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卫华
(湖州师范学院 求真学院,浙江 湖州 313000)
重大疫情的暴发往往会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不仅考验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同时,也考验着每一个公民的公民素质。疫情防控是个系统工程,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需要不同环节、不同部门的参与和合作,彼此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而疫情网络舆论的引导与信息治理是重要环节之一。事实证明,良性的疫情网络舆论引导机制能够扩大民众知晓权、消除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从而为疫情防控奠定坚实的社会舆论基础。然而,作为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一部分,相关部门对于重大疫情网络舆论的治理和引导仍有一定的滞后性,采取的大多也是微观和局部的策略性措施,缺乏系统化的网络舆论引导机制建设。个别地区和部门甚至仍然采用以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点状化管理模式和传统“封、堵、删”的刚性网络空间信息治理策略,不仅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同时也使得整个社会付出巨大代价。因此,必须从治理方法论的角度,创新网络信息治理模式,建构网络舆情引导机制。
布尔迪厄认为,社会行为源自于对场域中的利益争夺,依靠的则是行为主体所掌握的包含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在内的资本总量和资本结构。传统媒体时代,信息的传播主要依靠大众传媒,媒介场域中的要素资本被政府力量和市场力量牢牢掌握,并且两者之间经过不断的争斗与博弈,已经达到一种微妙的平衡,而这种平衡使得媒介场域自主性较低,容易受到外部力量的控制,因此,在舆论场域中可以通过“把关人”“议程设置”等不同方式调整和控制信息的传播。而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媒介场域的自主性空前提高,一方面,政府、公众以及网络平台等不同媒介要素在网络空间这一场域中拥有的资本结构和资本总量不断调整,很难出现单一且强力的控制力量,要素之间的争斗更加激烈,同时,媒介场域的边界也更加模糊,“场域的界限位于场域效果停止作用的地方”[1],场域与场域之间以及同一场域内的子场域之间相互渗透和影响,媒介场域受到政治力量、经济力量以及文化力量的共同影响,反而提高了其自主性。另一方面,互联网使得原有媒介场域中的“性情倾向系统”( 惯习)发生改变,传统媒介时代下的媒介场域有着自身的实践逻辑,比如公正、客观以及专业主义和职业操守等等,但以自媒体为代表的互联网新媒体对这套“性情倾向系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重构,使得受众更易接受碎片化、可视化、多终端以及虚拟化的传播内容,从而改变行动者的实践逻辑,传播主体和传播内容不断泛化,任何一个个体都可以进行信息传播。因此,表现出传播主体多元、离散以及去中心化的特征,同时,信息传播过程弥漫着非理性情绪。重大疫情应对中的网络舆情危机有很多原因,反映出当前社会治理过程中的“社会病”和“机制病”,从网络舆情危机角度而言,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作为地方政府而言,面对重大疫情,传统社会治理的方式往往采用博弈论的“最大最小”原则,即采用最安全、最保守的措施作为最好的行动方案,这样的策略固然可以使安全程度最大化,但同时在效率、公平以及透明度上存在很多问题。并由此直接导致两个问题,其一是公众的风险感知与政府信息发布之间存在巨大差异,通常来说,在重大疫情当中,政府是疫情信息发布的权威主体,但由于政府信息发布的不及时、不充分,公众只能从其他渠道获取疫情信息,这些渠道通常主体多元并且内容真假不一,其中不乏在社交媒体中广泛存在的标题党、谣言等,公众由此形成的疫情风险感知明显会与政府信息发布之间形成强烈的差异,这种差异继而使得公众产生心理恐慌,转而相信其他渠道的疫情信息,从而陷入一种恶性循环。其二是专家系统的失灵,吉登斯把专家系统视为一种脱域机制[2],它代表着现代化社会中的理性化和专业化,个体对专家系统的“信任”是现代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系统代表着社会信任和知识合法性,一旦专家系统出现问题,整个社会关系面临重构,社会风险也无形中增大。但在很多时候,专家系统会依附在政治权力系统上,无法形成独立的权力场域,公信力与合法性无法匹配,继而产生信任危机。重大疫情暴发后,专家系统在网络舆论场中经常呈现两极分化趋势,一方面是公众对专家系统的大力抨击,特别是风险感知差异容易引发公众对整个专家系统的质疑;而另一方面,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公众又不得不依赖专家系统,以获取对疫情信息的认知和判断,很多社交媒体也借助于这种信任依赖不断制造谣言,个体理性丧失殆尽。
