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衍玲
嘉庆六年(1801)在广州总巡口拿获羽纱走私一案。该案件虽部分见录于许地山所编《达衷集: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史料》下卷[1],但对该案件更详细、全面的记载则收录于英国国家档案馆藏外交部FO233/189系列档案①中。前人学者对该案件已有所关注,但只是简要提及。如粱嘉彬的《广东十三行考》在论述粤海关对行商的勒索时提及该案[2]363。陈国栋在《经营管理与财务困境——清中期广州行商周转不灵问题研究》一书中介绍休业行商昆水官时亦提及该案[3]292-299。而前人对该案件发生之缘由始末,所论甚少;而案件中各方利益之牵连关系,更有待探究和明晰。因此,本文基于档案史料的解读分析,重现案件始末经过,并进一步探讨羽纱走私一案爆发的内外动因。并试图从中窥见广州贸易中英国东印度公司、行商、粤海关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以及粤海关体系下保商制度的弊端。不足之处,还望方家正之。
英国国家档案馆藏外交部FO233/189系列档案中收录了四份与嘉庆六年(1801)羽纱走私一案相关的文书,该四份文书亦被编入《达衷集》下卷。分别是《粤海关因走私羽纱案下潘长耀谕》(嘉庆六年三月初十日)②44、216;196-198、《潘长耀因走私羽纱事致澳门红毛大班书》(嘉庆六年六月二十七日)③49、212;199-203、《英商为海关重罚保商事呈粤督禀》(嘉庆六年六月二十八日)④09;204-211、《行商因走私羽纱事覆大班及咽哋呅等书》(嘉庆六年六月二十八日)⑤52-54、207-208;203-204。依据上述四篇文书,我们虽对案件有所认识但不甚全面。该系列档案中另有三份十分珍贵且尚未被刊载的文书档案,则成为我们全面了解该案十分关键的史料。分别是“粤海关监督奏陈羽纱走私一案”之原奏折档案(嘉庆六年四月初四日)⑥50-51、210,以及潘长耀在嘉庆六年六月二十三日⑦50、211和嘉庆六年(1801)七月初七日⑧56、204致英国东印度公司大班的文书。从奏折中我们可以获知粤海关监督对该案件的态度。而往来的文书则可以帮助我们深入了解涉案各方的利益联系。
结合上述档案原件材料,笔者大致梳理嘉庆六年(1801)羽纱走私案的始末经过如下。
嘉庆六年(1801)三月,总巡口拿获走私羽纱一案。“讯据押货人黎亚二供称,买卖人是冯士英、冯达英。装载船户陈广大,即(陈)亚带。……招据广大供讯,于上年五月间在黄埔冯士英家装过羽纱二十版。现据羽纱是喇咇臣夷船之货。于十月十五、十七等日装过两次,先后共装过羽纱三次。并有在黄埔村居住之艇户冯树先,亦同在喇咇臣船装过羽纱二次。”据二者供词,粤海关查知“喇咇臣夷船是丽泉行商人潘长耀所保”。今因丽泉行“所保喇咇臣船果有冯士英、冯亚树等私因上该船载装羽纱,且经数次,自不知止”。粤海关认为“该商断无不知情之理;显故智復萌,串同偷漏”。于是粤海关监督佶山于四月初四日将案件上折奏报,议请重罚保商潘长耀。六月二十二日行商接到粤海关谕令,谕令要求“该商等遵照即将发出现获之羽纱四十八版,按照时值变价呈缴。并转饬潘长耀照羽纱数目应征税饷若干加一百倍罚出充公,先示薄惩”⑨43;80-82。六月二十七日,潘长耀因走私羽纱一事致书求助于澳门红毛大班。六月二十七日,英国东印度公司大班呈粤海关监督禀文,反对重罚潘长耀。六月二十八日,就羽纱走私一案,行商代表复信英国东印度公司大班,表明案件已定,邀约大班面省接下来的商务。七月初七日,定案之后,潘长耀再次致书英国东印度公司大班希望其能代为求情尽量减少罚款。
综上所述,嘉庆六年(1801)羽纱走私一案,看上去是广州贸易中一件极其简单的走私案,可是笔者细考其案件疑点与缘由,却发现案件并非乍看上去那样简单。
笔者对该案件中的两大疑点展开初步分析。一是该羽纱走私船属于英国东印度公司还是港脚商人?二是行商潘长耀是否参与走私或包庇走私?
