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麒羽
(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院,北京 100872)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下文简称《奠基》)①中用“命令式”概念表达道德法则对意志的强制。康德将命令式分为假言的和定言的两种形式。假言命令式总是以欲求某种目的为前提,是分析的,这种命令式的可能性也容易得到说明。而定言命令式不以其他目的为前提,是综合的,它无条件地规定意志的准则能够同时成为普遍法则;同时,定言命令式无法从感官经验中得到验证,而只能完全站在先天的立场上研究它的可能性。康德在《奠基》第3章中逐步分析说明“定言命令式的可能性”问题。第一,“预设一切理性存在者的意志自由”是定言命令式可能性成立的基础。第二,“人类能够同时站在知性世界和感官世界观察自身”为定言命令式的可能性提供充分条件,也解释了人类的意志具有合法则性并“应当”遵循道德法则的原因。第三,“定言命令式的第三者”发挥着联结人类意志与道德法则的中介性作用,使得定言命令式的可能性问题的说明更加融贯可靠。然而,一些康德伦理学的研究者们认为,康德在《奠基》中对定言命令式的演绎是失败的,在预设自由的步骤中陷入了一种“循环论证”。他们转而诉诸《实践理性批判》中“理性的事实”学说的研究思路。可以根据康德在《奠基》和《实践理性批判》相关论证分别回应这种循环论证的质疑,但定言命令式的理论主张在当代理论视域下还面临着更多挑战。
定言命令式可能性问题的真正挑战莫过于指出它“对人类意志的无条件的合法则性的要求”是不可能的,即定言命令式的演绎步骤及其普遍法则公式存在逻辑谬误,也就表明无法逻辑上有效地推出“人类不完善的意志的准则能够无条件地成为普遍有效的道德法则”这类定言命令式所表达的内涵。由此,一种立足于“循环论证”的质疑便自然闯入研究者的视域之中,成为研究康德定言命令式可能性问题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争议和挑战。这种质疑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循环论证可能揭示出康德在定言命令式的演绎步骤中存在逻辑谬误,因而定言命令式的表达式是无效的,定言命令式的可能性也就不复存在;第二,康德本人在演绎定言命令式的过程中也承认好像存在“看起来无法摆脱的”“暗藏的”循环,并先后给出对这种循环的描述,这也表明在康德看来循环论证确实是一个需要回应的问题。
《奠基》第3章主要有两个核心段落正面阐述循环论证。第一处是在转向“人类观察自身的两种立场”的演绎步骤之前:
这里表现出一种看起来无法摆脱的循环。我们假定自己在作用因的秩序中是自由的,以便设想自己在目的的秩序中服从道德法则;然后我们设想自己是服从这些法则的,因为我们已经把自由归于我们自己。原因在于,意志的自由和意志的自己立法二者都是自律,因而是可以互换的概念……其中的一个不能用来说明另一个。(1)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注释本)》,李秋零译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73-74页。
另一个核心段落则是在康德阐述“人类观察自身的两种立场”之后,转向对“一种定言命令式如何可能”正面论述的部分:
我们在上面曾引起一种怀疑,就好像在我们从自由到自律、从自律到道德法则的推论中包含着一个暗藏的循环似的;也就是说,我们也许只是为了道德法则而以自由的理念作为根据,以便然后再从自由推论出道德法则,因而根本不能说明道德法则的任何根据,而是只能把它作为对一个原则的诉求……如今,这个怀疑已经被消除了。(2)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注释本)》,李秋零译注,第77页。
