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燕梅 徐恺岳 魏 建
是什么因素影响了法院判决,这是事关司法公正的大问题。葛兰特(M.Galanter)发现,尽管美国的审判体系有着防范特权私权、保证公正平等制度安排,但拥有资源优势的“富人”依然在诉讼中占据上风,能够获得更高的胜诉率。(1)See Marc Galanter, Why the “Haves” Come Out Ahead: Speculations on the Limits of Legal Change, 9 Law & Society Review 95, 97-120(1974).由此,他提出了诉讼当事人资源优势理论,强调当事人的资源水平决定胜诉水平。随后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实证研究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2)See Stanton Wheeler et al., Do the Haves Come Out Ahead? Winning and Losing in State Supreme Courts, 1870-1970, 21 Law and Society Review 403,437-444(1987); Burton M.Atkins, Party Capability Theory as an Explanation for Intervention Behavior in the English Court of Appeal, 35 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881, 890-903(1991); Donald R.Songer & Reginald S.Sheehan, Who Wins on Appeal? Upperdogs and Underdogs in the United States Courts of Appeals, 36 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235, 253-258(1992); Kevin T.McGuire & Gregory A.Caldeira, Lawyers, Organized Interests, and the Law of Obscenity: Agenda Setting in the Supreme Court, 87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717, 720-725(1993); Russell Smyth, The “Haves” and the “Have Nots”: An Empirical Study of the Rational Actor and Party Capability Hypotheses in the High Court 1948-99, 35 Australi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255, 260-270(2000).然而,富人拥有更多资源进而赢得诉讼的判断掩盖了对诉讼判决内在机制的深入探究。难道法官是依据当事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等法外因素进行判决,富人凭借优势资源就能直接获胜?这既不符合法治精神,也明显不符合司法现实。
我们将以著作权侵权诉讼案件为例,对上述理论进行检验。之所以选择著作权侵权诉讼,是因为著作权诉讼中侵权认定比较容易,原告胜诉率高。(3)参见詹映、张弘:《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判例实证研究——以维权成本和侵权代价为中心》,载《科研管理》2015年第7期,第145-153页。我们以北京、上海、广东、重庆四省市3016份著作权侵权案件为样本进行统计,发现96.6%的原告会胜诉。著作权诉讼中侵权损失计算以及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是难点所在。这导致在损害赔偿确定上,法定赔偿成为优先选择。吴汉东发现2008—2012年78.5%的著作权侵权案件采用了法定赔偿的方式。(4)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市场价值基础与司法裁判规则》,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6期,第1480-1494页。北京法院2002—2013年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数据也显示法定赔偿比例占案件总数的98.2%。(5)参见谢惠加:《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效果分析——以北京法院判决书为考察对象》,载《中国出版》2014年第14期,第37-43页。我们以2015—2018年北京、上海、广东、重庆四省市3016份著作权侵权案件为样本进行统计,也同样发现96.9%的案件采用了法定损害赔偿进行判决。然而法定赔偿是《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49条规定的排位最后的赔偿确定方式。(6)《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规定法定赔偿是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根据侵权情节合理确定不超过50万元的赔偿数额,酌定赔偿和法定赔偿适用情况类似,但酌定赔偿不受法定赔偿50万元最高额限制,即酌定赔偿可以超过50万元。《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将法定赔偿由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法定赔偿赋予了法官较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基本上依靠经验进行自由裁量。