从案件可知,艇户陈广大与黄埔村艇户冯树先走私装载羽纱的船皆是喇咇臣夷船。而查1800—1801年贸易季英国东印度公司到广州贸易的船只有20艘,其中由昆水官(潘长耀)所保的船只为“西里塞斯特号”和“孟买炮台号”[4]508-509。乍看上去与案件的喇咇臣夷船没有任何联系。而基于陈国栋先生对英国东印度公司档案G12系列档案的解读,可知档案所载的“喇咇臣”并不是船号,应当是“西里塞斯特号”船长罗伯森名字的粤语发音[5]294。陈国栋先生虽未展开论述,在书中便直接将该案描述为英国东印度公司没有合法缴纳关税,走私了部分羽纱。
而这就值得我们深入探究,为何英国东印度公司对该羽纱走私案至始至终都持着否认与质疑态度。案发之后,英国东印度公司认为“羽纱虽是公司的独占商品之一,并构成公司正常贸易的一部分,并未许可私人和散商贸易运销”[6]401。可实际上珠江口岸仍旧存在部分散商或别国商船运载羽纱来华贸易的情况。见“根据通事提供的情报,1801年经私人贸易,由公司船运入广州的羽纱为7861匹,另874匹是由散商船运入的,全部是英国羽纱;而美国船运入的英国羽纱1903匹,荷兰的为494匹,又丹麦船运入的荷兰羽纱为278匹”[7]401。因此东印度公司以此为由,对案件持质疑否定态度,认为粤海关监督在找不到当事人的情况下便怀疑该走私案与1800年昆水官(潘长耀)所保的“西里塞斯特号”英国船有关联的做法,是“海关监督似乎并不是有充分的证据,而是在滥用职权”。探究清楚英国东印度公司言行间矛盾的原因才能更接近案件本貌,这亦是第三部分将重点探讨的内容。
对第二个疑点的解答实际是对粤海关制度下的保商制度进行深刻反思。
因为正常情况下,喇咇臣夷船进入珠江,停靠黄埔之后需立即投行,须由潘长耀的丽泉行负责。“乾隆二十年(1755)以后,政府再三申令,使欧西贸易完全操控于行商之手,绝对禁止散商及店户参加。”[8]373因此,行商在对外贸易中有着一定程度的垄断权利,并且对商船卸下和买进货物拥有优先购销权,其余货物经销也须经该商行的认可。虽然此后限制稍驰,但是输入中国的棉花、纺织品的经营权还是在行商手中。见梁嘉彬《广州十三行考》:“至嘉庆二十二年(1817)依据定章外国贸易犹只限于行商,但实则已有多少变通,仅余少数重要贸易——出口丝茶及进口生棉、纺织品——尚归公行行商一手操控而已。其他商品多由外船长官与内地行栈私相贸易之。”[9]373因此,在潘长耀走私案发生的嘉庆六年(1801),羽纱此类进口毛织品的行销权仍是行商所有,理应由行商负责统一销售。
因此,在保商制度之下,粤海关监督认为喇咇臣船走私羽纱,潘长耀不该不知情,很有可能是在包庇走私。再加上潘长耀在拿到行照之前便以行外商人的身份与英国东印度公司开展贸易活动的行为,使得他在粤海关体系内缺少良好的形象与名声[10]293-294。正如谕告中所称:“本关部素闻该商积惯走私,因无确据,尚未查办。”⑩44;197而潘长耀在案发后一再强调此事为“实不知情之事,波累而受罚”⑾43。据其后追捕归案的冯士英等犯亦供称“保商与通事实不知情”⑿49;201。可见,潘长耀因此案而无辜受累被罚确实是保商制度之弊端所致,这一点将结合案件中的各方利益牵连在第四部分展开论述。
综上初步分析,嘉庆六年(1801)的“羽纱走私案”可以定性为英国东印度公司商船逃避关税,与中国私商(行外商人)进行的走私贸易。而英国东印度公司为何走私,以及潘长耀为何会无辜受累,其中各方利益的相互牵连,皆见下文论述。
结合探究羽纱走私之内外动因,论述为何英国东印度公司走私羽纱却又表现出否认态度,将是本节的主要内容。
羽纱作为海上贸易输入中国的舶来品之一,早在清前期便作为贡物上贡朝廷。见《香祖笔记》载:“羽纱、羽缎,出海外荷兰、暹罗诸国。康熙初入贡止一二匹。”[11]317世纪中叶,随着欧洲纺织业的大发展,毛织品制作工艺随之得以革新,品类众多的毛织品也日渐成为西方国家进行对外贸易的大宗输出产品。见《南越笔记》有载:“广南尚羽毛纱缎,悉携自蕃船,以出贺兰者为上。红毛诸处亦有贩至者。即不能同其软薄矣。”[12]83-84荷兰虽有最早进贡羽纱的记载,并且其羽纱制作工艺亦为最佳,可随着英国海上势力的崛起,与海上殖民贸易的开拓,在18世纪中叶以后,英国东印度公司逐渐在对华贸易中占据更高的地位[,13]4-5。
