茹丽燕
(太原工业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研究部, 山西 太原 030008)
“正义”是人类追寻的永恒价值, 关于正义的探讨, 首要的问题就是正义何以可能, 即正义的起源。 西方自由主义者普遍认同的是正义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基础性规范, 其之所以存在并发生作用, 是因为社会中有其存在和发生作用的条件, 并且对正义存在的条件进行预设。 休谟是最早对正义预设条件进行阐述的西方学者, 并提出了“正义的环境”这一理念。 他认为正义不是自然而然的德行, 而是“人为之德”, 是特定环境的产物, 当环境和需要发生改变, 则正义将变得毫无意义。 他将正义产生的条件从自然资源存量状态、 人性设定、 人与人不对等的力量三个方面概括为资源中等程度的匮乏、 人性的自私、 势均力敌的力量。 在正义存在的预设条件分析上, 休谟的贡献不可小觑, 在众多追随者中, 罗尔斯可谓最突出之一。 他认为社会是为了相互利益而合作的社会, 人们可能因合作而产生利益, 也可能因合作结果无法分配而产生冲突, 此时就需要正义出台来解决问题, 而“正义的环境就是产生这些必要性的背景条件”, 罗尔斯高度肯定休谟并借鉴了他关于正义预设条件的理论, 在休谟基础上将正义存在的条件概括为中等程度的匮乏、 中等程度的自私、 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再次强调正义存在的预设条件即“正义的环境”, 并在此基础上发展了原初状态设定的正义理论。 马克思虽没有构建系统的正义论, 但在批判中无处不渗透其正义论观点, 他同样关注现实“正义的环境”, 他对自然资源的匮乏、 人与人利益的冲突虽并不否认, 但将正义看作是具体的历史的, 并从上述三个方面对正义的预设条件进行了超越, 论证了其“正义的环境”并非不可改变。 在批判基础上马克思提出: 共产主义社会补救性正义存在的条件将终结, 此时的正义是超越正义预设条件的理想意义上超越性的应然正义, 它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理论指明了方向。
17世纪~18世纪的欧洲, 普遍有着对人类生存自然状态的预设。 霍布斯认为原始状态下的自然资源处于绝对匮乏状态, 每个人为了满足自己的生存条件本能地开始对本已匮乏的资源进行“狼”式抢夺, 社会处于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 洛克则认为原始状态下, 自然资源比较充沛, 基本可以满足人类生存所需。 休谟将两者折中, 认为原始状态下自然资源处于“中等程度的匮乏”状态, 并且将“中等程度的匮乏”看作是正义存在的客观条件。
休谟对资源充沛情况下可以产生正义持否定态度, 他认为如果充沛的资源使得所有人的欲望得以满足, 每个人发现无论自己如何贪婪, 嗜欲都能充分满足, 在这种非正常的幸福状态下, 社会将不再需要人与人之间的合作, 也就不再需要正义规则去调节人与人因合作而产生的资源配置及分配问题。 “正义完全没有意义, 他会成为一种虚设的礼仪”[1]14。 不难看出在休谟这里, 正义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合作需要, 是用来对分配不均的资源进行调节的手段, 以实现维护社会秩序, 使社会成员充满幸福, 当社会成员之间“没有任何不确定的事情”, 正义将没有存在意义。
休谟还明确指出: 一个“极度匮乏”的社会资源状态下, 同样不会产生正义。 他假定“一个社会陷入所有日常必需品都如此匮乏, 以至于无以复加的节俭和勤劳都不能保证大部分人免遭死亡, 也不能使所有的人都免受极其穷困之苦。 我想, 大家都会很容易地承认, 在这样一种窘迫的情形下, 严明的正义法则会被暂时搁置起来, 而代之以更强烈的需要和自我保存动机”[1]16。 这段话清楚地表明, 休谟认为物质条件如果短缺到无论如何努力都无法改变, 无论如何分配都不能保障基本生存, 社会成员将陷入极度恐慌中, 冲突无法避免, 并且无法借助任何精妙的规则去解决, 此时正义同样毫无意义。 为了更好地说明极度匮乏的资源也不是正义产生的条件, 休谟假设一个被围困的随时濒临灭亡的城市, 饥饿充斥着每个社会成员, 我们无法想象在这样的环境下, 每个社会成员会放弃任何需要打破规则却可以自救的手段, 而去选择遵守常规状态下为了维护有序社会而生成的正义规则。
罗尔斯同样认为社会是为了利益合作产生的共同体, 共同体中人们可能会因合作结果分配问题产生冲突, 这就是正义产生的条件。 在罗尔斯看来, 正义存在的条件也分为主客观两类, 其中客观物质资源的适度匮乏是正义产生的条件之一, 他说:“我常常强调客观环境中的中等匮乏条件”, “除非这些环境因素存在, 就不会有任何适合于正义德性的机会。”[2]121就这一点而言, 罗尔斯对休谟的正义存在条件并没有增加什么实质性的内容。