这就为我们观察诉讼中当事人对法官的影响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视角。我们收集整理了2015—2018年北京、上海、广东、重庆四个省市各级法院公开的3016份著作权侵权一审判决书来展开研究。北京、上海、广东、重庆是中国改革发展的典范,且北京、上海、广东三省市率先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开展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较早,司法更为公开透明,人员素质更为专业,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最高水平。(7)See Xin He & Yang Su, Do the “Haves” Come Out Ahead in Shanghai Courts?, 10 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120, 130-143(2013).因此我们以北京、上海、广东、重庆四省市著作权侵权判决书为样本,研究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影响。
与葛兰特提出的当事人资源优势理论相比,我们更强调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对诉讼结果的影响。所谓“诉讼能力”是指利用当事人利用自身资源在诉讼中提出合理诉求的能力。一般而言,当事人会充分利用拥有的资源禀赋将其转化为诉讼能力,但是也可能因为过于自信、忽视等原因出现资源禀赋没有形成诉讼能力的结果。当资源没有形成诉讼能力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会偏离合理区间,因此即使当事人资源丰富也难以得到法官的支持。进而,无论当事人资源是否丰富,只要在诉讼中形成了强大的诉讼能力就能够得到更有利的判决。因为进行自由裁量的法官肯定不是随意裁决,而是基于经验进行专业判断,当事人的身份背景等资源优势不可能直接左右法官的决策。
我们的研究表明:当事人诉讼资源投入越多,诉讼能力越强,对法院著作权判决的影响越大。当事人资源影响法院著作权判决是通过诉讼能力来实现的,存在显著完全中介效应。不同类型当事人资源投入存在差异,由此转化形成的诉讼能力存在差异。著作权专业组织管理机构当事人诉讼资源投入较多,国有单位诉讼资源投入较少,因此著作权专业组织管理机构当事人能够获得更多的赔偿,而国有单位当事人与一般当事人相比并无差异。
我们的边际贡献主要体现为:从当事人诉讼能力角度丰富补充了著作权侵权判决决策的研究。在已有研究中,鲜有学者将诉讼能力因素纳入分析,我们从诉讼能力角度将当事人资源对法院判决决策的影响更推进一步,利用中介效应模型实证深入分析判决决策机制,推进当事人资源理论,提出了诉讼能力理论,提高了理论的解释力。
在葛兰特提出当事人资源优势理论后,更多的研究一方面探索当事人身份等法外因素对于判决的影响,另一方面则深入探索判决决策机制及其影响因素。
葛兰特(1974、2005)通过比较企业组织、政府机构、自然人的资源和权力,发现企业组织、政府机构拥有更多的财富资源,在法律诉讼方面有更多的经验,是诉讼案件重复的玩家,在诉讼中处于优势地位,而个人资源相对较少、地位较低,处于劣势地位。(8)参见同前注〔1〕,Marc Galanter文,第150-158页;Marc Galanter, Planet of the APs: Reflections on the Scale of Law and Its Users, 53 Buffalo Law Review 1369, 1414-1417(2006)。有学者对上海法院2724份判决书进行实证分析,检验了葛兰特当事人资源理论,研究发现:政府部门或与政府相关联的企业是最大的赢家,具有最强的优势,农民则是劣势者中最弱势者,公司和个人介于两者之间。(9)参见同前注〔7〕,Xin He & Yang Su文,第142-143页。而小公司是著作权案件的主要诉讼当事人,当原告当事人为企业时被告获胜的可能性下降70%以上,当原告当事人为个人时被告胜诉的机会增加了六倍。(10)See Christopher A.Cotropia & James Gibson, Copyright’s Topography: An Empirical Study of Copyright Litigation, 92 Texas Law Review 1981, 2010-2018(2014).国内研究发现企业的所有制类型影响法院判决,国有企业为原告时胜诉率最高,但作为被告时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的胜诉率均较低,而政府作为被告胜诉率较高。(11)参见张维迎、柯荣住:《诉讼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及其解释——以契约纠纷的基层法院判决书为例的经验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第40-43页。龙小宁和王俊研究发现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原告与法院所在地是否一致对其能否获得有利判决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即知识产权判决存在地方保护主义。(12)参见龙小宁、王俊:《中国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基于知识产权案例的研究》,载《中国经济问题》2014年第3期,第3页。於勇成和魏建的研究也发现在诉讼中体制内当事人胜诉率高于体制外当事人,本地当事人胜诉率高于外地人。(13)参见於勇成、魏建:《当事人资源理论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变异——基于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的实证研究》,载《广东财经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第87-98页。
这些研究基于不同国家的司法背景,都共同发现了当事人身份与判决之间具有一定的关系。然而,当事人身份是如何影响乃至左右判决的呢?众多的研究强调了律师的作用。
