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保刚,翟玉肖
(1.河北省法学会,河北 石家庄 050052;2.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0500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级各部门各方面应当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民法典学习宣传和推动实施的安排部署,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央依法治国办等有关部门关于民法典学习宣传实施的任务分工,确保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等重要要求落地落实落细,推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取得更大更新更深入的成就。
首先,编纂民法典是中国几代人的夙愿。从清末以来,无数仁人志士都在致力于制定或者编纂一部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民法典。新中国成立后,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更是希望制定出台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从2013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编纂民法典的部署,到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典,“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经过5年多工作,民法典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1]。其次,党和国家曾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2]。1954年第一次启动、1962年第二次启动,分别探索了两个版本的《民法草案》。1979年第三次启动实践了“成熟一个通过一个”工作思路,2001年第四次启动仍以制定单行法的办法推进民事法律制度建设。再次,具有较好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法治中国建设已经踏上新的历史征程。在党中央正确领导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得到全面贯彻,法治各领域均取得重大成就。经过实践检验,“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比较完善,民事司法积累了丰富经验,民事法律服务取得显著进步,民法理论研究也达到较高水平,全社会民法观念普遍增强”[2]。最后,全面深化改革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丰硕成果。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各领域改革创新形成了一大批制度性成果。民事商事法律制度相关领域的一大批立法成果,既为巩固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化改革成果提供了法治保障,更为民事法律法典化积累了深厚经验。
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高度重视民事法律制定实施”[1]。在对“两个一百年”伟大目标作出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中,党中央将编订纂修民法典定位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确定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二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全会多次提出重要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为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十九大强调依法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经济制度、民生保障制度、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等相关制度。三是最高立法机关确定了总体考虑、工作步骤、体例结构等重大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列入立法规划、年度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多次向党中央请示汇报重大工作。提出了“两步走”工作思路,第一步先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适时出台民法典。四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积极履行职责。作为全国性重点立法项目,广泛征集各方面意见建议,提升了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
一是作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编订纂修民法典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地落实落细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举措。为解决民事法律体系存在的法律适用混乱问题,需要编订纂修民法典。二是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3]。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实际工作中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反复强调“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骨干工程”。三是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我国于2011年既已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但尚不够科学。编纂民法典,可以解决很大程度上存在的制度冲突、制度漏洞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立法分散、制度过时甚至内容重复问题。四是作为落实科学立法重大要求的重要内容。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具有体系庞大、制度林立特点,实施中存在一系列现实问题,需要围绕增强法律适用准确性、科学性、规范性,系统整合、编订纂修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
其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方向。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为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供了方法论。其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提供了推进科学立法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编纂民法典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应有之义,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应有之义,是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的应有之义,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应有之义。其三,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了鲜明的制度导向。围绕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原有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使法典化成果做到“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及协调一致”[2],是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的重要体现。其四,在新的历史形势下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完善民事法律体系。
