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笑笑
(青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8)
之所以选择和本小说结合,是本人在教师的推荐下,仔细阅读了本著作,从而也引起了对四川藏区土司制度的关注。有相关评论称:《尘埃落定》是藏族封建土司制度走向溃败毁灭的独特而又凄婉美丽的挽歌。阿来的本篇小说故事展开的虚拟时段中,傻子“我”看待人生变故的宿命尺度,以及写作者阿来本人“进入历史”时的双重眼光看待四川藏区土司制度。“尘埃落定”是土司制度的终结,本论文中将尽量从客观事实角度将前人研究成果和本小说片段结合,试图揭示四川藏区土司制度的基本内容。四川处在我国西南地区,西南地区是土司制度最典型、推广最广泛的地区,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历来都是学界研究的主要对象。[1]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西南少数民族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一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秦汉至元代前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大多是处于从父系部落公社末期到奴隶制社会瓦解阶段,封建王朝主要对几个政治势力较大的民族首领给予封号;元代至清初,西南少数民族多数已发展到从奴隶主末期到发达的封建领主制阶段。这个阶段,封建王朝是分封少数民族的首领为土官、土司;清雍正年间,西南少数民族地区除边远地区和大山区外,已先后进入封建地主经济阶段。代表地主经济利的流官政治就必然产生。此时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政权组织形式逐渐和内地统一。[2]
之所以在藏区实施土司制度是出于对四川藏区特殊情况的考察。长期以来,四川藏区封建农奴主和喇嘛教势力强大,与西藏、甘肃、青海等地藏区连成一片。如果直接使用武力控制,会对文化、宗教、边境安全造成不可磨灭的隐患。元代以前,封建王朝曾经在藏族地区建立了一些羁糜州、县,这只是土司制度的雏形,而正式设置土司,始于元代。公元1253年(元宪宗二年),元军分三路进攻在今云南的大理国,今阿坝州、甘孜州及原雅州所辖等藏族地区,已为元朝军事力量所控制。1264 年(至元六年),元朝中央设宣政院,统管全国佛教寺院和藏族地区,对藏族上层喇嘛和地方首领,均授以封号和世袭官职四川藏族地区第一次出现了由封建王朝正式册封的大批土司。[3]
诸土司都来自于封建王朝的册封,并且定期朝贡,服从封建王朝的征调。在《尘埃落定》中写道:我的父亲是皇帝册封的辖制数万人众的土司,我始终不明白汉人地方为什么是这些土司家权力的来源。[4]1956 至1959 年四川藏区实行民主改革以前,其政治生活最重要的特征是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密切。佛教传入四川藏区大约是在5 世纪。从元代设置以后,在长达数百年的历史发展中,藏传佛教与土司制度相结合,形成了具有四川特色的政教合一制度。政权完全掌握在世俗的农奴主手中,从而形成了暴力统治和神权奴役的紧密结合。法律也都是维护农奴主统治阶级的利益,剥削奴隶的工具。在土司地区有成套的政治制度,他们有着自己的军队、土地、法律等等,同时等级森严,例如小说中写到:[5]
家奴是牲口,可以任意买卖任意驱使。
我们在那个时代订出的规矩是叫人向下而不是叫人向上的。骨头沉重高贵的人是制作这种规范的艺术家。
骨头把人分出高下。
土司。
土司下面是头人。
头人管百姓。
然后才是科巴,然后是家奴。
在传统的土司制度中,骨头将人分出高下,无论后人多么努力都无法翻身。在一系列政策制度下,对于下层人民来说,向上的道路几乎渺茫,向下的大门却永远向他们敞开。贫苦人民的懒是努力落空后的自然结果。从小说的描述为证,我们可以真切感受到土司制度各族人民苦不堪言,没有尊严和权利,被受压迫,随意被买卖驱逐。在小说中,作者以上帝的视角看待土司制度必然走向灭亡,揭示了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从另一方面来看“改土归流”也是历史发展的一大进步。
土司统治下的藏族地区的经济制度还是农奴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和内地的封建地主生产方式还具有较大的落后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相应地决定了农奴的身份地位以及享有的权利,农奴主和农奴的关系极不合理。同时,加上交通不发达,商品经济也比较落后,农奴主不仅会剥夺农奴的劳动成果,还会侵犯农奴的必要劳动,并经常侵犯农奴的必要劳动。农奴在甘孜藏区 分为“差巴”和“科巴”两种。前者在甘孜藏区北部约占农奴总人口的百分之六十,直接役属于土司;后者占百分之四 十,分别役属于头人和寺庙。这两种人都被束缚在份地上,没有迁徙的自由,逃亡或者绝嗣,农奴主可以另行招人继承他们的身份、房名、份地、房屋及其他财产。[6]繁重的劳役使农奴无法脱身,自己的份地也会慌掉,阻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以小说描述为证:[7]
寨子里住的人家叫作“科巴”。这几十户人家是一种骨头,一种“辖日”。种地之外,还随时听从土司的召唤,到官寨里来干各种杂活儿,在我家东西三百六十里,南北四百一十里的地盘,三百多个寨子,两千多户的辖地上担任信差。科巴的谚语说:火烧屁股是土司信上的鸡毛。官寨上召唤送信的锣声一响,哪怕你亲娘正在咽气你也得立马上路。
