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开
(青海师范大学 历史学院,青海 西宁810000)
农牧过渡带是历史农业地理研究的重要内容,历史时期农牧过渡带农牧兼营的农业景观也早已是学界共识。唐代的西北地区正是如此,农牧过渡带大致穿越关内道中北部和陇右道东部地区,并向河西走廊一带延伸。史念海认为,隋唐之际的黄河中上游地区存在一个不断变化的半农半牧区域①史念海:《黄土高原历史地理研究》,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01年。。张泽咸认为,唐代居于陇右道西部地区的虽然都是以畜牧业为主的族群,但种植业与畜牧业二者并行不悖。尤其是吐蕃、回鹘占领期间,并没有因为自身发达的畜牧业文化而摧毁种植业②张泽咸:《汉晋唐时期农业(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梳理已有研究可以发现,学界对唐代西北农牧过渡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农牧兼营的表现及分布之上,对于农耕业和畜牧业之间如何形成兼营的局面,目前尚缺乏机制和过程层面的详细探讨。因此,本文将以西北地区唐代的粮食作物、税草制度与放养畜牧业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探讨唐代西北农牧过渡带农牧兼营格局背后机制等问题。
以往的农牧业研究多以土地垦殖状况来推断农耕业的发展情况,然后将其和畜牧业放在一起进行考察。这种方法固然可行,但很难看出农耕业和畜牧业之间有何内部关联。正如衡量畜牧业状况的重要指标是牲畜产品而不单是草场面积一样,历史时期的粮食作物显然比土地垦殖蕴含更多的农耕信息。因此,首先从粮食作物的视角来分析唐代西北地区的农耕业,寻找农牧兼营格局中的农耕因素。
粟在历史时期有禾、秝、稷、黍、穀、粱、秫等称呼,大多数情况下“米”是粟脱壳后的产物。在唐代粟脱壳后一般情况下也称米,亦有粝米、粺米、御米等称谓①《夏侯阳算经》卷上,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9页。。粟在唐代是朝廷规定的缴纳赋役的标准作物。唐廷规定“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②《新唐书》卷51《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342页。,《文献通考》则认为唐制是“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石,谓之租”③《文献通考》卷2《田赋考二》,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45页。。虽然上述史料对唐代租的定量记载有所出入,但纳粟代租应该可以确定就是唐代所实行的赋役政策之一。同时,在“乡土无粟”的情况下“听纳杂种充”④《唐六典》卷3《仓部郎中员外郎》,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84页。,除了麦类之外的粮食作物纳租被定为“杂种”。开元二十五年(737)时规定:“诸出给杂种准粟者,稻谷一斗五升当粟一斗。其折纳糙米者,稻三石折纳糙米一石四斗”⑤《通典》卷12《食货十二》,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291页。。即便到农业经济相对发达的开天之际,纳赋所用的稻谷折粟率也是相当低的。这就表明唐代粟的粮食地位是高于其他农作物的。
同时,从仓储系统的设置和运行上也能看出粟在粮食作物中的地位。唐代效仿隋制,也设立有正仓、义仓等仓储系统,各类仓储所藏粮食最初以粟、麦类为主。贞观年间,户部尚书韩仲良奏:“王公已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以备凶年”⑥《旧唐书》卷49《食货志下》,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123页。,此时的仓储系统虽然依照各地所产的农作物入仓,但粟类仍然居于首位。到永徽二年(651)之时,高宗敕曰:“义仓据地收税,实是劳烦。宜令率户出粟,上上户五石,余各有差”。可见在义仓运行不久就出现了问题,高宗认为“劳烦”的原因应该表现在诸如不同粮食的折算、储存时间之上。唐制,仓储所存的粮食“粟藏九年,米藏五年,下湿之地,粟藏五年,米藏三年,皆著于令”⑦《文献通考》卷21《市籴考二》,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607页。,而对于其他种类的粮食储存年限则鲜有记载。