移动互联网时代下两个舆论场产生分化,以传统媒体为代表的官方舆论场过于注重思想宣传和舆论引导,而以网络为代表的民间舆论场则更注重意见表达和社会监督,虽然在很多时候,两个舆论场会同频共振与相互融合,但在重大社会事件当中,两个舆论场则会出现明显分化。通常来说,公众获取疫情信息的渠道主要有几个方面:政府公开披露、传统新闻媒体报道以及网络新媒体传播,在这三者当中,传统新闻媒体应当起到平衡作用,一方面是对政府公开披露信息的细节补充;另一方面是对网络新媒体信息的纠偏,以达到疫情信息披露客观、公开、透明的目的。但如果传统新闻媒体没有发挥好这一功能,必然使得公众自发在网络中形成民间舆论场,从而使得官方舆论场失去舆论引导权,轻则引发舆情危机,重则影响社会稳定。
面临重大疫情时,民众出于自身安全的需要,希望掌握真实、详细的信息,然而,疫情信息存在着显著不对称现象,政府与民众、政府与媒体、媒体与民众、专家与民众等等之间都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这种信息不对称直接诱发了谣言的产生。阿尔波特和波茨曼认为,谣言与事件的重要性和事件的模糊性成正比[3],意味着,对于公众而言,某一事件越重要且模糊性越高,那么谣言产生的可能性就越大。而重大疫情往往事关公众生命安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公众对于疫情的认知往往也是模糊的,正是在这两者的合力作用下,谣言由此产生。同时,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下,谣言往往寄生于网络社交媒体当中,基于强关系基础上的闭环式私密传播使得谣言更具可信性,公众出于信息不对称会自发地借助于社交媒体中的疫情信息进行“信息拼图”,形成一种群体幻觉,这也为网络谣言的进一步传播创造土壤。从根本上而言,重大疫情中的网络谣言产生是公众参与疫情防控机制缺失的必然结果。
面对这些重大疫情中的网络舆情危机,单一的网络信息治理策略显然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信息治理方法论的角度创新信息治理模式。
热力学奠基人克劳修斯认为,在孤立的系统内,分子的热运动总是会从原来集中、有序的排列状态逐渐趋向分散、混乱的无序状态,系统从有序向无序的自发过程中,熵总是增加。在热力学中,熵代表着无序和混乱,而在一个封闭、孤立的信息系统、意见市场和舆论场域中,熵则代表着无效信息的负载,“各种诉求汇聚到网络空间,不断博弈,又在耦合状态下交互作用,不断裂变、复制、放大、膨胀、衰退,在酿造舆论的过程中,舆论生态系统中的熵自然就增加了”[4]。热力学对于“增墒定律”的描述至少暗含两层意思:一是封闭的系统趋向于越来越混乱和失序;二是如果要让一个系统更加有序,必须有外部能量的输入。因此,1969年比利时的普里高津提出了耗散结构理论,认为系统开放是将无序状态转变为有序状态的前提条件,一个开放的系统可以将内部增墒向外转移,系统内外进行能量转化,从而达到一个有序状态,实现“熵减”。增熵定律是热力学原理,但在重大疫情应对过程中的网络信息治理中同样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从网络信息治理的角度来看,网络舆情危机很大程度上是社会风险在网络空间中的反映,当今世界是一个被技术所建构的世界,社会风险中的很大一部分就是技术风险,齐格蒙特·鲍曼就认为技术本身就是一种“增熵”活动,“如果说自然界被命运之机会决定,工艺界被理性和熵决定的话,那么就只能用恐惧和颤栗来表征社会了”[5]。互联网所建构的世界一方面赋予公众表达的自由,同时也会产生新的社会风险,重大疫情暴发过程中的网络谣言、非理性化表达、网络行为失范等等就是社会风险的表现。因此,要解决这一系列的社会风险问题,就必须从解决社会控制形式入手,传统网络信息治理模式通常是采用局部的末端治理模式,通过“封、堵、删”的方式进行。但是这种方法无疑将整个传播系统进行自我封闭,系统内的增熵现象非但不能缓解,反而会不断叠加,最终会产生“热寂效应”。“意见公开表达能发挥社会减压阈的作用”,“一味高压,高压锅就会爆炸”[6]。大众传媒时代下,重大疫情的舆情传播沿用的是线性和节点化传播,意味着只要从节点(关键舆论领袖)和渠道(传播媒体)两方面入手,就能对舆情加以控制和引导,然而,网络空间中的舆情传播是去中心化和多节点的,传统的信息治理和监管模式完全失灵,国外已经有相关研究证明了这点:“封、堵、删”等传统监管方式对网络空间中的舆情引导非但无效,反而起反作用[7]。
