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 王士龙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坚决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举措,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力抓手,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的深刻认识,彰显了我们党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的鲜明品格,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党的十九大以来,“四种形态”的内涵不断丰富和完善,实践效果也越来越突出。应该认识到,“四种形态”的政治性、政策性和策略性非常强,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许多问题需要继续深化和解决。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深刻指出:“用好‘四种形态’,综合发挥惩治震慑、惩戒挽救、教育警醒的功效。”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精准把握政策,灵活运用策略,真正用好用活“四种形态”,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治本之策。
从近几年的实践情况来看,虽然各地在探索实践“四种形态”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毕竟“四种形态”的提出是纪律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理念创新、制度创新,一些地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四种形态”的内涵要义理解得还不深不透,在“四种形态”的实践运用中仍然存在不少认识误区和思想偏差。比如,有的认为“四种形态”的提出意味着反腐败放缓了、减弱了、转向了;有的片面强调“四种形态”的从轻、减轻,避重就轻,放松了从严要求、从严处理;有的认为“四种形态”侧重的是“全面”“大多数”,弱化了对“关键少数”的监督;有的认为前两种形态没有必要专门提出,经常互相批评、咬耳扯袖显得吹毛求疵,会影响同志关系、影响工作积极性;还有的将“四种形态”机械理解为简单的比例关系,不顾违纪事实,刻意追求特定比例,等等。这些思想认识上的问题,直接制约“四种形态”的实践效果,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解决思想问题是有效推动工作的前提,必须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及时澄清部分党员干部关于“四种形态”的各种错误认识,推动全党在理性认同的基础上有效践行“四种形态”。
一是厘清“四种形态”与反腐败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对反腐败形势作出了最新判断,指出“腐败这个党执政的最大风险仍然存在”,“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强调“必须一刻不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要减弱反腐败力度、放缓反腐败节奏,更不是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而是要尽最大努力“关口前移”,防止党员干部从一般违纪走向腐败深渊。要抓早抓小,设置多层纪律防线阻碍腐败的发生几率,从而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最终逐步实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目标。
二是正确认识“四种形态”覆盖对象的“全面”与“重点”。如果说过去纪律执行的对象主要是党员领导干部,那么“四种形态”则直接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关于“全面”的要求,不仅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而且覆盖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涵盖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各方面。当然,突出“全面”并不意味着失去“重点”,全面从严治党的重点就是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从而带动“全面”;运用“四种形态”,重点就是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所以,“四种形态”既体现对“全面”的要求,也强调对“重点”的关注,体现了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的有机统一。
三是深刻把握“四种形态”内部之间的相互关系。“四种形态”的每一种形态都是管党治党的有力抓手,都有对应的适用条件和明确的针对性,必须依据事实证据、纪律条规和具体情节来精准定性和处理,决不能凭主观意志随意转换。比如,第一种形态针对的是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批评教育、约谈函询,使其“红脸”“出汗”,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这就不能用第一种形态代替第二、三种形态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更不能代替第四种形态。当党员干部问题比较严重,构成严重违纪但尚未涉嫌违法时,就应当运用第三种形态,给予纪律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而不能作出第一、二种形态的轻处理,也不能为了追求从严随意适用第四种形态。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是要把握好、处理好“治标”与“治本”的关系。“治标”和“治本”是反腐败斗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治标”,严惩各种腐败行为,形成反腐败高压态势,坚决抑制腐败蔓延势头,减存量,遏增量,才能为“治本”创造时间和前提条件;“治本”,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才能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治标”成果,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通过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可以真正做到一体推进“不敢”“不能”“不想”,实现标本兼治。比如,通过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严明党的各项纪律,严格执行纪律,可以强化“不敢”的氛围;通过发挥纪律建设的治本功效,用纪律规范党员干部一言一行,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强化“不能”的约束;通过加强日常纪律教育和批评提醒,增强党员的党性修养和纪律意识,强化“不想”的自觉。
首先,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要做到“惩”“治”并举。所谓惩治,就是以惩促治,治是根本,惩是为了治。要发挥“惩”的强大震慑作用,通过严格运用“四种形态”惩处违纪行为和违纪分子,对大多数起到警示、遏制和制止的作用,使有轻微违纪行为者收敛收手,使抱有侥幸心理的人望而生畏。同时,压实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及时发现情况和问题,抓早抓小抓苗头,把踩到纪律红线的党员干部拉回正轨,防止滑向“阶下囚”的不归路。以“惩”的手段,唤醒“治”的责任,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易到难,为实现“不能腐”“不想腐”创造有利条件和环境。
