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义从”概念的生成
——汉代边疆伦理整合的个案考察

2021-11-30 05:16崔建华
关键词:后汉书

崔建华

(陕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陕西 西安710119)

在中国历史的不同阶段,统一局面的层次是存在差异的。“夏、商、周三代,特别是夏商时代,还是方国林立的状态”①晁福林:《先秦社会形态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92页。,虽然有一个方国作为天下共主,但它只是“分离状态中的统一象征”②刘家和:《史学、经学与思想:在世界史背景下对中国古代历史文化的思考》,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09页。。通常来讲,维持“分离状态中的统一”,大邦就需要对小邦的个性予以照顾。而要达成更高层次的统一局面,则必须压缩区域个性的存在空间。就挤压个性进而提升统一层次的历史进程而言,疆域统一只是最初的一步,更理想的治理状态则是将一系列伦理观念渗入社会机体,使民众遵循同一准则行事,如此以来可以有效降低国家治理成本,更好地巩固统一局面。而东汉“义从”概念的生成过程,则集中体现了汉代国家治理的这一施策路径。

一、东汉“义从”指代羌胡兵

“义从”概念形成于何时,史书并无明确说法。《后汉书·西羌传》有所谓“义从胡”,所指为月氏胡。对其来历,该传曰:

及骠骑将军霍去病破匈奴,取西河地,开湟中,于是月氏来降,与汉人错居。虽依附县官,而首施两端。其从汉兵战斗,随势强弱。被服饮食言语略与羌同,亦以父名母姓为种。其大种有七,胜兵合九千余人,分在湟中及令居。又数百户在张掖,号曰义从胡①《后汉书》卷87《西羌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899页。。

单纯依据这段话的叙事逻辑,“义从胡”称谓形成于西汉时代亦不无可能。但目前所见具有年代标志的“义从胡”则是东汉的,《后汉书·庞参传》载安帝元初元年(114),庞参“迁护羌校尉,畔羌怀其恩信”:

明年,烧当羌种号多等皆降,始复得还都令居,通河西路。时先零羌豪僭号北地,诏参将降羌及湟中义从胡七千人,与行征西将军司马钧期会北地击之。参于道为羌所败②《后汉书》卷51《庞参传》,第1689页。。

此处的“湟中义从胡”既然与“降羌”并列,它与《西羌传》的湟中月氏“义从胡”应属同一族群,而时代则属于东汉中期。《后汉纪》载安帝延光二年(123)敦煌太守张珰陈边事:

今北虏呼衍王等展转蒲类秦海左右,可发张掖、酒泉属国之吏士、义从合三千五百人集昆仑塞,先击呼衍王,绝其根本,因发鄯善兵五千人胁车师后部,此上计也③袁宏:《后汉纪》,张烈点校《两汉纪》(下),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331页。《后汉书·西域传》曰:“今以酒泉属国吏士二千余人集昆仑塞。”其中无“张掖”“义从”等语,当是范晔裁略。。

张珰所谓“义从”虽不言为“胡”,但与“义从”对言的“吏士”可以作为判断“义从”族属的线索。《汉书·元帝纪》:建昭三年(前36)秋,“使护西域骑都尉甘延寿、副校尉陈汤矫发戊己校尉屯田吏士及西域胡兵攻郅支单于”④《汉书》卷9《元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95页。。同书《李广传》:“广身自以大黄射其裨将,杀数人,胡虏益解。会暮,吏士无人色,而广意气自如”⑤《汉书》卷54《李广传》,第2445页。。可见,“吏士”本为属吏与士卒的合称。不过,由于汉朝吏士基本由汉人担当,因此,“吏士”又可以与“胡兵”“胡虏”对言。从这个角度来看,张珰所谓“义从”指的应是不具有行政意义上严格上下级关系的少数民族士兵。前引《后汉书·西羌传》言湟中月氏胡有“数百户在张掖”,张珰欲发的义从兵有来自张掖的,其中或许即包括部分月氏胡。