在上述两段文本中,康德揭示循环的内涵以及引起循环的原因。第一段文本表明,它是“设想自身意志自由”与“设想自身服从道德法则”之间的循环,由于“意志的自由”与“意志的合法则性”二者都是意志的自律,所以它们不能彼此为对方提供可证明的根据。而第二段文本则进一步说明这种暗藏的循环存在于“从自由到自律、从自律到道德法则的推论中”,而康德貌似仅仅将预设的自由的理念作为根据而推论出道德法则。从逻辑上看,还需要结合康德对定言命令式的演绎思路,加深对此处循环的内涵以及引起循环的原因的理解。康德在“预设一切理性存在者的意志自由”与“人类观察自身的两种立场”这两个步骤之间提出循环论证的问题。在演绎的第一步,康德的目的在于推出对一切理性存在者都普遍有效的道德法则,并将自由的概念作为这种道德法则的存在根据。经过对“与道德诸理念相联系的兴趣”的考察,这种推导中存在的循环也暴露出来:一方面,理性存在者的意志自由仅仅是从自由的概念(主要是其中的积极部分)中预设出来的;另一方面,对这种预设的自由理念的理解不能脱离与自然的必然性不同的理性的必然性,也就是说如果自由理念离不开理性的道德法则的规定性,那么就无法从自由中推出道德法则。由此,仅仅将自由作为根据推论出道德法则难免陷入一种循环论证。同时也需要意识到,康德在描述循环的过程中运用“看起来”“好像”等模棱两可的词,这表明康德认为它并不是真正的循环,也并不影响对定言命令式的演绎。
胡好归纳出国外研究者对循环论证问题的两种解读方式:主张循环是“从道德法则推出自由,再从自由推出道德法则”被称为双向循环论者,主张循环是“仅仅从自由推出道德法则”被称为单向循环论者。(3)胡好:《重看康德定言命令式何以可能——以自由和道德法则的循环为视角》,《世界哲学》2016年第3期。双向循环论者依据《实践理性批判》中“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存在根据,道德法则是自由的认识根据”(4)康德:《实践理性批判(注释本)》,李秋零译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页。这一论断,认为循环论证是道德法则和自由之间的互为彼此根据的循环式证明。而单向循环论者的主张貌似是不合理的,因为单向的推论如何在逻辑上形成一种循环论证呢?单向循环论者Quarfood给出可供参考的理由:“一方面可能没有足够的证据佐证我们意志的理性和自由的预设,将这种预设直接运用到对定言命令式之后的演绎步骤中可能会陷入循环;另一方面即使理性存在者的实践自由的论证适用于我们,也可能会导致令人难以接受的结论”。(5)Marcel Quarfood,“The Circle and the Two Standpoints”,in Christoph Horn and Dieter Schönecker in cooperation with Corinna Mieth (eds.), Groundwork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Berlin: Walter de Gruyter, 2006, pp. 292-293.Allison就站在相似立场上提出质疑。Allison认为,既然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通过“理性的事实”学说修正《奠基》中的演绎,那就说明这种演绎是失败的,并指出其中“知性世界概念”与“意志或实践理性概念”彼此间双重含义所带来的困难。(6)亨利·E·阿利森:《康德的自由理论》,陈虎平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322-346页。Allison的批评其实对应了Quarfood所提出的前一个理由,在他看来演绎定言命令式过程中的一些前提,比如知性世界的成员身份以及由此推论出人类理性的实践能力都是存在争议的,自由的预设为上述两种概念的成立提供基础,但自由的预设又需要上述两种概念加以保证。因此,在从自由推出道德法则的过程中,定言命令式的演绎陷入了循环论证的困境。
在以上阐述的观点中,一些学者往往采用与《实践理性批判》进行对比或是借用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的相关论述的方式来解读《奠基》中的循环论证问题,这种立场实际上就已经承认《奠基》对定言命令式的演绎受到了循环论证的不利影响因此演绎失败。诚然,孤立看待康德某部著作中的伦理学观点是片面的,但基于以下两个原因还需要单纯立足《奠基》的文本来解读循环论证问题:第一,《实践理性批判》并没有主要探讨定言命令式的演绎,也没有涉及循环论证的问题;第二,既然康德自己在《奠基》中表明循环论证的怀疑“已经被消除了”,就说明在他看来《奠基》第3章的相关论述已经足够了。论述循环问题的第二段核心文本指出这种暗藏的循环存在于“从自由到自律、从自律到道德法则的推论中”,而第一段核心文本也指出自由与自律是可以互换的概念。由此,依托《奠基》第3章的相关论述,可以将循环论证理解成“仅仅从自由推出道德法则”的单向循环。