麦类作物在魏晋隋唐之时有小麦、大麦、荞麦、青稞、穬麦、旋麦等品种,其中小麦按播种季节不同又分为春麦和宿麦两种。前文已述,麦类在唐代实物纳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粟。从文献记载的角度来看,春小麦在唐代的种植时间是不晚于农历三月底的,冬小麦的种植时间则不晚于农历十二月。“大中元年十月。屯田奏。应内外官请职田……春麦限三月三十日。宿麦限十二月三十日”⑧《唐会要》卷92《内外官职田》,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1672页。。虽然该史料记载的是官员职田分配的问题,但其中透露出“春麦”“宿麦”的种植日期下限,即春麦在农历三月三十日前已经播种完毕,宿麦在农历十二月三十日前已经播种完毕。更为具体的时间则可以参考《齐民要术》所载:“小麦宜下田,八月上戊社前为上时,中戊前为中时,下戊前为下时”;“正月,可种春麦……尽二月止”。⑨《齐民要术今释》卷2《大小麦第十》,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144页。可见冬小麦的种植集中在农历八月之后,春小麦的种植时间集中在农历二月前。大麦、穬麦的种植时间也和冬小麦略同。只有青稞、旋麦的种植时间和春小麦接近,“旋麦,三月种,八月熟,出西方”⑩《齐民要术今释》卷2《大小麦第十》,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142页。。荞麦本不属于禾本科植物,但在史料中多和麦类放在一起,其原因是荞麦的可种植期和收获期多和麦类相近。荞麦的生长周期为两个月左右,且能够适应不同的土地类型,在历史时期是一种很好的救济灾荒的作物。
不同品种麦类作物的收获时间也不尽相同。唐诗“四月南风大麦黄,枣花未落桐叶长⑪”《全唐诗》卷133《送陈章甫》,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1353页。表明大麦是熟于夏初的。小麦的成熟时间则稍晚,仪凤三年(678)五月“夏麦丰熟,秋稼滋荣”①《旧唐书》卷5《高宗纪》,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03页。,贞元二年(786)五月,“至是麦将登,复大雨霖,众心恐惧”②《新唐书》卷34《五行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877页。,大和八年(834)七月,“奉先、美原、栎阳等县雨,损夏麦”③《旧唐书》卷17《文宗纪》,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554页。。这三则史料分别记载了不同时期关中地区小麦成熟的时间,可以推测“五月”成熟的夏麦应该是冬小麦,“七月”成熟的夏麦应该是春小麦。旋麦则是“八月熟”,荞麦由于生长期短且多数是在夏粮受损的情况下补种,因此其收获期也多数集中在农历八九月份。
总体而言,唐代粟类作物不仅是朝廷规定的纳赋作物品种,还是整个国家仓储系统中“战略储备”级别的粮食作物,如元和六年(811)“如闻京畿之内,旧谷已尽,宿麦未登,宜以常平、义仓粟二十四万石贷借百姓”,“放关内元和八年(813)已前逋租钱粟,赈常平义仓粟三十万石”,粟是用来维持京畿地区百姓生活所需并维持仓储系统持续运行的主要粮食作物,其他地区也大抵如此。而麦类作物的记载则集中出现在中晚唐时期。由此可见,粟在整个唐代一直都是用来调整物价和进行灾荒赈济的主要粮食品种,其农业地位自然也是较高的。