重大疫情暴露的网络信息治理问题也证明了:传统的网络信息治理模式根本不能适应移动互联网时代下的网络舆情引导需求,由堵改疏,创新网络信息治理模式势在必行,而耗散结构为这一模式提供新的方法论指导。传统的网络信息治理模式中,无论是末端治理策略还是具体的“封、堵、删”措施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减熵策略,只不过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下,这种减熵策略的熵减幅度远比不上社交媒体带来的熵增幅度,网络舆情系统的相对封闭使得负熵流无法引入,也无法迁移内部增熵。从根本上说,这些策略并非耗散结构的网络信息治理策略,原因在于,耗散结构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系统的开放,而传统网络信息治理模式追求的是网络舆情系统的封闭,然后在封闭的系统内进行减熵,但社交媒体的出现破坏了这一平衡,这就使得在封闭的网络舆情系统中,无论采用何种策略,最终都无法实现减熵的目的。所以,重大疫情应对中,对于耗散结构的网络信息治理模式而言,必须在减熵的同时引入负熵流,加大系统开放性。
因此,在操作层面上,针对重大疫情应对中的网络舆情引导必须运用耗散结构理论的“减熵”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治理层面上的多元参与。现实空间结构经过长期社会形塑,以及权力运行的渗入,表现出一定的层级结构,趋中心化趋势十分明显,社会结构的中心与边缘有着明确的边界。在这样的一个科层制金字塔形结构中,包括个人和组织在内的社会行为体的行为往往不得不趋从于社会规则和社会组织运行模式。但互联网的出现为个体突破这一社会控制提供了技术基础,互联网技术创造出一个游离于现实社会空间以外的新空间,社会行为体在现实空间无法表达的言论将会转向网络空间寻求替代性补偿,这也是重大疫情应对中网络舆情暴发的重要原因。网络空间打破了现实空间的科层制金字塔结构,每一个社会行为体都是一个节点,而且每个节点都是辐射状的信息传播源点。尽管各个节点之间的传播影响和传播力度有所不同,但互联网技术已经赋能于每一个节点,使得它们具有传播的能力,原有的中心-边缘结构被消解。现实空间中的科层制金字塔形结构转化为网络空间中的扁平化结构,自然,现实空间“中心-边缘”结构下的网络舆情管理模式也无法解决网络空间中出现的新问题。“中心-边缘”结构提供了一种自上而下、自内(中心)而外(边缘)的治理路径,通常是由以政府为代表的行为体提出治理措施,然后自上而下的贯彻执行,体现为一种线性的单向维度,而公众与多数社会组织游离于政策制定过程之外,鲜有发声的机会。现实空间的这种线性“中心-边缘”结构被不同的社会标准细分为独立的专业领域,比如农业、工业、服务业、新闻传播等,因此,这种线性舆情治理模式表现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特征。单一的网络舆情管理策略已经无法解决重大疫情应对中的网络舆情风险问题,必须纳入多方力量特别是互联网企业、社会组织、舆论领袖等不同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参与,发挥现代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力,通过“善治”建构重大疫情应对中的网络舆情引导机制。比如,在重大疫情暴发过程中吸纳微博大V、网络红人等意见领袖,澄清网络谣言,展现正能量故事,正面宣传抗疫精神,从而达到网络舆情系统“减熵”目的。其二是技术研判,重大疫情应对中出现的网络舆情往往表现出舆情产生的自发性、舆情发展的不确定性等特征,舆论反转现象时常出现,传统的技术研判方法已经无法预测与评估舆情发展走向,因此,结合大数据、算法等技术的移动互联网技术将成为重大疫情应对中判断网络舆情走向的重要手段和方法。例如通过大数据进行舆情监测,及时发现涉疫谣言、感知网民情绪。以上两类方法都是耗散结构理论的具体运用,治理层面上不同行为体的多元参与本质是一种引入负熵流策略,而技术研判则是一种减熵策略,两者互为补充,共同建构了一种基于耗散结构理论的思维变革方法。
耗散结构的网络信息治理立足于两点:一是保持系统开放性,二是在此基础上的减熵,相对于网络舆情系统而言,保持系统开放性是制度性战略,而减熵则是一种策略。在重大疫情暴发过程中,要建立良性的网络舆情引导机制就必须从这两方面入手,既关注宏观的网络舆情生态系统建设,也关注微观的网络信息治理策略。
网络信息治理并非网络信息管理,网络信息管理是单方的、垂直的且带有强制力的刚性策略,而网络信息治理则是一个多元参与的协商过程,这种多元参与就是保持系统开放性的重要条件,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占主导地位但更多的是一种非强制性的多元协商,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说“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8]。传统网络信息治理主要依赖于政治的强制性力量,以网络空间管理的方式进行,其合法性很高但政策实施效果不佳,通常体现为强制性权力和制度性权力占据主导,而结构性权力和解释性权力较弱,因为强制性权力和制度性权力往往是由行为主体所处的结构位置决定,结构性权力和解释性权力源于网络空间中的行为互动,比如在话语表达层面,政府部门依然沿用传统大众传媒环境下的严肃理性话语风格,与自媒体则采用的情感动员、标题党形成鲜明对比,情感动员更容易引起心理共鸣,吸引网民关注,从而在解释性权力上占据优势。