那么,触发循环论证的关键性要素到底是什么?循环论证是康德在“预设一切理性存在者的意志自由”与“人类观察自身的两种立场”这两个步骤之间提出的,它同时又可以被理解成“仅仅从自由推出道德法则”的单向循环,因此循环论证的症结就在于“预设理性存在者的意志自由”之中。正如胡学源所指出的,“在从自由到道德法则的推论中,自由并没有得到证明而仅仅只是一个预设,这样就使得整个推论看起来像是一个循环,即仅仅只是为了结论(道德法则)而预设自由”。(7)胡学源:《试论〈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自由与道德法则之间“隐蔽的循环”》,《哲学评论》2015年第2期。虽然在“从自由推出道德法则”的单向循环中,自由是一个预设性的、与自然法则的必然性相对应的意志属性,但其自身还没有得到令人信服的说明,因此自由仿佛是仅仅为了道德法则才被预设出来的。综上所述,理解循环论证的关键正是在于演绎的第一步所预设的、作为余下各步骤前提和基础的“意志自由”,其存在的合理性或现实性本身仿佛还没有得到令人信服的说明——这就是导致循环论证的根源所在。
循环论证的质疑直接关涉康德对定言命令式的演绎是否成功,因此康德在说明定言命令式可能性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对循环论证的质疑给出适当回应。循环论证表现为“从自由推出道德法则”过程中的循环,其实质和根源在于自由仅仅是被预设的,而没有得到令人信服的阐释和证明。可以从《奠基》和《实践理性批判》中分析出康德对循环论证的两种处理方式:康德在《奠基》第3章演绎定言命令式可能性的过程中以“跳出循环”的方式处理这一问题,而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则借用“理性的事实学说”为自由提供根据,从而试图借此“消除循环”。
在《奠基》论述循环论证问题的第二段核心文本中,康德认为有关循环论证的“这个怀疑已经被消除了”。而这一段文本正处于康德演绎的第二步骤“人类能够同时站在知性世界和感官世界观察自身”与正面阐述“一种定言命令式如何可能”之间。有理由相信“人类观察自身的两种立场”的相关论述会对循环论证问题给出一定解答,许多研究者也正是从此出发讨论循环论证的问题。“两种立场”主要回答“意志为什么会遵循道德法则的约束”,它指出存在着“感官世界”与“知性世界”的区分,人类自身感官性的存在以及内在的理性能力使得自己能够同时成为这两个世界的成员,进而能够遵循知性世界的道德法则的约束。根据Quarfood的理解,“先验观念论使这两种立场之间的区分成为可能,在解释人类特殊道德性质的基础上尽可能回答了在引入循环之前提出的问题,也就是我们为什么对道德法则感兴趣的问题”。(8)Marcel Quarfood,“The Circle and the Two Standpoints”,in Christoph Horn and Dieter Schönecker in cooperation with Corinna Mieth (eds.), Groundwork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Berlin: Walter de Gruyter, 2006, p. 299.“两种立场”并没有直接回应循环论证的问题,那如何理解它消除了循环论证的质疑呢?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考虑:第一,它为自由提供了基础,因此从根源上消除循环论证的质疑;第二,与它相关的论述并没有涉及循环论证,也就是“从自由推出道德法则”的循环并不影响“两种立场”的区分。
从第一个角度来看,“两种立场”貌似为自由的预设提供了证明。根据胡文迪的研究,在“两种立场”的论述过程中,“并不是因道德法则而必然预设自由,而是由于知性的自发性使人们意识到理知世界的存在,才使自由的预设成为可能”。(9)胡文迪:《康德道德哲学中双重世界的区分》,《现代哲学》2017年第4期。人类是因为自身理性能力所具有的知性的自发性而意识到超出感官世界的另一种立场的存在,作为与感官世界的自然必然性不同的自由概念则可以在那种立场中被人类所意识到,“两种立场”便为预设自由提供了可能性证明。上述说法虽然貌似摆脱了“自由—道德法则”的循环,但却引入了“理性—自由”的循环。这种证明立足于人类自身理性能力的自发性来证明自由的可能性,但人类作为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则恰恰是被预设为自由的,由此便是从一种自由能力来证明预设自由的可能性。看起来好像理性本身可以成为自由的根据,但理性存在者的意志自由毕竟是被预设的,也就不免陷入“理性—自由”的循环。这同样表明尝试回应循环论证的第二个角度也是站不住脚的,“两种立场”所依赖的人类的理性能力同样依靠自由的可能性,它也就同样受到循环论证的影响。因此,“两种立场”仅从表面上消除了“从自由推出道德法则”的循环论证,但它仍然受到循环论证的根源问题(也就是“预设自由”缺乏可证明的基础)的影响。
