数人来说是可能的,对大多数人来说常常是奢望;主动地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对绝大多数个体来说是可能的,但是对机构中的个人来说要其履行法定责任则还需施加一定的外力。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中,这种外力得以施加的重要节点就是事件信息正式发布的一刻,自此后公众才算是真正明确知道事件的责任主体。
事件信息的及时报告是人们做出正确决策和选择的必要前提,同时既往的历史经验不止一次地证实了错失信息时机所造成的各方面的损失又是巨大且悲惨的,这其中首先是公共健康方面的损失,甚至是生命的代价,以及个人和国家财产的损失与消耗。更为重要的是,信息的及时报告有利于政府和管理部门声誉和公信力的提升,反之则将不同程度地导致政府部门公信力的下降。选择信息报告的正当时机一方面考验的是专业机构和管理部门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的能力与水平,另一方面也牵涉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效防控来说,最好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报告,因为这是动员和组织群众远离传播源、防止扩散的最有效办法,特别是在疫情不明、缺乏有效防控药物和疫苗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但发现疫情的人第一时间向所在机构报告,所在机构向上级机构报告,以及卫生机构向所在地区的人民政府报告和各级人民政府向上级报告,似乎没有多大的难处。难点在于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而且报告的信息必须是“及时、准确、全面”的了解。因为只有当公众最迅速、最准确、全面地知道疫情信息后,才能实施正确的隔离措施以防止疫情传播。这是防止疫情扩散的关键。但许多新发传染病的疫情源头、传播途径、传播速度和规律在起始时常难以被“准确、全面”了解。在对疫情不了解的情况下能否及时发布?当然不能,因为发布疫情信息不仅要告知有疫情发生,而且必须同时告知公众如何应对。在对疫情全然不了解的情况下发布的信息可能会误导群众,不仅不能有效地控制疫情的传播,反而可能助长疫情的扩散。向社会公众发布的疫情信息,心须是“准确、全面”的,“准确、全面”了解疫情信息,是及时发布疫情信息的前提。为等待全面了解或初步科学判断疫情信息,选择发布的时机,不能认为是延误信息发布。当然,如果发现疫情来势凶险,情况又不明,可向公众说明,劝告公众采取临时隔离措施,以躲避、控制疫情传播,待对疫情“全面、准确”了解后,再采取较长期的防控措施;此次新冠疫情流行的情况还告诉我们,类似如此重大的疫情,疫情信息的发布涉及对国家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全面影响。疫情信息发布提出的防控措施可能给经济造成停产、商店关门、交通停摆、人员断流、家庭成员相隔四方不能团聚,因而这种疫情信息的发布,常常不是由防疫专家(防疫部门)而是由国家最高决策层宣布疫情信息和防控措施的。国家最高决策层的决策,首先要立足于对疫情的科学判断,但同时还要全面估量防控措施及其实施后果。此次疫情防控的经验证明,即使是在如此多种利害得失关系交错的情况下,仍应首先坚持人民第一、生命第一的原则,不能因过多顾虑其他物质等方面的利益损失而错过疫情信息发布的时机。只要人民安全,生命得到保证,其他如经济等方面的损失是可以较快得到补偿和恢复的。相反,如果总是担心造成损失,延误信息报告时机,使人民生命和健康处于危难中,后果可能得不偿失。当然,在保证及时、准确、全面发布信息的前提下,也应尽可能寻求办法,使各种损失和影响降到最小,尽量保证社会生活运转。
重大疫情信息的发布,还包括防控疫情措施的解除、公共卫生危机结束信息的发布,是与起始阶段的信息发布同样重要的。由于疫情防控需要对人们的生活、工作和交往进行必要的约束,特别是由于这些约束与一些人群的价值观、生活习惯发生冲突时,他们总是迫不及待地希望尽早解除约束,甚或采取一些极端行为,企图恢复原先正常生活,但此次新冠疫情防控的实践告诉我们,公共卫生危急状态的结束和某些防控措施解除的宣布,也必须坚持对疫情“及时、准确、全面”的了解,缺乏科学依据地、过早地解除某些防控措施,必然造成疫情的反复,给社会生活造成更大的破坏和影响。
WHO制定的《传染病暴发伦理问题管理指南》提出“公正、有益、效用、尊重人、自由、互惠和团结”等伦理原则,就传染病发展全程的管理而言,无疑是正确的,但这些原则的实施,还应视疫情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有所选择和侧重。例如,在疫情迅速蔓延时,为控制疫情的传播,对自由就需要有适当的约束。在疫情迅猛传播时突出个人自由,就会导致疫情防控措施成为泡影。就整个传染病防控而言,坚持人民第一、生命第一的原则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及时报告既有伦理上的正当性,也有法律上的强制要求,但报告的时机同时也受诸多因素影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是一个有明确定义的概念,涵盖范围各国差异不大,主要指由自然或人为造成的对社会公共健康和公共卫生造成重大伤害或损害的灾害或威胁。仅从定义看,似乎不难理解,但必须意识到如果没有一定程度的宣传,一般社会公众对其可能是完全无知的,甚至一些从事公共卫生相关工作的人员也可能只有理论知识但缺乏敏感意识,这就使得发现和识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成为极少数人才能胜任的事情;另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念本身也包含着一定的弹性空间,而非绝对清晰,任何人都可以将其作为参照系进行辨别、比对的标尺。2014年3月27日,美国马萨诸塞州州长德瓦尔·帕特里克就宣布该州的阿片类成瘾流行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授权公共卫生专员使用紧急权力并拨款用于成瘾治疗服务。