颁布实施民法典对全面建设法治中国伟大进程,乃至全面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都具有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是为提升治理能力提供了法律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的编纂是要给国家治理提供一个基本的遵循,要完成国家治理基本支柱的建设。”民法典丰富了全面依法治国根本遵循的法律内涵,提供了有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助推器。颁布民法典贯彻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要求,推进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律体系特别是民事法律体系和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任务。二是为服务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民法典完善了市场经济建设的基本法律,夯实了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化改革创新的法律基石,进一步彰显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本质特征。全面贯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大要求,大大强化了各种民事主体的权利范畴,为进一步深化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等重大改革,依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三是为保障人民福祉提供了法律武器。围绕保障人民权益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在民事法律制度上,有力保护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要求,有力回应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由吃饱穿暖到富裕文明的向往,有力增强了新的历史环境下关于人民权利的依法保护。还适当做出与人类发展和个体健康有关和医学和科研活动权利义务的法律导引,及时提出关于信息技术手段与人格权益、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法律规则。四是为促进绿色发展提供了法治基础。立足中国国情、适应世界发展、顺应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在基本原则规定中提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贯彻了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大要求,落实了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法律规范保障的目标任务。在一系列法律规则和相关制度中充分体现绿色原则。
首先,彰显了民事法律体系的立法目的。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等为主要目的,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总则和总体上,修改完善了民法通则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界定与主体分类,修改完善了原来民法体系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各项制度。在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规则体系中,修改完善了原有法律规范的多项制度。基本原则、法律规则与立法目的的衔接也非常紧密。中国法学界普遍认为,民法典实现了民事法律与制度规范由“碎片化”“枝节化”到“科学化”“体系化”的转变[4]。其次,彰显了中国法律体系的思想之源。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落实了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根本遵循。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讲话精神,做到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立法成果。这既体现在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上,更体现为依法明确要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依法保障深受社会各方面重视的推动家庭文明建设。贯彻宪法关于保护人权的“新精神”,将宪法保护人权规定在基本法律层面做出了衔接落实与细化规定(1)民法典以专编形式强调对人权的保护,是中国民法典在古今中外民法典系列文明中的一大特色和亮点。。再次,彰显了中国法治体系的法理之源。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原理,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法律体系的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和实践成果。吸收经过多年司法实践检验的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建构了一套更新的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制度等民事法律制度。吸纳法治实践中突出问题的研究成果和实践成果,确立了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自甘风险”规则、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关情形下“自助行为”制度。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等重要制度。增加原来单行法律所没有的一些民事制度,丰富了原来已有但需要充实内容的民事制度,形成了开放性的人格权益体系,同时还设立了人工智能依法规制有关制度和法律规则。最后彰显了中国法律之治的价值之源。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立法工作中。对国家、社会(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自然人等民事主体的权利与行为做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有力推动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相结合理念落地。通过立法固化优秀传统文化精髓,把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融入了立法举措、立法活动和立法成果。
一是完善了民法的规范体系。在民事行为体系上,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分编规范了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民事行为。在民事制度内容上,涵盖当代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依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提供了最全面的法律保障。在法律规则表述上,使用了一系列的新概念,阐述了一系列的新法理,是新中国成立后民事商事法律制度的“集大成者”和完善民法体系的典型成果。二是明确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原则是一部法律的“筋”,指引着法律规则与法律制度的道路与方向。民法典属于民法体系中的基本法,充分运用编纂式立法、法典化立法和民事基本法立法“三大立法技术”[5],很好地处理了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与法律制度的关系。在总则中强调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民事活动基本原则,还强调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强调“平等”,第五条强调“自愿”,第六条强调“公平”,第七条强调“诚信”,第八条提出“两个不得”,第九条、第十条提出“两个应当”。。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转化为了民法典强调的基本原则。在分编中,对原有的民事商事法律制度进行了整合和优化,设定了一些新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同时也为民事“特别法”的制定修改提供了“接口”,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衔接提出了要求和导向。三是优化了民法的重要制度。坚持了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法效导向“三大导向”[5],为各方面民事权利设计了平等保护法律制度。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的诸多法律文件和民事法律规范,全面优化了本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消除了很多的制度冲突,弥补了一批制度漏洞,填补了一批制度空白,纠正了一批制度过时问题。四是完善了民法的主要规范。编订纂修了原有的民事单行法律和制度规范,修改调整了已不适应现实情况与发展需要的条文规定。科学完善了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等各个方面的制度规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一是为坚定理想信念提供了法治支撑。以法典化方式,确认、巩固和发展了新中国民事法治建设成果,坚定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充分吸纳最新法学研究成果和法治实践成果,提振了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信心。二是为服务建设改革提供了法治保障。着力推动实施民法典,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三是为推进良法善治提供了立法范式。全面考虑新时代民事行为、商事活动、法律关系的变化特点,建构了一系列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法律制度,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高质量的民事商事法律依据。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为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营商环境、社会环境提供了一部带有法律效力的“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四是为提升实践能力提供了良好基础。全面吸纳了原有民事商事法律制度的经验成果,有力解决了原有法律规范、民事制度中存在的矛盾问题。为执法司法机关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司法,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文本。