《后汉书·西羌传》又载顺帝永和四年(139)击烧当羌那离事:“马贤将湟中义从兵及羌胡万余骑掩击那离等,斩之”⑥《后汉书》卷87《西羌传》,第2895页。。其中虽未出现“义从胡”的称谓,但既与“羌胡万余骑”并言,则“湟中义从兵”的指代对象应当仍以月氏胡为主。在时代上,这个例证稍晚于汉安帝,但仍属东汉中期。

以上诸例月氏胡被冠以“义从”之号的材料均在安帝、顺帝时期,表明东汉中期已普遍使用此名号。不过,以“义从”称月氏胡的做法,其出现的时间还要更早一些。《后汉书·邓训传》:“章和二年(88),护羌校尉张纡诱诛烧当种羌迷吾等,由是诸羌大怒,谋欲报怨,朝廷忧之。公卿举训代纡为校尉。”为了应对羌人威胁,邓训以“恩信”“以德怀之”的办法获得了月氏胡的支持,“遂抚养其中少年勇者数百人,以为义从”⑦《后汉书》卷16《邓禹传附子训传》,第609-610页。。这个记载表明,东汉前期偏晚的章帝、和帝时代即已存在以“义从”指代月氏胡的现象。

“义从”也可指代羌兵,但从目前的文献证据来看,时代较晚。《后汉书·段颎传》:“延熹二年(159),迁护羌校尉。会烧当、烧何、当煎、勒姐等八种羌寇陇西、金城塞,颎将兵及湟中义从羌万二千骑出湟谷,击破之。”延熹四年(161)冬,“上郡沈氐、陇西牢姐、乌吾诸种羌共寇并凉二州,颎将湟中义从讨之。凉州刺史郭闳贪共其功,稽固颎军,使不得进。义从役久,恋乡旧,皆悉反叛。”建宁二年(169),“颎自进营,去羌所屯凡亭山四五十里,遣田晏、夏育将五千人据其山上。羌悉众攻之,厉声问曰:‘田晏、夏育在此不?湟中义从羌悉在何面?今日欲决死生。’军中恐,晏等劝激兵士,殊死大战,遂破之”①《后汉书》卷65《段颎传》,第2146、2147、2152页。。在这段记载中,“湟中义从”就是“湟中义从羌”,而史家所录东汉人的叫阵话语当中也出现了“湟中义从羌”,这应当可以视为“义从”指代对象由月氏胡向羌人拓展的明证②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到东汉末年,“义从”的指代对象主要还是月氏胡。《资治通鉴》卷59载郑泰说董卓:“且山东承平日久,民不习战;关西顷遭羌冦,妇女皆能挟弓而斗,天下所畏者,无若并、凉之人与羌、胡义从;而明公拥之以为爪牙,譬犹驱虎兕以赴犬羊,鼓烈风以扫枯叶,谁敢御之!”(司马光:《资治通鉴》,中华书局,2011年,第1950页)这里用了“羌、胡义从”之称。然而,《后汉书·郑太传》所载说辞曰:“且天下强勇,百姓所畏者,有并、凉之人,及匈奴、屠各、湟中义从、西羌八种,而明公拥之,以为爪牙,譬驱虎兕以赴犬羊。”(第2258页)比较而言,《后汉书》的文字原始度更高,而《资治通鉴》则用语随意。因此,东汉末年言说“义从”,仍以族属月氏的“湟中义从”为主。。

东汉末年,“义从”所指似有泛化趋向。《三国志》裴注引《云别传》曰:“(赵)云身长八尺,姿颜雄伟,为本郡所举,将义从吏兵诣公孙瓒。”③《三国志》卷36《蜀书·赵云传》,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948页。这里的“义从吏兵”未必仅指羌胡兵,很可能还包括一部分汉人。《后汉书·公孙瓒传》:“瓒常与善射之士数十人,皆乘白马,以为左右翼,自号‘白马义从’”④《后汉书》卷73《公孙瓒传》,第2359页。。关于此事,《三国志·魏书·袁绍传》曰:

瓒每与虏战,常乘白马,追不虚发,数获戎捷,虏相告云‘当避白马’。因虏所忌,简其白马数千匹,选骑射之士,号为白马义从;一曰胡虏健者常乘白马,瓒有健骑数千,多乘白马,故以号焉⑤《三国志》卷6《袁绍传》,第194页。。

