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焕芳
(河南科技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3)
自从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实施乡村振兴的宏伟战略后,当前乡村振兴战略已成为新时期全面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离不开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的主体支撑,而从我国目前农村人口实际流动情况来看,当前农村人口外流的现象非常严重,因此如何把乡村振兴的人才支撑落到实处成为当前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关键,对此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亟需加强”[1]。从2012至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已连续8年提出要“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而河南作为全国农业大省和农业人口大省,乡村振兴战略下如何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就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新型职业农民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支撑主体,当前乡村振兴战略下河南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具有突出的重要性。
河南作为农业大省,耕地面积全国第三[2],小麦产量全国第一[3],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2019年3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河南代表团审议时指出,确保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供给,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首要任务。他对河南在乡村振兴战略中提出的第一点要求,就是要扛稳粮食安全这个重任,并要求河南立足打造全国重要的粮食生产核心区,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方面有新担当新作为[4]。而当前由于粮食生产比较效益低下,加之人口拐点的到来,使得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流严重,粮食生产面临严峻的“谁来种地”“如何种地”的粮食安全危机。只有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提高粮食生产经营者的现代化水平、收入水平和社会地位,使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才能为当前的粮食生产提供稳定的人才保障。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基石,而促进农村产业振兴的关键是发展现代农业,而要实现农业的现代化,首先要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的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机械化、市场化、信息化、科技化等现代化水平。然而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河南省乡村中青壮年人才外流、人才资源严重匮乏、人才受教育程度不高、人才不稳定等问题日益凸显,人才因素是制约当前乡村振兴的突出瓶颈[5]。因此,当前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最紧迫的任务是加强对农民的培育,尽快培养一大批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通过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促进农民改变其传统的思想观念和农业生产方式,积极掌握现代化农业生产所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从而为农业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农民是现代化新乡村的建设主体。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不仅要实现农业现代化,还要实现农村的现代化,而要实现农村现代化就要求不断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消除城乡差距,使得农村居民能够和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平等的生活环境和公共服务。但是,当前由于农业比较效益的低下和农村人居环境的落后导致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严重外流,农村空心化问题日益严重,使得本就落后的农村生活环境日益衰败和凋敝。调查发现,当前现代化新乡村建设的主体主要是老年人和妇女,极少有青壮年男性劳动力,现代化乡村的建设主体十分令人堪忧[6]。因此,当前要建设现代化乡村,首先是要通过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使农民成为收入高的体面职业,从而留住青壮年农民,进而使青壮年农民成为建设现代化新乡村的中坚力量。
