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经营者:概念、角色与类型

2021-12-01 14:06林见南林禾
艺术品鉴 2021年20期
关键词:经营者艺术家经营

林见南 林禾

一、艺术经营者的概念

艺术经营者,指的是在艺术商品的供应者(艺术家)和需求者(观众)之间起到中介和桥梁作用,并以艺术经营来谋生的群体。艺术经营者的英文用语有“arts manager”和“arts administrator”[1]。对艺术经营者的学术研究起源于欧美,已有较多的研究成果并反哺于行业实践;我国艺术经营领域的研究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发展迅速。

二、艺术经营者的角色、职能与素养

艺术经营者的角色包括三个层面。

(1)人际角色

艺术经营者要与艺术家、政府部门、观众等多个群体接触,因此,需要保持良好的沟通能力,建立广泛的人际网络。

(2)信息角色

艺术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收集所属组织内外的信息,包括艺术家的动态、出版商的意见、新闻媒体的评论等。

(3)决策角色

艺术经营者掌握充足的信息之后,做出决策,让艺术家和所属组织的其他成员按照决策行动,保证艺术家和组织的目标实现[2]。

根据上述三种角色,可将艺术经营者的职能分为五个部分。

(1)计划

根据艺术家的能力、兴趣与艺术产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为艺术创作、表演、经营等活动制定具有全面、连贯、灵活而精确的目标。

(2)组织

构建一种允许艺术家、艺术经营者和其他人员协同工作以实现目标的工作关系,实现计划执行的分工。

(3)指挥

评估各个工作目标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把主要精力花在重要的目标上。

(4)协调

确保艺术家、艺术经营者和其他人员的私人关系融洽、配合默契,以便于艺术经营的顺利进行。

(5)控制

评估各项工作是否达到工作目标的预期。

艺术经营者的三种角色与五种职能,决定了从业者应当具备足够的专业素养。

(1)思想素质

艺术经营者要有高尚的品德和良好的心理素质;热爱本职工作,对艺术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有清醒的认识;对发展和繁荣艺术文化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知识储备

艺术经营者应具有艺术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包括艺术学、管理学的某些知识和部分综合性知识。

(3)能力要求

艺术经营者作为艺术、管理、营销等行业的复合型人才,必须具备多方面能力,例如,使用相应艺术领域内有关的工作程序、技术和知识完成组织任务的能力;艺术作品鉴赏能力;对艺术作品、艺术家和有关艺术现象进行分析、评价和讨论的能力;经营管理和市场运作能力;与艺术家、艺术评论家、广大艺术爱好者交流沟通的能力;使艺术商品不断推陈出新的能力;甄别所属组织内其他人员的胜任度,给予其恰当任务与地位的能力等[3]。

三、艺术经营者的类型及其特征

根据与艺术家、观众、政府和演出场地的关系,可将艺术经营者分为7 种类型:①自身是艺术家、②艺术家的伙伴、③服务于艺术家、④领导艺术家、⑤服务于国家、⑥服务于观众、⑦经营演出场地。

(一)自身是艺术家(administrator as artist)

这种艺术经营者不从属于任何艺术组织或团体,也没有固定的合作伙伴。他们既是艺术家也是艺术经营者,他们经营的对象就是自己的艺术品。这种类型的艺术经营者在影视、音乐、文学领域都存在,但在视觉艺术领域尤为普遍。

这种艺术经营者通常是有扎实专业能力、但在业内影响力有限的后起之秀。他们往往独立完成创作、表演和推销艺术品等工作,因此也被称为“独立艺术家”[4]。在没有雄厚的资金及团队支持的情况下,这种艺术经营模式具备独特的优势,即个性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灵活度较高。

(二)艺术家的伙伴(administrator as partner of artist)

这是艺术经营者最为常见的一种形态。他们以平等的地位与艺术家合作,发挥艺术家所不具备的经营能力,在互相尊重对方能力与个性的前提下,给予艺术家帮助。

这种艺术经营者的优点是:了解政府、演出场地、出版商、观众等方面的需求,帮助艺术家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各项资源能集中管理调配;应变能力较强等。

当然,这种艺术经营者首先关注的往往是提升艺术家的知名度,而非其艺术风格、艺术创新、艺术成就等。这是由他们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模式决定——他们重市场声誉和经济效益、轻艺术价值和创新成果。这方面的不足需要在他们与艺术家的长期交流与磨合中,接受更为专业的培训和熏陶[5]。

