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 佐 林海晴 黎美悦
(华南农业大学 广东省广州市 516000)
根据《2020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显示,短视频的用户规模达8.18亿,使用率达87.0%,然而,在短视频向电商、教育、医疗等多个领域渗透,推动网络视听行业格局变化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侵权行为。短视频是否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侵权行为的界定标准又该如何确定,种种问题亟待解决。哔哩哔哩APP于2009年创建,现在已经成为了中国年轻世代高度聚集的文化社区和视频平台,平台的原创氛围浓厚、用户活跃度极高,本文以此为例、对短视频的侵权标准的界定进行针对性的研究分析,以期为减少短视频领域的侵权行为提供可行建议。
短视频融合了文字、图片、语音和视频等内容,能满足观看者的多元化表达与沟通需求。截止2021年10月7日,在哔哩哔哩平台上搜索“抄袭”“维权”等关键词,能得到超过一千个相关视频,其中200多个视频的播放量超过一百万,这对于“百万即爆火”的哔哩哔哩平台来说是一个十分庞大的数据量,这足以证明其中的视频原创者面临着亟待维权的困境。实践中因盗用等行为侵犯短视频著作权、引发版权纠纷是较为常见的现象。随着短视频行业的喷涌式发展,原创短视频能否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给予何种程度保护等一系列新类型法律问题不断涌现,各级人民法院在进行著作权司法实践时也在不断进行尝试以平衡好创作与传播、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在司法实务领域,短视频版权的侵权纠纷案例日渐增多,以 2021年 3 月 30 日为截止时间,在无讼案例网上以“短视频”“版权”“侵权行为”作为关键词检索得到385篇裁判文书,这些案件的争议焦点大致可概括为:短视频的独创性如何认定、合理使用抗辩是否成立、短视频App平台过错责任认定等等 。
从较多经典判决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原创短视频作为类电作品,其独创性具有一定的认定标准,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被认定为类电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法院也在判决中作出积极适应,以保护作为新兴产业的短视频产业,这也反映了司法实践扩张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的趋势。从 2015 年到目前,法院对于短视频的独创性认定标准是不断降低的,如在2017年的“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 ,法院即选择遵循著作权法的立法追求,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这也符合短视频市场的商业逻辑,虽未对“独创性”的创作高度未过度苛求,但也要求体现作者的个性化表达。
2012 年 3 月 31 日,国家版权局公布《著作权法》第3 次修改草案 ,“作品”的明文规定出现变化,其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被修改为“视听作品”,短视频的著作权正式得到了法律认可,顺应了社会发展需要。2018年7月,国家版权局开展了“剑网 2018”专项行动 ,抖音、快手、哔哩哔哩等平台成为重点监管对象,被约谈整改,15家平台中下架的侵权作品共计57 万部。本次整改体现了国家在打击短视频侵权行为的决心,不断引导热门短视频平台传播规则、规范授权。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短视频作品的侵权认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本文暂且根据抄袭的方式不同,将涉及侵权的短视频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搬运行为——无授权的平台间作品投放。很多优质的原创短视频因制作精良且热度高等优势,会被不同平台的各类账号直接进行搬运,或是直接下载原视频再进行二度上传,或是对多个原创短视频的素材进行剪辑拼凑增改,从而标注为新“原创”。若直接标注为原创或未经允许用于营利目的,很大程度上能够被认定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抄袭行为。实务中其中较为复杂的情形是抄袭者为其“作品”起名携手原创者共同创作等,是利用合作之虚行抄袭之实,需要在司法实务中仔细甄别。另外还存在盗用视频内容转为其他形式输出的现象。这常见于各大营销号发布的文章和部分地方电视台的文案中的对于原创视频内容盗窃。