2021年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开局之年,面临着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艰巨任务。河南作为一个农业人口大省,能否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重点毫无疑问在于农民能否持续脱贫。如何增强农民的持续脱贫能力,决定了河南能否真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当前,河南省多策并举,出台了各种乡村振兴措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但在众多的振兴措施中,通过教育培训实现对农民“扶智”,让农民掌握相关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技能进而拥有持续脱贫的“造血”功能,无疑是从根本上巩固脱贫成果的最佳方式。因此,当前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显然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最有力抓手。此外,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意义,还在于通过发挥新型职业农民在致富过程中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更有利于实现“先富”带动“共富”,从而使新型职业农民成为乡村振兴的主要力量。
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是“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而这些目标实现的基本条件是“人才振兴”,是实现乡村振兴主体的农民成为适应乡村振兴战略发展需要的“新型职业农民”。当前尽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发挥了重要的人才和智力支撑作用,但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新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仍存在着诸多的现实问题和不足。通过本课题调研项目组2020年6月至8月利用深入访谈和参与观察的方式,对河南省三个地市的部分职业农民、乡村干部、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发现,当前我省职业农民培育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虽然近几年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我省各地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有了很大的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参与培育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参与培训的数量整体上越来越多,但是依然有部分农民参与培育的意愿不是很强。当问及农民为什么不愿意积极参与培育时,农民普遍反映因参与培育而损失的“机会成本”太高,从而导致参与培育的意愿不强。据国家统计局调查,2020年中部省份农民工月均收入3 866元[7],按日收入标准,农民出去打工平均每天可收入128元,而如果参与培育这部分收入则会遭受损失,虽然有些培育机构为了调动农民参与培育的积极性,每天会为参与培训的农民补助20~30元,但相对于农民每天120多元的损失而言,农民因参与培育而损失的机会成本更多。如果一期培育15天,则农民至少会损失1 800元,这对于收入本就不高的农民而言,是一笔不少的损失,再加之有些培育内容脱离农民的实际需要,无疑更是进一步抑制了农民参与培育的意愿,导致农民参与培育的积极性不高,意愿不强。此外,当前在农民参与培育意愿不强、积极性不高的情况下,许多培育机构普遍存在招不够学员、完不成培育指标任务的现象,甚至出现个别培育机构为完成培育任务,采取以补助换学员信息的虚假培育现象,这些培育机构以发放20~30元的补助为诱饵,农民只需要到培育现场完成学员报到和信息登记,在未开展任何实质性培育的情况下,农民即可获得补助和领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证书,出现培育机构只需完成学员的信息登记,即是“完成了”培育指标任务的虚假培育现象。
培育的精准性是保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效果的重要保证,但当前河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在以下三个方面还存在精准性不够的问题,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培育的效果。
1.培育对象的精准性不够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培育对象的遴选不严格。调查发现,由于一些地方在遴选培育对象时把关不严,使得一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构出现“虚假新型职业农民”。这些“虚假新型职业农民”有些是年龄超过了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年龄,其参与培育的目的是凑人头,领补助;有些是将亲戚、朋友的土地“虚假过户”,而根本没有开展实质性农业规模化生产的“虚假大户”,其报名培育的目的是骗取国家的培育补助和享受国家的相关优惠政策;有的培育学员甚至是县农业局的工作人员,其参与“培育”的目的是因招不够培育学员而凑人头,完成培育学员指标任务[8]。二是未针对不同的培育对象分类、分层次培育。当前新型职业农民主要有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个类型,其文化素质、实践经验不同,从事的农村产业和类型也不同,在培训过程中应根据培育对象类型和层次的不同有针对性进行分别培训。调查发现,各地开展的职业农民培育,多数没有依据农民文化程度、培育需求、实践经验和从事的农业产业领域的不同类型和层次分类、分班、分层次进行分别培训和指导,而是将所有有着不同需要的培育对象混在一起用统一的内容进行培训,其培育效果可想而知。
