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正桔,李 勇
(浙江工业大学 外国语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
在国内涉外法律人才队伍“总量偏小、质量不高、经验不足”,“不能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格局和日益多元化的涉外法律服务需求”的背景下[1],为缓解传统的学科间的割裂造成我国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尤其是涉外法律人才严重缺失的紧迫问题,本文拟梳理专门用途英语教学理论中的内容与语言整合性学习理论(CLIL),结合“新文科”背景下教育部与司法部联合发布的教研司【2021】1号文,《关于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的通知》中的附件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为英语+法学一体化双专业模式下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优化提供参考。
作为语言学的一个分支,相对应于通用英语,专门用途英语(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s)是英语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与其他专业学科交叉而产生的二级学科。由于目前英语文本在各科的索引目录中体现为绝对主导的地位[2],专门用途英语往往作为专门用途外语的代表。专门用途英语理论研究从教学方法研究发展而来[3]。作为专门用途英语理论的一个分支,内容与语言整合理论CLIL (Content and Language Integrated Learning) 20世纪80年代起源于欧洲,指的是通过专门用途英语介质学习学术知识内容的同时,同步习得专门用途英语的教学理念。CLIL的目的就是同时提升学习者的专门用途英语和学术知识, 也就是“内容与语言相整合”[4]。
作为一种专门用途英语,法律英语自然适用于CLlL的专门用途英语教学方法和理念。为优化专门用途英语交叉学科培养计划的设计,理论上主要需要从宏观层面厘清关于专门用途英语的属性及理念问题。
专门用途英语的语言属性问题,其实就是其思维功能和交际功能之间的权衡问题。虽然乔姆斯基认为语言的首要功能就是思维,更重视语言本身的内在属性和特色研究,但是语言用于人际交往还是一个鲜明的特征。作为语言的一个分支,专门用途英语最初只是被当做一个简单的语言表面结构现象[5];随着对语言交际功能的强调,受交际功能教学法的影响,专门用途英语的交际功能一度被放大,教学中甚至直接抹去了通用英语的基础语言学阶段教学,而直接强调在沟通交际中学习专门用途英语[6];再后续的研究则再次强调了专门用途英语语言本身的特色和属性,提出由经过专门训练的语言学老师,根据学习者的学科知识和语言水平阶段状况,运用其对专门用途英语教学方法的精准了解,选取真实的专门用途英语语料加以循序渐进、科学有效的排序和编辑,以达到学习者的最佳学习效果[7]。在CLIL的视角下,内容与语言相互整合,同时进行学术内容与专门用途英语语言的学习,体现为语言的交际功能和思维功能并重。
CLIL下的专门用途英语教学,实为权衡专门用途英语、通用英语、其他学科学术内容以及实践几个方面的交叉配比关系。
首先,CLIL理念下的专门用途英语课与通用语言专业课和其他学科的学术专业课是一种互补关系[8]。CLIL下的专门用途英语学习对于学习者的其他学科知识和通用英语都是一种互补。一方面,其母语学习的学科知识可以获得外语的延展,使其具备在国际化平台上交流的可能;另一方面,专门用途英语语言的词汇和文体句法结构等等,都是对学习者通用英语学习内容的一个扩展[8]。因此,CLIL的学习只可能正向促进各方面的提升,并且使得该交叉学科获得真实的有机交叉相融。其次,同时学习专业知识和语言知识,两者可以互相强化,促进学习者对语言和学科知识的双重认知能力。因此,二者并不矛盾。为了达到交叉学科培养目的,CLIL的三个模式:语言为主型、学科为主型和半浸入型[9],应该理解为学习者不同需求阶段的互补共进的模型。另外,几个交叉元素之间的先后和配比关系,可通过对学习者多样化的需求分析,根据其不同背景,确定重点难点,再据此选材配比课程,以实现一个量身定做的培养计划。最后,CLIL的教学理念比任务为中心的CBI教学模式(通过课堂模拟任务学习专门用途英语语言)更进一步,即在使用中学习。从CLIL“用中学”的基本理念出发,在对口的实践基地的实际操作中来学习专门用途英语,应该是最理想的涉外复合型人才培养状态。
建设法治中国和中国走向世界的要求,将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涉外法律工作需要专业人士持续学习、了解和运营西方的商业规则中所蕴含的复杂机制和技巧,甚至改造、提升这些规则。然而,截至2020年底,我国共有律师51.3万人,进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的仅有2 200人[1];国内能承担高端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更是凤毛麟角。为了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格局和日益多元化的涉外法律服务,急需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涉外法律专业人才队伍。