事实是否真的像休谟和罗尔斯所说的那样, 我们主要从两个视角看待:
其一, 我们从资源的存量与正义的关系来看。 我们应该看到, 休谟和罗尔斯对“资源的绝对匮乏”和“资源的较为充沛”的预设已经走向了两个极端, 要么充沛到了每个人无限放大的贪欲也可以得到永无止境的满足, 要么匮乏到必须要通过殊死搏斗才能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 这都是极其不合理的, 也并非人类社会发展的常态。 我们先假定正义存在的外部条件是资源的中等匮乏, 但是在中等匮乏的状态下也有一些资源是绝对匮乏, 而另一些资源是相对充沛的。 例如现代医学中的器官移植, 社会常态下, 可供移植的器官就属于绝对匮乏的资源, 这一匮乏资源使得那些得不到匹配器官的患者将面临死亡。 这里我们假定某医院只有1个可供移植的肝脏资源, 等待移植的患者却是2 000人, 如此条件下, 正义的环境难道就消失了么?人们的行为就不用受正义规则的制约了么?实际的情况是, 器官资源绝对匮乏的情况下, 作为规则的正义依然存在, 医院会在人人平等前提下, 依照正义程序展开对稀缺资源的匹配, 此时, 正义依然存在, 并且具有存在的必要性。 那另一些相对充沛的资源条件下是否需要正义呢?事实上, 资源的充沛是一个历史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人的欲求也是逐步增加和提升的, 资源充沛、 物质丰富永远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从这个意义上讲, 资源的存量状态既不是正义存在的条件也不是正义消失的必要条件。
其二, 我们看到无论休谟还是罗尔斯都认为自然资源的中等匮乏是社会常态, 所以关注重点不在于如何为相对短缺的社会资源提供增量, 而是在此基础上让正义现身。 事实上, 资源的存量是具体的、 历史的范畴, 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发生改变, 这是马克思所认同的。 马克思承认“欲多而物寡”会导致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 认可规则对利益冲突具有缓解作用, 但他并不认为资源的稀缺状态不可改变, 并将关注的焦点放置于如何将中等匮乏的社会资源状态发生根本性改变。 马克思通过体察所处时代的资本主义社会现实, 发现了“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 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越大, 他就越贫穷”[3]90的非正常状态, 通过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 突破性地从生产关系的视角入手, 提出通过变革生产关系, 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 只有推进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 才能彻底改变资源匮乏状态。 从这个视角我们不难看出, 马克思认为休谟和罗尔斯对于“资源中等匮乏”的预设是错误的。
人性体现的是人的本质规定性, 休谟对正义存在条件的预设离不开人性, 因为在休谟这里正义是契约基础上的“人为之德”, 休谟指出:“有些德是为应付人类的环境和需要, 所采用的人为措施。 正义就是这种德, 即人为之德。”[4]87作为“人为之德”的正义产生条件自然离不开人性这一内部因素。 休谟认为, 如果人性是绝对的善, 绝对的完美, 就不可能产生正义。 他假定“人的心胸”是“宽厚”的, “友爱”的, “慷慨”的, 以至于每个人对他人都是绝对的“善”, 对他人利益的关心大过对自己利益的关心, “正义的效用”将会彻底“消解”, 正义将不复存在, 更何况现实生活中, 我们几乎看不到这样一位绝对“善”的个体。