唐代的“杂种”类作物包括稻类和豆类作物。而西北地区的稻类作物究竟属于水稻还是旱稻,目前还无法具体确定。但从水稻、旱稻的生长习性可以推知应当属于旱稻。《齐民要术》载,“稻,无所缘,唯岁易为良。选地欲近上流。(地无良薄,水清则稻美也)”,“北土高原,本无陂泽,随逐隈曲而田者”,“旱稻用下田……凡下田停水处……麦时水涝,不得纳种者……至春种稻,万不失一”④《齐民要术今释》卷2《水稻》《旱稻》,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159、170页。。按以上记载,在西北地区所种植的稻类由于降水量相对稀少,只能分布在河湾滩地、陂塘等近水源的地区,并且在这些地区种稻也不能连续耕作,只能“岁易”。相比较而言,旱稻的种植目的是为了涝时保收,往往是将其种植在地势相对低洼的下田的“停水处”,因此旱稻的种植往往是与区田法相配合的。同时,在种冬小麦之际如果耕地遭遇涝灾而失时,旱稻往往就成为第二年的早春作物,也基本能赶上在夏末成熟。由此可见,西北地区的稻类作物种植在自然条件上受限极大,这就注定了其规模也是难以扩大的,只能分布在以关中平原为核心的河流、水利工程沿岸附近。由于具有耐旱、耐涝的特征,旱稻也因此成为极易遭受涝灾田地上的备荒作物,这也表明旱稻的种植并非是一种常态。
豆类作物和粟类作物一样,在西北地区有着悠久的种植历史,其中大豆多被称为“菽”“豆”。在唐代一直以杂粮和饲料的形式存在。其品种多样,春夏之时均能播种。由于豆类作物的生长周期较短,短时间内便能成熟,也是农作失时之后主要的补种作物。安史之乱时,唐玄宗逃经咸阳时,“民争献粝饭,杂以麦豆;皇孙辈争以手掬食之,须臾而尽,犹未能饱”⑤《资治通鉴》卷218《唐纪三十四·肃宗至德元载纪》,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6972页。,麦、豆掺杂在粟米饭中,是唐代百姓在灾荒之年饱腹的重要方式。
综上,唐代西北地区的稻类作物种植多数集中在关中平原地区,在其他地区虽有种植但并非常态。豆类作物的生长周期较短,在春夏均能播种,是常见的救荒作物。
税草制度在秦汉时期多指缴纳实物“茭”“藁”的赋税形式⑥王子今:《汉代河西的“茭”——汉代植被史考察札记》,《甘肃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所征收的实物种类繁多,可用于建筑、薪柴、牲畜饲养等用途。唐代仍然被沿用,其中被征收的草料多以“刍藁”为名,顾名思义是用于饲养牲畜。有别于传统逐水草而居的游牧业,这种需要在特殊时段内进行喂养的畜牧业即为放养畜牧业,具体包括监牧、驻军和驿站所饲养的马、羊等牲畜。
唐初贞观年间“初税草以给诸闲,而驿马有牧田”⑦《新唐书》卷51《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343页。,此时税草的用途是供应皇家闲厩内所言的牲畜。而馆驿所养的驿马则有“牧田”,这就透露出一个信息,即“牧田”所种的作物是专供驿马食用的,其产出应该是指类似于税草的“藁”。但吐鲁番文书中有馆驿喂养长行马——驿马的一种——时用粟、麦、等粮食作物的记载①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95页。,这些粮食作物来自仓储或“牧田”。因此可以说,税草制度是唐代西北地区的畜牧业和农耕业关联的纽带。
首先,需要清楚唐代税草所征的“刍藁”为何物。《说文解字》载:“藁,杆也,从禾”。可以理解为“藁”是禾及麦类作物的秸秆。那么,饲养牲畜特别是养马需不需要秸秆呢?乾元二年(759),郭子仪讨伐安庆绪时,围困滏阳城,城内粮草断绝,“屑松饲马,隤墙取麦秸,濯粪取刍”②《新唐书》卷225《安庆绪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6423页。,可见麦秸不仅是筑城的原料,还是可以喂马的。五代之时,李琪的上书中提到“供军须夺于农粮,秣马必侵于牛草”③《旧五代史》卷58《李琪传》,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784页。、杜重威也曾“剉藁席以秣马牛”④《新五代史》卷52《杜重威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592页。,可知喂马的草与牛草是相同的物品,而牛草也多数是指农作物的秸秆。换言之,唐代征收的“刍藁”应当是特指农作物的秸秆,饲养马、牛及筑城都需要用到。
