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甘肃恒瑞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收入的确认,实际上是指企业的相关收入在何时进入企业账务,而企业收入确认需要解决两大问题,这两大问题分别是计量和定时计量。收入确认采用的计算方法是指某项收入入账的时间,确认的收入主要包括劳务收入和劳务收入销售。现如今,企业的经营者对企业的营收情况很感兴趣。在通常情况下,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是收入确认需要单独面临问题,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在颁布与确认当中。在会计实务中,确认收益是个复杂的问题。相关规定指出,收入确认是指企业向顾客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的收入,相当于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总价值。
所得税会计是指在缴纳所得税时,按照所得税法的要求,结合会计利润的基础,对最终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会计处理的行为,包括计算应纳税额、缴纳小额税款等会计事务。新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与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方法在计算方法和计算基础上存在差异,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存在差异。所得税与财务和税务都有一定的关联,所得税要求会计实现信息供给功能,以便于会计能够有效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并及时做出准确的应对计划;同时也要求所得税会计要及时掌握国家政策动向,及时调整企业财务的发展方向,并为企业提供正确的财务信息。
新会计标准要求企业可以将商品风险与报酬进行同步专业,并且不再保留企业对此的经营权限。只有在预计经济利益会流入企业的情况下,才能正确测量企业收入和成本。税法和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区别是,税法没有考虑经济利益是否流入企业,这种情况下,税法只确定收入行为,不考虑将来经济事项的变化。这样的规定既能维持税法的刚性,降低征税风险,又能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加强企业的税收贡献。
新会计准则将分期付款作为融资性质的金额,销售收入按照相关合同的公允价值确定。合同签订价款与合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实际利率法规定的时间内摊销,摊销后的财务应计入当期损益。税法对分期付款收入的认定比较简单,它不考虑公允价值因素,只按合同价格和时间确认收益。在这种情况下,税法可以进行固定征税,而不考虑未来公允价值变动对收入的影响。会计准则充分考虑了未来实现收益的可能性,调整了合同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期间损失,调整了企业未来的收益实现情况,充分体现了更好经验的客观性原则。
在新会计准则中,公司潜在收益的确认以提供服务的结果为基础进行计算,对服务结果的评估是包括收入金额在内的可靠计量。在谨慎性上,税法和会计标准是各不相同的,而公司的劳动行为应该被视为确认收入。不过,新会计准则和税法在确认企业收入方面也占有同样的地位。由换言之,当商品销售和服务出现混合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互不干涉,相互独立,从而提供劳务的确认以及劳动的收入。
在新会计准则中,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既基于财务事项的特殊性,又基于这些事项的确认原则,注重形式的实质性。换句话说,确认收入的条件是商品所有权等物质条件的转移。新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将收入定义为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的收入,使会计负责人能够从这两个方面进行确认收入。确认收入是很复杂的工作。首先在现行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中的收入符合收入定义,具有计量的性质;其次,确保收入。最后,商品所有权的本质。
在会计业务当中,收入确认是十分复杂的,同时也是实现企业经营利润的有效有段。首先要加强对我国现行会计法律法规的监管,明确监管的具体内容和措施,政府部门有权依法对企业或单位的会计行为和会计资料进行监管;其次在此基础上,政府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监督法》,积极宣传社会监督的重要性,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从而对收入确认进行完善。
会计法律法规的操作性极大地影响了企业的收入确认、利润总额和纳税状况,还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依法有效监督收入确认,严格执行法律。因此,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首先将未实现的应收款项和交易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以避免虚假的高收益结果。
销售分为8 种类型,每种销售业务的收入确认应根据情况而不同。根据相关税法,需要对各种商品的销售申报进行明确且合理的分类。可以把商品销售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外流通的商品,一种是企业内转售的商品。总的来说,企业外部的货物存在着不确定的情况。因此,为了保证部分税款扣除不会中断,为了防止偷税漏税,这类商品的销售必须严格按税法计算,申报内部转售不会给企业带来现金流和经济收入。同时,这类商品的营业额在企业整体收入中占比较小,因此不会对税收产生较大影响。在新会计准则中,接受方确认被视为成本转移,不被视为出售。
必须遵守会计准则和有关税法协调的实践原则,结合政治、经济、法律和我国的综合实际,加强会计准则和有关税法的协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在几十年的发展中积累了经验,不断改善,但仍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期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经济发展不完全、发展力不均衡、资本市场规模小、资本市场结构不完善等因素降低了市场的有效性。
效率与公平是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应遵循的原则,也是加强会计准则与税法协调应注意的效率与公平原则。因此,协调方案的实现需要有一定的可能性,不仅要有纯粹的理论,还要有会计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可行性。此外,在会计准则与县税法的协调过程中,要注意成本效应,正确把握会计准则与相关税法的协调方向,并进行适当调整。因此要重视会计在日常税收征管中的作用,不能忽视会计信息的质量。
加强会计准则和有关税法的管理企业,在协调会计准则制定过程必须减少自应当以会计的价值和定义方法为基础,需要对会计选择的空间范围进行划分,缩小会计选择的空间。因为过度的自由选择会导致会计选择的扩大和税收差异,从而降低信息质量。还应当积极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协调性,把握好税法的特殊性质。从税法的角度,积极加强其与会计准则的协调,以达到更高的协调效率。税法应充分发挥会计信息的调节作用,以规范会计制度的完善,从税法的角度规范和改善企业的不足之处,进而促进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的不断完善。
根据税法规定,除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外,企业受益人的补贴应当符合企业利益,正常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实,这种行为违背了国家补贴的初衷。至于补贴收入,我建议按新会计准则免税。这也能够降低纳税人的财务核算和纳税成本。
伴随着我国税制的不断完善,税收征管工作也在不断地完善与发展,但根据现行税收征管办法,还有许多问题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持续加强和完善税收工作,首先要设计合理的申报制度。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以纳税人自主申报为基础的。但是,我国现行的报告制度和内容较为复杂,不同税种之间的衔接不够,对于会计准则的调整和处理相关税务业务的差异有很大的制约。其次,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还缺乏一定的规范性。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有很多临时性的税收征管措施,缺乏科学和法律依据。所以,要积极落实现代税收征管流程,简化税收征管流程,规范税收征管实施,完善税收制度,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新会计准则更注重收入确认的实质表现,面税法更注重社会价值的体现,二者进一步协调,避免发生重大冲突,致使企业内部财务状况混乱,影响企业正常发展。新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之间有寻求共同点的关系,这有助于我国企业不断提高财务会计水平,实现国际准则的目标。笔者在双方的相互调整中,挖掘更深的制度内容,找到适合我国企业发展的新法规。