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权下放背景下高校职称评审的问题研究

2021-11-30 03:16刘然杨钦
魅力中国 2021年50期
关键词:软法职称教师

刘然 杨钦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人事处,北京 100102)

职称评审是高校办学理念与管理模式的体现,直接关乎高校能否持续长久地激发一线教师教育教学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使教师们安心、踏实为教育事业做贡献。职称评审制度是国家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的表现,《暂行办法》对高校职称评审权进行了下放,这扩大了高校自主办学的权利,使高校有了自主评定职称与实施招聘的权利,很多教师因此受益。但是,由于职称评审权下放时间较短,高校职称评审工作尚且处于摸索探究阶段,一系列问题逐步暴露,严重威胁到一线教师的切身利益。鉴于此,必须加强对现阶段高校职称评审工作问题的调查研究,以找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促进职称评审工作的规范、有序与公正实施。

一、高校职称评审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人员对职称评审法认知不够

职称评审权下放是高校职称改革的重头戏,一些高校在进行职称改革信息宣传时,往往将权力下放作为宣传的重点,而对相关人员违法进行职称评审操作所承担的后果却疏于宣传或信息释放不足。相关调查研究显示,几乎所有的被调查者都清晰了解到职称评审权已下放到高校的事实,但他们却对《暂行办法》以及相关的监督条例知之甚少。这便造成,部分高校的一般教师、参评职称教师以及评审委员会不知晓违背监督条例,在职称评审中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的参评教师以及评审委员会受到严惩。并且,与此次职称评审相关的责任人以及学校领导也将受到惩处。很多人认为,监督条例不属于硬法律,不具备与专业法律相同的监管与惩处效力,于是他们在职称评审中便出现了不知法而犯法的情况。

(二)职称评审标准不够完善

现阶段的高校职称评审工作中,部分高校的职称评审标准还不够完善。个别高校在制定本校的职称评审制度标准时虽遵照了国家职称评审政策,但为体现出自主评审特点,这些高校在职称评审细节上过于追求创新,这导致一些踏实能干的教师与职称失之交臂。例如,一些教师的总体素质不突出,但因在某一方面具有显著优势,符合学校“破格”要求而顺利评上职称。然而,那些综合素质突出但无独特优势的教师却未能评上,这让后者的职业成就感与自信心大大降低,挫伤了其教书育人的积极性。职称标准不完善让高校自主职称评审有失公允。一方面,“破格”评审的标准是什么,“破格”评审人数占正常评审人数的比例为多少,“破格”教师与正常参评教师都比较优秀的情况下该如何界定谁占上风。另一方面,教学型与科研型职称评审标准不完善,评审要求过低,这容易让资质一般的教师钻空子。

(三)评审程序较为被动

高校在职称评审方面虽然都设定了较为合理正规的程序,但评审程序在具体实施时却显得被动。评审程序的被动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投诉举报环节形同虚设。投诉举报是教师获得合法评审权益的重要手段,很多高校在教师职称评审中设立了这一环节。但事实上,很多教师认为通过投诉举报获取权益的风险高、成本大,即便是在评审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待遇,他们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拒绝投诉举报。第二,职称评审签名环节形同虚设,被动性强。评审中的各项材料需要相关工作人员签名,但由于职称评审对不负责任人的惩处存在缺陷,签名者只签名而忽视自身所要担负的责任,故签名实则是走过场。第三,职称评审时参评教师的现场答辩有所被动,答辩内容的真伪无法得到验证。

(四)职称评审责任追究困难

职称评审权下放后,很多高校开始实施自主职称评审,但由于自主职称评审程序复杂,所牵涉的人员众多,因匿名投票等引发的暗箱操作问题不时发生,这便导致后期职称评审出现问题时责任追究困难。为保证高校职称评审的公正性,国家专门出台了《暂行办法》以规避放权后“一放就乱”情况的发生。事实上,国家对高校职称评审的放权并不意味着完全放权,而是倡导放权与监管相结合。就目前来说,很多高校虽然认可《暂行办法》,并依据《暂行办法》进行自主职称评审,但职称评审涉及人员、部门繁杂,牵一发而动全身。在后期出现问题时,大到学校领导,院系职称评审主管部门领导,小到参评教师、负责职称评审的每一位行政人员等都要承担责任。但由于各方责任划分不明确,各个责任人往往相互推诿扯皮,这让追责与惩处举步维艰。

二、基于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的高校职称评审改进对策

(一)全面加强职称评审法制宣传

为防止相关人员在职称评审中不知法而违法,高校应全面加强职称评审法制宣传。首先,增强高校教师以及相关行政人员的“软法亦法”观念。从法学角度看,那些不能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是“软法”,而那些需要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是“硬法”。软法与硬法是现代法中的两大基本形式,二者均是需要严格遵守的法律条例。在高校职称评审中,部分教师或行政人员认为软法非法,于是很多人故意不去了解软法,或知晓软法也不去遵守。为改变教职工这一陈旧的观念,高校必须加强“软法亦法”宣传,让教职工认真遵守关于职称自主评审的一系列的软法制度条文,像敬畏硬法一样敬畏软法。

