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史春年
近年来,幼儿园的家园共育问题越来越受到幼儿教育工作者及幼儿父母的关注。回顾近30年实施的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性文件,从1989年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到1996年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下文简称《规程》),再到2001年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下文简称《纲要》)到2016年新《规程》,有关“家园共育”的内容正逐渐得以完善。由此可见,此课题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我国封建社会时期,学前教育完全由家庭承担。魏晋南北朝时期著名教育家颜之推十分重视家庭教育,并提出重要的家庭教育思想:重视儿童早教,强调道德教育,重视言辞结合等主张。随着近代工业的兴起,女性开始走进工厂参加生产劳动,学前教育完全由家庭承担已不符合时代需求。1903年,时任湖广总督的端方兴办了中国第一家幼儿园——武昌幼稚园。1904年,“武昌幼稚园”正式改名为“武昌蒙养院”。《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是中国第一部学前教育法规,将“蒙养院”作为国家基础教育的第一阶段。此后,全国各地开始兴办“蒙养院”,对幼儿实施“重养不重学”的保育教导,其中包含体育、德育、智育、美育等内容。
1951年,中国教育部制定《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将幼稚园改名为幼儿园,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有“减轻母亲养育幼儿的负担,使母亲有时间参加政治生活、生产劳动、文化教育活动等”。可见,当时的幼儿园具有最初的服务性,学前教育已由家庭和幼儿园共同承担,家庭是家园双方关系的极大受益者。著名教育家陈鹤琴先生说过:“幼儿教育是一件复杂的事情,不是家庭一方面可以胜任的;也不是幼儿园一方面可以胜任的,必定要两方面共同合作方能得到充分的发展。”可见,家园共育理念已经萌生,但是,幼儿园在家园共育中的地位未被提及。
改革开放以后,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经济建设,幼儿园代替家庭照养幼儿,能够为家长提供便利并促进社会发展。1989年,教育部颁布《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指出“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以及“为幼儿家长安心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可见,家庭与幼儿园已经开始联结,幼儿园的功能具有明显的服务性。与此同时,学前教育也在蓬勃发展,表现为:幼儿园规模不断扩大,学前教育以多种方式融入老百姓的生活中。学前教育师资队伍逐渐扩大,幼儿园教师(包括园长)数量成倍增长,教师学历层次整体上升。发展性规划的政策明显增多,如制定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等,努力实现发展与服务并存,发展即为了服务。《规程》中提出,应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幼儿园应采取多种方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要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可实行对家长开放的制度等。尽管文件提出了实施家园共育的要求,但实践性不强,幼儿教育工作者对相关理念的理解也不够深刻。学者张澜在1999年的《学前教育》期刊中提出“家园共育”一词,文章题为“让双休日家园共育活动更丰富”。文章提出的“要树立家园两大环境及其力量协调配合的大教育观”实属空前的创新性理念。至此,我们追根溯源,但仍未探索出科学有效、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家园共育方式。
2001年,《纲要》中提出:“家庭是幼儿园重要的合作伙伴。应本着尊重、平等、合作的原则,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并积极支持、帮助家长提高教育能力。”可见,家园互动合作的理念已初步形成,并成为幼儿园教育改革的一大趋势。幼儿教育是一种以关系为基本前提的教育组织形式,从经济学上看,幼儿园和家庭之间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家长向幼儿园缴纳费用,给幼儿园带去经济收益;幼儿园照顾并教育幼儿,家长给予幼儿园良好的评价,提升幼儿园在社会上的口碑,增加幼儿园的生源。这种利益关系是家园共育的理论依据。然而,如何利用这种关系并促成双赢?教师如何有效地服务家长?我认为,仅仅在园保教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家长和幼儿的需求。幼儿在园外的大量时间更需要家园共育,如关注幼儿园外的性格及行为情绪的变化,指导家长树立科学的育儿理念,及时反馈幼儿一日生活的情况等,这些都是实践家园共育的有效方式。
新《规程》针对幼儿园的任务提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对幼儿园任务的阐述,弱化了幼儿园托幼服务的功能,强化了幼儿园的教育功能,体现了幼儿园从被动服务到主动指导的转变,明确了幼儿园在家园共育中的主导地位。
在家园共育中,教师、家长、幼儿既是平等的个体,又承担了不同的角色身份。幼儿始终处于主体地位,幼儿园处于主导地位,家庭处于辅导地位,这样,家园共育才能做到目标一致、任务明确、行动统一且有效。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同样认为,幼儿园应当以其专业的理念、专业的教师、专业的制度在幼儿园教育中居于主导地位。我认为,谁也不能单方面成为主导,而应以幼儿为桥梁,本着一切为了幼儿的理念进行合作。只有深刻认识到这一点,在进行各种家园共育活动时,才不会只以幼儿园为主导的口吻对家长发号施令,要求家长言听计从,而是以一种谦卑感恩的心态服务幼儿与家长,并从专业的理论和实践出发,以高尚的教师职业道德为魂,获得家长的积极配合。无论是从文献的观点还是从实践教学的角度出发,幼儿园和家长之间的关系都不是一场博弈。
1951年发布的《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即提到“家长代表会”,如今,每所幼儿园都成立了家长委员会。1996年,《规程》 中将“幼儿园可成立家长委员会”更改为“幼儿园应成立家长委员会”,并在新《规程》中详尽阐述了家委会的主要任务:“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幼儿园家长工作的出发点在于充分利用家长资源,而家委会是最佳的共育桥梁。可见,家园共育已经进入成熟阶段。但是,很多幼儿园家委会并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这是家委会现存的主要问题。那么,如何有效发挥家委会的效用?
首先,确定家委会成员的标准。通过参照新《规程》中家委会的主要任务,符合家委会成员的家长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有一定的学历背景;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拥有某种特长或某种资源;有较强的家园共育理念;有很强的责任感并富于正能量;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无私奉献的精神。
其次,探索家长委员会的有效运行机制。例如,我园是苏中地区的一所农村幼儿园,建园十年后,我园才第一次举行了家园共同发展委员会、膳食委员会联合会议。会议中,园长明确了家委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代表们也表示要支持幼儿园的各项工作,发动社会力量支持幼儿园教育。但是,后续的家园共育还是流于形式,仍是由幼儿园一方发挥主导作用,家长被迫参与,导致家园之间出现“假合作”。我认为,成立家委会仅仅是深化家园共育的第一步,建立“家长学校”才是最佳举措。“家长学校”由园长担任校长,家委会主任兼任副校长,经验丰富的优秀教师、家委会成员以及有特长的家长任工作人员。园长作为“家长学校”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坚持“一月一会”,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
如何充分发挥家委会在幼儿园教育中的作用,是家园共育课题研究的一个方向。我将继续通过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对各幼儿园园长进行调查访问,对本园家委会成员发放调查问卷,并继续收集资料、分析数据,提出相应的改进策略,最大限度地发挥家委会的作用,不断推进家园共育的深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