(三)服务于艺术家(adminitrator as servant to artist)

与“艺术家的伙伴”类型不同,这种艺术经营者通常对艺术家起到辅助作用。他们的最大特征是完全服务于艺术家,主要工作内容是随从、协作和帮助艺术家的创作、演出、经营、推广等事项,例如日程管理、宣传资料制作、与相关合作方沟通等生活与工作细节。他们虽然对艺术家的作品质量和经营决策方面的影响相对较小,但扮演着“贴身保姆”一般的角色,使艺术家能够全身心投入艺术创作,产出高质量的艺术作品。

(四)领导艺术家(administrator as director of artist)

与“服务于艺术家”类型相反,这种艺术经营者的地位在艺术家之上,起到引领艺术家的作用。他们也许是一个规模很大的演出项目的主要代理人,或是一个演出季的核心策划人,或是舞台剧与影视作品项目中投入大量资金的制片人或演出策划人。他们可以对艺术家的创作方向和过程起到决定性作用。

这种艺术经营者可以被视为艺术家个体或团体的“领导”,他们几乎对一个艺术项目的几乎所有环节上都有主导权,因此,可以全面地影响艺术家和艺术项目的具体创作内容和风格。通常而言,由于绝大多数艺术家有自己的艺术风格与创作目标,也有实现该风格与目标的办法,因而不愿意受到他人(即使是雇主或上级)的过多干涉,导致与“领导艺术家”类型的艺术经营者关系不善。因此,这种艺术经营者应当尊重并满足麾下艺术家的个性,允许他们按照自己的风格与才能进行创作,并为这些个性化的艺术作品提供出版、演出或展览的机会。一旦双方的关系处理恰当,他们的合作将产生不容忽视的艺术成就与社会影响力。

(五)服务于国家(administrator as servant of the state)

这种艺术经营者通常存在于公立艺术组织,包括公立音乐厅、公立美术馆和公立剧场等演出场所,以及以特殊法人形态存在的各种公立文艺协会。虽然这些组织的领导者几乎不会认为自己仅仅是政府雇员,但确实有一部分人把自己的首要服务对象定位为国家,而非某些特定的艺术家或观众。他们在考虑本艺术组织的工作目标与人事关系时,会将国家的艺术政策和艺术活动的公益性置于很高的优先级,并据此管理监督整个组织的发展方向。在我国现行体制的背景下,这种艺术经营者扮演着特别重要的角色[6]。

(六)服务于观众(administrator as servent of audience)

这种艺术经营者自身的艺术气质通常较弱,主要负责以观众为中心的艺术活动或艺术作品,或就职于演艺公司,或从事特定时期(如节假日)、特定地点(如旅游景点、度假区、公园、大型会展等)举办的专项艺术活动的策划与执行工作。由于这种艺术经营者的定位是“服务于观众”,因此,他们最关心的是观众是否感到幸福、愉快,其重要性凌驾于艺术家的意愿或艺术作品的成就。

(七)经营演出场地(administrator of a building)

这种艺术经营者在剧场、博物馆、美术馆等演出场地工作。他们以这些场地为媒介,在艺术家与观众之间起到中介的作用,即帮助艺术家宣传艺术商品、帮助观众欣赏艺术商品。作为演出场地的经营者,这种艺术经营者的艺术经营活动均以该演出场地为基础,充分利用场地设施与艺术家个体或团体进行合作,为艺术家提供良好的展示环境,并在所处社区、地域承担相应的艺术普及功能[7]。

以往,这种艺术经营者通常优先考虑演出场地的资金收益和充分利用,即尽可能多地设置观众席、安排演出场次,却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演出是否真正对艺术家和观众有益。现在,他们更重视场地环境的精致与功能的先进齐全,通过与国内外优秀艺术家、艺术团体进行全方位合作,拓宽演出场地的发展空间;同时更加重视与所在社区的联系,探索公益与商业双轨并进的独特思路,提升演出场地的社会效益。

三、结语

随着艺术产业的不断发展、人民艺术欣赏的需求与水平不断提升,艺术经营这一新兴行业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8]。我们不仅应该加强对艺术经营行业现状和规律的研究,还要在艺术专业院系中开设相关的专业与课程,不断培养能胜任艺术经营者的基本角色与职能、能根据实际需要转换自己的艺术经营者类型、能适应艺术经营行业发展潮流的新一代艺术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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