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党要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1]。法律的权威和生命力在于实施。各地各部门和各方面结合部门职能和任务分工,切实履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职责,全领域全方位推动民法典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一是顺应为强化法治思维所规划的法治轨道。各级党政机关和各方面应当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按照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统一基本要求,尊重和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推动相关行为规范体现精神一致性、内容衔接性和机制协调性,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做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二是适应为完善法治方式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公法中的权力和私法中的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对应关系。民法典对行政权力和民事权利进行了统一研究,做出了对应或衔接规定。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充分体现法治方式,充分考虑民法典有关规定,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始终做到依法决策、依法履职、依法办事。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把握法律定位行使公权力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原则、贯彻民法典法律规则,民法典法律规则不明确的认真研究贯彻基本原则,始终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做到相关民事行政活动不得违背民法典有关规定。三是回应为理顺制度规范所提供的操作依据。民法典是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基本法,与其内容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司法解释,从不同层级和效力上对有关法律制度提出要求或进行细化,相关规定的指向与内容应当精神一致、制度一体、规则衔接。各级立法机关及立法工作机构、司法机关是有关制度规范的制定主体,应当履行好完善制度规范的主体责任,加强与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理顺制度规范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立法活动,主要体现在及时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梳理调整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调整完善有关执法办案的意见、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或废止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决策、政策、规定、依据。理顺制度规范需要与有关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设定、编制配备相衔接,有关编制机构和部门应当加强衔接配合,及时修改调整与民法有关的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机制,不能包容“政策打架”“规范冲突”“制度矛盾”等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利问题。四是顺应为加强监督制约所提出的前行方向。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有关部门公权力的影响和制约。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指导思想和私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原则,是监督制约公权力的重要精神和重要要求。各级党政部门和立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共同构成针对政府部门公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法定体系,应当着力加强党内执法监督、法律实施监督、检察法律监督等监督机制建设,依法严肃处理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切实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不受侵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直属机构是行使行政权及相关权力的法定主体,是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的法定主体。民法典总则与各分编中,将民事主体界定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有23处,其中行政机关是重要的主体形式。由此,有关的行政处罚必须主体法定,必须是依法具有法定职能和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等;有关的行政处罚必须对象法定,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才能做出行政处罚;有关行政处罚行为的处罚种类、处罚依据、处罚程序、执行方式也必须法定,不遵守法定程序和有关要求,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相应的行政处罚无效。
一是为建设法治政府做出了重要规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1]。民法典中民事权利与行政权力的衔接,主要体现在对许可、确认、征收、征用、收费、备案、救助、奖励、检查、赔偿等行政行为做出相应规定,其中有的是行政执法的直接依据,有的做出了衔接规定。各级各部门应当坚持依法行政、私法自治原则,尊重和保障民事权利,处理好职权法定与民事权利的关系,以权利意识深化对职权法定原则的理解。各级各部门应当把贯彻实施民法典和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把民法典制度规范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做到推进依法行政与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相结合相统一。例如,民法典完善了监护制度,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应当在有关政府规章和行政管理制度上得到衔接落实。二是为推进依法行政制定了制度规则。民法典中的一些新制度、新规则,使得民法与行政法的法治精神衔接、法律制度衔接和条文规则衔接更加紧密。行政机关和有关机构在履行行政职权时,应当准确区分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从而正确适用依法行政原则,不因违法行政带来法律纠纷。在参与民事活动时,应当准确适用私法自治原则,进而带头体现对宪法和法律的尊重与服从。各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机构在研究问题、谋划决策时,应当把贯彻实施好国家法律作为深化依法行政的自律准则,坚决落实民法典对行政组织、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责任等方面的新要求,切实提高依法决策、依法履职、依法办事等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应当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重要行政活动,严格履行涉及民事权利实现的行政登记、行政确认、行政协议等的政府职责,切实提高服务人民群众、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三是为统筹有关事项提出了工作要求。民法典规定的有关制度和法律规则,与党政各系统正在着力推进深化改革的有关事项密切相关,需要在有关的改革事项中,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以及有关的司法活动中,给予高度的重视、充分的研究、有力的衔接。例如,民法典对与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相关的征地补偿制度、土地承包“三权分置”制度提出了衔接性规定,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进行了规则完善,尤其是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了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以此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形成了具有新时代特色的居住权制度,还提出了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等新的制度构想。这些任务,有的需要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有的需要在深化改革中按照民法典新规定推进有关制度改革,有的需要通过完善有关政策、调整登记机构职能等来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行政机关职能与权力的有关规定,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行为都具有较大程度上的实质性影响,有关的行政管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赔偿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各级各部门应当将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工作,与做好“六保”“六稳”工作,实现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推动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等中心工作相结合,为新形势下的依法防控、依法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四是为优化法治环境规定了政府责任。