当人们认同所做的事情,并且受到尊重的时候,他们才喜欢做一个具有生产力的人,并且积极地寻求挑战和责任感。土司统治下的藏族地区的经济制度下的农奴在长期劳作以后,劳动成果不受自己的支配,被无情地夺走。长期的结果只是统治阶级财产越来越丰富,并没有真正做到消除贫困,成果人民共享。一颗会哭的螺丝钉会生锈,农奴们只能无力地抱怨,慢慢到麻木!他们的命是枣核儿两头尖,幼小和老了没被饿死或者被压迫死,就是万幸!只有中间一段,年轻力壮,不怕饥饱劳碌,还能像个人。
由于藏族的历史特性造就了藏区的教育传统,主要就是寺院教育。同时,在与内地的交往过程中,央王朝对藏区土司“儒化”教育的推广,儒学教育也在土司地区逐渐发展。明代儒家的文化、医学等在与土司茶马互市的贸易中是有渗透的。同时在土司朝贡时,他们作为具有影响力的人会将在内地的所见所闻进行传播。应该指出,到明代时候,四川土司地方都或多或少有了一些汉民族的文化观念。同时,为了加强民族融合,封建王朝允许土司地方子弟参加科考,土司的子女都以能入监读书为光荣,这表明科举这一人民谋求上进的路径在土司地区已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是,进学中举的也大多数是土司之子。在封建社会时代,一个人的进学中举,表面看似乎只是个人的聪明和努力的结果,实则是祖辈的财富积累等成功的背景。在这样的帝国里,各种职业基本出于时代相承。然而,为了防止民族地区生事端,封建王朝会对中举的人数有所限制,实行“愚化”政策。此时的中央一方面希望加强沟通,让汉族文化得以传播,另一方面又不希望民族地区学习到汉族先进的军事、科技等文化,以免民族地区难以服从。在小说中这样写道:
我们家里养着两批僧人。一批在官寨的经堂里,一批在附近的敏珠宁寺里[8]。
是的,我们经常被告知,戏剧,历史,诗歌等诸如此类的东西是僧侣阶级的特别权力[9]。
我们可以看出四川藏区土司制度下保留了传统的佛教文化,另一方面有吸收了汉族地区的先进文化,促进了民族文化的多样与繁荣。然而,也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从古至今,只有教育,是一条垂到井底的绳子,下面的人可以攀着绳子爬出井来。但在土司制度下,唯一可以爬出来的道路也被阻隔了。在该制度压迫下的人民,迟到的反抗并不能消灭人心中的怒火,当达到一定程度,除非将面前的一切碾成碎片,否则是不会稍事停歇的。土司制度下隐藏着严重的危机,违背历史发展的规律,这将必然暗示着土司制度的“尘埃落定”。
无论是土司制度的确立还是废除,都有其客观必然性。
我国少数民族大多是居住在辽阔的边区。在封建时代,民族的归附,边区的安定,是封建王朝盛衰的标志之一。如果说土司制度的确立,是封建王朝在实行直接统治不现实的情况下实行的符合当时历史条件的行之有效的统治方式,那么“改土归流”是在内忧外患的情况下伴随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20 世纪初,发生在康区的“川边改土归流”同样有其历史的必然性。面对英俄外国帝国主义对西藏的入侵,以及藏区内部分裂势力的抬头,尤其以达赖喇嘛的出走,进一步强化了清政府川边改土归流的决心;其次,伴随着少数民族地区由封建领主经济到封建地主经济的转变,一些商人进入后,利用金钱大量购买土地,成为新的地主;同时,土司在本土地上像一个小皇帝,人民苦不堪言,这些因素都直接影响着我国边疆的稳定和清政府的统治自明中叶至清雍正年间掀起高潮的“改土归流”,是西南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必然。在著作中写道:“一个完整而强大的国家绝对只能有一个王。那个王者,绝对不能不允许别的人自称王者,哪怕只是一个小的土王”。[10]综上所述,川边改土归流,既是晚清政府强化内部统治的必然,也是中国巩固西南边防,抵御外来侵略,维护祖国统一的必然。
《尘埃落定》中作者以“红色汉人”的炮火进攻作为结局,而实际上川西北土司制度在清代就已经开始瓦解。长期土司制度下的人们思想一时难以快速改变,“改土归流”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建国后,我国依然对其进行了民主改革。有很多人对“改土归流”有着错误的认识,认为“改土归流”后,土司整个家族都会没落,甚至土司会成为政府的敌人。其实不然,改流之后,只是政治体制用人的变化,以中央委任的流官代替世袭的土司。在当时,以熟读诗书的文人治理土司地区,他们不可能改进当地的状况。很多土司后裔仍然被重用,因为许多以儒家文化为标准培养出来的流官不精通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甚至地理环境,而土司后裔耳濡目染,精通当地的治理以及风土人情。改土归流” 改掉的仅是他们的世袭方式,仅是此前他们所拥有的特权,或者仅是对有不法行为的土司本人按照法律程序做了必要惩处而已,而不是对土司家族斩草除根。[11]
欲知大道,必先为史。历史就是从昨天知道今天和明天的学问。我们回看和研究历史,可以弄清楚从哪儿来、往哪儿去,很多问题才能看得深、把得准。就如习总书记所强调的:“学党史 悟思想 办实事 开新局”。今天,我们通过书籍和文献资料了解四川藏区土司制度,可以对我国以后的民族政策产生有益的启示例如:我民族政策要具有连贯性、灵活性,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同时应派驻一些有民族工作经验的,加强文化交流沟通;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取得的工作成果随时巩固。目前,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建立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民族关系,推动了民族经济共同繁荣。我们研究土司制度,不仅仅是为了吸收、借鉴,更重要的是从其政策的随势变化获得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