律师的参与对当事人的利益争取有正面影响,进而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14)See Michael A.Bailey, Brian Kamoie & Forrest Maltzman, Signals from the Tenth Justice: The Political Role of the Solicitor General in Supreme Court Decision Making, 49 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72, 75-85(2005); Colleen F.Shanahan, Anna E.Carpenter & Alyx Mark, Lawyers, Power, and Strategic Expertise, 93 Denver Law Review 469, 517-518(2016); Emily S.Taylor Poppe & Jeffrey J.Rachlinski, Do Lawyers Matter: The Effect of Legal Representation in Civil Disputes, 43 Pepperdine Law Review 881, 939-942(2016).经验丰富的律师通过自己专业的知识提供法院容易接受的证据信息,更好地满足法院信息需求,使其证据更具有吸引力,从而影响法官的决策,提高当事人的胜诉概率,相关研究发现律师的诉讼经验、诉讼团队规模对最高法院的决策具有统计学上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使控制了案件领域和司法政策偏好以后,这种正相关的关系仍然存在;(15)See Andrea McAtee & Kevin T.McGuire, Lawyers, Justices, and Issue Salience: When and How Do Legal Arguments Affect the US Supreme Court?, 41 Law & Society Review 259, 265-270(2007); John Szmer, Susan W.Johnson & Tammy A.Sarver, Does the Lawyer Matter? Influencing Outcomes on the Supreme Court of Canada, 41 Law & Society Review 279, 295-303(2007); John Szmer, Donald R.Songer & Jennifer Bowie, Party Capability and the US Courts of Appeals: Understanding Why the “Haves” Win, 4 Journal of Law and Courts 65, 90-100(2016).把当事人按个人和公司进行分类,对当事人辩护律师的质量赋值进行实证分析,研究了公平使用著作权诉讼问题。(16)See Matthew Sag, Predicting Fair Use, 73 Ohio State Law Journal 47, 80-90(2012).利益集团在诉讼中取得胜诉的原因,一方面是利益集团是重复诉讼者,另一方面则是律师在诉讼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17)See Donald Songer, Ashlyn Kuersten & Erin Kaheny, Why the Haves Don’t Always Come Out Ahead: Repeat Players Meet Amici Curiae for the Disadvantaged, 53 Political Research Quarterly 537, 540-555(2000).
律师的参与,一方面是能够与对方当事人的律师进行竞争,更重要的是,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有助于形成高水平的诉讼能力,帮助当事人获得有利的判决。这说明在诉讼中进行资源投入形成诉讼能力是关键。徐剑以中国涉外网络版权案件为样本,发现境外法人与境内法人和自然人相比会获得更高的胜诉率和赔偿金额,但投入的经济和时间成本也均高于境内原告。(18)参见徐剑:《中国涉外网络版权侵权诉讼的实证分析》,载《出版科学》2017年第1期,第39-46页。显然,与资源有限的“穷人”相比,资源丰富的“富人”更能聘请到高水平律师。这是“富人”更能够获得有利判决的重要原因。
但是也存在着一些因素削弱了“富人”的优势。资源水平较低的个人虽然在最高法院胜诉的概率较低,但通过利益集团的干预会使资源水平较低的当事人诉讼成功概率增加。(19)参见同前注〔17〕,Donald Songer,Ashlyn Kuersten & Erin Kaheny文,第555页。且法律、法院、法官、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特征都会影响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决策,判决结果并不一定完全向强者倾斜,有时也会偏向弱者。(20)参见同前注〔2〕,Stanton Wheeler et al.文,第444页。有学者对菲律宾、以色列法院判决进行研究得出一致的结论:出于政治原因,为了社会更加和平稳定,法院判决时更倾向于弱势群体。(21)See Dotan Yoav, Do the “Haves” Still Come Out Ahead? Resource Inequalities in Ideological Courts: The Case of the Israeli High Court of Justice, 33 Law and Society Review 1059, 1076-1077(1999); Stacia L.Haynie, Resource Inequalities and Litigation Outcomes in the Philippine Supreme Court, 56 The Journal of Politics 752, 760-772(1994).