其次,是征收税草的来源、分配问题。唐初征收税草是用来“以给诸闲”,各馆驿也有“牧田”。唐玄宗在颁布均田令时也提到:“诸驿封田皆随近给,每马一匹给地四十亩。若驿侧有牧田之处,匹各减五亩。其传送马,每匹给田二十亩”⑤《通典》卷2《食货二·田制》,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31页。。《唐六典》也载:“凡殿中太仆所管闲厩马,两都皆五百里内供其刍藁”⑥《唐六典》卷7《尚书工部》,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225页。。而“五百里内”所供的“刍藁”并非只是供应给皇家闲厩内的牲畜。陆贽在《论度支令京兆府折税市草事状》一文中提到:“臣等谨检京兆府应征地税草数,每年不过三百万束,其中除留供诸县馆驿及镇军之外,应合入城输纳,唯二百三十万而已”⑦《陆宣公文集》卷20《论度支令京兆府折税市草事状》,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217页。。由此可见,在京兆府“五百里以内”所供应的刍藁中,有相当一部分来自民间。有近1/4是供应给了馆驿、镇军。由此也能推测分配给诸馆驿的“牧田”或没有足额分配到位或产出不能保证自给,需要从闲厩的税草中调拨。
诸监牧的“刍藁”问题也同样值得关注。史载:“其关内、陇右、西使、南使诸牧监马牛驼羊,皆贮藁及茭草”⑧《旧唐书》卷43《职官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841页。。那么这些监牧机构所贮藏的“藁及茭草”又从何而来呢?《全唐文》载,陇右诸监牧之内“莳茼麦苜蓿一千九百顷,以茭蓄御冬”,“五使长户数盈三万,垦田给食,粮不外资”⑨《全唐文》卷226《大唐开元十三年陇右监牧颂德碑》,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283页。。由此可见,监牧在其范围内种植有牲畜越冬所需的藁草和茭。但是,监牧自己所种的藁草量足以支撑自身所养的牲畜过冬吗?我们可以试着在此进行数理层面的验证。
藁草的亩产量可以从吐鲁番文书中加以换算。《唐上元二年(761)蒲昌县界长行小作具收支饲草数请处分状》载:“当县界应营易田粟总两顷共收得 叁阡贰伯肆十壹束,每粟壹束准草壹束”⑩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吐鲁番出土文书》第10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年,第252页。。这里的两顷易田粟是长行坊所属的“牧田”,所种的粟没有成熟便直接收割,等同草束,折合2顷收粟草 3 241束。如果前缺不是数字的话,合每亩产粟草16束。参考吐鲁番文书中每亩平均税草3束的均值来看,牧田每产粟草16束是较为合理的,因为税草不可能将百姓所产秸秆全部上缴,还需留存一部分供私用。因此,税草的净产量为每亩16束是合理的。
如此一来,按照每亩牧田产草16束来计算,陇右监牧的1 900顷专种饲草的耕地能产出茭草304万束。监牧中牲畜日草料的消耗量为“凡秣马给料,以时为差。春、冬日给藁一围,粟一斗,盐二合;秋、夏日给青刍一围,粟减半”。根据刘进宝的研究,唐代税草的单位“小概念的围与束相同,即一围等于一束”①刘进宝:《唐五代“税草”所用计量单位考释》,《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1期,第80页。。唐代税草“每束重一十一斤”②《元稹集·弹奏剑南东川节度使状》,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420页。,结合现代养马业的饲养标准,中度力役的马匹日给草量在8公斤左右③《农业生产基本知识·养马》,北京:农业出版社,1973年,第21页。,与折算后唐代每束税草的重量较为接近。
结合前文中已经引用的史料,可以进行如下换算。《大唐开元十三年陇右监牧颂德碑》所记载的藁草产量换算后约为304万束,开元年间陇右监牧的马匹保有量43万匹,加上牛羊杂畜接近80万。以每匹马日耗藁一围(束)来算,陇右监牧自身所产藁、茭仅够支撑7天左右,还不算牛、羊的消耗量。若如此,监牧机构自身所产的藁、茭是远远不够的。而这还仅仅是监牧中所喂养的马匹消耗,驿传马、军马的刍藁消耗应该也远远不能自给。正常情况下,“牧田”每亩能产“刍藁”约16束,民间平均每亩纳税草约合3束。仅仅依靠监牧自身所有的少量耕地和馆驿的少量牧田是无法满足数量庞大的官营畜牧业的“刍藁”需求的。结合上述《市草状》可知,不仅仅是皇家苑囿,甚至是远离京畿的各监牧机构,所耗的藁、茭中绝大部分应该都来自民间。因此,税草制度事实上是官营畜牧业的重要草料保障制度之一。