英国作为最大的对华贸易输出国,其出口商品中的2/3以上甚至9/10都是毛纺织品。英国的毛纺织品分三种:长幅呢、宽幅呢和羽纱。1775—1795年的20年间,长幅呢占进口毛纺织品总值的65%,宽幅呢占进口毛纺织品总值的30%,羽纱虽只占公司进口毛纺织品总数的5%,但在20年间,只有它是获利的,总盈利为165424两,相当于成本的29%[14]115;57。因留存史料有限,无法准确获知每一年羽纱的获利情况。但我们可以从《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记载的1798—1799年季度的贸易数据中获知,嘉庆六年(1801)羽纱走私案发前,羽纱在广州贸易体系中依旧处于盈利状态。表格如下:
资料来源:《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年)》第二卷[15]194。
在英国东印度公司毛织品贸易整体亏损的情况下,羽纱能够赚得如此高的利润,是因为羽纱是少数几种仿效荷兰织染的毛织品[16]194。同时在粤海关的税则中,“羽纱每丈税六钱”明显高于同类毛织品,如“哔叽每丈税一钱五分”“羽布每丈税一钱五分”[17]178-179。可见,羽纱在毛织品市场中一直有着更高的市场价值。因而走私羽纱实则是有利可图之举。
而英国东印度公司进行羽纱走私的外在原因则与1800年禁止出售鸦片法令的颁布有着重要联系。1773年是英国商人把鸦片从加尔各答输入广州最早的一年,几年前鸦片运输都掌握在私商手里,但在1780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实现了鸦片贸易出口的垄断。从印度输出的鸦片,在1790年便增加到4054箱,并从中获利。由于洋药的供应,在广州吸食鸦片的毒害日渐蔓延,1796年(嘉庆元年),该年在广州进口的数量便达1070箱[18]195。该年嘉庆帝诏裁鸦片税额,禁止鸦片输入。1800年(嘉庆五年)降谕查禁从外洋输入鸦片和在国内种植罂粟,复重申烟禁,严厉执行[19]11。公行和东印度公司这两个垄断组织遵照1800年所颁发的谕旨停止了在广州的鸦片交易。为了不破坏与中国的茶叶贸易,东印度公司限令它自己的船只不载运毒品[20]197。因此鸦片作为商品正当的贸易被终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英国东印度公司鸦片贸易作为正常商品的获利。因而此后鸦片只能通过私商走私到黄埔进行兜售。在鸦片贸易被禁止,而对华毛织品贸易又整体亏损的大环境下,英国东印度公司船只对具有获利性的羽纱商品进行走私以获取更大的收益,便成为了意料中之事。
而据粤海关监督佶山上呈的摺奏可知,此次搜查正是为了防止保商纵容之下“任听汉奸勾引客商私相买卖”。佶山认为:“此次拿获漏税羽纱至四十八版之多,计核正耗税银四百七十九两,实非寻常零星偷越可比。”而辛酉(1801)、壬戌(1802)两年共计收“该国(英国)货税、进出税银自四十五万至五十余万两。溯查历年此款税饷,从未赶及此数。其向为夷人勾结汉奸走漏税课,不啻盈千累万者已”⒀210。面对粤海关走漏税课的指控,如果英国东印度公司承认走私则意味着默认偷漏关税的行为,不仅会折损东印度公司的形象,亦势必影响其在广州茶叶贸易的正常进行,更严重地造成公司获益的亏损。而在粤海关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始终持否认态度便是保障其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选择。