“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利用自身资源在诉讼中依法进行证据举证、要求赔偿、反驳对方诉求,最终形成易于被法官认可的诉讼请求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称之为诉讼定价的能力。高水平的举证、合理合法的赔偿诉求、有效证明对方证据的不可靠与诉求的不合法,提高了法官采信己方证据、认可己方诉求的概率,进而获得有利于己方判决的水平。诉讼能力越高越容易为法官所接受,也就越能够影响法官的判决决策。诉讼能力的形成,可以由当事人直接生成,但更主要的是经由律师形成。
1.当事人资源与诉讼能力
资源丰富的当事人在发起诉讼后,可以充分利用其资源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有效的证据搜集,形成较强的证据证明力,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充分的辩论、有效的防御和攻击,自身的资源优势能够充分转化为自身诉讼能力。资源丰富的当事人一般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专业的法律知识,并能熟悉法律规章制度程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制度设计,形成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规章制度。(22)参见同前注〔15〕,John Szmer, Donald R.Songer & Jennifer Bowie文,第100页。并且资源丰富的当事人往往也是重复诉讼者,而重复诉讼,一方面,可以增加当事人的诉讼经验,使当事人更加熟悉诉讼规则程序,另一方面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与法律体系各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关系。特别是作为重复参与者,资源优势者会反复出现在法官面前,因此他们会较为客观地呈现证据事实和材料,以增加法官信任度、影响法官判决结果。(23)See Kevin T.McGuire, Repeat Players in the Supreme Court: The Role of Experienced Lawyers in Litigation Success, 57 The Journal of Politics 187, 188-195(1995).所以,一般而言资源丰富的当事人,诉讼能力也高,进而获得有利判决的概率就高。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资源优势者都能将优势转化为诉讼能力。一方面是因为诉讼毕竟不是惯常例行业务,且专业性强,属于小概率事件,当事人即使有资源优势,但在诉讼方面不一定会有优势;另一方面则是不同当事人诉讼目的不同,因此发起诉讼时的资源投入也不相同。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策略性诉讼,当事人发起诉讼本身就是目的,就是要通过诉讼来达到制造影响、制造对方当事人障碍的作用,至于诉讼结果并不在意。特别是著作权诉讼中,许多原告之所以起诉只是为了维护自身声誉,消除侵权滋扰,赔偿反而是第二位的诉求。也就是说,那些不以诉讼获胜、赔偿额为目的的诉讼,即使当事人拥有资源优势,也可能不会进行投入使之转化为诉讼能力。更何况,在诉讼中,资源优势者还存在过于自信以及忽视等问题,也会导致资源投入不足。
而对于资源劣势者来说,发起诉讼及其赔偿额,很可能是事关其身家性命的事情,所以资源劣势者往往全力投入,反而能够形成较高的诉讼能力,从而取胜。如在我们的样本中就发现,一般当事人(私营企业和个人)聘请律师比例分别为85.5%,远高于国有单位的67.1%,并且著作权专业组织管理机构聘请律师比例则高达100%。这说明三者诉讼的目的不同导致其资源投入就不同。国有单位发起诉讼无论胜负都要有明确的结果,基本上不接受调解。著作权专业管理组织机构则是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专业机构,对著作权作品进行集中管理,代表著作权人进行仲裁或发起诉讼,最大限度地保护著作权人权益是其根本使命,因此其在诉讼中除保证胜诉外,还要尽量为著作权人争取更多的利益。
2.律师与诉讼能力
尽管资源优势当事人有着将其资源转化为诉讼能力的潜力,但是诉讼毕竟是属于法律专业领域的。尤其是著作权诉讼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不同,涉及更强的专业性,需要专业人士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建立对话的平台,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需要专业律师在诉讼中发挥作用。律师能够完成大量的专业工作,助推进行有效的举证,提高证据证明力。