公孙瓒军队中的“白马义从”,其来源是“善射之士”“骑射之士”,至于这批士兵的族属,史家用了“一曰胡虏”的疑则传疑的写作手法,显然是不大肯定的。另据《三国志·吴书·孙破虏传》,孙坚讨伐董卓,董卓与长史刘艾回忆此前孙坚西征的表现。刘艾曰:“闻在美阳亭北,将千骑步与虏合,殆死,亡失印绶,此不为能也。”董卓曰:“坚时乌合义从,兵不如虏精,且战有利钝。”孙坚“乌合义从”,很难说仅指羌胡,因为他在参与平定黄巾之乱时曾经“募诸商旅及淮、泗精兵,合千余人”⑥《三国志》卷46《吴书·孙破虏传》,第1094、1099页。,西征过程中由他指挥的“义从”,应包括这批人。

二、法·礼·情:汉代以“义”治国的三个标准

尽管“义从”渐有泛化之势,但东汉“义从”主要指代跟随汉军征战的羌胡兵,这是毫无疑问的。明了这一点后,接下来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义从”之“义”究竟该怎么理解?

据《三国志·魏书·梁习传》,建安年间,梁习为并州刺史。“时承高干荒乱之余,胡狄在界,张雄跋扈,吏民亡叛,入其部落;兵家拥众,作为寇害,更相扇动,往往棊跱。习到官,诱谕招纳,皆礼召其豪右,稍稍荐举,使诣幕府;豪右已尽,乃次发诸丁强以为义从”⑦《三国志》卷15《魏书·梁习传》,第469页。。《资治通鉴》亦记此事,对于其中的“义从”,胡三省注:“言其以义从军也。”⑧司马光:《资治通鉴》,第2110页。至于“义”的具体含义,《后汉书·班超传》:“平陵人徐幹素与超同志,上疏愿奋身佐超。(建初)五年,遂以幹为假司马,将弛刑及义从千人就超”⑨《后汉书》卷47《班超传》,第1576页。。《通鉴》胡注:“义从,自奋愿从行者。或曰,义从胡也。”⑩司马光:《资治通鉴》,第1517页。胡三省认为“义从”之“义”是自愿的意思,结合《后汉书·班超传》使用的“同志”“愿奋身”等表述来看,这个判断很有道理。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表示自愿的“义”,并不是从来就有的。

东汉以前,“义”常指按照“义”的标准、使用符合“义”之标准的手段来行事,“义”是一种外在的尺度。“义”字在古代写作“義”,庞朴分析此字本义曰:

按“义”字所从之“我”,并非人我之我,而是古“杀”字。……《礼记·经解》云:“除去天地之害,谓之义。”《易·系辞下》云:“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荀子·强国》云:“夫义者,所以限禁人之为恶与奸者也。”这几条“义”的定义里,都还隐约可以见到“杀”机①庞朴:《“中庸”平议》,收入冯建国编选《庞朴学术思想文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337页。。

“义”的杀机落实到人的修养上,便是对自我本能的强力克制,其中很少有自愿的成分,受外在规范的约束而不得不如此的强迫色彩反倒十分浓重。“义”意味着对某种具体准则的服从,传统上,这个准则即所谓“礼义”,思想家们使用此概念的例证甚多,不必赘引。笔者想要强调的是,当“礼义”的重要性仍被大肆渲染的时候,“义”的一种新标准正在形成,那就是国家的法律。尽管目前很少见到汉代人谈论“法义”,但先秦思想家已使用“法义”概念,如《鹖冠子·泰录》:

故圣人者出之于天,收之于地。在天地若阴阳者,杜燥湿以法义,与时迁焉。

对于中间两句,有学者注曰:“若阴者以法义杜燥,若阳者以法义杜湿”②黄怀信:《鹖冠子汇校集注》,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268-269页。。可见,此处的“法义”应为以天道自然法则为准绳的“义”。不过,这个意义上“法义”之“法”还比较抽象,而韩非所谓“法义”,已经以国家法律为标准了。《韩非子·说疑》:易牙、竖刁之徒“之为其臣也,皆思小利而忘法义,进则掩蔽贤良以阴闇其主,退则挠乱百官而为祸难”③王先慎:《韩非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404页。需要说明的是,先秦思想家使用“法义”概念的其实并不多见。《韩非子》仅一见。而《鹖冠子》虽然在《泰录》篇出现了“法义”,但在《道端》篇又曰:“是以先王置士也,举贤用能,无阿于世。仁人居左,忠臣居前,义臣居右,圣人居后。左法仁则春生殖,前法忠则夏功立,右法义则秋成熟,后法圣则冬闭藏。”(第94页)这里的“法义”又成了一个动宾短语,而非偏正构词的“法义”。可见,以法律为标准的“法义”概念并不盛行。。韩非既然将“法义”与“小利”对言,且所论为国家用人事项,其“义”为以法律为标准的“义”,殆无疑问。

众所周知,战国秦汉时代是君主集权体制日益强化的历史阶段,从“法义”概念对国法的高度重视来看,这个概念的出现应当与集权体制的成长具有内在关联。君主集权体制的维系更大程度上依赖明确的法律,依法而行即为合义。但有一点不容忽视,秦汉国家也常常“引礼入法”。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④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96页。这是将父子之礼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西汉建国后,刘邦下诏曰:“人之至亲,莫亲于父子,故父有天下传归于子,子有天下尊归于父,此人道之极也。前日天下大乱,兵革并起,万民苦殃,朕亲被坚执锐,自帅士卒,犯危难,平暴乱,立诸侯,偃兵息民,天下大安,此皆太公之教训也。诸王、通侯、将军、群卿、大夫已尊朕为皇帝,而太公未有号。今上尊太公曰太上皇。”⑤《汉书》卷1下《高帝纪下》,第62页。确定皇帝之父的称号,乍看近乎繁文缛节,似属礼制问题。但围绕皇帝而衍生的一系列称号,实际上是帝国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从制法过程可以看出,父子之礼是刘邦阐释其制法合理性的依据,他也是将礼升华为法律了。

很明显,引礼入法的做法坚持以法为本,反映了国家治理中对法律首屈一指的仰赖,然而,换个角度来看,引礼入法也意味着法制向礼制的让步。由于利用了他山之石,这种让步固然可以使法律更有力量,但需要注意的是,它也存在削弱国法威力的情形。地节四年(前66),汉宣帝诏曰: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⑥《汉书》卷8《宣帝纪》,第251页。。

自秦以来的法律本来是鼓励告奸的,即便是父子、夫妇之间,也有相互检举的义务,否则将会受到重处。但宣帝此举放弃了这个“法义”,着重强调了对“礼义”的维护。由于子匿父母、妻匿夫大多出于当事人护亲情感的自然流露,我们甚至可以说,宣帝不仅使“法义”向“礼义”让步,甚至还使“法义”向“情义”让步。而“情义”是由本能驱动的,它与克服了本能而达成的“礼义”相比,二者之间其实存在矛盾。也就是说,汉宣帝引礼入法,实际上操作成了引情入法,国家的治理策略不仅走向了依“法义”为治的反面,甚至也走向了引“礼义”为治的反面。

三、西汉时代“礼义”“情义”对“法义”的超越

汉宣帝对父子、夫妇等自然情感表示理解与支持,这个做法体现了国家治理中对民间道德力量的重视。但这种治理策略并非始于宣帝,汉武帝也采用过。比如,对捐资助国的卜式,汉武帝“以式终长者,乃召拜式微中郎,赐爵左庶长,田十顷,布告天下,尊显以风百姓”。不过,汉武帝有个原则,他不允许道德模范脱离国家的视野而存在,他要求地方官“上富人助贫民者”,固然有据名册以表彰的意图,但背后应当也有防范道德模范的影响力超越国家权威的心机。在汉武帝看来,民间道德的力量只能为国家所用,如果道德模范于国家大政有碍,将会受到惩戒。卜式反对盐铁专营后,汉武帝“由是不说式”,就体现了这一点①《汉书》卷58《卜式传》,第2624-2628页。。如果说汉武帝的德治具有高度务实的特点,它只是霸道的附庸,那么,汉宣帝以“霸王道杂之”来概括汉家制度,则意味着汉王朝国家治理当中的德治分量空前提升②《汉书》卷9《元帝纪》,第277页。以往学界在讨论这句话时,侧重于汉宣帝霸道的一面,认为其中的王道具有欺骗性,只是粉饰霸道的。但若与汉武帝的政治风格相比,宣帝朝政治生活中的王道成分大为扩充,这也是不容否认的。。皇帝不仅期许自身能得到很高的道德评价,也希望自身圣德化及万民。而宣帝采用重视德治的治国路径,使国法向人情靠拢,强调基于人情的伦理道德需要得到维护,无疑与他本人“受《诗》于东海澓中翁”的教育背景③《汉书》卷8《宣帝纪》,第237页。,以及汉武帝以来儒家占据意识形态主流的历史背景密切相关。