因此,以国家行为体为代表的政府必须通过善治思维,吸纳包括互联网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在内的不同行为体,多元协商,共同参与,以解决重大疫情暴发过程中网络舆情传播中的问题,“在行动方向问题上,幸运在于,即便最悲观、最激进的学者,也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就是必须在国家管理系统、专家知识系统和公民社会三者之间,重新构建新型的良性互动关系……要有充分发育的公民组织、公民表达和公民讨论”[9]。耗散结构的网络信息治理本身蕴含两层含义,其一是多维主体参与的一个协商过程;其二是这一过程包含更多层次的内容,旨在从技术、内容和社会等多个层面考察网络舆情发展,从而建构开放、良性、互动的网络舆情生态。
而在具体实践中,不同行为体的参与力度也是不同的,政府、互联网企业和普通网民三者相比,政府参与力度明显强于互联网企业,而互联网企业的参与力度又要强于普通网民,这其中即有权力的因素,也有技术和资源的因素。因此,对于重大疫情暴发中的网络舆情引导,必须把握一点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一元(政府)主导、多元(互联网企业、社会组织、网民)参与,保障社会系统的有序发展,同时健全舆论发声、民意表达和利益诉求机制,创造良性互动,保持系统活性。政府必须积极回应公众对于疫情信息的诉求,公开疫情信息,减少模糊空间,同时,互联网企业也要为公众创造平台,让公众在法治的框架内探讨疫情,充分体现参与、回应、有效与法治。而在本次疫情网络信息治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是多元参与不足,政府一元主导,而其他行为体的作用体现不明显,各行为体之间无法产生良性互动,反而加深彼此之间的裂痕,以至于陷入“塔西佗陷阱”中。其二是政府对于疫情信息选择性回应,“相对强势的诉求主体和较低复杂度的议题更易得到政府回应,反之则难以获得政府回应”[10]。比如对于确诊人数、地区危险等级等单一议题容易得到政府回应,而对于疫区民众生活具体问题、执法过度、捐赠物资分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相对复杂的议题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回应,继而使得该类议题容易在网络空间发酵,形成负面舆情。
耗散结构的信息治理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通过系统开放实现减熵,当宏观的网络舆情生态系统可以维持系统开放时,微观而具体的减熵策略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网络舆情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社会组织、互联网企业以及公众等,因此,网络舆情引导机制的建设必须吸纳这些行为体的参与,增进相互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建立起从德治到法治、从技术到人文的综合措施。
1.从法律上建立强制性规范以减少重大疫情应对中的网络舆情熵增。“‘规律强制性’就是要保持网络舆论生态的有序性,避免由网络舆论引发社会危机”[4]。这也是党和政府所提出的网络安全法律治理体系的一部分,比如对重大疫情中的网络谣言、虚假疫情信息治理、疫情信息泄露等一系列问题,就必须通过法律治理而非行政管理的手段。法律法规作为重大疫情应对中网络舆情引导机制建设顶层设计的重要一环,必须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预见性,能够与互联网的发展同频共振,指导和推动网络舆情发展的有序化。尽管当前我国已有一部关于传染病的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但这部法律是针对疫情防控的,对于重大疫情暴发过程中网络言论规范的相关法律暂付阙如,只是散见于《刑法》和“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当中,存在立法层级过低、部分内容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因此,必须对现有法律进行整合和完善,将现有立法层级过低的部门规章上升为国家法律。同时,注重与现有法律的融合,提升重大疫情应对中的网络信息治理法治水平。