如前所述,已有文献研究表明律师的参与提高了诉讼中获取优势的可能性,其中关键的原因就在于律师是特定诉讼领域的专家,更为熟悉审判程序,更为了解法官对案件关注的问题,能够正确地估算赔偿损失,指导当事人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并根据诉讼请求准备各项证据材料,在庭审时能够对对方的证据进行反驳、提出质疑,同时合理地说服法官并让法官信任他们的陈述材料和证据,有效地预测诉讼过程出现的问题,同时采取相应的方案进行积极应对。(24)参见同前注〔15〕,John Szmer, Donald R.Songer & Jennifer Bowie文,第90-100页。也就是说,律师是更为专业的诉讼能力形成者,是更高水平的诉讼能力者。
聘请律师、特别是聘请高水平的律师需要付出相当的报酬,因此资源优势者比资源弱势者有更高的概率聘请律师、聘请高水平律师。研究也发现,政府部门、大公司聘请的律师平均水平高于其他部门。(25)参见同上注,第90-100页。这些专业的诉讼团队可以进行有效的分工,合理专业地测算赔偿损失,提供法官可以采纳的证据材料,减少不必要的、无效的证据材料,提高当事人的证据证明力。这实际上更加强化和提高了资源优势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也更使资源优势者有更高的概率获得有利的诉讼结果。也即,资源优势者有两条形成诉讼能力的渠道,一是利用自身优势直接形成,二是通过聘请律师形成。
著作权侵权诉讼案件采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法院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即一方当事人发起诉讼提出诉讼请求,仅在当事人提出的诉求范围内进行审判,即使有些损失可以获得法院支持,但是在诉讼中没有提及,法院也不会主动追加发动审判。因此,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合理性、根据诉讼请求在庭审前搜集证据的充分性、在诉讼中进行证明的有效性都十分关键。
同时,著作权侵权诉讼案件专业性较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传递案件信息需要一定的程序机制作为保障,纠纷解决机制相对复杂,诉讼过程充满质证、举证及辩论等,需要当事人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庭举证辩论能力。更重要的是,著作权具有无形性,侵权损失难以计算,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是个难点。此时,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对于其是否能赢得有利判决结果至关重要。由此,具有不同的资源禀赋的当事人因为资源投入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诉讼能力,进而对法官形成的影响也不同。
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判决决策。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裁量,如果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明力或者证明力较小,那么不能作为或者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证据材料证明力较强,那么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同的诉讼能力形成不同的证据链条,从而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以下研究假说:
(1)当事人资源对法院著作权判决具有显著正面影响,法院判决胜诉率随着当事人诉讼资源投入的增加而增加。
(2)诉讼能力随着当事人诉讼资源投入的增加而增加,但基于当事人诉讼目的的异质性,不同当事人资源投入存在差异,由此转化形成的诉讼能力存在差异。
(3)当事人诉讼能力对法院著作权判决具有显著正面影响,法院判决胜诉率随着当事人诉讼能力的提高而提高。
我们通过聚法案例网站(26)聚法案例网站(https://www.jufaanli.com/)以收集“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决书为主,也汇集了其它多个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资料更加丰富全面,检索更为方便快捷。随机抽取并手工收集整理了2015—2018年北京、上海、广东、重庆四个省市各级法院公开的著作权侵权一审判决书,共计3016份。在判决书中提取了相关的变量信息,包括:法院判决金额、原告诉求金额、原被告是否聘请律师、原告身份类型、原告是否当地、审理法院特征(含审理形式、是否有人民陪审员、判决依据法条数量)、侵权作品类型等。同时通过天眼查网站(27)天眼查网站(https://www.tianyancha.com/)专业提供企业工商信息(包括公司类型、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企业关联关系、司法风险、经营状况、经营风险、知识产权等数据信息。收集整理了原告公司类型信息。