国内高校长期存在不同院系学科专业间的不可逾越的管理壁垒。就外语复合型人才培养来讲,普遍缺乏正确的交叉学科理念,或者受迫于毕业生就业的压力,又或者受制于师资力量的短缺,普遍缺乏设立涉外法律这样一个交叉学科专业的基础条件,一些专家因此甚至提出了让英语专业回归人文性质教育,将复合型人才培养通过加强其他专业学生的英语水平来实现[10]。
从目前的教学实践来讲,虽然个别院校已经具备专业设置的条件[11],但是教育部尚未将其纳入本科招生专业目录,且大部分的培养单位相关师资严重不足,不能认识到法律英语学科领域的知识体系,仅仅是在法学院或者外语学院通过开设几门法律英语课程,以英语或者双语授课的模式讲授一些国外法律课程,往往忽视法律英语本身的学科内涵,对其认识流于一种与普通英语混同的交流工具,甚至简单地将其看做仅仅是一门课程。连建立一个课程群都不能,遑论建立一个独立的法律英语专业。
国内目前随着专门用途英语教学理论的发展对涉外法律英语人才培养的顶层设计的影响,法律英语对于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已经被学界认可。教研司【2021】1号文件[12],《关于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的通知》,安排了北京大学等15所高校进行2021年的涉外律师研究生招生,并明确了指导性的培养方案,即设立法律英语专业,并且具体对培养院校的师资、联合培养单位等做了一系列要求,培养目标是精通法律英语,明晰国际法律规则,跨文化、跨学科、跨法域、懂政治、懂经济、懂外语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其培养计划内容分三块。一是总共占17分的7门必修课,其中一门法律专业外语课占据4个学分,是7门必修课学分之首,是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的起点和关键点,其余包括4门全外语或者双语教学的课程,其中国际关系基础理论、国际公法原理与实务、国际私法原理与实务各占2分,国际经济法原理与实务占3分;二是要求达到17分的选修课强化模块,包括国际贸易组织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竞争法,国际法律信息检索等;三是要求不低于19个学分的实践教学与训练课程模块,包括涉外法律文书写作,涉外法律检索,涉外模拟法庭,模拟仲裁,涉外法律谈判等等。目前的硕士培养方案充分体现了法律英语重中之重的地位,不只是跨学科之间的合作,还有实践单位与教育单位的合作,即产教融合。
笔者所在外国语学院的法学+英语一体化双专业本科培养模式起始于2012年一个校级教改立项,发展至今已经有将近10年。与传统的辅修模式相比,一体化双专业在学校的跨院系合作方式已经是一个创举。首先该涉外法律英语一体化双专业更能体现交叉的两门学科之间的并重,在缺乏一个单独交叉专业的情况下,充分依靠两个独立学院的学科力量,目前在学科课程设置方面已经能够充分听取法学院、经济学院的两个专业的建议,使学习者能够接触到不同学科专业的通识教育,以做到“相互考证,免除隔膜”的中西文化交融的全人教育、高尚教育,培养真正合格的涉外高层次的复合型人才。但是,由于尚未能达到建立法律英语专业的基础条件,目前的探索式培养模式尚处于初期阶段,课程设置组合模块还只能是比较机械的低层次的一个复合,缺乏法律英语系列课程;从师资的角度来讲,在涉外法律人才本就极度缺乏的情况下,经过高校传统单一学科聘用制度的层层筛选,就更加所剩无几;从学生的角度来讲,一体化双专业的同学要完成200个学分,而英语专业同学毕业只要求完成165个学分,因此从时间分配上来讲,课程更加密集,学习任务更加繁重,有时候还会面临不同专业间课程冲突导致的选课难题。在此基础上,学习者还要完成第二课堂的7个学分,而局限于时间,有些实践只能利用短学期,维持3周时间,学习时间不足,无法保证实习效果。并且由于往往只能借助于法学院现存的一些实践基地,而非涉外型的法律实践基地,无法实现CLIL理念下法律英语的在“用中学”的目的,严重影响人才培养效果。
根据上述分析,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最佳方案就是设立法律英语专业。在资源有限,需求紧迫,然而又尚不足以建立法律英语专业的情况下,建立英语+法律一体化双专业,以两个学院的力量来共同应对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需求,是目前来讲培养涉外法律本科人才的一个突破性的过渡期方法。而对该种培养模式下的培养计划的优化,其目标即在于如何使其更加趋近于法律英语专业正式设立后的运行模式。语言类交叉学科的培养计划需要包括广义层面上对一整个学科交叉方案的教学理念、目的、设计和执行,涉及到其他专业学科与专门用途英语、专门用途英语与通用英语、教学与生产实践等多方面组合关系之间的一个权衡配比关系。CLIL理念下的涉外法律人才本科培养计划的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CLIL理念下,语言与法律应该是平行共进、交叉互补。“法律是支撑国家的柱石。法律的建立和实施是法律行为,也是语言行为”[1]。法律外语的重要性在于法律就是语言,语言之外无法律[13]。