结果引发了学者对定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紧急公共卫生权力使用问题的忧虑:“传统上,公共卫生权力只用于传染病的暴发,自然灾害或恐怖主义行为”,但对于诸如“鸦片或机动车碰撞造成的广泛伤害是否应被视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5]这种忧虑事实上揭示的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性问题上存在的观念与实践层面的困境。另外一个更加根本和重要的原因是人类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对于新的事物或突然发生的事件,人们对它的认知和把握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在事件暴发的初期可能会由于对事件把握的犹疑而导致信息发布机构拒绝及时报告。对此,整个社会应该形成一种共识,即由于认知局限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防控中出现错误是可以容忍和原谅的行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相关机构来说,在发现、识别和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最重要的不仅是专业知识、既往经验,更需要的是勇气。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言,其特点之一就是充满着不确定性。在不确定中判断、选择和行动并能够获益不是每个人都具备的能力。美国学者塔勒布甚至认为发现、识别和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的不是能力,而是一类人的专属,他们的特点是“愿意为了别人而受到伤害、做出牺牲”,他们的典型代表是英雄和勇士,“事实上,社会的强韧性,甚至反脆弱性,都有赖这些人:我们之所以今天还能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就是因为某些人在某个阶段为我们承担了风险。但是勇气和英雄并不等于盲目地冒险,也绝不等于鲁莽。”[6]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判断中需要这样的人,历史和现实都曾经给出了明确的例证:他们是有一定知识的人,同时也是理性和审慎的,最重要的是他们是敢于承担因误判可能带来风险的责任和将个人利益置于次要位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判定是一个充满不确定性和风险的困难抉择,它既需要专业知识,更需要对未知风险的承担和承受,如果没有这样一类人的适时出现,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最佳时机就会错失。在本次新冠疫情暴发之初,钟南山院士果断判定新冠肺炎存在“人传人”的风险,要求对武汉采取立即封城的措施,使得中国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将疫情控制住。但是做出这样的结论时,其也承受着很多的压力,这也是其被真正地视为英雄的关键所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该被关注和重视的核心是其对公共健康可能造成的损害,防控其发生和发展就是要维护公共健康。但相关权威机构在明确意识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却可能因对其他利益的考量而采取隐瞒真实信息或发布不真实信息的做法,从而成为导致失去信息报告的最佳时机。所谓隐瞒是指明确发现和识别出了存在危害公共健康的事件的发展,但是不向社会和公众告知的做法。隐瞒信息的做法无疑是错误的,无论是在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来说。这不仅仅是侵犯了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利,更主要的是无论对于个人、群体还是机构和政府管理部门来说都是对信息的隐瞒必然导致决策的失误。在隐瞒信息的诸多动机中,有对社会恐慌的担忧,也有对私人、社区或整个社会利益的考量,影响了其判断而选择隐瞒信息的做法。这种利益考量通常是经济的、政治的、声誉方面的,但是却忽视甚至将公共健康的利益置于次要的位置。另外,延迟报告信息的另一常见原因是害怕承担责任的顾虑,因为许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同时也是事故。事件是中性的表达,而事故则包含了道德的评价或法律的惩处,它意味着一定有某些人需要对其产生的灾难/灾害性后果负责。在事件的发展尚不明朗的时期,责任未被明晰前,选择隐瞒可能是担忧自己是责任主体的最佳选择。因为突发共卫生事件的暴发本身随着其发展必然会将自身呈现出来,成为无法被掩盖的事实。
人们常说“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这是最为理想的状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应如此。但在许多案例中,特别是事件暴发的初期专业人士的意见都被不同程度地忽视。应该说在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一段时期,“那个时候,人们”对于专业人士或曰“专家敬若神明”[7]Ⅳ。为什么?20世纪最有影响力的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说:“专业人士被认为并不从事与追求个人利益相关的事情,而是为他的顾客服务,或者服务于科学进步这类客观价值”[8],但近年来专业人士的权威在不断地下降,甚至有学者提出“专家未死,但岌岌可危”的观点。社会中流行着“以无知为荣……把无知当美德……拒绝专家的意见”[7]4的风气。在这次新冠疫情的暴发和防控中,在欧美国家表现的尤其明显,人们对专家的防护建议置若罔闻,美国国家过敏症和传染病研究所所长、顶级传染病专家福奇作为“抗疫队长”遭白宫公开排挤,专业人士被部分地排除在决策之外,其意见和建议不被尊重。诚然专业人士也是会犯错的,专家失灵是他们作为人也必然会存在的弱点,在道德和法律层面上,只有故意的错误行为才是不可原谅或应该予以惩罚的。无数的实践证明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判断和防控,最终社会还是要依赖于专业人士的知识和能力,他们依然是最有发言权的、可能做出正确判断的人,作为社会公众和管理者理应对于他们的意见给予最大程度的信任和尊重,即便是出现判断不准的情况也应当最大程度地包容。