1.被解释变量
法院判决金额(lnjudgment)。法院判决金额采用判决书中法院最终判决的损失补偿、精神补偿、合理费用补偿等总金额作为衡量指标。法院判决金额较少,说明法官从轻判决,原告获得的赔偿较少;法院判决金额较多,说明法官从重判决,原告获得的赔偿较多。著作权法规定法定赔偿额最高50万元,但存在酌定赔偿的情况从而使赔偿额大于50万元。
2.关键解释变量
当事人资源(lawyer1)。采用原告是否聘请律师作为当事人资源衡量指标,专业律师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当事人诉讼投入资源较为具体的体现。设定虚拟变量,如果当事人聘请律师赋值为1,如果当事人没有聘请律师赋值为0。
3.中介变量
当事人诉讼能力(rate)。当事人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向法院发起诉讼、进行有效举证、提出合理诉求的能力。原告提出诉求后法院在其诉求范围内进行审判,如果诉求较低,判决获得利益较少,如果漫天要价诉求较多,法院对其诉求不予支持,因此提出合理诉求非常关键。当事人的诉求越接近于法院判决结果说明其诉讼能力越强。因此,采用法院判决比(法院判决金额/原告诉求金额)作为衡量诉讼能力的指标。法院判决比越高,说明法院判决金额越接近原告诉求金额,越能够达到原告预期诉求,原告诉讼能力越强;法院判决比越低,说明法院判决金额与原告诉求金额相差较大,原告诉求实现较少,诉讼能力越弱。样本中法院判决比最大值为1,最小值为0。
4.控制变量
(1)当事人的类型。我们将当事人分为著作权专业组织管理机构当事人和非专业组织管理机构当事人。(28)著作权专业组织管理机构当事人包括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五家组织。非专业组织管理机构当事人包括国有单位(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人。进一步地,为了考察国有单位当事人对法院著作权判决的影响,把非专业组织管理机构当事人分为国有单位当事人、一般当事人(私营单位和个人),以一般当事人为对照组,设置两个虚拟变量,如果是著作权专业组织管理机构赋值为1,否则为0;如果是国有单位当事人,赋值为1,否则为0。以此考察当事人类型对法院判决的影响。
(2)原告当事人是否在当地。著作权侵权案件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所以我们只考察原告是否与法院所在地是否一致。如果原告与法院所在地一致赋值为1,如果原告与法院所在地不一致,赋值为0。
(3)审理法院特征。包括法院审理形式、判决依据法条数量、有无人民陪审员。法院审理形式如果采用合议庭赋值为1,采用独任制赋值为0。判决依据法条数量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实体法条数量,不包括程序法条。有人民陪审员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
(4)侵权作品类型。不同的侵权作品类型会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侵权作品类型分为计算机软件、图像、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影视作品和其他作品六类。
借鉴温忠麟和叶宝娟(2014)的中介效应分析方法构建中介效应模型,把当事人诉讼能力作为中介变量分析当事人资源对法院判决的影响。(29)参见温忠麟、叶宝娟:《中介效应分析:方法和模型发展》,载《心理科学进展》2014年第5期,第731-745页。中介效应模型简介:如果解释变量X对被解释变量Y的影响是通过影响变量Z而对Y产生影响,那么Z称为中介变量。比如,“财政补贴”影响“研发投入规模”,进而影响“企业创新绩效”。可通过下列方程描述各变量之间的关系:Y=aX+ε1(1)M=bX+ε2(2)Y=a′X+cM+ε3(3)方程(1)的系数a为解释变量X对被解释变量Y的总效应,方程(2)的系数b为解释变量X对中介变量M的效应,方程(3)的系数c是在控制了解释变量X的影响后,中介变量M对被解释变量Y的效应,系数a′是控制中介变量M影响后,解释变量X对被解释变量Y的直接效应,ε1~ε3为回归残差。中介效应等于系数bc乘积,为间接效应,它与总效应及直接效应的关系为a=a′+bc。通过依次检验方程(1)的系数a,方程(2)的系数b,方程(3)的系数c来检验中介效应,如果系数a、系数b、系数c都显著,则中介效应显著。模型设计如下:
lnjudgment=α0+α1lawyer1+γX+ε
(1)
rate=β0+β1lawyer1+γX+δ
(2)
lnjudgment=η0+η1lawyer1+η2rate+γX+μ
(3)
其中,lnjudgment表示法院判决,lawyer1是关键解释变量当事人资源,rate为中介变量当事人诉讼能力。ε、δ、μ表示随机误差项,X表示其他控制变量,主要包括:原告诉求金额(lnclaim),诉讼双方当事人主体特征,包括原告当事人类型、原告是否当地(plocal)、被告有无律师(lawyer2);审理法院特征,包括法院审判组织形式(coll)、判决依据法条数量(article)、有无人民陪审员(assessor)。