其次,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要在“常”“长”上下功夫。加强纪律建设,关键就在“常”“长”二字,一个是要经常抓,一个是要长期抓。“四种形态”准确把握了新形势下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发生的特点和规律,以党的纪律为标尺,既提供了长远规划的治本之策,也有抓早抓小的日常监管。一方面,立足当前,要有经常抓的担当和恒心。把“四种形态”作为监督执纪的重要手段,体现在党组织日常管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党内生活的常态。另一方面,着眼长远,要有长期抓的定力和韧性。真正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由治标到治本的具体抓手,探索建立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再次,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要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树木”与“森林”,是个体与整体、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关系,既要看到“树木”也要看到“森林”,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也不能“只见森林忽略树木”。具体到党的建设,“树木”指的是领导干部,“森林”则指广大党员。实践“四种形态”,就是用纪律尺子衡量“树木”和“森林”,点面结合、综合施策,不能用处理违纪领导干部这些“树木”来代替对广大党员这片“森林”的日常监督管理。每一种形态都对保护“森林”健康成长具有不同的分工和作用,运用“第一种形态”打预防针,注重“育好树”;运用“第二种形态”早发现早治疗,及时“正歪树”;运用“第三种形态”猛药去疴,尽力“治病树”;运用“第四种形态”纪法贯通,坚决“拔烂树”。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一个环环相扣、严密完整的逻辑体系,不能孤立割裂地理解和运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提供的政策策略,通过有效处置化解存量,强化监督遏制增量,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然而,实践中部分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在“四种形态”转化运用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有的不会转化,对“四种形态”的内涵认识不到位,对政策界限和转化条件、程序等把握不准;有的不愿转化,片面理解“越往后越严”的执纪理念,求稳怕错、不愿担责,忽略客观实际,一律从严从重处理;有的随意转化,为追求案件数量,在形态转化上人为“拔高”适用后一种形态,或者在人情、利益等因素驱动下“降级”适用形态。这些错误的观念和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运用“四种形态”的实际效果。因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打通“四种形态”之间的关系,推动规纪法有机贯通、综合运用,切实提高监督执纪的精准性、实效性。
一是坚持依规依纪,严格把握转化原则和条件。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规、宽严相济、分类施策的原则,首先要把握好纪法、事实等定量因素,同时注意把握问题性质、认错悔错态度等变量因素,绝不能打着运用“四种形态”的幌子,罔顾事实真相,突破纪法框架。在严格依规量纪的前提下,统筹考虑是否存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程度、配合组织审查及主观认错悔错态度、被审查人一贯表现和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其处理建议、处理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同类案件处理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从轻或从重情节,对于符合转化条件、依规有量纪考虑必要的,才可以逐级转化适用形态。
二是规范转化程序,防止随意自由裁量。建立健全严密的形态转化运行制度机制,细化和规范具体操作步骤和流程,健全完善会商制度、集体审议制度、专题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报批审批等工作机制,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避免出现畸轻畸重、随意转化现象,提高运用“四种形态”的精准化、规范化水平。
三是履行“两个责任”,压实形态转化责任。运用好“四种形态”,关键在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各级党组织要把实践“四种形态”贯穿于日常监督管理全过程,承担起形态转换运用的主体责任。纪律检查机关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要在具体运用“四种形态”的实践中压实各项工作责任。比如,要严把纪实关,实行全流程痕迹化管理;严把监督关,对形态转化案件进行备案管理,下级纪委应向上级纪委报备、请示;严把问责关,明确案件主办人、主审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违反规定适用形态转化的,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监督、执纪、问责,虽然仅仅六个字,却蕴含着丰富的内涵和紧密的内在逻辑。监督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是基本职责、第一职责,重在发现问题,没有监督,执纪问责就会失去“源头活水”;执纪是纪律检查工作的核心,重在查处问题,没有执纪,就没有纪律的约束力、惩戒力和震慑力,监督和问责就会丧失权威、流于形式;问责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关键,监督执纪的效果最终要靠问责来强化,没有问责,监督执纪就难以落实到位。三者之间互为前提,密切配合,环环相扣,形成了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的完整闭环系统,是正风肃纪反腐的一条行为主线。“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化、治本性举措,其核心价值就在于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严管就是厚爱”,是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必须遵循的根本理念、基本原则和具体抓手。只有把“四种形态”运用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才能真正抓细抓深抓实,充分发挥三件“武器”的最大功效。
一是做深做实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监督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发现问题,及早进行教育和处理,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祸。监督不能只查“大问题”、忽视“小问题”,应该注重抓早抓小,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要在日常监督中把握和运用好“四种形态”,推动监督下沉、监督落地、监督于问题未发之时。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及早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使红脸出汗、咬耳朵扯袖成为党内监督的常态,体现对党员干部的真正关心和爱护。
二是严格按照“四种形态”要求执行各项纪律。执纪的主要任务就是对监督发现的违纪问题和线索进行处置,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要将“四种形态”运用贯穿违纪问题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案件审理等各个环节,坚持聚焦纪律、突出重点,把主要精力放在审理纪律问题上,用纪律的尺子来衡量和处置问题,不做党内的“公检法”,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在违纪处理上,既注重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又要用活用足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谈话诫勉、函询了结等方式,真正把“四种形态”的运用情况作为检验执纪成效的标准。
三是精准规范用好问责利器。问责是监督执纪的保证,在问责工作中用好“四种形态”,关键是要同时解决问责不力和问责泛化简单化的问题。一方面,要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突出重点和关键问题,既抓大也抓小,既问主体责任又问监督责任,既问领导责任又问直接责任,督促领导干部谨慎用权、自觉担责、严格履职。另一方面,要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把严管和厚爱、激励与约束有机结合起来,严格把握纪律尺度和标准,做到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