2.从技术上确立重大疫情网络信息自由的边界。互联网的历史本身就是一部技术发展史,耗散结构理论认为,技术的创新与发展可以使系统保持一定开放性,从而减少外部熵的流入。PC互联网时代下,政府对于网络空间的监管主要从技术角度出发,认为技术的问题要从技术本身寻求解决途径[11],因此,通过关键字屏蔽等技术手段对网络舆情进行管控,但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这一技术手段面临诸多挑战,难以适应社交媒体时代下的网络信息治理。长期以来的网络信息治理实践也证明,完全的技术管控和完全的信息自由都不利于良性的网络舆情引导机制建设,在技术管控与信息自由之间必须找到合理边界。一方面,必须建立技术隔板,通过大数据、算法以及AI等互联网技术有效识别重大疫情中的虚假信息和网络谣言,并建立即时报警系统,将相关信息提交政府有关部门,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扼制;另一方面,在部分层面放松技术管控,保持系统开放性,在网络空间中形成理性、公开的公共言论空间,对于重大疫情中的相关信息展开理性探讨,共同应对疫情挑战。同时,互联网企业应当积极介入,通过技术手段及时关注疫情信息,承担起网络舆情引导的责任,特别是随着大数据和算法技术的运用,网络信息治理也从普遍性的模糊治理走向靶向的精准治理。当前的网络信息治理已经呈现三个特征:及时、动态与精准,能够掌握网络舆情的发展动向,从而为舆情引导提供参考。因此,政府和互联网企业可以开展技术协同,建立重大疫情中网络信息的大数据研判机制、预警机制和引导机制,实时、动态、及时感知重大疫情中的网络舆情动向,预判重大疫情应对中网络舆情的风险点和隐患点,对负面网络舆情做好提前防控,并建立有效应对机制,防止网络舆情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3.通过自律塑造网民的公共精神。重大疫情应对中的网络舆情引导本身是个多元协同的过程,政府、互联网企业和网民三方的良性互动是有效引导的基础。单一的政府治理无法解决技术上的边缘突破,而单一的技术治理也无法解决网络舆情传播过程中的内生性问题,原因在于,政府治理和技术治理都是一种刚性治理手段,其根本问题是忽视了“人”的关键作用,因此,还必须从网民本身入手,通过柔性治理的方式培养“理性人”,因此,网民自律对于重大疫情应对中的网络舆情引导机制建设起着重要作用,一方面,网民自律能够减少网络信息治理成本,自律所建构的网络行为规范能够形成一种自生性秩序,这种自生性秩序所形成的价值系统无需政府和技术的强制性力量介入,就能够形成网络舆情系统的耗散结构,从而减少行政资源和技术资源浪费。另一方面,通过培养“理性人”而形成的网民自律具有一定的理性分析能力,能够识别重大疫情暴发过程中甚嚣尘上的谣言、虚假信息等,对不同信息进行理性探讨与分析,将网民培养成具备公共精神的网络公民。公共精神蕴含着三层意义:其一是开放,任何人都可以参与进来;其二是平等,彼此之间相互分享同时又相互监督,在重大疫情应对中,既便是有个别网民传播虚假谣言,但如果群体中的大多数人能够对此进行理性分析和内容纠偏,网民整体行为依然是规范和可控的,从而减少系统熵增。其三是理性,理性基础在于它的纠偏机制所形成的网民自觉,体现的是网络社群自治下的个体理性。客观、理性、协商的公共精神仍然是当前培养网民自律、道德自觉与网络行为伦理的主要目标。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要加强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网上行为主体的文明自律是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基础。要建立和完善网络行为规范,明确网络是非观念,培育符合互联网发展规律、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网络伦理、网络道德”[12]。当然,网络伦理与自律准则对于网民来说仍然是一种外化力量,网民公共精神的培养仅仅依靠自律公约是远远不够的,最终需要网民的理性精神的内化,促进网民媒介素养能力的提升。媒介素养教育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培养公民理性,不盲从,不随众,独立思考,自觉的怀疑和批判意识,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高度的道德内省,言行一致,具有公民意识,从网民蜕变为网络公民。它与网络伦理规范和自律准则共同构成筑重大疫情应对中网络信息治理的自律体系,荡涤网络雾霾。
必须意识到,自律作为一种网络行为主体的理性选择,强调的是道德标准,体现的是网民的自觉意识,正如康德所言“道德的真正使命,并不是产生完成其他意图的工具,而是去产生在其自身就是善良的意志”[13]。自律所形成的德治与法律所形成的法治共同构筑了网络舆情引导的两个重要支点。
总而言之,重大疫情暴发过程中的网络舆情危机提出了警示,由堵改疏,完善网络信息治理机制势在必行。而耗散结构理论为移动互联网时代下重大疫情应对中的网络舆情引导提供了一种新思路,其治理逻辑在于通过减熵策略建立起良性的网络舆情生态系统。这一舆情生态系统融合了政府、企业、网民等不同行为体的参与,搭建起政府与网民对社会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实现不同网络行为体的相互合作和积极对话,从而形成良性、可持续的网络舆情引导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