休谟将“自私”看作是人的最基本的人性, 是正义产生的“原始动机”。 休谟指出:“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5]536值得注意的是, 休谟虽然承认人性中也有“慷慨”的一面, 但“自私仍是其中最重大的”, 因为在休谟看来, 无论是“人的自私”本身, 还是“有限的慷慨”都是属于人性自私的范畴, “有限慷慨”的根源在于“人性的自私”。 休谟在寻找自私根源时强调, 因为我们的“所有物比起我们的需要来显得稀少”, 这就激起了“人性的自私”。 休谟认为“所有物的稀少”和“需要”之间的矛盾不可调节, 所以我们无法改变人性的自私, 只能通过外在人性的调节手段对自私的人性加以规范和限制。 正如休谟所说:“一个人的利己心和其他人的利己心既是自然地相反的, 所以这些各自的计较利害的情感就不得不调整得符合于某种行为体系。”[5]569正义就是这种调整的规则之一。 休谟进一步指出:“为了限制这种自私, 人类才被迫把自己和社会分开, 把他们自己的和他人的财物加以区别。”[5]535为了避免人与人之间私利的冲突, 我们需要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 由此可见, 休谟对正义环境的预设是建立在对私有财产所有权肯定的基础上。 不仅如此, 休谟还认为因为每个人自私的本性, 出于对自己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人们才愿意在正义原则基础上建立契约社会, 在这个社会当中, 每个社会成员都将自己的最大化利益得以实现作为建立契约的先决条件。
休谟在这里并没有把作为正义存在的内在条件——“人性的自私”理解为极端的自私, 而是将对自然资源预设的折中态度运用于对人性的设定中, 认为人性的自私是有限度的适中。 休谟同样假定人性是绝对的“恶”, 每个人在极端自私的情况下, 都不可能顾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 以至于每个人的存在都成为其他人存在的威胁, 人与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的利益, 每个人也无法感受到“社会共同体”所获得的“共同利益感”, 社会成了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场, 社会关系状态“人对人就如同狼对狼”, 正义原则也不会产生。 除此之外, 在现实社会中, 我们同样很难看到一个极其恶的人, 恶到所有的情感累计起来也抵不过自己微弱的受损利益。 所以, 人性绝对的完美和绝对的丑陋都不会使正义产生, 作为正义存在条件的自私必须是适中的。
休谟对于人性适度自私是正义存在内在条件的理论得到了罗尔斯的支持和赞同。 罗尔斯指出:“只要互相冷淡的人们对于中等匮乏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划分提出了相互冲突的要求, 正义的环境就算达到了。”[2]128“中等匮乏条件”是对自然资源这一正义存在外部条件的预设, 这一点已经探讨, 这里不再赘述。 “互相冷淡的人们”这一关于正义存在条件中人性的预设正好体现了罗尔斯对休谟人性适度自私的认可, 人们之所以可以“互相冷淡”, 就是因为每个人既不绝对善又不绝对恶的本性。 每个人在划分社会利益时, 既没有只考虑一己私利, 毫不顾及他人, 也没有过度地舍己为人。 “相互冷淡”的人性预设, 就是每个人“既不想赠送利益, 也不想损害利益, 既不寻求相互亲密, 也不嫉妒贪图虚荣”[6]126。 它是一种适度的自私。
透过休谟和罗尔斯对人性的适度自私的设定, 我们不难看出, 他们作为正义预设主观条件而存在的人都是“抽象的人”。 我们以罗尔斯为例来说明问题。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产生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环境, 换句话就是, 一个正义的社会环境要先于正义而存在。 在这个社会中, 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需求、 欲望、 理性、 善念中寻求最佳平衡点, 做出合乎理性的选择, 选择的过程中无论是自然条件、 合作意愿还是利益划分都是合乎理性的状态。 很显然, 无论是先正义的社会环境还是如此合乎理性的人, 在现实社会中都不存在, 似乎也不曾存在, 而罗尔斯为了构建自己的正义理论, 寻找到合乎理性的先正义环境和绝对合乎理性的个体。 他假定了一种理想化的理论状态, 即原初状态。 在原初状态下, 每个人都是纯粹的个体, 不带有任何的偏见和利益, 也不会受任何偏见和利益的影响, 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身份、 地位, 罗尔斯还为他们拉下了无知之幕, 在无知之幕的作用下, 原初状态的人会自动屏蔽掉那些影响自己做出公正合理判断的偏见, 保留那些有助于促进正义抉择的理性和睿智, 他们知道无知之幕背后的自己在做什么, 知道当拉开无知之幕时, 自己将对自己做出的抉择承担些什么。 这样一个绝对理性和懂得“选择性无知”的个体, 是现实社会中绝对不会出现的。 所以, 他将原初状态下的人化约为抽象的人, 借助无知之幕背后的抽象的人去设定正义, 而设定后的正义却要运用于具体的现实的人, 这一点是自相矛盾的。 由此可见, 罗尔斯构建的正义是以抽象的人的存在为前提, 尽管在罗尔斯那里需要这样一个合乎理性的人性设定的抽象的人存在, 但事实是, 现实的正义需要在现实的人的基础上去构建, 基于抽象的人的人性适度自私设定基础上的正义毫无意义。