除了需求巨大的“刍藁”以外,放养畜牧业的粮食消耗量也极为可观。马匹的饲养,特别是常年驻守西北边境的战马,喂养粮食是极为重要且常见的情况。“凡秣马给料,以时为差。春、冬日给藁一围,粟一斗,盐二合;秋、夏日给青刍一围,粟减半”④《唐六典》卷11《殿中省》,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331页。,就算是刍藁供应相对充足的监牧所养的战马一年四季也需要消耗粟,在夏、秋之时,由于青草能足量供应,粟的喂养量减半;在春、冬季节,由于青草全无,只能喂养干草和更多的粟。
吐鲁番出土文书《唐天宝十三——十四载交河郡长行坊支贮马料文卷》中载有详细的各县、馆、长行坊中各个批次马匹的来源及其食料多少⑤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吐鲁番出土文书》第10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年,第54-240页。。由于所记账目太多,在此无法大段引用。总结来看,其饲养马匹来源有郡坊马、帖马、细马、征马等;其食用粮食作物多为粟、青麦、廭等;在支出食料的日期上,多数集中在正月、二月、三月、十二月;支取自不同仓的粮食品种也不一样,有全为粟、全为青麦、麦粟各半的情况。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战马、郡坊所养的乘用马还是馆驿所养的长行马,在夏、秋季节鲜有支出粟、青麦等粮食的记载,表明其应该是在户外放牧的。而到了冬、春季节,马匹的饲料就变成了粟、麦等粮食作物。并且,依据附近仓储的储备情况支出不同的粮食。更为重要的一点是,马匹所食用的粮食与驻军士兵都是一样的。以西州交河仓为例,陈国灿先生认为“交河仓的粮料,除部分补给士兵外,有相当部分作了长行马马 昔豆 料的补充”⑥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95页。。
除此之外,豆类作物也是畜牧业生产中消耗量较高的粮食作物。监牧机构用豆类来饲养牲畜最初见于闲厩中。闲厩是皇家专门喂养马、牛、驼等牲畜的场所。《唐六典》载“凡象日给稻菽各三斗、盐一升,马粟一斗,盐六勺,乳者倍之。驼及牛之乳者、运者,各以斗菽,田牛半之”⑦《唐六典》卷17《太仆寺》,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484页。,其中可见用菽喂养牲畜的记载,并且其用量和粟接近。用豆类来喂养牲畜并不是皇家闲厩饲养牲畜的特有现象。早在魏晋时期,豆类作物就是优质的干青饲料,在秋初全株收割晒干储存。《齐民要术》载:“种茭者,用麦底……九月中,候近地叶有黄落者,速刈之。叶少不黄必浥郁。刈不速,逢风则叶落尽,遇雨则烂不成”⑧《齐民要术今释》卷2《大豆》,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116页。。开元年间,王毛仲管理诸马坊之时“检勒刍菽无漏隐,岁赢数万石”⑨《新唐书》卷121《王毛仲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4335、4336页。,他所检校出来的用来喂养牲畜的大豆多达数万石,可见在皇家闲厩之外,监牧机构饲养牲畜也是要用到豆类作物的。可以推测,以豆类喂养牲畜在唐代应该是普遍存在的。
在敦煌地区,豆类更是饲养羊马之时必备的饲料之一。敦煌文献记载,当时的牧羊人在养羊的过程中,普遍用豆及其副产品来喂养相对瘦弱的羊,好让其更快上膘。如P.3234号文书记载“豆三斗,喂瘦羊用”①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442页。,P.2049文书载“滓三饼,喂瘦羊用”②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387页。。敦煌文献中用豆类使牲畜上膘的方法,与《齐民要术》中记载的“饲征马令硬实法”如出一辙:“细锉刍,杴掷扬去叶,专取茎,和谷豆秣之”③《齐民要术今释》卷6《养牛、马、驴、骡》,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516页。。而这种将粮食作物和草料粉碎喂养的方法正是敦煌文献中“昔豆”字的相同做法。据此也能反推,诸多记载支贮马 昔豆 料的文书表明,豆类是饲养牲畜的极为重要的一种饲料。