方程(1)α1衡量当事人资源对法院判决金额的影响,方程(2)检验当事人资源对其诉讼能力的影响,以判断是否存在中介效应。方程(3)以当事人资源为解释变量,以法院判决金额为被解释变量,引入当事人诉讼能力指标作为解释变量,对当事人资源对法院判决影响的直接效应和中介效应进行分解,其中:η1表示直接效应,即当事人资源对法院判决的直接影响,η2*β1表示中介效应,即当事人资源通过影响其诉讼能力对法院判决金额的影响。
表1 各主要变量指标的描述性统计
1.当事人资源、诉讼能力与法院著作权判决:基本实证结果
表2报告了当事人资源对法院著作权判决影响的回归结果,所有回归均控制了著作权侵权作品类型、地区固定效应。列(1)当事人资源变量回归系数为0.1916,在10%的显著性水平通过检验,表示当事人资源对法院著作权判决具有显著正效应,说明随着当事人资源的增加,法院判决金额增加,验证了假设1。列(2)当事人资源变量回归系数为0.0338,在5%的显著性水平通过检验,说明当事人投入资源越多,越可以提高其诉讼能力,即当事人诉讼能力随着投入资源的增加而增加,这与假设2相符。列(3)当事人诉讼能力回归系数为4.4858,在1%的显著性水平通过检验,表示当事人诉讼能力对法院著作权判决具有显著正效应,说明随着当事人诉讼能力的提高,法院判决金额增加,这与假设3是一致的。
表2 当事人资源对法院著作权判决影响的中介效应估计结果
2.当事人资源对法院著作权判决影响的中介效应检验
按照中介效应检验法以当事人诉讼能力为中介变量进行检验,表2列(1)列(2)当事人资源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列(3)当事人资源回归系数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当事人诉讼能力回归系数显著为正。可以看出,当事人资源影响法院著作权判决完全是通过诉讼能力来实现的,存在显著完全中介效应。原告诉讼投入资源越多,资源转化形成的诉讼能力越强,可能提供法院采纳的证据越多,越可以还原侵权或获利事实,确定较为合理的损害赔偿金额,使法院做出对资源丰富的当事人更为有利的判决。
3.相关控制变量对法院著作权判决的影响
以表2列(1)为主说明相关控制变量对法院著作权判决的影响。变量“原告是否当地”回归结果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著作权判决不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著作权案件与其他类案件相比涉案金额较小,不足以激发地方司法保护的动机,从版权保护的角度而言还可以树立法院更加公正的司法形象。变量“被告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回归结果为负但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被告当事人聘请律师对法院判决影响不显著,这与被告聘请律师比例较低、律师质量差有较大关系,被告当事人投入资源较少,无法有效提高诉讼能力以影响法院判决决策,这也从另一个侧面验证了上述假设。(30)参见同前注〔15〕,John Szmer, Donald R.Songer & Jennifer Bowie文,第90-100页。从著作权专业组织管理机构当事人、国有单位当事人回归系数可以看出,与一般当事人相比著作权专业组织管理机构当事人会使法院判决加重,而国有单位当事人回归结果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著作权专业组织管理机构当事人诉讼投入资源较多,有效提高诉讼能力,促成法院作出对自身更为有利的判决结果;国有单位当事人虽然资源较为丰富,但发起诉讼时资源投入较少,并没有将自身资源转化为诉讼能力,因此获得赔偿与一般当事人相比并无差异。
《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规定法定赔偿根据侵权情节可以合理确定不超过50万元的赔偿数额,由此导致法院判决金额呈现边际递减,(31)参见田燕梅、魏建、白彩全:《原告诉求金额影响法院判决金额吗——基于著作权一审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载《广东财经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第96-108页。所以我们分阶段回归(32)样本原告诉求金额均值为81,141元,我们分别对诉求金额小于等于81,141元,大于81,141元分阶段进行回归。进一步检验当事人资源在不同诉讼能力区间对法院判决影响的差异。
表3列(1)(2)(3)为原告诉求金额小于等于81,141元的回归结果,表3列(4)(5)(6)为原告诉求金额大于81,141元的回归结果。分阶段的样本回归结果显示当原告诉求金额小于等于81,141元时,表3列(1)(2)当事人资源、列(3)诉讼能力的回归系数均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当原告诉求金额小于等于81,141元时存在显著中介效应,随着原告诉讼资源投入的增加,有效提高诉讼能力,进一步影响法院判决。控制变量回归结果与全样本回归结果基本一致。当原告诉求金额大于81,141元时,表3列(4)(5)当事人资源的回归系数均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当事人资源仅在一定诉求金额范围内影响法院判决,过多的资源投入反而导致诉求偏离了法院的判断,随着诉求金额的增加,其对法院判决的影响变小。