羽纱走私案件不断发酵,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涉案各利益方的相互推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对利益关系中。
一是对税收极其重视的粤海关监督佶山对英国东印度公司偷漏税收的不满,而导致了嘉庆六年(1801)十月对羽纱类毛织品突然征收行佣⒁393、399。据《英国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中记载:“这个贪婪和强横的海关监督(佶山),为了找寻新的财政来源,他叫行商将另外可以征税的其他商品列表呈报。”最后承上来所列举“包括的货物不下294种,每个表都写有宽幅绒、长厄尔绒和羽纱”。对毛织品突然增加的征税,无疑加大了英国东印度公司毛织品贸易的亏损。据统计:“这三种商品构成1801年公司从英伦输入品的价值约达90%,售款为2334227两;按税率3%计(这是近年来的税率),则公司就多受70000两的亏损,因为货物售出是经常亏损的,按发票价值船上交货成本则亏损3%,而按全部成本计,则约亏损20%。”[21]399-400可见,突然增加的行佣是否会影响广州贸易的良性发展并不是粤海关监督所关注的事情,反而在其任内广州口岸每年的税收能否到达要求并且有所盈余才是更为重要的事情。虽然英国东印度公司对此不满,亦只能无奈地等到佶山离任,新一任粤海关监督三义助到任后上奏“恳请照旧”[22]才取消额外征收行佣,风波才得以平息。
二是保商制度之下,行商潘长耀与粤海海关、东印度公司之间的利益联系。所谓保商制度可简单表述为:“依夷船来粤旧例,系由各洋商循环轮流具保。如有违法,唯保商是问。”[23]217因此在本案中,虽然潘长耀并没直接参与走私,却因为是喇咇臣船的保商,他除了需要补缴四十八版羽纱正税四百七十九两外,还需罚银五万两。为了保证潘长耀按时上交罚款,粤海关佶山还“饬令首名商人潘致祥督催(潘长耀)呈缴,同入官羽纱变价银两一并解交造办处充公”⒂211。面对突然而来的巨额罚款,潘长耀直言“倾家所有、尽卖子女,亦无可抵填”。潘长耀自知“查此案走私自有走私之人(所指冯士英等人)”,而船为英国船,此走私之事“是公司之事”,自己却是因保商制度而无辜受累。面对自己蒙受的冤屈,潘长耀却又不得不向走私的主犯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大班求助:“转嘱各行商,斟酌相帮所奏罚之项。抑或大班公司格外恩施,帮弟免我敝行之开空倒累。”⒃49、210、211;83-87其后,英国大班虽替潘长耀向粤海关监督求情,而其出发点则是:“公司与他交易甚大,已交定货银子太重,寄贮货物甚多,一旦罚他五万两之多,恐其行立倒,必不能交出货物。我等恐公司之项,无所归着。”⒄52、203;88-97而且在禀文中英国东印度公司依旧对走私持否认态度,并借口托词有二:“一则,向来到广之羽纱不但尽由英吉利来的,一则未必就是我国之人走私。二则,或是见无对证,妄诬我国之人走私。”⒅52、203;88-97
显然可见,设立保商制度是粤海关为了在行政层面上对广州口岸的商贸实现一定程度的监管,同时也依靠有力的监管来保障广州口岸每年税收的稳定。但当嘉庆六年(1801)羽纱案发生时,明知走私主犯是英国东印度公司与行外商人,而无辜的保商潘长耀却要为该走私案承担全部责任以及巨额的罚款。当行商利益遭到损害之时,粤海关监督不仅没有严查走私主犯,甚至为了保证该年的税收而严令要求潘长耀如期上交罚款。保商制度之下,粤海关重税轻商的弊端暴露无遗。相反,在经济贸易层面上,行商与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却因保商制度而被捆绑在一起,建立起更加紧密的商业利益关系。这样才会出现案件中潘长耀向英国东印度公司大班求助,英国东印度公司为了维持与行商的贸易而出面求情的情况。纵观全案,行商在整个广州贸易中的地位与处境并非想象中的尊崇与安逸,实际上行商更多地承受了来自整个体系下的剥削与无奈。