定言命令式的推论过程可以概括如下:人类的意志是受到人类自身感官性存在的限制难以摆脱自然法则的束缚,但也在其中发现了自身的理性能力而将自己同时看作知性世界的成员,知性世界中纯粹意志的理念牵引着人类这般不纯粹的意志并且使这意志的准则能够成为知性世界的道德法则,由此一种定言命令式便是可能的。定言命令式的第三者在这一推论过程中起到联结表达式中主词和谓词的作用。套用上文提到“两种立场”所回应的两个角度,借由“第三者”消除循环论证的尝试并不是给出对自由的可靠证明,而是表明自身并不受制于循环论证的影响。单从定言命令式的第三者及其表达式的推论中似乎很难直接发现“从自由推出道德法则”的这种循环的不利影响,但“第三者”没有为自由提供可靠的证明,也就没有从根源上解决循环论证问题,而它对循环论证的克服仅仅表现为“跳出循环”而远非“消除循环”。尽管从表面上来看循环并没有发挥什么作用,但表达式中的“普遍道德法则”的根据则来源于自由,自由的客观实在性还没有得到可靠的证明,而仅仅表现为一种预设。意志合法则性中的“道德法则”貌似还不够可靠。因此,严格来看,尽管“两种立场”和“第三者”都做出克服循环论证的尝试,但是定言命令式的可能性仍然没有完全摆脱循环论证的质疑。
康德毫不避讳地指出可能存在一种暗藏的循环,并且认为通过《奠基》的相关论述使得这种循环“被消除了”。但上述分析表明《奠基》的相关论述并没有从根源上消除这种“从自由推出道德法则”的循环,而毋宁是“跳出”这种循环。依据《奠基》的文本,“从自由推出道德法则”的循环论证可以被“跳出”,但无法被“消除”。跳出循环意味着,从论证形式上看,相关论述并没有直接涉及循环论证的内容;而消除循环论证则意味着,通过相关论述得出对“预设自由”的可靠性证明。在《奠基》对定言命令式的演绎过程中,自由始终是前提和预设。而只有在自由的前提下,定言命令式才是逻辑上可能的。循环论证的症结在于“预设自由”没有得到充分的说明,预设理性存在者意志自由的合理性反而需要道德法则来加以说明。“两种立场”依赖自由所赋予的理性能力而设想自身处于知性世界,“第三者”依赖自由证明纯粹意志的理念中具有合法则性的理性能力。“两种立场”和“第三者”都是尝试跳出循环论证的步骤,但不可能消除循环。
尽管无法消除循环论证,但康德仍然可以通过跳出循环来说明定言命令式的可能性。只要将自由作为这一切相关论证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循环论证在演绎定言命令式的后两个步骤中并不影响其表达式的推论。但如果自由的预设遭到怀疑或否定,就必须为自由提供可靠证明,但这种证明又不能以经验性证据的方式呈现出来,而只能从先天的角度上进行考察,也就必须转向一种对实践理性的批判。对循环的彻底克服还需要为预设自由的客观实在性给出先天说明,这就需要与康德《实践理性批判》中的论述思路进行对比研究,探索能否从根源上消除循环论证,进而思考如何更为完备地说明定言命令式的可能性。
Allison等学者对《奠基》中演绎定言命令式可能性的否定性态度可以概括为:《奠基》中以知性世界为基础的、纯粹从理论出发的演绎是失败的,陷入了循环论证。康德后期认识到这种失败,因而在《实践理性批判》中采取“理性的事实”学说重新确证定言命令式的可能性。这种基于循环论证的经典质疑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康德本人在《奠基》中明确表示“定言命令式是可能的”“循环论证的怀疑被消除了”,这说明他有理由认为定言命令式的演绎是成功的;第二,《实践理性批判》与《奠基》写作目标是不同的,克勒梅指出《实践理性批判》的写作“主要归于康德的两个发现:一是趣味判断的先天性,二是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10)H.F.克勒梅,刘作:《〈实践理性批判〉的起源和目标》,《世界哲学》2012年第1期。《实践理性批判》文本中也很少有“定言命令式”的表述。因此,很难说《实践理性批判》的写作是因为《奠基》中演绎的失败,而毋宁说是对《奠基》相关论证的补充。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通过“理性的事实”学说说明自由的实在性,而自由的实在性则有助于从根源上消除《奠基》中循环论证的质疑。结合“理性的事实”学说,定言命令式的可能性得到了更为坚实的论证。通常认为,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将“道德法则”视为理性的事实,或者更准确来说是纯粹理性的事实。