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刚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021410)
肉类食品是人类饮食中重要的食用种类,肉类食品安全状况不仅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关系着扎赉诺尔区肉类食品经济的健康发展,而牲畜私屠滥宰违法行为是造成肉类食品产生安全隐患的重要根源之一,它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畜禽屠宰市场秩序,还可能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食品安全无小事,因此,必须加强肉类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
为了便捷管理牲畜定点屠宰检疫工作,2013 年,结合国家机构改革工作,将牲畜屠宰监管职责由商务部划入农业部。当前,我国各地都已设立定点屠宰厂,并且大部分已按国家有关标准完成厂房及配套设施的改造升级,屠宰环境和检疫条件得到较大提升,各地动物卫生监督单位均派驻定点屠宰厂官方兽医检疫人员,依法对屠宰厂进行屠宰检疫和监督工作。但目前我国不同地区仍存在定点屠宰厂数量少、屠宰检疫设施条件落后、污水处理设备不全等问题,一定程度上与国家有关标准存在差距,无法全面满足牲畜屠宰检疫要求和环保条件。
目前,我国牲畜集中屠宰市场管理尤其是生猪集中屠宰较为规范,基本杜绝了生猪私屠滥宰行为,这是相关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但事实上私屠滥宰行为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为牛羊的私屠滥宰,这和当地居民的习惯有关,有关执法单位积极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及违法运输各类动物产品工作,对私屠滥宰不法分子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鉴于私屠滥宰行为日趋呈现隐蔽化、多点化的特点,甚至出现野外牧点或区境外屠宰后流入市场的情况,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1]。
私屠滥宰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特点:私屠滥宰点的屠宰设备简陋,基本是传统的“一块平地、一把刀、一把斧头、一杆秤和一个简易架子”,直接在道路边、饭店门口、市场外围等地点进行屠宰,卫生无法得到保障,肉产品易被污染,宰杀废弃的动物血液、肠胃垃圾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私屠滥宰点因其设备简单易搬运,屠宰销售点经常变换,销售时间不固定,流动性极强。
当前私屠滥宰问题有屠宰销售者和消费者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消费者方面,部分消费者认为,现场宰杀的牛羊肉才新鲜安全,也有部分消费者因私屠滥宰点销售的肉产品较正规屠宰厂的价格偏低而购买,给私屠滥宰点的存在提供了消费市场。二是屠宰销售者方面,因现场私屠滥宰牛羊省去了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检验等过程,节省了屠宰费用及从产地检疫到屠宰厂屠宰检疫检验的时间,此外,还可将部分不符合检疫检验要求的牛羊屠宰后销售获利[2]。
因私屠滥宰摊点存在流动性强、设备简单、易搬运等特点,致使存在执法人员得到举报后还未到达现场,违法屠宰经营者已屠宰完毕,甚至离开的问题,执法人员仅能获取屠宰后销售肉产品的现场证据,不足以定性为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同时也极易出现变换地点再次开展私屠滥宰的现象,继而出现饭店自宰自销、市场外围现宰现销等私屠滥宰现象,给监督执法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从牲畜宰杀检疫到肉产品流通上市的监管过程涉及多个部门。而当前各地监管部门在对牲畜屠宰市场监管上缺乏健全的衔接和长效的协调机制,并且还存在职责分工不明确、打击私屠滥宰工作中线索和信息共享不足、部门之间未能形成合力、监管执法不严、打击力度不足等问题。
在进入流通市场的肉及肉制品安全监管过程中,(1)除了一些肉类专营店及大中型商超外,多数肉类经营户存在无肉类检验检疫票据的问题,索证索票意识淡薄,尤其以小型商店、饭店存在这类问题居多;(2)对违法经营肉类的处罚难度较大。面对高额的罚款,以扎赉诺尔区社会弱势群体居多的小型肉类经营主体根本无力承担。在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存在监管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业主即不申请复议,也不缴纳罚款的现象,为基层执法带来一定难度。
当前市场监管有关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普及宣传不足,致使畜产品经营者对有关政策法规认识不到位,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在实际经营中为谋取私利,私自屠宰或进购未私屠滥宰户未经检疫的肉产品进行销售。加之消费者维权消费意识欠佳,购买产品时只关心价格、外观,缺乏对“放心肉”的认识,无形中助长了私屠滥宰现象[3]。
目前,我国动物卫生监督职能单位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的问题,并承担多项工作职能,不仅对定点屠宰厂全面监管,还要对当地畜禽养殖户监督管理,监管面积大、对象多,监督执法队伍人员严重不足。加之定点屠宰检疫工作是在每日凌晨开展,此时也为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多发时段,难以抽调足够人员开展对私屠滥宰摊点的打击查处,易造成监管缺失现象,对全面有序开展畜禽屠宰检疫工作极为不利。
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介及在超市、市场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普法活动,大力宣传《动物防疫法》 《牛羊屠宰管理条例》 《肉品卫生检疫过程》 《食品卫生法》 等为主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屠宰检验检疫规程和必要性,以及未经检疫检验肉品的危害,提高肉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及履行防疫、检疫义务的自觉性,提高广大消费者的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私屠滥宰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明确牲畜屠宰工作有关部门的职能职责,结合各地有关部门各自职责实际,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在牲畜屠宰工作方面的职能和主体责任,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管理,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共同承担起维护牲畜集中规范屠宰工作的责任。
进一步建立牲畜私屠滥宰监督管理机制,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举报案件开展现场核实,对经核实的违法行为采取依法处理,坚决杜绝牲畜私屠滥宰肉产品流入市场。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协作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联合执法打击行动,着重对定点屠宰场及农贸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肉产品经营店进行检查,全面规范牲畜屠宰、检疫和上市销售,依法坚决取缔“黑作坊”,严厉打击屠宰违法犯罪行为[4]。
加大肉品销售市场监管,严把肉品质量市场准入关,严查无“两证两章”或销售证章不齐的畜禽产品等行为,坚决杜绝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流入市场。进一步规范肉类经营主体建立健全肉品进货台账;依法查处流通环节无照经营肉类,销售病死动物产品违法行为;依法取缔占街、占道经营和市场外、店外经营肉品摊档,制止私搭乱摆乱卖私宰肉行为及依法取缔居民住宅小区的流动、临时销售私宰肉档点。
屠宰场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有良好的屠宰环境,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屠宰、检疫、检验,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健全屠宰管理报告制度,对执行管理政策不严及严重违规者依法追究违规场及责任人责任,坚决停止其屠宰经营活动并进行整顿,整顿后仍未达标或敷衍乃至拒不执行的撤消其定点屠宰资格,以此来净化肉类市场[5]。
针对当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足的现状,需增配有关专业人员,扩充监督执法队伍,以全面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保障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同时也要加大对现有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综合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