以上为笔者爬梳档案史料后,对嘉庆六年(1801)广州口岸发生的走私羽纱案所作的探析。通过档案史料理清案件的始末经过,基本可将此案件定性为英国东印度公司商船与广州口岸私商(行外商人)进行的走私贸易。在整体亏损的毛织品贸易中,羽纱是唯一具有长期获利性的毛织商品,这一点是促使英国东印度公司走私羽纱的内在动因。外在动因则是嘉庆五年(1800)鸦片禁令颁布后,以正当商品经营鸦片的形式遭到禁止而直接影响了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获利。而当案发之后,面对粤海关指控的偷漏走私的事实,英国东印度公司为了保障不因案件而牵连其在广州贸易中的利益,对走私一事坚持否认的态度。而粤海关监督为了保障税收,突然下令对毛织品征收行佣,并且严令潘长耀为走私案承担全部责任,也使得羽纱走私案件进一步发酵。涉案的各方利益关系,亦向我们揭露了粤海关体系下保商制度重税轻商的弊端。
注释
①感谢广州大学十三行研究中心提供英国国家档案馆所藏相关档案文件资料。
②英国国家档案馆档案,FO233/189[A];亦见录于许地山编.达衷集·下卷[M],该文书是粤海关监督向潘长耀下发的谕令,文书简要陈述了案件的整体情况和对潘长燿的处罚。
③英国国家档案馆档案,FO233/189[A];亦见录于许地山编.达衷集·下卷[M],该文书是潘长耀在案发被罚后递给东印度公司大班的书信,书信中不仅表明自身无辜受累,并向大班请求帮助。
④英国国家档案馆档案,FO233/189[A];亦见录于许地山编.达衷集·下卷[M],该文书是英国东印度公司大班对潘长燿因保商制度遭受重罚一事而向粤海关呈交的禀文,禀文中英国东印度公司反对粤海关监督重惩潘长燿,并担心此案波及自身贸易。
⑤英国国家档案馆档案,FO233/189[A];亦见录于许地山编.达衷集·下卷[M],该文书是行商对东印度公司禀文的回复,信中提到案情已成定局,邀约东印度公司大班到广州面谈接下来的商务事宜。
⑥英国国家档案馆档案,FO233/189[A],该文书是粤海关监督佶山上交的奏折,奏请重罚听任走私的保商潘长耀。
⑦英国国家档案馆档案,FO233/189[A],该文书附于“奏折”前,记录了案发之后各行商与粤海关对走私一案的基本态度。
⑧英国国家档案馆档案,FO233/189[A],该文书是潘长耀在定案后递给英国大班的书信,信件中提及粤海关佶山严令其按时上缴罚款。
⑨该段所引皆出自英国国家档案,FO233/189[A];亦见录于许地山编.达衷集·下卷: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史料[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1.
⑩⑿英国国家档案馆档案,FO233/189[A];亦见录于许地山编.达衷集·下卷[M].⑾⒂英国国家档案馆档案,FO233/189[A].
⒀该段所引皆出自英国国家档案馆档案,FO233/189[A].
⒁行佣是行商自动对外国贸易品的课证,就进口货物而言,其征税的几种商品主要是棉花及其他几种印度产品,而对进口的毛织品则是免征的。见(美)马士著,区宗华译.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43年)第2卷[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6.
⒃⒄⒅该段所引皆出英国国家档案馆档案,FO233/189[A];亦可见许地山编.达衷集·下卷: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史料[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