2.培育内容的精准性不够
当前随着农业分工的不断发展和农业市场的千变万化,农民的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越来越多元化,使得农民对培训内容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个性化和精细化,而当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在内容的选择和安排上不是自下而上通过调查农民培训需要和农业市场发展需求确定培育内容,占主导地位的还是由政府和相关培育机构自上而下根据培育目标或培训机构现有的师资力量、培育条件等设置培训内容[9],导致培训内容的确定不够科学规范,培训内容整体上针对性不强,不能精准满足新型职业农民和现代化农业发展对培育内容的多样化、个性化、变化性的需求,一些培育内容甚至严重滞后于农民的不断发展变化的实践需要,导致农民难以学以致用,严重影响了新型职业农民参与培育的积极性和培育效果。
3.培育方法的精准性不够
调查发现,当前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不仅在内容上精准性不够,而且在培育方法上精准性也不够。针对不同类型和层次的职业农民只有根据其个人文化水平、实际需要和培育内容、培育目标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培育方式方法才能达到培育的效果。而调查发现当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法整体比较单一,大多是集中理论培训、统一实践参观和实训指导为主,而新型职业农民从事行业范围广泛、类型多样,且即使同一农业实践范围也会有年龄、受教育文化水平、实践经验的不同,如果不加区分统一采取相同的培育方法难免导致针对性、适用性不强,从而影响培训效果。
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是保证农民培育顺利开展、取得实效、持续改进的基本保障条件,但当前我省在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绩效进行管理时,还未构建起完善的评价体系,主要体现为绩效评价的指标内容和绩效评价方式还不够科学。
1.绩效评价指标内容重形式而轻实效
每年我省的农民培育工作都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要求有序开展的,国家对省一级的农民培育工作有任务要求和绩效评价,而省一级对各地市(县)一级也有任务要求和绩效评价。我省在对各地市进行绩效评价时,是对标国家有关部门的绩效管理评价指标体系而进行评价的,因而我省在实施农民培育绩效评价时,必然是首先满足国家有关部门对我省的评价指标的要求,具体表现为在进行绩效评价时,重点侧重于任务清单的完成。而这些任务清单所涉及的5个主要指标中,“决策投入”“过程管理”这两项是侧重农民培育的外在基本条件和日常管理。而直接体现培育绩效的“项目产出”“实施效果”和“加分项”这3个重要指标,其评价的重心仍在任务量的完成,而不是任务质的完成。如“项目产出”主要以培训任务量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而培训任务效果质量等级的完成情况就未涉及。这就可能造成培训任务完成的仅仅是数量上达标,而该培训任务在培训质量上是否达标是无法评价和判断的,因而培训任务的总体效果就无法有效评价。此外,“实施效果”和“加分项”这两项指标的评价重心仅涉及农民学员对授课过程的满意度、被新闻媒体宣传和政府表扬推荐的次数进行评价,并未真正体现通过培训后农民在具体农业生产实践中其收益变化和效益改变与培训前对比效果的评价,因而造成现有的绩效评价仅能评价该项工作本身的推进情况,而不能有效评价该工作推进后实际的效果如何。
2.绩效评价方式重材料审查轻实地验收
当前的绩效评价方式主要是通过对工作档案、报送的绩效评价指标支撑材料以及财务支出账目等进行审查,并对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量化打分。尽管内部评价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切实而中肯的建议,但该评价方式并不能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各地实际的农民培育绩效,且易受本部门和执行者自身利益的限制。对各地市(县)培育绩效的评价还应有必要的现场实地验收评价环节,实地考核评价可以更直观反映该地方农民培育绩效的真实一面。尽管平时也有电话抽查、现场核查和进村入户走访的第三方评价,但这只能作为平时日常管理督察的一部分,且缺乏体系性和有效性,并不能从总体上真实反映该地方的农民培育绩效评价[10]。
乡村振兴战略对河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为此,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应立足现实问题,通过完善职业农民培育成本分担机制、构建培育过程要素的科学分类分层体系和优化农民培育绩效评价体系等,进一步优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路径,以回应新时代乡村振兴的新要求。