法律英语是以普通英语为基础,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逐渐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是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进行诉讼或非诉讼活动时适用的语言,在词法、句法、语篇上都有鲜明特征[14]。新概念英语作者亚历山大曾说“法律英语是专业性很强的专门外语,甚至它就是另一种语言”。学科性质上来讲,法律英语是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与国际法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等多个二级学科交叉产生的二级学科,属于专门用途英语研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15]。一般的理科加英语交叉模式,因为其理工科学科本身特性具备一个普世通用性,其培养要求中对英语的要求更倾向于其工具性交际功能的培养。法律英语在不同国别政治文化因素的影响下,在法律英语的交叉课程体系中,学习者学习母语、本国法学体系的同时面临要学习法律英语以及其他国家的以及国际间的种种不同体系的法律知识,极大可能会遇到缺失的语言或者法律文化因子,而陷入一种理解或者输出上的极度不可能的困境[16]。同时,理论上说,掌握一种语言,就是具有熟练使用口语、一般书面语和典雅书面语的“三语体”能力。法律属于典雅书面语,更加重视形式,通常是“形式大于内容”,用在非常正式的交际场合,是语体中的高变体[2], 因而对学习涉外法律的专业学习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有比其他学科人才对英语语言本身的人文属性有更精深的研究和造诣。
根据CLIL理念,法律英语需要系统的学习,不能简单机械相加,需要有机交叉整合系列课程。法律英语与通用英语相比,在字词句语篇上都有独到的地方,本该是一个专业,需要一系列课程群的配套教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全国第一套法律英语专业的系列教材,涵盖法律英语翻译、涉外法律文书写作、英美法律制度研究、中西法律语言文化对比研究等等诸多领域,突破以往对于法律英语只是一门课的误解,同时证明其是一个独立专业的课程系列。
目前的法学英语一体化双专业培养模式下,法律英语语言能力的培养、对英语学科本身属性的深入到位的掌握,以及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高深人文素养的培养,很难由法学或者外语院系单独实现。外语院系承担法律英语专业教学,需要在本科培养方案中设置法律英语系列课程,并且在学分、学时分配上体现出其重中之重的地位来。不能因为目前的师资条件困难就直接摈弃,而应该为了达成培养目标,输入外聘专家教师,或者把现有教师输送出去进修学习等等,以逐步完善优化培养方案。如此,方能与涉外法律硕士的指导性培养方案尽量保持同步同目标进行。如果设立一系列课程目前尚属困难,也要从低层次复合做起,起码能够推出一门综合法律英语课程,直到师资力量、科研和教学等各方面,达到高层次的复合交叉,可以在培养计划设计中设置出一系列法律英语课程,直至最后成立独立的法律英语专业。这是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背景和推手,需要行政力量的大力扶持。
CLIL理念下,涉外法律英语人才培养模式,需要英语与法学的交叉融合,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的交叉融合,还需要理论与实践的交叉融合。为达此目标,需要在人才培养模式中设置有效的实践课程。首先,培养计划可以参考教研司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时和学分,加大实践课程的学分比例和学时分配。其次,实习单位的选择,目前只是借助法学院现有的实习单位,让涉外法律的同学去观察、交流、互动、实习。涉外法治工作内容比一般法学内容丰富,甚至比国际法内涵更为丰富,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也包括中国法的域外适用,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别法。所以,其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更需要针对其特定需求,寻找专门从事涉外法律事务的单位来进行学习,从真正意义上做到交叉学科的产学融合。最后,实践的时间,需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段内比较有序地在某个固定时间去到相关涉外政法基层实习单位,以保证学习者有效学习。
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和培养计划的优化需要借助于CLIL教学理念,对系列交叉课程的设置、涉外法律实践等的规划和课时学分实现再分配。然而,从现实的角度来看,目前的复合型的课程,一开始只能是一个比较低层次的复合,因为毕竟各方面力量还没有充分到位,需要在学习和改进的过程中不断完善,使该一体化双专业培养计划不断变得更加有机融合,更加趋近于法律英语专业;但同时,法学英语一体化双专业的培养计划不能兼容并包,需要循序渐进,将一部分本科阶段由于师资、学时等短板而不太可能实现的内容放到硕士阶段去,而只是在本科阶段充分做好考取涉外法律学位研究生的配套准备工作。最后,建立一个跨学院合作的一体化双专业培养方案只是作为过渡,最终的出路在于成立一个专家所提议的专门的涉外法律交叉学科专业,使得各方面的资源安排更加统一合理,使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更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