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日前发布《关于矿产资源开发中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草原上新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已建成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及矿山环境治理等作出详细规定,从制度机制上再加码,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草原保护管理工作,持续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意见》提出,要严格控制草原上新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在草原生态红线内严禁乱采滥挖、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其他草原除经依法依规批准的保障国家能源战略安全项目外,不得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在开展前期工作时,应征求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把先预审、再立项、后建设的源头把控原则落到实处。矿产资源在勘查时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
《意见》强调,要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标准,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修复,提升废弃矿山、采矿沉陷区和煤田(矸石)火区治理效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督促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切实做好被占用草原的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对无责任主体的矿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履行修复治理主体责任,在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分类、分区、分阶段组织实施。鼓励企业修复无主矿山,并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利用修复后的土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科研单位,制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健全绿色矿山标准体系,提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水平。
要按照部门职能职责,进一步做好草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利用“天空看、地面查”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全覆盖式监督检查,实现全方位监测监管,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开发矿产资源。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占用草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