儒家所引领的德治转向,我们从“行义”一词的使用轨迹当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西汉前期的贾谊虽然大体属于儒家知识分子,但由于汉朝建立未久,秦政影响尚浓,于是,在其《新书》中,“行义”之“义”多指法律。如《俗激》:“矫伪者出几十万石粟,赋六百余万钱,乘传而行郡诸侯,此靡无行义之尤至者已。”此处的“行义”,是指不要凭借财力干犯国家法纪,“义”的标准是国法。《时变》:“今有何如,进取之时去矣,并兼之势过矣。胡以孝弟循顺为?善书而为吏耳。胡以行义礼节为?家富而出官耳。骄耻偏而为祭尊,黥劓者攘臂而为祭政。”④阎振益、钟夏:《新书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92、97页。这句话当中,“孝弟循顺”与“行义礼节”对言,“行义”所指显然并非道德。而句中“骄耻偏”作为道德内容,明显属于“孝弟循顺”的反义,如此以来,“黥劓者”就应当是不符合“行义礼节”的人。“行义”之“义”的法律指向亦很明显。

但到西汉后期,“行义”常以道德为标准。《汉书·昭帝纪》:元凤元年(前80)三月,“赐郡国所选有行义者涿郡韩福等五人帛,人五十匹,遣归。”就此事,昭帝下诏曰:“朕闵劳以官职之事,其务修孝弟以教乡里。令郡县常以正月赐羊酒。有不幸者赐衣被一袭,祠以中牢。”⑤《汉书》卷7《昭帝纪》,第225页。此例“行义”,其具体内容已经不再是遵纪守法了,而是“修孝弟”,作民众的道德表率。此后,以道德为取向的“行义”频繁出现在诏书中。汉宣帝地节三年(前67)十一月诏:“传曰:‘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其令郡国举孝弟、有行义闻于乡里者各一人。”神爵四年(前58年)四月,“颍川太守黄霸以治行尤异秩中二千石,赐爵关内侯,黄金百斤。及颍川吏民有行义者爵,人二级,力田一级,贞妇顺女帛”⑥《汉书》卷8《宣帝纪》,第250、264页。。成帝鸿嘉二年(前19)三月诏曰:“其举敦厚有行义能直言者,冀闻切言嘉谋,匡朕之不逮。”永始三年(前14)正月诏曰:“其与部刺史举惇朴逊让有行义者各一人。”①《汉书》卷10《成帝纪》,第317、322页。到了王莽时代,“行义”甚至已经名号化、身份化,它的含义由依循道德的行事方式变成了依循道德而行事的人。《汉书·龚胜传》:

莽既篡国,遣五威将帅行天下风俗,将帅亲奉羊酒存问胜。明年,莽遣使者即拜胜为讲学祭酒,胜称疾不应征。后二年,莽复遣使者奉玺书,太子师友祭酒印绶,安车驷马迎胜,即拜,秩上卿,先赐六月禄直以办装,使者与郡太守、县长吏、三老官属、行义诸生千人以上入胜里致诏。

中华书局标点本将“行义诸生”连读,但颜师古注:行义谓乡邑有行义之人也。诸生谓学徒也。”②《汉书》卷72《龚胜传》,第3084-3085页。如此,“行义诸生”应当断为“行义、诸生”,“行义”不再仅仅指某种行为,而是具有某种行为的人。显然,这个概念已经身份化了。而这个情形也意味着,国家在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中,以“义”为名已经成为对社会群体进行分类的一个重要路径。