马克思对此持否定态度。 首先, 他否定了作为正义预设主观条件而存在的“抽象的人”。 在马克思那里, 人是从事具体社会实践活动的人, 是现实的、 具体的、 发展着的实体, 就其本质而言, 人“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 其次, 马克思并不认为人性是永恒不变的。 马克思虽然肯定人性中具有自私的一面, 但同时认为自私并非人永恒的本性。 马克思指出, 人“在其现实性上, 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7]505。 人性也并非一成不变, 他将人性放置在历史的范畴中, 认为自私是社会发展的阶段性产物, 存在于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准的社会,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每个人将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其中, 劳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马克思认为劳动不仅改造自然界, 也改造人本身。 人们在劳动中, 不断追求自己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不断完善自己的内部预设, 追求“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更高社会形态。 在这个社会中, 不再是一部分人的发展以另一部分的牺牲为前提, 不再需要借助劳动换取生存所需, 不再以金钱多寡论身份地位, 每个人为了实现自我价值而劳动, 社会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使得财富的积累毫无意义, 随之正义的人性层面的设定问题也将不复存在。
休谟认为, 正义产生的条件除了资源的中等匮乏、 人性的适度自私外, 还包括人与人之间大致相等的地位和能力。 这一点经常被人们所忽略, 其原因主要是人们对正义限定条件的研究绝大多数局限在休谟的《人性论》中, 而这一条件在《人性论》中并没有进一步展开说明, 相关内容较为明确的表述是在休谟的《道德原则研究》中, 书中休谟假定存在这样一种状况:“一种与人共生的生物, 虽然它们也有理性, 但它们在体力和智力方面都非常低下, 以至于它们没有任何反抗的力量, 即便是在最盛怒的情况下, 也绝不能让我们感受到它们有一丝的忿恨。”[1]19这种状况带来的结果必然是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应该按照人类的正义原则友善地对待它们, 但这只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拥有道德和正义感的人们自觉的行为。 实际的情况是, 人们不会受到任何正义原则的约束, 因为它们不具有任何私有财产所有权, 不管人们觊觎什么, 它们都只能选择拱手相送。 作为地位悬殊高阶位的人, 在利己心的驱使下, 当他们判断面对悬殊低阶位的它们是否需要使用正义原则时, 往往会得出, 使用正义原则、 遵守契约带来的利益远远小于不遵守契约和正义原则, 理性让他们抛弃正义, 唯一使得高阶人群可以善待它们的是人们心中的仁慈和同情心。
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 休谟继续回到人类社会现实中, 将欧洲人对待印第安人的现实隐晦地摆了出来。 休谟说:“文明的欧洲人对野蛮的印第安人的巨大优势, 诱使我们在涉及到他们时以相同的立场来想象我们自己, 并使我们在对待印第安人时抛弃正义乃至人道的约束。”[1]20在这里, 休谟假定我们拥有17世纪欧洲人的优越感, 这种优越感在野蛮的印第安人面前更加凸显, 此时这两种人的地位极不平等, 欧洲人对印第安人是不会以欧洲人对待自己时的正义原则为标准的。 事实上也确实如此。 不仅仅是欧洲人对待印第安人, 还包括原始积累期, 殖民者对待殖民地人民。 所以休谟肯定的说, 这样一种力量悬殊的状态下, “正义和财产权的约束毫无用处”, 正义将不复存在。 因此, 正义存在的又一个预设条件是人与人之间力量的大致相等。
