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百年农村土地政策制度改革研究*

2021-11-30 10:38郑品芳李佑新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农民

郑品芳,李佑新

(湘潭大学 马克思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土地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财富,是人民生存的根本。特别是在以农业为主体的社会生产阶段,土地几乎是人民生存的唯一来源。中国共产党从领导中国革命斗争开始,到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再到今天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历代领导人都十分重视农村土地问题,提出了以保障民生为核心的农村土地思想,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成效。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本文以中国共产党不同时期的代表——毛泽东、邓小平和习近平为例,论述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思想的理论渊源、逻辑展开、主要特点、历史价值和当代贡献,为更好地建设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 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思想及其政策制度改革的理论渊源

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始终以马克思主义作为行动指南。因此,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土地思想,主要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理论。此外,它与中国古代的土地公有化改革思想,与中国近代的“耕者有其田”农村土地思想,也有着重要的理论渊源。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

1848年2月,马克思和恩格斯为共产主义者同盟起草的纲领《共产党宣言》正式出版,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诞生,成为全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行动指南。《共产党宣言》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分析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分析了阶级和阶级斗争,论证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和社会主义必然胜利的客观规律,集中阐述了消灭私有制、发展生产力等观点。同时,它还指明了无产阶级应当采取的一些措施,如剥夺地产,把地租用于国家支出,按照总的计划增加国家工厂和生产工具等。

马克思主义土地理论对原始土地公有制、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等进行了系统论述,揭示了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必然代替原始土地公有制、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必然代替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的规律[1]。在社会主义向其高级阶段发展过程中,中间必定经历土地国有化环节[2]178;当社会主义发展到高级阶段后,土地权属于全人类,人们只有使用权[3]878。

列宁用马克思主义指导俄国革命,创造了列宁主义。列宁针对俄国革命实际,不断调整土地思想,分为废除赎金收回割地、土地国有化、合作社三个阶段。“废除赎金、收回割地”是列宁领导俄国革命初期的土地思想。他于1899年在《我们党的纲领草案》中提出,要将旧政府和地主将从农民身上掠夺去的土地赎金归还农民[4]200;1901 年在《工人政党和农民》中、1902 年在《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纲领》中均提出,要将 1861 年“农奴制改革”中地主对农民的割地归还给农民[5]72。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的进程中,针对情势变化提出了土地国有化思想。他于1906年3月在《修改工人政党的土地纲领》中提出,要用政治手段没收地主土地实现土地国有化[6]22;1917 年4月在《无产阶级在我国革命中的任务》中指出,土地国有化是为了完全消灭土地私有制让农民充分自由地经营土地[7]244;1917年11月8日,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土地法令》,建立了土地国有化制度。俄国革命成功后,列宁提出了农业合作化思想。他于1921年12月在全俄苏维埃第九次代表大会上说,合作社便于联合千百万大众,是从国家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又一大优点[8]214;1923年1月,列宁在病中口授了《论合作社》一文,进一步阐述了通过合作社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思想。

(二)我国古代土地思想

我国在奴隶社会主要实行井田制,到东周时期井田制逐步瓦解,开始走向土地私有制。我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走过了一条“私有化—公有化—私有化”的三阶段演变之路。

开始于春秋时期,从秦朝至西汉末期,以李悝、吴起、商鞅为代表的变法改革,推进土地私有化,通过废井田从领主和贵族手中夺取土地的所有权,建立个体小农经济体制[9]。自王莽新政到唐朝中期,出现了一系列土地公有化改革思想,如王莽新政推行王田制改革,将天下田地收归国有,分配给农民使用并规定不得私自买卖;北魏孝文帝拓跋宏和隋文帝杨坚先后推行均田制改革,国家从庄园主和大地主手中夺取土地的控制权,再按人口、耕牛、官品等要素授田。这些改革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到唐朝中期,均田制逐渐消亡,唐中后期到宋元明清四朝,实行土地私有制,放任土地的兼并和地主对土地的控制权。到清朝,自耕农只占很少的比重,佃农与地主之间的矛盾不断扩大,最终导致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在阶级矛盾不断加深的过程中,封建统治者也试图改变土地被少数人过度集中控制的问题,如北宋大儒张载主张井田制,并向朝廷上奏《井田议》;清朝雍正时期先后在新城、永清等县推行井田制(八旗井田),试图仿古以解决农民与地主阶级之间的土地矛盾,但都以失败告终。