国家之所以愿意在“义”的名义下行使社会管理权,并不仅仅源于儒家对皇权的诱导,还有一个因素也应当予以关注,即国家打着“义”的旗号,的确能够收取实效。汉元帝时,西域副校尉陈汤矫诏发兵,与西域都护甘延寿合力消灭了不臣的郅支单于。“元帝内嘉延寿、汤功”,欲封赏之,但公卿“恶其矫制”,竭力阻止。元帝为了打破僵局,先发出一道诏书,赦免陈汤的矫诏之罪。在为陈汤矫诏开脱时,元帝提出了两条理由:其一,郅支单于杀汉朝使者是“背畔礼义”的行为,有必要予以惩戒,这是从“礼义”的角度来说的;其二,陈汤的行为属于“睹便宜,乘时利”,并无矫诏的恶意,而抱着对于国家的善意采取行动,取得了“不烦一夫之役,不开府库之臧”的重大胜利,矫诏之罪从情理上亦当赦免,这是从“情义”的角度来说的③《汉书》卷70《陈汤传》,第3019-3020页。。在汉元帝看来,禁止矫诏的“法义”固然很重要,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出于良善的“情义”而去维护“礼义”,那么,背离“法义”的矫诏行为也是有情可原的。

汉元帝愿意从“情义”“礼义”角度为陈汤开脱,根本原因在于陈汤矫诏行为的结果有力地宣示了“强汉”的威严。可见,当“情义”“礼义”完成了对“法义”的超越,实现了对矫诏行为的脱罪,君主便可坦然地享受威震百蛮的汉家荣耀。

四、东汉“义从”的名实背离及其历史意义

汉元帝获得的主要是一种政治利益,而对于国家而言,有的时候对“礼义”“情义”的强调,其收获则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永始二年(前15),汉成帝诏曰:“关东比岁不登,吏民以义收食贫民、入谷物助县官振赡者,已赐直,其百万以上,加赐爵右更,欲为吏补三百石,其吏也迁二等。三十万以上,赐爵五大夫,吏亦迁二等,民补郎。十万以上,家无出租赋三岁。万钱以上,一年。”④《汉书》卷10《成帝纪》,第321页。地皇元年(20),王莽起九庙,“乃博征天下工匠诸图画,以望法度算,及吏民以义入钱谷助作者,骆驿道路”⑤《汉书》卷99下《王莽传下》,第4162页。。所谓“吏民以义收食贫民”“吏民以义入钱谷”,有一个共同点,即减轻了非常时期国家所面临的财政压力。

值得关注的是,西汉晚期出现的“吏民以义收食贫民”“吏民以义入钱谷”,其中之“义”已具备了自愿的含义。但这层意思只是表象,国家对助国、助官行为赋予“义”的定性,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它要突出民众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热情,从而在社会治理方面营造一种官民和谐、公私互利的美好图景。东汉时代,表示自愿之“义”被更广泛地使用,其表征是形成了几种冠之以“义”的概念。王莽时期的“吏民以义入钱谷”在东汉已分化出明确的“义钱”“义谷”概念。“义谷”见于《后汉书·文苑列传》,魏郡太守黄香在洪灾过后“乃分奉禄及所得赏赐班赡贫者,于是丰富之家各出义谷,助官禀贷,荒民获全”⑥《后汉书》卷80上《文苑列传上》,第2615页。。而《后汉书·虞诩传》可见“义钱”:“是时长吏、二千石听百姓谪罚者输赎,号为‘义钱’,托为贫人储,而守令因以聚敛”①《后汉书》卷58《虞诩传》,第1872页。。不仅官方有“义钱”之说,民间亦用此概念。《金石录》卷15著录《汉王纯碑阴》,赵明诚描述道:“其前题门生人名,自东平冯定伯而下,文字完好可识者百九十余人,摩灭不可识者又九十余人,字画淳劲可喜。其后题义士名,云:‘各发圣心,共出义钱,埤碑石直,刊纪姓名。’”②金文明:《金石录校证》,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57-258页。洪适著录《冀州刺史王纯碑》正文,但对赵明诚描述的碑阴,则曰:“予未之见也”。(洪适:《隶释·隶续》,中华书局,1986年,第80页)洪氏说此碑“在郓州中都县”,揣其意应为未亲见石碑,而非亲见石碑之后发现碑阴未刻字。因此,赵明诚说碑阴有字,在无反证的情况下,笔者予以采信。民间还有所谓“义舍”,《后汉书·刘焉传》载五斗米道运作情形:“诸祭酒各起义舍于路,同之亭传,县置米肉以给行旅。食者量腹取足,过多则鬼能病之。”③《后汉书》卷75《刘焉传》,第2435页。虽然“义舍”的建设方不是民众,而是五斗米道的管理阶层,但“量腹取足”的供给方式似有不求回报的意味,其自愿性仍很明显。

