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听了梁莉检察长的发言,黄石市检察机关有效运用“案-件比”、业绩考评“指标”推动检察工作发展,形成了自己的经验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下面我结合眉山检察工作实际作一个简要发言。
第一,巩固“案-件比”成效,向精准监督求实效。实践中存在办案检察官过于追求降低“案-件比”,不分犯罪案件类型,检察机关统一设置“案-件比”考评指标,如将某一地区的平均“案-件比”作为标准,进行业务考核,低于平均“案-件比”,实行扣分制。
对此建议:检察机关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区分不同犯罪案件类型,合理设置不同类型案件的“案-件比”区间,作为办案质效评价参考,从而引导办案检察官既注重办案效率,更注重办案质量和良好效果。
第二,完善整合检察业务绩效考评,向高质量发展求实效。实践中存在考评种类多不兼容、考评指标设置不科学等问题,部分基层院为了完成目标任务片面追求办案数量,个别检察官认为只有办案才计入检察官业绩考评从而忽略指导办案、审核案件、讨论案件、综合办案等工作,不利于提高检察办案质量,与业绩考评的初衷背离。
对此建议: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完善整合检察业务绩效综合考评,将核心指标纳入检察业务绩效综合考评,兼顾指导办案、审核案件、讨论案件、综合办案等工作,结合各地检察工作实际科学设置相关指标体系。
第三,强化检察工作总结宣传,向检察影响力求实效。近年来,检察机关在重点工作、核心工作上采取多种实招,取得了明显实效,并在检察特色亮点工作上也采取了许多新的举措,但我们对这些特色亮点工作总结宣传不够,检察影响力发挥不足。
对此建议:统筹做好检察重点工作和特色亮点工作的总结提炼和宣传工作,有效提升检察影响力和知晓度,同时并提升检察干警对检察工作的认同度和自信心。
杨永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发言时任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党组书记、检察长)
在刚才梁莉检察长主题发言、于强检察长与谈发言的基础上,我着重从“案-件比”司法价值导向方面谈三点认识和体会。
第一,“案-件比”在提高办案质量、倡导办案过程求极致的价值引导方面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案-件比”的价值在于引导检察官努力在每一个环节将工作做到极致,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空转,从而提升当事人的司法感受,更好地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可以说,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本质上是一种全新的、质效合一的案件质量观,是一种以人民为中心的衡量司法办案质效的“GDP”。
第二,“案-件比”作为一种检察机关的内部质效管控机制,必须遵循司法规律,不能过度追求低“案-件比”。办案的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实实在在的付出,很多看似与“案-件比”指标无关的工作都成了办案环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案-件比”是一个极致的逻辑假定,只能谋求最佳的“案-件比”,不能一味追求最低的“案-件比”。“案-件比”指标考评设置需要实事求是、行稳致远,不应当忽略正常司法活动的种种困境。
第三,“案-件比”是一个地区司法资源构造和办案组织的选任状况的集中综合反映,其司法价值意义重大。 “案-件比”从微观上看是一个单位办案质效的风向标,从宏观上看能够折射出一个地区、一个办案组织的选任及司法资源配置的情况。
踐行司法为民,让人民群众免于不必要的“诉累”,需要每一个检察院、每一名检察官,甚至可以说需要公检法各机关和全体办案人员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办案环节,优化“案-件比”,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