(三)中国近代土地思想

中国近代的洪秀全和孙中山,他们的土地思想,对中国共产党产生了很大影响。毛泽东领导中国共产党开展革命斗争,就是为了解放全中国,实现孙中山提出的“耕者有其田”。

孙中山是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领袖,“三民主义”的倡导者。1905年10月20日,孙中山在《民报》(中国同盟会机关刊物)发刊词中,首次提出了“民族、民权、民生”三大主义。1912年3月3日,孙中山在《中国同盟会总章》上说:“本会以巩固中华民国,实行民生主义为宗旨。”[10]162孙中山认为,保障民生最紧要之事是实行“耕者有其田”,即平均地权。1924年1月23日,他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说:“国民党之民生主义,其最要之原则不外二者:一曰平均地权;二曰节制资本。”[11]21-31,461-464,555-558遗憾的是,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孙中山的“耕者有其田”思想并未得以实现。

二 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思想及其政策制度改革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提出了消灭阶级差别、废除资本私有制、没收一切生产资料(如土地)归社会所有[12]。 1927年7月,第一次国共合作失败后,中国共产党走上了解放全中国的革命道路,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的总方针,制定的第一法令为秋收起义时期的《土地纲要》(1927年8月19日),目的是解决广大农民的土地权问题[13]119-206,209。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始终把保障农民的土地权作为中心任务。

(一)毛泽东平均分配土地及农业社会改造

毛泽东在革命斗争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提出的农村土地思想,都是对孙中山“平均地权”思想的继承和发展[14]。概括起来,毛泽东农村土地思想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以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为分界线。第一个阶段以“平均分配土地、实行土地私有制”为逻辑主线;第二阶段以“推进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公有制)”为逻辑主线。

在土地革命战争早期,毛泽东提出了以“没收地主土地归国有,实行平均分配,禁止买卖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思想。根据革命形势的需要,毛泽东于1931年2月提出:土地权归农民所有并允许自由买卖(1)井冈山革命斗争前期,毛泽东的农村土地思想为土地国有,如《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规定:没收的土地归政府所有,分得土地者只有使用权。直到1931年2月28日,毛泽东以红军总政治部主任名义给江西省苏维埃写信,规定“一家的田,一家定业,生的不补,死的不退,租借买卖,由他自主”,以此确定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在抗日战争时期,为团结一切抗日力量,毛泽东的农村土地思想从“没收地主土地”调整为以“减租减息”为主要内容。到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再次调整了农村土地思想,主要内容从“减租减息”转为“没收地主土地”、彻底消灭封建土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30日)完整地体现了毛泽东这一时期的农村土地思想,主要内容为:没收地主土地,按人口、劳动能力等要素平均分配,土地权归农户,允许买卖和出租。