一方面,社会需要宽容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决策失误,如事件信息报告时机可能错失的普遍性存在;另一方面,人们也必须尽可能探究避免该种情形的方法与策略。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们必须明白哪些是确定性的,哪些是不确定性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人们并非孤立无援,而是必须团结一致。他们拥有一些有效的工具,但也需要明白一旦失败将要付出惨重的代价。为避免错失信息报告最佳时机,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进行预防性的制度体系建设和人的教育与培养。
WHO在《传染病暴发伦理问题管理指南》中明确指出:“提前建立决策系统和程序是确保在疫情发生时做出合乎伦理的决策的最佳方式”[9],对于传染病来说是如此,对于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来说也是一样的。但是这个系统的建设不只是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完善与出台,更重要的是系统中人的建设,一方面这些人必须是合格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身的性质认知清晰明了,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是负责任的。所谓负责任不是简单地“我管理此事”之意,而是意味着对某事的主动担当,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或曰做正确的事。只有具备这样品性的人才能让一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报告系统真正地有效运转和发挥作用。
加缪在《鼠疫》中曾经写道:“人类能在这场病毒和生活的赌博中,赢得的全部东西,就是知识和记忆。”[10]每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经历,确实能够在世人的心中留下一些记忆,并教会其一些应对的知识,但随着一代人的离开,关于此类事件的记忆和知识也就不同程度地消失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有其时间性、地域性,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对其有记忆、经验和知识,所以必须有系统的教育来补充人们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的缺失,强化他们的记忆,这样才能使一个社会总体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有一定程度的敏感性,也可以补救因为监测和报告系统偶发的失灵导致信息报告最佳时机丧失的问题。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问题并非纯然的公共卫生问题,也不只是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的问题,它需要许多学科的辅助,但就其总体而言依然是需要确定的公共卫生的专业知识作为基础,而不能将其非科学化,不尊重科学规律和承认事物发展的必然性是错误的,甚至将其政治化的做法更是不可取的,这样不仅不利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以及将对公共健康与社会的伤害降到最小,反而会适得其反。因此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也须遵循“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这样的观念。当今时代科学和真知也处于因追逐利益而被无情地抛弃的风险中,故人们也需要警惕不真的科学和虚假专业人士的陷阱。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信息报告时机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两个不确定性造成的,一方面是突发事件本身具有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是与事件相关的所有人自身的不确定性,当这两种不确定性叠加后,更加剧了其不确定性,使得人们在对其进行判断和决策时更加困难或者避免错误。但是人们却又必须在不确定性中做出选择和尽可能地正确行动,为此就必须在不确定性中探究其可能存在的有限的确定性,并在事件发生前做出必要的准备,“尽管我们都希望紧急事件永远不会发生,但它们是不可避免的,并且是对任何备灾系统的真实考验”[9]。为此,必须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制度和体系建设,但更重要的是人的教育和训练,其作为一项任务更复杂和困难,但却是最有意义和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