针对部分农民因培育的机会成本过高而导致的参与培育意愿不强、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一方面,要通过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尤其是国家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的扶持优惠政策的宣传以及培育后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示范带动,使农民从根本上克服目光短浅、急功近利的短视思想,认识到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关系,从而积极参与培育。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职业农民培育成本分担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适当考虑提高农民的培育补助,根据相关受益者成本分担理论,政府和新型职业农民作为农民培育的主要受益者,可以考虑参照职业教育的教育成本分摊机制,构建由政府和农民各自合理承担机会成本的培育成本分担机制,适当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参与培育的培育补助,以减少农民因机会成本高而导致的参与培育意愿不强、参与积极性不高问题,有效激励农民积极参与培育[11]43-54。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一个系统过程,涉及不同的主体要素和影响因素,在培育过程的具体实施环节,主要涉及培育主体的遴选、培育内容的确定和设计、培育方式的选定。为此,应通过对培育实施环节所涉及的三个过程要素进行科学分类、分层,构建培育过程系统体系,以增强培育的精准性。
1.制定科学的遴选标准和指标体系
针对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的精准性不够问题,可制定科学的遴选标准,严格按照职业农民的三种类型认真筛选和准确定位培育对象,并实地考察核实,建立与完善档案。杜绝报名过程中的为完成培育任务的冒名顶替、凑人头现象,以及部分农民为了获得政策补助通过关系和虚假材料申报虚假大户现象,确保培育政策和资金真正惠及需要培育的职业农民,真正将有一定的农业生产经营基础和具备一定的从事现代农业发展潜力的新型职业农民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范围。此外,针对职业农民的三种不同类型,要根据其文化程度、培育需求、实践经验和从事的农业产业、技能和服务领域的不同类型和层次,建立分类遴选指标体系,为进一步科学遴选培养对象,制定可操作的培育实施方案提供分类遴选指导依据,以增强培育的精准性。
2.依据需求调查分类设计培育内容
针对培育内容的精准性不够问题,要增强培育绩效考核中的“需求调查”导向。当前一些培育机构之所以其培育内容脱离职业农民的需要,是因为在培育之前未做充分的职业农民培育需求调研,而其之所以对农民需求调查不重视,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政府相关部门在对这些培育承担机构的绩效考核中,忽视对职业农民“培育需求调研”的考核。依据河南省2020年的相关培育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发现农民需求调研指标分值仅占2分,分值太低,难以充分调动培育机构对农民需求调研的积极性。因此,应大幅度提高该项指标所占分值和权重,以引导和增强培育机构对新型职业农民需求调研的重视。此外,在培育内容的确定上,要体现以下四个方面的结合:一是国家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目标和现代化农业发展需求;二是地方农业发展区域特色;三是不同类型不同层次职业农民的实践需求;四是农业市场发展趋势。以此作为确定培育内容的基础和依据,并要紧密结合农时、农事、农产品市场的变化,形成科学的培训内容需求调查和传导机制,因时、因地、因人制宜,灵活设置培育内容,使培育内容能不断满足新型职业农民变化的培育需求。在具体农民培育内容设计上,要突出农业政策法规、农民职业道德、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和营销技能、绿色发展理念、法制意识、科技意识、合作意识、竞争意识、信息意识、品牌意识、综合素质的培养。尤其要结合当前电子商务、互联网和物流业迅猛发展的新趋势,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在农产品电子商务、互联网、物联网技术等方面的精准农业培训。总之,从培育内容的设计上,要真正做到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产业、不同层次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分层次、分产业、分类型设计培育内容,从而使得培育内容能精准满足不同培育对象的实际需要,提高不同类型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获得感。
3.采取灵活分类的培育方式
针对培育方法的精准性不够问题,应依据新型职业农民群体的学习规律和特点,积极探寻针对不同培育内容的教学方式,通过实地调研和总结,积极推广一些农民普遍反响较好的教学方式,以增强培育方法的精准性,提升培育效果。具体在培育过程中,要遵循农业生产特点和农民学习的规律,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培育对象,灵活采取学校授课+基地实习、田间培训+生产指导、传统教学+在线培训、教学服务+跟踪管理等多种培育方式[12]。要大力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信息化平台建设,实行线上线下融合培育,以提高培育效果。