表3 当事人资源对法院著作权判决影响的中介效应分阶段估计结果
以上回归结果验证了本文的理论假设,即当事人资源在一定诉求金额范围内通过诉讼能力中介效应影响法院著作权判决。为了确保结果的稳健性,从调整数据样本进行检验:①著作权专业组织管理机构当事人均聘请专业律师,诉讼资源投入较多,著作权侵权领域诉讼专业性较强,在此剔除著作权专业组织管理机构当事人样本进行回归。②一些著作权案件自身决定了诉讼结果败诉,与当事人资源并没有较强的关联性,在此剔除法院判决金额为0的样本,另外法院判决金额大部分在法定赔偿限额50万元以内,在此剔除法院判决金额大于等于50万元的样本。
表4列(1)至(6)回归结果显示,通过调整数据样本重新进行估计后,变量回归系数和符号与原回归结果基本一致,回归结果显示当事人资源对法院著作权判决的影响显著为正,这是通过转化为诉讼能力来实现的,存在完全中介效应。这说明本文的结果依然成立,具有较强的稳健性,进一步验证了理论分析的合理性。
表4 当事人资源对法院著作权判决影响的中介效应稳健性检验结果
根据2015—2018年北京、上海、重庆、广东四省市著作权侵权判决书数据信息,利用微观数据基于中介效应模型,实证研究了当事人资源、诉讼能力与法院著作权判决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当事人诉讼资源投入越多,诉讼能力越强,对法院著作权判决的影响越大。当事人资源影响法院著作权判决是通过诉讼能力来实现的,存在显著完全中介效应。且不同类型当事人在资源投入上存在差异,由此转化形成的诉讼能力就存在差异。著作权专业组织管理机构当事人诉讼资源投入较多,国有单位诉讼资源投入较少,因此著作权专业组织管理机构得到的判决更加有利,而国有单位与一般当事人相比并无差异。
上述发现使我们确认:当事人的资源禀赋并不能直接影响判决结果,也即法官并不天然地根据当事人的身份等因素来进行判决决策,而是根据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来进行判决。并不存在天然的“法院是富人的法院”的结论,只是因为“富人”往往能够将其拥有的资源优势投入转化为较高水平的诉讼能力,“穷人”则往往没有资源投入而无法形成诉讼能力,而在诉讼中处于不利位置。但是,一方面,“富人”有资源却不投入,则也难以获得有利判决(如国有单位的表现);另一方面,如果“穷人”在法律援助以及其他制度安排的支持下形成较强的诉讼能力,则也可以获得有利的判决结果。
与葛兰特的当事人资源优势理论相比,我们更加强调了诉讼能力对判决结果的影响,可以称之为“诉讼能力理论”。与之相比的进步在于:一是更深入地刻画了判决决策的机制,强调法官在进行判决决策时是根据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的可信性、赔偿要求的合理性等进行判决,而不是依据当事人的身份背景等外在因素;二是诉讼能力理论的解释力更强,能够解释资源优势当事人没有获得有利判决的现象和弱势当事人获得有利判决的现象,而这是当事人资源优势理论不能解释的。
不论是当事人资源优势理论,还是诉讼能力理论,都是为了促进判决的公正性。为了使法院著作权侵权判决更为公正地体现,我们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第一,法院应制定科学、公平、合理的法定赔偿数额量化标准体系。不同法官由于水平、经验、专业、认知存在较大差异,对法定赔偿数额存在不同的标准,类似案件由于当事人资源、诉讼能力的不同在法定赔偿方面存在差异,所以应建立科学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量化标准体系,把影响赔偿数额的各因素进行量化处理,形成较为规范合理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科学的限制。第二,当事人应投入资源聘请专业律师,提高诉讼能力。律师可以进行专业化的指导,使当事人能够正确评估其损失或获利情况,向法院提出有效合理的诉求和赔偿证据,最终获得较为满意的判赔金额。比如:著作权专业组织管理机构当事人发起诉讼案件均有律师的参与,有效地提高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国有企业要加大诉讼资源投入,提高律师参与诉讼比例,确保胜诉的同时提高判赔金额,促进版权保护。弱势的当事人则可以通过法律援助等方式提高诉讼能力;第三,法院法官应加强证据指引,有效行使释明权。法官有效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正确举证其获利或损失情况,避免当事人损害证据或提供不充分,解决当事人盲目举证或不知如何举证的问题,使不同类型当事人将资源有效运用到著作权侵权诉讼中,法院根据证据材料做出相对公平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