具体表现为提取某个原创短视频的文案内容进行简单的语序调换和文字修改后以文章、公众号推文等形式发布到其他平台,为满足大量文案提取的需求甚至还开发一系列的软件,批量盗视频文案自动上传供抄袭者使用,实现“一站式服务”。因为原创短视频的文案和台词是创作者实现有效表达的重要载体,也属于作品独创性的组成部分,因此该类行为也可归类为抄袭。以上列举的行为,未获得原创短视频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也不能算作合理使用等法定情形,应被认定为对短视频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在较大程度上损害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洗稿行为——智力成果的文字性加工。“洗稿”一词曾在中央台的新闻播报中进入大众视野,洗稿行为一般为对他人的原创文案等内容进行删改、整合、扩写,以达到“取其精华”的效果,如此的字句杂糅,其实并未修改原创者的核心内容。通俗的说,洗稿便是将“太阳很大”改成“阳光高照”,字字不同却又字字相同。“洗稿”现象泛滥于技术分享类短视频领域,此类视频一般投稿于时尚,技术,舞蹈和音乐频道,创作者通过分享技术类的技巧、拍摄、分镜、脚本和剪辑来配合辅助以达到更好的分享效果,由于不少技术是通识领域和专业知识领域中共有的知识,所以教程中分享的知识并非完全由创作者独立思考得出,难以认定其独创性,但其中有关技术分享的教学技巧和提升趣味性的剪辑设计和文案脚本应当被认定是由创作者独立思考得出,具有独创性。比如up主“文不叮”分享有关表情管理的技巧的视频被不同平台搬运抄袭,分镜和文案被直接照搬,虽然其中有关表情管理的技巧是播音生课堂上传授的专业知识,但是其中文案的台词顺序是经过up主思考得出的智力成果,其视频的文案和分镜应当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洗稿和传统意义上的抄袭是不一样的,常常容易与“借鉴”混淆,加之洗稿者手段高明,一个短视频可能会将摘取十个同类型视频的文案脚本,将各个视频的片段拼接再用自己的话语转换表达方式。这样一来,很难通过形式上的相似性去判断,但是实质上的相似性,譬如说文案脚本要表达的内容,因为是摘取自他人的原创内容自然是有一定相似性和重合度,部分用词的更替并不会影响人的体验感,其实这就是一种隐晦的抄袭行为。
创意撞车——视频核心的杂糅混淆。创意撞车的视频与原视频之间有较大的情节相似度、拍摄方式相似度与文案创意相似度,在创意撞车的视频中难以看到新作者的独特见解或者创新表达,与原作品之间区分度不高,因而在侵犯著作权的边缘徘徊。新作者在面对原作者维权时多半会声张自己并未侵权,而是合理使用创意、属于借鉴。北京互联网法院曾解释,合理使用制度包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与原作品的相关信息,并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在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给出了构成合理使用的考量因素,明晰了不属于合理使用的类型,进一步清晰了著作权侵权的范围。《著作权法》中解释,法律保护的是作品表达,其中包括具体情节、具体场景、台词等,不保护只涉及思想的主题等内容。当创意撞车的短视频属于同一主题的制作时,往往不涉嫌侵权,但当视频简单模仿他人已发表的视频的表达、情节、台词、场景甚至人物设定、且在此视频中无明显创新表达与创意体现,则不可认定此视频具有独创性。创意撞车类短视频若未加入自我的创新性内容、只是简单的通过对原作品进行模仿性拍摄,直接表露了原作品体现的情节与内容,可认为其对原作品起到了实质性的替代作用 。此类短视频可能与原作品的发布平台不同,往往也会出现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粉丝数量与其影响力不如创意撞车短视频制作者的情况,这在影响原作品的流量与人气的同时,也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复制、发行、放映等财产性权利,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原创短视频的盛行是网络文化创作的发展趋势之一,符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要加快发展重点文化产业的时代要求。针对阻碍其发展的侵权乱象,相关法律应予以适当引导和纠正,而不是直接“一刀切”甚至置之不理,否则结果不仅于事无补,反而会扼杀短视频制作者的创作热情。所以,在鉴定某种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时,一定要保持理性,结合多方面要素进行类型化分析,对侵权行为来进一步约束,不可盲目对行为下定义,如此方能在规范短视频行业创作行为的同时,鼓励合理的多样化创作,实现利益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