由“义钱”“义谷”“义舍”等称谓来看,西汉晚期以来,冠之以“义”的概念多强调其自愿性、公益性。东汉“义从”概念的形成,应当与此情形密切相关,因为“义从”之“义”亦体现了强烈的自愿性,与历史潮流相一致。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在政治领域,标榜的与所行的往往发生脱节,这一点在《后汉书·虞诩传》所见“义钱”概念中反映得尤其突出。所谓“托为贫人储,而守令因以聚敛”,道出了“义钱”概念的欺骗性,它通过口头上褒奖出资人,美化了官员们不义的聚敛行为。而“义从”概念标榜的自愿性,有的时候也与事实相悖。《后汉书·邓训传》与《西羌传》都点明了胡人跟随东汉政府征战时的一大特点,即所谓“首施两端”,《西羌传》还点明义从胡进行政治抉择的依据是“随势强弱”。可见,所谓“义从”只不过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未必是自愿相从,更非仗义相从。

《后汉书·段颎传》载“义从役久,恋乡旧,皆悉反叛”,这表明义从的自主性较强,对东汉王朝的服从性则较差。而当东汉王朝自身不够稳定的时候,义从羌胡便成了动乱的一源。《后汉书·灵帝纪》:中平元年(184),“湟中义从胡北宫伯玉与先零羌叛,以金城人边章、韩遂为军帅,攻杀护羌校尉伶征、金城太守陈懿”④《后汉书》卷8《灵帝纪》,第350页。《后汉书·西羌传》载,中平元年,月氏义从胡“与北宫伯玉等反,杀护羌校尉泠征、金城太守陈懿,遂寇乱陇右焉。”(第2899页)北宫伯玉似非月氏义从胡。但同传又言:“中平元年,北地降羌先零种因黄巾大乱,乃与湟中羌、义从胡北宫伯玉等反,寇陇右。”(第2898页)北宫伯玉又似义从胡。今据此处所引《后汉书·灵帝纪》文字,以及同书《董卓传》:“北地先零羌及枹罕河关群盗反叛,遂共立湟中义从胡北宫伯玉、李文侯为将军,杀护羌校尉泠征。伯玉等乃劫致金城人边章、韩遂,使专任军政,共杀金城太守陈懿,攻烧州郡。”(第2320页)北宫伯玉的身份应为义从胡。。此次叛乱不仅使凉州从此脱离了东汉政府的管辖,并且进一步导致关中也成为凉州集团伸展其权力的前沿阵地。

尽管如此,东汉义从羌胡的存在仍有其积极意义。最明显的一点好处便是东汉政府可以“时收其用”,在某些时期有利于边疆的秩序稳定。不过,在笔者看来,一些更深层次的内容更值得关注。

首先,中原王朝伦理治国的实践不再局限于传统控制区,而是进一步向边疆地区与边疆族群进行拓展。在“义从”概念出现之前,汉帝国对边疆族群的治理目标止于“归义”,弱化他们对汉帝国的敌对立场。而以“义从”来定义边疆族群,则意味着他们在放弃侵扰之后,进而作为一支武装力量加入了汉帝国的边防巩固与开拓,这既是汉王朝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边疆族群在道德层次的更高期待,也是边疆族群进一步参与汉王朝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表现。