毛泽东对中国历朝历代的土地制度十分熟悉。因此,他不满足于土地私有制下的平均分配土地,在思想深处是要建立土地公有制度。他认为,只有建立了完全的社会主义土地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受到列宁土地思想和苏联土地改革实践的影响,针对中国人多地少不同于苏联的实际,毛泽东构想了一条从互助组、初级社,到高级社的中国土地制度改革路径。这条改革路径的可行性在于,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苏区和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已积累了组织农民互助的经验并被干部群众广泛认同。因此,毛泽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便提出了在全国范围推行和发展农业互助,并于1951年9月主持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在农民生产互助运动的基础上,毛泽东依照他设计的路径,着力推进农业合作化。中共中央于1953年12月颁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5]62,417。为了加快农业合作化进程,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组织召开了一次地市一把手工作会议并作了题为《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推动了农业合作化的迅猛发展,到1956年底,全国基本完成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毛泽东对农业合作化的设想是,超越苏联集体农庄只有单一农业的模式,要在中国实现农业与社办工业相互促进和发展,主张办大社。1958年 3月,毛泽东在“成都会议”上提出把“小社”办成“大社”的建议,认为只有“大社”才能发挥农工相互促进的优势,随后中央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1958年4月8日)。此后,“大社”发展成为人民公社,并得到毛泽东的肯定。人民公社制度的建立,完成了土地私有制向以生产队为单位的集体所有制的转变。毛泽东认为,人民公社制度超越了苏联的集体农庄模式,是过渡到共产主义的一种最好的组织形式。

(二)邓小平“家庭联产承包”农村土地思想及其改革

人民公社制度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最大的问题是缺乏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导致生产低效,再加上“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两大运动,致使全国农村普遍存在“忍饥挨饿、缺吃少穿”现象。

在邓小平的推动下,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转折点(1978年12月),工作重点从此前的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形成了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集体。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作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报告(后成为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指出:要解放思想、开动脑筋,正确地改革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当前最紧迫的任务是扩大生产队的经营自主权,以发挥出社员和干部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创造精神:“有了自主权,他们就会千方百计地想办法,让每一块土地、每一片水面得到充分利用”[16]141-146。邓小平改革农村生产关系、扩大生产队自主权的改革思想,像春风一样,催生了全国农村的改革。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因为“穷怕了”而思变,率先开启了农村改革。1978年底,小岗村18位农民秘密开会,商议“分田包干”。在主要内容不到一百字的分田包干协议中,从两个方面表达了他们十分坚定的决心:一是不再伸手向国家要钱要粮,二是承诺将因此事而坐牢的干部子女养活到18岁。小岗村分田包干后的头一年,即1979年,粮食生产获得大丰收,彻底改变了过去唱着“凤阳花鼓”到处讨饭的贫穷局面。1979年,全国一些农村在改革开放的“春风”下,为改变贫穷的状态,也在悄悄地搞“分田包干”,与小岗村一样,粮食大增产。农村实行“分田包干”的做法,得到了邓小平的肯定。他在1980年5月31日的一次谈话中说,放宽农村政策以后,搞了大包干的地方,一年翻身,效果很好[16]315。此后,在中央的积极支持和大力倡导下,“分田包干”逐步在全国推开。随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支持、指导和规范农村开展包产到户等各种责任制改革,彻底改变了农民缺吃少穿的局面。实际上,早在1962年,邓小平针对怎么恢复农业生产的问题,就提出了因地制宜、尊重农民意愿、实行包产到户的思想。他特意引用了一句话:“黄猫、黑猫,只要抓住老鼠就是好猫。”[17]323-324

“分田包干”没有改变农村土地的所有制性质,仍然为集体所有制。“分田包干”制度:一是完善了分配机制,“上交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二是经营方式从以生产队为单位调整为以家庭为单位。这从根本上解决了农业生产的激励机制与监督机制问题,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很短的时间内,解决了广大农民吃饭的问题。江泽民从理论上不断深化对家庭承包制度的认识,提出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理论,推动了农业生产与市场的衔接[18]。胡锦涛推进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立法保障,《物权法》赋予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的排他支配权,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法律保障[19]。