除此之外,豆类更是医治牲畜疾病的原料之一。《齐民要术》中记载资料“马中热”的方法为“煮大豆及热饭啖马,三度愈也”;治疗“马生附骨”时用到“巴豆三枚”;治“牛疥”时“煮乌豆汁,热洗五度”④《齐民要术今释》卷6《养牛、马、驴、骡》,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519-522页。。和用豆类饲养牲畜使其上膘的方法一样,这些畜牧业生产经验在唐代应该也是有所传承的。
综上可见,粟类在当时的西北地区是一种人畜皆需的粮食作物,其支取使用的时间和数量具有典型的时段特征,和放养畜牧业密切相关。同时,豆类也是当时放养畜牧业所广泛使用的粮食作物。
韩茂莉认为,汉唐时期基本保持着先秦以来的以“五谷”为核心的作物组合形式。在西北地区存在一个以粟为主的旱地杂粮轮作模式,随着关中地区冬小麦种植范围的扩展,轮作制度也随之改变⑤韩茂莉:《中国历史农业地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19-345页。。但何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西北地区的轮作模式是以粟为主的?众所周知,汉代就已经在关中平原大力推广种植冬小麦,但似乎直到中晚唐时期其种植比例才有所上升,这一现象令人费解。一直以来,学界对冬小麦在西北地区的普及时间争议很多,同意在唐代开始普及的学者大致有“碾硙说”和“两税说”这两类观点⑥持“碾硙说”观点的学者认为,唐代关中地区大量存在的碾硙及麦加工的记载,是小麦生产规模较大的标志。持“两税说”观点的学者则认为,两税法的施行表明小麦已经被列入税收,是冬小麦普及的表现。。这两类观点所用史实均出现在中晚唐时期,但由于解决问题的不同,学界对于这种现象背后的原因缺乏细致的探讨。笔者认为,除了学界强调的气候、作物品种改良、劳动力等因素之外,在农牧兼营这一农业背景下,应当把畜牧业因素也融入区域作物组合的变化过程中进行思考。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无论是府兵制时期还是募兵制时期,唐代西北地区的农民普遍需要承担以粮食和秸秆为主的实物赋役。前文已经论证,中晚唐之前,唐廷在西北地区维持着规模庞大的放养畜牧业,与之相对应的是较大的粮草缺口。无论是军屯还是民垦,在特定的时间既要纳粮又要纳草,因此种植同时满足上缴粮、草的农作物就自然成为最优解。
关于作物的生长时限,结合《说文解字》和《四民月令》《齐民要术》等现存农书,可以发现粟类作物的种植时间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二月、三月、四月是种植日期。其中,《说文解字》曰:“禾,嘉谷也。以二月始生,八月而熟”⑦《说文解字》,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232页。;《四民月令》载“二月、三月,可种植禾”⑧〔汉〕崔寔著,石声汉校:《四民月令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0页。;《齐民要术》载,黍、穄“三月上旬种者为上时,四月上旬为中时”,粟的播种时间“二月上旬为上时,三月上旬及清明节为中时,四月上旬为下时,晚者五月,六月初亦得”①《齐民要术今释》卷1《种谷第三》,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45页。。其二是夏秋之际。《尚书》和《氾胜之书》中都记载,黍的种植时间在夏秋之际。其中,《氾胜之书》载:“植禾,夏至后八十、九十日”②〔汉〕氾胜之著,万国鼎辑释《氾胜之书》,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101页。。以上是汉代至魏晋时期粟类作物种植时间的汇总,可以看出粟类作物的生产周期当为春种秋收和夏种秋收。那么唐代粟类作物的生产时限到底该如何确定呢?