朱会晖通过研究阐述了康德“理性的事实”的内涵:理性的事实主要指作为理性的行为结果的事实,应被解释为确定无疑的。虽然道德法则这一先验的理性的事实不以经验性的因素为条件,但它必然会在经验的道德生活中产生影响。(11)朱会晖:《如何理解康德的“理性的事实”》,《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康德借用纯粹理性的概念及其实践应用提出道德法则这种理性的事实。作为纯粹理性的事实,道德法则便是一种纯粹理性的法则,它无须任何外部条件加以证明,同时对一切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普遍有效,并因此成为其他一切原则的最终根据,由此作为一种理性事实的道德法则的最高权威、普遍有效性以及客观实在性便顺理成章了。接下来需要思考道德法则这种理性的事实是如何反过来确证自由的,《实践理性批判》中的相关文本如下:
我们既不能直接地意识到自由,因为它的最初概念是消极的,也不能从经验推论到自由……正是我们(一旦我们为自己拟定意志的准则就)直接意识到的道德法则,才最先呈现给我们,并且由于理性把它表现为一个不能被任何感性条件胜过的、甚至完全不依赖于这些条件的规定根据,而恰好导向自由概念。(12)康德:《实践理性批判(注释本)》,李秋零译注,第28页。
道德性的……那种独立性是消极意义上的自由,而纯粹的理性、且作为纯粹的而是实践的理性的这种自己立法却是积极意义上的自由。因此,道德法则所表达的,无非是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亦即自由的自律。(13)康德:《实践理性批判(注释本)》,李秋零译注,第32页。
正如《实践理性批判》中所指出的,“道德法则是自由的认识根据”,可以借助这一论断来分析康德在上述段落中的论证思路。既然已经将道德法则作为理性的事实,而人类又是理性存在者,所以人类可以“直接意识到”道德法则这种事实;道德法则最先呈现出的正是独立于种种感性条件限制的规定意识的根据,这种独立性恰好让人类意识到“消极意义的自由”;从消极自由中类比出积极意义的自由,而纯粹理性的事实(道德法则)毕竟也蕴含着一种积极的意义。这种积极的自由含有与独立于感性条件限制相对应的理性的自我设立法则的属性,也就是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由此,作为纯粹理性的事实的道德法则就阐明了自由的实在性。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实践理性批判》中的“理性的事实”学说最终先天地确证了自由。
在自由得到确证的基础上回看《奠基》中定言命令式的演绎思路。在从通俗的、经验性的道德哲学向道德形而上学过渡过程中,人们意识到一种独立于经验界自然法则的因果性,也就是消极意义上的自由;人们从自由的消极概念引申出与其相对应的自由的积极概念,并将其预设为一切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属性;人类能够从“两种立场”观察自身,作为感官世界的成员服从自然法则,作为知性世界的成员服从道德法则;借助定言命令式第三者的联结作用,人类意志的准则能够同时成为普遍有效的道德法则。
综合《奠基》与《实践理性批判》的相关论述,定言命令式可能性问题已经得到比较完备的说明。由于演绎定言命令式过程中所预设的自由的可靠性没有得到相应证明,就导致《奠基》中的演绎陷入一种“从自由推出道德法则”的循环论证。即便如此,康德也可以通过“两种立场”和“第三者”跳出这种循环而实现对定言命令式可能性的说明。为了这一理论更为坚实可靠,《实践理性批判》又通过“理性的事实”学说为自由的实在性提供基础,实现对《奠基》中循环论证的消除,并至此完成对定言命令式可能性问题的说明。
在Schönecker看来,“定言命令式何以可能”的问题包含三方面内容:第一,为何定言命令式是有效的(约束性和义务性)?第二,如何理解自由以及为何我们应该将自己视作是自由的?第三,纯粹的实践理性如何引起对道德法则的兴趣?其中惟有“定言命令式确实是有效的”是需要被论证和回答。(14)Dieter Schönecker,“How is a categorical imperative possible? Kant’s deduction of 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 (GMS, III,4)”, in Christoph Horn and Dieter Schönecker in cooperation with Corinna Mieth (eds.), Groundwork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Berlin: Walter de Gruyter, 2006, p. 307.