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信托的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2021-11-29 09:37信晓慧西安财经大学
营销界 2021年17期
关键词:信托公司信托监管

信晓慧(西安财经大学)

■ 前言

在2007年所展开的以小微金融为核心的服务是消费信托的雏形。首先它以消费者为委托人,在遵循消费者意愿的情况下,将消费者资金用于投资一些消费产品或服务,并且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会承担起监督消费信托产品正常运行的责任,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报酬得到保障,最终满足消费者消费、投资两不误的需求。

由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国民生产总值平稳上升,因此国民消费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许多信托公司以此为契机大力发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本文的主要内容为:第一部分首先分析我国消费信托的发展现状;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消费信托发展现状的深入推理,分析说明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第三部分依据其发展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一系列合理完善的对策及建议;第四部分对前文做出小结。

■ 我国消费信托的发展现状

目前,就消费信托的发展而言,国内学者从很多角度对其进行研究分析。首先消费信托的诞生与市场和时代的需求密不可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是消费信托产生与发展的制度背景。王珍(2016)认为,现如今我国正处于金融改革的进程中,各类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政府对金融业务的监管愈加严格,普通融资类信托产品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同时信托业也正处于行业转型期,消费信托的诞生也是迎合了市场需求,其属于事务管理型信托的特征决定了信托公司在该活动中需承担的风险较小,通过将金融与消费联合起来从大众消费时代中分得一杯羹。

对于消费信托这一新兴金融业务的出现,绝大多数国内学者从其对消费者、信托公司和供应商三个主体的利益方面考虑,表现出赞同与支持的态度。就支持方的观点看,秦岭、董禹(2014)提出的主要理由是消费信托能够将各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系起来,使得消费者、供应商和信托公司这三方经济主体均可从中受益。这一运营机制能够很好地实现资源与产融结合的合理分配,符合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但是也有部分学者是从法律规避的角度来审视消费信托产品的,旷涵潇(2017)指出:消费信托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原因并不是基于市场需求,而是在于消费信托事务管理类信托的特征可以帮助信托公司规避市场监管风险。

■ 我国消费信托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收益相对较低

传统的信托业务报酬率为0.05%~0.10%左右,虽然也不算高,但是由于传统信托业务规模较大,基本都在几十亿到几百亿之间,因此仍然能获得较为可观的收益,但由于消费信托一般都是面向个人消费者,规模较小,因此整体收益就比传统信托业务低很多,这也使得想要开展消费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有所顾虑。

(二)业务方案难以复制

消费信托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从教育到航天,从民生消费到证券投资,但是信托公司对这些领域的了解并不充分,因此没有足够的业务经验和业务资源。同时消费信托的业务也比一般的信托业务复杂得多,可能会涉及多种信托服务的结合,这就意味着信托公司必须为每个业务量身定做一套流程,而很少能以某个流程为标准模板,直接将不同的消费信托业务进行嵌套,这就意味消费信托业务很难规模化并且难以复制。

(三)操作风险较大

消费信托属于事务管理型信托,因为其低门槛的特征,导致投资者和合作机构的数量众多,因此有些不符合大规定的参与者也进入了消费信托行业,虽然消费信托与传统型信托不一样,某些规定可以约束传统型信托但无法约束消费信托,可它仍需要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认可之后才可以发行,因此存在被叫停的风险。

(四)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从现实角度看,信托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要有完善的管理法来支持,因为只有在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的情况下,信托公司才能够平稳有序地向前发展。但是经调查显示,现阶段我国的信托管理法极不完善,不仅各项管理条例之间存在着较大矛盾,而且各项管理条例也极为模式化,无法有效界定信托行业以及信托整体的发展行为。

■ 完善我国消费信托发展的建议

(一)创新盈利模式

虽然说目前消费信托是信托行业的一股新潮流,并且在未来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但是由于消费信托的报酬率低,直接收益相较于同类产品也显得没有优势,因此盈利性问题严重制约了消费信托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信托公司积极创新盈利模式,比如将研发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相结合,这样既能创新业务模式,又能结合财务部门获得较高的收益和更加广泛的客户资源。

(二)丰富产品线使消费信托品种更多样化

目前消费信托对于社会大众来说是一个新概念,因此它的市场接受度还不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信托公司多开发一些价值高、刚性需求大的消费品,比如房产、汽车等。但是现在消费信托的业务集中在白酒、电影票等软性消费品上,不足以吸引消费者。同时,在消费信托逐渐与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关联之后,人们对消费信托产品有了更高的要求,信托公司应当拓展消费信托所涉及的领域,丰富其业务种类,这样能够吸引各种层次的消费者,并能满足更多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以加强消费信托的市场优势。

(三)构建全面有效的监管体系

首先,要根据消费信托业务的性质来确定其所归属的监管部门,使消费信托的有关业务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监管。其次,要与消费信托业务中所涉及的相关部门保持相互监管、协作的关系,并且各信托公司之间应当形成相互监督的局面,建立其他部门监管与行业自律相协调的监管体制。再次,监管当局应当以鼓励行业创新、自律为前提,适时提供监管。最后,应当制定相关的行业规范,加强对消费信托行业的监管,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并加强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

(四)完善消费信托的相关法律

首先,应当完善现有的有关金融的法律,弥补关于消费信托的法律空白。对《信托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与消费信托业务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适当修订,并且制定针对约束消费信托风险的规章制度,将更多的新型消费信托都纳入监管范围。其次,就是对合格的消费信托产品进行界定,目前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主要有增信、团购等等,但是其本质是一样的,都是想要降低投资门槛,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因此,如果投资门槛到了无法降低的地步时,就需要明确信托产品运转模式的合法性。最后,应当增加信托产品的登记机制,因为若没有登记机制,既不利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也不利于信托产品的流通转让以及互联网信托创新业务的开展。

■ 总结

通过上述对我国消费信托的发展现状及现存问题的研究分析可以看出,虽然近几年我国的消费信托行业发展迅速,势头强劲,但仍属于一个新兴行业,许多人并不了解消费信托的真正含义,其普及度较低的现状成了自身未来更好更快发展的关键局限。当然消费信托的发展局限并不只是由盈利性、复制性、风险性、法律性这四方面的所问题导致,还有很多上文没有提及的方方面面,有待我们去找寻,去思考,去解决。由此可以看出消费信托行业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去完善,即使未来的道路不好走,我们也应该克服种种困难,坚持下去,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消费信托行业将会呈现给我们一个消费加理财的新格局,诠释一种消费金融的新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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