(三)习近平“三权分置”农村土地思想及其改革

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改革是习近平农村土地思想的重要体现,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和制度创新,是对毛泽东、邓小平土地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推行“三权分置”改革主要为解决三个问题:第一,随着“分田包干”制度的推行和各种专业经营户的发展,一部分农民因专业经营的需要意欲离开土地,还有一部分农民又希望多耕种土地。第二,“分田包干”制度在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下的状态下,有效地推动了小农经济的发展。实行“分田包干”使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但难以使农民走向富裕。第三,随着农业技术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基于“分田包干”制度的生产关系,阻碍了现代农业和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对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早在1990年3月,邓小平在一次关于我国农业发展的谈话中说,继家庭联产承包(第一个飞跃)之后,第二个飞跃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集体经济。邓小平认为这个过程会很长[20]355。改革开放后,我国在推动家庭联产承包改革、针对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不断调整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法律制度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效。如:《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年)明确提出,对农民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以保障其使用权和收益权。但在土地流转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非粮化”“非农化”“非林化”的土地流转现象非常突出;二是投资人伺机谋利套取农业补贴和补助的问题比较突出;三是对流转土地的经营管理不善,甚至存在部分土地被撂荒现象,没有达到通过土地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济的预期。

党的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面对农村发展面临的困难,坚持人民立场,着力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破解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发展规模农业经济中存在的瓶颈,习近平将研究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作为破解问题的突破口,提出了“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思想,核心内涵是:保障农民增收,尊重农民意愿,分离承包权和经营权,放活经营权。2013年7月21日至23日,习近平在湖北调研时提出,要好好研究农民承包地各项权能之间的关系,土地流转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增收。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对农村改革进行全面部署,明确提出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保障农民对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和流转等权能,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2014年9月29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农民承包地“三权分置”思想,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稳定承包权,分离承包权和经营权,通过流转放活经营权。2016 年 10 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随后,国家启动了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正工作,主要修订包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入股等内容。2017年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土地承包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审。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决定。习近平在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坚持继承和发展,立足国情和农情,深得民心。习近平在2017年12月28日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说:“要处理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扶持小农生产的关系,农业经营规模要坚持宜大则大、宜小则小,不搞一刀切,不搞强迫命令。”

三 中国共产党不同时期农村土地思想及其政策制度改革的主要特点

中国共产党在不同时期,以毛泽东、邓小平和习近平为代表的农村土地思想及其政策制度改革,主要体现了以保障农民权益为目标、以继承和发展为动力、以建立和坚持农村土地公有制生产关系为原则三大特点。

(一)以保障农民权益为目标

1927年3月,毛泽东对湖南湘潭、湘乡、衡山、醴陵、长沙等多地农民运动进行了多日的考察,形成了《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其中,关于湖南农民土地问题,以长沙为例,地主和富农占人口总量的10%、中农占20%、贫农占70%。贫农中,又分赤贫和次贫。全然无业,即无土地又无资金,完全失去生活依据的赤贫占20%;半无业,即略有土地,或略有资金,但收不抵支的次贫,如手工业者、佃农、半自耕农等占50%[21]20-21。为此,毛泽东领导中国革命,就是为了解决土地过度集中的问题。从土地革命到中华民人共和国成立之初,毛泽东提出了以“没收地主土地,按人口、劳动力等要素平均分配”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思想,充分满足了广大农民对土地的渴求。

1956年完成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我国实现了农村土地从私有制到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集体所有制的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农村生产关系。其重大意义在于避免了因土地私有制而导致土地兼并的严重问题在中国重现。1978年改革开放后,邓小平提出“分田包干”土地思想,既坚持了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又适应了农村家庭小生产的实际,充分发挥了广大农民的自主创造精神,使农民收入得到大幅度增长,基本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提出“三权分置”土地思想,在保留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进一步调整了与现代农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生产关系,推进了规模农业经济发展,让农民从温饱走向富裕。

(二)以继承和发展为动力

毛泽东针对革命战争需要而提出的“平均分配土地”思想,以及通过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公有思想,都真正做到了“平均地权”,是对孙中山“平均地权”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孙中山于1903年8月在东京秘密创办革命军事学校时首次将“平均地权”作为革命宗旨之一[22]237。他于1905年10月20日在《民报》发刊词中首次提出三民主义(民族、民权、民生)[22]305,其中,平均地权是民生主义的重要内容。1912年3月31日,孙中山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上发表演讲说:“本会从前主义有平均地权一层,若能将平均地权做到,则社会革命已成七八分了。”[10]304-308孙中山平均地权的办法并不是让农民平均占用土地,而是尽可能地不让土地过度集中。《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1924年1月23日)中提及:“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此则平均地权之要旨也。”[11]