罗尔斯是如何看待休谟力量大致相等这一条件的呢?一些学者认为罗尔斯《正义论》中所提出的正义二原则, 尤其是第二原则展现了罗尔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深切关怀”, 以此认定罗尔斯在这个预设条件上并不认同休谟的观点, 以至于刻意回避该问题, 造成了相关内容涉及甚少。 但实际上, 罗尔斯虽未明确提出人与人之间力量的大致相等是正义存在的条件, 但其在对原初状态下, 无知之幕背后那个构建正义的抽象的人的描述中却暗含了对休谟的这一观点的赞同, 甚至更加凸显了此时人与人的地位平等。 罗尔斯原初状态下抽象的人处在绝对平等的社会环境中, 他们不知道自己是谁, 有什么样的地位, 每个人对其他人也同样一无所知, “他们不知道每一方所代表的的具体个人, 不知道公民的性别、 肤色、 天赋、 性情、 利益、 品味和偏好。 他们也不知道社会具体状况——比如其规模、 质量、 气候、 国土位置、 自然资源、 人口数量和密度、 财富以及技术发展水平”[8]67。 在这里, 每个人没有对其他人的任何偏见, 人与人之间不仅仅是力量的大致相等, 而是绝对平等。 当然, 这是从构建正义条件预设下看待原初状态下的人与人的地位和能力状况, 当正义规则被原初状态下无知之幕背后抽象的人设定后, 罗尔斯还是回到了现实, 倡导正义应该成为“最低的最大限度规则”, 以保证现实社会中正义对不利群体的保护。
不难看出, 在休谟和罗尔斯那里, 当彼此力量悬殊时, 我们就应该放弃在他们之间构建任何正义, 他们对正义环境的这一预设条件似乎与人们对正义的预期有所偏离, 其实质似乎是对正义理念的践踏。 我们不能认为力量悬殊构成了建立正义的障碍, 就好像我们无法想象面对一个无知和羸弱的孩童, 还能采取不正义举动行为的社会是正义的社会。 恰恰相反, 力量悬殊的彼此之间, 正义才显得格外重要, 这是我们对正义的期许, 也是资本主义现实社会中切实需要的正义。 马克思对此也表示赞同, 在马克思看来, 奴隶与奴隶主, 农奴与地主, 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这些存在于现实阶级社会中彼此对立的阶级就是地位悬殊的双方。 资本主义社会中, 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和资本, 作为劳动者的无产阶级一无所有, 必须出卖自己的劳动力, 带来的结果就是资本家对劳动者“劳动力”价值的剥削和压榨。 就私有财产所有权而言, “工人生产的越多, 他能够消费的越少, 工人的产品越完美, 工人越畸形”[7]269。 就社会地位而言, “作为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不过是有特权的和闲散的神仙——处处对工人占上风, 并对他发号施令”[3]54。 这种情况下更需要正义的原则, 显然正义产生的条件不是大致相等的力量。
除此之外, 马克思对于休谟和罗尔斯正义原则所能够发挥的作用不置可否。 在马克思看来, 正义是一个具体的、 历史的范畴, 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是建立在保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 通过对制度的改良让正义发挥作用, 如不断改良的工资制度、 福利体系, 他们都不会改变资产阶级榨取劳动工人剩余价值的剥削本质, 正义成为缓解社会矛盾, 维持良序社会发展状态, 成为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 是因不正义状况存在而被需要的补救性的实然正义, 这虽是现实资本主义社会所需要的正义, 却不是马克思所提倡的正义。 马克思从政治经济学研究入手, 试图通过对劳动的研究及剩余价值秘密的揭露, 将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异化的本质及资产阶级剥削的本质暴露出来, 提出通过变革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 构建共产主义社会, 在这个社会中“物质极大丰富” “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阶级对立根源性消失, 此时的正义依然存在, 并且本质的存在, 这一作为正义本质而存在的正义是理想意义上超越性的应然正义, 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理论的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