根据这种理解,康德在《奠基》中通过跳出循环的方式成功说明了定言命令式的可能性(即它的有效性),但也遗留下一种循环论证的质疑。然而,通过《实践理性批判》中“理性的事实”对自由的先天确证,康德从根源上回答了预设意志自由的可靠依据,从而消除了《奠基》中所谓的循环论证,使得对定言命令式可能性的说明更加完备。综合《奠基》和《实践理性批判》中的两种论述方法,便能理解“意志的准则要同时能够成为普遍的道德法则”这样一种定言命令式的要求的可能性以及有效性。
尽管康德对定言命令式的阐释是前后逻辑一致的,但这种理论仍然不断遭受着种种内部或外部的批评。除去一些偏见和误读外,定言命令式这种理论本身也的确存在着一定缺陷。正如Allison所指出的,康德对定言命令式的推理和演绎中陷入了一种“交互论证”,也就是“道德性和自由是交互作用的概念……意志的自由(先验自由)不仅是道德律的必要条件,而且也是它的充分条件”。(15)亨利·E·阿利森:《康德的自由理论》,陈虎平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302页。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定言命令式的推理过程中多是涉及先天性的概念,不能从经验性验证中确证或否定它们的实在性,而只能依托概念与概念之间的相互说明以及关键性概念(诸如自由)的预设,这也是《奠基》中仿佛存在难以摆脱的循环的原因。除此之外,在当代伦理学视域下,康德的定言命令式理论在应用到现实道德问题时所暴露出的局限才是康德主义的伦理主张在现代西方伦理学中备受争议的原因所在。
康德的定言命令式理论自然包含着可普遍化的道德诉求,它的任何一种表述形式都要求行为者意志的主观原则能够如同道德法则那般具有普遍性。不同于功利主义以人类求乐避苦的自然本性作为建构普遍性伦理原则的基础,定言命令式的可普遍化诉求则立足于纯粹理性:道德法则是纯粹理性的事实,它确证了自由概念的客观实在性,自由和纯粹理性的理念共同促成定言命令式的可能性,进而保证可普遍化诉求的实现。然而在具体运用到现实道德抉择时,定言命令式理论却暴露出局限。以生命医学领域为例,定言命令式的“目的公式”广泛运用于生命伦理学关于自主、尊严和知情同意的相关讨论,但它在面临诸如自杀、安乐死等问题时却也难以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从表面上看,这种局限源于定言命令式的适用对象并不能完全契合生命伦理学所讨论的内容,康德的伦理学主张“强调通过道德性凸显人之为人的本质和崇高;而生命伦理学所涉及的与生命的产生、发展、变化和死亡等紧密相关的问题,这些问题无关乎崇高与否,而且生命的主体也不全是理性人”。(16)王福玲:《“人是目的”的限度——生命伦理学视域的考察》,《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定言命令式的可普遍化诉求所立足的理性(特别是纯粹理性)并不完全适用于生命伦理学领域。尽管可以通过纯粹理性得出道德法则和自由的概念,并进而演绎定言命令式的可能性,但在现实的道德难题中往往体验到“理性不在场”的境况,因此还需要对“纯粹理性是否存在”给出令人满意的说明。
这种说明的努力不能再采用先验哲学的方式,因为它终将陷入上文提到的“交互论证”。而只能考虑诉诸经验性直观的证明(尽管康德主张这类先天命题不能被证明),在这种思路下,现代实证科学的研究成果最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然而,相关神经认知科学以及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却基本上都在否定康德的纯粹理性以及自由意志存在的可能性,这些研究基本主张人类的行动都是由无意识的人脑生理性运动过程决定的,自由意志不过是由个体生活经验的总结推理而得出的虚构的概念。(17)Patrick Haggard, “Neuroethics of free will” in Judy Illes and Barbara J. Sahakian (eds.) assistant editors, Carole A. Federico and Sharon Morein-Zamir, The Oxford handbook of Neuroethic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pp. 195-201.现代实证科学的研究成果不仅没能证明纯粹理性的存在,反而对定言命令式可能性的理论基础提出质疑。现在仿佛只剩下一条“信仰之路”,不依靠先验观念论的思辨,也不依靠现代实证科学的证明,而仅仅依靠通过主体身处其中的文化、习俗等后天教化所形成的默会知识实现对“存在纯粹理性”的信仰。这种说明方式可以得到人们经验性直观的认同,但这种认同需要人们共享相同或相似的文化、习俗等后天教化形式,由此实现的定言命令式的可普遍化诉求也仅适用于信仰纯粹理性群体,是一种有限的“普遍性”,无法逃出道德多元论乃至道德相对主义的窠臼。