结合唐代史料可以大致进行校验。《旧唐书》载,“开元二年(714)九月,敕:天下诸州,今年稍熟,谷价全贱……”③《旧唐书》卷49《食货志下》,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124页。可见农历九月应当是粟类作物成熟的时间。广德二年(764),“九月,自七月大雨未止,京城米斗值一千文。是秋,蝗食田殆尽,关辅尤甚,米斗千钱”④《旧唐书》卷11《代宗纪》,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76页。,表明夏秋之交,关中地区由于连续阴雨、蝗灾而导致本该秋收的粟类作物损失殆尽,进而导致秋粮不济,米价翔贵。大历七年(772)五月“闻天下诸州,或愆时雨,首种不入,宿麦未登”,表现的则是冬小麦尚未成熟、春季该播种的作物由于连续阴雨无法播种的情形,这里应该“首种”的可能就是粟类。
总体来看,作为主粮的粟类作物多数是春种秋收,其播种季节以春季为佳,夏初虽也有播种但不是主要时间段;其收获季节集中在农历九月之时。这就表明在西北地区大部,当年新粟的供应时间集中在九月左右,其意义不言而喻。前文已述,税草制度是西北地区放养畜牧业存在的重要保障。对于马匹等牲畜而言,刍藁的重要性大于粮食。并且,牲畜对刍藁的需求具有很强的季节性,“……每至秋夏,常有欠阙……每年蓄聚刍藁,所司素有恒规,计料税草,不充即便开场和市”⑤《陆宣公文集》卷20《论度支令京兆府折税市草事状》,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216页。,“凡秣马给料,以时为差。春、冬日给藁一围,粟一斗,盐二合;秋、夏日给青刍一围,粟减半”⑥《唐六典》卷11《殿中省》,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331页。,由此可见,秋季的税草要满足牲畜冬、春季的草料需求。秋季成熟的粟类作物能同时提供粮、草,自然备受重视。
唐代西北放养畜牧业兴盛之时也是唐代前期军事实力较强之时。西北战事刺激了养马业的兴盛,也进一步使与之相配套的税草制度得以执行。税草制度促使西北地区的农业结构从以粟为主向以粟为主、麦类次之、豆类是补充的方向发展,麦类作物逐渐挤占豆类作物的生产空间。随着唐代中后期的军事收缩,放养畜牧业也出现衰退的迹象。诸监牧牧马之地失陷后,农耕业失去了安定的外部环境,粮食作物种植也会受到影响。如贞元三年(787)秋,陇、泾、邠三州受吐蕃袭扰,错失种粮时节,“三州不宿麦”⑦《新唐书》卷216《吐蕃传下》,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6097页。。农作物不能按时播种就会出现无草可税的情况。放养畜牧业的衰落、军事行动的内缩使“税草”制度失去了存在的驱动力和生产保障。至此以后,受税制、放养畜牧业影响较大的粟类作物种植才在真正意义上出现衰退,出现逐渐被麦类作物取代的可能性。可以说,西北地区畜牧业的兴衰变化促使粮食作物组合出现相应的调整,由此也对西北地区农牧兼营的局面产生重要影响。
从逻辑上看,税藁草和茭是由当时的农作物构成决定的,但随着时间推移,农作物结构又会因税藁和茭而进行人为的调整。这一点从粟、麦的种植就能看出来。粟类是西北地区一种春播秋收作物,麦类是夏收作物。唐初的税草征收并没有明确的时间界限,但依据放养畜牧业的特征,可以推知税草的时间应当是在秋季进行,以备牲畜越冬。夏收作物收获之时并不是畜牧业缺少饲草的时间,显然夏粮作物并不是主要的征税对象。在秋季收获的粟类作物理所当然地成为征收“刍藁”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百姓所种粟类既能满足纳粟的赋税要求,又能满足税草的赋税要求。因此,粟类作物在唐代前期的作物结构中一直占据优势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到唐代中后期,税草的征收时间开始出现夏、秋季节。粟类作物在夏季之时尚未成熟,如果收割充当茭则意味着没有秋粮,因此正常情况下是绝对不可能出现的。因此,麦类和豆类作物是应对夏季征收税草的作物。由于大豆在农历的二、三、四月均可播种,虽然其成熟期在秋季,但在夏季豆叶能充当粮食和蔬菜,整株收割晒干就是极好的茭。因此,豆类作物在税草制度之下有了稳定种植甚至扩大的可能性。但麦类作物在应对夏季税草方面似乎更为合理。由于其成熟期在夏季,既能收获麦类用来补充夏粮短缺危机,又能完成夏季的税草征收任务。所以,从作物结构上来看,唐代后期麦类作物地位的提升,无疑是受到税草制度影响的。
总体来看,西北地区唐代的税草制度与作物结构、放养畜牧业之间有相互依存的关系。唐初西北地区的税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百姓种植产秸秆率较高的农作物,在与以纳粟为主的赋税体系的共同作用下,种粟成了最优的选择,麦类居于其次。到了中晚唐时期,畜牧业的粮、草需求逐步下降,麦类作物才逐渐成为作物组合中的主要作物。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畜牧业在西北地区农牧兼营局面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