针对行政执法机关法定义务与法律责任做出新规定,对改善法治环境、营商环境和提升政府形象有重大影响。如明确了登记机关的公示义务,明确了主管机关的申请清算法人义务等,都是对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政的法律要求,也是有关行为的法律依据。有关机关、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的,将承担相应当的法律后果。针对市场要素、资源要素、产权要素等做出新规定,各级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通过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等民事领域法治举措,助力打造区域法治环境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针对政府和有关部门设定了一些新法定义务,有关部门和机构在今后的行政活动、执法活动和司法活动中,要积极地履行民法典提出的救助义务、保护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保密义务,避免因未履行法定救助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到位而承担相应当的侵权责任。
一是强化执法理念司法理念。行政执法和民事司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是法治理念落地的重要方式,是推动民法典有力实施的重要内容。各执法司法机关应当秉持人民司法思想和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理念(3)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的内涵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国家政权”“坚持司法为民”“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干部带头”等,本质是“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地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参见《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所有国家工作人员要增强权利意识,做到坚持依法行政与重视私法自治相结合,做到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例如,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中,明确要求公安等机关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问题履行确定具体加害人的侦查调查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强调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和公正司法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点领域和重大环节,有关的执法司法活动必须把民法典规定的新精神、新制度、新规则落实到位。各执法司法单位不能只盯着行政法、行政权,应当坚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法办案,用民法典这面新“镜子”处理好职权法定与民事权利的关系,摆布好公法中的公权力和民事主体的私权利,切实加强财产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执法司法工作,确保经办案件经得起法律检验、时间检验和实践检验。各执法司法单位是民法典有关规定落地落实落细的重要主体,尤其是政法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责任。要严格落实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等重要规定,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切实有力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三是提升办案水平案件质效。吸纳了原来司法解释有效的、符合民法典总体精神的一系列内容,同时也为执法司法活动提高质效提出了挑战和考验。各执法司法部门应当研究落实行政行为的新界限、新标准,在今后的执法司法活动中体现优质高效,不得侵犯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各司法机关应当正确区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界限,加强民事执法司法中的对下指导工作,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四是加强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监督。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加强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通过畅通司法救济渠道、深化公益诉讼制度改革等有力举措,切实加强对民事司法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执法司法机关提高执法办案质量。
其一,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制度。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武器,其实施不仅体现为有关的执法司法活动,更体现为民事主体遵照执行、有关工作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基层组织应当提升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着力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民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基层调解组织、专业调解组织的重要作用。例如,物权编关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秉持业主自治原则提出了一系列新规则,涉及到业主与物业之间、业主与业主之间的利益关系,涉及到公共事务、基层治理众多事项,其中对物权法有关涉及业主公共事务的规定做出了重大调整,降低了业主经由表决形成决议的门槛,为预防和减少物业服务管理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这些重要规定,有关的案件办理机制、基层治理机制和矛盾化解机制应当给予及时有力的回应。
其二,提升法律服务能力水平。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提高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能力和水平,各法律服务机构和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高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法律服务有关工作,帮助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例如,合同编对司法解释实施中较好发挥作用的情势变更制度进行了立法认可,上升为了基本法律文件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则,有关部门、机构和法治工作人员应当高度重视,对诉讼及非诉业务中的合同签订、履行、变更问题给予充分重视和必要体现。
其三,畅通私权维权救济渠道。民法典实施必将为理顺法律关系、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重要依据、发挥重大作用。同时,新旧法律与制度间的衔接和适用问题也必然会带来一些法律上的挑战,可能会提出一些法律救济的新要求。各级信访部门和各系统信访机构应当带头学习领会民法典新精神、新制度和新规则,加大信访问题化解力度,依法对有关问题做出化解或救济。各监督部门和各有关机构应当学深弄懂吃透民法典新精神、新制度和新规则,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切实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主体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例如,民法典第1039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当发生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泄露等情形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认定机关法人的法律责任。其四,加强法治建设工作协同。各相邻行政区域尤其是市县级区域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应当和执法司法机构应当完善法治协同机制,务实解决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各级各部门应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加法治社会建设,全方位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断增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