其次,加强职称评审领域的法制宣传。很多教师在职称评审时因不了解相关法规而出现不知法违法、违法不自知等情况。因此,高校必须加大宣传《暂行办法》以及与相关的法律法规,让更多人意识到放权是“放”与“管”的结合,职称评审应严禁违法乱纪、以身试法。在进行法制宣传时,宜采用线下宣传与线上宣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线下宣传方面,高校应通过组织教职工集体培训、开年级会、聘请专家讲座、《暂行方法》投射于校园大屏幕等方式提高评审委员、参评教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制意识,使其不再不知法而犯法。在线上宣传方面,高校可借助校园网、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号等平台加大《暂行办法》以及相关软法的宣传普及。

(二)健全职称评审制度与指标体系

首先,科学制定破格评审标准。破格人员与正常评审人员谁更优秀、谁可得到优先评定权历来备受关注。高校应制定科学、合理与公正的破格评审标准,保证在兼顾特长教师的基础上不打击综合优秀教师,在维护职称评审公平正义的前提下不挫伤特长教师的创造性积极性。在制定破格评审标准时,高校人事部门、教授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等应加强讨论,还要广泛争取教职工的意见与建议,集思广益,确保标准评定的科学合理性。与此同时,高校还可借鉴国内外知名高校关于破格职称评审的经验,力求标准制定的精益求精。

其次,做好科研岗与教学岗职称评审相关制度的制定。关于科研岗与教学岗职称分配比例的设定,高校应在国家职称评审相关文件的指引下,科学设置比例,既不能打压教学为主型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也不能让科研为主型教师寒心。对于教学为主型教师的职称评审,学校应让那些在教学上真正做出成效的教师评上职称。在制定具体的评审标准时,高校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基于学校发展需要与教师教学需要,拟定以教学为主型教师科研成果与教学成果的评定标准,要让有限的以教学为主型的职称名额落到教学成果卓越的教师身上。对于科研型教师评审,要让有突出科研成果的教师评上职称,避免那些科研能力弱、教学能力一般的教师走捷径而获得职称。

(三)防范职称评审程序被动虚设

高校应不断完善职称评审制度,防范职称评审程序被动虚设。第一,让材料评审环节的签名制落到实处。在以往,职称评审材料的签名只是由重要领导进行签名,而领导也只是走过场,对材料内容真实性的核查与审定不仔细。为确保材料审核的公正性,减少职称评审风险,应在评审材料审核的每一个环节都落实签名制,不仅重要领导需要签名,而且一些经手的行政工作人员也需要签名。签名后,相关人员应妥善保存签名证据以便用作后期的人员责任追究,落实责任倒推机制。评审材料审核签名应与职称评审责任相联系,这样可让高校的每一位签名者明晰小小签名背后所需承担的责任。第二,做好匿名投票制的准备工作,避免匿名投票中出现违规行为。例如,可对匿名投票人的学术道德进行提前调查,筛选掉学术道德不达标的匿名投票人。还应健全匿名投票责任追究机制或风险补救机制,最大限度遏制匿名投票中的暗箱操作行为。第三,采用随机抽样与有意抽样相结合的方式优化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队伍,打造学术能力强、学术道德表现好、职称评审经验丰富的评审委员会,以保证职称评审质量。

(四)坚持职称评审监管与严惩并举

针对职称评审追责难的问题,高校应坚持职称评审监管与严惩双管齐下。首先,严抓监管,并启动职称评审纠错机制。职称评审权下放之后,高校职称评审的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为守住职称评审公平与正义底线,必须严抓监管,加大问责力度。对于那些靠人情关系评上职称的教师,相关部门应加强纠错,对其职称进行取缔,让条件优秀者有机会晋升。目前,我国职称评审中的纠错机制还未完全建立,在高校职称评审名额有限的情况下,靠人情关系评上职称的教师最终被取缔着实大快人心,但是那些在职称评审中被挤兑下来的优秀教师们的利益却无法得到真正保障。因此,在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的背景下,必须加快完善职称评审纠错机制,进行深层次纠错,不仅要将德行不匹配之人拉下马,而且要想方设法保障在职称评审中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教师的权益,使专心搞教学的教师有盼头、有拼头。

其次,严惩职称评审中的微腐败。在职称评审过程中,一些高校的院系领导利用职务之便为自身或者职称评定人员谋取利益,严重违反了《高等教育法》、《教育行政法》以及《暂行办法》,这让真正优秀教师落第、落榜。对于这些行为,国家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着相应监管部门予以严惩,以儆效尤。为防止“微腐败造成大问题”,国家监管部门应对高校职称评审中存在的一切小的违规行为进行严抓严打,还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一方净土。

三、结语

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背景下,职称对于高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高校自主办学等有着更加特殊的意义。职称评审权下放对高校职称评审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当前高校职称评审工作中,相关人员对职称评审法认知不够、职称评审标准不够完善、职称评审程序较为被动、职称评审责任追究困难等问题一一凸显出来。针对这些问题,高校应结合《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立足自身办学实况,从全面加强职称评审法制宣传、健全职称评审制度与指标体系、防范职称评审程序被动虚设、坚持职称评审监管与严惩并举等方面对职称评审工作予以完善,让有德行与才能的教师在职称评审中真正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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