邓小平“分田包干”土地思想,没有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而是对毛泽东土地公有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分田包干”是对农村生产关系进行调整,使之更加符合小农经济生产力的水平,很好地解决了农村集体劳动时期存在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不足的问题,充分发挥了广大农民的生产能动作用,是重大制度创新。习近平“三权分置”农村土地思想,坚持继承和发展,既维护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也没有改变基于“分田包干”的农村生产关系。习近平“三权分置”土地思想的创新体现在,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使基于“三权分置”的农村生产关系更好地适应了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既公平地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收益权,又通过经营权的流转,推动了规模农业经济的发展,是对农村土地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创新。

(三)以建立和坚持农村土地公有制生产关系为原则

中国共产党始终以马克思主义作为行动指南,以无产阶级革命推翻资产阶级,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农村土地制度,并随着农情变化而不断改革和完善基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生产关系,使与土地权相联系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更加适应。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土地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产物。

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缔造者毛泽东,在革命斗争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以建立基于公有制生产关系的农村土地制度为目标。在土地革命早期,毛泽东农村土地思想的核心内容是:土地国有,分得土地者只有使用权,禁止买卖和出租。如,毛泽东主持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就是他在这一时期农村土地思想的具体体现。1931年2月28日,毛泽东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写信,提出:“一家的田,一家定业,生的不补,死的不退,租借买卖,由他自主。”[23]256此后,以平均分配土地为主流的私有制土地政策得以实行。但毛泽东建立农村土地公有制生产关系的目标,从井冈山革命斗争时期到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始终没有改变。此期间,他提出并实施的生产互助思想,即是公有制生产关系的雏形。如,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的一次大会(1943年11月29日)上说:“我们现在的农民互助合作社,只是初级形式,经过若干年发展后,才能成为苏联集体农庄式的合作社。”[24]93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毛泽东构想了一条改革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路径,1951年开始办互助组并试办初级社,逐步发展到高级社,1956年底基本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8年10月底建立了完全的社会主义的人民公社制度。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再经历了两次重大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一是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的“分田包干”土地思想;二是党的十八以后习近平的“三权分置”土地思想。这些思想都是根据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对农村生产关系进行了改革,但都是以坚持土地公有制生产关系为原则。

四 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思想及其政策制度改革的历史价值和当代贡献

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以毛泽东、邓小平和习近平为代表的农村土地思想,具有三大历史价值和当代贡献:

第一,革命战争时期的平均分配土地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度,破解了中国历史上自春秋战国以来因土地兼并而导致土地过度集中的难题。

我国自东周开始,随着铁制农具的不断普及,井田制逐步瓦解,走向土地私有制。此后,土地制度走过了一条从私有化到公有化再到私有化的道路。秦汉两朝盛行土地私有制,王莽新政推行王田制改革,西晋时期改为“占田制”,隋朝和唐朝前期沿用北魏和北齐的做法实行均田制,唐朝后期到中华民国均实行土地私有制。由于不公平的土地制度,土地被极少数人占有,不断引发农民起义和政权更替。在所有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历史时期,都存在土地兼并问题,政治腐败更加剧了土地兼并。“占田制”或“均田制”,虽然比土地私有制相对好一些,但统治阶层与平民百姓之间的差距仍然很大。