康德在对命令式类型的划分中指出:假言命令式要么是技巧的规则、要么是机智的建议,而只有定言命令式是一种道德的诫命。(18)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注释本)》,李秋零译注,第34-35页。假言命令式中的行动理由不是道德的,而只有定言命令式所要求的行动理由才是道德的理由。按照定言命令式的表述,道德的行动只能出自对道德法则的敬重,而不能出自包括福祉在内的其他理由。这种对道德行动理由近乎独断的严格界定有助于为建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扫清障碍、巩固地基,但也导致康德定言命令式理论应用到现实道德问题时的局限性。定言命令式的局限性就在于它对诸如福祉、情感等道德理由的排除。
亓学太总结出对道德理由规范性问题的两种回答方式:第一种是诉诸某种规范性事实的实在论路径,第二种是对道德行动的动机进行心理学层面的分析。(19)亓学太:《行动的理由与道德的基础》,《学术月刊》2010年第5期。定言命令式的道德行动理由在这两种回答方式上都存在很强的排他性。定言命令式将纯粹理性的事实(即道德法则)看作惟一具有道德规范性的,而其他如幸福等混杂感性要素的经验事实虽然也可以成为行动的理由,但它们对意志的命令只能是假言的,不能成为道德的理由。定言命令式主张行为者通过自身理性能力产生对纯粹理性的兴趣才是一种道德行动的动机,而排除其他因感性因素刺激而产生的经验性的兴趣。可以看出,定言命令式希望实现无条件的道德行动理由,它更多表现为一种理想的道德状态,而现实道德问题往往需要比较权衡复杂多样的影响因素并做出正当的行为选择。由此来看,定言命令式排他性的道德行动理由难以满足现实道德问题的实践诉求。
综合《奠基》与《实践理性批判》的两种论述路径,已经可以从理论上说明定言命令式的可能性问题。然而,当将康德的定言命令式理论在应用到现实道德问题时,却暴露出貌似难以克服的局限,它根源于知性世界与感官世界之间难以弥合的鸿沟。尽管康德主张人类可以通过理性能力同时将自身视为两个世界的存在者,但这种理性能力自身的可靠性仍然面临现代实证科学这种经验性直观的挑战。如何将定言命令式的伦理主张与现代实证科学研究成果相协调,才是康德主义的义务论伦理学所面临的真正挑战。
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奠基性人物,康德的伦理学理论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思辨性,可以说任何一种重视基础理论的伦理学的研究都难以忽视康德这种基于意志的先验的道德哲学思考。在康德伦理学理论中,西方哲学核心议题中的逻各斯精神被全面内化为人类理性的立法,上帝则同样被转化为人类理性的先验理念,进而为人类的理性的优越性与尊严奠定基础。(20)刘凤娟:《从康德到马克思的历史逻辑与逻各斯精神》,《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尽管康德对定言命令式可能性的说明遭到诸多质疑,但深入到其理论内部便会发现他的阐释都是理论自洽的,康德也通过《奠基》和《实践理性批判》的相关论述回应了基于循环论证的关键性质疑。从实际应用上看,康德的定言命令式的理论主张也是是饱受争议的。一方面,定言命令式及其变形公式为现代社会观念中的自主、自由、尊严等价值提供了深层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它在应用于现实道德问题时也存在“未完成的可普遍化诉求”以及“排他性的道德行动理由”的局限。在此背景下,对定言命令式可能性问题的研究的意义就在于对它的澄清与反思。在立足核心文本的基础上,澄清定言命令式可能性的内涵及其论证过程,以此消除种种因误读而导致的不合理的批评;同时不能沉浸于理论和概念的迷梦之中,而是要承认这种学说在实际应用中难以克服的局限,并反思对其修缮和补充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