其次,义从羌胡的反叛行为虽然对汉帝国造成了重创,但他们的行动模式却体现了自身的政治探索。《后汉书·刘陶传》:边章反叛后,谏议大夫刘陶曰:“今西羌逆类,私署将帅,皆多段颎时吏,晓习战阵,识知山川,变诈万端。”⑤《后汉书》卷57《刘陶传》,第1850页。众所周知,汉匈对抗、汉羌对抗在总体上表现为不同族群之间的对立,汉有皇帝,匈奴有单于,羌有酋豪,然而,东汉末年的西羌却将平羌名将段颎的属吏推举为反汉行动的首领。这个做法表明,在羌人的意识中,长期担任汉朝官吏的凉州汉人具有更强的号召力。这种起兵模式在当时十分流行,湟中义从胡北宫伯玉反叛时,“乃劫致金城人边章、韩遂,使专任军政”①《后汉书》卷72《董卓传》,第2320页。。《献帝春秋》曰:

梁州义从宋建、王国等反,诈金城郡降,求见凉州大人故新安令边允、从事韩约。约不见,太守陈懿劝之使往,国等便劫质约等数十人。金城乱,懿出,国等扶以到护羌营,杀之,而释约、允等。陇西以爱憎露布,冠约、允名以为贼,州购约、允各千户侯。约、允被购,“约”改为“遂”,“允”改为“章”②《后汉书》卷72《董卓传》李贤注引,第2321页。。

被义从赋予“专任军政”之权的边允,其身份为“凉州大人故新安令”,应当是曾经在内地为官的汉人。而韩遂在取代边章后,并未立刻打起自己的旗号,而是“劫故信都令汉阳阎忠,使督统诸军”,再一次委大任于曾在内地为官的凉州人。这种起兵模式继续发展,便有了董卓的崛起。中平六年(189),朝廷征董卓为少府,董卓拒不就征,上书言:

所将湟中义从及秦胡兵皆诣臣曰:“牢直不毕,禀赐断绝,妻子饥冻。”牵挽臣车,使不得行。羌胡敝肠狗态,臣不能禁止,辄将顺安慰。增异复上③《后汉书》卷72《董卓传》,第2321-2322页。。

由这番话可以看出,义从羌胡汇聚在董卓的旗下,使得他具备了向东汉中央政府叫板的资本,进而形成凉州集团挟天子以令诸侯的局面。而羌胡就是在这个过程中推动了中原王朝核心权力的转移。后来所谓“五胡乱华”的局面,如果我们不认为它是突然出现的,就应当看到,义从羌胡推尊边疆汉人而角逐中央权力,或许是边疆族群以独立姿态入主中原的准备阶段。

五、结 语

从现有史料来看,“义从”概念诞生于东汉的可能性甚大,但仅仅关注于东汉时代,并不能解释此概念何以生成。由于“义从”概念使用了一个非常明显的伦理词汇,它集中反映了国家治理过程中的伦理路径,因此,汉王朝伦理治国的政治实践,应当被视为“义从”概念得以生成的历史情境。而以“义”为抓手的伦理治国,在具体操作中可大体划分为“礼义”“法义”“情义”三种取向。汉朝承秦而起,原本重“法义”,然而,随着儒家地位的上升,统治者对“礼义”“情义”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对柔性因素、情感因素的强调,实际上意味着国家对官民关系的总体预设在发生改变。如果说“法义”重在国家对民众的强制管理,那么,“礼义”“情义”则侧重于民众对国家的自觉、自愿地服从,更进一步,便是民众对国家自觉、自愿地奉献。“义”观念重心转移的过程,其实就是汉王朝培育、强化民众对国家履行义务之自觉、自愿性的过程。西汉晚期以来出现的“义钱”“义谷”“义钱”等多种标榜自愿性的概念,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义从”概念亦形成于这一历史进程中,只不过,它的意图在于将履行国家义务的意识推而广之,灌注到边疆地区、边疆族群的治理和管控当中。尽管这种做法颇有自欺的味道,但“义从”群体毕竟代表着边疆族群参与汉王朝国家治理的新高度,他们的活动方式对后来的历史进程有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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