绩效评价是保证农民培育项目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也是有效提升我省农民培育绩效的重要保障,因此,优化我省农民培育绩效评价体系,就成为下一步提升农民培育实效的重要途经。
1.完善绩效评价指标内容体系
绩效评价指标内容体系的完善,应重视产出效果、经济社会效益类指标权重。绩效评价应能对农民培育项目的整体完成情况进行较为全面的有效评价,这就要求绩效评价的指标内容要全面、客观,因而绩效评价指标内容应包括培育的完成情况、产出效果以及项目收益率等三个指标内容。第一个指标内容是农民培育的完成情况评价,一是要体现培育项目的农民受益人数比例、农民在培育项目中所获得收益程度。二是要体现在对农民培育项目的管理绩效情况进行评价。如管理者对培育的过程能否有效监测、管理者的业务专业化水平如何、管理者在培育活动中对人力和物力运用是否合理等。三是要体现培育项目的财务绩效,通过将培育中实际的财务支出与事先的预算成本进行比较,以此评价培育项目的财务目标完成情况、培育的总体财务控制情况以及是否达到预期等。第二个指标内容是农民培育绩效评价的产出效果,应主要通过审查培育项目的预期和非预期效果,以此评价通过培育各项预期的和非预期的变化是否发生,以及发生的变化是否由农民培育所引起。对于农民培育来说,培育工作的有效性最终绩效评价主要是由产出效果指标保证和体现的,因为农民培育项目自2012年以来已连续实施9年,到2020年培育数量已经达到1 700万人[13],但这只是农民培育工作已完成了哪些任务,至于这些培育工作本身完成之后,工作所产生的预期效果如何,必须要由产出效果这一指标内容评价。况且从2019年开始国家对农民培育的重心已从量的培育转移到质的培育上来,提出了“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三年提质增效行动”,因而,完善培育绩效评价的产出效果评价这一指标内容刻不容缓。第三个指标内容是培育绩效评价的“收益率”。应主要通过对经济和财务效率的审查,以评价农民培育项目的收益率情况。农民培育的收益率主要依据各级政府对农民培育的财政投入,以计算财务和经济的内部收益率。该指标内容评价的目的主要在于评价对农民培育项目的事前估算是否符合实际,如果不符合实际时,考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2.构建由第三方和专家参与的外部评价方式
农民培育绩效评价是一个系统化工程,完善评价指标内容体系只是为培育绩效评价的有效性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其最终绩效评价的有效性还取决于评价方式的科学化,还应进一步完善由第三方和专家共同参与的专业化外部评价方式,而且现有的农民培育评价方式主要是内部评价,难以避免部门利益和自身职位限制,因而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评价方式应采用内外评价相结合,以外部评价为主的绩效评价方式。外部评价是由农民培育项目之外的第三方和专家参与进行的评价。在农民培育过程中第三方机构主要承担各类信息的收集、分类、整理任务,该任务是有效进行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工作繁琐而任务繁重,必须借助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大量的基础工作。而大量信息的汇总、整理最终需要分析、解读和判断,这需要专业化的相关专家参与进来。
3.完善职业农民培育评价环节
通过进一步增加和完善职业农民培育的评价环节,有针对性地改进原有的主要依靠上报的支撑材料和自评总结报告进行评价的单一自我评价方式。在评价中需增加现场实地考察的评价环节,加大对效果评价的评价力度。具体可通过延伸评价环节,对农民培育的效果进行连续跟踪评价,更为准确直观地评价,以有效地消除仅以培育工作本身推进进度作为评价重心的弊端。同时,也可以有效应对教育的迟效性特点,更为宏观地从长时间周期中全面客观评价农民培育的整体效果和影响。
通过调查河南省职业农民培育中涉及不同参与主体,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培育的主体——农民参与意愿不强,使得培育面临着根本性的主体缺失困境;培育的实施主体——培育机构培育目标、内容和方法缺乏针对性,使得培育陷入实施过程的无序性困境;培育的推进主体——相关部门培育绩效考核缺乏科学性,使得培育项目陷入目的迷失困境。面对河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面临的现实困境,可以从完善职业农民培育成本分担机制、构建培育过程要素的科学分类分层体系、完善绩效评价指标内容体系和评价方式等三个方面,有针对性地优化职业农民培育路径,以有效回应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迫切人才需求。
在十四五开局之年,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推进和实施,国家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大。而且国家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要求,“到2025年,农业农村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基本形成,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并且国家对职业农民培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培育高素质农民,组织参加技能评价、学历教育,设立专门面向农民的技能大赛。”[14]这对河南省的职业农民培育提出了更高的期望和要求,不仅要培养出数量充足的新型职业农民,而且要培养出与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相适应的高素质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