以隋朝的“均田制”为例,它是比北魏和北齐更为合理的均田制度。隋文帝杨坚于582年颁布以下规定:1)丁男授露田(无主荒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妇女分露田四十亩,所授之田不准买卖,年老(六十岁)身死,还田给官府。2)官家的奴婢与平民一样授田,土地归官家,按官品限制奴婢人数在60人至300人之间。3)官员有两类授田。一是永业田,依品级定;二是职分田,离任时移交后任官,一品授田500亩,往下每品差50亩递减,至九品为100亩(《隋书·食货志》)。由此推算,官员一品,光永业田一项,最高可达到16000亩产(奴婢人数按300人计),是一夫一妻普通农民20亩的800倍。可见,隋朝的均田制让统治阶级与平民百姓之间的差距也很大。

中国共产党从革命斗争时期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均实行以平均分配土地为主流的土地制度(私有制)。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以后,我国建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公有制),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和习近平在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改革中继承了毛泽东的土地公有思想,农民平等地享有农村土地的收益权。因此,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农村土地思想,都较好地解决了中国自春秋战国以来土地兼并过度集中的难题。

第二,“分田包干”改革解决了农民温饱问题并大幅度地提高了农民收入。

我国的“分田包干”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粮食产量大幅度增长。截至1980年,全国大多数农村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我国1977年到1984年八年的粮食产量分别为28272万吨、30475万吨、32115万吨、31822万吨、32502万吨、35343万吨、38728万吨、40712万吨,这一时期的增长主要是“分田包干”改革的成效。1990年、1995年、2000年、2005年、2010年、2015年的粮食产量分别为43500万吨、46500 万吨、46251万吨、48401万吨、54641万吨、62144万吨,这一时期的增长主要得益于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科技进步两个因素。二是农业生产总值大幅度增长。全国农业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从 1952-1978 年的2.2%提高到 1978-2016年的 4.5%。其中,增长速度最快的时期为1978-1984 年,增幅为6.9%[25]。三是农民收入大幅度增长。1978年、1980年、1985年、1990年、2000年、2010年、201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33.6元、191.3元、397.6元、686.3元、2253.4元、5919.0元、14617.0元,1985年比1978年增长了1.98倍,2018年比1978年增长了109.41倍。(2)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公报。四是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向城市务工或从事非农劳动,极大地推动了工商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0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4223万人,2018年达到28836万人。五是农村贫困人口不断减少,特别是党的十八以后成效更加显著。按1978年标准,1978年农村贫困人口为2.5亿,2007年减少到1479万人;按2000年标准,2000年农村贫困人口为9422万人,2010年减少到2688万人;按2010年标准测算,1978年农村贫困人口为7.7亿(贫困发生率为 97.5%),2015年减少到 5575万(贫困发生率 5.7%)[26]。2018年末农村贫困人口减少到1660万人,贫困发生率下降到1.7%(3)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公报。。2020年年底,我国农村实现全面脱贫。

第三,“三权分置”破解了小农经济困境,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三权分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的重大理论创新。“三权分置”政策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成效,是农民从温饱走向富裕的制度保障。一是更好地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收益权。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性质保障了农民对土地收益权的公平性,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具体体现。土地确权登记保障了农民的承包权,是农民收益权的根本保障,解除了农民对土地流出去后回不来的担心和顾虑,增强了农民对土地收益权的安全感。土地经营权是收益权的具体体现,体现了农民对土地使用的自主性,通过规范化的土地流转和制度约束,推动规模农业经济发展,最大化地发挥土地的资源功能、要素功能、资本功能和社会功能[27]。二是促进了规模农业经济的发展。我国推进“三权分置”实践以来,在较短的时间里,在提高土地产出、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农村劳动力创业和转移就业等方面,已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如辽宁法库县,截至2018年底,40665农户流转土地421986亩,其中转入到家庭农场或专业大户123913亩、农事企业210568亩、个体农户82005亩[28]。又如内蒙古镶黄旗牧区草牧场,截至2017年7月,已有712户牧民流转草场121.9万亩,产生流转收入866.6万元,1800余名牧民流转草牧场后进城务工[29]。三是打通了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路径。我国从2018年起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第一个目标是到2035年,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第二个目标是到2050年,全面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三权分置”农村土地改革,是推进规模农业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的制度保障,是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关键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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